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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网络道德教育的完善——以治理网络暴力为视角

2016-03-15孟义南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关键词:网络暴力舆论监督

孟义南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学院,北京100038)



试论我国网络道德教育的完善——以治理网络暴力为视角

孟义南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学院,北京100038)

【摘要】网络暴力近年来频繁发生,对正常的网络秩序和网络伦理道德造成了强烈冲击。治理网络暴力成为一个重要课题。网络道德的缺失是网络暴力发生的根本原因之一。构建网络道德体系,发展和完善对我国公民的网络道德教育是治理网络暴力的一条重要途径。

【关键词】网络暴力;网络秩序;网络道德教育;舆论监督;网民自律

一、网络道德概述

(一)网络道德的含义

网络道德,是指调整网络社会网民之间以及网民与网络社会之间关系的规范和准则的总和。网络道德是时代的产物,它是人类社会进入二十世纪末期,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产生和迅猛发展而产生的,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网络道德与现实社会的伦理道德密切相关,其基本内容是一致的,撇开现实社会的伦理道德,网络道德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因此,对于网络道德的定义,既需要强调网络社会的特殊性,又不能割裂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的内在联系,尤其是作为社会主体的人的联系。

本文所论述的网络道德教育是指运用信息、网络和数字技术,以局域网和互联网为载体,针对特定对象开展的一系列思想道德教育活动,以及针对上网者出现的道德问题开展的教育活动。[1]

(二)网络道德的原则

按照研究对象与研究范围的不同,可以将网络道德原则划分为全民原则和个体原则。将网络道德原则的具体内容细化,可以划分为自由原则、平等原则、公正原则、兼容原则、互惠原则、承认原则和无害原则等。[2]当然,由于研究者角度不同,人们对于道德原则的理解也会有差异。笔者认为,在研究网络道德原则时应着重把握好两个统一。

1.整体与个体相统一。一方面,全民原则体现了网络行为规范对于整个网络社会的重要意义,即网络行为规范是网络社会的基础,它不得损害整个网络社会的利益;另一方面,个体原则强调所有网络主体的平等性,即网络主体同样具备现实社会中人的特性,尊重他人的同时也应得到尊重。

2.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一是追求个人自由不能妨害他人自由;二是网络主体享有网络便利,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三是网络社会中人人平等;四是网络主体若对他人或网络社会整体利益造成伤害,必须承担相应责任。据2014年4月17日《法制晚报》报道,网络推手秦火火(秦志晖)在网络上造谣传谣被判刑三年。2014年9月3日,上海市警方侦破21世纪网“特大新闻敲诈案件”,涉案的21世纪网主编和管理、经营人员等8名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中国有句古话叫作“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碰道德底线和法律红线的行为无论是现实社会还是网络社会都是不被允许的。

(三)网络道德的基本规范

美国互联网发展的时间长,其与网络相关的机制建设相对成熟。在其制定的关于网络道德的规范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美国计算机伦理协会制定的十条戒律。这十条戒律包括上网者不应当用计算机去伤害别人,不应窥探他人的文件,不应利用计算机进行犯罪活动等若干内容。随着研究的深入,有人在“十条戒律”的基础上又增补了一些内容,如要诚实可靠,要公正并且不采取歧视性行为,尊重他人隐私,保守秘密等。当然以上是从伦理学的角度提出的一些网络行为基本规范。

世界各国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也相应制订了一些网络社会必须共守的基本准则。如2013年8月10日,中国互联网大会倡议共守“七条底线”。2013 年8月13日,上海市7家互联网行业协会发起倡议,在“七条底线”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具体内容。这些都属于网络道德建设的基本规范。

二、完善我国网络道德教育的必要性

(一)网络道德缺失是网络暴力的一大成因

与道德规范现实社会人们的行为一样,网络道德规范着网络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它是调整网络社会网民之间以及网民与网络社会之间关系的规范和准则的综合。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有社会既定的道德体系的约束,人们需要为自身的一切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一旦做出有违社会伦理道德的行为,便可能受到他人的谴责。但在网络空间里,大家都是以自己的网名发表言论,这种匿名性特点使得网民畅所欲言,尽情宣泄而不用担心会因自己言论的不当遭到惩罚。这样的心理往往会成为网络暴力行为的动因,网络的开放性和匿名性特点也为网络暴力的滋生提供了温床。[3]治理网络暴力,需要从法律和道德两方面入手。从我国已有的法律法规来看,虽然没有关于网络暴力犯罪的专门立法,但已有对网络暴力行为的相关规定。包括《侵权责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在内的法律规范性文件都在不同程度上明确了网络暴力犯罪的表现形式,规定了对网络暴力犯罪的处罚。然而我国法律缺乏专门的针对网络暴力的系统性的规定,故许多网络暴力行为难以界定、也难以处罚,不能达到行为约束的效果。而网络道德规范具有社会伦理道德的性质,能够对规范网络行为起到较强的约束作用,可将其作为治理网络暴力的一种重要手段。[4]

网络是一个虚拟社会,在这里人的个性特征和精神属性都表现得很不充分。网络社会存在于电子空间,是一个特殊的人类生活空间,不能直接以社会传统道德约束网络社会中的行为。网络社会的特殊性要求建立一套契合网络特点的,让网络社会成员共同遵守的基本规则。无规矩则难以成方圆,网络从建成之初就需要自立规范,共同遵守。

(二)加强网络道德教育是提高网络道德主体素质的需要

网络道德主体,顾名思义,是指所有与网络社会中的道德活动相关的人。其广义上包括:建设、管理与使用互联网的人或组织。具体又可以分为四类人:一是网络使用者,即广大网民;二是网络服务者,即提供网络服务的机构;三是管理者,如互联网协会等组织或执法机构;四是建造者,如科研院所和电信部门等。出于本文论述的需要,笔者将网络道德主体限定为第一类和第二类,第一类是网络用户,第二类即网络服务提供者。

根据CNNIC发布的《第3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调查统计报告》的数据,截至2014年12月,中国网民数量达6.49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7.9%。如此之大的网民数量说明,目前的网络用户涵盖了几乎所有职业的社会成员,从道德的角度来说,这一网络主体的道德素质参差不齐。在现实社会中,人的道德素质是存在差异的,网络只是另一个反映人们现实生活的平台,网络道德主体自然会呈现出不同的道德素质。近年来网络上频繁发生恶意攻击、侮辱、诽谤他人的网络暴力事件,其深层次的原因就是部分网络道德主体的素质低下,责任感缺失。因此,我国网民的网络道德素质亟须提高。

作为另一类网络道德主体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应当具备较高的网络道德素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从法律层面规定了这一主体的法律责任。我国互联网法律体系中也有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如《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制定了“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互联网协会宗旨;《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自律公约》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严格把关”责任,要求从审查环节杜绝网络暴力的发生。我国互联网行业的法规、自律公约很多,网络道德规范却很少,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络道德教育也不够。因此,加强对这两类网络道德主体的网络道德教育,提高其道德素质水平是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5]

(三)加强网络道德教育是网络道德体系建设自身发展的需要

如今网络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人们每天都要面对大量的网络信息。当前网络信息的多样性和网络的开放性特点给网络暴力行为提供了便利,在此形势下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网络暴力犯罪。网络道德教育是从源头上杜绝网络暴力的产生,有效治理网络暴力行为的一个重要手段。但是当前我国网络道德体系建设还远远滞后于网络技术的发展与网络空间的拓展。从网络道德主体的角度看,我国许多网民还没有形成遵守网络道德规范的“主人翁”意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他们还不是真正的网络道德主体。在一些由“人肉搜索”引发的网络暴力事件中,这种主体意识的缺失体现得十分明显。发动、操纵、围观“人肉搜索”的网民只顾自身的欢愉,早已将道德抛之脑后,对于自己和他人的网络失范行为,并未从道德的角度去审视、评价和反思,甚至在悲剧发生之后也不愿承认自己的错误。网络主体道德的缺失,是我国网络不良行为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没有了网络道德的约束,网络法律规范难以形成强有力的限制力量,也难以起到规范网民网上行为的作用。当前我国网络道德建设依然处于初级阶段,网络道德规范仍在创制之中,形成成熟健全的网络道德体系任重道远。

三、强化我国网络道德教育的建议

(一)政府层面,加快建设网络道德体系,共同治理网络暴力

当前我国已有的关于网络道德的规范只是从宏观上规定了网民的行为,还没有具体的细则。建立我国网络道德体系,首先要制定和颁布更加详细的网络道德规范条例,要将网络道德归入到公民道德体系的建设中。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构建适应我国网络发展特点的网络道德体系。其次,在网络道德体系建设中,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力度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引导广大网民网络伦理道德意识的形成,规范广大网民的网上活动;公安机关及其网络安全部门应从源头上治理网络暴力,积极开展针对网络暴力的专项整治行动,对出现在网络上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达到肃清网络环境的目的。因此,政府相关部门既要做好制定规范、完善网络立法的工作,又要起到引导网民网络道德意识和净化网络道德环境的作用。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成为建设网络道德体系的主力军。

(二)社会层面,完善网络监督机制

由于我国网络技术自身的不成熟和针对网络的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当前网络领域既缺乏法律规制又缺乏有效的技术监管。在如此“宽松”的网络环境下,很多网民在网络社会中表现出了不负责任的态度,网络暴力行为也由此衍生。因为网民在网上活动中根本不用担心自己的不良行为会给自己带来任何惩罚,这样违法的成本就大大降低。没有了法律法规和社会伦理道德规范的约束,有的网民就会肆意妄为,做出发布不良信息、以言语侮辱并攻击他人和散布谣言影响正常网络秩序等行为。在政府部门发挥规范、指导作用的同时,社会相关组织也应当起到监督、引导的作用。[6]这些社会相关组织包括互联网协会、网络运营商及与网民日常网络生活密切相关的互联网从业机构等等。相比于政府部门,社会相关组织与网民联系更为密切,更容易运用网络技术宣传网络道德规范。社会相关组织应当在开展网络道德教育的同时加强对网络的监督力度,并设立专门机构,聘用专职人员,监督和管理网络运行情况,对于网络中出现的庸俗、错误的影响网民道德素质的信息及时鉴别、过滤并予以清除,以达到净化网络环境的目的。在网络监督方面,已有的“自律专员”机制值得借鉴。新浪网在2009年首先设立了“自律专员”,随后搜狐、网易等八家网站也相继建立了自律专员制度。这些自律专员专门负责对网络上出现的违背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德的谣言和虚假信息及网络暴力行为进行监督,起到了过滤不良信息,促进网络道德建设的作用。

(三)学校层面,拓宽教育渠道,开展多样化教育

开展网络道德教育,尤其要注重对青年学生的教育。近年来学生已经成为我国网民的主力军。CNNIC的《第3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调查统计报告》显示,当前我国网民中学生群体的占比最高,达到23.8%,高于个体户、企业公司的管理人员的比例。青年学生由于自身价值观尚未完全形成,容易受到网络不良信息的影响,因此学校网络道德教育对于青年学生培养高尚的网络道德素质尤为重要。在新媒体时代,学校开展网络道德教育要拓宽渠道,不能依赖于过去生硬的书本教育,要积极转变教育模式。一方面,可在高校开设网络道德规范方面的选修课,在课堂上利用互联网教学,让学生在网络上自己操作,抓住学生内心特点和兴趣,并对学生讲述生动形象的案例,使学生感受到不良网络行为对网络环境的侵害,进而引发学生自身的思考,在身临其境中受到熏陶。[7]另一方面,学校教育应当把网络道德规范同中国传统的文化美德结合起来进行。选取那些与网络行为规范更加契合的优秀传统美德,如“自强不息,厚德载物”、“慎独”等,并赋予这些传统文化新的理念,使学生更容易理解。网络道德水平的提高有赖于道德氛围的形成,网络道德的构建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学校教育是其中重要的一环。积极完善学校网络道德教育有助于形成良好的道德氛围,是提高全社会网络道德水平的重要举措。

(四)个人层面,恪守网络道德,共同抵制网络暴力

网络暴力大多是由最初的网络不文明行为引起的,在网络中又经过放大、歪曲和扩散等一系列“包装”,最终形成危害人身权利的行为。近年来网络谣言、虚假网络舆论等网络违法行为屡禁不止,说明了我国网民的网络道德滑坡问题严重。究其原因,固然与政府管理不到位和社会相关组织监督不力有关,但从根本上看,仍是网民自身网络道德失范的结果。广大网民应当从我做起,使用网络文明语言,践行网络文明行为,自觉“过滤”网络不良信息,时刻恪守网络道德,杜绝网络暴力。

网民个体也应当加强对舆论监督的重视。网民的舆论监督是整个网络行业健康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网民作为网络活动的主体,具有网络舆论监督的权利,即对于网络媒体和他人发布的低俗、暴力等不良信息,网民自身应当进行监督和举报。同时,网民的舆论监督也应该得到网络媒体的理解与支持。新媒体时代我国的许多网络媒体已经认识到网民舆论监督对互联网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作用,并已积极行动。由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等20余家网站共同倡议发起的“杜绝虚假信息,共建诚信网络”自律行动得到了广大网民的积极支持。加强网民舆论监督,发挥网民舆论监督的作用,不仅能够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提高网民的网络道德水平,更能促进我国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8]

【注释】

①这七条底线是:法律法规底线、社会主义制度底线、国家利益底线、公民合法权益底线、社会公共秩序底线、道德风尚底线和信息真实性底线。

【参考文献】

[1]吕本修.网络道德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 127-131.

[2]李雅梅.网络道德问题研究综述[J].道德与文明,2011(3):155-157.

[3]王菲.网络暴力形成的原因[J].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8):135-137.

[4]姜方炳.“网络暴力”:概念、根源及其应对——基于风险社会的分析视角[J].浙江学刊,2011(6):184-187.

[5]迟浩.新媒体时代加强公民网络道德建设的必要性[J].沈阳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184-185.

[6]郭乙廷.“人肉搜索”涉及的道德问题研究及对策分析[D].湘潭:湘潭大学,2010:14-23.

[7]张娓军.当代大学生网络道德教育方式创新研究[D].长沙:长沙理工大学,2012:51-59.

[8]余秀才.网络舆论:起因、流变与引导[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192-196.

【责任编校:谭明华】

Analysis on the Improvement of the Education of Internet Morality in Our Country

Meng Yinan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100038, China)

Abstract:Networkviolenceoccurredfrequentlyin recent years, ithas astrong impact onnormalnetworkorderand online ethics and morality.It is now an important subject to bring network violence under control.Then the lack of internet morality is one of the main cause of network violence.So it is a significant way of preventing network violence to develop and perfect the education of internet morality on our citizens.

Key words:network violence; internet order; education of internet morality;supervision on public opinion; internet users self-discipline

【作者简介】孟义南(1990—),男,陕西渭南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学院2013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治安学。

【收稿日期】2015-11-10

【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391(2016)01―0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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