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式参与教学模式运用中的情境选择
——以“刑事诉讼法”课程为例
2016-03-15欧阳爱辉
欧阳爱辉
(南华大学 文法学院,湖南 衡阳 421001)
合作式参与教学模式运用中的情境选择
——以“刑事诉讼法”课程为例
欧阳爱辉
(南华大学 文法学院,湖南 衡阳 421001)
合作式参与教学模式中的情境选择的基本指导原则包括核心性原则、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原则、新颖性原则等。情境选择的实现方式主要在于小组该如何划分及如何指导小组对情境选择内容逐步推进。对情境选择展开评价则涵盖着教师课堂评价、学生课后相互评价和学生自我评价三部分。
合作式参与教学模式;情境选择;指导原则;学习小组;自我评价
合作式参与教学模式是强调教师“教”与学生“学”彼此互相影响的整体化动态教学类型,它要求教师主导施教和学生的主体认识相辅相成,彰显学生主体参与和独立主体性,通过师生合作、生生合作达到更优之教学效果和目标。[1]但考虑到当前我国高校教学体系中理论课占多数,要实现师生、生生相互间的有效合作,选择适当的合作教学知识背景内容即情境来展开互动参与非常重要。“刑事诉讼法”乃法学本科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它既具备很强的理论研讨性,又有着丰富实践意义。笔者特以“刑事诉讼法”课程为例,对合作式参与教学模式中的情境选择进行探讨。
一、情境选择的基本指导原则
根据建构主义者的观点,知识不是教师传授得到的,它是学习者通过在情境中借助他人帮助、必要学习资料以意义建构方式获取的。[2]但情境的选择也不是漫无边际的,它必须有最基本的指导原则。否则,我们的教学只能是事倍功半,得不偿失。笔者认为,情境选择的基本指导原则必须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核心性原则。开展合作式参与教学无疑能更充分调动学生的兴趣和主动性,但这种教学模式较之传统“灌输”式教学模式复杂程度要高得多,学生参与给我们带来的教学成本(教师授课准备、学校专门化教室等物质条件)也将大增,故它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在我们课程所有教学环节中都使用。它只需要在最核心最复杂的课程教学过程内采用,毕竟只有这些内容才是最关键和最难被学生掌握的。在法学本科专业的“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中,最核心内容显然是与刑事诉讼程序密切相关的部分,至于其他内容则完全可以采用传统的教师理论讲授方式进行教学。譬如对证据规则、侦查、起诉、一审程序的教学等,考虑到本科生毕业后以应用为主多从事法律实务工作,这一块儿内容与本课程最密切且仅理论传授很难被学生理解,就可以遵照核心性原则将其纳入合作式参与教学情境选择中。反之,对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及刑事诉讼国际公约等内容,因其理论性较强且和学生本科毕业后法律实务工作联系并不紧密,就不妨借助传统理论教学方式讲授。
第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原则。合作式参与教学模式主要是为了培养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提升他们对知识点的领悟,使他们获得更高的实战能力。但要服务未来工作实践并不是说在情境选择上只需关注实践知识点即可,毕竟理论源于实践又反作用于实践。故在法学本科专业的“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中,那些纯而又纯的理论知识内容,如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显然没必要作为情境选择目标;纯粹的实践知识如法律文书送达等仅是一个实务工作操作问题,选择它设置情境也显得多余。只有那些既存在丰富理论基础,同时实践操作层面又较复杂,能够实现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内容,如证据规则的运用、第一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等,方可作为情境选择的主要目标。
第三,新颖性原则。这是一个飞速发展的时代,也是一个知识不断更新的时代。对于合作式参与教学模式运用中的情境选择,不能抱残守缺,拘泥于教材固有的教学素材或者案例。只有不断吸收紧贴时代脉搏的最新元素,方能吸引学生兴趣,提高其主动性。这些新出现的东西往往也是当前工作实践中的疑难问题,选择它们作为情境目标,毋庸置疑大有必要。譬如在法学本科专业的“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过程内,当任课教师要对侦查具体内容设置情境时,他完全可以结合美国“棱镜门”等素材或案例展开。因为技术侦查乃现今社会侦查实践的主要方式,美国“棱镜门”事件则是近几年侦查活动侵犯普通民众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根据此内容选择情境对学生迅速掌握相关知识点意义匪浅。
二、情境选择的实现方式
在合作式参与教学模式中,根据基本指导原则确定了情境内容后,接下来关键一环即情境选择究竟应该如何实现。由于合作式参与教学模式的具体教学强调任课教师必须通过恰到好处地设置学生学习小组来指导他们开展合作学习,[3]所以情境选择的实现也主要通过划分学习小组予以完成。对这种依靠学习小组进行的情境选择实现方式,关键点在于如何划分小组及如何指导小组对情境选择内容逐步推进。
首先,在如何划分小组方面,教师必须对每一学习小组人数予以科学设定。因为倘若人数过少,则不利于彼此分工,没法形成合作优势互补;反之,若太多人数,则参与度就会明显下降。故根据选择的情境难易程度,每个学习小组人数宜4—7人。对于比较简单的证据采集情境,4名学生做一组分工合作完全足够;较复杂案件的一审情境,7名学生也足以分工,以控、辩、审不同角色出现。另外,对于学习小组成员的具体搭配,任课教师宜根据不同情况酌情采用自由组合、随机抽取或者按学生个性特点配置不同类别等方法。当情境难度较小时,让其遵照自身喜好自由组合;担心学生有“搭便车”心态时,就启用随机抽取方法。情境内容难度较大,如对某一复杂案件一审程序的直接演练,可遵照学生个性特点(活泼或内敛,擅长宏观思考或微观寻找等)做每一组的针对性划分。
其次,在如何指导小组对情境内容逐一推进方面,教师必须予以全方位引导掌控。合作式参与教学模式强调提高学生的兴趣和积极主动性,但这种提高不是以教师丧失对课程必要控制为代价进行的,教师依旧要保持其有效主导。而如果从学生兴趣和主动性上进行划分,学习小组针对所选择的情景展开合作参与化学习又可界定成准备期、试探期、爆发期、平缓消除期四阶段。在准备期,学生主要按照布置的情境,如侦查章节的具体知识进行事先准备,这一阶段往往既较亢奋,又因未理清头绪而有茫然无措感。本阶段教师可以提示性地先将侦查学习目标、学习方法、学习资源一一列出,采用分发提纲或网络咨询等方式告知,发挥有效引领作用。在试探期,学生已经完成了相关知识的准备,但很可能不得要领,无论是以小组形式回答相关理论、实践问题,还是直接模拟侦查等活动,他们都会比较小心翼翼。此时教师要根据学生回答问题或模拟的具体表现予以适当鼓励性诱导。在爆发期,历经前面两阶段过渡,学生已经对情景选择内容比较熟悉,心态上也愈发主动,教师此刻需要因势利,充分调动学生的主动学习情绪。在平缓消除期,本阶段由于学生要回答的问题或者模拟的实践内容都已经在前面表述完了,他们的兴趣和主动性正逐步回归平淡,教师此时可以通过精彩的点评或提炼的小结来引起学生共鸣,让他们课后进一步巩固以合作式参与教学模式领会的刑事诉讼法知识,促成教学效果升华。
三、情境选择的评价
情境选择是否真正达到了“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目标,这需要根据事后的评价来进行判断。由于合作式参与教学模式更多呼吁学生的积极主动参与,这一整套参与过程并不能简单被教师在课堂上参照其表现得出,故情境选择成功与否的评价自然不能笼统按学生课堂表现来判断。进行情境选择评价,其实是对教师课堂评价、学生课后相互评价和学生自我评价三者于一体的多方面考察。
首先是教师课堂评价。教师课堂评价是任课教师对学生在课堂上按照情境内容回答问题或实际模拟的考评。从前述可知,课堂上多可谓学生兴趣和主动性爆发期,他们最出彩的表现往往体现于此。教师无疑会对学生精彩或失败作答的画面记忆犹新,根据这时的情形就可以得出情境选择是否成功的判断。考虑到一部分试探期、平缓消除期的表现也会出现在课堂上,教师课堂评价理当在所有评价中所占比重最大。
其次是学生课后相互评价。学生课后评价是学生在参与式合作教学完成以后对彼此表现之判断,既包括对本组成员也囊括对其他组成员甚至全班、全专业同学的描述。由于参与过程特别是准备期和部分试探期、平缓消除期表现都不是在课堂上体现出来的,学生通过互相打分测评得出的结论同样也是我们考核情境选择是否合理有效的一大标尺。
再次是学生自我评价。学生自我评价是学生自己对情境选择和自身根据情境学习的效果做出之评判。出于减少学生自我压力和造成主观感情不适等考虑,该自我评价最好以匿名填表方式进行。毕竟学生自己是合作式参与教学活动的主体,他们对情境选择和自我表现是否满意都有着深刻体会。参照他们的自我评价内容,可以很好地揣摩情境选择是否有助于实现理论知识理解(对《刑事诉讼法》中某些重要法条的运用等)和提升法律实战操作能力(究竟该怎样准确全面地运用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等)。
四、结语
合作式参与教学模式是一种能够在教师主导下极大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和主动意识的学习方略。但它要顺利发挥作用,必须仰仗情境之精准选择。这也恰如某些学者所言,如何令教学方法科学合理地实施并充分有效发挥及创造化应用,使之不断优化和发展,实乃一项比选择某些教学模式或教学方法更艰巨而久远的任务。[4]若能真正做到这一点,也是本文之探索目的所在。
[1]傅辉.合作式教学模式下师生互动角色的定位[J].中国教育学刊,2013(11):53-54.
[2]胡忠惠.“刑事诉讼法”实验课程教学探讨[J].中国电力教育,2011(25):156-157.
[3]欧阳爱辉,曾冰.合作式参与教学模式在《刑事诉讼法》课程中的应用分析[J].南昌师范学院学报,2015(2):75-78.
[4]邵俊武.法学教学方法论要[J].法学评论,2000(6):144-149.
ApplicationofSituationSelectioninTeachingModeofCooperativeParticipation——Illustratedby"CriminalProcedureLaw"Course
OUYANGAihui
(School of Literature and Law, University of South China, Hengyang 421001, China)
Situationselectionintheteachingmodeofcooperativeparticipationincludescoreprinciple,principleofcombiningtheorywithpracticeandinnovationprinciple.Therealizationofsituationselectionliesinhowtodividegroupsandguidegroupstocarryforwardthecontentofsituationselectionstepbystep.Toevaluatethesituationselectionincludessuchthreeaspectsastheteachers′evaluationonclass,thestudents′evaluationoneachotherafterclass,thestudents′evaluationonthemselves.
teachingmodeofcooperativeparticipation;situationselection;guidingprinciple;studygroup;self-evaluation
2016-02-25
湖南省普通高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湘教通[2015]291号),《合作式参与教学模式在〈刑事诉讼法〉课程中的应用研究》暨南华大学校级精品课程《刑事诉讼法》的阶段性成果
欧阳爱辉(1979-),男,湖南宁远人,南华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学。
D925.2-4
A
1674-3318(2016)03-009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