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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海类专业法律教育的问题与建议

2016-03-15蒋跃川

航海教育研究 2016年1期
关键词:法律教育课程改革定位

蒋跃川

(大连海事大学 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6)



航海类专业法律教育的问题与建议

蒋跃川

(大连海事大学 法学院,辽宁 大连116026)

摘要:针对航海类专业法律教育目前存在重视不够、定位不清、课程设置不足等问题,探讨根据航海类专业法律教育的三个层次的目标,即传授法律基础知识、培养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能力和帮助树立健全的法律意识,重新规划和设计有关法律教育课程。

关键词:航海类专业;法律教育;定位;课程改革

海事类院校中的航海类专业,肩负着为国家培养高级航海人才的重任。一名合格的高级航海人才,不仅应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技能、健康的体魄、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一定的外语运用能力,还应掌握基础法律知识,具有与本专业相适应的法律能力,具备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法律意识。惟其如此,才能在未来的职业生涯中始终秉承法律/规则至上的理念,始终心怀安全、环保等责任意识,也才能真正担负起发展我国海运事业的重任。而法律知识、法律能力和法律意识的培养,固然与社会、家庭的教化息息相关,但毋庸置疑的是,对绝大多数航海类专业的学生而言,大学期间接受的法律教育,显然是他们获得法律知识、培养法律能力和法律意识的最重要途径。但考察当前我国海事类院校中航海类专业法律教育的现状,对于航海类专业法律教育是否能够适应培养合格的高级航海人才的需要,让人怀疑和担忧。有鉴于此,本文将以大连海事大学航海技术专业和轮机工程专业的法律教育为样本,分析当前航海类专业法律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

一、航海类专业法律教育现状

按照大连海事大学目前所实行的本科专业培养计划,航海技术专业开设的与法律相关的课程包括“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以及“远洋业务与海商法”这两门课程;而轮机工程专业则仅开设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一门法律相关课程。当然,除上述课程外,学校还开设了不少法律类的任选课程供全校学生选修,不过对于航海技术专业及轮机工程专业的学生而言,并不要求他们必须选修法律类全校任选课程。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现为46学时,但涉及法律的部分在其中仅占很小一部分,教材中与法律有关的内容仅约占1/4。而根据笔者对部分航海技术专业学生所做的调查,在教师的实际授课内容中,法律部分所占比例可能更低。也正因为如此,该课程一般被定位为思想品德课。另外,按照惯例,该课程均由马克思主义学院的教师统一讲授,即便是其中的法律部分,也并非由法学院教师讲授。

航海技术专业开设的“远洋业务与海商法”课程现为72学时,其中用于讲授海商法部分的学时数约占70%,共50学时,应该说学时数已经不算少,讲授的内容也较系统,涵盖了海商法中几乎所有的具体法律制度。不过,这门课的实际效果却并不理想。以笔者多年的授课经验来看,由于学生在此之前并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律基础知识教育,对于一些最基本的法律概念——尤其是一些学习海商法所必需的民法概念——都不了解,因此,要求他们通过50学时的学习就掌握海商法中相对复杂的法律制度,实际上是非常困难的。而学生法律基础知识不足也给这门课的授课教师造成一定的困扰,因为教师不仅要讲授海商法知识,在必要时还要穿插讲解民法等基础法律知识,以帮助学生理解海商法中的相关法律问题。如此一来,又会过多占用有限的课时,致使本应当讲授的海商法内容不得不被压缩。

大连海事大学开设的全校任选课中,属于法律类的课程目前共有47门。从课程涵盖的范围来看,应该说分布较为广泛,也较为合理,既有向纵深发展的专业性较强的法学专业课程,如海法领域的一些专业课程,又有为数众多的着重于培养学生综合法律素养的法律普及课程。当然,与学校拥有师资较为雄厚的法学院是分不开的,在法学师资力量不足的一些海事类院校,恐怕就很难开出数量如此众多、分布如此广泛的法律任选课程。据了解,其他海事院校航海类专业的法律教育,除上述任选课程的开设数量和分布范围有所区别外,其他方面与大连海事大学基本相同,即一般只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中用短短的十几学时讲授一些与法律有关的基础性内容,同时还有一两个课程可能涉及海商法或海事行政法领域的内容。总体上,全国海事类院校中航海类专业的法律教育,开设的课程较少,讲授的法律知识基本都是零星的、碎片化的。

二、航海类专业法律教育存在的问题

1.对法律教育的重视严重不足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海事类院校为航海类专业学生开设的法律课程都很少,有些专业连一门完整的法律课程都没有,法律教育的课时数也少得可怜。这种情况不仅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和法治国家的大环境不相适应,也与航海类专业培养合格的高级航海人才的培养目标不相适应。这凸显出教育者对法律教育在高级航海人才培养过程中的重要性认识严重不足。

2.对法律教育的定位不清晰,课程设置不足、不合理

对于法律教育在高校非法学专业人才培养中究竟应如何定位,即非法学专业开展的法律教育应实现什么样的目标,目前在理论界还存在一定争论,但一般认为应实现三个层次的教育目标:

第一是法律基础知识的传授,即应使学生通过法律教育了解和掌握进行社会生活所必需的一般性法律知识。当今社会为法治社会,人人都应当掌握一些法律知识,尤其是与自己的日常生活、工作、学习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只有掌握了基础法律知识,每个社会个体才可能在社会生活中懂得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及该怎样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对包括航海类专业在内的非法学专业的大学生进行必要的法律基础知识的传授,有助于他们将来能够更顺畅、更和谐地融入社会,更顺利地成长;同时,掌握基础法律知识,也是他们进一步学习本专业所涉及的有关法律制度(如航海技术专业学生进一步学习海商法制度)的前提,如果不具备基础法律知识,想要学好专业领域涉及的那些通常而言都较为复杂的法律制度,几乎是不可能的。

第二是与本专业相关的基本法律能力的获得。法律能力,又称用法能力,即运用法律的能力。这一目标要求应通过法律教育使学生具备基本的能够适应本专业要求的运用法律的能力,尤其是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分析和解决专业工作中遇到的一般性法律问题的能力。

第三是法律意识的培养,即通过大学阶段的法律教育,结合学生此前在中学阶段可能已经接受到的一些普法教育,使学生逐步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形成良好的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法律意识,养成尊崇法律的信仰。与文科类大学生相比,理工科大学生在学法、知法和守法方面的意识和自觉性其实并不弱,但却具有对自己的用法能力信心不足这一特点[5]。因此,对理工类专业学生进行的法律能力教育和法律意识培养中,除了应注重实际用法能力的锻炼,还应注重用法信心的培养。

反观我国海事院校航海类专业法律教育的现状,笔者认为,教育者目前对法律教育在航海人才培养中的定位显然还缺乏清醒的认识。前文所提到的对法律教育的重视程度不足其实或多或少与此有关。这种对法律教育定位的认识不清晰,突出表现为法律课程设置不足以及不知道应当开设哪些法律课程。

3.教学手段单一,教学效果不理想

海事院校航海类专业目前开设的法律教育课程,若从教学效果这个角度来评估,结果也不够理想。导致这一结果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教师的教学方式、教学手段较为单一,仍主要采取填鸭式的知识传授型的教学模式,较少采用案例分析等启发式教学以及法律诊所等实践型教学,学生的学习兴趣不高。

三、对航海类专业法律教育的几点建议

1.根据航海类专业法律教育的目标定位重新规划相关课程设置

航海类专业法律教育的目标定位,应与高校其他非法学专业法律教育的目标定位是一致的,即实现以下三方面的教育目标:第一,向学生传授必要的法律基础知识;第二,培养学生与其专业(具体地说就是航海技术专业或者轮机工程专业等航海类专业)相关的法律能力;第三,帮助学生树立健全的法律意识。

而航海类专业法律教学的课程设置,就应当紧密围绕上述三个层次的目标进行重新规划,即既要有相应的课程用以向学生传授必要的法律基础知识,又要有相应的课程培养学生的专业法律能力,还要有一些课程可以帮助学生树立健全的法律意识,最终使学生通过大学阶段的法律教育成长为一名具备较高的综合法律素养的高级航海人才。

2.开设单独的“法律基础”课程

在航海类专业法律教育课程的具体设计上,为实现上述第一层次的目标,即传授法律基础知识,应当开设独立的“法律基础”课程。

如前文所述,目前根据教育部的相关要求为高校各专业开设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是国内高校非法学专业开展法律基础知识教育的唯一途径。但这一做法,掩盖了法律及法学教育本应具有的独立性,且因其中法律教育部分所占比例较小及授课教师一般不是法学专业教师等原因,授课效果常常并不理想。因此,对包括航海类专业在内的高校非法学专业,都应当开设独立的“法律基础”课,即应当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分设成两门独立的课程。“法律基础”课应主要承担高校非法学专业法律教育的第一层次的目标,即法律基础知识的传授。

为航海类专业学生开设的“法律基础”课,其授课内容也应当与目前开设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的法律基础部分的内容有所区别。目前开设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的法律基础部分,讲授的其实更多是法治观念、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等内容,缺乏对具体的法律概念、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讲授。改革后的“法律基础”课程,则应当更加重视法律概念、规范和制度等具体法律知识的传授。

“法律基础”课程的课时则建议为45学时左右。其中,与社会生活最密切相关的民法(包括合同法、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至少应占20学时,而民法知识也是航海类专业学生进一步学习海商法所必须具备的法律基础;刑法应占10学时左右;其他法律基础知识内容(包括对法律体系的总体介绍、宪法、行政法、劳动法等)占15学时左右。

在为航海类专业开设独立的“法律基础”课程的前提下,现在开设的“远洋业务与海商法”课程的课时数即可做相应缩减,可以由目前的72学时缩减至55学时。

而上述对“法律基础”课程的内容及课时数的设计,对海事类院校中航海专业以外的其他非法学专业,也可以适用。

3.航海类各专业根据本专业特点开设相应的专业性法律课程

目前,我国海事类院校航海类专业中,一般仅针对航海技术专业开设了海商法课程,而对轮机工程、轮机管理等其他航海类专业,则一般不开设专业性的法律课程。对轮机工程等航海类专业学生而言,其实也应当学习一些与其本专业有关的法律知识、法律制度,这对于实现上述法律教育第二层次的目标,即培养学生使其具备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能力,是极为必要的,甚至可以说是唯一的途径。

对不同的航海类专业,应根据其专业特点,开设侧重点有所不同的专业性法律课程。具体而言,对航海技术专业,可以继续保留开设“远洋业务与海商法”课程;而对于轮机工程专业,根据该专业的性质、特点和培养目标,建议开设一门综合性的“海事法律概论”课程,该课程中既教授属于民商法性质的海商法的主要内容,同时还对船舶检验、航运行政管理等方面的主要法律法规的内容进行简要讲解,该课程的课时数也应设定在55学时左右。

4.通过全校选修课帮助航海类专业学生树立健全的法律意识

公民健全法律意识的培养,是一个较为缓慢的过程,而不是一朝一夕、通过某一门课程的学习就可以实现的,但这并不代表大学阶段的课堂教育就毫无作为。事实上,通过一些素质类法律课程的教育,对于开启学生的心智、纠正他们心中对法律的一些朴素的但却并不准确的理解、帮助他们尽早树立健全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点,常常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不过,考虑到为航海类专业大面积开设素质类法律教育课程并不可行,因此,建议开设相应的全校选修课,并同时建议可要求航海类专业学生必须至少选修其中一门课程,以实现上述航海类专业法律教育的第三层次的目标。

5.注重教学方式的多元化,鼓励采用案例式、诊所式教学

航海类专业现在开设的法律课程,由于学时有限等原因,教师多采取传统的“填鸭式”授课方式,很难激起学生的学习兴趣,教学效果不理想。在整个课程设置按照上述建议进行重新规划、设计的前提下,由于总体学时数将会有明显提高,授课内容也将更加系统化,因此,已经有条件采用多种教学方式进行教学,如可以采用法学教学经常采用的案例分析课以及法律诊所方式进行教学,这样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活跃航海类专业法律教育课程的课堂,提升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1]陈丙义.论高校非法学专业的法学教育[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6):62-66.

[2] 张冉.非法学专业法律教育方式之探讨[J].教育学术月刊,2012(1):36-38.

[3] 娜华.高校非法律专业大学生法制教育的若干思考[D].长春:吉林大学,2008.

[4] 周儒.高校非法学专业学生法律素养的培植[J].高教研究与实践,2014(2):30-33.

[5] 郭晓亮.理工科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实证研究[D].北京:中国石油大学,2007:37.

[6] 陈旭远.课程与教学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

中图分类号:U67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724(2016)01-0090-04

作者简介:蒋跃川(1971-),男,副教授,主要从事海商法研究。

收稿日期:2015-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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