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传统文化传承的实践经验与启示
2016-03-15尹旦萍
崔 榕,尹旦萍
(中南民族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4)
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传统文化传承的实践经验与启示
崔 榕,尹旦萍
(中南民族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4)
科学总结与借鉴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文化传承的实践经验,是推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的重要途径。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经过多年的积累探索,在文化传承事业上形成了坚实的理论、科学的策略和健全的机制,摸索出了多样化的传承方式,包括文化团体式传承、场馆式传承、仪式化传承、传承人代际传承、教育式传承、文化产业式传承和立法式传承等,这些经验对我国优秀文化传承具有深刻的借鉴意义。
我国台湾地区;文化传承;经验
DOl:10.3969/j.issn.1671-7155.2016.04.014
中华文化传承是中华民族赖以生存的基础和持久发展的前提。科学总结与借鉴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文化传承的实践经验,是中华传统文化薪火相传、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途径,也是推进文化互动交流,增强我国各民族文化自信的需要。本文通过全面系统的文献梳理,介绍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传统文化传承理念、政策和策略,总结传统文化传承的成功模式,思考其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的借鉴价值,为构建科学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提供思路。
一、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传统文化传承的理论及政策
文化传承是学术界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围绕着文化传承必要性的问题,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极具影响力的理论框架有两种。一是从人类学、民族学界视角,提出了文化变迁理论、文化现代性理论,这些理论从历时性的角度证明了文化变迁是传统随时间延展而不断调适的“线性”显现,传统基因铺垫了文化变迁的轨迹;文化的传统与现代性密不可分,传统是现代性的基石,现代性是传统的升华,文化的现代性脱离不了其传统底色。二是多元文化主义理论,这一理论从共时性的角度,阐明了多民族文化共存和传承的意义,倡导民族文化的多样性、差异性以及发展权力的平等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公约》则是这一理论在实践层面上的呼吁。上述理论是对传统文化的功能和价值的诠释和确认,揭示了人类文化传承的坚韧力量,肯定了传统文化传承的必要性,也为文化传承提供了理论上的正当性。
除了讨论文化传承必要性的基本理论外,在传统文化传承的实践活动中,学者们从民俗学、传播学、人类学等不同学科视阈出发提出了一系列有关文化传承的模式、规律的理论。如日本民俗学家柳田国男提出“重出立证法”[1],倡导实地调查,以第一手资料为主要依据,以历史文献为佐证,来阐释文化的传承与变迁。1930年在其著作《蜗牛考》中他又提出“方言周圈论”[2],论述了语言传承的特点和规律,认为离文化中心越远,语言更新的速度越慢;方言更新的时间差异可从空间差异中体现。
传承包括“传”和“承”,其中“传”指传播、散布,“承”指接受和沿袭。文化传播学领域发展产生了一系列相关理论。20世纪初兴起的“枪弹理论”认为,大众传播媒介是万能的,可以随心所欲地影响受众,改变人们的生活习惯。1947年美国社会心理学家库尔特?卢因提出“把关人”(gatekeeper)[3]一词,认为“信息传播网络中布满了把关人”,信息能否进入传播渠道,或能否继续在传播渠道中流通完全由“把关人”来决断。之后,麦克内利、巴斯、麦奎尔等学者对“守门人”理论进行了补充和完善。1948年,美国学者哈罗德·拉斯韦尔提出构成传播过程的五个基本要素,即“五W模式”[4]:Who(谁),SaysWhat(说了什么),InWhichChannel(通过什么渠道),ToWhom(向谁说),WithWhatEffect(有什么效果)。这一模式界定了传播学的研究范围和基本内容。此外,美国学者梅尔文·德弗勒1966年提出“文化规范论”[5],认为大众传播媒介之所以能间接地影响人们的行为,是因为它发出的信息能形成一种道德的、文化的规范力量;人们会不知不觉地依据媒介提供的“参考架构”来表明观点。这些理论的提出对探寻文化传承的特点及途径产生了重要影响。美国人类学家玛格丽特·米德总结了人类历史上三种文化传承方式,即前喻文化、并喻文化和后喻文化。在“前喻文化”中,晚辈主要向长辈学习;在“并喻文化”中,晚辈和长辈的学习都发生在同辈人之间;在“后喻文化”中,由于年轻一代在高科技日新月异的时代背景下对于新观念、新技能的接受能力远胜过他们的前辈,因而逐渐成为前辈学习的对象[6]。该理论为学者们在急剧的社会变迁背景下,观察当前文化传承的特点提供了新的视角。
基于以上理论,一些国家普遍提出了保护文化多样性的政策,重视传统文化的传承。例如,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韩国先后提出“文化立国”、“文化强国”战略,加大本国传统文化的传承与保护;法国政府长期奉行“文化例外”原则,坚持国家在文化事业发展中的主导作用,并将法语作为彰显法国文化魅力的象征,主张“法语本身就是一种世界观”,积极培育国民对法语的自信,巩固法语的文化地位。
二、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传统文化传承的主要机制
健全的制度机制是任何事业发展中带有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的保障因素,文化传承同样也需要制度机制的保障,才能顺利开展。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文化传承的制度机制的建立,是其成功传承的重要法宝之一。
(一)建立多层次的文化传承组织管理机制
近年来,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积极构建和完善文化传承分级管理体系,不断明确和保障各级相关部门文化传承工作的职能和任务。
日本文化厅设立“文化财保护审议会”,负责提供文化保护咨询,审议申报国家级文化遗产决议。地方政府负责所辖范围内的文化财,对市、县、町、村级文化遗产进行认定。韩国设有文化遗产委员会负责对传统文化遗产进行整理,向政府提交文化保护项目。
法国文化部下设有文化遗产局,负责文化政策制定和重大项目决策。各地方文化机构具体负责监督、组织地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意大利积极创建“意大利管理模式”,由国家文化遗产部负责历史城市和古建筑的保护,各区、市负责所辖地区文化遗产的保护。
美国建有国家公园制组织管理体系。美国内政部国家公园局为公园管理和经营的中央机构,其下设有10个地区局,分别管理所在地区的国家公园;每个公园均设有公园管理局,负责所在公园的具体事务。
我国台湾地区也设有专门机构主管文化遗产保护,包括文化资产的普查、登录、审查等工作。文化资产保护的具体策划,则由我国台湾地区政府主管的“文化建设委员会”组织其内政部门、教育部门、经济部门和交通部门等多家行政机关共同商定。
(二)建立多元化的文化传承资金融入机制
充足的资金支持是传统文化传承的保障。近年来,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政府相继出台政策,倡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文化传承事业,现已基本形成政府、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和个人共同参与的多元资金投入模式。
日本中央政府主要承担文化遗产项目的推广、宣传及其保护费用,各级政府每年也都有相应的资金预算。如2011年文化厅用于文化遗产保护修缮和防灾设施的预算是118亿日元,用于文化遗产利用和传承的预算是334亿日元。各地文物古迹的修缮均由政府出资50%,文物遗产所有人和企业共同承担剩余50%。众多民间组织、研究机构和企业也常资助文化保护活动。
法国主要以提供财政拨款、赞助、税收减免等方式来推动文化保护与传承事业。一是设立文化信贷,对地方文物机构和文化团体给予固定补贴;二是成立文化抢救基金会,为文化遗产的个人所有者提供文化遗产修缮资金;三是鼓励基金会、企业和个人资助文化保护事业,规定资助文化事业的企业可享受3%左右的税收优惠。意大利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鼓励全国上下共同担负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的责任:政府每年划拨20亿欧元作为文化遗产保护经费;1994年启动文化遗产“领养人”计划,将一些博物馆、古迹、遗址等交由私人资本、非营利性组织或私人性质的基金会来进行管理;1996年颁布法律,将博彩业收入的8/1000作为文物保护资金;2000年颁布《资助文化产业优惠法》,规定企业投入文化产业的资金不计入应缴税款的收入基数,以调动企业文化投资的积极性。
三、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传统文化传承的主要方式
文化传承是一项实践性极强的事业,它需要依托一定的主体、借助一定的载体、利用一定的场所、通过一定的渠道来展开。近年来,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经过不断探索,主要形成了以下文化传承方式。
(一)文化团体式传承
文化团体在文化传播、文化交流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二战”后,世界范围内市场经济的逐渐活跃和民间社会活动空间的日益拓展,为文化团体的兴起创造了丰实的物质基础和宽松的社会环境。
日本重视文化团体建设。日本国内每一村落、街巷、町均组建有“保存会”[7],担负起了“民俗文化守望者”的身份。如“旧历之友会”向国民灌输旧历“是值得自豪的文化遗产”、“是亚洲人心灵的故乡”的理念。[8]福冈“博多祇园山笠振兴会”多年主持“山笠行事”祭典活动,努力培养日本民众的民俗认同[9]。
欧洲国家在民间文化团体建设方面表现活跃。在法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由历史纪念物基金会、文化艺术遗产委员会、考古调查委员会等民间团体来组织实施。目前,法国民间文化保护组织共有1.8万多个。意大利的文化保护团体也较多。其中,“我们的意大利”、意大利历史建筑协会、意大利古宅协会、“博物馆之友”、意大利协会联盟等民间组织规模较大,颇具影响力。
我国台湾地区光复后,当地政府大力倡导“中华文化复兴运动”,民间文化团体应运而生。例如,1945年陈绍馨、游弥坚等学者创建了“台湾文化促进会”,发行刊物《台湾文化》,旨在“铲除殖民统治时代的遗毒,创造台湾新文化”[10]。1966年台北创立了“东冶艺集”,为台湾金石书画爱好者切磋中国传统艺术提供了宝贵的场所[11]。20世纪80年代以后,台湾民俗文化团体不断涌现。如高雄县内门乡的“宋江阵”,屏东县、台南县的“牛犁阵”、“车鼓阵”等,有效保护了台湾乡村曲艺、巫术信仰和祭典仪式等[12]。
(二)场馆式传承
场馆传承方式是指利用博物馆、文化馆及文化传习馆等设施,以图片介绍、实物展示以及多媒体等手段进行文化传承的方式。文化场馆是参观者体验传统民俗的主要处所。
日本的场馆设施和文化展品堪称世界一流,为传统文化传承奠定了厚实的基础。如日本国立民族学博物馆定期开展学术讨论会,向游客介绍世界各国民族的生活习惯、语言和音乐等;江户东京博物馆通过展览、讲座等形式,把即将消失的东京文化传承给下一代[]。
韩国文化场馆在传统文化传承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韩国国立中央博物馆,以多种方式来对国民进行韩国文化的宣传和教育,倡导韩国传统文化的全球化;韩国国立民俗博物馆将各历史时期韩国人们的生活方式进行展示,成为体验、学习韩国传统民俗的殿堂。
法国文化场馆建设举世闻名。卢浮宫、奥塞博物馆、蓬皮杜国家艺术中心等,不仅支撑起了法国文化的大旗,而且也承载着全世界人民关于浪漫艺术的向往和想象。1984年,法国政府创设“文化遗产日”,所有公立博物馆免费向公众敞开大门,这一政策得到了法国民众的称赞和认同。法国政府的积极作为发挥了强大的示范作用,1991年,欧洲理事会确立“欧洲文化遗产日”。之后,欧洲40多个国家都相继举办这项活动,各国国家博物馆、文物古迹等均免费对外开放,极大地促进了欧洲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美国对于文化场馆的建设可谓是不遗余力,现有历史、文化、艺术、自然等博物馆达到1.75万个,是世界博物馆数量最多的国家。原住民印第安传统文化是美国最具特色的族群文化,因此,美国各历史文化博物馆几乎均有印第安传统文化的展示。
(三)仪式化传承
文化仪式是一个民族巩固、维护族群边界的有力手段,也是文化传统彰显的主要渠道。一些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都十分重视通过举行文化仪式来传承文化、加强文化认同。
韩国长期坚持以仪式来引导国民亲身体验、感受民俗传统,每年都会举行光山战祝祭、江陵端午祭、新罗文化祭等仪式活动。这些传统仪式对于韩国文化形象的塑造功不可没。
日本东京的“山王祭”、京都的“祗园祭”和大阪的“天神祭”被称为日本“三大祭”。虽然社会已发生变迁,但这些传统仪式并没有淡出日本历史,反而日益活跃,遍布城乡,不断绽放出新的色彩和生命。
我国台湾地区于1951年将清明节定为“民族扫墓节”,通过举行遥祭黄帝典礼来传扬中华民族“慎终追远、民德归厚”的精神,表达台湾民众“中华民族认同”的真挚情感。时至今日,台湾清明黄帝祭礼活动盛行不衰。
(四)文化传承人代际传承
文化传承人是创造、传承族群文化的纽带,他们既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践者,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管理者,因而能够有效保证传统文化的代际传承。
日本将能够传承“无形文化财产”的人命名为“人间国宝”,要求所选传承者能“实现艺术价值,负起历史责任”。截至2002年7月,健在的日本“人间国宝”共有114人。韩国将能够最佳表现单个文化遗产项目的人确定为“活的人类珍品”,并规定他们有责任将所持有的技艺或技能传授给他人。
20世纪80年代,文化民族主义思潮在法国境内迅速复兴,传统手工艺受到重新尊重。在此背景下,法国手工艺行业理事会组织实施了“手工艺大师”筛选活动,现有100余位当选。他们的手工艺产品既新颖时尚,又不失传统风格,使法国传统工艺品制作业重新焕发活力。
美国政府推行印第安文化传承人认证体系。美国政府规定:一旦有人获得印第安文化传承人的认证,其作品就有资格获得“印第安手工制品”的标志,对侵犯印第安文化产权的行为实施严惩。
(五)教育式传承
以学校、文化团体、文化场馆等机构为基地,通过各种各样的传授形式,系统传播族群风俗、民间技艺和传统仪式,开展传统文化教育活动,是文化传承的主要途径。
日本教育大纲规定学生要“尊重和维护日本传统文化”。小学课本编有传统戏剧《能剧》内容,要求小学生每年观看一次《能剧》表演;向初中生传授“和服”文化,培养青少年“和服”礼仪;要求学校组织开展民俗竞技活动,以促进学生对传统民俗的兴趣和了解[14];规定中小学生须有在“民俗村”体验生活的经历,此段经历是学生升学的重要依据[15]。
欧美国家的传统文化教育传承各具特色。英国教育部门要求:小学生须参观博物馆和文化遗址;中学生应选修非物质文化保护课程;大学生应在深入领会传统文化的基础上,进行艺术创新。法国各地协会经常组织民众参与乡村教堂、农庄、骑士老宅等文化遗产的维护活动。美国侧重于以博物馆为中心,实施传统文化的教育传承。如美国自然历史博物馆每年都会组织教育活动,让参观学生全面了解恐龙时代、天体宇宙和世界民俗等方面的知识。
1949年以后,我国台湾地区政府采取各种教育手段清除日本殖民主义的影响,恢复中国传统文化。一是坚持国学教育。1966年台湾成立“中华文化复兴委员会”,邀请南怀瑾、屈万里等学者,对四书、诗经、春秋等经典进行注译[10]。在小学阶段,学校注重学生的古文训练;高中阶段开设《高中国文》、《国学概要》等必修课。二是注重传统民间艺术的发展。如台湾中小学成立了各种各样的传统文艺团体。如1995年组建技艺团体的小学有:舞狮72所、舞龙20所、跳鼓阵30所、宋江阵14所、车鼓阵5所、踩高跷3所、牛犁阵2所、跑旱船2所、布马阵2所、斗牛阵1所[12]。三是重视中华民族传统道德教育。小学阶段开展“孝亲敬长、善友乐群”的品德教育,培养初中生“互助合作、济人利物”的能力,要求高中生“弘扬优良文化、树立法制精神”,大学阶段则开展价值观教育和公民道德教育等[16]。
(六)文化产业式传承
在全球化背景下,文化与市场的接轨已成为当前文化建设与创新的必然趋势。因此,要实现传统文化的有效传承,就必须与时代相向同行,引入市场机制,促进传统文化与文化产业的有机结合。
韩国影视产业从传统文化中选取题材,创作出《人鱼小姐》、《大长今》、《来自星星的你》等影视作品。这些剧目将韩国传统价值观念表现得淋漓尽致,吸引和感染了无数观众。日本动漫产业也极具影响力,全球60%以上的动漫作品均来自日本。其作品创作者都能娴熟地借用和服、茶道、柔道等日本传统文化符号,实现与动漫作品的完美整合。为了提振地方经济,日本还开展了“造乡运动”,如日本大沼郡三岛町农家发起“生活工艺运动”,以此带动该村乡土民风的回复及传统工艺的发展[17]。
在欧洲,丰富的文化遗产资源和雄厚的财政资金,为各国文化产业的持续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法国将文化旅游业作为文化产业中的优势品牌进行打造。目前,法国葡萄酒文化、饮食文化、时装文化、香水文化已享誉世界[18]。法国政府尤其强调文化产业开发中对名胜古迹的保护,如规定普罗万古镇的保护和修缮不能破坏古镇原有风貌,古镇内的教堂、石屋、小桥等始终保持着中世纪西欧商业城镇的文化生态。意大利积极发展乡村民俗旅游,游客可在乡村体验耕种、打猎,品赏农家佳肴。随着旅游业的兴起,西西里传统木偶戏也重获新生,精美有趣的小木偶成为最为畅销的旅游纪念品。
(七)立法式传承
为传统文化传承出台相关法律,建立文化传承的法制秩序和法治环境,已被视为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最为通行的、最有力的措施。
日本自明治维新以来,就相继颁布各类法律、法规来促进传统文化传承。如《古器物保存法》(1871年)、《古社寺保存法》(1897年)、《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法》(1919年)、《文化财保护法》(1950年)、《古都保存法》(1966年)等。目前,日本97%的地方政府都制定了《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这些法律、法规为日本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了可靠保障[19]。
韩国历来重视以立法形式来为传统文化传承保驾护航。1916年颁布《古迹及遗物保存规则》,1962年颁布《文化财保护法》。20世纪80年代以来,韩国又相继制订《文化产业振兴基本法》、《设立文化地区特别法》、《出版与印刷基本法》等法律法规,并将“文化隆盛”纳入执政纲领。2013年,韩国又相继通过《地方文化振兴法》、《激活文化艺术援助法》、《大众文化艺术产业发展法》三项法案,逐渐构建起韩国文化传承与利用的法律体系。
欧洲各国也先后颁布了相关的文化遗产保护法案,建立了严密的文化遗产保护机制。1840年,法国颁布了世界最早的关于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梅里美《历史性建筑法案》;1913年颁布世界上第一部遗产保护法——《历史古迹法》。此后,法国政府陆续颁布《景观保护法》(1930年)、《考古发掘法》(1941年)、《马尔罗法》(1962年)、《城市规划法》(1973年)等。这些法律构建起了法国传统文化保护工作的坚实屏障。英国相继颁布《古迹保护法》(1882年)、《古迹保护法》(1900年)、《古建筑及古迹法》(1953年),1967年颁布《城市文明法》。目前,英国文化遗产司法保护体系已较为完备。
美国分别于1906年和1966年颁布《国家文物保护法案》和《国家历史保护法案》,将美国历史遗迹、场馆建筑、手工制品等纳入法制化管理范围之内。1976年,美国制定了《美国民俗保护法案》,充分肯定民俗对建设强国的重要作用。[20]另外,美国对待印第安文化的态度日益重视。《印第安重组法》同意恢复印第安人部落的权威,可自行制定部落法律,沿袭传统文化。
我国台湾地区先后出台《原住民基本法》、《文化资产保护法》、《原住民族传统智慧创作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重点保护原住民的文化权利。其中,《原住民族传统智慧创作保护条例》被认为是台湾地区在原住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制度上的重大创新。
四、思考与启示
综上所述,我国台湾地区及上述各国文化传承事业的成功,可归功于三:一是完善的文化传承理论、健全的传承机制以及多元的投资渠道,确保了文化传承事业的正常运转;二是注意培育民间社会的文化传承意识,积极引导民间力量参与文化传承活动;三是文化传承方式的多元创新,成功地实现了文化传承的场域转换和现代性重构,为传统文化增赋了时代因子和新鲜活力。上述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文化传承的成功实践也给予了我们诸多思考与启示。
1.加强传统文化传承的法律建设、制度建设和机构建设,确保文化传承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我国目前在传统文化传承的具体实施上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一些地方政府对待文化建设不积极,缺少使命感和责任感;“多头管理”现象严重,难以形成各部门的分工协作和执行权威的整合等。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传统文化传承的思路与策略,为完善我国文化传承机制、振兴文化事业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可贵资源。当前最紧迫的是通过建立严格的追责、奖惩机制来保证国家政策、规章以及法律的有效执行。否则,文化传承就只能是坐而论道的空洞话题,完美的规划设想也只能是一纸空文。
2.应更加注重培养国民的参与意识,为文化传承事业构建厚实的支撑。普通民众是传统文化的创造者,理应成为文化传承的主力军和坚实保障。传统文化只有深扎于民间肥沃的土壤之中,它才可能枝繁叶茂、永葆生机。相反,“如果失去了民众的自主参与,失去了精神和信仰的传承,它就一定会走向枯萎,甚至灭亡”[21]。我国台湾地区和国外各种文化传承方式之所以能够顺利实施,毋庸置疑与其有广泛的社会参与密切相关。如韩国“江陵端午祭”已成为民众“尝试新文化、探索新生活方式”的庆典活动,“人们不需要任何命令和要求,都会自觉参加”[21]。日本传统民俗始终没有脱离过生活,人们忘我参与、尽情享受[7]。法国文化是世界上最优秀的文化几乎成为法国民众信守的共识。相比而言,我国国民的参与情形不尽如人意。主要体现为:一是我国处于剧烈的社会转型期,社会上频出道德失范、诚信缺失的现象。受此影响,人们在传统文化中寻求安身立命的规范失去信心。如在德昂族社区里,水鼓曾是其族群文化的象征,然而,当前德昂族年轻人更钟情于外域文化,许多与水鼓相关的文化习俗和情感都随之消失[22]。二是有人对传统文化采取排斥、嘲谑的态度,生活观念庸俗,“有的痴迷于麻将歌舞,有的寄兴于低级趣味,有的热衷于海吃猛喝,有的专注于权钱交易”[23]。三是当前人们在利用传统文化资源时表现浮躁,抛弃传统文化的原真表达。例如,当“端午”、“中秋”、“春节”等传统节日来临时,人们盘算较多的是休假天数和出行计划,而不是以平和的心态去重温传统节日的民俗意义,其文化意象和记忆常常在喧嚣嘈杂的旅行人海中,在朋友聚会时的推杯换盏间,变得日益模糊。
因此,当前我国传统文化传承事业更需要国民“自下而上”的话语呼应。我们应该思考如何通过国学教育、节俗载体重构、传统美德倡导等方式,使广大国民真正体会到中国传统文化“所蕴含的激扬生命的意识与顾念家国的历史情怀”[24],从而使捍卫、传承中国传统文化成为国民自发的文化自救和道德自救。
3.应更加注重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承体系建设。构建起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是当前我国弘扬传统文化的历史使命,也是借鉴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传统文化传承经验的最终目标。而“独特的文化传统,独特的历史命运,独特的基本国情”要求我们在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的建设中,应持守“多元一体”的文化传统。一方面,继续弘扬各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各民族文化的传承与发展。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忽略对中华文化认同的倡扬。各民族文化只有汇融入中华文化的浩荡洪流之中,才能获得更为持久强大的生命力,其所追求的“家国伦理”的价值目标才能更好地实现。因此,我们在借鉴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经验,推进中华优秀文化传承体系建构时,应以珍惜和维护我国“多元一体”文化传统为出发点,做到“择善而从,取长补短”,避免在中西文化碰撞中出现盲从或迷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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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叶剑锋)
崔榕(1972—),男,湖北恩施人,中南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副教授,民族学专业博士,研究方向为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尹旦萍(1973—),女,湖北恩施人,中南民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中国传统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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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7155(2016)04-0074-06
2016-06-21
2013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少数民族乡村‘文化网络’与社会管理创新研究”(项目编号:GSY13013)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