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伪报价格类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
2016-03-15刘忠刘一人
刘忠,刘一人
(湖南警察学院,湖南长沙410138)
论伪报价格类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
刘忠1,刘一人2
(湖南警察学院,湖南长沙410138)
我国对所有进出口货物实行以“成交价”为基础的审价制度,然而有一些不法商人,为逃避关税而虚报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这种伪报货物价格的行为其实质就是伪报价格走私。因为伪报价格类走私犯罪手段隐蔽且行为极具欺骗性,因此侦查难度较大。结合伪报价格类走私犯罪的特点展开侦查。
伪报价格;走私;特点;对策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中国在海关估价时需要遵守《WTO海关估计协定》,海关税收取决于企业实际商品成交价格,随着这样的收税方式改变,在商品成交价格上做手脚,进行偷税逃税的行为开始日渐多发,这种伪报价格的走私犯罪也愈发猖獗。伴随着中国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监管打击力度的日益加大,传统的走私方式,如夹带、闯关、偷运等走私活动不断减少,取而代之的就是这种更加隐蔽不易被察觉的伪报价格类的走私犯罪。本文将对这种伪报价格类的走私犯罪在侦查破案方面进行探讨和研究。
一、伪报价格类走私案件的概念及WTO海关估价制度
(一)伪报价格类走私案件的概念
什么是伪报价格?世界海关组织将其定义为:行为人在向海关申报时,隐瞒实际成交价格,使用虚假价格向海关申报货物成交价格,通过减少税基(商品价值量)以达到退税逃税的目的[1]。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当中,伪报价格走私案件现在存有主要两种解释,一是狭义上的解释,即伪报价格类走私是指进出口企业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的价格时,隐瞒货物实际价格,故意报关报低,以逃避海关税收或外汇结结售汇;二是广义上的解释,广义上来说,伪报产品名称、规格、产地等其他方面,实际上也是通过伪报的方式来意图降低货物申报的成交价格从而达到偷税逃税的目的。在我国同样也有部分权威视其同样为伪报价格手法之一。
以上两种观点关于如何认定伪报价格走私的定义,笔者认为,狭义上的解释更加容易理解伪报价格走私的本质。在伪报价格类走私案件中,走私犯罪分子为达到偷税逃税的目的,通过隐瞒货物真实成交价格,用与之相比相差甚远的伪报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向海关部门申报。其主要行为特点有二:一是行为表象上它直接隐瞒真实成交价格进行伪报,这是和其他“涉税”走私行为的直接区别;二是在行为本质上,伪报价格走私直接目的就是偷税逃税,这也是区别其他“涉证”走私行为的特点。
在广义理解上,伪报价格与伪报产品产地、货物规格、产品名称等行为相比较,也是有明显区别的,将其纳入一个概念的界定范畴,容易混淆和模糊伪报价格走私的本质。狭义的理解对伪报价格行为的本质定性更为准确。而伪报产品产地、规格、名称等走私方式,除了偷税逃税之外,还有可能涉及到逃避国家贸易管制,或仅仅为了逃避国家的许可证件管理。所以这种走私行为目的具有双重性,即“涉证”“涉税”。这与伪报价格走私目的的唯一性存在重大区别。所以,前海关总署署长盛光祖在打击伪报价格走私的新闻发布会上,将其定义为:进、出口企业在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时,故意将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低报或者高报,逃避海关税收或外汇结售汇的一种欺诈行为。
(二)《WTO海关估价协议》确定的估价制度
针对海关估价,国际上有许多不同的表述:有的表述为所谓海关估价是一国海关为了征收关税,根据相关的估价标准(也称估价准则),确定某一进(出)口货物(或物品)价格的行为;有的表述为海关估价是指进出口货物确定一种完税价格的行为或过程;有的表述为海关确定进出口商品应税价值的过程即被称为“海关估价”。[2]在上述不同的表述中,我们可以看到其中有两处主要共同点:一是海关代表国家作为估价主体;二是由国家制定的统一估价程序和标准。所以海关估价可以表述为,一国海关根据国家法定标准,按照国家法定程序来确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行为。
《WTO海关估价协议》规定了以下六种估价方法:一是以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这一种是海关估价的首要适用方法,主要表现在海关估价的成交价格要以实际的到付货应付价格进行估价税收;二是以相同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第二种方法主要适用于第一种方法无法适用的情况下,相同货物讲的是与进口货物原产国、原产地生产的货物完全相同的货物,包括物理特性、质量和口碑等。也可适用同一生产国其他人生产的货物作为相同货物,此种货物有细微差别可忽略不计;三是以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在前两种方法不能完成海关估价时,海关可以采用此种方法①以上第二种和第三种采用成交价格是,同时需要注意三个问题:一是相同货物(类似货物)与相同货物必须同时进口或大约同时进口;二是相同货物(类似货物)成交价格必须之前已被海关接受;三是如果有两个以上相同货物(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时,应选用其中最低的那一个价格作为海关完税价格。。四是以倒扣价格方面确定完税价格。在不能采用前面三种方法时,海关可采用此种方法,倒扣价格是指海关以进口货物、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境内销售价格为基础,扣除境内发生的有关费用后,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五是以计算价格的方法确定完税价格。当前四种方法不方便采用时,可采用此种方法。这种方法常用于买卖双方有一点关联,且生产商愿意向海关提供成本收据和必要的审核材料;六是以“回顾”方法确定完税价格②回顾法是指海关采用其他合理方法来进行估价,包括对前五种方法做出灵活调整,用最容易计算的方法进行计算以确定完税价格。。在前五种方法完全无法参照实施时,可采用此种方法。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对外贸易数额日益扩大,我国涉税走私情况也愈加严重,对我国经济造成严重影响。在政府成立专门职能部门的严厉打击之下,走私势头本应得到遏制,但是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因为需要遵守世界贸易组织相关协定,依照世贸组织的《海关估价协议》,重新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根据《WTO海关估价协议》原则,其估价原则建立在诚信商人与海关的良性互动上,采取以商品成交价格为准的税收标准。由于进出口贸易商品种类繁多,商品质量、商品价格等差异性较大,不同商品之间价格差异大,同种商品不同品质之间交易价格不同,且企业间商品实际成交价格一般作为双方的商业秘密,不易被海关掌握,这就使少数不法商人借机虚报成交价格,偷逃海关税收。
二、伪报价格类走私案件的常见手段及方法
(一)直接造假
即当事人直接另做一套假的合同、收据发票等单证,将原实际的真实合同、收据发票等单据隐匿,以达到向海关报关时少交关税的目的[3]。例如九州海关在查获的某公司走私美式摩托艇案当中,代理商通过一般贸易的方式,篡改单据上商品的价格,使用假的发票,将实际成交价为13500美元每台的美式摩托艇申报为7000美元一台,企图逃税6万多人民币的税款。这种直接造假伪报价格的犯罪手法相对比较原始,通过单据数据综合分析和外围调查,往往就能发现问题,较为容易查获。
(二)洗单走私
所谓“洗单”是指进口货物方通过中转地转口进境时,中转商或代理商隐匿原始单证,制作虚假单证,提供给国内代理商报关的一种商业欺骗行为[4]。比如香港作为我国的国际性自由港口,因其特殊的位置和发达的经济以及高度自由的贸易方式,使它成为了我国甚至整个东南亚地区的“洗单中心”。其手法一般是由我国境内贸易企业与境外供货商或者购货商拟好合同,但是先不签订,由我国境内贸易企业联系境外中间商与供货商或购货者按照先前拟定的合同签订合同,然后境外中间商再与我国境内贸易企业签订另外一份虚假价格的合同,展现出一种我国境内贸易企业正在与境外中间商进行正常贸易的假象。通过这种方式,使得商品价格从高变低,税收自然也从高变低,甚至管制商品变成了一般商品。海关在对报关商品进行成交价核定时,在查验境内贸易企业出具的商业合同后,便一般不会对商品之前的交易情况进行追溯。这也从侧面能说明为什么我国进口贸易有一半以上甚至更多的是发生在香港,而不是发生在商品原产地国家。在广东省广州海关查获的某起走私高级加工机械器具走私案当中,台湾商人黄某将一批机械设备,通过“包税”的方式委托给香港商人李某,李某通过更改真是清单数据,重新制作虚假清单,伪造合同、发票等单证,将新旧设备混淆或将高档设备伪报为功能相似的一般设备等手段,完成洗单后向海关申报进口运往内地。涉案金额超过15亿人民币,偷税逃税金额达到2.5亿人民币,金额之大,令人咂舌。而往往这种洗单伪报的手法都是内外勾结,海关部门通过正常审价难以发现其中猫腻,具有极强欺骗性。
(三)模糊申报,偷换概念
有的商品在进行低价报关时,往往通过以好充劣来降低报关价格而逃避关税。而在面对某些新兴的商品时,这种情况更为严重,就在2015年5月宣告破获的“3.18”走私案件当中,渔具成了走私的焦点。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人们越来越追求休闲和放松的生活,垂钓作为今年新兴的休闲活动,因其具有较强的地域性,较强的时间性以及相对的专业性,相关的渔具用品对很多平常人来说很难理解且专业工具在国内也相对较少,因为不易引起海关的注意。在“3.18”走私案中,走私分子正是利用了这种专业性以及国内还少见的隐蔽性,将各类高档渔具申报以普通渔具的方式走私进口到中国内地,赚取其中的高额差价,小小渔具走私案涉案金额竟达到3.58亿人民币,偷逃税额9890万人民币。这种模糊申报,偷换概念的报关方式,也是目前相对多件的走私模式。
(四)伪报相关费用
我国《完税价格审定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完税价格除了成交价格之外,还应包括运费、买方负担的包装费、经纪费、特许权使用费、软件费(尚有争议),以及保险费等运抵输入地前发生的各类费用。对于一些特殊商品如易燃易爆、有毒危险物品的运输当中,仓储费用往往需要特殊环境,费用花费较高,对成交价之外的相关费用在整个完税价格中比重较大,有些甚至超过了商品总值的百分之10以上。一些不法商人在向海关申报时,只提供货物成交价而不包括运费、保险费、包装费,经纪费等一系列相关费用。如果海关审价人员没有丰富的相关商品运输销售的知识,不了解其商品相关特性,往往会让不法商人蒙混过关。在交易双方签订的合同当中,往往只签订成交价格,而且这种走私的方法并没有在商品价格上做文章,海关在审查商品成交价格上往往难以发现问题[5]。
(五)串通供货商伪报折扣价格
不法商人伙同境外供货商在商品价格上串通一气,通过降低货物成交价位条件,对货物入境后的销售提出条件,或者对销售收入的使用提出一系列条件。例如货物入境后只能将货物低价转售给其指定公司,又或者将货物收入部分用于商品的宣传等环节。这种报关方式,一般报关企业都会直接提供交易的原始价格和原始单证,完全没有造假的行为,很难发现其中问题,有时候海关明知价格低于平常,但是现场很难有解决办法,所以存在很强的风险规避[6]。这种虽然对海关提供了真实单据,但存有明显报低价格的行为,也称为伪报价格走私。此种伪报的查处,需要对企业的资金账目有着细致检查才能发现其中为题。很多跨国公司常用此种方法将国外货物低价流转给国内子公司或关联公司。
三、伪报价格类走私案件的侦查对策
(一)侦查中心是查清货物真实成交价格
伪报价格类走私犯罪多属于高智商犯罪,且手段多样,不断冒出新的走私手法,走私成功后收益巨大,造成我国税收大量流失。而且大量具有价格优势的境外产品入境,还会对国内产业和市场造成巨大冲击,使得我国产业和市场动荡。因而我们要时刻对此类走私案件保持高度警惕,维护我国国内市场的稳定和民族产业的健康发展。
通过上述伪报价格类走私案件走私方法的描述中,我们很容易看出,在此类犯罪中,犯罪分子通过各种手段方法低报货物的真实成交价格,从而达到偷税逃税的目的,所以侦查中心首先就是查清货物的真实成交价格,树立起“以真实成交价格”为核心的侦查思路。向海关提交的报关单证是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伪报价格走私的重要证据之一。海关部门为了证明申报价格和货物实际价格不一致,就要找到双方交易的相关线索和证据。发现有可能是伪报价格类走私案件时,要及时控制住犯罪嫌疑人的相关办公场所和电子设备,对犯罪嫌疑人的办公场所或住宿场所进行及时的搜查,对一切可能具备证据效力的物品进行封存检查,如在电脑上伪造单证可能留下来的电子信息,伪造的发票、提单等等[7]。还可以对境外贸易商进行游说周旋,劝说其为警方提供真实的成交价格证明等。不过在现在犯罪嫌疑人反侦察能力相对提高,或是境内外贸易商相互勾结,走私案件从交易的源头上便为进行“伪报”,根本不签订真实的合同,为日后“虚报”埋下伏笔。针对此种情况,要针对真实成交价格进行直接的搜查,就会相对困难。在此种情况我们就要及时扩大取证搜查范围。
(二)资金流转环节的侦查
如前所述不方便对真实成交价格进行直接搜查的,要及时扩大搜查取证范围。虽然不法走私商人会千方百计的想要对商品价格进行伪报虚构,但是虽然报关价格降低了,其真实资金运转却不会减少,贸易双方虽然会对资金流进行各种伪装,但是也一定会最后汇总到一处,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付汇渠道、资金流动、会计账本以及其他能证明进出口货物成交价格的综合资金流来确定货物的真实成交价格[8]。这类资金的流向,大致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为两边的差额支付,不论通过哪种形式的差额支付如地下钱庄、关联公司、债务抵偿等,都一定会有这笔差额货款的出入。只不过在账目名目上可能就会显示为其他异常方面,如项目管理费用、法律咨询费用、购买相关或不相关的其他材料等等,总之不会是低价报关货物的名目,而产生的异常费用往往和货物的真实估价的差价相当。遇到此类资金流,需要提高警惕,对财务账目进行鉴定,追查异常账目是否真实存在,资金是否真实流向这些名目之下,进而证明其申报不实的事实。另一方面,我们可以查询可疑货物在销售后回笼的资金,通过申报价格大致计算出销售价格,如果销售价格差异过大,则存在极大的嫌疑,并且可以再扣除了一定费用之后计算出实际成交价格。
(三)货物流转环节的侦查
货物流转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整个物流过程,包括境外流转、境内流转和销售流转等。针对目前伪报价格案件获取直接证据难的特点,货物流转各环节的取证显得尤为重要,货物运输是否合理、多层代理是否正常、国内销售价格是否暴利等等,也是认定伪报价格案件的间接证据链条[9]。
1.追查、扣押涉嫌私货并对实物证据进行保全。
2.在控制货物的同时,控制案发现场相关人员,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以查明走私犯罪事实的存在;向相关单位、相关人员了解何人是真正货主、何人对外签约、付款,何人是境外供货商、贸易商。
3.通过追查货物流向,查清货物的进出口岸、发运地、中转地和到达地,并调取相关证据。如:设在港口、车站、机场等处仓储单位的出(入)库单,铁路运单、公路承运单、理货公司发运单;收发货单位的提(发)货单、出(入)库单、记账凭证等。
4.通过对货物国内销售情况的调查,同时对比国内销售价格与申报进口价格之间的差别,从而分析出销售利润的不正常。核查是否存在虚开或虚假的增值税发票情况,以佐证其在进口环节未足额缴纳进口环节税。
5.有些低报价格案件是进出口代理公司一方面欺骗海关另一方面又向实际货主隐瞒申报的价格。追踪货物进口后的流转查明实际收货人或国内购货方,可以了解到真实的成交价格。
(四)单证流转环节的侦查
单据流转的侦查相对困难不过也容易直指价格核心。每一单通关的货物都存在各式各样的单据,如合同、发票、收据、保险、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汇凭证等,还有仓储环节的出库入库单,销售环节的合同发票等等。单据种类多,单据所涉及的方面广,往往为了迷惑侦查机关会使用真假掺杂、阴阳合同等手段,而为了查证单据是否属实往往需要来回吧奔波花费大量人力物力,更有不法商人直接销毁凭证,难以寻得蛛丝马迹。在此就对侦查人员的专业技能和耐心做出了很高的要求,侦查机关要细致耐心的追寻每一环节可能产生的单据,通过细致的搜索比对,发现此中的蛛丝马迹[10]。
1.通过海关有关部门调取进出口报关单及附随单证,结合海关内部掌握的价格资料进行分析,确定案件性质,从而开展侦查工作。
2.通过向承运公司或其代理调取提单、舱单以及来往的电传、电子邮件等其他相关的业务单证。有些进口货物是经香港转口进境,通常办理联运手续,这种情况以向运输公司调阅有关提单、保险单等相关单据,从中发现真实的合同号、发票号、信用证号甚至价格等。
3.对可能存有犯罪证据的场所进行搜查,扣押、调取合同、协议、商业发票、信用证及其随附单证、对外付款(或收款)凭证、财务账册、原始凭证、装箱单、进出口许可证件等书证。
4.如果收发货单位与经营单位不一致,则应依法对收发货单位侦查取证,调取代理进出口协议、内贸合同、往来业务函电、谈判记录、备忘录、支付货款及代理费的凭证、财务账册、原始凭证等。查清实际对外洽谈合同、确定成交价格的人。
5.对于利用“洗单”方式进口的货物,则可从源头考虑,通过境外供货商来获取证据,绕开中间商获取该批货物进出香港或澳门的原始报关单、发票、装箱单、提单、国际运输保险单等。如,通过向境外供货商驻中国办事处、代理商、分销商等了解或通过向境外供货商发函,获取真实的合同、商业发票、收(付)款凭证、装箱单、提单以及境外发货时的出口报关单和国际运输保险单等。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供货商、生产商在我国都派驻代表处,很多对中贸易都是由代表处与进口商谈判签约,就算不是代表处谈判、签约,但代表处为了维护本公司声誉也会协助通过总部提供货物真实的合同发票。
[1]方进.价格瞒骗方式走私犯罪防控研究[D].长沙:湖南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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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赵国华律师:一起价格瞒骗走私案件无罪辩护成功的启示[DB/OL].http://www.chinacourt.org/index.shtml,2012-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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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ory of Investigation on Misrepresenting the Price Type of Smuggling Cases
Liu Zhong
(Hunan Police Academy,Hunan,Changsha 410138)
China carrys out appraisal system on the basis of“transaction price.”However,some unscrupulous businessmen,in order to avoid duties,misrepresent the price of transaction goods.This kind of behavior of misrepresenting transaction price belongs to misrepresenting price smuggling behavior.Because of the concealing means of misrepresenting transaction price and deceiving behavior,it is quite difficult to detect such cases.Based on this,this paper explores and discusse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such cases and tactics of investigation.
Misrepresenting the price;Smuggling;Characteristics;Investigation countermeasure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1140(2016)05-0024-06
(责任编辑:李语湘)
2015-06-15
刘忠(1970-),男,湖南邵阳人,湖南警察学院侦查系副教授,主要从事经济犯罪事件侦查研究;刘一人(1994-),男,湖南张家界人,湖南省张家界市巡特警支队民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