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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俄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构建路径探析

2016-03-15

关键词:调解机制商事中俄

龚 楠

(华东政法大学 研究生教育院,上海 201620)



中俄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构建路径探析

龚楠

(华东政法大学 研究生教育院,上海 201620)

中国政府“一带一路”战略的构建,必将带来新一轮对中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深入思考,旨在化解中国商品货物和技术专利在输入国面临的法律风险,破解现实的法律困境。结构上的失调和制度上的障碍,是纠纷解决机制运行不畅的重要原因。通过理论层面上构建新的纠纷解决理念,结合调解在新的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价值定位与功能维度,构建以中俄联合调解机制和联动调解机制为主的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是破解现实中“诉讼难”的合理路径,从而将诉讼作为保护权利和合法利益最后防线,为纠纷的解决构建合理的多层级体系。

中俄商事纠纷;调解;多元化机制

2014年9月11日,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出席中俄蒙三国元首会晤之际,提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倡议,获得俄罗斯和蒙古的积极响应,并建议可以把丝绸之路经济带同俄罗斯跨欧亚大铁路、蒙古国草原之路倡议进行对接,打造中蒙俄经济走廊。古丝绸之路的辉煌已经过去,新的丝绸之路要重新发挥它的功能。前者主要靠自然法则、风俗习惯来维系,而今天的合作,则要用相关国家的法律来解决[1]。因此,在国家实施一带一路战略、推动中俄蒙经济走廊建设过程中,中国企业必须借助与沿线相关国家的法律和有关的国际规约来解决共同面临的问题,法律风险的预防就成了中国企业进入俄罗斯的主要课题。纠纷解决机制是为双方企业、经济组织提供交易保障、明确行为预期成果的关键环节,同时也为双边贸易往来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制度基础和现实推动力。

一、中俄边境贸易的现状及现有的纠纷解决路径

从历史上看,中俄经贸往来经历了从简单到复杂、从粗糙到精细、从习惯到规范的发展过程。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中俄经济从计划经济时代的政府协定贸易,逐渐走向边境民间的易货贸易和现钞贸易,由于90年代非现汇贸易的不规范,中俄边境贸易的纠纷数量开始急剧攀升,而中俄双方缺乏有效的法律途径解决这些纠纷,因此,通过民间势力解决纠纷成为重要手段,既破坏了两国社会的稳定,又为两国贸易健康平稳发展增加了不确定因素。自2005年起,中俄经贸逐渐走向规范化,从现钞小额贸易形式转向现汇信用证交易为主的国际贸易通常模式,特别是2011年俄罗斯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两国经贸往来中开始普遍适用国际通行贸易规则,在国际通行的法律框架内公平、合理的解决中俄商事纠纷也成为应有之义。中俄边境地区商事纠纷主要包括商事合同违约纠纷、侵权纠纷和由于“灰查扣引色清关”引发的货物商品被发的纠纷。其中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以及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侵权纠纷等,已经成为经贸往来的主要症结。

诉讼、仲裁与调解是目前中俄商事纠纷三种主要的争议解决方式,尤其诉讼和仲裁在外商投资企业的争议解决中占据极为重要的位置。

(一)仲裁:仲裁是中俄两国企业解决商事争议的重要路径,双方争议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提交国际商事仲裁。中俄经贸往来中最为重要的文件是中国和苏联于1957年签订了《中苏交货共同条件》,并于1990年以《议定书》的方式对其进行了修订,修订后其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向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交货共同条件》,已经成为我国和独联体国家贸易共同遵循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对中俄贸易纠纷的解决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即“合同或合同有关争执,一般由被诉方所在国的仲裁庭仲裁解决,如被诉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外贸企业和组织,则由设在北京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委员会的规则进行仲裁,如被诉方为苏联的企业和组织,则由设在莫斯科的苏联工商会仲裁庭(现为俄罗斯联邦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院)根据该庭的条例进行仲裁”。

苏联解体后,俄罗斯宣布继承苏联政府签订的所有国际条约。《中国国际商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和俄罗斯联邦工商会关于商事仲裁的合作协议》(1996年7月15日)也强调了《交货共同条件》继续适用于中俄双方。根据协议,仲裁案件不仅可以在中俄双方所在的仲裁机构常设地开庭审理,也可以在便于进行仲裁程序的中俄两国边境城市开庭审理[2]。仲裁机构的裁决对双方有约束力并且是终局的。我国和苏联分别于1987年和1960年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成为该公约的成员。在双方承认和执行生效的仲裁裁决上亦有法律文件予以支持。

(2)诉讼:俄罗斯联邦由仲裁法院(又称商事法院)受理商事纠纷案件,2014年之前仲裁法院独立于联邦法院系统,程序阶段设计包括初审、上诉审、第一破弃审、第二破弃审等程序,同样由联邦最高仲裁法院(现已合并入联邦法院系统,由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统一领导)负责的监督审程序。适用的法律框架,俄罗斯属于大陆法系,以制定法为主,有体系完整的各种法典和单行法规,司法制度比较完备。俄罗斯是苏联国际主体地位的承继国,根据俄罗斯联邦于1991年12月24日之宣告,俄罗斯联邦在所有的联合国公约上继承苏联的义务。因此,对俄罗斯而言,苏联政府签署之公约、条约、协定于原生效日期生效。俄罗斯联邦参加的国际条约是俄罗斯联邦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在国际条约与俄罗斯联邦法律的规定有不同时,则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在俄罗斯联邦国际法优先于一般国内法。

中俄两国199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规定条约所指的“民事案件”包括商事案件。该条约规定除非该条约第二条有特殊规定外,中俄双方的法院和其他主管机关互相请求和提供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在中国应通过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俄罗斯方面则通过俄罗斯联邦司法部和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中俄一方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制作或证明的文书,只要经过签署和正式盖章即为有效,就可以在中俄另一方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使用,无须认证[3]。

(三)协商调解:从调解作为纠纷的解决路径来看,中俄目前解决商事纠纷的路径中日益将调解作为主要方式,其中借助民间社会组织的调解在解决纠纷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同时,调解具有程序灵活、费用低廉和不损害双方信誉及有利于今后继续合作的优点,在中国现已成为一条解决商事纠纷的有效途径。为了健全和完善中俄商事纠纷调解机制,建立有效的调解路径,从2005年起,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就在哈尔滨工业大学国际经贸关系学院设立国际仲裁办事处,就近为中国同东北亚国家贸易纠纷事件提供商事争议仲裁法律援助服务。同时,在边境口岸黑河市设立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与俄罗斯阿穆尔州工商会合作,共同开展边境城市商事纠纷的调解工作。

二、中俄商事纠纷面临的解决困境及其原因

通常,中俄商事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应当通过诉讼和仲裁解决,虽然,法律规定层面上,两国在诉讼和仲裁方面的法律文件较为齐备,但是,由于诉讼与仲裁实践中面临的制度障碍、司法主权限制和司法协助机制不完善等客观原因,导致司法机构的功能并不能得到有效的发挥,原有纠纷解决机制难以得到有效运行,由此,中俄边境地区贸易纠纷也面临着立案难、执行更难的困境。而制度上的阻碍,往往导致制度被突破,因而,商事上的纠纷常常不得已而借助协商或民间自力救济的方式解决,遗憾的是,“民间方式”往往最终异化为通过“民间势力”解决纠纷,长时间以来,解决中俄贸易纠纷的渠道不畅通,滋生出很多利用黑社会组织进行讨债的现象,通过民间势力以不正当手段催讨债务,“讨债公司”因此而盛行,也引发了一系列恶性刑事案件,对于中俄双方的社会秩序都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为两国经济的交流埋下了隐患,也使两国的贸易往来出现了很多不确定的因素。最近,俄罗斯联邦政府通过了关于在俄罗斯从事讨债活动的法律草案(Федеральный закон о защите прав и законных интересов физических лиц при осуществлении деятельности по возврату долгов ),对俄罗斯讨债公司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整顿,要求禁止使用有违人们生命及健康安全的手段,禁止对债务人心理施压、侮辱凌辱或者误导等行为。同时,中俄两国政府对于边境地区跨国犯罪以及黑恶势力猖獗,也加大了政府间合作打击的力度。中俄政府开展了一系列反恐防暴合作打击边境犯罪活动,有效打击了边境地区的犯罪活动。

中俄边境贸易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构建中,诉讼这一途径程序较为规范、严格,但由于缺少有效的司法合作机制而导致通过诉讼手段解决经济纠纷困难重重。基于相互尊重司法主权的原则,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赋予边境地区法院签订司法协助协议的权力,也没有将案件互换机制纳入中国法律,因而地方法院无法建立有效的司法合作关系,虽然中俄双方之间签订有司法协助条约,仅于刑事司法合作得到良好开展,而民商事问题由于缺少相应对接机构,法律文书无法便利送达,证据、判决书的确认和送达均需经由双方最高司法机关,再通过外事部门层层传递,既造成当事人的诉累,也有可能导致案件超过了诉讼时效,因而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就成为商事纠纷解决的首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最重要的就是仲裁和调解,而我国民事诉讼也提倡调解先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审判权的规范、引导和监督作用,完善诉讼与仲裁、行政调处、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以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机制,推动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组织和程序制度建设,促使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更加便捷、灵活、高效,为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繁荣发展提供司法保障[4]。因此,建立有效运作的中俄商事联合调解中心,制定中俄商事调解仲裁规则,依托调解中心设立专门的常设专家组,是调解工作顺利有效进行的智力支持和专业保障,同时,联合调解机制也可以避免触碰“司法主权”的红线。建立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人民法院商事纠纷联动调解机制,为纠纷的解决构建合理的多层级体系,从而将诉讼作为保护权利和合法利益最后防线。

三、中俄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构建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为一种通过多种纠纷解决方式以其特定的功能和运作方式相互协调的共同存在、所结成的一种互补的、满足社会主体的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调整系统。其意义在于避免把纠纷的解决寄托于某一程序如诉讼,而不排除来自于民间和社会的各种自发的或组织的力量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目的在于为人们解纷提供多种可供选择的可能,同时以每一种方式的特定价值(如正义、效率、经济等)为当事人提供选择[5]。笔者认为,根据中俄边境贸易的特殊性质,应当采取仲裁、调解作为主要争议解决手段,将诉讼作为保护权利和合法利益最后防线,充分发挥调解便捷、灵活、高效的功能,构建仲裁-调解简易程序与边境联合调解机制良性互动的多元化解决机制,完善调仲结合、诉调对接程序。

(一)构建边境联合调解机制

调解作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在商事纠纷解决中均具有重要地位。对于边境贸易纠纷解决来说,比较权威的专业商事调解机构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以及其下辖的中国国际商会设立的调解中心,作为以非诉讼和仲裁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的代表性机构,目前,调解中心已经与美国、加拿大、意大利、韩国、日本等国家的调解机构开展了国际合作,成立了联合调解中心,为中外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调解中心根据当事人之间的调解协议受理案件,在没有调解协议时,也可以经一方当事人申请并征得他方当事人同意受理案件。借鉴既已成形的联合调解经验,参照中国贸仲会下设的中韩商事争议调解中心、中美调解中心模式,与俄罗斯联邦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院合作建立中俄商事争议调解中心,是完善商事纠纷解决的重要路径。

1.中俄商事争议调解中心的功能和宗旨

中俄商事争议调解中心的宗旨是为中俄企业之间发生的复杂重大争议提供一种可替代仲裁和诉讼争议解决的路径和办法。在功能上,应具备若干独有特征,使中俄企业争议当事人对其充分信任并愿意通过其解决争议:(1)中心帮助双方争议当事人创造机会进行促进争议解决的谈判。中心不设法官和仲裁员,不要求各方当事人违背自己的意愿按照规定强行解决争议。(2)中心调解程序所适用的调解规则反映中俄商事调解理念和要求,符合国际通行的公平原则和商业传统。(3)中心推荐的调解员应当经过中国贸促会或俄罗斯联邦工商会的特殊培训。(4)设立专家小组,由熟悉中俄两国企业的商务实践及法律替代争议解决方法的专家组成。这些专家来自中俄两国的高层律师界和商业界,可以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并参与调解。(5)调解员由当事人选定,而不是由中心指定。各方当事人始终对调解程序保有控制权,而且可以对调解规则加以修改,使其满足当事人的特殊需求。(6)中心尊重伦理道德和民族习惯。中心认可的调解程序应当遵守国际律师联合会发起,世界范围大多数调解中心遵守的“道德公约”。(7)设立专门的网站,了解调解流程,如何向中心提交调解,并在管理协助下直接选定调解员,如何缴纳行政管理费用等。

2.制定中俄商事规则,确定仲裁-调解简易程序

在程序选择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与俄罗斯联邦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院合作建立的联合调解机构,可以采用调仲结合的方式,适用仲裁-调解简易程序,并制定合理的中俄商事调解规则。调解过程可以吸收法律专家参与,并鼓励争议的双方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贸易纠纷,将诉讼作为权利保护的最后防线。为了使调解真正及时、高效、合理的解决争议,需要制定中俄商事调解规则,内容上,应当详细规定调解规则的适用范围、调解原则、组织机构、调解程序、调解生效及费用等,赋予调解协议以强制力,调解员做出调解书并签字后,自加盖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和俄罗斯联邦工商会的公章之日起生效。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调解生效后,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将该和解协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和解协议内容、经独任仲裁程序,制作裁决书,以增强履行和解协议的法律保障。

3.中俄商事争议调解机构之间的协调联动

近些年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在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吉林、新疆等边境省份分别设立了8个调解中心,这也为依托这些调解中心建立中俄联合调解机构奠定了良好的组织基础。实践中,中国贸促会通过设立在哈尔滨的国际仲裁处,以及在边境城市黑河设立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在中俄仲裁调解机构协调联动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特别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黑河调解中心与阿穆尔州仲裁庭的准司法合作范式为我们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即:将调解程序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通过两国调解和仲裁机构协调联动的准司法合作,既避免侵犯彼此司法主权,也最大限度的发挥调解机构的“排难解纷”和服务社会的功能。遭遇商事纠纷时,提起诉讼前,申请人可以向本国调解机构提出调解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商户和个人提交至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黑河调解中心,俄罗斯联邦外贸企业、组织和个人提交至俄罗斯阿穆尔州仲裁庭,并向对方机构发函申请协助,由对方机构通过商会(工商会),利用熟悉本国企业信息和地域上的优势,及时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人的调解申请,如果被申请人接受调解,并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后,对双方均产生约束力。如果未达成调解协议,则进入诉讼程序。

(二)建立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人民法院商事纠纷联动调解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为满足纠纷主体的不同诉求,快速有效地化解商事纠纷,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派、委托,主持或参与调解工作,建立专业机构的商事调解与法院诉讼活动相互衔接、共同调处纠纷的合作模式[6]。不仅可以在人民法院,同时,也可以在仲裁委员会、行政机关或行业协会、社会组织中设立专门的调解组织,并由该中心的常设专家组提供法律咨询和专业保障。灵活、高效、专业的调解服务,有利于当事人达成和解。司法确认等保障机制的建立完善,有助于和解协议的切实履行。当事人可以在人民法院立案前或立案后自愿选择商事纠纷联动调解机制,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引导当事人进入诉前、诉中联动调解机制。

根据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与人民法院“诉调对接”工作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目标和要求,人民法院针对商事纠纷主持调解时,既可以邀请调解机构协助其进行调解,也可以委托调解机构独立进行调解,当事人诉前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协议对各方均有约束力。当事人请求法院对调解协议效力予以确认的,可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7]。一旦调解不成,应由调解机构提出申请或人民法院主动行使职权,立即恢复诉讼程序。此外,如果案件是由当事人申请调解而未经人民法院立案的案件,经调解未成,调解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选择的其他途径及相应权利、起诉注意事项等,以便于案件的进一步解决。当事人选择诉前联动调解机制,诉讼时效中断。无论调解成功与否,退出该机制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通过建立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人民法院商事纠纷联动调解机制,将诉讼作为保护权利和合法利益最后防线。根据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确认了协助调解与委托调解的效力,当事人可以在人民法院立案前或立案后自愿选择商事纠纷联动调解机制,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引导当事人进入诉前、诉中联动调解机制。贸易纠纷当事人起诉至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在主持调解过程中,可以邀请本文上述调解机构中调解人员或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进行调解工作[8]。如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本文上述调解机构对案件进行委托调解,并依法对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使其具有法律效力。

四、结语

中国和俄罗斯既作为世界主要经济体,又互为最大友好联邦,自1996年两国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以降,在经济领域的合作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是,各类法律问题也成为困扰中俄经贸发展瓶颈。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去”,以及中国商品和货物、技术和专利向俄罗斯输出规模的日益扩大,中国公民赴俄罗斯旅游、经商、探亲、留学的日趋频繁,解决中国企业、公民在境外遇到的各类法律问题,化解中国商品货物和技术专利在输入国面临的法律风险,必须建立一套合理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因此,构建理论层面上新的纠纷解决机制理念,结合调解在新的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价值定位与功能维度,建立以中俄联合调解机制和联动调解机制为主的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既可以避免触碰中俄两国司法主权的红线,也可以为寻找边境贸易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提供新的理论基础。

[1]“一带一路”助推陕西律师走出国门[EB/OL].http://www.acla.org.cn/html/industry/20150727/22069.html.2015-07-27.

[2]王佳慧.中俄边境贸易纠纷解决机制研究[J].俄罗斯研究,2012,(6).

[3]周金虎.“一带一路”投资指南:法律实践与规则之俄罗斯篇(上)[EB/OL].http://finance.huanqiu.com/roll/2015-04/6092491.html.2015-04-03.

[4]哈书菊.论我国民事纠纷解决机制[J].学术交流,2010,(10).

[5]张凯.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J].法制与经济旬刊, 2013,(10).

[6]蔡维力,郭甜.人民调解制度的内在困结与进路破解[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

[7]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与人民法院商事纠纷联动调解机制[EB/OL].http://www.ccpit.org/Contents/Channel_3385/2016/0528/650791/content_650791.htm.2016-05-28.

[责任编辑:曲占峰]

2016-06-15

2016年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创新研究项目“‘一带一路’战略下中俄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研究”阶段性成果(2016-4-079)

龚楠(1982-),男,黑龙江黑河人,2015级民事诉讼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黑龙江大学中俄学院讲师。

D925

A

1008-7966(2016)05-012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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