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师范大学校外法学教育实践基地的研究与实践
2016-03-15刘添才淮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安徽淮北235000
刘添才(淮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安徽淮北235000)
淮北师范大学校外法学教育实践基地的研究与实践
刘添才
(淮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安徽淮北235000)
摘要:法学本科生的就业困境在相当程度上源于其职业化实践能力的不足。校外法学实践基地是培养法学本科生法治信仰、法治思维、法律文书制作、法律事实探知以及法律诠释、推理、论证等综合技能于一体的重要载体和平台。淮北师范大学法学系近些年通过与基地签订实习协议以固化双方权利义务;通过互聘制度以推进双方的深度交流与合作,实现共赢;通过合理安排实习部门、实习时间以及科学规范实习考评体系建设等举措,使校外法学实习基地建设朝着良性方向健康发展。上述培养法律卓越人才综合技能的经验与实践,为同等兄弟院校提供了值得珍视的参照系。
关键词:法学教育;校外实习基地;规范化建设;实践能力
一、就业困境是校外实习基地建设的宏观背景
截止目前,我国已开设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共计有630多所,2013年本科毕业生的规模为7.5-8万人,成为2013年毕业生人数最多的10个本科专业之一。就全国而言,2013年我国高校毕业生人数近700万,2015年我国高校毕业生人数则高达749万人,创历史最高。在上述宏观背景之下,近些年,我国法学本科专业毕业生就业举步维艰,困境凸显。麦可思研究院发布就业蓝皮书《中国大学毕业生就业报告(2009)》显示:“11个专业大类中,2008届法学类本科毕业生就业率为79%,排名倒数第二,而2006届和2007届的法学类毕业生就业率也分别排名倒数第三和倒数第一。”[1]《中国大学毕业生就业报告(2013)》指出:虽然从2010~2012三届的就业率变化趋势可以看出,本科学科门类中的法学半年后就业率处于上升阶段,然而,2012届本科生毕业半年后就业率最低的仍旧是法学(87.2%)。法学专业连续三年(2011~2013)都是教育部亮红牌的高失业风险型专业。另据教育部2014年10月14日发布近两年就业率较低的本科专业名单,在31个省(区、市)中,其中就有北京、河北、内蒙古、上海、浙江、安徽、福建、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新疆等12个省份的法学本科生就业率较低。曾经红极一时的“热门”法学专业如今却面临着就业率低下的尴尬困境。
笔者认为,影响法学本科生就业因素众多,但法学本科生自身的实践操作能力不高,不能很快适应用人单位的需求是影响其就业的重要一环。法学是一门实践性、技术性、应用型极强的专业。在当前法学专业就业形势严峻的宏观情势之下,高校在办好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校内实践教学的同时,当务之急是加快校外实践基地平台的规范化建设,切实有效地培养法科生解决法律事务问题的能力。
二、校外法学教育实践基地建设的必要性及意义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分析,而在于法律经验,而法律经验则来自于司法实践。因此,法律教育决不能脱离实践教学环节。正如德国学者H.科殷教授所言:“法学家必须把应当判决的、个别的、具体的个案与组成实在法的法制的或多或少是抽象把握的各种规则联系起来。规则和案件是法学家思维的两个界限。法学家的考虑从案件到规则,又从规范到案件,对二者进行比较、分析、权衡。案件通过那些可能会等着拿来应用的、可能决定着判决的规则进行分析;反之,规则则是通过某些特定的个案或者案件类型进行解释。”[2]由此可见,抽象的法律规则必须与具体生活中个案的司法实践相结合,法律规则才具有鲜活的生命力。德国学者亚图·考夫曼也说:“只有在规范与生活事实之间、应然与实然,彼此互相对应时,才产生实际的法律:法律是应然与实然的对应。”[3]法律职业者必须具备的法律技能来源于亲历亲为的法律实践,实践为法律技能的形成提供具体化的场景和情景化的语境。易言之,法律技能“仅存在于实践中,并且获取它的唯一方法是通过学徒制来掌握,这不是因为师傅能教他,而是因为这种知识唯有通过持续不断地与长期以来一直实践它的人接触才能获得。”[4]1-11实际上,法学从来不是自给自足的理论体系,法学理论存在着灰色地带,而实践之树长青,因此,法学必须从社会实践和生活事实中汲取营养,获得发展的资源和动力。
然而,我国高等学校法学本科教育当前面临着法律人才培养的应然目标与法律职业所需求的应用型高素质人才相脱节的困境,法科生毕业后不能适应我国法治建设需要的现实。相当多的高校重视具体法律知识的传授,而不同程度的存在着轻视法学实践教育的倾向,以至于一些法学本科毕业生连书写司法文书的能力都没有,更谈不上具备参与诉讼的能力,这是影响其就业的直接因素。
鉴于此,中央及教育部多次出台规范性文件,提出要切实提高法学本科生的创新精神、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加强实习基地建设,积极参与法律职业化训练,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如中央政法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第10号)明确规定:“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是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为此,要实施高校与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双千计划”;探索高校与实务部门的联合培养机制,鼓励各地各高校要建设相应的校外法学实践教学基地;要“加大实践教学比重,确保法学实践环节累计学分(学时)不少于总数的15%”。要“充分利用法律实务部门的资源条件,建设一批校外法学实践教学基地,积极开展覆盖面广、参与性高、实效性强的专业实习,切实提高学生的法律诠释能力、法律推理能力、法律论证能力以及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5]
由此可见,校外法学实践基地建设十分必要且意义重大,正如沈玉忠教授所言:“法学实践教学基地既是法律专业学生锻炼实践能力的载体和平台,也是高校和教师实施法学实践教学的重要舞台,因此,重视法学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是培养高水平应用型法学专业人才的重要基础。”[6]据此,我校政法学院法学系为培养适应法治中国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高素质法律人才,自2007年开始积极探索校外法学实习基地建设,截至目前,政法学院已与淮北市中院、濉溪县法院、相山区法院、杜集区法院、烈山区法院、烈山区检察院、相山区检察院、萧县检察院、安徽春铭律师事务所、安徽东山律师事务所、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安徽律诚事务所、安徽龙兴律师事务所、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濉溪县司法局、淮北市仲裁委18家法律实务部门,签订了共建协议,举行了挂牌仪式。
三、法学校外实践基地建设理论及法科生实践能力内涵
法学的生命力在于实践,法学价值在于为实践服务,法学理论的发展也有赖于实践的推动。一句话,法科生必须把其学习到的法学知识、理论运用到具体基地实践中,才能培养法律职业者所需求的应用实际能力。法学教育本身的实践性决定了法科生必须在校外实践基地进行锻炼,方能获得真实法感。实际上,“法律适用的重点,实在落于法律认识活动之上,更有一项实际上的问题,如何将一件生活中的犯罪事实透过一种法律规则的评价标准加以推断,使之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始能符合法治国家的原则?换句话说,审判者如何确认具有定型性的生活行为事实并对此寻找出具体妥当的标准法则,公平公正地去确定应该产生的法律效果?这些课题,也就是法律逻辑在审判实务应用上的问题。”[7]美国当代著名心理学家斯腾伯格教授曾提出成功智力理论,该理论涵括分析性智力、创造性智力以及实践性智力三个维度,其中,“实践性智力是指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主体将已有思想、经验以及对信息的分析加以整合,并契合特定环境,解决实际问题,达成目标的能力。”[8]此种理论应用在法学教育上,就凸显了法学实践教学的价值。
那么,我们通过校外实习基地平台建设,能够培养法科生的法学素养、创新精神及实践能力的内涵何在呢?张文显教授认为法学教育是以传授法律知识、训练法律思维、培养合格法律专业人才为内容的教育活动[9]。在具体谈到法律职业技术时,张文显认为:“法律职业的技术是一种专门化的技术,它包括法律解释技术、证据运用技术、法庭辩论技术、法律文书制作技术等等。这种技术不同于大众技术和其他职业技术,对于行政官,一般情况下是不会有这么全面要求的。这种技术非经法律教育和法律实践经验的长期训练,是无法被掌握的。”[10]学者周世中教授更直白地认为:“法科学生的实践能力,是指法科学生运用法律知识,针对案件事实,进行法律分析,适用法律条文,提出司法建议或参与法律诉讼的能力。”[11]学者邓建民对法科生的实践能力作了更为精辟的透彻论述:“法科学生的实践能力是作为法律人应当具备的职业素质,其要素包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法律思维能力应当包含能准确掌握法律概念、正确建立和把握法律命题、具有法律推理能力以及有对即将作出的法律裁决或法律意见进行论证的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包括口头表达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是法科学生通过语言或文字,对特定事实或问题表达法律意见的能力。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即学生调查、搜集、制作、组合、分析、认证法律事实的能力。探知法律事实的过程是法律人运用法律去判断、分析、确认、选择事实的过程,是一个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对立统一的过程。”[12]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局长霍宪丹教授认为:法学专业学生应具备基本职业技能为“沟通协商的技能、谈判妥协的技能、辩论的技能、起草法律文书的技能、获取运用信息的能力、制定规则的能力、起草合同的能力、证据审核和有效运用的能力,等等。”[13]
在借鉴上述各家对法科生实际能力探知的基础上,我们认为法科生应具备的实际能力主要包括法律职业信仰能力,法律职业思维能力,法律文书制作能力,法律事实探知能力,法律解释、推理、论证能力等五种能力于一体的综合实践创新能力与技巧。就法律职业信仰能力而言,通过校外基地实习可以培养法科生以人为本、权利本位、规则至上、程序正义、权力控制、善法之治等法律职业信仰,坚定其追求法治的精神;就法律职业思维能力而言,通过校外实习基地的实战练习,能够培养法科生娴熟运用法言法语、法定术语和法学术语等语言技能,进行独立思考、观察和研判社会纠纷的能力;所谓法律文书制作能力,是指通过校外基地的实训,培养法科生熟练起草合同、书写诉状及判决书等法律文书的能力;所谓法律事实探知能力是指通过校外基地的锻炼,培养法科生的调查取证、证据审核及法庭辩论等实务操作能力;所谓法律解释、推理、论证能力是指通过在校外实习基地的实习,培养学生娴熟运用法律学方法论,以解决因法律语言模糊性及法律滞后给社会所带来的疑难、复杂案件的能力。
四、淮北师范大学法学系校外实习基地建设的经验、实践及理论总结
(一)以协议的方式固化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我们与实习基地单位在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了长期的实习基地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法学实习基地建设中各自扮演的角色,以及应当履行的权利和义务。双方以基地为平台和依托,切实加强在教学、科研、司法实践等诸多方面的合作。我们明确创新基地运作的物质保障机制。此外,协议中还明确实习基地单位在法科生实习期间,应当选配思想作风好、工作能力强、精通法律实务的人员作为学生的业务指导教师,负责学生实习时间内的纪律及安全。实习期满后,实习基地单位应当及时对学生在实习期间的思想、作风和业务表现,作出客观公正的书面评定。通过上述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形式,固化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形成了规范化的实践基地运作体系与机制。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法科生动手的实践能力不断增强,法律综合素养大幅度提升,如2013届的薛俭俭同学在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实习期间,主任任清华律师手把手地教她如何书写诉状、如何掌握辩护技巧,大大增强了薛俭俭同学法感和从事法律职业信心,最终在参加砀山县检察院公务员考试以及面试中取得优异成绩,顺利被砀山县检察院录取。濉溪县法院、濉溪县司法局等诸多实习单位也是在法科生的实习过程中考察他们的法学知识、法律技能、法律职业伦理,最终在招录中择其优秀者录用,大大拓展了政法学院法科生的就业渠道。
(二)通过法学系与实践基地之间的互聘制度,推进双方深度合作交流,发挥联动效应
一纸协议并不能真正发挥法学系与法学实践基地之间联动效应,因此,在双方协议的基础之上,我系还积极探索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深度联动合作机制,使双方成为培养法律人才的共同主体。目前我们主要采取通过法学实践教学师资队伍与法学实践教学基地之间互聘的合作形式,来促进我校法学系与实习基地部门联合培养法科生联动机制的形成。如,相山区、烈山区、濉溪县等法院定期聘请我系张训副教授、刘澍副教授、徐天柱副教授到法院作学术讲座,使法院了解法学界最新学术研究动态。再如,法学系的魏在军副教授到实习基地萧县检察院挂职副检察长,参加法律实务工作;此外,我们聘请了检查实践经验丰富的淮北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杨开江为我校法学系的客座教授和法学理论方向硕士生导师,承担法学实务课程或论文答辩工作。通过上述互惠互利的合作不仅提升了我法学系“双师型”实践教学队伍的素养,而且使实践基地的法律事务部门及时了解法学界最新理论成果,以及共享法学系丰富的法律图书资源。通过互聘形式,法学系与实习基地单位紧密合作,友谊不断加深,为夯实法学实习基地建设打下深厚基础,促进了我系“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形成,发挥了法学系与法律实务部门共同培养卓越法律人的联动效应。
(三)合理安排实习部门、实习时间,科学规范学生实习考评体系建设
首先,在具体实务部门的学生数量分配上,我们在每年九月初召开实习基地协调会、联谊会时,要求实习基地的指导教师、校内带队老师、全体实习学生同时参加座谈。在会上,我们不仅向学生宣传校外实习的重要性,以及应遵守基地单位的规章制度,保守法律事务部门的秘密;同时,我们也要求实习基地单位不能只让学生从事案卷装订这类简单实务性工作;坚决杜绝实习基地把学生当做“打杂工”而疏于指导的形式主义做法;要求实习基地必须把学生分到实践性强、案件多的业务部门实习,使法科生亲自参与到具体案件的司法运作过程之中。如,让学生担任法院法庭记录人员、参与案件的讨论、提供法律咨询、起草法律文书和送达法律文书等实务,从而培养学生广阔开放的视野以及社会分析综合能力,为将来从事司法实务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同时,考虑到律师事务所诉讼代理案件庞杂繁多以及基层检察院法律监督、自侦案件和公诉实务繁忙的实情,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类型和数量最多的现实,我们在具体实习学生的数量分配上,安排到基层法院、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检察院实习的法科生较多。
其次,在具体实习时间的安排上,我们既考虑到法科生在第六学期已基本完成理论课的学习,又考虑到学生要参加九月的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年底前的研究生考试以及毕业论文的选题、开题等诸多事宜,我们将十八周的实习时间灵活做如下安排:校外实习时间安排在第七学期的第四周至第十五周,前三周(即第一至三周)安排学生在校内演练模拟法庭等实习,后三周(即第16周至18周)回校总结校外实习经验,撰写实习报告,召开实习总结大会。前三周和后三周的校内实习安排实际上为学生参加司法考试、研究生考试、公务员考试以及第七学期期末的毕业论文撰写等事项,提供较多的机动时间,有效避免了学生因在校外实习期间心思不专,而影响实习质量以及给实习基地留下不好印象的弊端。
最后,根据法学系多年的实践经验,我们逐渐总结、制定了可行的考评实习质量评价标准体系,实现了法科生全员校外实习的动态化、规范化管理。我们成立了以院长、法学系正副主任、校内带队实习教师为主要成员的实习领导小组,协调校内外的实习事宜。在学生校外实习期间,我们规定校内带队教师必须每周与实习学生及校外骨干指导教师会面,商谈解决实习中可能遇到的难题,及时将反馈信息汇报到法学系实习领导小组。我们规定校外实习期间,实习指导小组领导班子必须到每个实习基地至少考察二次,及时与实习基地领导、业务骨干教师进行交流沟通,充分了解实习学生的实习状况。在具体实习学生的成绩考评上,我们施行了“三三制”的综合考评办法。校外学生实习成绩主要由实习基地指导教师、校内带队教师和实习小组组长(由负责任的学生干部担任)给出的三个成绩综合而成,具体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三种。
结语
根据现在双方的协议规定,我们法学系由于资金短缺,只能向实习基地单位按每位学生30元的标准提供实习费用,今后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淮北师范大学要加大对实习基地单位的资金投入,保障实践基地的硬件建设以及实习基地指导教师理应取得的报酬。此外,同时,还要加大对实习生的交通补贴。虽存在上述问题,但经过近十年法学实践基地运行机制的规范化建设,特别是实习基地单位大力无私的积极配合和业务指导,我们法科生的实践创新能力大大提升,校外基地实践内涵不断丰富,最终使学生在基地实习与研究生考试、司法考试以及公务员考试之间形成了良性互动局面,使法科生朝着复合型、应用型的卓越法律人才方向铿锵迈进。易言之,我们法学系的校外基地实习,大大增强了法科生的就业竞争能力,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就业的困境与压力。与此同时,我校法学系也与实习基地单位实现了双方的共赢。总之,我校法学系基地建设的实践、经验及理论,无疑为兄弟高校校外法学实践基地的建设提供了值得珍视的参照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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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校刘正花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0683(2016)03-0138-05
收稿日期:2016-01-16
基金项目:2013年安徽省省级质量工程项目(2013sjjd010);2015年淮北师范大学校级质量工程教研项目“卓越应用型法学专业人才培养与法学实践教学模式之探索——以淮北师范大学法学专业为例”;2012年安徽省省级质量工程项目(2012zjjh021);2012年淮北师范大学校级人才培养创新实验区“地方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创新实验区”
作者简介:刘添才(1967-),男,河南封丘人,淮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