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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技战法研究

2016-03-15张雪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关键词:非法集资特点

张雪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技战法研究

张雪洋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摘要:非法集资犯罪,作为近些年来的高发案件,因其涉案人数众多、影响巨大,同时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引起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广泛关注。非法集资犯罪往往具有作案手段隐蔽多样,影响面广,取证追赃难,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等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此类案件在查证、追赃、维稳等方面存在诸多困境。如何及时高效地侦破此类案件成为经侦战线热议的焦点之一。从近些年破获的非法集资案件可以看出,通过适度经营、周密取证、迅速抓捕、多警联动与做好维稳工作,可以有效侦破此类案件。

关键词:非法集资;原因;特点;技战法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1]。当前我国处于经济和社会的转型期,由于改革力度和进程的逐步加快,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凸显,非法集资犯罪仍处于高发态势,人民群众的合法财产受到严重威胁,社会和谐稳定受到严峻挑战,公安机关办理此类案件中要克服案情复杂、涉案人员多、涉案金额大、集资人员多且分布广,各界群众和新闻媒体广泛关注等诸多困难,因此要果断采取措施,积极开展案件侦查、周密取证、资金追缴、资产处置、核查确认、清偿兑付、维护稳定等工作,在侦查中熟练运用各种技战法,为侦办此类案件提供参考。

一、非法集资案件多发原因分析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在日益增长的投资欲望与落后的监管体制下,非法集资案件近些年来呈多发态势,究其原因,主要是资金需求、市场及监管等多方面失调引起的。

(一)公众投资欲望与投资渠道的矛盾,是构成此类案件的内在原因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公民的生活水平逐步提升,社会闲散资金积聚,引发了新一轮的投资潮流,但由于个人风险防范意识的薄弱,又缺乏必要的金融投资经验,社会公众极易被市场上各类形形色色的披着“合法”外衣非法集资活动所蒙蔽。同时,近年来,股市、房地产市场不稳定,而银行存款利率又低,群众找不到投资渠道,当非法集资人承诺高额利息时,立即迎合了投资人的心理,从而使非法集资犯罪顺利得逞。投资渠道的狭窄,客观上促使了大量闲散资金聚拢于少数非法集资人员手中。

(二)监管职责不明确、法律法规缺失,为此类案件的发生提供了环境

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监管需要银监会、公安、金融等多个部门的通力合作,但目前尚未建立起一个涉及多个部门的针对非法集资犯罪的长效监管机制,如银监会仅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金融活动实施监管,工商部门仅对公司企业的非法经营活动或者擅自集资行为进行监管,金融办只对核批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公安机关则是只有对不特定公众进行集资而且达到一定规模、产生现实危害、涉及刑事犯罪才能进行侦查,而对规模不大的民间融资行为没有监管权限。非法集资犯罪形式多样,隐蔽性强,各职能部门没有一个系统有效的联合协作机制,在客观上造成了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高发与蔓延。

(三)宏观经济政策造成地下金融市场活跃,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了温床

当前,信贷政策紧缩,银行贷款越来越难,与此同时,广大民营经济发展迅速,普遍受到资金匮乏的困扰,集中表现为中小型民营企业的融资难。由于银行贷款具有多种限制条件,程序复杂,抵押要求高,因此中小型民营企业更倾向于利率虽高,但灵活高效的民间融资渠道。这在客观上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了广阔的市场。但是,伴随民间融资行动而生的是高利率风险,一般企业的利润,注定了其不可能负担起3分、5分乃至1毛的高息,因而使大多数的民间融资活动最终走上了非法集资的不归路。

(四)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为滋生犯罪提供了条件

2013年以后,以P2P借贷机构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产业得到迅速发展,因其门槛低,利润丰厚,各类大大小小的P2P平台如雨后春笋应势而生。虽然发展迅速且交易量巨大,但我国的P2P平台还处于无准入门槛、无行业准则、无监管机构的三无状态。很多小平台的资金管理及流向并没有第三方监管,这时的P2P平台本身就变成了一个资金池。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平台经营不当或者携款潜逃,就转变成为了非法集资犯罪。

二、非法集资犯罪的特点

(一)假借合法外衣,作案手段隐蔽

犯罪嫌疑人通常会以亟需资金周转项目为名进行集资,一般具有正规的营业执照、工商税务登记和项目审批手续。在集资过程中,以合伙开发、入股分红、高息借款、商品房预售或者其它所谓的“正常经营”等方式为遮掩,骗取受害人的信任,吸纳、套取巨额资金。他们往往以签订《协议书》的形式来实施犯罪,许诺带资入伙、共同开发、高投入、高回报、风险共担、共同受益,故意混淆非法集资与合法融资的概念与界限,采取夸大实力等手段,鼓吹低风险甚至零风险,并通过公共网络平台、邀请有影响力的媒体及公众人物进行宣传,扩大影响力。受害人多呈老龄化、女性化,且下岗职工、无业人员和农村人员居多,缺乏必要的法律常识,存在贪利和盲从心理,极易上当受骗,造成财产损失。因此此类犯罪隐蔽性强,极具迷惑性、欺骗性。

(二)涉案金额巨大、人数众多、影响恶劣

从各地公安部门立案的情况看,非法集资案件涉案金额从几百万元到上亿元不等,涉及到的人数少则几十人,多则数百人,同时涉及的社会面非常广。部分不法分子以股权转让、投资工程等名目进行虚假宣传,承诺高额回报,诱骗不明真相群众参与投资,在收取投资款、转让款后人去楼空,直接跑路,影响十分恶劣。

(三)多因资金链断裂发案

非法融资活动发展十分迅速,在短时间内就可获取巨额资金,但绝大多数经营利润不能保证投资收益兑现,普遍的现象是拿后期资金支付前期返利,资金链一旦断裂,极易造成投资人血本无归,无法偿还本金及利息,一旦跑路,易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极恶劣的社会影响。

(四)涉案人数众多,维稳压力大

参与非法集资者往往分布广泛,遍布社会各个阶层,既有农民、下岗工人、社会闲散人员等弱势群体,又有企业职工、工商业主、政府工作人员等高收入群体。这些群体在无法得到高额回报甚至收回本金之后,不仅会到办案单位、党委政府上访,更有甚者还成立专门维权组织,定期集会、开会,研究如何利用一些敏感节点对党委政府施压,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的稳定。群众的诉求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认为公安机关的介入是断了他们的“财路”,将矛头指向公安机关,要求挽回自身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是认为自己的损失是政府相关部门监管不力造成的,要求政府承担责任、妥善解决。如没有得到妥善解决,极易引发社会动荡,增加公安机关的维稳负担。

(五)依托互联网,发展新型集资

在当前互联网金融产业迅速发展,繁荣的大背景下,由于现代化的网络技术使得融资程序变得异常简单便捷,加之成本低廉,社会需求大,非法集资犯罪已经伸向了互联网领域,依托互联网金融强大的融资能力,许多非法的民间借贷公司摇身一变便成为了P2P网络借贷平台。这种新型的借贷手段以高额回报率为诱饵利用民众的贪利、从众心理以平台为掩护来实施非法吸存甚至集资诈骗的犯罪行为。因此非法集资呈现网络化趋势,隐蔽性与欺骗性直线升级。

三、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侦查难点

近些年的工作实践证明,公安机关打击非法集资类犯罪,面临的困难和压力非常之大。抓人、取证、追赃是打击此类犯罪的难点所在。

(一)介入时机难以把握

由于此类犯罪都有一个案发前的潜伏期,危害结果的发生相对滞后,不法分子在刚开始运作的时候,公安机关很难界定其犯罪的性质。若提早介入,会引发群众不理解、不配合公安机关的过激行为;过晚介入,又会被群众指责不作为,从而陷入“出力不讨好”的尴尬局面。

(二)查证难、追赃难

部分非法集资的放贷公司低息吸收的资金不入账,直接高息发放给贷款人赚取差价,从账目上体现不出资金的流动;有的以投资项目、合伙做生意为名,直接将利息折算成本金,或以入股分取红利的方式进行放贷,给案件查证带来困难。同时,此类案件绝大多数是因资金断裂而发案,涉案资金、资产挽回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三)投入大、周期长

一些案件涉及的群众较多,仅调查取证、剥离本息就会占用大量警力和时间;此类案件的涉案公司往往账目复杂,必须聘请专业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在涉案款物的追缴上,涉及固定资产的案件,查扣后变现的难度大,时间长,从而产生较大的司法成本。

四、非法集资案件技战法分析

(一)情报制导,主动出击,提高先发制敌和精确打击的能力

认真分析研判非法集资犯罪的规律特点,将集资方式、诈骗手段作为工作重点,在社会层面广泛发动群众搜集情报信息,建立秘密特情耳目,拓宽情报源,搜集舆情信息。同时与经融机构建立高效快捷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发现可疑资金流动,主动出击,以情报为主导,着力提高公安机关主动发现和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能力,针对犯罪分子可能实施犯罪的场所区域,加强阵地控制,发现可疑线索及时核查处置。

(二)充分调查,适时破案

对于可疑的情报线索,经侦部门应不急于立案调查,而是围绕其经营运作,充分调查,摸清公司底数,查找资金流向,探查立项虚实,核实融资手续,掌握组织结构,待时机成熟时再采取统一行动,力争全案全破,不留隐患。

(三)科学分工,周密取证

非法集资案件往往涉及众多的被害人,且受害人分布地域广、人员背景复杂,因此在短时间内将证据材料收集齐全非常困难。对于此类案件,工作中要抓住群众报案迟滞、缓慢的特点,科学分工,及时到各地调查取证。具体做法是将侦查人员分为两组:一组负责预先联络、另一组负责收集证据。预先联络组仅需一至两人,具体负责到需取证地点联络当地公安机关及媒体等有关部门并取得配合,通过报刊、电视等渠道召集被害人接受登记,并制作通俗易懂的报案登记表(按照诉讼证据要求应包含:集资金额、集资时间、返利情况、损益情况、集资经过及付款凭证等)及填表说明,委托当地公安机关配合下发至被害群众,完成工作后立即转战下一处被害群众聚居地继续开展工作。与此同时,收集证据组开始审查被害群众提供的证据,对于物证不全的被害人应当询问知情人员并固定证据,对于投资额或损失额较大的被害人应制作详细的询问笔录作为强证据。工作完成后转至预先联络好的被害群众聚居地继续工作直至全部完成。通过这种方法,可以节省被害群众从得到消息直至完成报案这期间的大量时间,给受害群众充足的时间相互通知及做好准备,从而大大提高了取证的效率。另外,工作中报案表的使用避免了大量制作询问笔录,大大缩短了取证时间。同时还要注意规范取证,提高收集和固定电子证据的能力。

(四)确定嫌疑人身份、迅速抓捕

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一旦有所察觉,认为自己的犯罪行为可能暴露之后,会迅速销毁证据,携款潜逃。一旦跑路,案件将陷入僵局,侦查工作无法顺利进行。侦查人员要在案发第一时间控制相关涉案人员。因此,确定犯罪嫌疑人身份并迅速将其抓获是打开案件突破口的关键点。一般来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在其非法集资行为开始的时候,往往仅是为了融资以扩大再生产,公司及其法人代表身份真实。对于此类案件,只要简单地向被害人核实犯罪嫌疑人情况并通过人口信息比对,便可确定嫌疑人身份并展开上网追逃工作。但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大肆进行集资的集资诈骗案件犯罪嫌疑人,在其犯罪初期便为随时携款外逃作了准备。比如不用真实姓名注册公司,公司在银行不设立基本帐户,公司不保留集资账目,在个人账户里实时提现不留余额,甚至联系地下钱庄将赃款转至境外等等。对于这类案件的侦办,应该按照资金流向顺线追踪,即首先找到接收群众集资款的银行账户,根据集资款的流向及使用情况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及逃窜方向。一方面,细查集资款的转账情况,是否购买机动车、房产或大宗商品,通过审查商品买受人资料确定犯罪嫌疑人身份;另一方面,通过调查犯罪嫌疑人逃跑之前变卖其财产的情况确定犯罪嫌疑人身份。对于处在集资网络末梢的犯罪嫌疑人,核实其身份存在相当的难度。在追踪这类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利用警综平台和各类信息库,进行查询追踪,可以大大节约警力,减少工作量,提高抓捕效率。具体而言,即查工商档案知单位性质、查税务档案知履行能力、查亲友房产知落脚地点、查银行账户知资金流向;追踪旅馆业信息、追踪交管信息、追踪暂住人口信息、追踪互联网同类信息、追踪金融业信息。这样一来在很短的时间里就确定了大量可疑人员的真实身份,并从已查实的资金往来情况中判断出已达到追诉标准的犯罪嫌疑人,立即进行网上追逃。

(五)多警联动,整体作战

经侦部门要加强与情报、刑侦、网安、治安、技术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扩大和增强发现侦查所需线索和获取证据的途径和能力。有关部门要建立一套系统科学的分工细则,明确各部门职责,例如经侦部门负责侦查办案、国保部门负责群众稳控、技侦实施技控抓捕、网安实施舆情监控、治安处置突发事件、派出所落实具体的稳控措施。

(六)合成作战,提高区域和部门之间的协同能力

非法集资犯罪手段层出不穷,而且不断翻新,因此,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犯罪不能单靠一两个行政执法部门,必须由工商、税务、公安以及各行业管理部门通力协作,形成合力。加强与工商、金融、通信等相关管理部门、企业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打防协作,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各自发挥职能作用,加强行业监管,监测大额资金流向和风险状况,建立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理机制,将民间金融纳入政府的监管体系,降低金融风险。对重点领域,按照“发现得早、控制得了”的原则,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将案情通报公安机关。工商、税务等部门。对于近年新审批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电子商务公司等,定期进行审查监督,一旦发现有超范围经营或融资行为,立即停业整顿或取缔,防止出现新的非法集资犯罪。同时还要从全社会层面控制、打压依托互联网进行非法集资的犯罪分子藏身、作案和生存的活动空间。因此,各相关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将日常执法过程中搜集到的情报信息及时反馈,建立一条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绿色协作通道。

(七)控制资金,同步审计

侦办非法集资案件,往往会引发一些群体性事件,既有不明真相的群众上门责难,又有集资户不时追问涉案资产情况,担心能否收回本息。因此,一起非法集资案件办理的成功与否,关键在于对涉案资金的掌握与控制。在案发初期,要尽快掌握涉案公司企业的资金状况,充分了解涉案资金用途及其流向,控制其账册,必要时应先期查封涉案帐户和资产,并聘请审计、物价部门核算,评估资产价值,区分本金、利息,按照帐目要求每名集资户准备好相关材料,便于在退赃时确认比例和数额,做好稳控工作。

(八)做好维稳工作

非法集资案件中,出资人有着相同或相似的诉求,容易形成共鸣,往往成群结队前往相关部门反映情况,不少出资人情绪激动,语言偏激,在盲目无助的情况下,极易受他人煽动,串联群体上访,甚至聚众冲击政府机关,引发群体性事件[2]。由于受害人往往是社会弱势群体,且人数众多,此类案件会得到社会广泛关注,社会媒体竞相报道,如政府部门没有妥善处理,极易引发社会矛盾冲突,破坏社会稳定。因此在解决群体性事件中,公安部门一定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将矛盾和冲突降到最小,妥善做好群众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维护好社会的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1]田光伟.论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侦查[J].江西金融职工大学学报,2008,(4).

[2]戴蓬.试论非法集资案件侦查中的维稳对策[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1,(5).

(责任编辑:李语湘)

The Technical Tactics Research on the Crimeof Illegal Fund-Raising

ZHANG Xue-yang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Beijing,100038)

Abstract:As the high incidence of cases in recent years,the crime of illegal fund-raising,because of the large number of people involved and a huge impact of the vital interests of the people,caused widespread concern in theory and practice.The crime of illegal fund-raising tend to have concealed crimemeans diversity,affecting a wide range,forensics stolen goods is difficult,easily lead to mass incidents and other characteristics,these characteristics determines the such cases in verification,stolen goods,maintenance of stability and other aspects,there existmany difficulties.How to effectively solve these casesbecome the focusof the fronthot.In recent years,the case can be seen as a case of illegal fund-raising,through appropriatemanagement,careful forensics,rapid arrest,multipolice linkage and do a good job inmaintaining stability,can effectively detectsuch cases.

Key words:illegal fund-raising;reason;characteristics;technical tactics

作者简介:张雪洋(1991-),男,山东枣庄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4级侦查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经济犯罪侦查研究。

收稿日期:2015-11-30

中图分类号:D63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1140(2016)02-01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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