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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力“C·C 讲座” 心系“基委会”
——肖剑鸣先生践行中国犯罪学之路

2016-03-15本期主持人皮艺军翟英范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3期
关键词:犯罪学犯罪青少年

本期主持人:皮艺军,翟英范

倾力“C·C 讲座” 心系“基委会”
——肖剑鸣先生践行中国犯罪学之路

本期主持人:皮艺军,翟英范

2015年5月23~24日,由北京工业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与台北大学犯罪学研究所共同主办的《首届海峡两岸社区矫正论坛》在北京召开,并举办了《海峡两岸犯罪学者对话会》,肖剑鸣先生应邀主持这次《对话会》。在肖剑鸣先生的主持下,海峡两岸犯罪学专家学者齐聚一堂,围绕大陆与台湾地区犯罪学的基本定位、功效、与国际犯罪学发展趋势的异同开怀畅谈。利用会议的间隙,本期主持人采访了肖剑鸣先生,以下是访谈内容,与诸君共享。

犯罪学“基委会”,柳暗花明,绝处逢生C·C系讲座班,鹭岛黄埔,精英荟萃

主持人(以下简称“问”):肖老师好!我们想作一个系列的采访,请老一辈犯罪学专家主要谈谈自己的心路历程,形成中国犯罪学口述史。

您是我国改革开放后研究犯罪学的元老级专家,开办了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的C·C系列讲座,您参与了中国犯罪学的理论建设,请结合您的研究经历和心路历程谈谈我国的犯罪学及其研究特点。

肖剑鸣(以下简称“肖”):教育部搞学科排行榜,我们福州大学在320所新颁布国内名校排行榜上仅位列52位。你们警院排到哪去?你这个小舞台,把这个戏演到这个程度,这个口述史作得有声有色,我看你真的是这样的(肖剑鸣先生竖起了大拇指——编者注)!《河南警察学院学报》在全国算什么?只是一个小小的地方行业院校的学报,现在搞成这么大个阵势,推动犯罪学学科建设,实属不易!

我几乎每一次见到艺军,都对他说到30年来我总说的“三个十年”。第一是“十年草创时期”,南宁会议创建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开局;“十年兴盛阶段”,就在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孕育中国犯罪学的同时,以厦门大学的C·C系列讲座为发端,到犯罪学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简称“基委会”,在民政部注册时作为国家二级学术社团,全称是“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犯罪学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的成立。尔后便是1992年中国犯罪学研究会成立到本世纪初的“十年徘徊时期”。迄今为止第四个十年过去了,该如何去概括,我看可以说是“十年低迷时期”。

如果从犯罪学学科发展这个角度来说,现在所有的犯罪学体系存在着共同的问题。第一,它没有主体静动脉,没有学科主干。在十年兴盛时期,我们办C·C系列讲座的时候,就已意识到这一点。什么“青少年犯罪学”?!并没有独立的“青少年犯罪学”。作为独立学科体系的称谓,它不成其为“学”,只是犯罪学的某一个研究领域,而不是一个分支学科。否则的话,只从年龄阶段等简单个体生物特征上去划分,岂不是还有老年犯罪学、妇女犯罪学等?

问:我现在有个问题要请教您,您那个C·C讲座才办了一期,但是,许多人基本上都知道有这么个犯罪学、犯罪行为学和C·C讲座。想知道当时您办C·C讲座的目的是什么?

肖:1991年举办那个C·C系列讲座,我只能说是办这个讲座的策划人、组织者。当时办这个班,有三个部门、三股力量构成的联合体。一个是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一个是当时的厦门大学法律系;一个是我担任主编的《社会公共安全研究》编辑部。你皮艺军可以说是代表“学会”参与这个班的组织、策划。还有一个是当时的厦门大学法律系的副主任、后来是厦门大学法学院院长的廖益新教授也自始至终参与了。

办这个班的目的很简单。就是在当时历史条件下,想看看青少年犯罪研究的基本状态。这些当时的学者到底有什么看家本领,都掏出来展示一番,因为我那时候刚进警界,特别关注犯罪学的研究状态。

问:青少年犯罪和中国犯罪学研究将近四个十年,走过了这么长的路,您肖剑鸣先生在这里面留下的痕迹,是任何人都抹不去的。因为这么多年,接触这么多人,在交谈的时候,谈犯罪学必谈肖剑鸣,谈肖剑鸣必谈C·C讲座。还有犯罪学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您主持搞了10多年,您说您能亲自把自己抹去吗?您抹去了别人会给您又描一描添上去。

肖:C·C系列讲座出了不少人才,周良沱也好,李晓明也好,还有陈利,你们河南警察学院的余强等两位教授(当时是一般教师)等,这些参加过C·C系列讲座的,的确有不少已经成为后来活跃在政法部门、警察院校的骨干。当初,之所以办这么个班,只不过是想看看这个青少年犯罪研究到底是个什么样子。但是,办班后出了个意外,皮艺军返京时,出车祸差点就掉命了,当时我的心情搞得很不好,如果皮艺军扎在里面,也许十个C·C系列讲座也补不过来。他当时的确把全部精力投入到那个工作当中去了,有点生命重新点燃的味道。不过,皮艺军在C·C系列讲座中付出的辛劳得到了回报。他在北京因伤住院后不久病愈,便提升为“学会秘书长”了吧?

您皮艺军搞的“犯罪学高层论坛”也好,张远煌搞的“企业家犯罪高端论坛”也好,以及您翟英范推出的“犯罪学中原论坛”也好,在我看来,整合来看就是一个“凤凰浴火”的过程,但是这个凤凰飞到火里面去它能不能再生是关键。有的飞蛾扑火,有的浴火重生。那么,这个关键是什么?我看根本问题要回归历史,以史为鉴,历史是照亮未来的镜子嘛!比如说,你们现在有很多史料都没搞清楚,例如,罪因系统的概念到底是谁最早提出来的,口说无凭,得有文献佐证。所以,我对你们二位曾说过:离开了文献史料的口述,其透视史实的力度是不够的,甚至可以说价值是非常有限的。

问:我还是对您办的C·C讲座很感兴趣,现在咱们中国犯罪学名家中,不少都是C·C讲座班里走出来的。

您办的这个C·C讲座您自己看似很简单,其实在中国犯罪学的历史上,它不是一个很简单的事,确实是这样。您当时的目的也很单一,就是检阅一下我们当时青少年犯罪学界到底有没有人才,到底能不能成事,到底有没有可能将学科推进到建构中国犯罪学的新阶段。您采用这种方式第一次把所有的这些犯罪学研究人员给聚拢在一起,形成了一个无形的联合体,或者说是庞大的团队。

肖:这个学科到底是什么状态,现在才慢慢越来越清晰,当时是个很模糊的状态。“本体犯罪”概念是我脑子里想出来的,也算是一种思想吧。我那个时候就说犯罪学缺的就是一个自身的本体,任何一个学科,没有自己的主体体系框架,何以生存?!

我可以很认真地告诉你,对于中国大陆的犯罪学研究群体真正值得关注的,一是中国犯罪学研究人才的“大逃亡”、大流失。知道吧?就是当年一批真正的精英,大多流失到海外去了,或是流失到其他领域里去了。比如四川社会科学院的王曙光流到澳大利亚去了,天津南开大学年轻的副系主任周仲飞去了英国留学后改攻金融学,回国后先是在上海财经大学当副校长,现在上海政法学院任院长。二是升官,再比如,上海的肖建国、杨正鸣都成了学官,湖南的谢勇已是省部级高官。

那时候,犯罪学圈内的“三肖”,肖建国是“小肖”,我是“中肖”,“老肖”是肖约之,就是最早的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秘书长。

老人老同志,总希望自己干了一生的事业,有更多的人去传承。对不对?你们搞口述史,这对于老学人来说是一种寄托,一种情结。但是这是与时势相关的。

问:现在无论您怎么说,我对您做的那个事非常感动,在浮躁的学术风气之下搞犯罪学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而且做一件事能坚持做十几年,是那么执著,实属不易。

“基委会”十余年始终如一,年年都坚持召开高质量的年会,其他专业委员会基本上都没有这样做。因为您名声在外,采访这么多人都提到基委会,说肖剑鸣功不可没,都佩服您十几年这么执著地干。

肖:“基委会”它不只是我一个人能干起来的,他是一批志同道合者自动凝合成群的,其中北大的储槐植老师才是功不可没,老先生是“基委会”的一面旗帜。从1995年创建始,这么多届地延续下来,直到本世纪初“基委会”的会议,储老师几乎场场不落,真是不简单。

回忆一下当年的情谊,当初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有几个学界中青年人,皮艺军、周良沱、郝宏奎、武伯欣。那是在形成了一种共识的基础上,自然就凑到一块去了。

问:先是最核心的,肖老师和皮艺军两个人,肖老师感召力大,然后逐渐往外面扩展,平辈的就是周良沱、武伯欣这些人,长辈的就是储槐植、戴宜生、于真,当时还有公安大学的崔敏,这都是些社会科学界了不得的人物,还有周路、冯树梁先生后来也进来给予支持。是这样一个顺序吧?让我们先从C·C系列讲座开始讲,C·C讲座到哪儿都绕不开。

肖:C·C系列讲座的相关文献如果带来的话,“编后语”应当好好看一看(在1992年出版的《犯罪学引论》的“编后语”中,列举感谢了本段下文提到的所有厦门政法机关的领导。——编者注)。现在看来,一个耐人寻味的现象是,几位赖昌星案中涉案的要害人物,当时都在厦门市委或是政法部门,都接待了我们。除了当时的厦门市公安局年轻的副局长许甘露平安无事且调河南晋升外,其余都被关到监狱里面了。政法委书记刘丰,还有当时刚空降到厦门去分管政法工作的常务副市长张宗绪,在厦门宾馆市政府的招待所出面接待担任主讲的几位学者时,皮艺军当时也在场。张一进来谈笑风生相互介绍以后,还幽默了一下,“你们都是犯罪学家,不是犯罪家”。记得吗?这位把“犯罪学家”和“犯罪家”扯到一起的张副市长,后来却被赖昌星拉下水,由分管犯罪治理和政法工作的副市长变成了“犯罪家”了。当时在场的罗大华先生,他也不管什么副市长不副市长,毫不客气地回了一句:“张市长,这可是两个根本性质不同的概念。”

我和皮艺军都是主持人,还有厦门大学廖益新总管后勤保障。因为我们三个人经常凑到一块商量应对办班中出现的种种矛盾,当时周路戏言我们为“三巨头”。我们三个人的确是默契配合、齐心协力,当时分工是我主抓前台,并陪同廖往返机场接送主讲人;皮艺军除了主持讲座外,还要和学员打成一片,深入学员中组织每讲的讨论。当时,讨论专设在一个学员住宿的房间,学员称之为“×××室”。

这里还不妨透漏一个惊人的“秘密”。当年,C·C系列班的后勤保障人员中的一位骨干竟是当今厦门大学赫赫有名的校长、经济学家朱崇实先生。

讲座是1991年的夏天办的。1992年,中国犯罪学研究会才正式成立。

关于C·C讲座,我当初的指导思想的确非常单纯:青少年犯罪研究到底有一支什么样的研究群体。光看理论,那时候文章的确已经不少了。

就是说正视一下青少年犯罪研究十年里面的,那些标志性的成果,代表性的人物。对于那个C·C系列讲座,我感觉当时最最冲动的也最投入的当属你皮艺军了。讲座安排当时的一些大腕郭翔、储槐植、罗大华、康树华、何为民、武伯欣、戴宜生、张朝鲜、谷迎春、邹明理、夏吉先等一一登场执讲之后,还安排了两位主动请缨者周路和赵可。还有两位学界老前辈也来助阵,一位是天津市公安局已退休的老局长杨洛河,一位是浙江省公安厅的周长康。C·C讲座,储老师在当时的讲课人中是最受欢迎的一个。

倒数第二个才轮到皮艺军讲,最后一个是我讲,前面还有两个少壮派插了进去,王曙光和陈箭。前几年见到时,陈箭已是山东商界大腕、建达集团董事长,一见到我坐下来,提这个事的时候,陈箭还说他那时还领了一个C·C系列讲座的证书,这是香港惩教署长简能提议的。证书上面盖的是厦门大学的印章,是一个很好的纪念品。

郭翔老师当时忙着出访,但仍关心C·C办班,到厦门执讲后由此出境,走前向我推荐这位英籍的简能先生。郭为这个事又是写信,又是发电报,又专门打电话,说简能提了一个要求,这个要求很简单,讲课钱不钱无所谓,要的就是盖有厦门大学印章的主讲聘任证书。

南宁会议最轰动的事就是邵道生和谷迎春在会上提出“社会主义产生犯罪不可避免”这一命题。那个年代敢提出这个问题是需要有相当的理论勇气的。当时许多学者坚持说,我们的国家因为是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社会,是不会产生犯罪的,资本主义才是犯罪土壤,这几乎形成定论,因此可以称之为“禁区”。

犯罪学发展经历了两个十年,一个是C·C系列前面的十年(1982~1992年);还有一个是新世纪、跨世纪那个十年(即中国犯罪学研究会1992年成立后的又一个十年),C·C系列讲座恰在这两个十年中间举办,客观上标志着犯罪学研究的启动和发展。

问:实际上肖老师举办C·C讲座,不是培养人才,是检阅队伍,是在检阅中培养,是办了一个中国犯罪学的黄埔军校。所谓队伍的一次大检阅,可以叫大集结吧。

肖:周良沱有没有告诉你?我听到自报山门为苏州大学教授的人晚上九点多钟,打电话来了。我把电话拿起。“你是肖老师吗?”我说:“你是谁呀?”他说:“我是晓明。”我说:“哪个晓明啊?”后来我记起来了,这不是当年那个C·C系列讲座中十分投入、相当活跃的河北省警校的教员李晓明吗?他现在不得了了,在苏州大学法学院带博士后了。李晓明在电话里跟我说,他现在给学生讲课,经常会提到C·C讲座。

在我的一本诗集中我记下了这样的一个特殊的时刻:2013年5月26日21时35分。《小酣沉梦醒与良沱、晓明二君电话叙旧感怀》:铃音久震扰梦惊,闻报家门顿醒神!感君久别常萦怀,愧我却淡续缘心。鹭岛熙熙气虽感,京华攘攘喘衰声!学人魂销逐风散,浴火精灵各重生。诗中腰联两句是值得玩味的,“鹭岛熙熙”音乃厦门C ·C(谐音)系列讲座是也。“京华攘攘喘衰声”,与其后两句又隐喻说的是什么?你们皆是身怀诗技者,就不用解释了。

C·C系列讲座,当时参加的有130多人。周良沱、李晓明、李锡海、陈利等,今天的犯罪学精英人物,当时都是学员。我对犯罪学这个讲座的总体设计思路是,弄出一本讲座文选。十年草创时期发展,就弄出了一个C·C系列讲座的理论结晶品《犯罪学引论——C·C系列讲座文选》。所以,在这本书的扉页特别标示了一句话:“谨以此书纪念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十周年诞辰(1982~1992年)。”写上这句话,实际上是表达对我国犯罪学研究真正的开拓、立基人物,当时的“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会长、也是成立“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后的名誉会长张黎群先生的一份敬意。张老亲临厦门,见到我后坐下来说的一段话至今令人难以忘怀。他说:“肖剑鸣啊,你真是‘灯下黑’呢!办了这么大的一件事,省里的大领导竟没人知道。”他告诉我,他已经了解到福建省他的老战友、老部下中在位的大人物全都已知道这个“C·C系列讲座”是怎么回事。

十年草创到C·C系列讲座之后,犯罪学走上集约化了,犯罪学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就是十年集约生聚的产物。

有人提出,似乎“犯罪学研究会”成立以后到现在才有中国大陆的犯罪学,这是一个误区!实际上,青少年犯罪研究的发展阶段中就已经萌生了犯罪学的理论思想,而且迄今很难讲清楚它是衰落、是低谷,还是消亡,很难讲清楚。在我看来,倒是犯罪学本身却的确进入了一个萎缩、衰变的状态。

问:当时有两股力量,一个是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还有一股力量是要成立中国犯罪学研究会。我跟肖老师说,学科建设的需要,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已然含在犯罪学学科里;另一个是康树华的目标,他要筹备成立犯罪学会,很大程度上就是C·C讲座这样一个学术队伍大集结以后,大家普遍看到了历史的发展潮流,这已经不是一个青少年犯罪研究的问题,而是一个犯罪学学科基础理论建设的问题。成立犯罪学会、厘清学科定位是大势所趋。于是1991年从厦门大学回去以后,康树华就开始跑这个事情,1992年就成立了中国犯罪学研究会。

据我了解,当时您是这样认为的: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已经不能包含犯罪研究的全部内容了,需要一个更大的学会,也就是老子要诞生,结果在这个诞生过程中,突然目标换了,不是您想象的。

肖:用皮艺军的说法,根在哪个地方?会不会是假的?是没有根的一棵树。为什么犯罪学会不赞同挂靠“基委会”?为什么搞基础理论研究的“基委会”居然挂靠到青少年犯罪学会?这倒是一个要害,既然是这样的情况怎么又倒回来了?成了“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下属分支学科,岂不是变得根不成根,树不成树,不伦不类的?所以这是值得在犯罪学史中写清楚的东西。

都看到“犯罪学研究会”的希望,都投入去筹备了,真诚地支持它,但进去以后却发现不是那么回事,又拐回到青少年犯罪研究会来了,这是一种扭曲,是名不正、言不顺,但是当时为了生存的需要,为了基委会尽快诞生,我们就不去管它这个“名分”了。

一份史料,就是所有的历史人物以及历史事件过程的真实展示,比如说平顶山会议,有的人说这个典型事件里面的典型人物,那位当时的司法部长大人邹瑜算不算?以我之见,平顶山会议典型历史人物就是武伯欣,是他掀动了会上的一场波澜。

问:一个是人物,一个是学术成果。要一个一个都捋清楚,出了什么成果,什么代表人物,发表了什么理论观点,这是按事实来的,这个已经在史实之中。

肖:有了武伯欣在平顶山会议中的报告,就产生了最典型、最突出、最具标志性的对武伯欣的非平衡因素以及对耗散结构理论的认识与评价。

李晓明最近来福州找过我。我就问他,我说你现在是刑法的教授还是犯罪学的教授?他告诉我他搞了一个刑事司法研究中心,是在刑事司法学院设立这个中心,但是这个中心有博士点,有博后流动站,也就是说他既可以带博士生,也可以带博士后。

当时,李晓明说,我现在常跟我学生讲,国民党有个 C·C,我们中国的犯罪学界也有一个C·C,那么这个C·C就是肖老师、皮老师办的那个厦门C·C系列讲座,我就是从那个讲座里走出来的。我说这可以相提并论吗?

问:这个比喻有意思。“基委会”开始也想挂在犯罪学研究会底下,但却成了一厢情愿,受到拒绝。肖老师如果开始便对犯罪学研究会不屑一顾的话,不会争取往那儿挂的,就会自己另起炉灶了。

肖:但是有一些秘史,现在几十年过去,已成为历史,也该“泄密”了,否则对不起学术史,也对不起后人、后学者。我前天跟储老师聊,我还问他。我说,储老师您还记得吗?当时您出山担纲“基委会主任”可是不容易的。当时,是我们几个人去的,到储老那里,请他出山,储老师一开始很不情愿。储老师性格上的一大特点是“仁者之讷”,他是一位相当纯、十分有涵养的大学者。我们经过讨论,一致认为就是要请储老师出山才行。储老师觉得这对他来说是相当麻烦的一件事,让他当基委会主任对他来说是一件十分头疼的事。所以,我当时便给他做工作,他开始说你老肖为什么不能当?我就跟他说,我是在福建公安干校,连福建公安专科学校牌子都没挂出来。基委会这样一个国家二级学会,能往这么个地方挂吗?再一个,我的学术名望怎么能跟您比啊?我们这个学术委员会必须得要一个高学术名望的人来担任主任。储老师您放心,那些麻烦事我来,您就一心一意地该干什么干什么,每次年会为我们作一个精彩的学术报告就可以了,后来也是这么做的,所以老先生很开心。

这个工作完了以后,我便独闯“帅府”,单独到康树华这位当时首届犯罪学研究会会长家去了,就跟他讲我们的想法思路,另外把储老师作为“基委会主任”定下来了,筹备组成员就是我们这些人,问康会长“您看行不行”?老先生说那就放在这里吧,咱们先议议,基委会成立以后咱们该干哪些事。听懂了吧,老先生要下指示了,要统一思想。我说这个我们先听康老师的,那个时候感情还没有达到后边那个状态,没办法说话了,然后他坐下来说,你们那个基委会班子要注意几点,就下指示了,不能光是你们学者、教授、研究人员,那是不行的,必须有官员,到时候哪些人是基委会的成员,我们学会要研究要确定,确定一个所谓“合理的结构”,这是第一个。

我当初一听,脑子就有点发麻,官员来参加办学术机构能办成什么样?学者还有话语权吗?我们还能按照原来的想法,把理论犯罪学的构建问题解决好吗?还有第二个问题。我们要搞的这个犯罪学基础理论,不是专门研究“马克思主义的犯罪学”。我说康老,您这个提法好像我们不太懂。他说这有什么不好懂的?什么地方不懂?我说马克思是犯罪学家吗?“马克思主义的犯罪学”?他是犯罪学家?我当时说,马克思是导师,在中国大陆版图上,他的思想指导一切,只能说我们这个犯罪学的研究,也离不开马克思的思想指导,不是说犯罪学也是“马克思科学的构成部分”。马克思科学是“三个来源和组成部分”,这里面可没有犯罪学“这个东西”。我当时用这种方式,很平心静气跟他聊,他大概发现了话不投机。我这番话的本意是,犯罪学是两百多年前源于所谓“犯罪土壤”的资本主义国家,而在西方世界马克思主义不过是个学派,中国的犯罪学要走向世界,对外进行学术交流,这样会成为笑话。

康说,按您说的,恐怕这个事情将来就不太好办了。这等于回绝了。后来我聪明就聪明在意识到与康会长之间是一种在理念上、学术观念的冲突,是不可调和的矛盾。强扭的瓜不甜,不如弃之而去,另辟蹊径。看老头子这一关我过不了,他的意思已经很明确,也挺冠冕堂皇,他说,如果你们这个指导思想不能解决的话,你们先把指导思想统一好,统一好再来,再派代表来。就是说我不算代表,其他人可以当代表,赵可应当是比较容易接受的,他好像后来是戴宜生在公安部四所所长卸任以后的接任者,是当时名列周密之后的犯罪学研究会秘书长,也是成立犯罪学研究会的功臣,鞍前马后为康出力不少。最重要的一点是,赵可对我们比较亲和,又是一位热衷于犯罪学基础理论建设的同道。我们于是拐了个弯道通过赵可去做康的工作(赵可为了参加C·C系列讲座担任主讲,曾给我来信主动请缨)。

对康,你不能顶他,只能琢磨怎么去对付他。他已经“位高权重”,雄视一切,我后面一直在想这个事该怎么办,怎么通过赵可去过康树华这一关。

问:尽管通过赵可做工作,但会长会议最终还是断然否定,赵可就把这个信息透露出来了,不批准基委会成立。我(皮艺军)当时在场,我说“基委会”跟其他的专业委员会不一样,这些人是中国犯罪学的中坚力量,不说储老师,其他的那些中青年学者都是很厉害的,所以你不要拒绝这些人,就这么几个字,“气可鼓,不可泄”!学术激情怎么能这样被抹杀呢?

肖:储老师那样的性格都发话了。他倒不在乎什么主任,他觉得这样对待这些学术青年,是不对的。储老师有一句话特别经典,其实没有哪一个真正的学者,是靠学会来取得成功的。这体现了储先生自己的深刻体验。

这个事被拒绝以后,紧锣密鼓准备在烟台开办的“第二期C·C系列讲座”自然就半途夭折!我们马上就开始新的考虑,当时张黎群还健在,当时郭翔老师也是非常支持的,就只好提出再转回到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去挂靠,转过去以后,大家很奇怪的,“犯罪学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怎么会成为“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分会?那不有一个“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吗?怎么跑到这儿来了?现在看来,这是一个很大的观念误区。

这个过程,冯树梁应该是知道得比较清楚的,赵可是最清楚的,赵可是秘书长嘛。

这样,在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张老和郭翔老师的扶持下,“基委会”很快就得到批准,然后刻下印章了,便开始启动。

我今天披露这些30多年前的一段“基委会”几乎被扼杀,“胎死腹中”,后又柳暗花明、绝处逢生的一段“秘史”,完全是对犯罪学的学术史负责。说穿了这种挂靠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扭曲现象是源于一种“道不同,不足为谋”吧,一种无奈的选择。

问: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开会研究的时候,肖老师带了一个人叫利子平,是南昌大学的,他特别热心地要把我们基委会挂他们那儿去,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他从来没参加过,来了以后跟我们谈,谈完之后就决定放到他们那儿。肖老师这个事以前讲过,考虑把这个基委会放在南昌,自己的家乡,利子平人又那么热心。

肖:一直到开“基委会”成立大会,厦门大学的代表洪成德教授,还私下对我说,肖老师在福建,怎么不把这么重要的一个学术社团挂到厦大呢?挂到南昌大学不是舍近求远吗?

这后面廖益新就是当时C·C讲座的承办单位厦大法律系主要负责人。他说,肖老师,像这种事,都不跟我通个气。我说,通什么气?你们已经挂了国家二级学会“国际经济法学会”,你再挂一个那是不可能的,那你挂两个二级学会,怎么可能批啊?

而且那个时候必须尽快地把“基委会”瓜熟蒂落地解决掉,这就是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再加上利子平表现得特别热情,还有一个王国炎,他原来是当时南昌大学法学院院长,利子平是副院长,王国炎已在后来晋升到南昌航空大学党委书记任上,前几年落马成为臭不可闻的腐官,王也是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的副主任。当时,他私下对我很诚挚地说,您挂到我这里,我这个院长来搞事务性工作,就当个副主任委员,利子平是副院长,当秘书长。江西警院那时候周良沱当江西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副校长的时候,王还只是个系主任,周良沱对我提出来利子平你不要指望他,然后就推荐江西公安高等专科学校的治安系主任周忠伟兼副秘书长。

不管怎么说,几经折腾,“基委会”成立的那个大会终于开了,在南昌大学开了,储老师等专家学者济济一堂,成立大会开得还是相当不错的。当时,南昌大学的校长潘际銮院士、书记姚亚平都亲临参加了开幕式。姚亚平这位北大语言学博士在几次接待我和与会的储槐植、戴宜生、崔敏等学者后,皆表示了一种惊讶:没想到在中国还有这样一支气度不凡的队伍。张黎群老先生专门发了一个贺电致贺,这就够了。

你们搜集到的下面这篇文章《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介评》是原《社会公共安全研究》杂志社的一个责任编辑陈荣文撰写的,他现在是福建社科院法学所的一个负责人,是很有思想、很敬业的年轻人。原来就是像张超这样的年轻人(当时西南政法学院研究生毕业,刚分配来我任总编的《社会公共安全研究》编辑部),现在已经羽翼丰满了,很有才华。这个材料已经比较完整了,作为一个“基委会”的史料相当完整了,就是基础专业委员会成立始末的前因后果,全部在里面,这份《介评》作了阐述,并且是夹叙夹议,十分详尽、翔实。你查一下,作者就是陈荣文。客观地说,《介评》中所述的一切学术活动,基本上是在本人策划、主持下运作的,文中便无须一一点明。

链接:

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介评(陈荣文2002年作)

一、“基委会”的创立

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犯罪学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基委会”)创立于1995年。当时的学术背景和社会现实背景是,在我国犯罪学研究经过10多年(从1979年算起计有16年)的洗礼,犯罪学科学体系从依附于刑法学到逐步形成自己的理论体系,犯罪学研究的人才积累无论是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达到了一定的程度,但我国社会的现实犯罪态势则依旧相当严峻并具有时代特点。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基委会”应时而生,且从其诞生时起便担负着双重的历史使命,即建立、拓展和完善、丰富有中国特色的犯罪学科学理论体系,并在该理论的指导下创建有效的、切实可行的社会控制模式。可以说,“基委会”从其创立之始便任重而道远!

如果我们也来一次饮水思源的话,可以说,在“基委会”诞生之前,我国犯罪学界的众多有心人便为其诞生从理论上和组织上做了功不可没的铺垫。譬如,1991年4月12日至25日,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厦门大学法律系、《社会公共安全研究》编辑部三家在福建省厦门市联合举办了“当代犯罪行为、犯罪学研究”学术讲座(在学界被称之为“C·C系列讲座”)。开设讲座的人员全部来自于国内著名的大专院校、研究院所中的犯罪学资深学者、教授,他们有康树华(中国犯罪学研究会首任会长、北京大学犯罪问题研究中心主任、犯罪学教授)、郭翔(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会长、原中国政法大学法社会学与青少年犯罪研究所所长、教授、美国犯罪学学会1995年度“国际杰出学者奖”获得者)、戴宜生(原公安部公共安全研究所所长、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会长、研究员)、储槐植(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罗大华(中国心理学会法制心理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政法大学犯罪心理学教研室主任、教授)、何为民(中国心理学会法制心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央劳改劳教管理干部学院犯罪心理学教研室主任、教授)、邹明理(西南政法学院侦查系系主任、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主任、教授)、夏吉先(华东政法学院教授)、周路(天津市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天津市犯罪问题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赵可(公安部公共安全研究所副所长、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武伯欣(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心理学教研室副主任)、皮艺军(中国政法大学法社会学与青少年犯罪研究所所长、研究员)、肖剑鸣(原《社会公共安全研究》主编、现为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简能(英籍犯罪学家、原香港惩教署署长)、谷迎春(浙江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中国社会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浙江省社会学学会副会长、研究员)、王曙光(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助理研究员)等。学术讲座的内容涉及犯罪学研究的各个领域,集中展现了犯罪学研究的最新成果,其主要方面包括:当代中国犯罪学的理论特色;西方犯罪学理论评析;犯罪学本体理论;犯罪学方法论;犯罪本源观;犯罪原因论;犯罪预防与犯罪控制;犯罪对策研究中的新领域;等等。来自全国22个省、市、自治区的公、检、法、司机关的各级领导干部、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教学、科研人员以及战斗在政法工作第一线的业务骨干共130多人参加了这次讲座。这次“C·C系列讲座”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在中国犯罪学研究史上留下了不可磨灭的历史功绩。其历史功绩主要在于,第一,它充分显现了犯罪学研究的魅力,为中国犯罪学研究挖掘、培养、锻炼和储备了人才资源;第二,它对中国犯罪学研究的成果作了一次阶段性的总结,开始有意识地构筑犯罪学理论体系,并推动犯罪学研究朝多维视角、多向度方位发展。这次系列学术讲座的书面成果体现便是《犯罪学引论——C·C系列讲座文选》,该书由肖剑鸣、皮艺军主编,警官教育出版社1992年9月出版。

1993年12月19日至25日,“当代犯罪学重大理论咨询报告会”(下称“咨询报告会”)在福建省福州市隆重举行。这次“咨询报告会”由我国一批矢志于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的学者发起,由时任《社会公共安全研究》编辑部主编的肖剑鸣具体策划、设计,该编辑部全体同仁倾力合作、组织实施。来自于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中山大学、华东政法学院、湘潭大学、上海大学等大专院校的犯罪学及相关学科的教学、科研人员和来自于全国各地的工作在公安、司法等实战部门并长期有志于从事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的可敬的同志们,参加了这次“咨询报告会”。会上,储槐植教授、赵廷光教授、皮艺军教授分别作了《论我国犯罪学理论框架及研究目标》《犯罪的本质、起源与产生的原因》《中英犯罪问题比较研究》等主学术报告。会议还互询式研究了下列几个方面的问题:1.犯罪概念内涵的多维透视;2.犯罪类型特征的动态考察;3.犯罪本源流变的演化追溯;4.犯罪行为机制的科学揭示;5.犯罪致因关系的系统综合;6.犯罪控制对策的设计操作;7.犯罪研究方法的规范拓新;8.犯罪学理论的体系构想。同时,会议还组织专家组“质咨答辩”了下理几个问题:1.应当如何理性地清醒认识我国当前日益严重的犯罪现象及预测其客观发展趋势;2.在市场经济大发展的新的历史时期,有哪些犯罪学热点、难点、疑点问题需要犯罪学理论界进行深入研究并给以科学回答; 3.对于我国的犯罪学研究现状、研究方法、总体理论水平以及比较有代表性的理论观点、学术流派如何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价;4.面对“经商热”“下海风”、拜物教潮流,如何集结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队伍并加强其有效协作。

这次“咨询报告会”,其主要意义不仅在于众多主学术报告的深广,而在于它为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学术会议的会议形式起到了一个良好的示范作用,在于它为“基委会”的成立奠定了良好的队伍基础,在于它通过“互询式研究”“质询答辩”,去芜存精,提供了一份《犯罪学研究论纲》,在于它为“基委会”的成立提供了良好的理论积淀和组织保障。

经过“C·C系列讲座”和“咨询报告会”的锻炼,并且由于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会长张黎群教授、执行会长、著名犯罪学家郭翔教授、副会长戴宜生研究员等的倾力扶持、悉心指导、热切关爱,以及“基委会”挂靠单位南昌大学及其法学院的众多领导和学界同仁的真挚协助,“基委会”的成立得以瓜熟蒂落、顺理成章。

1995年11月16日,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犯罪学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在南昌大学庄重宣告成立。来自北京大学、武汉大学、厦门大学、上海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安徽大学、湘潭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学院等院校的储槐植、肖剑鸣、赵廷光、谢勇、周良沱、张明根、洪承德、张朝鲜、赵正大、贾宇、康均心、张建民、张瑞林、郭晓彬、曾月英等50多位国内犯罪学及其相关学科的专家、教授、同仁出席了大会。南昌大学校长潘际銮院士和党委副书记、博士生导师姚亚平教授亲临会议讲话、指导。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会长张黎群教授向大会致热情洋溢的贺信。“基委会”筹委会主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储槐植代表筹委会作了工作报告。

在“基委会”成立大会上,选举产生了“基委会”领导机构,储槐植任主任委员,肖剑鸣、皮艺军、莫洪宪、王国炎、谢勇、张美英、周良沱、武伯欣等九位同志任副主任委员,其中利子平兼任秘书长,王军、周忠伟等为副秘书长。

会议还讨论通过了“基委会”章程。《章程》规定,“基委会”属于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之分支机构,接受研究会的领导,独立开展有关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的各种学术活动。“基委会”的宗旨是,团结、组织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力量,努力探索中国犯罪学的基础理论学科构架,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犯罪学理论体系,为中国犯罪学的学科建设及犯罪防治服务。

“基委会”成立后,即聘请了第一届由赵廷光、崔敏、于真、郭建安、秦兴太等26位资深学者组成的专家组,以对“基委会”的活动提供指导性意见。“基委会”将其住所设在南昌大学政法学院,并在《社会公共安全研究》编辑部设立科研规划机构,以推动学会正常工作。

“基委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群体形成了一支极具凝聚力和吸引力、众志成城的科研生力军。

二、“基委会”的学术活动

1995年11月,“基委会”成立伊始,就在其成立大会期间安排了储槐植教授的《犯罪在关系中存在和变化》、肖剑鸣教授的《’95维也纳国际犯罪学研讨会评介》等专题学术报告。与会人员直接进入状态,集中讨论了犯罪学基础理论的分支学科的建设和发展问题,并根据讨论情况,提出了以各个分支学科为基础,设立若干边缘学科、交叉学科科研基地,基地既可以实体“中心”名义独立开展活动,也可组成科研联合体进行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与协作的构想,以推动、繁荣我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

1996年10月,“基委会”1996年年会在安徽省黄山市举行。会议由安徽大学、安徽省警察学校共同承办。山西省法学会会长、山西省公安厅常务副厅长尹曙生莅会作了精彩讲话。来自全国各地的近80名代表出席了会议,提交会议论文约40篇。会议就犯罪学基础理论的内涵与研究对象、犯罪学的特性与功能、犯罪学中的犯罪概念、犯罪学的研究方法、犯罪地理学学科的建构、现代化进程中的犯罪与犯罪控制、社会对“恶”的容忍度等犯罪学基础理论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并对犯罪学基础理论领域将面临的新课题提出了“对21世纪犯罪态势和新的研究领域的猜想”。

1997年7月,“基委会”1997年年会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举行。会议由广西公安管理干部学院与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科学院具体承办。来自全国各地的近60名代表出席了会议,收到论文50多篇。会议主题为“中国犯罪学基础理论跨世纪、跨国界、跨学科多维发展”。会议就中国犯罪学的发展与创新、有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社会转型与犯罪、腐败现象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1998年12月,“基委会”1998年年会在海南省海口市召开。会议由海南大学法学院具体承办。来自全国各地的80多位代表出席了会议,会议对刑法与犯罪的关系问题、犯罪学的实证与思辨方法论、当前犯罪与治安防范问题、影响犯罪学发展的问题清单等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2000年3月5日,中国政法大学法社会学与青少年犯罪研究所以“基委会”名义在北京操办了“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犯罪学基础理论2000年新春茶话会”。与会代表以在京犯罪学家为主体。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部宣传局、公安部社会公共安全研究所、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群众出版社、现代世界警察出版社等单位的在京专家、学者,以及自美国加州大学萨克门托司法学院回国讲学的任昕博士,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会长、“基委会”副主任委员肖剑鸣教授,山西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张建民副教授共40位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

2000年7月,“基委会”2000年年会在山西省太原市举行。会议由山西省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与山西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承办。此次年会受到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玉臻同志的理解与支持。来自北京大学、复旦大学、中山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等高等院校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公安部、司法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等部门的近百名代表与会共商世纪之交的犯罪防控问题。储槐植、戴宜生、冯树梁、谢遐龄、崔敏、皮艺军、屈学武、于真、周路、杨建广、严励、李锡海、卜安淳、李晓明、傅跃建、张建民、金其高、李慧、王利斌等知名学者出席了会议。会议围绕“面向新世纪的犯罪防控”这一会议主题,采取定题学术报告、自选报告、自由发言及学术沙龙相结合的方式展开,争鸣论辩、精彩纷呈,内容丰富、信息宏赡,气氛热烈。

跨进新世纪,“基委会”在京沪两地连续开展了两次以“中国犯罪学研究前沿”为主题的学术活动,一次是与华东政法学院协作的专题研讨(“上海会议”),一次是2001年年会(“北京会议”)。

三、对“基委会”工作的评价

通过回顾“基委会”的诞生、发展过程,中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的拓荒者们创榛辟莽、筚路蓝缕的艰难历程历历在目、清晰可见,自然,我们也不难读懂他们摒名弃利、呕心沥血、矢志不移地从事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以发展科学并经世济用、泽被后世的高大情怀。借用储槐植教授的话,“基础,泛指事物的根基。理论,指概念、原理的体系,是系统化的理性认识,是具有普遍意义和规律性的认识。基础理论,即根基性概念和体系。犯罪学基础理论,指关于犯罪的基本范畴的原理体系,或者说是有关犯罪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规律性认识。甚至可以认为,凡有关犯罪问题的理论思维均属犯罪学基础理论范畴”。如果从“理论思维”“根基性概念和体系”的角度去理解犯罪学基础理论,那么,无论怎样去推崇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的重要性都不会有失偏颇,更不会被人视为研究者们的王婆卖瓜。从学科发展自身的不易性规律来说,事实也正是如此。这也从另一角度反证了中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始作俑者们,在当时偏重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社会治安防控主政策形势下,高屋建瓴、从根基扎起,前瞻性地从事基础理论研究,以达到发展犯罪学科学理论并以理论为指导,引导社会治安防控政策沿着规律性认识良性调整的“出世”与“入世”双重目的的高瞻远瞩。此中意义与实益,不证自明,他们在中国犯罪学的发展史中,自有其一席之地。

至于“基委会”自创立以来,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学术研讨会、座谈会,吸引了各种优秀人才加入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队伍,传播了犯罪学基础理论知识,拓广了犯罪学研究领域,深化了犯罪学基础理论的专题研究,并开辟了众多犯罪学边缘学科、交叉学科研究阵地,加强了与国际犯罪学研究机构、人员的沟通、交流与合作,并汇集出版了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代表性论作 ,所有这些,对于犯罪学学科的发展、研究的进步,其中功德,无须我们今天绕舌,自有后人评说。(链接结束)

肖:在《北大法律信息网》上“法学在线”栏目登的,湖南大学王燕飞教授的那篇东西是比较有分量的,文章对中国犯罪学研究作了条分缕析的整体反思,而且他都是资料性的铺垫,就是把那些重要文献注释性地串联起来,一二三四五,把那些有历史性价值的理论文章全部列出来了。这个东西皮艺军你肯定看到过吧?你有没有注意到,这个后生可畏的王燕飞竟然以一种推崇赞赏的笔调把我近20年前对于“系统的犯罪学的理论建设”的目标“应当下大力气认真辨析我国乃至国外犯罪学历史演变的轨迹,鼓励、倡导那种在获得详尽、全面审视犯罪学历史与社会犯罪现实的新视角基础上,去科学选择犯罪学的论述范围,确定有科学价值的立论新依据、评价新标准,从而展示犯罪学研究者学术个性的探索性研究,注重学术思想观念、理论观点的创新,以力求设计、建立一个全新的犯罪学理论体系构架”这段话原封不动地摘引在文中,晓示今日之“后人”。这段话正是当时我为了阐明“独立的犯罪学应‘立足基础、面向现实’,注重理论建设”而作出的一个科学结论。不知诸位今日对此有何感触?有何异见?

问:基委会第一次年会在南昌召开,第二次在哪儿开的?每次开会主要研讨的主题是什么?第一次基本上是成立大会,把您提出的宗旨说清楚了。第二次呢?

肖:第二次会议是选择在湖南长沙,谢勇操办的。谢勇当时是湘潭大学法学院院长,但是开会是在长沙,他找到湖南大学当时的法学院覃院长,听说现在覃已到海南去了。

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有一个黄山会议,是第三次会议。那个会是开得最好的,皮艺军当时感叹不已,会址在汤口宾馆,那个汤口宾馆老板都感动了,主动提出免费提供一顿闭幕宴;说汤口宾馆接待了难以胜数的会议,没见过学术会议开得这么投入,一天三单元,代表们如此聚精会神。这次会议是安徽警校给资助的,安徽警校王晶是个功臣。安徽省公安厅当时的常务副厅长尹曙生是一员“儒将”,当时兼任安徽省法学会会长,到会议即席讲话去了。那次参加会议的人比较多,有80多个人。尹曙生和储老师都来了。那一次讲犯罪机制论的于真老先生令全体代表听得如痴如醉,享受了一顿“理论大餐”。崔敏和戴宜生、郭建安都去了。那次述评是年富力强的王平写的。

第三次会议之后,海南那个会议在黄山后面。海南会议是第四届,北海会议是第五届,太原会议是第六届。

山西高院的院长李玉臻找到政策研究室的韩德平作主题报告,而且又请了几个大腕。一个是复旦大学的著名伦理学家谢遐龄先生,还有一个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网络犯罪卓有成就的屈学武。

福州还有一次会议,谢勇崭露头角地参加了,规模较小,有二三十人吧。武汉赵廷光、莫洪宪参加了。那次会议是场咨询报告会,不是“基委会”年会,但却是“基委会”成立的一次极重要的筹划会议。

问:我记得屈学武讲计算机犯罪的时候,对法律规制的讲解,大家不太满意,崔敏和李锡海都说,她谈得离犯罪学太远。

第一次南昌会议我(皮艺军)没去,北海会议没去,其他的我好像都去了。戴老师都参加了。过不多久,基委会因为学会整顿,所有的印章都给收上去了。

肖:那叫“社团”整顿,刊物整顿,社团整顿两次。是司法部统一部署的,整顿的过程里面,我们那个“基委会”被判为屡屡违规操作,为什么呢?要打上“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犯罪学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那个标题要打多长啊?就打“中国犯罪学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把“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给去掉了。这就违规操作了,犯忌了!

当初一个思想意识,是想挂靠在中国犯罪学研究会没成功,又在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下面搞一个犯罪学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名义上不伦不类的。当时我们想来想去,也没人把这个当回事。活动中就是用的“中国犯罪学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这本应是顺理成章的,却坏事了,要检讨,把印章收回去,收回去以后,再也没给了。

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转而挂靠团中央,然后就上去一批新的副会长,除了李学斌以外,李玫瑾、王大为、许章润、周振想,都成副会长了。从那之后,我脱离这个学会的活动了。

肖:周振想是很有才的一个人,当初是接班人,张老已经看中了,所以他是常务副会长,当时是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的副院长。后来,很不幸英年早逝了。

通知我到北京开会,我就没去了。不去了,当时的副会长兼秘书长张潘仕还专门给我打电话,说肖老师您一定要来,您如果不来的话,可能您就不参加下一届的班子了。我就告诉他说,我可能从此会跟青少年犯罪研究“绝交”了,参加会议与否已无所谓。

1999年我的人事关系的确已经到福州大学去了,离开警界了。这也是个圆满的结局吧。

基委会开了有五次年会,在太原应该是最后一次。1995年,1996年,1997年,1998年,1999年,然后就商量搞跨世纪犯罪问题研究,前四年的是C·C系列讲座,四年三聚搞了一个《罪之鉴:世纪之交中国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上下册)。

问:肖老师您到了福州大学之后,就搞起了“犯罪生态学”是吧?

肖:不是搞犯罪生态学,我到福大是这样的,当时还同时调了另外三个教授,在福州大学人文系的基础上,要组建福州大学法学院。这样就把我,还有华侨大学法律系系主任姓朱的教授和福建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姓陈的女所长,再从武汉大学借调博导蔡守秋教授,就四个教授成了组建未来的法学院以及环境法博士点的骨干。这之后,我基本上和犯罪学便断缘了。

为什么呢?因为组建法学院以后,现在的高校都是这样的,每个学院都有所谓的重点学科,这是规定。福州大学法学院重点学科就是环境法。那么引进你肖教授就是为环境法专业组建博士点服务的。

加强环境法专业建设,为什么找我呢?因为他们已经知道了,环境法专业有两门重要课程,其中一门叫《生态学概论》,生态学概论这门课是未来博士点必须开设的,就是所谓学位必修课。博士点组建以后,作为重点课要开的。另外还必须要有一门课程是《比较环境法》。所以,一进去,在报批博士点之前我就先担任了硕士研究生导师,被要求开设这两门研究生课程。他们说,我们已经知道肖教授原来学的是林学。福州大学对我这个背景了如指掌了。这个林学里边有一个你们以前曾经学的专业课,叫做《植物生态学》。这门《植物生态学》的教材出自国民党时期赫赫有名的乐天宇院士,他后来留在大陆,没去台湾,我们上世纪60年代农林大学本科生开设的这门专业基础课学的就是这本教材。

经济与犯罪关系研究持久不懈犯罪与生态密码发掘开创新境

问:肖老师几十年来成果丰硕,影响深远。我们从网上和报纸等媒体资料上广为搜集了一些您30多年来发表的一些文章,并摘要简评,之后想请您对当代犯罪学的发展趋势及前景作一个分析判断。

我们挑选了几个主题简要归纳了一下,想聊一聊您的代表性观点和学术成果。

30年前,您发表了高见谈经济与犯罪的关系,这也是我们在中国知网等数据库上看到的您的最早的学术成果。我们发现这大概是最早提出“罪因论”这一概念并用系统论思想予以诠释的文章。

30年来,时不时地看到您在这方面发表的高见,令人关注。我们梳理一下您在这方面的论述。

1985年您发表了《论经济因素在罪因系统中的地位——福建省沿海部分地带农村青少年犯罪情况近察》。您发表这篇论文缘起于,您那时已经意识到“犯罪原因理论”,您将之简约地称之为“罪因论”,还明确提出它是犯罪学说的“基础理论”之一,进而论述:“任何犯罪学家几乎毫无例外地视‘罪因论’为自己学说的内核。改革开放后,在我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中,论著蜂起,争鸣活跃,成果喜人。特别是对犯罪原因的探讨,尽管与某些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尚处于初创阶段,但却出现了一股前景诱人的兆头,这就是对罪因的分析,一些论家注意到了‘方法论’的不断改进,如储槐植的‘多层次的犯罪原因论’、夏吉先的‘犯罪综合结构论’等。既逐步摆脱了单因素研究、静态分析、线性因果决定论的传统窠臼,也从抽不断、理还乱的多因交织论的所谓‘综合分析’(实则是‘甲、乙、丙、丁’枚举式罗列,而且一度越分越细,越分越偏,越分越怪)的僵化模式中脱颖而出,阔步迈入了系统分析阶段,从而避免了‘就罪论因’去逐个找出具体原因的‘头痛治头,脚痛治脚’的状态。系统论使人们大彻大悟,茅塞顿开,它向研究者昭示了:罪因元素的排列、组合是一种动态协同的有序结构,而绝非处于简单、机械、静止的堆积状态。导致每一个犯罪群体或个体走向违法行为、反社会道路的正是由此诸多元素所组构的主客观罪因系统整体效应的交互作用结果。就罪因系统而言,其整体罪因当然不等于局部罪因之和,因而局部罪因叠加的结果并不‘定能真正阐明犯罪的最终整体原因’。这无疑是罪因研究方面的一个新的突破,比西方渐兴的‘犯罪多元理论’前进了一步。”

您在这篇文章中还质疑道:“造成犯罪个体、群体形成的各种因素,在罪因系统变化过程中的地位是否平分秋色?它们对罪因系统整体各个运动阶段的作用,谁重谁轻有否差别?也就是说,在罪因系统中,面对历史、政治、经济、文化、意识、阶级、阶层、学校、家庭、心理、生理等等多种多样的元素有没有一个居于支配地位的,起决定性作用的主导因素?提出这一问题又是否有悖于系统论的整体功能及结构质变的规律呢?”这不能不说是公然挑战系统论的“整合功能”和“结构优化”思想。您对此似乎胸有成竹地答道:“我认为这首先需要由实践来加以回答,其次才是理论上的、必要探讨。”

因为您自信系统论是不能与辩证法、唯物论隔离的。有了这一前提,您因而理直气壮地说:“通过实地考察,我认为,对犯罪原因研究不应当仅就思想意识领域去探索,而应当深入到经济领域去追究。构成犯罪原因的各种元素并非简单平列、机械组合的‘传动装置’,而系立体交叉、复杂多变的‘网络结构’,在这一动态罪因系统内的各元素交互作用过程中,经济因素居于决定性的主导地位。任何犯罪个体和群体走向犯罪的具体原因尽管千差万别,然而都渊源于历史道德传统,植根于现实经济关系,也牵系着个体的客观存在(包括社会存在和自然存在),构成以经济为轴心的‘传统——经济——个体’三角形态的整体罪因效应交合作用区。”

我们之所以不避具体地大量引述这些睿智的论述,是因为其早在30多年前就发表问世,而迄今读来仍感新颖深刻。

肖:遗憾的是,你们把我犯罪学的起点推迟了差不多两年。实际上,我在1982年南宁会议后的《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会刊》这份正式创刊不久的“学术性刊物”1983年第4期上就发表了《从大学生犯罪趋势及动因看德育改革》。这时的“学会会刊”与南宁会议前办的那份《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通讯》(我把它称之为“白皮书”)比,可谓是“中规中矩”的一份像模像样的学术期刊,它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并发行,刊物目录页上标明主编是邵道生,责任编辑是后来的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张潘仕(令人惋惜的是他不久前去世了)。

那时候,张潘仕慧眼识珠般将此文特置于封面要目的显赫位置。此文的主要价值有二:一是提出“政治思想品质的教育”并不是“德育的全部范畴”,仅仅是“德育的组成部分”,而“德育结构残缺”必将加剧学生“精神蜕化、伦理蜕化、心理变态”,走向犯罪。二是较早意识到“人才犯罪”这一“令人痛惜的人才自毁”的现象。对照现在的高官、企业家、学者中的精英犯罪,哪个不是大学中的“尖子”人才?“不受诱惑者免于犯罪”,这恐怕是此文在30多年过去的时下反腐,高官、高管、高知纷纷落马中,大家仍应予认同的一个重要结论。

问:1993年您发表了《“增长乎”?“发展乎”?——评经济与犯罪关系研究中的一大误区》。论述“同步论”是现代化运动过程中经济与犯罪关系的一种普遍存在形式。对于那些由于同步规律不可能在任何时空条件下都发生作用,并依据个别的国内外“反例”,便一味指责“同步论”是一种虚妄的假说的诘难,您只是提醒持论者不妨去读读恩格斯曾经就此作出过的如下一些述及“规律—趋势”一般原理的经典性科学论断:“一切经济规律都只是那些逐渐为本身开拓道路而且互相交错的趋势的表现。”这是由于“一个事物的概念和它的现象,就像两条渐近线一样,一齐向前延伸,彼此不断接近,但是永远不会相交”事物概念同其现实二者之间的“这种差别使得概念并不无条件地直接就是现实,而现实也不直接就是它自己的概念”。正因为如此,规律与其所揭示的现实之间的关系“只是一种近似值,一种倾向,一种平均数,但不是直接的现实”。规律与现实之间的这一段难以缩短的距离存在的原因“部分地是由于它们所起的作用和其他规律同时起的作用相互交错在一起,而部分地也由于它们作为概念的特性”。指出恩格斯的上述精辟见解,对于我们正确理解经济与犯罪的同步规律的科学内涵及理论价值无疑具有深刻的启迪作用,它使我们懂得,“同步论”作为对现代化历史进程中经济与犯罪内在联系及二者之间相关变化未来趋势规律的深刻揭示和高度概括,其理论价值、理论功能的精髓所在。我们无从了解当时“同步论”的驳议、质疑者读完您对这段经典的引用与诠释是否已解疑并信服,但30多年后我们再来看这段文字却深深倾倒于您的论战智慧,感到这无疑是一种“四两拨千斤”的思想谋略。

1994年您发表了《社会心理失调症:市场经济运行中“越轨病”探源》。阐述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商品经济的高级形态,作为一种最新商品经济秩序,在其确立的过程中遇到的尖锐矛盾是它与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主体自发产生社会心理这一低级形态的社会意识之间的严重失调,这正是当时现实变革社会中越轨行为、违法、犯罪活动突出的症结所在之一”。

一针见血之后,您便就此展开了缜密论证:我国经济变革时期犯罪率的上升是一种改革目标实现的代价支付,这种代价就其实质而言是静态社会向动态社会转化中的普遍性公众社会心态失衡。正如人类对自然界的改造是以丧失原来生态平衡作为代价,从而表现为一定程度的破坏性,并以建立新的生态平衡系统作为改造自然成功的标志,达到改造自然的目的;人类为实现现代化对传统体制的改革的过程也必然要以公众社会心态失衡作为补偿,从而表现为一定时空范围的犯罪率的递增,并以建立新的社会心态平衡作为社会变革成功的显示、达到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实现现代化的目标。这两大社会变革既是人类能动性的表现,也是不以人类意志为转移的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自然历史过程。作为历史活动主体的人类只能顺应这一客观历史发展规律,充分认识到,首先,只要是商品社会,就必然存在不可抗拒的商品交换的规律,价值规律的权威性就是无法抗拒的法则。只有当商品经济经历成熟发达走向消亡过程之后,价值规律才会相应失效。其次,不同社会形态,社会制度,商品经济的本质是大相径庭的,资本主义制度宣扬的是赤裸裸的金钱关系,这当然是不足为训的,但社会主义对金钱关系也无须讳莫如深。这无疑为当时人们在经商热、下海潮的商品经济活动中,提高自身免疫功能,防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运行阶段所出现的种种表征为“心理失调”的非规范的,甚至反社会的,“严重危害现行统治”的违法、犯罪“越轨症”提供了一贴保健良方。

1994年您还发表了《市场经济的非社会基本制度性与犯罪原因变动的趋势》。鲜明指出:“毫无疑问,作为人类文明发展的重大成果,市场经济所具有的资源配置、行为激励、社会公平等一系列内在机制功能,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将得到有力发挥。市场经济一经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有机结合,构成具体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必将大大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增加我国综合国力、提高广大人民的生活水平。然而,人们不能不看到,与此同时,市场经济的负面价值对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巩固,也产生着消极性影响,为社会犯罪提供种种条件、诱因和可乘之机。”读来可谓言简意赅、发人警醒。

1995年您发表了《试论我国城市化经济发展战略及其运作模式对犯罪的影响》。述及:“实践表明,城市的超先增长是导因于城市经济发展速度、规模的盲目性。实践也进一步证明,解决城市过度‘超先’的根本出路也不是行政控制,而是遵循城市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协调好城市化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总之,城市超先增长是以经济发展水平为基础,由经济因素引起和制约的自然历史过程,而不是人为的、行政的或其他非经济因素引起的大城市盲目膨胀。”这一“理在题外”精论竟是一位犯罪学家发出的!

2000年,您发表了《经济与文化对犯罪的二维交合作用研究——新世纪犯罪学跨学科研究的一个重大课题》。深刻指出:文化与经济是一种“脑”与“手”的关系,它们共同对犯罪产生一种“二维交合作用”,其中文化对于犯罪具有某种“基因性”终极作用。并呼吁:应当就文化与经济对犯罪的“二维交合作用”进行实证研究、思辨研究和各学科间的边缘交叉综合研究。

2000年您还发表了《现代犯罪的焦点与趋势》。提出:“从广阔的视角看问题,当前和此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人口走私犯罪、法人犯罪、白领犯罪、职务犯罪等将成为人们备受关注的焦点。总的来看,犯罪将出现组织化程度日益严密、高科技水平越来越高,知识经济色彩浓化等趋势。”尔后的我国犯罪现象的“事实”的确正在不断验证着您的预测。

2001年您发表的《市场经济可持续发展中的宏观罪因及其控制战略》提出:“在市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运行过程中,经济与犯罪的关系首先表现于经济系统对罪因系统的掣肘,其次表现于经济因素是整个罪因网络系统内部对犯罪产生、抑制具有决定性意义的主导因素。经济可持续发展对犯罪的制约性、主导性作用表现在:其速度快慢对犯罪率升降具有直接影响,其阶段性特征对犯罪滋生具有不同的相应刺激形态,具体的经济行为本身对犯罪现象具有广泛而深层的影响。”因而“在市场经济持续发展阶段控制犯罪的宏观战略,是在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同时,实施以德治国、以法治国,加速经济现代化的实现,改变‘贫穷社会主义’的落后面貌”。这不是一种喋喋不休的复述,而是一种高度概括与清醒警示。

2002年您适时发表了《“入世”后未来犯罪研究的一大目标》。您认为:“入世”的消极影响集中反映在对我国社会稳定与公众安全感的冲击,而这一冲击必将以我国社会犯罪形态演化趋向与态势的突变作为总体特征,使我国在一定时期内面对新的犯罪浪潮的袭扰,在维护社会稳定局势方面承受相当严峻的压力。而“入世”对未来社会最具威胁的社会犯罪当属有组织犯罪形态及其他犯罪类型的形态朝组织化、跨国化、恐怖化乃至高科技网络化的方向演化和发展,因而揭示犯罪形态演化突变规律,构建社会稳定运作机制,提出富有成效的犯罪防控对策,为“入世”后的社会稳定决策方案提供具有科学参考价值的控御方略,构成未来犯罪研究的主要目标。

2006年您再度发表《“入世”冲击下我国犯罪形态的现代演进》一文。提出:“入世”在使我国经济得到空前迅速发展的同时,犯罪也随之产生巨大的震荡,犯罪形态呈现出由传统型向现代型转变的态势。“入世”初期对我国犯罪形态演化的影响主要表现在犯罪的国际化趋势、犯罪的组织化趋势、流动人口犯罪呈高发态势和犯罪的高科技化趋势等几个方面。

2007年在《河南警察学院学报》(当时叫《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发表了《从经济犯罪看犯罪生态学之重构》。深刻论述及企望学界“将生态学作为一种研究方法、思维方式、理论成果运用于犯罪学领域,犯罪生态学得以重构,现代犯罪生态学由此产生。这是传统犯罪生态学理论的质的飞跃。从研究经济犯罪的角度审视,犯罪生态学的重构路径和学术价值在于:运用现代生态学学科概念、理论学说、观念体系,对犯罪现象、原因和预防进行分析;运用生态自我调适和自我控制的方法来减少犯罪产生的条件,达到从根本上抑制犯罪的目的”。

2000年您发表的《论犯罪学的当代学术前沿》。立意在犯罪学的“学术前沿”前冠以“当代”两字,堪称是犯罪学研究在当时那一特定时期所处的一个制高点,反映了犯罪学最新研究阶段总的学科理论发展趋势。“三跨多维”这一立体式概括性命题就是您在文中对中国犯罪学乃至整个世界犯罪学学术前沿所阐明的反映该学科前进方向的“世纪性论题”,或者称之为“新世纪犯罪学学术前沿总命题”。认为:形形色色的社会犯罪现象与扑朔迷离的个体犯罪行为,对西方、东欧传统犯罪学理论与我国犯罪学诸家学说所提出的挑战是相当严峻的,尽管全球犯罪学学术理论界显示出前所未有的活跃程度,然而,根基扎实、学养丰厚的创新理论却反而日益鲜见。而出现这一“跨世纪犯罪学活跃程度与研究水平层反差景观”的原因,您指出:一是犯罪学理论的吸纳面过狭;二是犯罪学伪说的批判意识过淡;三是犯罪学对策研究理论力度过弱。这些精辟论断,迄今仍远未过时。

2001年您发表了《世纪之交犯罪演化基本态势与犯罪学学术空间拓展》。犯罪学研究目前已突破了法学范畴,成了法、工、文理渗透交叉的边缘性学科,呈“三跨多维”态势。这不仅意味着其研究空间的拓展,也将带动我国犯罪控制决策的科学化与司法体制的变革。

多年来,您一直在深度地关注和研究犯罪生态学,可以说是一位先知先觉的先生。请您谈谈这方面的想法吧。据我所知,1986年您就已经发表了《试论赫胥黎的犯罪动因观及犯罪制约说》,试图探知犯罪与生态学的关系密码了。

肖:应当把这一时间提前约三年,也就是说,1983年,当时发行量相当大的《中国青年》杂志上就刊发了我用笔名“肖纪”写的一篇专论《社会达尔文主义远溯近观》一文,大概因为外界全然不知你们自然也就忽略了这篇更早的犯罪生态学长文。这篇文章之所以被“文革”后复刊以来影响力非同一般的《中国青年》杂志选用,可谓因“文得其势”,缘于该文从达尔文主义的历史性演变出发,论述了它的现实性影响,即适用于自然界、动物世界的一套物竞天择、生存竞争、弱肉强食这些法则,影响了人类社会,使这一动物自然界的真理变成了人类社会中的谬误。将这篇文章作为犯罪生态学思想来解读应当说是比较合理对路的。如果从该文第二部分的标题“人性之光与兽性复归:社会达尔文主义的新影响”推断,你们就不难想象这与我现在“人种兽化”“罪学是人学的重要组成部分”“犯罪是人性的畸形异变”的思想是一脉相承的。

问:在那篇论赫胥黎的犯罪学思想文章中,您介绍了生物学家、达尔文主义者汤姆斯·赫胥黎(1825~1895)以其第一次提出人类起源问题而驰誉世界。但他对中国知识界来说,却是由于《进化论与伦理学》(旧译《天演论》)一书名噪中华。该书问世至今,正如我国著名社会学家、英国皇家人类学会“赫胥黎奖”获得者费孝通教授所说:“在中国至少已经有四代人受到这位英国学者的影响。”并述及该书原系赫胥黎在牛津大学的讲演,《导论》部分是出版时作者加上去的“引言”。全书虽旨在传播达尔文主义,但当时赫胥黎将“注意力大部分已经转移到近代科学思想对于道德和政治问题的关系上去”了。所以,该书实质上是一本建立在生物进化论基础上的道德、伦理学说的专著,特别是书中历来不为人们注意的有关犯罪问题的大量论述,提出了不少精辟的见解。

1993年您发表了《论人类社会产生犯罪现象的根源》。当时,我国犯罪学界普遍把“犯罪现象在人类社会中并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世长存的,而是一个历史范畴”冠以马克思主义犯罪观,言之凿凿地誉为我国犯罪学的主要理论支柱,这从本体犯罪学意义的犯罪形态起源及演化规律来看很有必要辨析、评议、细斟。人类社会产生犯罪的根源是罪因系统的核心问题,也是整个犯罪学的理论基石,自从“私有制是人类社会产生犯罪总根源”的观点几乎成为我国犯罪学界占据“正统”地位的“定论”之后,对于原始社会及未来共产主义社会中究竟是否存在犯罪现象,很少有人问津,该领域似乎至今仍是一片人迹罕至的冰川极地。您却意味深长地向人们宣示:无论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材料,还是本来意义下的马克思主义犯罪观,虽然都不能去对诸如原始社会、共产主义社会是否存在犯罪现象给予具体的直接答案,然而借助马克思主义这一望远镜,人们依然可以通过扎扎实实的研究工作运用史学原理、人类文化学知识、犯罪学自身基本理论等人类现代科学知识的结晶去远溯洪荒,洞观史前及未来人类社会犯罪现象的真实图景。

2001年您发表了《论犯罪学的生态学化——西方犯罪学危机与犯罪生态学构想》。通过对当代西方各种犯罪学理论的审视,信心满满地提出,犯罪生态学将是全球犯罪学走出危机的希望。这种生态学与犯罪学的交叉边缘学科,其基本思想是,在“自然——社会——人”这一由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中,人类必然自我克制,以防止过度滥用他们的主体功能和为所欲为地去发挥其实践功能,从而可以克服犯罪学“人本学派”与“科技学派”的局限性,为减少犯罪找到新的出路。

2003年您发表了《青少年偏差行为及其人类生态学观》。指出:青少年偏差行为虽不都是违法行为,但其影响社会稳定,加剧人际交往矛盾和冲突,甚而危及社会成员人身安全。青少年偏差行为的产生是社会生活环境多方面影响的结果。

2003年还发表了《为“人类中心主义”一辩》。文章虽短,影响却不小,特别是文中所论:人们固然应当谨记,“自然可以被践踏,但不会被征服”;更应当懂得,“人可以被毁灭,但决不会被打败”(海明威语)。人类既然由自然所孕育,就绝不可能不受到自然规律的制约。但他在自然界的主体地位,却既不可能被自然界的其他任何物种所取代,也不会自行消失。这恐怕是我们在反思“人类中心主义”,以便更加深入科学地认识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真谛时所不能不把握的关键。此论尤为发人深省。

2004年您发表了《全球化·“生态”安全·未来犯罪》,向人类发出了一声振聋发聩的诘问:全球化已经在全球的各个领域刮起了猛烈的“咫风”,与人类生存有关的各个领域都不同程度地卷入了这一时代的浪潮,传统的“生态”、传统的“安全”面临全球化时代浪潮的洗礼,作为无法脱离兽性的人类犯罪,其未来态势将会如何呢?万物之灵的人类又应如何面对犯罪的新趋势构建一个新的“生态安全”网?

2006年您发表的《传统犯罪学“三段论”体系的生态学观——犯罪生态学的新视角》。犯罪生态学是生态学理论和实践在犯罪学领域的运用,它着重从社会生态、群体生态和个体生态之间的关系来解释犯罪与社会生态环境之间的相互关联和相互作用,并努力遵循生态关联规律来对犯罪现象进行生态调控,以便提高社会、群体和个体自身犯罪的免疫力和抵抗力。提出:运用生态学来对传统犯罪学中的犯罪现象、原因和预防进行分析,以求建立起良性循环和持续发展的运行机制,使社会生态系统发挥最佳的整体性效能,优化社会生态循环质量,提高社会有机体的犯罪免疫力,达到抑制、减少和消除犯罪这一目的。

2007年您发表了《犯罪学的生态学观》,认为:犯罪生态学这门新兴的边缘学科,18世纪后期以来,由于犯罪学理论研究、实证方法的发展和完善已经为犯罪生态学的产生奠定了基本理论和方法体系基础,而社会犯罪现象的共同性和全球危害性,以及人类对社会安宁和持续发展的渴望进一步为犯罪生态学的理论创新提供了契机。因而,犯罪生态学应从犯罪生态圈和犯罪形态的新视角出发,着眼于构建良性循环和持续发展的社会生态运行机制,提高整个社会生态系统的犯罪免疫力,以有效抑制犯罪现象。

2009年您发表了《“生态”安全的科学内涵与构架》,提示随着人类活动范围的扩大与多样化,生态学的研究范围不断扩大。“人类生存状态安全”日益成为现代生态学研究关注的焦点之一。相对于传统安全,非传统安全的实质性科学内涵就是人类“生态”安全,即以人类为本位、以人类生态安全为核心的“共赢共存”状态。

四年前,我(皮艺军)主持的“犯罪学茶楼”开张后,您在归隐多年之后首次出山,便抛出一篇不能不令学界注目的短文,从“求真与追新、源头学科、边缘化”等五个方面提出辩题。看似茶余小叙,却内含机缘,话语争锋。在20多年前,您和罗大华、何为民、武伯欣、邵道生引发的那场有关犯罪心理结构的著名论战之后,似乎就没有什么学术争论可以让我们记起的了。您的真知灼见打破了犯罪学界“春秋过后无争鸣”的沉寂局面,为新一轮犯罪学争鸣的舞台拉开了序幕。

肖:当时我谈的主题是《“理”与“实”之间的缥缈》,并刻意地设置了一个副标题《与王牧君共品犯罪学之“茶素”》。犯罪学研究必然要处置“理”与“实”的关系。在这一对关系上,倘释理为上、为理而理,抑或为实而实,以实代理,都将陷入理实不符的陷阱,令读者遐思冥想也无法感受、认同。由此,我生发出如下五个问题,以求释疑。

第一,“求真”还是“追新”?“追新”精神诚然可贵,但学术研究“求真”方为根本,“追新”的前提只能是“求真”,否则一味“追新”,甚至步入“险奇”之境则不见得是好事。“新”有两类:一是具有生命力的新事物,一是徒有其表的新花样。对于学术而言,前一种是具有科学内涵的,后一种不具有科学内涵,而且可能是谬论。不具有生命力的“追新”显然是不值得推崇和倡导的!况且作为“一个认真的学者”,其真正具有科学价值的探索本身就是一个过程,不存在所谓“新”与“旧”之分。既然是过程,其中也就必然夹杂着新与旧两种科学意识、观念、理论和方法的相伴相生,既有新的思维萌生,也会有旧的僵尸之复活,并以一种“新的面孔”呈现。所谓“新的探索”和“新的过程”是在探索中自然证伪之后的产物,而不应是人为牵强的廉价的吹捧。

第二,犯罪学是对刑事学科起“指导作用”的“源头学科”吗?若如此,那便意味着犯罪学乃刑事学科的“马克思主义”了。然而,犯罪学岂能担当得了指导刑法学之重任?犯罪学与刑法学、其他刑事学科之间并非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而实乃交叉渗透、相互支持之关联。也就是说,犯罪学是刑法学的交叉学科,刑法学也是犯罪学的交叉学科。犯罪学对于刑法学的作用大概就在于以其对于犯罪本质和规律性的揭示为有关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刑罚轻重设计的刑法学研究提供理论支持。因此,要说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关系如同“经济学和经济法学之间的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那显然是站不住脚的。值得顺便说明的是,即便在经济学与经济法学的关系上,二者之间也不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经济法学乃法学与经济学的交叉学科矣!

第三,“犯罪学是刑法学之外的东西”吗?如前面所言,犯罪学与刑法学关系甚密,它们之间交叉渗透、相互支持。换句话说,犯罪学既在刑法学之内,又在刑法学之外。犯罪学不但要研究犯罪原因这一本学科之重要乃至核心的问题,同时也要思量既定犯罪、法定犯罪、对犯罪人量刑惩罚等诸多刑法学领域的问题。从这个视角看,可以说犯罪学是在刑法学里面的。另一方面,犯罪学不仅要研究对犯罪人定罪之后如何处置,还要研究人为什么会犯罪以及对犯罪的预防、对犯罪现象的社会调控。这是刑法学所包容不了的。在这个意义上讲,犯罪学又是在刑法学之外的。

第四,犯罪学存在边缘化的倾向吗?从犯罪学的内容和方法上看,犯罪学是一门涉及法学、生物学、心理学、社会学、经济学等诸多学科的边缘学科。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犯罪学在整个学科之林中无所谓边缘化的问题。若要说边缘化,犯罪学学人倒确存在被边缘化的窘境。这恰恰是值得犯罪学学人深刻反思的。要摆脱被边缘化的局面,就要看犯罪学学人是否能拿得出犯罪学研究精品,拿得出被社会广泛认同的成果,为犯罪学创造一个良性的生存空间。

第五,犯罪学的学科定位应是“研究整体犯罪现象的科学”吗?“犯罪现象”能成为“犯罪学对犯罪规律的全面研究”吗?大体上讲,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及其规律和犯罪防控对策构成了犯罪学的研究范畴。犯罪现象是犯罪学研究的起点,然而,犯罪学难道仅止步于犯罪现象的描述就够了吗?透过犯罪现象找寻潜在的犯罪原因,揭示犯罪现象的本质和规律,才是犯罪学之根本。倘若仅仅研究犯罪现象,恐怕不足以使犯罪学成为一个独立的学科吧!再者,犯罪规律是潜在的,而且往往潜得很深,是要在透过犯罪现象深入揭示犯罪本质后才能获得的。

犯罪研究路崎岖,十年一度几变迁数丛沙草群鸥散,万顷江田一鹭飞

问:您不仅是基委会和C·C系列讲座的主要发起人,也担任过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副会长,请您谈谈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及其犯罪研究的情况。

平顶山会议在青少年犯罪研究的发展史上意义重大,您参加了这个会议,它的关键之处,您怎么看?

肖:平顶山会议,张黎群老先生请了一批老大姐,于若木(陈云的夫人),还有罗瑞卿的夫人,还有陶铸的夫人曾志等好几位。当时司法部长邹瑜在会上报告完了以后,曾志发言。曾志跟贺子珍是老战友,当时是中组部的常务副部长,她一坐下来,就讲对这个会议的感受,直插主题。她说:黎群同志邀请我来参加这样的一个会议,我又不是青少年犯罪这方面的专家,我有资格参加这样的会议吗?所以我当初感到我没有参会代表的资格。现在我仅以一个普通代表的身份发言。她紧接着讲,我为什么要参加这个会?我是带着很严重的问题来参会的。我有个小孙子,陶斯亮的儿子。我总觉得这个教育难办,怎么这个年代的孩子的教育那么困难呢?你叫他往东他就偏往西。我后来才知道,用你们在座的犯罪心理学家的话来说,这叫作逆反心理。所以我就带着这么个心情,我来这里就是要搞清楚,什么叫逆反心理。我把这个问题解决以后,回去也许我能够把我那个小孙子逆反心理的问题解决掉。大致就是讲这些。

问:您曾说过研究活动有过两度徘徊。

肖:上世纪82年南宁会议,以“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成立为契机,十年一度。我们省里面有一个当时很年轻的检察官,他写了一篇文章。那篇文章现在题目我已经记不清楚了,但是,中心思想说的是青少年犯罪研究队伍问题,他就用了这么一句话表达,在当今,社科系统里面,如果连青少年犯罪的文章都不能写,都不会写,那它可能就什么文章都写不了了。如果搞青少年犯罪学研究,他都搞不了,那他什么研究也搞不了了。

用这种非常刻薄的语言来表达他对当时这支研究队伍、这门学科的某个特定的研究领域的蔑视。实际上,上世纪80年代才萌生,90年代逐渐发展壮大的犯罪学,由于当时的学科环境,并没比别的学科坏到哪里去。这种差异只能是相对的。那是一个思想解放年代中的“乍暖还寒”时期吧,“左”风仍灼,意识形态束缚学术思维。

第二个十年,1992年之后到本世纪初,又整整差不多十年,犯罪学的研究水平又如何呢?还用得着、有必要去评价它吗?就是上面你们所复述的那篇“理与实”文章直接向当时“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会长、中国犯罪学的十年领军人物、中国政法大学的名教授王牧先生提出质疑的五个要害问题,都是事关犯罪学必须面对的理论与实际问题,迄今王牧会长竟一直保持沉默。有一段时间我与犯罪学界几位故交,比如储槐植先生,一通话,储先生就问:“王牧对那五个问题有没有回答?有没有发文章应对?”夏吉先教授则在回了一篇《王顾左右而言他》的“茶楼”文章后,私下坦言:“王牧你不回应是不对的,你可以采取任何方式应对嘛!但你不能不应对。”倘用一句“管中窥豹”的成语,或用“滴水可照见大海的光辉”的哲言来表达,就是这篇千字文章的结局,它表明了什么?

尤为可笑的是我们有位前辈、中国犯罪学界大腕,竟然还将“中国犯罪学研究会”成立标榜为“中国犯罪学的历史起点”,也有中国犯罪学界头面人物撰文说这位先生“发展了中国的犯罪学”。我想对此似乎很有必要弄清楚中国的“青少年犯罪研究”和“犯罪学研究”二者究竟是个什么关系。是像人们几乎约定俗成认为的中国大陆的犯罪学是“先长了树再生根”,或者说是“儿子生了个老子”吗?即所谓“青少年犯罪研究”是包括在“犯罪学”之内的,或曰犯罪学包括(或涵盖)了“青少年犯罪研究”?

在这里,我要郑重其事地告诉学界中诸位同仁,这是一个“似是而非”的认识误区:在西方世界生长了两百多年的参天大树“犯罪学”,移植到中国大陆虽然也长了30余年,但由于水土不服,又养育不当、肥料不足,还只是一棵柔弱的灌木,而且是株扭曲变形的小灌树;而中国大陆的青少年犯罪研究则是一株一开始便长在科学莽林中的硕大巨藤,其寄主都是科学莽林中诸多学科生态群落中的粗壮巨树,如哲学群落、法学群落、政治学群落、教育学群落、心理学群落、伦理学群落,甚至到经济学群落、历史学群落,乃至自然科学系统中的数理统计、物理学、生物学、生理学等群落。总之,“青少年犯罪研究”是广阔科学生态林中生长的一根健硕、巨大的常青藤,而不只是单一学科群中的某一棵孤立的大树。

1982~1992年的青少年犯罪整体研究,是一根茁壮长藤;1992年以后至今,作为学科的中国犯罪学在学科生态群落中是一株不起眼的小灌木。在构建自身本体(营养组织系统)之前,犯罪学只能长成柔弱小树或寄生长藤。

一言以蔽之:中国大陆的犯罪学是一株孤立、柔嫩的小灌木,而青少年犯罪研究是一棵靠吸取诸多成熟学科营养而成长起来的巨藤,二者根本就不存在什么所谓的包容关系;一个是尚未独立的单一学科范畴,一个却有着阔泛的研究领域。

对此,只需简单对犯罪学界尚健在的一批前辈学人的学科背景作一个简单的“检视”,即可印证:譬如,储槐植、郭翔实际是刑法学大家,罗大华(已于 2015年 11月 11日仙世。——编者注)、邱国梁皆系心理学家,在南宁会议上提出“社会主义本身犯罪难免论”的谷迎春是哲学家转改社会学家,86岁高龄仍活跃学界的于真老先生是地地道道的社会学名家。后辈就更无须一一去追索了。

我想,弄清这一批学人学科背景的真实状况,就不难回归罪学史的真相:中国大陆的犯罪学的创建与发展是沿着一条并非始于犯罪学本身的轨迹运行的;“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的成立并不代表中国大陆犯罪学的真正历史起点。尚有一篇富于佐证的文献是早在1987年由郭翔主编的《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年鉴》(首卷),其中的所谓“青少年犯罪研究论文”部分所选用的诸多论文,特别是“原因论”“方法论”论述文章,已经大大地突破了“青少年犯罪”框架,事实上已经深入犯罪学的原理核心层次研究。

我们不妨来回顾一番作为中国大陆犯罪研究起点的1982年南宁会议,会对此结论更为信服。

南宁会议讨论三大问题,可谓三大要害问题。

第一个问题,社会主义制度产生不产生犯罪?到现在这个问题从犯罪学本身学科理论解决了吗?就是对犯罪进行法律规制的刑法学都不“纯正”,社会学科塞进来,法学挤进来,甚至还有史学、文学、新闻学等等,鱼目混珠,夹杂其中,你可以看看南宁会议有关资料,尽管主体的学人有不少搞法律的,但是那个时候哪有真正意义上的法学啊!那时候刚搞改革开放,还没法学家,就是专门的社会学家也没有。对这样严肃的犯罪学学术问题,很大程度上只能作政治诠释。

第二个问题,实际上是有关人性的认识。要我来概括的话,就是人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存在性与相关性。当初会议上有人就提出来(这个人已经被你们认为是犯罪学的标杆性人物),只有人的社会属性,人哪来的自然属性?对于人还有自然属性,他想不通。因为他是刑法学家,他不懂生物学。再比如,犯罪场论,它是犯罪学范畴的吗?它是物理学一个很简单的基本概念“场”,电场、磁场,把它迁移到犯罪学理论,用这个概念来解释犯罪环境的存在状况,这是储槐植老先生、周良沱教授都论述过的。还有我跟于真于老先生经常开玩笑。于真先生已经86岁,脑子还是非常清醒的,走起路来身体很矫健。他偌大年纪的前辈老是叫我“肖兄”,让我愧不敢当。我就问他、逗他:“《犯罪机制论》的作者是社会学学者还是犯罪学家?您于老先生究竟是社会学名家还是犯罪学大家?”他说:“一定要把《犯罪机制论》归到犯罪学成果里面,把我说成是犯罪学家,那我还能反对他吗?我还能写个文章抗议他吗?”他有时候讲,机制论当然是社会学范畴的。我说,这不对,老先生,它既不是犯罪学,也不是社会学,它是一种原概念形态的,一种原理性概念或者是潜科学形态的概念,就有点像什么东西呢?像系统论,现在老先生搞的共识论也是如此,你不能简单地归纳、划类。实际上他是干了一件大事的,建立了一种学术思想,一种学术理念。问题是他的引领性的思想理论,不能任意搬用。

再来说皮艺军的“本能异化论”,我对他的评价,恐怕到现在没人超过。怎么评价的,你去翻翻《犯罪学研究论衡》。但是,它能称得上是犯罪学本身的理论吗?从本源上来追溯,“本能”一词是生物学的概念,“异化”众所周知是哲学概念,这个理论是将生物学与哲学上的两个基础性概念结合在一起去研究一种青少年犯罪现象、行为的本源,就不那么说得通了,研究社会运行机制好理解,你去研究犯罪运行机制有意义吗,应当是研究犯罪防控机制才有意义,我这里说的是知识的迁移,概念的跨学科运用是不能机械照搬的。

可以说,如果当时的“犯罪学研究会”,不是挂靠了北大那位民国时期热衷于犯罪学研究的社会学家严景耀先生(严先生某种意义上可称之为犯罪社会学的先贤人物)的夫人雷洁琼女士,不是雷女士身居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高位、又秉承夫志,以其北大人情结倾力扶持,不是张黎群老会长出手相援,不是全国各地罪学圈内杰士仁人的齐心同怀,一个学者能凭什么去打这个“天下”?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如果不是郭翔审时度势、毅然不顾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核心圈的众多意向,挺身而出,以时任“青少年犯罪研究学会执行会长”身份,应邀出任犯罪研究会第一副会长,在人民大会堂的成立大会上,恐怕连一个有声望、有影响、有品位的合适主持人也找不到。

链接

肖剑鸣先生于2007年对中国犯罪学高层论坛的点评

我是这样评价我们这个时代的:它是一个大师凋零的时代,是一个潜规则盛行的时代;同时,也是一个奉行一种哲学,就是可以把假事做真、真事做假的时代。我们再说得直白一点,就是学术不端行为、学术腐败行为,从某种意义上借用邓小平同志的话说,已经到了“积重难返”的程度。但是,在这样一个非常特殊的时代,我们能举行这样的一次犯罪学基础理论高峰论坛是非常难得的。犯罪学是一门冷学科、边缘化的学科,但是也是一个非常需要认真探讨的学科。因为它在某种意义上可能连接着我们共和国大厦的基础。所以就这个意义而言,我们的这个论坛本身就有着不同凡响之处。

论坛现在是王燕飞负责的。王燕飞这位当年谢勇门下的高足是很不简单的,可不能小瞧他。现在网上能见到他的一篇《研究犯罪学整体思考》,我看完以后,就很吃惊。当初我写完论坛言论以后,就没再关注。他把我那些论坛言论梳理到那种程度,并且加以诊断,要害问题都给抄了出来。青少年犯罪到现在多少年了?第四个十年了,当年跟皮艺军说话,我用了一个词叫作“凤凰浴火”,凤凰能不能重生?你要焚火求生!不同的学科对犯罪问题的研究,是靠它自身的学科专业背景,靠解读能力、解释能力、解释功能,决定犯罪问题的研究。你要搞清楚所有这些都要靠叙述,不管你怎么去炒,怎么去风生水起地运作,最根本靠叙述,如果离开了文字它是毫无价值的。我可以这么说,同一个历史事件,比如说平顶山会议,也许你们访谈十个人就会有十种不同的谈法。因为它的屁股坐在不同地方,他的观念不一样。

问:我问您一下,南宁会议前面您讲了两个要害问题了,那第三个是什么呢?

肖:第三个是阶级性与社会性的关系问题。我给你讲史料,史料本身必定是:一要变形的,二要讲实“度”。同样史料到我这里,跟到你皮艺军那里,跟到英范那里是不一样的。德、识、才、学,就是古人对人品的评价,人的品位,品质。德是另外一个道德系统评价,一个人的才,我们经常讲人才、人才,实际上什么叫人才?才本身就不是一个最高的恒定标准,最高的恒定标准是识,有没有识见,德、识、才、学,学问是最低层次的。那么同样这个史料到我这里跟到其他人那里当然是不一样的。

现在就是这么个状态,皮艺军“本能异化论”也不是犯罪学的,它是运用生物学和哲学的概念来进行青少年新生代危机起意的探索和研究。由于皮艺军的勤奋,和他特殊的思维,他能够在1989年把文章写成这个样子,是很不简单的。可以说在那个时候已经达到极致了,而且到现在他自己也还没有完全实现自我超越。

处于这种状态下,本来是不同学科对犯罪问题的同向研究,但很多问题没有得到根本性解决。

问:您现在说的,已经跟犯罪学没有关系了。就开始谈那个犯罪学高峰论坛吧,这个论坛是什么时候的事?您参与了多少次?

肖:第一次开会,我没参加。高峰论坛我参加过几次,我记忆里面,第一次好像就是张荆你们两个人,在邮电大学的宾馆。

所以陈兴良有个总结发言,他当时是以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的身份到会总结。我记忆犹新,陈兴良他是特意用几句话概括了一下会议情况,结论就是,这是一个名副其实的犯罪学高峰论坛。原话就是这些。

当初有议论,这是高峰论坛吗?我有一个发言,也是针对这个。我说它是不是高峰论坛,并不是看你参会者的官衔有多大、地位有多高,而是高峰论坛里面,所提供的思想,提供的学术成果,是不是符合高峰论坛这个层次。大家很自然地就平息了这一偏见。

问:这样吧,请您对这个高峰论坛作一个基本的评价吧。

肖:我的评价,前面的30年中,我给你私下说得很清楚,后一个十年,在我看来,是“十年衰落”。

那次论坛上午开幕式开完了,下午就是大讨论,讨论是我主持,本来有个会议日程,已经坐下来,大家都摆好局了,就要宣布第一个谁发言,第二个谁发言了。严励走过来问,能不能让他第一个发言,因为他还有点事。我说行,没问题,然后他坐下来了,发言的主旨就是,他认为犯罪学现在最急切的问题,是要解决犯罪学本体的问题。

我就不客气地把他打断了。当时,刚好张荆在边上。我把他打断了,我说,严励怎么现在还在谈“犯罪本体”啊。你严院长可不是一般的学者,你可是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的副会长呢,是领军人物之一呢!

我说,怎么回事?如果是这样的话,犯罪学老是长不大,长到现在,我怎么一听到这个声音,觉得它还是在若干年前,十几年前那个味道,甚至20年前的味道。而且,我立即就举了王曙光那个例子,我说我记得当年,青少年犯罪研究时期,有一个我们公认的大才子,此人叫王曙光。

我就指着张荆,因为张荆跟他都是川大的校友,他俩都是四川大学毕业的。王曙光考的四川大学,四川成都人。张荆从北京考到四川大学的。这两个原来在青少年犯罪研究会里面,是哥们,他俩都是张老提上去的,提两个副秘书长。他们当时来说叫什么呢?可以说是“少壮元老派”吧。

我把严励打断了以后,他没有什么反应,是卡在那个地方了,一句话说不出来了。我就叫张荆,我说,张荆,这个有问题。张荆发言说是的,肖老师讲的没错,王曙光是他的同学,90年代初就写过一篇文章是有关犯罪学本体论的,发在会刊《青少年犯罪研究》上面。

我当时感到很惊讶,怎么搞的?现在还在讲犯罪学本体。事实上这个问题是非常非常重要的,看看台湾那个,昨天讲了半天不就是这个问题嘛。是不是,这犯罪学的身子骨、“身体”,到哪去了,主体不全,何以为学?

严励说的没错,但是问题在哪个地方?我也没说他说错了。就是说这个问题中国犯罪学有30年了,犯罪研究会还没有的时候,青少年犯罪研究阶段,就晓得这是个要害问题,这个问题其实也是我提出来的。就在成都会议上,大家一块在那里闲聊,然后王曙光就提出来,肖老师我能不能写犯罪学本体这篇文章,我说那好啊,那有什么不可以的?他说你会不会说我是偷你的观点?我说你放心好了,没这么回事。后来他很快就写出来了,而且这篇东西已经放在《犯罪学引论》里面。从1991年《犯罪学引论》出版,到当时,20来年,王的文章好像也是以这个为题,把他在讲座里面的讲稿,扩充了一下,就形成犯罪学本体一个整体性的思考(文章名称是《论犯罪学本体理论的建构——关于过程、范畴、分形解释方法论的新设想》——编者注)。现在网上有了,有这个东西,实际上是王曙光的东西。你们还真能抓,这个玩意如果再过五年,可能我脑子里就没有了,就消失掉了。但当时高峰论坛会上可是差点让严励下不了台,十分尴尬!

我和严励是20多年的知交,当年他对C·C系列讲座可是倾力支持的,他自己没来,但一下子介绍了18名吉林省的青少年犯罪研究领域的骨干、警官。严励时任吉林省青少年犯罪研究所所长,我们的学术交往一直维系到他调任上海政法学院副院长。有一次,我去上海住第二军医大学香雪园,他知道后大老远来看我,与邱国梁老师先后进门,我留他们二位自助就餐,他兴奋地说出一句知音真言:“肖老师什么都好,就是嘴巴太厉害了,要不然你就不是这个样?”

他说的嘴巴太厉害、不饶人的毛病,我也承认。一辈子搞学问,浸润其中,就养成了这个德性,平时各种场合皆可谈笑风生,一旦面对学术问题,就似乎变得十分神圣,就唯理是从、六亲不认了。这大概就是所谓的书生意气、书生之本色吧。

问:肖老师您对犯罪学的30年评价,提到十年衰落,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肖:为什么衰落?它是跟特定历史时期的整体学风的异化有关联的。

学人自身良知丧失,以利益追求目标,所以搞学术便变了味,唯利是图就当然是这个样子的。所以他可以为了达到他学术以外的目的,去搞所谓的“学术”,这个学术出现伪学术、出现种种学术里面的怪状、异形就不足为怪了。犯罪学由于自身的脆弱性,要力求“为学术而学术”。

这一点,不论是与中国国情,还是与犯罪学自身,都有关系,跟犯罪学学人自身的素养,学养人格可能关系程度更大些;跟外部对犯罪学的认知,包括各式各样的影响也都有关系。犯罪学自身的确是这么一种情况,没有本体意向的东西。所以我跟张荆原来定的“海峡两岸犯罪学者对话”这个题目,昨天不是扩了一下题嘛,我原提出来“学科性质定位”,后来改成这个“基本定位”,可能是你们征求了台湾地区代表意见,也觉得更温和一点,内涵外延也更大一点,方便谈。我说了,实际上大家讲的不是“功效”、是“功能”。

还有就是学术自身异化的原因。再有就是我们有相当一部分老先生,喜欢把犯罪学变成一种什么东西呢?在某种意义上叫作所谓“决策的良方妙策”。

问:您说这个很有意思,您知道在哪吗?应该说是怕泄密,很多人不能给犯罪学提供实证研究的数据,这也是影响犯罪学向前发展的根本问题。

肖:这倒是另外一个问题了。昨天有人说了,比如说公安那里犯罪嫌疑人供词里面的数据与事实,只有冯树梁、戴宜生两位老先生在位时,他们这样的人才能得天独厚。其他的人不具备这个条件。徐建老师当年有一次跟我谈到这个事,说老肖,你千万不要离开公安,离开公安搞犯罪学是很困难的。他说,你像我们研究所里面,想去搞一些资料,就很困难,有点像求爷爷、告奶奶的样子。

我当初界定这个问题的症结所在的三个十年的层次中,就会发生冲突,矛盾比较多的是最后一个十年。比如说我同储槐植老师交流,我给他聊这个事,老先生说好像不能用“衰落”来形容,是不是能找到更好的一个词?比如,徘徊、低潮。实际上这是进入到一个盘点、整合的阶段,现在已经出现分化了。

问:您曾笑侃“犯罪是什么”,是鸭嘴兽、蝙蝠,抑或克隆物?对此您是怎么思考这一命题的?近来又有何新想法?

肖:其实,一切新的想法都在那篇文章中了。按时下传统学科分类,犯罪学是个“非驴非马”的学科“物种”,甚至可以讥之为“人工仿造”的异类怪物吧?!

笑侃的时候,我就很自然地又想起了十余年前令人难忘的一幕:一位从台湾迁居美国多年,被海峡两岸、乃至海内外公认为以实证研究方法见长、并在当代西方犯罪学某个研究领域具有相当影响力的美籍华裔犯罪学家,曾在某次会议中,毫不客气地当面对本人诘问道,你们大陆将犯罪学定位为什么“三级学科”(指在中国大陆按官方设定的专业学科分类,当时犯罪学被划定为“法学”这一所谓“一级学科”下面的“刑法”这一所谓“二级学科”——“部门法”下面的所谓“三级学科”的专业方向定位),这是什么意思?是不是意味着犯罪学就归法学、刑法学“管着”?这位美籍犯罪学家毕竟无愧为“华裔”,身上的血管中虽不再流淌着中国传统封建文化特有的“等级”意识流,但等级意识相当敏感,几乎一语破的地道出了当今中国大陆诸多“学者”仍“如入鲍鱼之肆,久而不闻其臭”的“学术生态”奇特景观。也一针见血地揭示出当今中国大陆“主流学派”(其实主流者未必流——就其所应发挥的继承、创新犯罪学的学术功能而论),或干脆称之为“刑法学的犯罪学派”某几个“领军人物”实质意向“所在”与“所为”(所谓“醉翁之意不在酒”也)。

面对这一诘问或质疑,鄙人那时在中国大陆犯罪学界已驰骋十余年,自诩在该领域虽非炉火纯青,但也可谓是信马由缰、游刃有余,却一时真有些瞠目结舌、无言以对,几乎差点下不了台!尤为难堪的是,那时的我头上还戴着几顶被“封赠”(而非民主推选)的所谓犯罪学社团“国家级学会”的“理事”“副会长”之类桂冠,对方恐怕是不会不略有所知的……

对于犯罪学“只是刑法学的”吗?甚至“只是法学范畴的”吗?这样一个看似简单得不能再简单的“学科起点逻辑”问题,不知道迄今犯罪学界的芸芸诸君(特别是犯罪学界一些头面人物)是如何认识、理解的。他们那些对此的认识与理解具有足够的解释力,但能让人信服吗?如果说连这一“犯罪学的学科性质定位”基本问题都搞不清,都不能科学应对,我们这些曾经混迹于“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的理事、常务理事们,甚至秘书长、会长们是不是有点“汗颜”与“愧色”?!而犯罪学科坛上那些“学科建设标准衡量”“犯罪学学科体系的建构”“基础理论犯罪学的建立与完善”(或曰“完善而系统的犯罪学基础理论”)云云的“高论”是不是有点滑天下之大稽?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与“犯罪学等级定位”一脉相承而又为当今某些“犯罪学社团头面人物”所津津乐道、言之凿凿,且煞有介事的几个“学术理念”,诸如统一的学科建设意识,即那种试图去“统一理论界内部在一些根本问题上的认识”的所谓“意识”,“要求形成一致的学科建设意识”的“意识”;还有“提高犯罪学的学科地位”,或“还犯罪学应有的学科地位”“犯罪学的认识论正是犯罪学的基础理论”云云问题。那么,所谓“统一”“一致”的“犯罪学学科建设意识”的“建构”怎样才能付诸实施?除了像开“党代会”“人代会”的“表决式”通过,还会有、或能有其他更便利、更可行的方式吗?而一旦这种“统一”和“一致”以“表决通过”之后,犯罪学的学术生命还可能存在吗?!

犯罪学的学科地位并不是靠组建了什么学术级别的学术机构、社团,从而以此为“靠背”便可自认为已达到了某种程度的“成熟”“完善”;更不是看出版、发表了多少文章,而是要看扎扎实实的学术积累与科学结晶——它的一整套一系列学术观点、理论、方法的成果展示与认定。而以所谓“哲学认识论”去“替代”犯罪学基础理论的“正式”之说,则更是荒谬至极不值一驳了。

政治讲民主,学术倡自由。“学术民主”试图像政治那样以“求同存异”的表决求得所谓“统一”与“一致”,而不是力倡“求异存同”,其结果只能是犯罪学生态群的窒息、凋零甚或死亡,会使其适得其反地从“不成熟”走向“更不成熟”,从“不完善”走向“更不完善”。没有“证伪”之旅和“分歧”之鸣的“统一”,除了萧疏、肃杀,不可能是生机勃勃的学术繁荣!这已经是有历史之前鉴的。而犯罪学的学科地位,无疑是建立在犯罪学的理论系统化前提条件下,特别是建立在它的基础理论本体化的过程之中,而不是靠用哲学或其他任何犯罪学的相关、相邻学科的知识、概念体系去取代。这一过程绝不是那种“萎缩型”(而不是“拓展型”)的所谓“宏大理论”通过“中级理论”走向“微小理论”的过程,这种过程或许对西方犯罪学史而言,是过去“符合200年来犯罪学理论研究实际”的,但今天,则充其量只能说是仅仅“符合30年来(特别是近十余年来)中国大陆‘刑事学的犯罪学’(或‘刑法学派’犯罪学)理论研究的实际”。特别是,倘若试图以此“萎缩型”的所谓“微小理论”(实质上即微小到刑法学所管辖、规约或框定下的那套姑且名之为“刑法学犯罪学理论”)去形成中国大陆“犯罪学界统一的学科意识”的“一统天下”,这与当年“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从“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裂变出来时,某主事者所发出的那一声“打天下就要坐天下”的“心声”岂不是如出一辙,一脉相承?!

实事求是地说,犯罪学近十年来的进步与发展客观地表现在,可能也仅仅只是表现在,甚至可以说集中地反映在其阵营的“壮大”,研究队伍之规模的扩张。当年“开张”之初“国家级犯罪学研究会”出现过“两箱啤酒便可换来一个理事”的发展势头,闻说今日其会员人数已过数万之众,猜测其“会官”之多恐怕要套用一下迄今高校行政化、官僚化的那个“著名的讽喻”:理事(不是科长但相当于科长)一操场;常务理事(不是处长但却胜似处长)一礼堂;秘书长(不是厅长,但其影响力绝不亚于厅长)一走廊;会长、副会长(不是部长,但其地位或可比肩部长)一讲堂。这一借喻也许能恰如其分而又相当具象化地揭示出阴魂不散的“大一统”封建意识一种犹如雾霭迷漫、水银泻地般无孔不入的渗透力,哪怕是“象牙之塔”的高校圣殿,即便是诗意般的本应是精神栖息之地的学术生态圈也难幸免。

行文至此,按文法之规,前面的文字系“起、承”之“放”,下面应赶快“转、合”而“收”了,也就是回归论题来正面回答:“犯罪学究竟是个什么东西?”

首先,犯罪学是蝙蝠或鸭嘴兽吗?所谓蝙蝠者常常被人们视为那种“又是鸟类,又是兽类”的“特殊物种”,可借用来说明犯罪学是个边缘性、交叉性的新兴综合性学科。譬如,可以说犯罪学既是法学的,又是社会学的,也是心理学的,甚至还可以是生物学的、经济学的等等。而所谓鸭嘴兽,作为“翼手目”这一哺乳动物中的一大类群,不管怎样,它也仍然在动物分类系统中属于兽类,而不会变成家禽中的鸭类。而犯罪学按时下中国大陆的学科分类体系和“主流学派权威们”折腾多年所形成的一系列定见、理念与高论,已经很难得出它还是一个所谓的“学”(即“科学学科”)的结论,一句话:蝙蝠、鸭嘴兽不管怎样还是动物生态系统中的“哺乳动物”中的“动物物种”,而迄今犯罪学被折腾得恐怕已很难说是科学的学术生态圈中的一门“科学学科”了。

这是因为,“学”者,应是一门学科的“学理”“学问”之谓也,即应当对某门学科作出让人信服而为“学术共同体”(这里指的是在该门学科中确存真知灼见的学者或与该门学科相关、相邻的成熟学科的学者,而不是学术社团中的形形色色的被冠以“会官官衔”“利益共同体”成员)接纳的系统化的学理架构。很难想象,如果连这门学科研究群体中的一些领军人物都满足于犯罪学的“内容范围和一般性比中级理论更受限制的”“微小理论”,并喋喋不休地否定“犯罪学的学科成熟性”,甚至自惭形秽、十分悲观地认为“犯罪学自身不具备产生学者们所期望的犯罪概念的能力”,这样的“犯罪学”还能称之为“学”!

其次,犯罪学是个地地道道的克隆物。我以为这一比喻倒是较为准确的。但这里的“克隆”之内涵已不是对某种动物的外部现象、内在机理的“仿造”(故我对其冠以引号),而应引申为“某些人随心所欲地按需要去充分‘设置’(实为‘发挥’)的犯罪学已远远超出了作为一门科学学科的特定概念”。时下中国大陆之犯罪学难道不是这样的一个“克隆”物吗?譬如,有政治方面的需要者,你可以把犯罪学“克隆”为犯罪学是预防、控制犯罪的“万能宝典”“包治灵药”,它一经“理论化”“系统化”精心梳妆打扮,所“克隆”出来的“高论妙方”就能将犯罪防控到一个绝佳状态,甚至迅速改写一个地区、一座城市的犯罪率,使之“升者骤降,降者趋零”,犯罪学岂不是当今社会稳定、官员们孜孜以求的“政绩”速效的良方妙策?有“地位”“身份”方面的需求者,可以将犯罪学“克隆”为一门“跨学科挂靠、勾连”的重点方向、课程,甚至突破“上有政策”打造出尚未独立的犯罪学“独立学科”学位点(既有学士的,还有硕士的、博士的五花八门“犯罪学学位”),如若不信,请看在犯罪学界已经应运而生地冒出了多少犯罪学教授、副教授,多少硕导、博导。有经济方面的需求者,则早已赢得个盆满钵满,从中获利良多,只是个中“真谛”与“内幕”不便揭穿,也难以言传,只能靠聪明的读者去意会、揣摩了。

如实地观之,现实的犯罪学在面对犯罪问题丛生的演化过程中:先是青少年犯罪、刑事犯罪;随后是走私、职务、金融等一系列经济犯罪,进而是环境(生态)犯罪、网络犯罪等等而滋生出的“犯罪问题研究领域”,在这一“问题域”中一时间竟汇集了政治、法律、教育、伦理、社会、经济、心理等诸多相关学科、专业的,由始之猎奇、观望,继而破门、“越槽”而入的诸多或投身、或涉足、或专注的形形色色萌发欲望的“探索者”,他们中有的人确系那种心系使命的“为学术而学术”的“书呆子”式学人,而相当一大批则是非势利即功利(或历经沧桑之变后已由学人又“应势而变为官人者”)的蝇营狗苟混迹其中的可谓“啃犯罪学”以谋生的蛀虫。他们骨子里原本想做个利欲商人或是个蹩脚政客,却误打误撞走错了门,进到犯罪学这个在当年门槛最低的学术场之中(注:1990年代就有学者浩云说过:当你什么文章都写不出来的时候,你就来搞青少年犯罪学吧)。当他们把那些信手拈来的“成果”,论斤称,用斗量之后,便自以为修成正果。谋个学术的虚名,可以扮一回学者;混个学会职务又可过一回官瘾。这些人治学之中最得心应手的法宝就是克隆——以当前这个“没有什么不可造假”的现实社会为蓝本——在本应清纯的学术场里大搞克隆:克隆浮躁、克隆虚假,克隆功利,克隆官场……当然,在所有的克隆中最为惯常的谋生之道就是克隆学术(注:他们唯一的学术创新可能就是利用外文功底翻译域外成果,不加注释便克隆成自己的首创)。这种克隆之风已浸淫多年,中国犯罪学和青少年犯罪学似乎已经成为学术克隆即制造学术垃圾数量最多的学科领域之一。

论说至此,当下的中国犯罪学界是不是已经被“克隆”为一个你方唱罢我登台的“名利场”,或是不论官员还是路人,谁都可以进来交易的“大卖场”,对此只能交由诸位读者作出评判。

问:您可谓是兼具犯罪学和诗学的复合型高端人才,怎么用您的诗情画意描绘一下犯罪学的发展?

肖:古人写了很多东西,后人发现没办法解读,你只能轻叹这跨越时空的籁音之意境是怎么回事?它的美学密码如何解读?当你读到唐代诗词大家温庭筠的名篇《利州南渡》时,其中“数丛沙草群鸥散、万顷江田一鹭飞”两句联语的景象,正是两个学会基本上所呈现的状态。它不但是写结果,而且写了过程,结果和过程就是如此。

万顷江田一鹭飞,最后飞到中原大地去了,这叫“犯罪学中移”吧?

数丛沙草群鸥散,万顷江田一鹭飞。犯罪学学会、犯罪学研究会也好,诸多的报告文件也好,那些制造学术垃圾的学人也好,都是沙草。而一个独立的学者,一名真学人是不结帮的,也是无须结盟的,一个学者不是看你是不是在某个学会里面,承担一个什么重要的角色,或者依附于某个学术团体、学术机构,他不需要这样。

这个已经讲得非常清楚了,整个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犯罪学研究会、“基委会”分分合合地,借用这两句诗基本上就能概括其貌,把它的学术生态尽述无遗。这是古典诗歌的精髓,写文章你能写到这个高度吗?就两句话写出了整个时代的学术生态景观。

问:能不能给犯罪学一些展望?犯罪学明天会是什么样子?

肖:明天,它一定是在一个消亡过程之中,一个消亡的过程中的光芒重现。就是重构犯罪学,凤凰涅槃。皮艺军搞这个高峰论坛我就跟他讲,高峰论坛又十年的话,这十年若能浴火重生,你能开辟未来,就是浴火重生。

问:好,好,肖老师,您今天谈这些,才真正谈出了对犯罪学的依依难舍,无限深情。肖先生真正是犯罪学中人。

肖:哈哈,您太小看我了,犯罪学中人,吾乃诗中人也,也就是“处于诗意地栖息”状态中的人!不妨给你们留下几首新诗作个链接。

第一首《罪思》:胎生一坠地,人即载罪身。茫茫俗流潮,几许不染尘?文明入近代,体益潜兽性。弑亲演愈烈,歹毒比虎甚。同态复仇剧,人性千古昏!宦海腐潮生,政制化人心?物欲犹雾霾,魂兮何所存?吾辈探罪海,当思渊源深。罪学囿于法?荒谬勿复论。或谓人越轨,轨向何方伸?罪缘生态变,罪乃人自孕!罪需人魂觅!罪生人心灵!魔鬼或天使,仅在咫尺近!罪变若发酵?酶菌何处酝?……天问须天书!求解问诸君?

第二首《罪学生态咏三首》:罪学树一株?树上虫斑蛀。未见树干壮,身矮莽林覆。枝弱叶凄零,树冠已稀疏。罪学藤一根?存活赖寄生!寄主多粗壮,乞食入腹变。藤干不落地,藤须入云天?树兮蛙蝉窜,蜂鸟缠花忙。何处方参天?藤兮蛇攀藏,猿猴窝斗烈。何时独撑强?正是:学人未老树藤老,学风此啸啸声哀!

咱们谈了这么多,关键是抓住几个要害史实去梳理脉络、作出判断:一是当代中国大陆本土罪学之源(即发端);二是草创时期的“青少年犯罪研究”(它是一个多学科介入的“问题域”)与康(树华)、王(牧)一脉相承的刑法框架下的“犯罪学”之间的差别与关联(绝非所谓“父与子”“树与根”的简单关系);三是从“C·C系列讲座”到“基委会”之试图探索构建的一个“本体体系犯罪学”的历程;四是肖(剑鸣)某缘何于新世纪力倡“犯罪学生态学化”,晚年则视“罪为人性兽化”过程与结果;五是肖某的思想中是否透析出“罪学是人学的晶核”。本文中似只提“罪学”,是否欲以之取代“犯罪学”?这是否意味着要在社科体系框架内的犯罪学学理中融入人文思想,使犯罪学又踏入一片新天地?

问:今天对您的犯罪学采访到此结束,谈得非常好,谢谢肖老师。非常感谢!

链接

肖剑鸣先生《附言》

这其实并非一篇严格意义上的“访谈”,只是去年应邀赴京在某一特定场景下与两位故交(即访谈者皮、翟二君)的随意述旧。未料河南警察学院学报责任编辑张超竟费时耗力将其整理寄来,并补充了不少文献资料。作为始作俑者,我对“中国大陆当代罪学史”这项工作是不可能不投以必要关注的,我看到由翟英范主编的这份刊物策划整理的、在当今中国罪学界产生了一定影响的“口述”工作,已经由开始的粗疏走向严谨规划,并能秉承一份对前辈、对后辈,尤其是对罪学30多年虽难言辉煌,却留迹颇深、遗史堪思的历程负责的学术良知,希望继续把这项工作做实、做好、做细、做精!

(责任编辑:张 超)

D917

A

1008-2433(2016)03-0005-29

2016-02-22

主持人简介:皮艺军(1950— ),男,湖北江陵人,中国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翟英范(1955—),男,河南荥阳人,河南警察学院学报主编,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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