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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诈骗犯罪的侦查困境和破解对策分析
——基于微信诈骗犯罪案件的现实考察

2016-03-15袁家韵叶子鹏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关键词:利用微公安机关诈骗

袁家韵 叶子鹏

(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中共中央党校,北京100000)

微信诈骗犯罪的侦查困境和破解对策分析
——基于微信诈骗犯罪案件的现实考察

袁家韵1叶子鹏2

(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中共中央党校,北京100000)

微信使用广泛普及的同时,利用微信实施诈骗犯罪的频频发生,层出不穷的诈骗手法危害着微信用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然而,案件发现难、协作难、取证难,相关法律体系不完善等侦查困境的存在使微信用户的权益得不到切实保障。针对微信诈骗犯罪的基本特点,打击和预防微信诈骗犯罪案件要攻克侦查困境,以平台化建设为依托,不断丰富侦查手段深挖有用信息,强化证据收集工作,并用完善的法律体系予以应对。

微信;诈骗犯罪;侦查困境;破解对策

微信作为一种大众化信息传播工具,凭借其传送快、功能多、资费低等优势逐渐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基于微信点对点通讯模式下微信好友间的信赖心理衍生出来的诈骗犯罪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微信诈骗问题已经严重危害了广大网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微信作为方便人们生产生活的社交工具,不应成为滋生犯罪的土壤。

一、微信诈骗犯罪概述

(一)微信发展现状

微信是腾讯公司于2011年1月21日推出的一款通过网络快速发送语音、图片和文字的聊天工具,软件支持“朋友圈”、“摇一摇”、“公众平台”、转账购物、打车等服务插件的使用。微信使用热潮下,多种微信营销模式和营销工具相继推出,微信越来越成为人们沟通交流和娱乐购物依赖的工具。截至2015年3月31日,微信和WeChat的合并月活跃账户数达到5.49亿,比上年同期增长39%,微信公众号数量持续增长,绑定银行账户的微信支付和QQ钱包账户超过1亿。[1]微信安全日渐成为互联网安全的重要课题。

(二)微信安全性问题初探

微信使用安全与其所处的网络环境密切相关。微信支持IOS、Android、Windows Phone 7、Windows Phone 8、S60V3、S60V5、S40、Black Berry等操作平台的手机使用。其中,Android系统全球市场占有率超过80%。报告显示,2014全年360互联网安全中心累计截获Android平台新增恶意程序样本326万个,全年Android用户感染恶意程序3.19亿人次。[2]同时,Android系统没有统一的应用软件市场,其完全开放模式给软件开发者极高的授权,病毒较容易伪装成正规应用程序诱骗网民下载安装,窃取用户隐私或恶意扣费,帮助实施犯罪。在Android系统高市场占有率的背景下,Android系统的安全问题影响着微信的使用安全。

就微信软件自身存在的安全问题,微信使用的是RSA密钥和AES随机密钥加密算法,以Protocol Buffer作为通信协议,在现有的通信社交软件中属于最高加密级,破解难度大。[3]但微信自身也存在一些功能设置易被犯罪分子所利用:一是微信并非实名认证,仅凭手机号或QQ号即可完成注册,且好友之间一般靠头像和昵称作为区分,易于伪装;二是“附近的人”、“摇一摇”、“漂流瓶”等社交服务插件可能泄露地理位置等个人信息;三是微信自带的“隐私设置”、“敏感信息提示”、“举报账号封号”、“账号与安全”四项安全措施未能有效发挥防范作用,如默认开启“允许陌生人查看十张照片”、默认开启定位功能后不“清除位置”的设置易造成用户信息泄露。[4]

(三)微信诈骗犯罪的概念界定

诈骗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而微信犯罪主要分为侵财型、性侵型、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型和其他类型犯罪。[5]微信犯罪手法多样,其中最常见的是利用微信点对点式通讯模式及LBS(Location Based Service,移动定位服务系统)定位功能寻找、结识被害人,通过一些欺骗性行为获取被害人信任后对其实施侵害。本文的研究对象是利用微信实施的诈骗犯罪,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微信实施一定的欺诈性行为,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属于微信侵财型犯罪的其中一种。

二、当前微信诈骗犯罪的侦查困境分析

微信是即时通讯工具的其中一种,常依附于手机使用。因此,利用微信实施诈骗犯罪与互联网犯罪和电信诈骗犯罪有许多交叉重合的地方,在侦控工作中也有很多值得互相借鉴之处。目前,公安机关打击利用微信实施诈骗犯罪在案件发现、侦破、防控上均存在一定的阻碍,具体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犯罪黑数大,案件发现难

微信诈骗犯罪与其他互联网、电信诈骗犯罪一样具有较高的隐蔽性。利用微信实施诈骗犯罪案件发现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碍于情面。不少微信代购诈骗犯罪发生在熟人之间,尤其是追求时尚的年轻人,被害人常碍于情面、出于义气而自认倒霉,不去报案。二是羞于启齿。被害人多因贪图钱财、贪恋美色或疏忽大意才上当受骗,认为报案没有面子、难以向家人交待,多会选择沉默。三是疏于重视。微信诈骗犯罪的被害人多为年轻人,年轻人与中老年人相比金钱观念比较淡薄,认为被骗金额属于可以接受的范围内,而且报案程序复杂,即使向公安机关报案也难以追回款项而不去报案。同时,公安机关的忽视也影响了微信诈骗犯罪案件的发现。尤其在一些基层派出所,日常工作量大,而微信诈骗单个案件涉案金额少,技术侦查手段的使用极为有限,侦查取证难度大、成本高、效率低,因而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也没有认真详细地收集案件基础信息。

(二)侦查协作机制不健全,办案水平有待提高

利用微信实施诈骗犯罪侦防工作牵涉部门较多。不同地区公安机关对于案件管辖地的争议,公安机关不同级别、部门之间复杂的申请手续,过于繁重的考核任务等问题,都是微信诈骗犯罪案件侦查需要攻克的协作难题。同时,闭塞的信息交流渠道导致不同公安机关就同一犯罪嫌疑人针对不同被害人实施的诈骗犯罪案件重复的调查取证,浪费了侦查资源。此外,一些服务提供商为谋取经济利益,违规提供服务或不履行监管职责,以各种理由拒绝配合公安机关展开侦查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为微信诈骗犯罪提供了掩护。[6]侦控微信诈骗犯罪案件不仅需要不同级别、部门和地区公安机关之间相互协作,还需要公安机关与不同社会机构、企事业单位的良好合作。

利用微信实施诈骗犯罪常呈现单个案件涉案金额少、案件数量多的特点,基层公安机关往往处于打击利用微信实施诈骗犯罪的最前线。然而,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仍未建立打击互联网诈骗犯罪的专业队伍,而且技侦措施的技术核心和使用权限牢牢掌握在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手中。基层公安机关无论在经费、技术,还是在权限上均没有能力对案件开展技术侦查,这使基层公安机关在侦破此类案件时显得“有心无力”。

(三)侦查取证工作难度大

电子证据的提取和固定是互联网犯罪案件侦查的重点和难点,线上线下无法形成完整链条,案件认定便无从进行。微信诈骗案件犯罪现场虚拟隐蔽,证据发现难、确定难、收集难,且极易受污染。

从犯罪的实施过程看,首先,犯罪嫌疑人获取作案用的微信号。一方面,网络实名制尚未普及,无法立即实现真实信息注册使用微信,微信账号注册信息失真,可供侦查破案利用信息较少;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用于作案的多为病毒盗取的账号或网上购买“黑号”,专案专用、用完即弃,“人号分离”、“人机分离”。然后,犯罪嫌疑人为犯罪的实施做准备。微信诈骗犯罪的预备阶段通常没有明显的刑事违法性,如通过聊天获取被害人信任、下载好友头像照片等,被害人和公安机关难以对此类行为进行有效的防范和定性;加之此阶段被害人尚未引起警惕,证据保存意识较弱,容易造成证据丢失。接着,犯罪嫌疑人实施诈骗犯罪。被害人从被害到发现被害有一定的时间差,且出于羞耻、恐惧的心理未能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求助,延误侦查破案的最佳时机。[7]最后,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展开侦查。由于犯罪时空跨度广,案件的发现和侦破有一定的滞后性,犯罪嫌疑人多抓住时机修改或删除聊天内容,甚至采用加密、隐匿、伪装等技术毁灭罪证,而电子证据一经覆盖便难以恢复,增大了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的难度。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没有直接接触的微信诈骗犯罪,缺乏价值高的证人证言和被害人的直接指认等传统证据的强大证明力。此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之间存在的利益纠葛使被害人描述案情时往往有一定的夸张或回避,被害人对于金额和情节的描述与实际犯罪结果之间的差异也阻碍了侦查取证工作的开展。

(四)相关法律体系不完善

2014年8月7日,网信办颁布实施的《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简称“微信十条”)首次对即时通讯安全作出专门性规定。但可以看到的是,“微信十条”主要是对公众信息传播,尤其是时政类新闻的传播作出具体规定以打击网络谣言,对微信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较小,并未对利用微信实施诈骗犯罪行为作出任何定性,也未明确服务提供商违反法定监管义务应受的追究和处罚。

在实体法层面上,先是互联网诈骗本身的罪名认定问题,法律对于互联网诈骗犯罪仅有笼统规定而未能及时更新对罪名和情节的规定;其次,法律没有对服务提供商—腾讯公司以及电信公司等在案件发生时与公安机关侦破微信诈骗犯罪案件的配合义务及应负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最后,微商大多是个人账号,没有进行实名认证,更没有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用户和商家的交易属于个人对个人的私下交易行为,是朋友之间的商品交换,它是建立在朋友之间诚信的基础上的,因此买卖双方并不属于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购物关系,交易行为也就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维权没有法律依据。[8]

在程序法层面上,法律对公安机关侦破微信诈骗犯罪时的权利、义务及侦查程序的规定较为模糊。此外,在电子证据方面,新刑诉法虽将电子证据列为法定证据之一,却并未出台严格统一的专门细则对电子证据的提取、恢复、保全问题作出全面而详细的操作规定。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作为执法的强大后盾,打击微信诈骗犯罪将会陷入无法可依和执法不力的困境。

三、微信诈骗犯罪的侦查困境破解对策

诈骗犯罪案件中对微信的利用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作为结识被害人的手段;二是通过微信实施线上诈骗;三是作为犯罪中联络同伙的工具。[9]针对利用微信实施诈骗犯罪发现难、协作难、侦查难、取证难、相关法律体系不完善的问题及其成因,结合微信在诈骗犯罪案件中的使用情况,笔者尝试从以下几方面提出对策:

(一)搭建警务平台,完善侦查机制

平台化建设是公安部领导的机制革新措施,各地公安机关应当认真落实“落地侦查”机制建设。就利用微信实施诈骗犯罪而言,微信是打击和预防利用微信实施诈骗犯罪的主要战场,也是“落地侦查”机制建设的重要平台之一。

一是搭建微信警务公众平台。目前不少地方公安机关陆续开设了微信公众平台,但大部分公众平台仅起宣传作用却并未实现警务对接,即一些公众平台没有实现网上接报警功能,或开设了网上接报警功能却没有及时跟进反馈;加上部分公众平台的宣传内容更新慢形式单一,使得公众平台面临关注人数少、收效微的困窘。对此,公安机关应当研究开发承担接受网上举报、报警和法制宣传两项主要职能的微信警务平台。网上举报、报警平台的建立和推广,能给被害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报案途径,有利于及时固定和提取证据,其相对保密性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打消被害人碍于情面不敢报案的顾虑,从而更好地实现警务信息化,为案件串并和研判预警服务,帮助解决犯罪黑数大的问题。在法制宣传方面,公安机关应加强对微信犯罪特点、手法的研究,通过警务平台及时向公众通报典型案例和防范知识,提高用户安全意识。此外,还要注意丰富法制宣传的形式和内容,增加解读法律法规、业务咨询、建言献策等栏目,对于市民的咨询要及时回复,重视公众平台的二次开发,统一警务平台命名规则,做好平台宣传推广工作,搭建警民互动交流平台,实现职能从管理型向互动型、服务型转变。[10]

二是搭建多方信息交流平台。公安机关掌握案件信息和被害人信息;腾讯公司掌握微信注册、聊天、交易信息;电信公司掌握机主、话单信息;银行掌握犯罪交易信息、账号信息、ATM机监控录像。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腾讯公司或是任何一方获得的案情或证据都是“信息碎片”,只有把这些零碎的信息整合起来才能获得完整的证据链,从而更真实地还原犯罪过程,有力打击和防范利用微信实施诈骗犯罪。因此,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必须与腾讯公司、银行、电信运营商等密切合作,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在罪案发生后第一时间交流案件信息,及时进行固定犯罪证据、冻结账户、调取监控等处理,并通过分析研判实现高危预警,形成强大监管合力。就公安机关和腾讯公司而言,可以探究将微信客户端的举报功能和警务平台的报警功能结合起来,实现警情对接。对于举报设两种处理模式:一是被害人通过微信举报功能举报,腾讯工作人员核查认为违反微信管理秩序但并未构成犯罪的对违规方进行限制使用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二是被害人直接向警务平台报案,侦查人员通过对被害人提交情节和证据的初步审查认为存在犯罪事实、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迅速展开立案侦查,认为情节较轻不构成犯罪的转给腾讯公司处理,形成良性互动。

三是搭建公安内网信息共享平台。侦查机制相当于人的血脉,只有侦查机制运行通畅,侦查工作才能稳步推进,而信息化背景下的侦查机制以信息共享平台为枢纽。微信犯罪的虚拟性和犯罪时空分离性决定了侦破利用微信实施诈骗犯罪不是犯罪发生地公安机关的独角戏,而是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相互配合之作。就利用微信实施诈骗犯罪本身,犯罪嫌疑人通常采用“广撒网”的方式“钓鱼”,加上单次作案诈骗金额通常较少,侦破单个案件成本较高。因此,公安机关应建立运行高效有序的侦查机制,明确上下级公安机关之间职能权限划分;完善考核机制,加强不同地区公安机关的联系和合作;紧密公安机关不同部门的配合。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公安机关,尤其是基层派出所要切实做好案件基础信息采集工作,并完善公安内网现有的高危人员库、暂住人口库、驾驶员管理系统、旅馆特业管理系统等信息库建设。这样,公安机关获取了足够案件信息后便可在平台上通过数据碰撞、信息比对、摸底排队等方法快速查清案情、确定犯罪嫌疑人,实现案发后即时交流、快速审批、互助协查、定位抓捕、固化技法,以及案发前的预警研判。

以上三个平台的构建相辅相成,微信警务公众公平是案件来源,多方信息交流平台提供了大量案件线索,公安内网信息共享平台是对数据信息的综合应用和反馈。

(二)丰富侦查手段,加强专业队伍建设

网络犯罪的虚拟性和时空分离性决定了侦查破案的滞后性。公安机关更要化被动为主动,成立专业队伍,提高对利用微信实施诈骗犯罪现状及其危害的认识,引进先进技术,丰富资金追回、账户冻结、账号监控等手段,监管活动异常的账号,构建网络秘密力量,加强微信阵地控制,注意与传统侦查手段相互结合,实现“四侦合一”。

1.微信可供利用的信息

微信蕴藏着大量的信息,这些信息对重组案情、认定犯罪嫌疑人身份、搜集和固定犯罪证据、抓捕犯罪嫌疑人位置均有重要作用。

(1)个人信息。微信作为常用的即时通讯工具,被广泛运用在熟人关系圈,因此用户或多或少会上传一些如姓名、性别、所在地等真实的个人信息,也有不少用户使用个人真实照片作为头像;用户在朋友圈发布、分享的消息也能在某程度上体现用户的兴趣爱好、日常生活、身份职业等信息;用户对好友的备注也反映了其他用户的真实信息以及用户间的关系;用户发送的语音消息往往是用户的真实声音,为声纹鉴定提供可能,其口音、习惯用语也能对籍贯、职业有所反映。

(2)地理信息。微信中地理信息的来源主要包括:一是微信“摇一摇”和“附近的人”定位功能,查看半径1000米左右范围内同样开启此功能的用户;[11]二是微信输入框里的“位置”功能,实时分享用户所处的位置;三是朋友圈分享的信息,直接反映出用户何时于何地在做什么及其工作地、居住地等情况。

(3)账户信息。微信可以绑定多张银行卡且自带“零钱”功能,用户可以通过微信享受转账、打车、购物、话费充值、信用卡还款等服务。账号绑定的银行卡账户信息、交易记录、收货地址等也是侦查破案中可供利用的信息。

(4)犯罪信息。犯罪嫌疑人利用微信实施诈骗犯罪就一定会在微信上留下犯罪证据,如犯罪嫌疑人利用言语诱骗被害人、联络同伙的聊天记录,朋友圈发布的诈骗信息等。

2.利用微信实施诈骗犯罪的侦查手法

(1)信息推测。多数利用微信实施诈骗犯罪的嫌疑人和被害人有过一定的交流,因此可以通过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习惯用语、行业用语、口音、背景声音推测其年龄、籍贯、居住地、落脚地、职业、文化程度等信息。侦查人员可以利用这些信息在高危人员、暂住人口、旅店业管理等信息库中检索排查案件线索和犯罪嫌疑人。[12]

(2)地源反查。犯罪嫌疑人通过“摇一摇”、“漂流瓶”、“附近的人”寻找被害人的同时也会在服务器上留下自己的地理位置信息,公安机关可以通过LBS定位功能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位置,结合视频侦查获取更多线索。

(3)化装侦查。犯罪嫌疑人寻找犯罪对象时会呈现出其倾向性,因此公安机关可以通过与犯罪嫌疑人交流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兴趣爱好和侵害对象特征,并据此化装成符合犯罪对象条件的被害人,降低犯罪嫌疑人的警惕和防备,待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后及时收网。

(4)虚拟身份到现实身份查证法。犯罪嫌疑人也需要正常的社交,尤其是当犯罪嫌疑人已经习惯了将微信作为日常社交工具时,或多或少会在微信留下自己真实的信息和个人倾向。研究显示,使用者在无意识情况下,倾向于使用自己熟悉的信息进行注册和沟通。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无意中留下的真实信息推测其真实身份。[13]

(5)关联信息分析法。微信账号与手机号、QQ号绑定,用户的生活圈子和人际交往关系在微信中有较高程度的真实体现。点动成线,线动成面,公安机关应准确寻找信息交点,张开大网,查清案情。

(三)强化证据收集工作

微信诈骗案件同一个或同一伙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手法比较固定,详细收集案件基础信息有助于案件的串并。微信诈骗犯罪侦查主要收集两方面的证据,一是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等传统人证物证;二是聊天记录、交易记录、市政交通一卡通使用记录、监控录像等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

对于通过微信获取信任后当面实施的诈骗犯罪,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有过一定的接触,被害人能直接指出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口音、使用的交通工具等。侦查利用微信实施诈骗犯罪案件的另一个重点是电子证据的收集。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明确列为八类法定证据之一,体现了信息化背景下犯罪侦查的新局面和新要求。侦查人员应提高取证意识,坚持及时、全面、合法的取证基本原则,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操作,保证电子证据的客观、真实和完整。技术上,侦查人员要做好电子数据的现场保护工作,熟练掌握数据搜索、存储介质搜查、电子现场勘查、电子证据鉴定四种基本技能,充分利用搜索引擎和数据库,通过取证软件对计算机、手机储存的资料进行搜索和恢复。[14]电子证据很容易被修改和破坏,侦查人员取证时要注意形成电子证据的保管锁链,使证据提取、分析、运输、保存等每个环节都有据可查,确保证据真实、无损。[15]此外,电子证据的发现和使用要综合其他传统证据,使证据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印证。

利用微信实施诈骗犯罪案件证据收集涉及多方主体,包括公安机关、被害人,还包括腾讯公司、银行、支付宝公司、电信运营商等。公安机关要做好各方协调工作,主动牵头对聊天记录、交易记录、取款监控录像、话单等证据进行全面收集。微信诈骗犯罪案件的潜在被害人可能是广大微信用户的任何一个,所以做好群众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用户证据保留意识也是公安机关法制宣传部门打击利用微信实施诈骗犯罪的重要工作之一。公安机关可以通过公布典型案例和诈骗手法、平台推送法律和网络知识、举办有奖知识问答活动等方式加大防治微信诈骗犯罪的宣传力度,使用户保持警惕,注意对聊天记录、交易记录的保存。

(四)完善相关法律体系

互联网发展技术日新月异,衍生的网络犯罪问题层出不穷,只有建立和修正从实体法层面和程序法层面上都紧跟时代步伐的法律围墙,才能真正堵住违法犯罪的漏洞。在实体法层面上,一是细化互联网犯罪的具体规定,出台相关法律对利用微信及其他即时通讯工具实施的诈骗行为作出定性,同时探索微信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制度;二是明确不同级别、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公安机关对利用微信实施诈骗犯罪案件的管辖权限,简化申请审批手续;三是对腾讯公司、电信运营商、银行等服务提供商在微信业务运营和维护上的监管责任作出规定,落实责任,明确对银行违规发放银行卡、电信运营商没有做好SIM卡实名登记工作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和因配合侦查遭受损失的个人和单位的补偿。[16]在程序法层面上,一是严格规范对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侦办微信诈骗案件时的权利、义务及程序,如提取和保存电子证据的有关规定,防止权利使用不当导致不能发挥作用或越权使用侵犯正当权益情况的发生,保证侦查权科学合理行使,案件侦查高效进行,保障犯罪嫌疑人、服务提供商等多方合法权益。二是明确服务提供商协助公安机侦破微信诈骗犯罪案件的配合义务内容及权利作出规定,严肃追究为谋私利罔顾法纪的行为,多方合作共同打击利用微信实施诈骗犯罪。

打击和预防微信诈骗犯罪案件,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公安机关作为其中的牵头者,既要做好侦查破案工作,强化“侦技合一”专门队伍建设,也要做好犯罪预警研判工作,加强公安工作平台化建设,深入剖析诈骗惯用手法,加大宣传防治力度,提高公众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从利用微信实施诈骗犯罪的侦查难点和对策可以看出,随着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公安工作已经迈入信息化时代。网络成为了公安机关必须控制的阵地,信息化是公安机关必须掌握的技术。对此,侦查人员应当转变思路,积极学习、不断创新信息化侦查方法,主动走在信息化的前列,严控网络阵地。

[1]腾讯公布2015年第一季度业绩[Z].http:// www.tencent.com/zh-cn/content/at/2015/attachments/ 20150513.pdf,2015-05-13.

[2]奇虎360有限公司.360发布《2014中国手机安全状况报告》[Z].http://safe.it168.com/a2015/ 0126/1701/000001701821.shtml,2015-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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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钦]

D918

:A

:1672-6405(2016)02-0021-06

袁家韵(1993-),女,广东佛山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学院2015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信息化犯罪案件侦查、案件侦查对策理论与实践。叶子鹏(1993-),男,安徽池州人,中共中央党校研究生院党建专业2015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社会治理。

2016-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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