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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权的起源、地位与扬弃:卢梭与马克思的分歧

2016-03-15聂志红

贵州社会科学 2016年11期
关键词:私有制卢梭生产力

聂志红

(北京大学,北京 100871)



私有权的起源、地位与扬弃:卢梭与马克思的分歧

聂志红

(北京大学,北京 100871)

私有权问题是社会发展研究的焦点。卢梭与马克思从不同的私有权内涵出发,探讨了私有权的起源,赋予了私有权不同的社会历史地位,提出了各自的扬弃方向与路径。卢梭把私有权与不平等联系起来,致力于设计公正的政治契约;马克思把私有权概念转化为私有制,致力于还原私有权的生产性和历史性。在私有制基础上发展生产力是社会的现实选择,卢梭的社会契约模式可以成为私有制扬弃的政治路径。

不平等 ;社会契约; 私有制; 生产力

在私有权问题上,卢梭(Rousseau,1712-1778)和马克思都进行了重点考察,产生了极其丰富但又大不相同的思想成果,都对后世产生了重要影响。一些论者(赵准1998,王秀华2008)认为,在卢梭的思想体系内,私有权是人类不平等的根源和基础,基于这种认识,还出现了所谓的“卢梭悖论”(李惠斌2015)。其实,这种认识是有偏差的。对于马克思,一般论者只是片面地理解他的“消灭私有制”观点,未深究“扬弃”的真正内涵。本文试图对卢梭和马克思关于私有权的起源、地位及扬弃的思想进行系统梳理,在比较中明确卢梭和马克思在这同一问题上产生不同认识的缘由,准确理解卢梭和马克思的思想,总结二者的合理契合点,为现实社会提供可资借鉴的认识思路。

一、意志协议还是分工交换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是近代私有权思想的奠基者,他提出的“劳动说”影响深远。洛克认为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是自然赋予人类的三大权利。虽然,人格权与财产权具有不完全一致性,但是,洛克通过劳动实现了由人格权向财产权的扩展。他说,“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我们可以说,是正当地属于他的。所以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参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1]这样,私有权起源于“天赋人权”的合理性就在于它是人的劳动的产物,财产私有是人格私有的“物化”形态。保护私有权,就是保护生命权和自由权,私有权的神圣性由此得到证明。

对于洛克的“劳动说”,卢梭表示部分认同,他说,“这种起源之所以是很合乎自然的,特别是因为我们不可能撇开劳动去设想新生的私有观念。”[2]123但是,卢梭并没有沿着洛克的思路继续走下去,反而对这种观点进行了驳斥:1.劳动只能产生财产的占有权而非所有权,并且这种占有权只能存在于人类的原始状态。卢梭提出,必须“把依靠个人强力或最先占有权而拥有的财产权和根据正式的身份而拥有的财产权加以区别。”[3]24也就是说,私有权概念应该建立在法理的依据上。2.私有权与人的生命权、自由权不能相提并论,不具有“天赋人权”所指向的实质内容。“所有权不过是一种协议和人为的制度,因此人人能够随意处分他所有的东西。但是,人类主要的天然禀赋,生命和自由,则不能与此相提并论,这些天赋人人可以享受。”[2]137由于私有权的内容、实现途径与生命权、自由权存在着本质区别,卢梭反对把私有权与天赋人权直接联系起来,否定了私有权起源于自然的说法;他认为私有权在本质上并不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一种人与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它体现的是一定的制度或社会关系。卢梭在否定“劳动说”的同时,也提出了私有权是社会为保持财产占有的稳定性所达成的具有共同约束力的协议。按照这样的理解,卢梭分步论述了私有权的起源。首先,卢梭设想了一幅人类处于原始自然状态的美好图画,在这个虚构的自然状态中,原始人分散居住,相互之间几乎没有任何交往,没有思维与智慧,没有任何私有权的影子。其次,卢梭指出人类的特质——自我完善化的能力,凭借它人类在自然界具有了自由主动者的资格。 正是这种特殊的好像无限的潜力,推动了人类从蒙昧的自然状态向文明的社会状态过渡。接着,在社会交往中产生了私有观念。“这种私有观念不是一下子在人类思想中形成的,它是由许多只能陆续产生的先行观念演变而来的。”[2]112私有观念的形成,意味着私有权的影子出现了。再有,简单、分散的财产占有约定出现。土地的耕种产生最初占有,但是占有不等于所有,所有权只有在人们对彼此物的占有边界相互承认的条件下才能确立。最初占有者之间分散的、简单的约定演化为经常的、较为明确的协议,私有权的初级形态出现。最后,国家产生,以正式制度形式,明确人们对各自财物的所有权,完备的私有权正式诞生。最初以劳动为基本理由占有土地或财产的人们,由于各种原因占有财产的数量并不平均,占有权通常是建立在暴力基础上才能维持。为制止混乱,人们建立国家,以法律的形式确认私人占有财产的权利。私有权取得了社会契约的表现形式,并以国家之力为保障,以完备的姿态成为文明社会的标志。

马克思认为洛克的“劳动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从直观而言,生产劳动在私有权确立过程中确实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对财产最先的占有,其直接依据只能是人们加诸于财产对象的鲜活的生产劳动。从初步理性而言,“劳动说”观点基本适用于以个体私有和个体劳动为基础的简单商品经济,私人生产者拥有生产资料,从而其劳动、劳动产品的所有权都归属于劳动者。但是,如果把“劳动说”运用于发达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则会产生矛盾:单就商品流通的角度看,劳动和所有权具有同一性,对自己的劳动拥有所有权是对社会劳动拥有所有权的前提。在这里,马克思区分了劳动的所有权和劳动产品的所有权,因为二者并非天然同一,劳动产品是外在的,劳动则是内在的。如果从生产的角度看,在资本雇佣劳动的条件下,情况就会发生根本性变化,即工人的劳动连同劳动的产品都属于资本家,劳动以及劳动产品表现为原本是它所有者的工人的异己存在。马克思将从流通角度得到的劳动确立所有权规律称为资本主义私有权第一条规律,将从生产角度得到的劳动被否定所有权规律称为资本主义私有权第二条规律。在第一条规律中,劳动和所有权具有同一性,然而,在第二条规律中,劳动表现为被否定的所有权,第二条规律走向了第一条规律的反面,显然,这个矛盾是无法调和的。由此,洛克的“劳动说”不能成立。

在对“劳动说”的批判中,马克思把私有权研究导向了生产的角度。资本主义私有权两条规律矛盾的根源在于流通领域不同于生产领域,研究流通领域必须要以整个生产关系为前提。只有透过流通领域的表象深入到生产领域,才能得到财产关系的本质。对于从政治法角度来研究私有权,马克思认为这是一个误区,因为,私有权是意志,国家法律也是意志,“私有权来源于法”就等于说一种意志来源于另一种意志,并没有触及到意志背后的深刻根源。马克思提出,政治法律依存于经济条件,经济关系决定权利关系,“财产是和一定的条件,首先是同以生产力和交往的发展程度为转移的经济条件相联系的,而这些经济条件必然会在政治上和法律上表现出来。”[4]三卷412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是占有的事实,而不是权利。经济意义上的占有关系是法律意义上私有关系的基础,私有权首先是以一定物质利益为内容的经济关系。因此,私有权研究应该被置于经济关系而不是法律关系的基础之上。从生产的角度理解私有权概念,私有权就是以生产条件、生产过程和生产产品的占有为基本内容的财产私有关系,是由生产关系再生产出来的占有关系。“私有制作为公共的、集体的所有制的对立物,只是在劳动资料和劳动的外部条件属于私人的地方才存在。”[5]二卷267于是,在马克思的思想体系内,私有权概念转化为私有制*卢梭语境中的“私有权”与马克思的“私有制”,可理解为从普遍意义的私有权概念出发的两个分支。,其核心内容是生产资料的归属问题。所有制形式是社会物质资料生产所不可缺失的条件,这是财产关系的本质。私有制概念的出现意味着马克思脱离了传统政治哲学的私有权范畴,致力于还原私有权的生产性和历史性。

在实现概念转换的基础上,马克思以生产力发展为主线贯穿到人类真实的历史进化过程中以求得私有制的起源。首先,在蒙昧时代,人们生活主要依赖采集现成的天然产物,没有所有制一说。因为人还未完全从自然界中分离出来,他们与自然界浑然一体,劳动过程与消费过程直接同一,而且占有者的主体意识还未发育成熟。其次,在野蛮时代的低级阶段,随着家庭自然分工的扩大,产生了原始的公有制。原始公有制适应了生产力发展,孕育着新的生产关系。接着,在野蛮时代的高级阶段,随着分工的扩大,剩余产品增加,氏族首领开始把原属氏族公有的财产据为私有,私有财产出现。交换成为社会的需要,商品生产出现,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成为占优势的规则。最后,奴隶制国家产生,私有制确立。随着生产分工的巩固,追逐私人财富成为文明时代具有决定意义的目的。由于分工的需要,一个专门从事劳动而无任何权利的奴隶阶级形成。为压制奴隶的反抗,国家代替了氏族制度,私有制取得了国家制度的形式,二者具有了同一性。

卢梭与马克思在私有权问题上开辟了两个方向:卢梭把私有权定位于政治法层次,把私有权解读为具有共同约束力的社会契约;马克思把私有权定位于政治经济学层次,把私有权理解为以生产资料占有为核心的生产关系,使私有权概念转化为私有制概念。在马克思的视域中,私有权是私有制的法律表现形式,私有制的内容决定着私有权的内容,契约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作为经济基础的私有权即“私有制”,和作为上层建筑的“私有权”,二者是同一事物的两个属性。虽然卢梭与马克思选择了不同思考路径,但他们都明确否定了“天赋私有权”,都把私有权(制)作为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都强调了国家在私有权(制)确立和保护方面的关键作用。不同的是,卢梭把私有权的起源归因于人们之间契约关系的建立,马克思则把私有制的产生归因于分工与交换的展开;卢梭以私有观念的萌芽与形成作为主线,而马克思则以生产方式的发展作为主线,他们都很好地贯彻了各自的意图。

二、社会契约的基础还是生产力的桎梏

卢梭把私有权与不平等问题联系起来,在论述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发展过程中确定私有权的地位。卢梭对私有权出现后的不平等现象进行了揭露,“因为富人的豪夺、穷人的抢劫以及一切人毫无节制的情欲,扼杀了自然怜悯心和还很微弱的公正的声音,于是使人变得悭吝、贪婪和邪恶。”[2]126一般论者据此认为卢梭对私有权进行了批判,还把私有权作为人类不平等的根源。其实,只要把卢梭的思想捋一遍,就会明白这种认识是有失偏颇的。卢梭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不平等几乎不存在,在人类进入文明状态后,不平等才逐步产生并扩展。1.社会交往是人类走向不平等的第一步。特殊的自我完善化能力,使人类脱离孤独分散存在的自然状态,进入聚居社会的文明时代,“每个人都开始注意别人,也愿意别人注意自己,于是公众的重视具有了一种价值。”[2]118人也就具有了社会赋予的各种欲望,在社会对比中产生了不平等。2.自然不平等是人们不平等的基础。自然不平等“是基于自然,由年龄、健康、体力以及智慧或心灵的性质的不同而产生的。”[2]70它是客观存在、不可避免的。3.政治不平等固化和放大着自然不平等并形成新的不平等,成为人们之间不平等的直接缘由。政治不平等是在富人欺骗穷人达成的社会契约基础上形成的特权,依据特权一些人可以损害他人的利益。在自然不平等基础上根据契约关系生成的政治不平等,成为具有决定意义的不平等形式。政治不平等是人为的不平等,它是卢梭予以激烈抨击并致力消除的导致贫富分化、奴役的真正根源。

卢梭把私有权看作是不平等的产物而非原因,他指出,“由于通常人们主要是根据财富、爵位或等级、权势和个人功绩等方面的差异来互相评价,…… 在这四种不平等中,个人的身份是其他各种不平等的根源,财富则是最后的一个。”[2]143财富占有的不平等根植于深刻的政治不平等,当然,作为不平等结果的私有权也会反过来作为重要因素促进政治上的不平等。由此,卢梭认为私有权在人类不平等中扮演这样的角色:其一,私有权是维护人的生命生存的必需手段。“财产权的确是所有公民权中最神圣的权利,它在某些方面,甚至比自由还更重要。”[3]25私有财产是人们维持生活的基本要素,虽然私有权与生命和自由不能相提并论,但是,抛弃自由只是贬低自己的存在,如果抛弃私有权,由此失去基本的生活资料,就是抛弃生命。相较之下,卢梭才把私有权看的比自由更重要。其二,私有权是社会契约的基础。国家法律形成的最初目的,是成员为了保护自己的私有权、自由和生命,从这个意义上讲,没有私有权,就不存在社会契约。并且,私有权比生命更容易受到侵犯,社会契约应当更加注意保护最容易被侵犯的东西。其三,私有权是文明社会的基础。在社会组织中,一方面,私有权对成员遵守契约构成一种最实质的约束。“如果财产权对个人行动不负有责任,那么要逃避责任、玩忽法律,真是再方便不过的事情了。”[3]25另一方面,私有权对国家和政府不侵犯成员的财产也构成同样的约束。因为,国家和政府的运转必须有相应的费用和开支,成员有义务从他们的财产中拿出一部分来支持社会。“要在一方面保护个人财产,而不在另一方面侵犯个人财产,确是极难做到的。”[3]25私有契约的确立,就可以明确国家和个人的利益边界和交换关系,就可以保证国家运转和个人合法利益不受侵害。从以上三点可以得出:公平的私有权是平等的保障,人类社会发展中的不平等是因为一些人侵犯他人合法的私有权所导致。可见,卢梭自始至终都没有对私有权进行批判,相反,他一直对非法侵犯他人私有权的行为进行抨击,并对私有权在维护社会平等中的独特地位给予了肯定。

马克思把私有制与阶级、剥削联系起来,在论述阶级对立、剥削的过程中确定私有制的地位。首先,马克思以占有还是失去生产资料为标准,从等级概念中抽象出阶级概念。从原始社会末期开始,依据生产资料占有状况不同,出现了贵族、骑士、平民、奴隶等的分化,多等级社会产生,经历了漫长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直到进入资本主义社会,这种状况才发生质的改变,等级身份纯粹的“阶级”正式产生。马克思说,“在过去的各个历史时代,我们几乎到处都可以看到社会完全划分为各个不同的等级。……资产阶级时代,却有一个特点:它使阶级对立简单化了。”[5]一卷272尽管等级和阶级只有一字之差,但二者存在很大不同:等级体现的是一种社会权力的分配关系,阶级强调的是财富占有的对立关系。等级实质是普遍意义上的阶级,阶级是特殊意义的等级。在资本主义社会,占有生产资料的资产阶级,与失去生产资料的工人阶级之间的对立,使前资本主义社会中由多等级身份遮掩的阶级对立凸显出来。资产阶级只是在名义上消除了等级的标签,但在实质上却延续并扩展了等级的生产资料私有权这个核心内容,使之成为整个资产阶级集团所享有的特权。其次,根据生产资料所有者与劳动者的关系,马克思提出了剥削概念。“凡是社会上一部分人享有生产资料垄断权的地方,劳动者,无论是自由的或不自由的,都必须在维持自身生活所必需的劳动时间以外,追加超额的劳动时间来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生产生活资料。”[5]三卷498失去生产资料的劳动者被迫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提供除必要劳动之外的剩余劳动,由生产资料所有者无偿占有剩余劳动,马克思把这种现象称为剥削。剥削只有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基础上,借助于生产过程完成。当然,不是所有私有制都会导致剥削,在小生产者占有生产资料并完全依靠自己劳动的小私有制条件下,并不存在剥削。最后,从维护生产资料私有者利益的角度,马克思提出了不同于卢梭的国家概念。“国家是统治阶级的各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5]一卷132基于生产资料占有的不同产生了不同阶级利益,社会陷入了不可调和的斗争,为了控制阶级对立,“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6]168推动建立国家的力量来自于拥有生产资料的阶级,他们借助于国家在政治上占据统治地位,获得了剥削和镇压失去生产资料阶级的权力和手段。国家究其本质而言,是代表特殊利益而不是代表普遍利益的虚假共同体,是对生产资料占有差别的政治上的承认,是有产阶级用以防御无产者阶级的组织。国家是阶级分裂对立的必然产物,当消灭了生产资料私有制从而消灭了阶级,国家将不可避免地消失。

私有制在马克思思想体系中扮演着这样的角色:1.私有制是阶级、剥削存在的必要条件,是作为阶级统治工具的国家存在的直接依据。尽管在小私有制条件下不存在剥削,但它不适合生产力的发展,必然要被大私有制所代替,私有制的发展必然导致阶级分裂与剥削。恩格斯说,“所以毫无疑问,二千五百年来私有制之所以保存下来,只是由于侵犯了财产所有权的缘故。”[6]1122.私有制特别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在历史上极大地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是适应生产力发展需要产生的,即便是早期的奴隶主私有制,由于不再像先前那样把战俘杀死,而是强迫他们变成可以任意支配的劳动力,在既定历史条件下必然增加了财富生产。随着资本主义私有制代替封建地主私有制,剩余价值生产成为推动生产力发展的强大内在动力,在竞争规律驱使下,资产阶级用社会生产力代替个人生产力,极大地释放了生产能量。3.资本主义私有制发展到后期严重地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资产阶级日甚一日地消灭生产资料、财产和人口的分散状态。它使人口密集起来,使生产资料集中起来,使财产聚集在少数人的手里。”[5]一卷227资本家通过剥削占有越多,越是有能力扩大生产,越是形成垄断,被剥削者越是贫困,消费能力愈低,最终以生产过剩为标志的经济危机频繁出现,以强制破坏生产力的方式为下一轮再生产开辟道路,预示着曾经是生产力推动力量的资本主义私有制成为生产力发展的桎梏。

卢梭以人与人之间的政治契约关系为主线,把私有权与不平等联系起来;马克思以人与人之间的生产关系为主线,把私有制与阶级、剥削联系起来,二者沿着不同的路径进入迥异的话语领域,由此产生了对国家的本质和发展趋势的不同认知,自然得出了截然不同的私有权地位:卢梭把私有权定义为实现平等的坚实保障;马克思则把私有制定义为阶级剥削的物质基础,由生产力发展的助推器最终成为桎梏。卢梭和马克思都看到了凭借私有权产生的奴役,但是二者归因不同:卢梭把奴役归因为不公正的政治契约形成的财产占有多寡;马克思把奴役归因为生产力未充分发展形成的生产资料占有不同。关于资本主义私有制对生产力的阻碍问题,应看到:在当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由于社会福利水平的提升,纯粹无产阶级的数量大大减少,拥有一定生产生活资料的中间阶层数量大大增加,马克思所描述的两极对立分化趋势不明显;由于资本主义国家实行宏观调控、垄断企业采取订单生产,加上政府面向穷人的减税和补贴、针对富人的遗产税,社会化大生产与私有制之间的矛盾得到缓解,经济危机的爆发频率降低并以金融危机的形式转嫁到他国,危机的破坏作用大大减轻。

三、契约规制还是否定重建

卢梭把人类不平等的根源归因为不公正的政治契约,赋予了私有权实现平等保障的至关重要地位,所以,他的目标是通过设计公正的契约制度,保护每一个人的合法私有权,防止奴役产生。在私有权扬弃的问题上,“扬”的是平等、合法的私有权,“弃”的是凭借不公正契约对他人合法私有权的侵犯。虽然拟想的自然状态没有任何的不平等,但是卢梭并不主张回归自然状态,因为,人类在社会状态中虽然失去了天然的自由,但得到了社会的自由。卢梭的“平等”概念,不是简单地指向所有人的权力和财富的绝对相等,而是指“任何人的权力都不能成为暴力,而必须按法律和等级行使;在财富方面,任何一个公民都不能富到足以用金钱去购买他人,也不能穷到不得不出卖自身。”[3]58一切权力必须受到社会契约的约束,财富私有扩大的程度绝不能导致富人对穷人的奴役。卢梭看到了自然不平等存在的客观性,他设计契约的原则,是在承认自然不平等的基础上,建立适用于所有成员的道德法律体系,目标是“虽然人与人之间在体力和智力上不相等,但由于公约和权利的保证,他们人人都是平等的。”[3]28

为创建一种以社会共同力量保护成员私有权的公正契约制度,卢梭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设计:首先,所有社会成员在平等条件下,通过签订政治契约,形成公意指导下的共同体*卢梭认为,在不需精确区分的情况下,共同体与共和国、国家、主权者、政权、人民等是通用的概念。。每个成员都把自身所有权利转让给共同体,以保证订约条件的平等性;在公意指导下,制定各项法律,实现公共利益主导社会秩序,公意成为公共经济的首项原则。统治者的职责是监督人们遵守法律,而且,“统治者是法律的臣仆,他的全部权力都建立于法律之上。”[7]9其次,共同体在接管个人财富后,再以社会契约的形式承认和保障成员的合法所有权。财产占有者被认为是公共财富的保管者,私有权受到共同体全体成员的尊重,并得到共同体的全力保护。个体私有权依托于公共所有权,借由这一点,共同体获得了实际力量,个体私有权才变得强大。最后,国家干预经济,防止财富分配的极端不平等。财富占有的差异不应导致贫富分化,政府应保护穷人不受富人奴役,既不允许富豪也不允许赤贫存在,贫富两极应尽可能接近。“不是要给穷人设立济贫院,而是要保证人民免于贫困。”[7]90卢梭要求富者节制财富,穷人节制物欲,建议实行财产累进税、征收奢侈品税,以及制定取缔奢华、限制继承权的法律。卢梭以重构社会契约的方式来保障合法的私有权,其要点是社会契约应体现公意。

基于私有制的促进和阻碍生产力发展的双重属性,马克思说,“私有财产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上必然的交往形式,这种交往形式在私有财产成为新出现的生产力桎梏以前是不会消灭的,并且是直接的物质生活的生产所必不可少的条件。”[4]三卷410也就是说,不能简单地否定私有制,而是要关注私有制所蕴含的生产力是否发挥完尽。当私有制与生产力发展相适应时,应当予以“发扬”,只有当私有制束缚生产力发展时,才能加以否定,这里的中心是生产力发展的需要以及对私有制与生产力发展相互作用性质的判断。在私有制发展到资产阶级占有制时,随着垄断的出现,私有制成为生产力发展的桎梏,因此,否定私有制也就成为马克思构思未来社会的敲门砖。从马克思思想整体来讲,对私有制的态度是扬弃而非否定,马克思“扬”的是与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的所有制,“弃”的是与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的所有制。马克思认为,私有制扬弃就如同异化劳动扬弃一样,即使是在资本主义发展末期否定私有制,也不是要否定私有制下取得的一切积极成果,而是要对私有制所属的“社会形式”加以积极的扬弃。

关于资本主义私有制扬弃,马克思提出的路径是:1.在经济上,实行普遍的股份制,促进个体资本蜕变为社会资本。马克思指出,股份制“……与私人资本相对立。并且它的企业也表现为社会企业,而与私人企业相对立。这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5]二卷516股份制否定了单个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统一的私人资本,发展为联合起来的公司资本,不仅使生产进一步社会化,也使资本主义所有制走向社会化。当然,马克思也强调,股份制虽然取得了社会资本的形式,但它并没有克服资本主义私有制下财富的社会性质与私人性质之间的对立。2.在政治上,实行民主共和国、普选制,争得无产阶级最大权利。恩格斯说,“国家的最高形式,民主共和国,在我们现代的条件下正日益成为一种不可避免的必然性。”[6]170在民主共和国条件下,表面上已经不能根据财产的差别决定政治权利差异,无产阶级可以推动实行真正的普选制,选举自己的代表,“普选制是工人阶级成熟的标尺”[6]171在推动实行普选制的过程中,无产阶级逐步成熟起来。3.实行无产阶级社会革命,推翻资产阶级政权。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当生产力发展达到极致水平时,“生产资料的集中和劳动的社会化,达到了同它们的资本主义外壳不能相容的地步。”[5]二卷269无产阶级通过革命夺取政权,为按照自己的意志改造社会创造条件。对于革命时机,马克思指出,“只有在现代生产力和资产阶级生产方式这两个要素互相矛盾的时候,这种革命才有可能。”[5]四卷207否则,任何主观的、不顾前提条件的革命,其后果将是对生产力的破坏或阻碍。4.重建个人所有制,实现自由人的联合体。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在生产力充分发展的物质基础上,把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有制改造为属于全体社会成员的公共所有制;社会成员的劳动不再是资本增值积累的手段,而只是丰富和提高生活水平的手段;由全体成员组成的联合体有计划地利用生产力,所有人平等地享受社会创造的福利;彻底消除阶级对立,“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5]四卷730

卢梭把不平等归因为不公正的政治契约,对私有权的扬弃转化为设计公正的契约制度。马克思把私有制的扬弃归因于生产力发展的需要,扬弃的方向是解放、发展生产力,只不过在方式上,马克思没有沿循西方经济学的范式,从资源配置、技术创新等角度来探寻,而是借助于股份制方式实现资本主义私有制在自身范围内的扬弃;他也没有沿循西方政治学的范式,致力于民主与法治的改进,而是借助于民主共和国和普选制,为无产阶级在政治上的成熟积累条件。当资本主义生产力发展达到极致水平时,以社会革命的方式,变生产资料私有制为社会公有制。相较之下,卢梭的归因与扬弃方式达到了直接统一,马克思虽也达到了归因与方式的统一,但是他避开了西方经济学、西方政治学所指示的路径,因为他认为资本主义基本矛盾不能在自身范围内得到克服,西方经济学和西方政治学所指示的路径无效。对未来社会的设计,卢梭所昭示的是一个比较具有操作性的、相对具体的方案,马克思所昭示的还只是一个初步的设想,对于个人所有制、自由人联合体的设定相对比较模糊,需要进一步探索。对于社会革命,马克思是比较谨慎的,他指出,“一个社会即使探索到了本身运动的自然规律,……它还是既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的自然发展阶段。”[5]二卷101也就是说,对待私有制,不能超越生产力发展的现实需要,不能凭借主观愿望加以消灭。

对于卢梭的契约设计,须注意的是,社会契约缔结的前提,须是平等主体地位的成员,只有能够按照自我意愿自由地支配自身、行为、财产以及彼此处于平等地位的人们才能缔结契约。对资本主义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判断,现实地看,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由技术创新引发的生产力高速发展势头正盛,发达资本主义私有制仍具有很强的生命力;在不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远未具备生产力高度发达、物质丰富的社会革命前提条件。越来越多的迹象表明,马克思“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时点,并未如预想的那样到来。

四、结论

卢梭从政治法层次,把私有权定义为人与人之间的意志关系,认为私有权产生于社会契约,指出私有权是不平等的产物而非原因,赋予了私有权以实现平等保障的至要地位;人类不平等的根源在于政治的不平等,对私有权的扬弃转化为对公正契约制度的设计。可见,私有权不是人类不平等的根源,所谓的“卢梭悖论”并不存在,那些认为卢梭抨击私有权的观点是错误的。马克思从政治经济学的层次,把私有权定义为以生产资料归私人所有为核心的生产关系,私有权概念转化为私有制,它起源于社会分工与交换;私有制是阶级、剥削、国家存在的条件和依据,它对生产力发展起着推动和阻碍的双重作用。马克思对私有制的整体看法是“扬弃”,他要消灭的是生产力发展达到极致水平的资本主义私有制,而非一般的私有制。尽管在私有权的内涵、起源、地位及扬弃问题上,卢梭和马克思走了两条完全不同的路,但是他们在一些问题上具有基本契合:他们都认为私有权是历史的产物,财产占有多寡是结果而非原因,反对凭借占有生产资料的奴役,国家的存在是为了保护私有权。恩格斯主张在资本主义范围内推动实行民主共和国、普选制,与卢梭设计的公正社会契约具有较为直接的同一性。

当代资本主义私有制所蕴含的生产力远未发展到极致,在未来很长时期内,在私有制基础上发展生产力是社会的现实选择。在这个前提下,私有制“扬弃”的中心是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当代国家应以发展生产力为中心,保护和完善与生产力相适应的私有制内容与形式,在经济上推行股份制,促进资本集中与生产社会化,借鉴西方经济学成果,以资源配置优化、技术创新等手段促进生产效率提高;在政治上借鉴卢梭的社会契约模式,体现真正的公意并公平保障每一个成员的合法私有权,推行民主共和制与普选制,争取劳动者的最大权利,在渐进中推动生产关系的变革。

[1] 洛克. 政府论:下[M].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1964: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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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6] 恩格斯. 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M].中央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54.

[7] 卢梭. 论政治经济学[M].王运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

[责任编辑:赖 力]

北大未名集团委托课题“共产主义理论与实践——马克思主义视域下的未名公社”(20151101)。

聂志红,经济学博士,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经济思想史、中国经济思想史。

F091.9

A

1002-6924(2016)11-13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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