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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0年前后上海棉织业的劳资纠纷一瞥

2016-03-15徐迟

工会理论研究 2016年4期
关键词:劳方资方劳资

1930年前后上海棉织业的劳资纠纷一瞥

编者按:上海工会管理职业学院保存了若干工人运动的史料,这些资料来源于原上海市总工会工运史研究室。本刊从现存史料中择取与本期主题相关的内容,以期回眸历史,启迪实践。

劳资纠纷,是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由于种种利益冲突而发生的纠纷。民国时期的上海市政府社会局,每年都会对市内企业发生的劳资纠纷情况进行统计及分析,本篇讨论的1930年前后棉织业的劳资纠纷即参考了出版于1932年的《上海市劳资纠纷统计》。

上海是棉织业的中心,截至1929年,全市共有棉织厂105家,男女工8022人。但是自1929年下半年以来,棉织业经营陷入了困顿,倒闭者超过了60%,存货山积,金融周转不灵,情形十分危殆。据棉织业经营者陈述,约有五种原因:一是外商侵略,二是品质欠佳,三是成本加重,四是捐税苛繁,五是交通阻梗。

1929年8月间,劳方提出要对前一年双方协定的待遇条件进行修改,而所提要求并未得到资方妥善的回应。3个月后,资方因营业不振,减少了机位,那些因减少机位而失业的工友,依照劳资条件每人每日给予2角5分的津贴。就计算当时纺织业工人的工资所得,“每月平均不过10日有工作,每日工作不过5、6小时,工资所得约计8元,加以20日停工期内津贴5元,总计也只13元,还要贴还资方饭资6元,实际收入,确属无几。”就此情况,资方的看法是“每一工人工作10日的出品,也不过10疋(笔者注:疋通匹),今在此10疋出品应付工资之外,另须负担津贴5元,那不是等于每疋布须增加成本5角吗?”

丝光棉织业同业工会提出了救济棉织业办法,计有五项:一是修改十七年劳资协约,减低工资;二是豁免苛捐杂税;三是请求国货银行免息贷款;四是发行公债;五是公务人员服用国货等等。其中第二项至第五项都为资方力所不逮,因此资方需要注意的是第一项。在1920年1月20日资方也和劳方一样呈请社会局要求修改条件:一是回复十六年原有工资;二是取消津贴;三是伸缩工作时间,以维持营业。

社会局在接收到资方呈请后,认为既然双方都要修改条件,而双方的焦点在于增减工作问题,劳方目的在于增加工资,资方在于减低工资,要决定对旧条件的态度和办法,就必须详细调查布业危殆情形和原因。于是社会局拟具了调查表格分发各厂,于1920年4月5日和12日召集调解,但因双方坚持,暂未有结果。7月25日社会局呈请市政府提付仲裁,中间经过劳资仲裁委员会召集双方问话并详细的审核,11月29日裁决认为“原决定条件继续维持一年,其条文有与现行法令冲突者,应依现行法令办理”。

就此劳资纠纷一案,社会局进行了总结:亏蚀的原因是否在于工资过高?换言之,工资减低后,是否便可以维持营业。本局曾一再调查棉织业的失败,实在于品质粗劣,不能和外货竞争,似不能专归罪于工资一点,倘使无法抵制外资,即使核减工资,亦难苟延残喘。反过来看,外国棉织业,工人的工资高出我国远甚,但仍能长驱直入,畅销无阻,这不是间接证明国货品质的不良有以致之吗?所以救济棉织业的根本办法,在于改善品质,增进工作效率。本案裁决结果,不过是一个治标的办法,要挽棉织业的颓势,还得看清这一点。

[作者:上海工会管理职业学院 徐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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