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征琴虐待养子案的心理分析
2016-03-15北京师范大学北京100875
常 皓(北京师范大学,北京 100875)
李征琴虐待养子案的心理分析
常皓
(北京师范大学,北京100875)
摘要:备受瞩目的南京养母虐童案随着一审的宣判而暂时告一段落。原本较为常见的母亲通过体罚方式教育孩子的问题,却因为母子之间特殊的收养关系以及孩子受罚后遍体鳞伤的照片被网友曝光,使得对教育方式的讨论升级为母亲是否触犯虐待罪这样严肃的法律问题,因此本案具有了典型性。从犯罪心理学角度分析本案不难发现,在内在心理与外界环境长期作用下,被告人李征琴逐渐形成了犯罪心理,正是在这样的心理驱动下,做出了令人发指的犯罪行为。
关键词:李征琴;虐童案;犯罪心理;反思
一、案情回顾与犯罪过程
(一)案情回顾
2015年一位网友的“爱心”之举,牵出了一场关于情与法的虐童案:
●4月2日,南京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接到辖区某学校老师反映,学生小虎(化名)身上有多处表皮伤,怀疑系遭其养母殴打所致。当天,网友“朝廷半日闲”在微博上发布小虎被打照片,引起网友大量转发。
●4月5日凌晨,养母李征琴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经鉴定,李征琴殴打小虎致其轻伤一级。
●4月12日,南京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以李征琴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4月16日,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就此案举行审查逮捕听证会。
●4月19日,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依法作出了不批准逮捕李征琴的决定。
●7月20日,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向浦口区法院就李征琴案提起公诉①扬子晚报.专访李征琴:即将走向被告席“虐童案”当事人怎么想?[N].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5-07/22/c_128045226_2.htm. 2015-7-22.。
●历经多次延期审查起诉期,本案于2015年9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在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②新华网.南京浦口虐童案宣判,养母李征琴被判6个月[N].http://www.js.xinhuanet.com/2015-09/30/c_1116723874.htm.2015-9-30.。
●2015年9月30日下午2:00,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征琴故意伤害罪一案进行当庭宣判:被告人李征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对于30日下午的宣判结果,李征琴的辩护律师表示不服,准备提起上诉③中国网辛闻.南京虐童案一审宣判养母获刑6个月主审法官释量刑依据[N].http://news.china.com.cn/2015-09/30/content_36722007.htm. 2015-09-30.。
本属于一起普通的刑事虐待幼童的伤害案件,却因为双方身份特殊,案发后种种“非常”举动,又因为网友的参与,使得这件案件备受关注,案件审理也变得棘手和困难。
(二)犯罪过程
根据检方指控,2013年6月,李征琴与其丈夫通过安徽省来安县民政局办理了收养小虎的手续,并将其带回南京家中抚养。2015 年3月31日晚,李某认为小虎考试作弊、未完成课外阅读作业且说谎,在家中先后使用抓痒耙、跳绳对小虎进行抽打。后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小虎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的严重后果。检方称,李某作为养母,因家庭教育方式不当,使小虎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的严重后果,构成故意伤害罪。
但根据被告人李征琴的供述,打孩子纯属是因为孩子经常说谎,她用体罚的方式只是想教育养子,让他改掉撒谎的坏习惯,并不是主观故意要伤害他。李征琴说:“我对那天晚上打宝宝是认可的,但并没有打得那么重,也不可能构成轻伤。宝宝到我家3年了,恶习都没有改掉,我想打他一下,改一下他的恶习,我是出于教育的目的,我心里不是想伤害人”①中国新闻网.南京虐童案养母受审画面曝光被告人否认犯罪[N]http://news.cnr.cn/native/gd/20150928/t20150928_520004110.shtm l,2015,9,28。
到底是检方的指控符合当时的事实,还是李的辩解更符合事实呢?根据媒体对李的采访,可以大体上梳理案发的基本过程:
2015年3月31日下午,李征琴在下班途中接到养子电话,说今天语文考试得了第一名,她听了心里很开心,还想着回家后要好好奖励养子的进步。可赶到家看了试卷之后发现养子又发生了抄袭现象。按照李的说法,养子屡次抄袭不改,而且拒不认错,再加上想起他曾一学期不做英语作业还说谎的事,李征琴终于忍不住了,一气之下随手拿起竹制的痒痒挠“教训”了孩子。
之后,孩子就打开书包准备做作业,可却从书包里拿出了跳绳。李征琴认为,养子又没有按照承诺所说,利用课间时间做作业,而是又出去玩耍了。她顿时有一种被愚弄的感觉,认为孩子长此下去会养成撒谎的习惯,于是从孩子手中夺下跳绳就往孩子身上抽了起来②中国新闻网.南京虐童案当事人首发声:如还有机会我还他轻松[N]http://www.qlwb.com.cn/2015/0708/414339_4.shtm l,2015,7,8。
事发后的几天,李征琴一直忙于工作。她说,一方面自己工作上确实有很多事情需要处理,另一方面当时心里对小虎还有气,因此一直对小虎爱理不理,没主动说过话。李本以为一次平常的体罚教育就这么过去了,孩子也没有表现出什么异样,没想到事情却没有她想象的那么简单。
2015年4月4日,南京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创业新村派出所打来电话,民警让李征琴立即到派出所配合调查。李征琴真正意识到不对劲的是,民警向她出示了网上那张血淋淋的照片。李征琴告诉记者,她看到照片时,整个人就蒙了。之前虽然觉得打得狠了,但是也没意识到孩子伤得像照片上反映的这么严重。当晚,民警就当着李征琴的面宣布,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
二、犯罪心理分析
对于本案中犯罪人的心理分析,可以按照个案分析的方法,以案情回顾以及对犯罪过程的还原为基础,通过心理活动变化历程对犯罪心理的影响来深入分析李征琴犯罪心理。李征琴的心理活动变化,大体概括为三个阶段:
(一)犯罪前,对养子既疼又严。
根据李对记者讲述,她家人本来反对其收养养子,但是,在她一再坚持和丈夫的支持下,他们毅然决定收养了当时刚满6岁的小虎。为了培养亲情,她和丈夫约定每天必须给孩子一个拥抱。细心的她还将小虎成长历程的点点滴滴都记录下来,在采访中她还把珍藏起来的孩子刚换下来的乳牙拿给记者看。从这些细节,我们不难看出,李征琴心理上对孩子十分宠爱。
但是,在宠爱之余,她又十分的严厉。李曾说,她给孩子制定了严格的生活、学习作息制度。为了让孩子系统学习,在李自己的电脑桌面上有不少文件夹,每学期她都为孩子建立一个文件夹,保存一学期的试卷和作业资料。
这样既严厉又宠爱的行为表现,既反映了李征琴望子成龙的急切心理,也反映了而她收养孩子自私的一面——感觉自己和丈夫年龄大了,需要身边有一个人来照顾自己。于是,她似乎想通过对养子的万分宠爱,让他学会感恩,长大后能回报自己。但是,当这样的回报达不到自己的心理预期时,愤怒、不满便油然而生。这是李发生虐待养子行为最深层次的根源。
(二)犯罪时,冷漠、无情
每一位母亲因孩子顽皮等确实会或多或少出现生气,甚至失去理智的现象,但是,李征琴做为养母,把孩子打成如照片反映的那样却实在是让人无法理解:这样的行为不像是在教训孩子,更像是在用虐待一个陌生人的手段实现发泄自己的情绪的目的。但李却用“确实气狠了,没控制好情绪”轻描淡写的一句话,来解释自己当时的行为,作为旁观者,我们无法认可这样的解释。正是这样冷漠、无情,才会导致李下手过重,造成了养子身体受到伤害。
(三)犯罪后,情绪异常不稳定,心理变化反复无常
打孩子行为发生后,李竟然对孩子不闻不问好几天,她自己的解释是手边工作忙,又因为心里还是对小虎有怨气,看孩子一切都正常,就没搭理他。但是,这样的心理是否正常呢?自己下手的轻重难道自己真的不清楚?这样冷漠的心理,让旁观者也有种不寒而栗的感觉。
但在记者采访中,李曾说,自己在看到警察给她的照片时,她内心充满了悔恨,也十分心疼。她告诉记者,被依法刑事拘留,进了看守所后,自己最强烈的感觉就是想不通,她想不通自己究竟哪里犯罪了,孩子背上的伤不应该这么严重。她说,当时最想做的一件事情就是掀开孩子的外衣,看看到底是什么情况。在看守所最后的日子,李征琴意识到,她虽然是为了孩子好,但是管教方式过于严厉。“应该对他更有耐性,周围环境也应该更宽松一点。”李征琴称,即便在看守所待了15天、瘦了15斤,也丝毫不会影响她和孩子的感情,刚从派出所出来,她就给孩子报了平安。这却真实反映了她内心还是爱孩子的,也对自己的行为感觉自责和忏悔①扬子晚报.专访李征琴:即将走向被告席“虐童案”当事人怎么想?[N].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5-07/22/c_128045226_2.htm. 2015-07-22.。
然而,在庭审现场,被告人李征琴却情绪异常的激动,本来一位受到高等教育的知识分子应当在这样严肃庄重的场合表现出应有的从容。但恰恰相反,她却大闹法庭,坚称自己无罪,严重干扰了法庭正常的秩序。试问,这样的心理是在掩饰还是在辩驳呢?
通过对李心理活动变化的大体梳理,李的犯罪心理形成确实存在一定的偶发性,毕竟在案发前,她是令人尊敬的新闻工作者(据网友曝光,李案发时任中国经济时报江苏记者站副站长,后因此案而被暂停工作),有着较高的社会地位,并没有什么犯罪前科记录。但是,李这样偶发性的犯罪心理的形成也有着必然的一面,这通过犯罪心理的形成机制可以找到答案。
三、犯罪心理的形成机制
通过阅读相关文献资料,其中马立骥、姚峰在其合著的《犯罪心理学:理论与实务》一书中的观点:“犯罪心理的形成机制是指犯罪心理的形成是犯罪人主体内在原因与外在因素相互作用与转化的结果,是内外因综合影响的产物。其中主体外在因素包括时空、家庭、学校和社会文化等因素;主体内在因素包括犯罪人的需要、犯罪动机、犯罪人的智力特征、气质和性格特征、情绪和意志特征等。”[1]此观点相对具有全面性,故可借此观点展开对李征琴犯罪心理形成机制的分析,通过分析李征琴犯罪心理的形成模式、形成过程方面来全面了解其犯罪心理的形成机制。
(一)李征琴犯罪心理形成模式分析
在实际发生的案件中,犯罪心理的形成模式往往呈现出复杂的情况。但大体上可以分为常见模式和特殊模式。其中,常见模式分为渐变型、突变型和机遇型。
突变型犯罪模式,是指行为人事先并无劣迹和预谋,因突然发生对个人至关重要的情况和外在环境、气氛的刺激而卷入犯罪。其特点是:由产生犯罪意向到发生罪犯行为,时间短,过程迅速,带有突发性;行为人一般无预谋,并对事变的发生缺乏预见性;犯罪多与突然发生的情况有关,具有情境性;行为人不能适应情况变化,认知犯罪狭窄,意志薄弱,不能自控,具有明显的情绪性的特征。
机遇型犯罪模式是指行为人在接触有利于实施犯罪之机遇前并无犯罪意图,接触此种机遇后,或渐次产生犯罪心理,或突然起意而犯罪。犯罪机遇的出现对于推动行为人产生犯罪动机,起到了关键性作用。机遇型犯罪心理形成模式,又分为机会型和境遇型。其中,境遇型模式,是指出现了诱发犯罪行为的环境和气氛,并具有行为人预料不到的偶然性、突发性与巧合性,而引发犯罪行为[2]。
通过上文对李案犯罪过程以及对犯罪心理形成模式的介绍,李征琴犯罪心理的形成模式属于突变型与机遇型结合的复合型模式。
首先,李征琴实施虐待行为是由特定气氛引起的:她是受到了养子撒谎这一行为的刺激而犯罪。而对于这一事实,李之前并没有预见性。而这也符合突变型模式的情境性的特点。同时,李自己也说,自己当时情绪没有控制住,符合了情绪性特征。
其次,突变型模式和机遇型模式两者本质上的差别并不明显,都是行为人在某种特定情境下实施了犯罪行为,如本案中,李养子撒谎这一事件就是刺激了李的心理,最终导致其实施犯罪。
(二)李征琴犯罪心理形成过程
犯罪心理形成的一般过程可以概括为:产生需要——人格缺陷——萌发犯罪意向——产生犯罪动机和目的——形成犯罪决意并实施犯罪。但不能忽视的是犯罪类型具有特殊性,例如情感型犯罪的种类,就有:反社会情感犯罪、挫折状态犯罪、激情犯罪、应激犯罪和消极心境犯罪这五类[3]。因而,分析李案犯罪心理形成过程,应当结合其特殊的犯罪类型来分析。
首先,产生畸形需要。尽管本案具有突发性、偶然性的特征,但李虐待养子本身也存在某种畸形的心理需要——弥补心理。李征琴可能是在培养自己亲生女儿过程中有很多教育的感悟,本来没有办法再次实践,但是养子的到来给了她弥补之前对自己亲生女儿教育的缺憾。于是,她便采取了与对自己女儿不同方式和程度的教育手段来教育养子。也许她的本意是希望能将小虎教育成才,但是,这样畸形的心理恰恰成了支配她一次又一次对养子人身伤害的心理动力。
其次,李征琴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人格缺陷。所谓人格缺陷,就其实质而言,应当是一种精神现象和心理特征。生成人格缺陷既有生理学基础,又存在社会学基础,而社会因素起到了决定性作用[4]。就本案而言,李征琴作为高级知识分子,年轻时受过良好的教育,成年后又有体面的工作,社会地位也比较高,但是却实施了虐待养子的行为,这很可能与她成年后所处社会阶层、接受的社会文化有关:据媒体报道,她与现任丈夫属于各自离异后重组家庭,尽管夫妻十多年感情稳定,但是,走向婚姻破裂的双方或多或少都会受到原来不幸婚姻的影响,其脾气秉性可能也会有所改变。同时,作为一名记者,本身的工作压力和强度较大,难免会将工作的不如意带回家中。于是,在不知不觉中,便形成了某种缺陷人格。
最后,根据犯罪类型特征判断,李征琴的犯罪行为类型,应属于挫折状态犯罪。在教育子女问题上,李无疑不算一个成功者,就像她自己所说,养子经常性的撒谎,她一直没有好的办法根治,因而其挫败感就显得尤为强烈。正是如此,她在面对孩子教育方面表现出的情绪稳定性较差,而自尊心又异常强,当孩子一再向她撒谎时,她不是反思自己的教育方式是否有问题,反而是有一种被愚弄的心理感觉,这样异常的感觉最终促使其产生犯罪决意,实施了犯罪行为。
但是,这里有两点疑问:
疑问一:李征琴是否曾经对自己的女儿有过类似的暴力行为?如果没有,那么她对养子的暴力行为明显就是因为内心有所偏见,如果之前也有,那么她的暴力史就应该追诉到多年以前,这也会对她今天的心理产生巨大的影响。
疑问二:李征琴在幼年时是否也受到过类似的暴力伤害,因为在她的教育观里,对孩子进行体罚也是一种正常的教育行为,她也曾对记者表示过从养子小学二年级上学期开始,有时候她也会给养子小惩罚,一般都是用尺子打打他的手。也许正是日积月累对孩子的体罚慢慢让李征琴滋生了最后的虐待想法。
四、影响李征琴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分析
(一)李征琴犯罪心理形成的内在机制
1.生理因素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一点是李征琴的年龄,由于其已到中年,本应该是认知水平相对较高的时候,但是可能是处于更年期,情绪不稳定导致其出现犯罪行为。
2.心理因素
李征琴因为经历过感情破裂的伤害,而其亲生女儿不在身边,可能会情感失调等方面的心理问题,这也会导致其出现过激的犯罪行为。
3.行为因素
根据检察官的证词,从2014年6月起,李对其养子就实施过不同程度的虐待行为,但是由于手段轻微,学校方面没有介入。而这样不良的行为内容,往往会反馈到其心理,从而形成恶性循环,助长其犯罪心理的发生。
(二)李征琴犯罪心理形成的外在机制
所谓的外在机制,在本案中体现尤为明显的是时空环境,也就是所谓的情景因素,这将在下文详述。
所谓的犯罪情境就是指被犯罪人所感知的发生犯罪行为的具体环境,其具有即时性、偶然性和突发性的特点。犯罪情境是一种动态的环境,一种心理环境和行为环境。犯罪情境包括:侵害对象、现场其他人、现场条件和气氛、犯罪机遇等[4]37。本案最大的特点就是激情犯罪,他不同于预谋犯罪,因而,李征琴最后实施暴力行为的内在驱动力——犯罪心理的形成与当时的犯罪情境直接相关,甚至可以说是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1.从侵害对象上看
被害人小虎由于是未成年人,既不敢与自己的养母做肢体抗衡,又不能与之抗衡,这强化了李征琴对其侵害的气焰,导致其两次对自己大打出手。
2.从现场气氛看
母子二人平时本来相处融洽,但是事发当天,李征琴在下班途中接到小虎电话,说今天语文考试得了第一名,她听了心里很开心,还想着回家如何奖励小虎。可赶到家看了试卷之后发现小虎又发生了抄袭现象。这让李十分生气,又联想到之前小虎屡次抄袭不改,而且拒不认错以及曾一学期不做英语作业还说谎的事,李终于忍不住了,一气之下随手拿起竹制的痒痒挠“教训”了孩子。
本来考试抄袭的事儿经过体罚已经过了,没想到意外出现,当孩子打开书包准备做作业时,书包里竟然带了跳绳。李征琴知道,小虎又没有按照承诺所说,利用课间时间做作业,而是又出去玩耍了。她有一种被愚弄的感觉,认为孩子长此下去会养成撒谎的习惯,于是从孩子手中夺下跳绳就往孩子身上抽了起来。接二连三的小事就是这么“凑巧”到了一起,可想而知当时李有多么生气,再加上她之前就有对养子进行体罚的先例,这次下手如此狠辣就不难理解了。
五、关于此案的反思
分析本案被告李征琴的犯罪心理后,对于本案的受害者小虎的心理状态确实也有待研究和反思。因为其不同于一般被虐待或被伤害的未成年人会对施暴者产生敌意和仇恨,他对自己的养母却十分地依恋,甚至不止一次要求见自己的“妈妈”。“我妈妈很爱我,她不会对我不好的。”小虎曾满脸委屈地告诉采访他的记者,他说,当天妈妈问有没看完课外读物,自己欺骗妈妈说已经看过了。后来被妈妈检查发现了,妈妈生气才打了自己。“也就打了四五下。”小虎告诉记者,当时确实很疼,但是他并不怪妈妈。
但是,孩子所在学校却称虐待行为自2014年就被他们发现,最初以为是偶尔情况,没好多说。后来男童班主任发现男童伤情日渐严重,性格也随之大变,出现畏惧人群等心理行为。
9岁的孩子的道德发展阶段还不够成熟,面对如此残忍的持续性的家庭暴力,还让孩子如此眷恋,是因为亲生父母为了救自己的表姐而威逼利诱自己的孩子,让他违心说出那番话呢?还是孩子患上了“斯德哥尔摩综合征”①是指犯罪的被害者对于犯罪者产生情感,甚至反过来帮助犯罪者的一种情结。这个情感造成被害人对加害人产生好感、依赖心、甚至协助加害人。,如果真的是那样,那对孩子的心理打击可能是毁灭性的。
首先,在暴力家庭成长下的孩子可能成为未来的一名施暴者。这样的研究已经在2014年的一项研究中得到了证实。
其次,本案的判决不论最终是否认定李征琴有罪,对孩子精神世界的影响可能是不会改变的。在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中,满足了生存的需要之后重要的部分即是“爱与归属”。但是这个男孩尽管有家,但缺少情感亲密的父母,没有情感寄托。这样的孩子长大后,会不自信,不知道怎样进行情感的交流和表达,很难有稳定的亲密关系。同时,离开原生家庭,到另一个生活环境,对一个年幼的孩子而言无异于被抛弃,会造成孩子失去安全感。而虐童案爆发后,把他重新送到亲生父母身边,从孩子心理来说,是再一次被抛弃。这又进一步加剧了他安全感不足的问题。安全感不足的孩子,会害怕别人不接纳自己,为了不被再次抛弃,他会想方设法讨好大人。并且由于他太弱小,无力反抗,为了保护自己,他只能合理化大人的行为,让自己接受②搜狐网.南京虐童案引起的心理分析[N],http://baobao.sohu.com/20150427/n411947306.shtml.2015-04-27.。男孩对养母的态度或许正是因为如此。
无论是被告人还是被害人,因为这样一起普通的案件,其实他们的内心世界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伤害,作为一名法学研究者,我们不能仅仅只关注法律本身,还要从人文关怀的角度去看待法律对每一个人的影响。
参考文献:
[1]马立骥,姚峰.犯罪心理学:理论与实务[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4.43-44.
[2]罗大华.犯罪心理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99-101.
[3]栗克元,吕瑞萍.犯罪心理学(第二版)[M].郑州:郑州大学出版社,2009.148-150.
[4]梅传强.犯罪心理生成机制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42-60.
(责任编辑:李语湘)
Psychoanalysis Case of LI Zheng-qin Abused Foster Child
CHANG Hao
(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Beijing,100875)
Abstract:The first instance verdict of Nan Jing high-profile child abused case temporarily comes to an end.The discussion about the issue that Chinese mother educate their children through corporal punishment gradually evolves into the issue whether LI commitsmaltreatment,because of the special relationship between mother and child and the pictures that the child is covered all over with cuts and bruises exposed by net friends,so this case has special characteristics.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riminal psychology,under the long-term effect of psychology and the external environment,the defendant LIgradually formed a criminalmind.It is driven in such a psychologicalmind that she did the heinous crime.
Key words:Li Zheng-qin;child abuse case;crimemind;reflection
作者简介:常皓(1990-),男,内蒙古呼和浩特人,北京师范大学2014级法律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国际刑法研究。
收稿日期:2015-12-10
中图分类号:D914.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1140(2016)02-005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