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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下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变革探究

2016-03-15樊崇义张自超

河南社会科学 2016年12期
关键词:侦查人员职务犯罪证据

樊崇义,张自超

(1.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北京100088;2.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

大数据时代下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变革探究

樊崇义1,张自超2

(1.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北京100088;2.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

大数据带来了理念和思维的根本变革,正悄然地改变着我们的生活和认识世界的方式,同时也给职务犯罪侦查带来了变化,总体上体现在:快捷发现线索、拓展侦查思维、创新侦查方式、转变侦查格局和提高侦查效率。我国传统的“由供到证”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在新形势下向主动型、精确型、技术密集型转变成为大势所趋。在大数据时代,应该强调物理空间侦查和虚拟空间侦查的相互结合,着重从五个方面构建大数据驱动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即树立“数据引导侦查”理念、建设侦查大数据库、建立操作平台和数学模型、注重电子取证、规范数据运用。同时,要理性客观地认识大数据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作用,处理好“内脑”与“外脑”的关系,大数据为我们提供的只是参考答案,侦查人员的作用依然无法替代。

大数据;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变革

人类社会的信息化进程可以划分为三个时代,即计算机时代、互联网时代和大数据时代①。随着移动互联、社交网络、电子商务、智慧城市等互联网应用的蓬勃发展,人类社会正从IT时代步入DT(Data Technology)时代②。2013年世界上储存的数据约1.2泽字节,如果把这些数据全部记在书中,这些书可以覆盖整个美国52次;如果将之储存在只读光盘上,光盘可以堆成五堆,每一堆都可以伸到月球③。数据信息的爆炸开启了一次重大的时代转型,使当下社会进入大数据时代。大数据带来了生活、工作、思维、理念的根本变革,犹如工业经济时代的石油,正悄然地改变我们的生活和认识世界的方式。大数据时代对人类的数据驾驭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商业、经济领域中的重大决策将基于数据和分析而作出,而非基于经验和直觉。实践中,“数据驱动决策”的理论越来越为政府、企业和社会所接受和重视。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也是第一侦查力。大数据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当然也影响着犯罪活动,使犯罪时空、犯罪方式、犯罪手段发生了很大变化,尤其是职务犯罪相比普通刑事犯罪更具智能性、对抗性等特点,使职务犯罪侦查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大数据的兴起,为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开启了一扇新的大门,通过分析挖掘海量数据中隐藏的情报信息,使其成为侦查破案的利器。检察机关如何积极利用每天扑面而来的海量数据,在职务犯罪线索的发现、分析研判及案件初查、侦查取证等多个环节提高效率、提升能力,以应对日益复杂、多样的腐败犯罪形势,这一问题是检察机关面临的新课题。

一、大数据的概念、特征及价值

随着信息技术特别是移动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各种数据呈现爆炸式增长,数据正在为人类的经济、文化、生活带来深刻的变化,小到每个个体,大到一个国家,每天都会产生和面对大量数据。数据虽然彼此是孤立的,但相互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数据中蕴含着无数事物的内在联系,为我们认识复杂的现象提供了崭新的路径和有效的手段。2009年谷歌公司在《自然》杂志上发表了一篇预测冬季流感传播趋势的文章,文中介绍技术人员把5000万条美国人最频繁检索的词条和美国疾控中心在2003年至2008年季节性流感传播时期的数据进行了比较,通过分析搜索记录与流感传播的关系来判断流感是否发生以及预测流感传播的趋势④。随着信息存储量的不断增多,人类在积累和运用信息的实践中逐渐认识到,通过数据的共享开放、应用处理和整合分析,可以带来技术更新并创造科技价值,从而为社会带来“大智能”和“大发展”的新机遇。

(一)概念

关于大数据的概念,目前尚无统一的定义。通说一般认为,大数据是指描述和形容信息大飞跃、大爆炸时期,由于网络通信技术的广泛使用所产生的海量化、多样化、动态化、急剧化增长的纷繁复杂的数据信息,并表征或命名与大数据密切相关的各类科学创新、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变化的趋势⑤。一些专业研究团体结合自己的研究领域,提炼出独特的定义,如IDC(internet data center,互联网数据中心)给出的定义是“为了更经济地从高频率获取的、大容量的、不同结构和类型的数据中获取价值而设计的新一代架构和技术”⑥。现代信息社会中人们的社会交往、行踪轨迹、财物流转等活动基本处在信息化管理之中,使得每个社会成员的个人信息都不可避免地融入大数据之中。大数据时代,数据记录社会生活的范围不断扩大,比如智能手机的出现,使人的行为、位置甚至身体生理等每一点变化都成为可被记录和分析的数据,当不同的数据被整合后,个体的活动就有了可追溯性、可复原性。可以说,我们工作、生活的社会是一个数字化信息与数字化证据的客观生成机制相当完备并将更加完备的社会⑦。也许在不久的将来,当大数据完全贯穿于人类生活之时,人类的任何行为信息都能通过大数据挖掘出来。

(二)特征

因为大数据是一个比较抽象的概念,人们对其理解阐述也不同,但总的来说,业界普遍认为大数据有4V特性:一是Volume(大量),随着互联网的不断普及和广泛运用,其持续、快速地产生了海量数据,“数据的存储单位由B,KB,MB,GB,TB到PB,EB,ZB,YB不断扩大”⑧;二是Velocity(高速),各类数据量迅猛增长,而且数据分析应用的速度也越来越快;三是Variety(多样),数据种类涵盖数字、文字、图形、音频、视频等多种数据类型;四是Value(价值),随着云计算等新技术的出现,对海量数据分析处理成为可能,而且任何数据都具有价值,因观察分析的角度不同,其意义价值也不同。大数据的意义不仅在于数据量之大,更在于通过大量数据的整合分析,可以发现新的知识和规律。

(三)价值

从认识论和方法论层面看,大数据不仅指向大量数据,还更强调对数据的整合、分析、预测、研判等专业化技术处理,找到事物发展变化的内在联系及规律,最终获取有价值信息和分析决策依据的能力。因此,大数据分析成为快速解决问题、处理疑难情况的一种新思维、新方法,更是一个对决策提供有效帮助的工具。大数据决策成为一种新的决策模式,在对数据信息进行处理的基础上,可形成一些新的更深层次的决策信息,在学术上称为“数据挖掘”⑨。可以说,大数据是数据、技术、应用三者的统一。大数据时代下的思维模式和处理方式,即对尽可能多的数据进行与特定事项的相关分析,挖掘出隐含的、先前未知的、对决策有潜在价值的关系、模式和趋势,使得数据在事件处理中体现两个重要价值:捕捉现在与预测未来。

二、大数据运用给职务犯罪侦查带来的变化

职务犯罪严重损害国家单位的正常活动和公正廉洁的信誉,给公私财产造成严重损失,为人民群众所深恶痛绝。由于职务犯罪系高隐秘型犯罪,而且行为人的反侦查能力较强,使得职务犯罪的防范、发现和查处的难度很大,决定了职务犯罪侦查不同于普通刑事犯罪侦查,有自己独特的方法和模式,对侦查的专业性要求更高。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在给人们生产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使得职务犯罪更趋于隐蔽化、复杂化、智能化,如果继续沿袭旧的观念,采用传统的工作模式,必然事倍功半。在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中,侦查人员的首要任务是事实调查,这必然涉及证据的分析和收集,而如何从大量平淡无奇的数据中获取有价值的信息,必然会使用大数据技术。大数据是信息社会的产物,职务犯罪行为信息化手段越明显,留下的信息痕迹就越多,这使得大数据在职务犯罪侦查、证据搜集方面大有可为。笔者认为,大数据时代下职务犯罪侦查总体上呈现出以下五个变化:

(一)快捷发现线索

职务犯罪侦查的难点之一是发现犯罪线索难。长期以来,群众举报是获取职务犯罪线索的主要来源,但是职务犯罪不同于普通的刑事犯罪,其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并没有具体的被害人,因此,群众对职务犯罪虽然痛恨,但考虑到职务犯罪与个人利益得失关系不大,往往丧失举报动力,很多人抱有事不关己的态度而不愿意举报或不敢实名举报,导致的后果就是犯罪黑数高,影响了职务犯罪侦查的成效。大数据的思维在刑事犯罪线索发现和关联线索挖掘方面给我们很大启发,刑事犯罪作为一种严重损害社会利益的活动,会表现为各种各样的复杂样态,尤其是通过现代工具实施的犯罪,都会留下种种痕迹,在大数据环境下任何犯罪行为都可能以数据片断的形式再现于网络系统或者远程数据库,侦查人员可以利用网络搜索引擎、论坛发帖、网上炫富、媒体爆料、人肉搜索等暴露的信息,发现哪些部门、领域及人员存在潜在的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及其腐败方式的特点。只要我们寻根究底,善于捕捉各种信息,就可能快速发现隐藏于幕后的职务犯罪线索。

(二)拓展侦查思维

侦查思维是侦查人员在侦查实践中形成的一种职业性思维方式。传统侦查思维即侦查人员围绕线索收集客观存在相关信息,寻找某种因果关系来证实线索,侦查的视野局限于线索周围的信息。而随着大数据和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侦查触角从现实物理空间向虚拟数字空间拓展,侦查工作可以利用的情报信息资源更加丰富多元化,手机信息、通话记录信息、视频信息、计算机信息、互联网信息,都可能成为解决侦查问题的工作资源。“在海量资源中获取数据的同时不能忽略任何一个可以找到信息情报的数据,可能某一数据表面看来毫无用处,但是当这个数据和其他数据整合在一起后就有可能是打开整个数据挖掘大门的金钥匙。”⑩只要收集尽可能多的数据,就可以通过量化分析事物之间的数理关系,寻找趋势规律,让数据出来说话,以此修正侦查人员的偏见和直觉,使理性“预测未来”成为可能。大数据思维要求不必再紧盯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转而关注寻找事物之间的相互联系,这给侦查人员带来全新的侦查视野。

(三)创新侦查方式

多年来,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一直沿袭线索信息靠举报、公共信息逐案查的被动、粗放、人力密集型侦查方式,侦查人员形成就案办案的单一方式,数据信息仅是破获个案的素材,案件侦查终结后原来收集的数据信息也就被遗弃了。而在大数据视野下,犯罪相关物质性资源将发展为犯罪信息资源,从物质痕迹发展到信息痕迹,数据信息将是一种长期的侦查资源。大数据应用将为我们开辟更为丰富、多元的侦查方法、侦查方式,通过大数据技术对相关案件信息进行审查评估和综合分析后得出关联信息,将为选择侦查方向、作出侦查决策、突破办案瓶颈和拓宽案件来源等提供帮助和支持。侦查人员以所办案件为原点,对办案中发现的热点行业、薄弱环节和重点人员,及时组织人员开展信息收集、类案分析和专项调研,分类研究、深入剖析相关领域的工作流程、发案特点、作案手段、行业规律等,不断扩大侦查触点范围,将案件侦查由一个人、一件事向一类人、一类事拓展。

(四)转变侦查格局

当前,职务犯罪群体化现象日趋严重,跨地区、跨部门、跨国境犯罪日益突出,贪污贿赂犯罪及渎职犯罪与一般刑事犯罪往往相互交织,办案难度不断增加,依照行政区划各自为战进行孤立侦查、分散侦查已不能适应客观需要。在大数据时代,任何犯罪行为都有可能通过数据形式存储或再现,这为发现犯罪和打击犯罪提供了有效的突破口。实践中可运用大数据技术实现获取信息网络化、应用信息精细化、证据文档数字化,全方位收集侦查信息,统一开发、管理和运用,切实打破侦查信息的行政区划界限,实现侦查信息的高度共享,构建上下左右互联互通的侦查信息网络,努力做到侦查信息统一管理、侦查活动统一指挥、侦查力量统一调配,以侦查信息共建、共管、共享为纽带,实现由孤军作战的区域型侦查格局向联合作战的跨区域型侦查格局转变,最大限度地提高整体侦查能力。

(五)提高侦查效率

“审讯靠嘴、查证靠腿”“跑断腿、说破嘴”是侦查人员对其传统工作的形象描述,其中的辛苦可想而知,效率也大打折扣。在进行职务犯罪侦查中,掌握全面的犯罪嫌疑人信息是工作的基础,这些信息包括家庭成员信息、资产信息、银行保险证券等账户信息,通信行踪信息以及其他信息(如供水、供电信息,热点行业和领域中要害部门和重点岗位的工作运行机制等信息)。在大数据时代下,用社会化数据来建立人的模型,称为“数据人”项目,该项目的一个层面是全方位获取侦查情报,另一个层面是对讯问对象进行“微表情分析”⑪(和测谎技术有些类似)。通过大数据技术,可采取多层次、多渠道的途径获取存在于社会各个领域的信息资料,帮助侦查人员在短时间内获取侦查对象相关情报信息,还可根据侦查需求切换不同的分析角度,对情报信息进行组合分析和深入挖掘,从而辅助侦查人员快速确定侦查重点,大力提升办案效率与效果。

三、传统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及变革的必要性

侦查模式是侦查主体进行侦查活动时所采用的行为模式⑫。一般来说,按照是否运用信息科技手段,可将侦查模式分为传统侦查模式和信息主导侦查模式。侦查模式的积极意义是提供一个可供参考的侦查方法和思路,但不是提供标准式样,事实上也不可能将不同案件的不同侦查方法加以绝对化。

(一)传统职务犯罪侦查模式概述

由于职务犯罪案件很少有现场目击证人和物证,更没有犯罪现场和犯罪痕迹,因此,犯罪事实主要通过口供、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来证明,侦查的思路一般是“由人到事”。口供在我国长期被认为是“证据之王”。我国传统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是“由供到证”的模式,侦查人员侧重于对口供的收集,所有侦查活动都紧紧围绕着口供来开展,即侦查人员通过获取口供进一步查找和收集其他证据,并通过不断讯问,使口供与其他证据相对应,当达到供证一致时就可以结案。总的来说,“由供到证”模式要求首先获取有价值的口供,然后依供找证、据供查证。

传统的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主要以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作为侦查的出发点和主要突破口,从而带动全案侦破,并由此形成“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侦查人员为了获取口供,通常采用突然传唤,然后进行封闭讯问,并利用刑事政策、犯罪嫌疑人口供中的矛盾、间接证据、强制措施等对犯罪嫌疑人施加心理影响,以促使犯罪嫌疑人供述自己的罪行⑬。但是这种依赖口供的侦查模式存在明显弊端:一方面侦查技术含量较低,为急于突破案件一些办案人员可能采用非法手段获取供述;另一方面一旦犯罪嫌疑人庭审翻供,如无其他客观证据,将面临侦查失败的风险。

(二)职务犯罪的新形势要求转变侦查模式

在当今改革开放走上新轨道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形势下,职务犯罪逐渐呈复杂态势,表现为犯罪总量不断增加、涉案金额越来越大、大案要案突出,而且犯罪主体高层化、群体化,犯罪手段复杂化、隐蔽化,几乎所有的公权力领域都可能出现职务犯罪,涉及部门涵盖了党的机关、权力机关、政协机关、政府机关、司法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据权威报道,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40834件54249人;查办贪污、贿赂、挪用公款100万元以上案件4490件,同比上升22.5%;查办涉嫌犯罪的原县处级以上干部4568人,同比上升13%;依法对令计划、苏荣等41名原省部级以上干部立案侦查⑭。以上数据充分说明当前惩办职务犯罪的形势非常严峻,检察机关承担的侦查任务重、办案责任大,不能有懈怠之心。随着计算机、互联网、智能手机等和电子相关的信息工具的普及,犯罪领域呈现出虚拟空间和现实空间交织的状态,使得“腐败手段的变化越来越多样化、高科技化,更多利用网络平台、金融交易平台等手段,由权力与款物、充值卡等实体交易向权力与信息、股份等虚拟交易转变”⑮。同时,在市场经济的迅速推动下,犯罪的流动性加大、案件数量激增及现代化程度提高的趋势日益显现,若按传统模式侦查将难以应对。

(三)法律新规定和诉讼制度改革倒逼侦查模式转变

由于《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两个证据规定及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证据及侦查、辩护、羁押等多个方面作出新的规定,侦查人员像以往那样获取口供越来越难:一是明确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现了口供自愿性原则的精神;二是限制了讯问的时间和地点,如传唤、拘传应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休息时间,犯罪嫌疑人交看守所羁押后的讯问应在看守所内进行;三是加强了辩护权的保障,体现在辩护律师介入案件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四是加强了申请司法救济的权利;五是增设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六是明确了侦查人员出庭证明证据合法性的义务。这些新规定“无疑打破了原来一贯封闭和信息不对称的讯问环境,犯罪嫌疑人的防御能力也得到进一步提升”⑯。这给打击职务犯罪带来不小冲击,给职务犯罪侦查增加了很大难度,而目前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进行,颠覆了长期以来“以口供为中心”的侦查重点论,必然弱化口供对案件侦查的决定作用,降低对口供的依赖性,重视侦查活动中以客观证据为核心,更使得检察机关转变侦查模式成为大势所趋。

(四)技术不断发展需要相应转变侦查模式

职务犯罪侦查活动是不断发现、汇总、分析、研判、处理犯罪关联信息,以还原案件真相及查明法律事实的过程。在大数据时代下,大量丰富的社会实践转移到虚拟空间的数字化平台之上,“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侦查思维方式的变革、侦查组织结构形态与犯罪情报管理体制的转变,使犯罪情报的客体能动性得到了极大的提升……从而完成了犯罪情报由客体向主体转化的非对象化过程”⑰,要求职务犯罪侦查机关对传统工作方式进行改革,以实现获取案件情报的技术化、侦查信息的准确化、侦查运作的高效化。大数据的主要优势就是对信息高效率、大容量的占有,通过一定技术提取推算出所需要的特定信息,这使职务犯罪侦查理念和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我们要与时俱进,促使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由粗放型、人力密集型向精确型、技术密集型转变,打破时空界限,拓宽侦查途径,建立多元化的侦查体系。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化的记录、存储在实践中被广泛使用,侦查机关在传统侦查模式的基础上形成了信息主导的侦查模式。按照侦查所能运用信息的记录、存储、提取以及分析方式,可以把信息主导侦查模式划分为业务信息主导侦查模式和大数据驱动侦查模式,两者在信息类型、信息提取和研判方式上有根本差异,最重要的是由此差异而带来侦查理念、特征和机制上的根本变革⑱。业务信息主导侦查模式是以对业务信息采用电子化方式进行提取、存储、查询、比对、分析和研判为基本路径的侦查模式。该模式下的信息来源主要依靠人工采集,难以实时更新并缺乏整合,而且多是依靠侦查人员的逻辑和经验进行信息的分析研判,实际上只是传统侦查模式的电子化改革,难以做到对信息的智能化、多维化分析。

四、大数据时代下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构建路径

从哲学的角度讲,犯罪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物质化活动,在其发生过程中,会与周围环境发生信息的交换和转移,这些犯罪信息可以通过人们的实践活动被认知。从侦查的角度讲,侦查活动是侦查人员与犯罪事实存在进行信息交换和实践认知的过程。大数据驱动的侦查模式建立在大数据和云计算平台的基础上,是大数据时代的信息主导侦查模式的升级换代⑲。大数据时代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是以数据信息为核心,将数据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利用与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数据信息在拓展案件线索来源、快速搜集情报、突破犯罪嫌疑人防线等方面的作用。根据职务犯罪侦查学的理论,在专门的数据分析工具的帮助下,通过对相互关联的数据库资源进行抽取与集合,开展数据清洗、数据挖掘、统计分析与逻辑运算,用这种交互式的数据解释来取得侦查线索、固定犯罪证据、还原案件事实,进而引导侦查活动的开展⑳。信息时代要求侦查的触角从物理空间渗透进虚拟空间,以虚拟空间的侦查为突破口,强调物理空间侦查和虚拟空间侦查的相互结合。大数据的冲击迫使侦查路径和工作方式发生变化,要求我们采用新的思维、新的观念、新的方式,这给职务犯罪侦查新模式的构建带来了机遇。笔者认为,在大数据时代,应从以下五个方面构建大数据驱动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

(一)树立“数据引导侦查”理念

黑格尔指出,“理念是任何一门学问的理性”㉑。大数据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没有大数据思维,就不可能发现大数据潜在的价值。职务犯罪留下的信息痕迹存储于第三方,不为当事人所控制,难以被销毁。职务犯罪侦查过程就是职务犯罪关联数据的储存、提取、分析过程,侦查工作必须以办案需求为牵引,在情报挖掘、决策支持上下功夫。因此,侦查人员要树立数据引导侦查的办案理念,适应开放的侦查思维,依托大数据系统全面地获得与犯罪主体相关的大量数据,根据侦查需求变换不同的分析角度对情报信息进行深入组合,通过大数据分析挖掘出犯罪主体、对象、行为、后果之间隐藏的相关关系,在短时间内以可视化形式将犯罪嫌疑人及其人际关系网络、活动规律、资产流动关系等基本关联情况清晰地展示出来,通过信息引导,使线上线下结合,实现侦查方式的精细化。

大数据对人的复合型能力要求较高,侦查人员不仅要懂具体侦查业务,还要拥有大数据思维。针对一些侦查人员固守传统工作方式、对大数据视而不见、“以不变应万变”等现象,要引导他们认清依托大数据开展工作是大势所趋,增强其“本领恐慌”的危机意识。大数据具有复杂性的特点,需要专业化的分析人员从中查出有用的信息,并且分析与研判的质量受制于分析人员的素质与能力。因此,专业的数据信息队伍是建设大数据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组织保障。要加强人才培养,适当引进大数据人才,采取多种形式组织侦查人员学习掌握大数据理论、方法和软件工具,切实提高侦查人员对大数据的实践运用能力。

(二)建设侦查大数据库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希望掌握犯罪嫌疑人尽可能多的信息,这些正是大数据平台系统所要采集的信息,拥有海量的信息且信息准确齐全才是决定侦查发挥最大效益的基础性因素。因此,要建立内容全面、集成高效、高度共享的数据信息库,重视硬件的配备,既要能满足大数据的存储、交换及运算需求,又要为今后技术升级留有空间。

1.加强侦查基础信息数据库建设

要重视基础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整理,建立内容精准、门类多样、检索快捷、获取便利的职务犯罪线索数据库和案例数据库等。线索数据库,即将案件线索录入电子系统,进行网上审查评估与流转管理,建立健全与纪检、审计、司法、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案件线索移送机制,形成覆盖面广的案件线索信息资源,为职务犯罪线索的审查、比对提供数据支撑。案例数据库,即历史案件的流程资料信息,包括涉案人员的背景资料、职务犯罪立案查处情况、办案思路、切入点的选择、办案难点的会诊情况、职务犯罪易发环节、常见的作案手法、办案经验以及有关的法律规定、行业规章、重点岗位职能职责等情况。

2.建立健全政府信息资料库

3.整合社会信息数据

要建立司法信息查询特别许可机制,充分利用互联网企业的数据平台,可将百度、腾讯、阿里巴巴、360等互联网公司储存的大量社会数据作为采集信息来源。对一些公共类数据,主要指在网络上可供大家自由查询的信息,如当事人在微博、社交网站上发布的信息,要充分有效利用网络技术和网络信息,把原来“孤岛”式、碎片式、分割的社会数据变成集中的、条理化的信息,强化数据之间的内在联系,为数据应用分析提供可能,以加强对职务犯罪关联证据的收集和对涉案人员的动态掌控。

(三)建立操作平台和数学模型

庞大的数据库是大数据侦查的基础,如何高效快速地对信息进行检索,挖掘数据关联,还需要一个统一便捷的操作平台。全国检察机关可建立一个横向集成、纵向贯通、互联互通、高度共享的信息网络平台,整合和盘活现有数据资源并形成有效情报,为职务犯罪侦查提供信息保障。我国公安系统大力推行的“金盾工程”有很好的借鉴意义,检察机关可在现有“全国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基础上,建立一个信息集合、查询便捷的系统平台。

大数据中有用的信息常常被湮没在大量杂乱无章的数据中,要从平淡无奇的数据资料中获取有价值的数据就要进行数据加工,即“运用相关知识将具有相关性的数据整合起来,并格式化、规范化使之成为信息分析中的有效数据的处理过程”㉒。大数据无法用传统的数据库和工具软件进行处理,这就需要采用大规模并行处理、分布式存储、数据挖掘等大数据技术。所谓大数据技术,是指从各种各样类型的大数据中,快速获得有价值信息的技术能力,包括数据采集、存储、管理、分析挖掘、可视化等技术及其集成㉓。笔者认为,大数据技术的核心是要对收集的数据信息按照数学模型进行分类管理、加工处理和分析研究。何为数学模型?如果将大数据比作制作食品的原料,数学模型就是自动加工的炊具。数学模型的建立是将传统办案中形成的有效方法和法律需要的关联关系经过设计后进入数学模型的内核,数学模型的设计需要理论数学、计算数学以及统计学的知识,如简单的数学模型查询方式,可以设计出一键查询、综合查询、关联查询、导航查询、模糊查询等多种方式,根据信息需求的不同,灵活运用各种查询方式。因此,要重视软件的开发运用,跟上技术创新的步伐。建立有效、实用的数学模型需依靠资深侦查人员的经验与科技工作者的技术。

职务犯罪侦查中,需要通过数学模型进行数据碰撞和信息比对,通过对不同来源数据的管理、处理、分析与优化,确定权力腐败同某些方面的高度关联性,找出调查对象的犯罪嫌疑信息;或者明确一定数量信息集中指向的重大犯罪嫌疑对象和事实,提高初查和侦查的针对性和成功率;还可实现证据链分析、案件串并、事件预警及预防职务犯罪专题分析等服务,即最终结果可以是个案分析、领域案件分析,也可以是决策报告、预警报告。

(四)注重电子取证

大数据的冲击迫使人们对电子数据证据的认识活动必须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而认识活动的基本目标是发现“真实”,从纠纷解决的角度看,事实真相的发现对纠纷解决具有永恒的价值㉔。2012年《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以及2015年《行政诉讼法》已将电子证据作为新的证据种类纳入立法当中,使得电子证据这种在当今时代几乎无处不在的新兴证据可以名正言顺地发挥其巨大作用。与传统证据相比,电子证据是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在诉讼证据上的体现,电子证据除具备一般证据的基本属性以外,其本身的特点也决定了它具有无形性、易收集性、易保存性、反复重现性等特性。职务犯罪嫌疑人虽然在物理空间犯罪,却很有可能在虚拟空间留下证据,其利用的各种电子设备都有可能成为犯罪的“电子帮凶”,在侦查阶段,这些电子设备就会成为“沉默的证人”。在目前查办职务犯罪的实践中,检察机关经常把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和手机等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作为电子证据检材,提取电子邮件、网上交易、聊天工具以及手机通信录、短信记录、通话记录等数据,对一些已经删除或覆盖的数据,还须通过一定设备和技术进行恢复和还原,并对恢复后的数据进行提取和保存,以作为证明职务犯罪事实的证据。

患者术后活动逐步进行,首先在床上坐,然后在床边坐,再由陪护搀护下地活动,不可突然改变体位,以免引起脑部供血不足,导致头晕甚至昏倒。

在职务犯罪侦查的电子取证工作中,应重点做好电子证据的提取、固定、登记和保管工作。一是需要专业设备和软件的支持,从司法硬件设施方面夯实基础,实现侦查装备现代化,如现在个别地方使用的电子数据取证一体机、现场执法仪等装备。二是需要具备侦查知识的人员熟练操作相关设备,强化侦查人员电子取证的熟练度。三是严格遵照电子证据的取证规则进行,在进行电子证据取证前应制定具体步骤及要求,确保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比如,提取电子证据必须提取所依托的文件和软件,甚至扣押封存计算机硬件;对文件和软件的提取必须通过安全干净的存储介质进行复制保存,不能直接在原计算机中进行分析整合;对于提取的电子证据,要同时记录提取过程,标注提取的来源、时间、提取人员、被提取物品所有人及见证人等。

(五)规范数据运用

“法律制度之所以成功,只是因为它成功地在专断权力之一端与受限权力之另一端间达到了平衡并维持了这种平衡。”㉕大数据是把双刃剑,用得好,它是阿里巴巴的宝库,用不好,它是潘多拉的魔盒。“棱镜门”事件的阴霾还未散尽,阿里健康飘在“云”上的国家药品数据再次引发了业内对数据安全和同业竞争的担忧㉖。大数据背景下,网络安全漏洞和黑客攻击行为日益增多,在侦查机关获取数据范围扩大、处理信息能力增强的情况下,只有加强技术防范和制度管理,才能防止数据被滥用或失(泄)密,确保数据安全和应用安全。

1.重视对个人隐私和企业信息安全的保护

个人隐私和企业信息安全问题一直是大数据应用难以绕开的一个问题。大数据主要来源于政府和公共服务领域,大量数据的汇集不可避免地加大了公民个人信息和企业商业机密泄露的风险,如果个人掌握后其被不当利用,就有可能损害公民隐私权或者企业的经济利益。因此,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允许的框架下获得、提取和运用数据,在数据采集、存储、分析等各个环节都要有管理措施,做到安全保密、有限制地使用。

2.加强对大数据的访问控制

大数据平台系统在进行上传、下载、交换的同时,极易成为黑客与病毒攻击的对象,其一旦被非法入侵,会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因此侦查机关要采用接入管控、安全警报技术,有效保证外部网接入的数据安全;通过身份鉴别措施,严防无关人员非法登录,并依据数据的保密程度区分侦查人员的使用权限和获取范围,保证分析处理结果的存储安全;要求侦查人员合理使用数据,对侦查人员恶意利用数据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给予严厉打击和惩戒。

3.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严格实施大数据平台数据应用的“事前”审批制度,数据信息库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专人负责、专人审批,确保只用于侦查办案工作。另外,为保证数据机房的安全、正常工作,防止数据丢失等严重后果,应加强机房周边监控和出入人员管理,对手机等无线媒体物品禁止带入机房,在重点涉密部位的终端加装视频信息保护机、电磁声波干扰仪,防止计算机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电磁辐射被远端非法侦测而造成信息泄露,从而确保大数据平台系统的安全。

五、理性认识大数据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作用

大数据带来了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高效智能发展,但毋庸讳言大数据并不是完美无缺的。美国微软研究院首席研究员、麻省理工学院公民媒体中心客座教授凯特·克劳福德对大数据的效用提出了质疑,认为大数据中存在偏见和盲区,从大数据得出的结论并不比人为的意见更客观,人们必须用一种不仅欣赏其力量而且承认其局限的态度来接纳大数据㉗。笔者认为,大数据仅仅是一种基础信息资料,对其利用离不开人的操作和驾驭,大数据的应用不能排除人的逻辑思维和感性经验在其中的作用。因此,要理性客观地认识大数据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作用,处理好“内脑”与“外脑”的关系。在从原始数据到职务犯罪情报的提炼过程中,由于数据间的关联性已不完全是技术问题,有些关联只有侦查人员才知道,技术人员只有借助侦查人员的帮助,才能从侦查业务的角度理解数据分析的需求,并将其转化为数据挖掘的目标。尽管侦查分析结果将基于数据作出,但侦查人员的作用依然无法替代,大数据为我们提供的不是最终答案,而是参考答案。

大数据时代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变革,只是对侦查工作的优化与改善,并不能完全替代传统的侦查方式。建立大数据驱动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依赖于数据资源积累、处理能力高效和专业技术支持等多个因素,目前提出来更多是一种探索和有益尝试,但其必将是未来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发展趋势。

注释:

①徐继华、冯启娜、陈贞汝:《智慧政府——大数据治国时代的来临》,中信出版社2014年版,第11页。

②孙奇茹:《人类正从IT时代走向DT时代》,《北京日报》2014年3月3日,第11版。

③④[英]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肯尼斯·库克耶:《大数据时代:生活、工作与思维的大变革》,盛杨燕、周涛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13页、第3页。

⑤魏麟钓:《大数据与侦查方法论之创新》,江西财经大学2015年硕士论文,第17页。

⑥刘智慧、张泉灵:《大数据技术研究综述》,《浙江大学学报(工学版)》2014年第6期,第957—972页。

⑦陈刚:《信息化侦查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页。

⑧李芬、朱志祥、刘盛辉:《大数据发展现状及面临的问题》,《西安邮电大学学报》2013年第5期,第100—103页。

⑨邹生:《信息化十讲》,电子工业出版社2009年版,第35页。

⑩江俞蓉、张天明:《大数据时代情报学面临的挑战和机遇》,《现代情报》2013年第8期,第58—60页。

⑪高斌:《大数据的时代:让腐败无处藏身》,《检察日报》2014年12月2日,第5版。

⑫马忠红:《刑事侦查学总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34页。

⑬廖东明:《职务犯罪新视野》,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35页。

⑭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2016最高检工作报告全文》,网址:http://www.spp.gov.cn/zdgz/201603/ t20160313_114325.shtml,2016年6月3日访问。

⑮袁元、夏奕、赵鹏飞:《腐败案件趋隐蔽化智能化廉政立法难以一蹴而就》,《共产党员》2011年第18期,第16页。

⑯樊崇义、刘文华:《新形势下职务犯罪侦查模式转型的思考》,《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2期,第51—56页。

⑰李亦农:《论网络环境下侦查与犯罪情报主客体关系的嬗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3年第3期,第93—96页。

⑱⑲何军:《大数据与侦查模式变革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5年第1期,第72—80页。

⑳游巳春:《“大数据”时代应探索信息引导侦查机制》,《检察日报》2016年1月21日,第3版。

㉑[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页。

㉒郑彦宁、化柏林:《数据、信息、知识与情报转化关系的探讨》,《情报理论与实践》2011年第7期,第1—4页。

㉓杨晓超:《大数据下电子数据取证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应用》,《法制与经济》2015年第2期,第207—208页。

㉔何家弘:《证据法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28页。

㉕王敏:《侦查程序诉讼化构造探析》,《黑龙江社会科学》2003年第6期,第73—75页。

㉖郭丝露:《国家数据飘在“云”上,阿里健康危及国家安全?》,《南方周末》2015年3月19日,第15版。

㉗卢朵宝:《美国学者质疑大数据理论》,《经济参考报》2013年6月14日,第8版。

责任编辑 王勇

责任校对 王小利

D9

:A

:1007-905X(2016)12-0039-08

2016-08-25

1.樊崇义,男,河南内乡人,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师范大学“京师首席专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教授,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学、刑事证据法学研究;2.张自超,男,甘肃张掖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诉讼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学、侦查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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