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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岛国气候变化损害求偿困境的对策研究

2016-03-15王宏鹏莫建建

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学报 2016年5期
关键词:小岛因果关系气候变化

王宏鹏,莫建建

(福州大学 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116)

小岛国气候变化损害求偿困境的对策研究

王宏鹏,莫建建

(福州大学 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116)

小岛国是气候变化损害最为脆弱的环节,囿于当前国际法的局限性与气候变化责任主体的集体性,小岛国气候变化损害面临求偿困境,解决这一难题主要在于架构求偿权制度,而求偿权制度是以气候正义为理论基础。因此,通过气候正义厘定求偿权的正义性,设置创新性的双重排放标准,完善国际碳税征收制度,探究气候绿色基金的设立等方法,将小岛国求偿权实践模式制度化,可在一定程度上有效解决损害求偿难的问题。

气候正义;小岛国;气候变化;求偿权

2001年11月15日,美国华盛顿地球政策研究所发表了一份关于50年内太平洋岛国图瓦卢9个小岛将全部沉入海中,1.1万小岛国国民将面临灭顶之灾的报告[1]。从此,小岛国气候变化损害求偿话题开始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国际社会也在呼吁关注小岛国的生存现状,但历次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仍关注大国利益权衡,对小岛国气候变化损害关心较少。气候变化对于大国而言无非是金钱与温度,但对于小岛国而言事关生死,小岛国气候变化损害求偿权话题,应备受国际社会高度关注。

1 小岛国气候变化损害现状及求偿困境

1.1 小岛国气候变化损害现状

2015年11月气候变化大会在巴黎举行并签订气候变化新协议,2016年4月22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在纽约签署了《巴黎协定》。同日下午,习近平和奥巴马代表中美两大碳排放国,在杭州向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交存气候变化《巴黎协定》批准文书[2]。在此次气候变化巴黎大会中,中国政府承诺将于2030年左右使二氧化碳排放达到峰值并争取尽早实现,哥本哈根会议所提议的2020年之前全球碳排放达到峰值的期望将破灭。也就意味着,在短期之内,全球气温还将持续升高,海平面还会上升,小岛国所面临气候变化损害会越来越严重,根据最新报道,马绍尔群岛井水的盐度上升,其中一个岛屿还面临着被海浪一分为二的危险,6.1万马绍尔人必须放弃自己在低洼环礁上的家园[3]。马绍尔群岛的损害只是全球气候变化下小岛国损害的一个小缩影。可见,一方面,气候变化给小岛国带来的损害越来越大,另一方面,小岛国应对气候变化损害的能力越来越弱。换言之,囿于小岛国本身国小力微,资源匮乏,再加上全球经济发展速度下滑等整体性因素,解决小岛国气候变化所带来的损害,只能依靠外来力量,即通过求偿机制解决问题。

1.2 小岛国气候变化损害求偿困境

小岛国气候变化损害本身是一个环境侵权问题,囿于造成环境问题本身因素之复杂性特点,环境侵权损害要取得赔偿的可能性非常小[4]。此外,气候变化损害求偿问题是国际性跨界环境赔偿问题,要实现气候变化损害求偿,必须解决小岛国气候变化损害法律上的合法性问题和实践中的运行问题。

1.2.1 小岛国气候变化损害求偿的合理性问题

小岛国气候变化损害求偿的合理性问题即小岛国气候变化损害求偿权的权利基础问题。任何一项请求权必须存在权利基础,小岛国在气候变化损害之中是否具有求偿权,该权利的权源基础是什么以及小岛国气候变化损害赔偿主体的范围界定,国家是否可以作为责任主体,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责任的承担上是否应区分?另外,是否应更关注和区分小岛国与其他国家之间在气候变化这一人类共同问题之中所存在的权利和义务的分配结构?必须从法律上求证小岛国气候变化损害求偿的逻辑连贯性和合法性的解释,才能对小岛国气候变化损害求偿困境作出对策研究。

1.2.2 小岛国气候变化求偿机制的运行问题

假如可以解决小岛国气候变化损害求偿的法律合法性问题,解决了权源基础,那么应如何保证小岛国气候变化损害求偿权的实现,对于侵权责任认定的因果关系确认上是否存在难度,原本较为单一的环境侵权问题之因果关系证明上就存在较大难度,更何况是国际跨境环境损害问题,要证明因果关系是否存在,是否应降低证明标准,甚至免于证明存在因果关系?

2 小岛国气候变化损害求偿的困境分析

小岛国气候变化损害已成为一种国际事实,按照传统的侵权理论,有损害就有赔偿,然囿于小岛国气候变化损害问题之复杂性和义务主体的集体性等特点,要顺利实现其应有的权利,应逐层剖析。

2.1 国际社会缺乏生态整体意识观

一直以来,国际上一直存在一种错误的观念,认为小岛国气候变化损害乃为其本国之事,即便认为其为国际性问题,但也是边缘化处置。其实,根据生态循环系统理论,小岛国气候变化损害只是全球气候变化中最为脆弱的一个环节,也是全球气候变化损害情况的可视标准,其反应的强烈程度,预示着整体气候变化损害的情况,如果人类认为其为小岛国本国的问题或者忽视小岛国气候变化损害,将导致全球倾覆的危险。

2.2 小岛国气候变化损害求偿之权源难于求证

有损害必有求偿,任何一项请求权都有其存在的哲学和法理基础,小岛国气候变化损害求偿问题是国际性问题,难于从一国的宪法援引或者由其他法律解释其权利存在的合理性,加之,气候变化又是新型侵权类型,现有传统理论难于适用。如从人权角度分析,人权的生存权是基于人类生存本能而产生的自然权利或者是“法前”权利,即伴随人的出生而产生的一种权利。随着全球气温的逐步升高,如果温室气体的排放无法得到有效的控制,那么小岛国就很有可能被淹没在大海之中,显而易见,小岛国国民的生存权利将被剥夺。如从气候正义推演,气候正义在解决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中占据较为重要的地位,气候正义要求全世界人民和各国公民在遇到气候灾难之时要受到同等对待,从此可推断出小岛国应有求偿的权利,然而气候正义现只存在于理论研究之中并未得到国际实践认可,要践行之,实属不易。

2.3 小岛国气候变化损害求偿之义务主体难于确准

小岛国气候损害求偿之义务主体确定是解决其问题的关键。因其涉及到气候变化损害应由谁来负责,气候变化的责任者也就是气体排放的受益者,大国的气体排放责任不可或缺,但并非所有的大国都对气体排放行为承担不法性,主要要考虑到相关因素:一是应从气体排放的历史角度考究,将发达国家的历史气体排放责任考虑在内;二是应当考虑到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气体排放责任的承担上具有区别性,不能因为气体的排放而影响到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由此可见,求偿主体难于确认。另外,关于私人气体的排放也存在求偿的主体难于认定的问题。对于自然人而言,包括自身生理性气体排放和外部行为气体排放两部分,对于法人而言,主要还是其外部行为排放较多。一般自然人或者法人单独无法承担责任,申言之,气候变化损害也不是自然人单独个体或者法人单独能造成的,让其担责,实在不妥当[5]。

2.3 小岛国气候变化损害求偿的因果关系难于证明

小岛国是否能改变命运,主要在于是否可以提起求偿权,小岛国能否获得求偿权的根本环节在于气候变化损害责任的认定,气候变化损害责任认定的主要环节在于温室气体排放行为与气候变化损害因果是否存在关系,也就是小岛国要证明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小岛国求偿问题难以解决,除了国际软法的局限性外,主要问题还是在于两者的因果关系无法突破:一是如何证明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二是根据联系观点,事物之间都存在联系,那么这个因果关系的证明标准应当证明到如何程度关系到气候变化损害责任的证成问题。囿于气候变化诱因的复杂性和间接性以及义务主体的集体性特点,通过考虑到气候变化损害中,小岛国一方是弱势群体,如此情况下,还要求小岛国承担高标准的因果关系证明标准,实在是违背了气候正义原则[6]。

3 构建小岛国气候变化损害求偿实践模式

前面已经讨论了小岛国气候变化损害求偿权,并且分析了小岛国气候损害求偿权的理论基础,最终论证了小岛国在气候变化损害中具有求偿权。意识联动、排放联动、征税联动是小岛国气候变化损害求偿权实现的“三重”联动机制,权利的实现需三元立体的权利保障机制。

3.1 意识联动:呼吁国际社会关注,推动气候变化国际立法

对于小岛屿国家的气候变化损害赔偿问题,现有国际法是以国家利益为核心,多为协调性条款:其一,国际法国家利益性与气候变化的公共性,小岛屿国家气候变化损害的非均衡性存在错位;其二,国际软法性注定气候变化损害赔偿很难获得实质性的救济。现有最有效的手段无非是国际政治手段,通过国家之间的协商、谈判等政治性方式或者通过国际非政府组织的协调[7]。此外,不能忽视国际社会公民的力量,常规性渠道无法解决,可转向社会化救济途径,囿于气候变化公共性特征,国际社会公民成员的积极参与是解决气候变化损害赔偿难题的突破点,应该加强舆论宣传,争取国际社会更多人的关注,提高小岛国气候损害赔偿的呼声。

3.2 排放联动:重新设定双重排放标准

气候变化的主要原因在于温室气体的排放,但气候变化损害的主要原因却不是温室气体本身,而是温室气体排放数量问题,温室气体的排放总会有人受益、有人受损,受益与受损问题的权衡在于气候正义。因此,为了实现气候正义,保障小岛国求偿权,一定要重新核定全球气候资源容量预警线所容纳温室气体的容量问题,根据气候资源容量数额,计算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标准。就目前情况而言,面对气候资源的稀缺性与生态系统的脆弱性,建议在保障发展权和降低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同时,建立“双重排放参考标准”:一要考虑发达国家的历史排放数量,计算出每个国家的历史排放数量,再以最大历史排放国的历史排放量作为基数,算出其他国家温室气体排放余量,再算出全球历史排放数量均值(发达国家历史排放余量肯定不足,发达国家若想继续排放气体,必须向发展中国家购买余量值);二是根据现行气候资源容量值,计算各国温室气体排放量,这个排放值只以发展中国家数量计算均值即可,发达国家只能通过购买的方式来排放温室气体,直到历史排放量全部填平为止,才能给予新的排放指标,这主要是考虑到权衡各国全部的温室气体排放值的平衡性问题,也是气候正义的体现[8]。

3.3 征税联动:逐步构建全球性的碳排放税征收体系

3.3.1 国内的碳排放税的征收

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与其温室气体排放有很大的关联性,温室气体排放国在国内应建立碳排放税征收制度。对于国内自然人而言,超过一定的人均收入标准应当缴纳碳排放税。对于法人而言,应先区分碳排放分布情况,对于一般碳排放企业,可根据一定标准征收碳排放税,对于碳排放量较大的企业应当加收碳税,碳税必须上交一国国库统一使用,国内可以根据一定比例留作国内气候变化专项资金,另外一部分按照比例上交国际机构保管,小岛国可依据自己的求偿权要求国际机构从碳税资金中赔付一定资金。

3.3.2 国际碳税的筹集

对于人均年收入超过一定数额的发达国家和石油输出国,其征收的国内碳税应乘以该国的气候责任与能力加权指数,所得数额应上交国际机构以创建国际碳税。而人均年收入在一定数额以上的发展中国家,则减半上交。国际碳税应优先支持最脆弱的国家适应气候变化,并通过设立气候变化减缓基金等来帮助小岛屿国家适应气候变化和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3.4 三元立体:创建小岛国气候变化损害求偿权的实践模式

3.4.1承认全球气候变化导致小岛国损害之事实

全球气候变化对小岛国之损害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原因,是小岛国气候变化损害求偿权之权利基础。从科学角度而言,全球气候变化因素,导致气候变化异常,造成了气候灾害,同时气候变化引起气温上升,随之两极冰川溶解,海平面上升,从而导致小岛国国土被海水淹没,气候变化对小岛国之损害存在间接性原因。

3.4.2 搁置因果关系之争议

法律制度之目的在于责任之归责,让损害之事实由损害之人承担,实现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然囿于法律制度之僵化以及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之间接性、复杂性和时空不均衡性等因素,原本准确性的规则难于理清损害事实之因果,也由于气候变化问题之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如能理清气候变化之因果关系,也难于将小岛国气候变化之损害归责于一个主体,因为致损的主体不具有单一性,尚不如搁置。

3.4.3 力求全球共治

气候变化是全球性的问题,致损主体不具有单一性,那么承认承担主体也不具有单一性,国际社会应积极构建小岛屿国家气候变化损害之填补路径:一是设立绿色基金,基金应接收来自发达缔约方的资金输入,也可以接收其他公共的和私人的资金,还包括替代来源的资金。所有的发展中缔约方都有资格获得基金的资源;二是健全全球气候变化治理的资金机制,2015年通过的《巴黎协议》要求发达国家应积极履行气候变化的资金到位义务,同时开拓气候变化资金来源渠道,如气候变化的南南合作资金机制就是一个很好的全球合作先例[9]。

[1]岛国图瓦卢发出“讣告”50年后永远从地球上消失[EB/OL].(2001-11-23)[2016-08-26].http://news.china.com/zh_cn/international/1000/20011123/10155475.html.

[2]中美两国批准《巴黎气候变化协议》[EB/OL].(2016-09-05)[2016-09-08].http://www.tanpaifang.com/ditanhuanbao/2016/0905 /56042.html.

[3]小岛国马绍尔:气候变化下面临灭亡危机[EB/OL].(2016-07-21)[2016-09-08]http://news.makepolo.com/6210602.html.

[4]王祎敏,贾小龙.污染环境侵权行为的认定研究[J].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26(2):6-8,63.

[5]张建伟.气候正义与气候变化的国际法律应对[J].武大国际法评论,2010(2):285-296.

[6]李春林.气候变化与气候正义[J].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6):45-50.

[7]刘慧荣,陈亦彤.国际环境法视角下的气候变化议题——挑战与应对[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3,129(3):5-12.

[8]郑艳,梁帆.气候公平原则与国际气候制度构建[J].世界经济与政治,2011(6):1-22.

[9]于亮.气候变化与小岛屿国家:图瓦卢的困境与出路[J].公民与法,2012(8):54-55,58.

(编辑:周利海)

The Countermeasure Study on Institutionalizing Small Island States' Practice Mode Claiming for Climate Change Damage Compensation

Wang Hongpeng,Mo Jianjian
(School of Law,Fuzhou University,Fuzhou Fujian 350116,China)

The most vulnerable part of climate change is the small island states.Constrained by the limitations of the current international law and the collective of climate change responsibility subject,the situation of damage claim of small island states are facing Dilemma.To solve the problem lies in the structure system of claim,and the claims system is based on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climate justice.So,through the ways of setting out the justice of the right of claim by climate justice,set up the innovative dual emission standards,complete the system of international tax levy,explore the establishment of green climate fund,which institutionalized small island states'practice mode of right claiming,to effectively solve the damage to a certain extent of the difficulty of claims.

climate justice,small island states,climatic change,right of claim

D996.9

A

1008-813X(2016)05-0007-04

2016-09-10

王宏鹏(1989-),男,福建泉州人,福州大学法学院环境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在读,主要从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研究。

10.13358/j.issn.1008-813x.2016.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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