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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行政权力监督体系问题探究及其改革路径

2016-03-14肖文锋

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6年3期
关键词:公务人员人民代表大会行使

肖文锋

(鄂州职业大学,湖北 鄂州 436000)



当代中国行政权力监督体系问题探究及其改革路径

肖文锋

(鄂州职业大学,湖北鄂州436000)

[摘要]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与监督,保证行政权力在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上运行,切实保障行政权力运行能够体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是一个值得探讨和研究的重大课题。有鉴如此,该文以当代中国行政权力监督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其应取的路径为基本思路,着重对当代中国行政权力监督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探讨分析,提出完善当代中国行政权力监督体系的主要对策措施。

[关键词]行政权力权力监督

行政权力是国家政治权力的一种,它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有效执行国家意志而依据宪法精神和原则,采取特定的强制手段,对整个社会进行协调、控制和管理的一种权力。国家意志通过行政权力行使得到贯彻执行,行政权力行使的重要性直接关乎国家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福祉。但必须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过程的监督制约,这样才能保障行政权力正确高效运行。目前,我国行政权力运行主要依靠软性约束,主要表现在:重在自律机制的建设,重在公务人员的理想信念教育,重在公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的提高,强调依靠公务人员的自我约束行使行政权力等。然而,公务人员作为个体行使行政权力时不可避免的随意性和行政权力本身的易腐蚀性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容易导致行政权力行使时出现极度滥用甚至出现种种严重腐败现象。健全的法律制度对人格的塑造和权力的规范非常重要,邓小平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1](P333)。随着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法律制度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在新的形势下,不断完善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体系,从而保障行政权力的规范运行,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行政权力监督体系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行政权力监督体系,适应了市场经济和社会公众对行政权力运行监督的要求,但行政权力监督机制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致使经济、社会取得巨大成就和进步的同时,也出现了行政权力极度滥用的现象,导致产生严重的腐败问题。目前,我国行政权力监督体系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监督体系不健全

完整意义上的行政监督体系是一个内涵丰富、相互作用的有机整体。从外部监督系统到内部监督系统乃至系统内部相互支持,缺一不可。然而,我国行政权力监督在于主体之间相互权责关系并没有完全厘清,以致各监督主体之间相互推诿、各自为政的现象屡见不鲜。一般而论,外部监督系统的监督比较公允和客观。但在实践中,外部监督系统的监督主体和监督客体实际上处于一种分离状态,一旦监督客体拒接外部监督系统的监督,就有可能使这种监督失去效力。在内部监督系统中,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往往呈现出疲软状态,监督乏力;下级行政机关对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一般流于形式,收效甚微。而且,实践中内部监督系统由于监督不力,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常常越权行事、滥用权力,严重影响行政权力监督应有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二)监督法制不完善

行政监督必须依法进行,有关监督的法律法规既是为了确保行政监督权力的规范正确,也是为了保障这种行政监督权力的有效行使。其实质就是为了有效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正确行使行政权力。近年来,我国在行政权力监督方面做了大量的立法工作,制定了一系列行政权力监督的法律法规。但是,总的来说,我国制定的有关这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备,具体表现为缺乏明确的监督标准和具体的实施细则。行政权力监督缺乏严格科学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标准和细则,在监督实践中,势必造成行政监督主体难以正确把握和及时纠正监督客体的违法行为,具体监督常常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况。

(三)权力机关监督不给力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是最具权威性的监督,根据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各级政府必须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但是,在行政权力监督实践中,权力机关监督的实际效力不尽人意。主要原因,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没有明确的法律制度作保障,相关的法律制度在对行政权力监督的具体内容、实施细则等方面没有明确规定,这样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就无法可依,难以取得实效。另外,人民代表大会没有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只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设立临时性执法检查小组,使监督缺乏长期性和权威性。

(四)社会力量监督效力低

社会力量监督即外部监督是对政府及其公务人员是否正确有效行使行政权力的重要监督形式,社会力量监督主要指舆论监督和公民监督,其作用的良好发挥可以有效制约行政权力。但由于目前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还不完善,新闻媒体的自由开放受制因素较多,其监督作用得不到应有的发挥,政府政务活动公开化机制不健全,行政权力凌驾于公民之上,由此公民并不非常了解政府办事制度、程序和活动范围,使得公民难以对行政权力的行使实行有效监督。

二、我国行政权力监督体系改革的路径选择

通过对我国行政权力监督体系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和分析,可以看出,必须从监督体系的合理性、监督法治的完善性、监督机构的权威性等方面出发,不断加强和完善行政权力监督体系。

(一)建立行政权力监督体系的协调机制

加强行政权力监督,必须建立行政权力监督体系的协调机制。邓小平十分重视监督体系协调的问题。他认为,除了“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还“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1](P332)。总的来说,行政权力监督主体之间应该明确职责权限,彼此之间要进行必要的沟通和协调,使所有主体在行使监督权力过程中,能够交流信息、相互配合,形成有机整体,发挥整体效能。首先,行政权力监督机制从整体上应该明确权力分工,具体监督权力配置要合理,同时又能进行有效的联络和沟通。其次,在监督体系的设计上,要使各种行政监督主体之间的监督形成有效的监督合力,从而提高行政监督的整体效力。通过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实施多角度、全方位的监督和制约,做到有效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

(二)健全行政权力监督的法律体系

行政权力监督立法是实现行政权力监督的前提条件。江泽民非常重视通过完善制度加强监督。他指出“必须努力从制度上、机制上加以解决”[2](P557);对于腐败现象屡禁不止的问题,他强调:“建立一些真正管用的监督制度和机制”[2](P557)。首先,必须尽快制定和颁布行政权力监察法、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法、执政党和参政党监督法、财产申报法、新闻法、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使行政权力监督能够做到有法可依。其次,不断健全行政权力监督保障机制。尽快建立行政权力监督主体责任制度、管理制度、考核制度、奖惩制度等,不断发挥行政权力监督主体的作用,使监督主体依法行使监督权力的同时也能够切实得到法律保障。最后,建立“政务公开法”,强制要求行政机关将不涉及国家机密、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务信息公开,以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从而将政府及其公务人员的行政管理活动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有利于政府及其公务人员依法行使行政权力,使政务公开真正走上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

(三)保障权力机关监督职能的发挥

权力机关监督的权威性最大,拥有最高法律效力。因此,完善权力机关的监督机制,保障权力机关监督职能的发挥是制约行政权力的重要途径。首先,应制定一部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法,为人民代表大会监督职能的发挥提供法律保障。笔者认为,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法律地位、职责权限、监督程序和方式等。其次,应健全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机制,设立人民代表大会专门监督机构,负责人民代表大会的日常监督工作。再次,提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监督素质。通过培训等方式让人大代表熟悉相关的监督法律法规、程序和方式等。此外,应引入竞争机制,通过竞选方式,选出人民代表大会高素质、懂法律的监督成员。

(四)建立社会力量监督的制约机制

在我国行政权力监督体制下,公民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是行政权力外部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邓小平认为,人民群众享有依法运用新闻工具充分表达自己意志的权利和自由,享有对国家和社会事务实行舆论监督的权利和自由。他又指出,必须“扩大群众的监督”[3](P272)。因此,必须进一步重视公民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的重要力量,完善社会力量监督体制,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要加强和完善公民监督体制,制定和完善公民监督的法律法规,明确公民监督的法律地位、权力、程序、方式以及监督的责任、奖惩等。完善信访制度和推行听证制度,便于及时倾听人民群众心声,了解人民群众疾苦,利于人民群众参与到行政决策中来,加强人民群众对行政权力行使的监督。健全舆论监督体制,加强和完善新闻立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舆论监督权,为舆论监督提供法律保障。建立开展新闻舆论监督工作的保障机制,使新闻舆论监督主体的监督权、人身权得到充分保障,同时,对新闻舆论监督的不健康因素加以监督、纠正。

参考文献:

[1] 邓小平文选:第2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2]江泽民文选:第2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 , 2006.

[3] 邓小平文选:第1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责任编辑:胡芬芳

[收稿日期]2015-12-25

[作者简介]肖文锋(1961—),男,湖北鄂州人,鄂州职业大学讲师,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803(2016)03-009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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