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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及对我国的启示

2016-03-15宗志娟阜阳师范学院安徽阜阳236041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金融监管启示

宗志娟(阜阳师范学院,安徽阜阳236041)



美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及对我国的启示

宗志娟
(阜阳师范学院,安徽阜阳236041)

摘要:2008年次贷危机后,世界各国都加大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改革力度。本文在探究美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及其发展脉络后,结合我国目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提出了相应的改革建议。

关键词:美国金融;消费者权益;金融监管;启示

一、美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政策发展

1968年,第一部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保护的联邦法律《消费者信用保护法案》通过;同年,国会通过了旨在规范金融机构信息披露行为的《真实信贷法案》。

1982年,《加恩-圣杰曼存款机构法》(The Garn.St Germain Depository Institutions Act of 1982)通过,该法案取消金融管制,并促进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之间相互竞争,起到了稳定金融机构、减少金融震荡的作用,扩大了银行业资产负债经营能力,保护了金融消费者利益;1991年的银行业危机促使《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的产生,该法律通过改进存款保险制度、引入“及时纠正”及“成本最小化”等管理要素来强化资金管理,降低了存款保险的风险水平。

2008年的次贷危机(Sub prime mortgage crisis)重创世界经济,促成了2010年美国国会《信用卡改革法》的出台。法案通过禁止信用卡滥用行为、杜绝金融产品欺诈性交易等措施来保护金融消费者和持卡人的利益。目前,美联储在加强对大型金融机构的监管的同时,也将对冲基金、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纳入其监管范围之下。同时成立了多个机构,专门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近年美国新设金融监管机构如下:

(一)金融服务监督委员会Financial Stability Oversight Council(FSOC)

该机构主要负责监控、识别可能出现的系统性风险,改善各监管机构之问的合作,并为解决监管部门相互之间管辖权的争议问题提供平台。

(二)消费者金融保护署United States 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Bureau(CFPB)

该机构于2011年7月21日正式运行,其经费由美国联邦储备局提供,隶属于美国财政部管辖。该机构通过对资产100亿美元以上的美国金融机构所提供信贷、储蓄、支付等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全方位监管,来确保金融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

二、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

(一)现有金融消费者权益主要界定

金融消费者是否属于消费者范畴,该问题学术界争论已久,本文不讨论。本文假设金融消费者也属于消费者的一种,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明确规定了消费者所享有各项权利,则在此基础之上,金融消费者由于自身特殊性,其所享有的权利应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

第一是财产安全权(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二是知情权(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在金融消费中,金融消费者享有知悉其所购买、使用的产品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比如存、贷款利率、手续费、保险费、收益率以及附加条款等情况。

第三是自由选择权(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金融消费者有权根据自己的经验、爱好与判断自主选择金融服务,并在决定是否交易、时间地点、交易方式等方面拥有绝对自主权利。

第四是公平交易权(第十条)。“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金融经营者在与消费者进行交易行为时,应当遵循公开、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强迫消费者购买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不暗中规避自己的义务。

第五是赔偿权(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消费过程中遭受到财产损害时,有依法请求赔偿的权利。

(二)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现象普遍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金融领域创新不断深化,股票、贷款、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服务不断大众化、平民化、日常化。但由于目前我国尚未具备健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各种金融产品及众多衍生品或多或少都存在着难以被金融监管体系察觉的漏洞,很多消费者金融知识严重缺失,自我保护意识极差,在自身消费权益受到侵害时缺少相关维权机构和法律援助,导致形如银行擅扣客户存款、金融产品虚假营销、霸王条款、个人信息泄漏、被贷款等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层出不穷。

(三)金融消费者立法重视力度不够

在国际金融危机过后的全球金融消费者保护热潮下,伴随着经济崛起以及国内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2006年12月由中国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首次使用了“金融消费者”概念,该指引文中要求“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应满足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日益增长的需求、充分维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利益”,但该指引未能明确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投资者的概念差别。虽然随后中国人民银行、保监会、证监会也相继出台了相关保护规定,但我国目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尚未有“金融消费者”的法律概念,并且在《信托法》、《证券法》、《票据法》、《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众多金融领域部门法中也无提及,这令“金融消费者”的法律内涵严重缺失,遑论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更严重阻碍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形成,进一步制约了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深化改革和完善。

(四)金融监管覆盖不全面

目前,我国金融市场监管目标主要是保护金融机构健康稳定发展和预防金融领域系统性风险,在监管手段上侧重于对金融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法律制裁和行政处置,但缺少或根本就没有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另一方面,由于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不统一、没有相关保护协会或机构支持,在金融活动过程中如果发生纠纷,金融消费者所受到的法律保护非常有限。即使付诸诉讼,也会存在诉讼周期长、维权成本高、调查取证难、法律支撑少等问题,无法有效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更为普遍的情况是,众多金融消费者对金融知识掌握程度不高,缺乏自我保护意识,这更是给信息隐蔽、暗箱操作、重复交易、坑骗劝诱、多方托管、捆绑销售等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以纵容的空间。

三、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改革建议

(一)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立法保护力度

政府立法部门应明确金融消费者的法律地位,为“金融消费者”赋予法律概念,通过对金融法律法规条款的细化,进一步明确金融消费者及相关权益保护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增强金融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目前我国金融行业处于转型关键时期,市场化、国际化、规范化等方面压力非常大,因此我们必须尽快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立法,正确处理金融产业发展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提高金融消费者的法律地位,促进金融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在健全立法过程中,应明确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法定权利,同时完善金融服务机构的基本法律义务。无数案例表明,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地位严重不平等,不法金融机构通常凭借契约自由、市场垄断等原则侵害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从而免除自身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因此需要明确将金融消费者应享有的公平交易权、知情权、金融隐私权、自由选择权、损害赔偿权等作为法定权利赋予详细的规定。

(二)促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机构的成立

由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具有特殊性,传统的消费者保护机构无法胜任。工商、金融监管等政府部门应促成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官方和民间机构的成立、发展,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专业化、高效化、公正化、体系化、人性化、完备化的服务。本文建议国家成立若干典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

1.由工商部门和一行三会联合成立的官方机构

工商部门在行政执法层面因机构设置深入基层、人员配备齐全而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如能与一行三会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进行机构、人员整合,将产生高效、全面、强制性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力量。该机构在应对金融创新、金融违法行为时可采用诸如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公益诉讼等高效简洁的执法手段,实现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便捷有效的行政保护。

2.由民间组织、金融业人士、金融消费者协会等多方力量组织的民间权益保护机构

该机构的成立应整合消费者协会、银行业协会、保险业协会等行业协会力量依法组成,并共同制定章程规则,负责对金融消费者投诉及纠纷等数据进行数字化分析、分类、调查、核实和调节,建立金融服务机构及消费者信息数据库,强化信息披露,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为官方机构的行政介入和相关法律法规立法制定提供决策依据。

(三)完善金融监管覆盖面

1.加强金融监管,促进金融稳定

现有模式下,一行三会监管部门应着重加强宏观审慎意识,把系统性风险的监测工作贯穿于日常的监管之中,做到不懈怠不遗漏;另一方面,本文建议监管部门成立一个专门针对系统性风险的监测评估机构,负责监测和评估我国金融行业的系统性风险,以及相关应急措施的可行性考察与制定,并对涉及系统风险相关重大问题进行分析、讨论、决策和具体实施,在宏观上强化金融监管。在具体监管进程中,要逐步细化监管领域,明确监管责任,强化监管执行和反馈机制,做到粗中有细,保证金融稳定。

2.强化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力度

金融监管机构应摒弃利益导向,抛弃过去只注重监视金融机构而忽视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做法,公平、公正、公开地处理好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同时要求金融机构贯彻《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消费者保护精神,履行诚信、告知、保密等义务,在加大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力度的同时,不断健全对金融机构隐性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检查,填补金融监管执法空白,使金融监管更具专业性与针对性。

3.健全金融消费者投诉机制

现有金融监管体系应明确消费者金融投诉受理范围、受理具体部门、联系方式、调查期限、调查结果的反馈方式和时效,并开通金融消费者投诉热线,以及相关网站和社交媒体平台;任何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都应该在醒目位置公布相关热线电话、网站地址、公众号、二维码以及其他联系方式,确保金融消费者投诉和反馈渠道畅通,不断完善和健全金融消费者投诉机制。

(四)加强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和社会普及

政府监管机构可以配合相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建立网站,提供诸如消费者保护条例、金融法律法规、金融产品知识等有关材料,引导广大金融消费者正确使用金融产品,强化自身权益保护意识;通过媒体发布风险提示和案例分析,以及系统、集中的线下知识培训,为相关机构和公众提供指导,尽可能地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逐步提高金融消费者主动识别和防范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参考文献:

[1]马洪雨,康耀坤.危机背景下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研究[J].证券市场导报,2010,(2):19-26.

[2]黄锋.美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改革的借鉴与启示[J].武汉金融,2011,(4).

[3]周学东.国际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改革动态及启示[J].中国金融,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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