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高校法学教育改革思路探析
2016-03-14渠丽娜冀素兰许广灵
渠丽娜,冀素兰,许广灵
(1.河北北方学院 法政学院,河北 张家口 075000;2.河北北方学院 科研处,河北 张家口 075000)
中国高校法学教育改革思路探析
渠丽娜1,冀素兰1,许广灵2
(1.河北北方学院 法政学院,河北 张家口 075000;2.河北北方学院 科研处,河北 张家口 075000)
高校是培养法律人才的重要阵地,法学教育关乎人才培养的成败。目前,高校法学教育模式存在学生法治思维意识淡薄、教学方式线性单一、理论与实践能力培育不足及反馈机制严重滞后等问题,反映出高校培养的法学人才与社会需求存在结构性失衡的矛盾。为此,需要完善法学体系,培养法学思维,丰富法学教学方式,构建长效的实践与反馈机制,优化高校法学教育,培养出符合时代要求的法律人才。
高校;法学教育;法治思维;法学实践;改革策略
网络出版地址:http://www.cnki.net/kcms/detail/13.1415.C.20160608.0911.012.html
网络出版时间:2016-06-08 09:11
法治是衡量现代社会文明的基本维度之一,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需要高素质的法律人才保驾护航才能基础扎实且过程顺畅,结果经得起检验。法律过去被人们视为异己的和抽象的存在物,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实施,法治意识逐渐普及,当今无论是基于自身权益的维护还是社会公益的伸张,法律已经成为与人们日常生活休戚相关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高校作为现代化建设的人才孵化器,理应立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社会培育卓越的法学人才。诚然,中国高校法学教育为国家培养了大量优秀的法律职业人,为建设法治国家作出了巨大贡献。但高校法学教育还存在诸如法治思维意识淡薄、教学方式线性单一、实践能力培育不足及反馈机制严重滞后等问题。如何通过法学教育方式的变革培养出高素质、复合型和符合社会需求的法律人才,是高校法学教育改革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一、高校法学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高校是为社会相关领域培养专业人才的场所,培养的学生是否符合当前社会需求自然就成为衡量教育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准。以此为据审视中国高校法学教育,不难发现以下问题。
(一)人才培养与市场需求结构性失衡
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各领域所需法律人才大量增加,但法学毕业生的就业情况却令人堪忧。《2015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法学专业连续数年被亮起红牌,法学专业的学生陷入就业困境。一方面是社会需求激增,另一方面却是专业人才难以安身立命,究其原因是高校培养的法学学生无法与社会需求匹配。正如法学专家所言,法学教育的投入、产出以及需求之间的关系是失衡的[1]。结构性失衡是高校法学教育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法学学生从事本专业的方向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对司法考试资格证有严格要求的公安、法院、检察院及律师事务所等,尽管从2008年起允许在校大三学生参加司法考试,但总体上,由于试题难度较高且实践性内容较多,在毕业时能够通过的人很少,如此一来,多数学生在毕业之初就被挡在了这条路之外;另一种是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在入职时不需要资格证的机构,即便如此,大多数单位对学生的理论与实践能力也有较高的要求。就业市场需要的是具有较高法律素养的精英人士,而现行法学专业培养的学生的“可用性”不高,这一现状说明当前高校法学人才培养计划游走在社会需求边缘,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严重脱节。
(二)理论与实践能力亮起“双红灯”
较之全国600多所高校招收法学专业学生的庞大招生规模,法学专业毕业生在就业市场上却常常受到冷遇。这种人才培养格局与就业现状的反差日益引起学界的强烈担忧与普遍关注,缘何一个社会需求的热门专业却屡屡遭遇就业寒流?很多人将原因归咎于学生实践能力相对较弱,但如果进行深层次剖析就会发现,实践能力弱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理论基础不夯实。可以说高校法学学生存在文不能理论分析,武不能解决实务的问题。法学是一个涉及面极广的综合性学科,经济、政治、历史、社会与心理等都是法学要研习的内容,而法学学生普遍存在对国家与社会发展动态关注度低,对政治和经济格局不甚了解,人文知识缺乏,表达能力弱及学术研究能力低等问题。没有多学缘结构作基础的法学,其视野必然狭隘,这也会导致学生所学的法学知识无法融进鲜活的社会生活,自然也不能练就扎实的理论功底,而失去理论指引的实践,又会导致实践本身的异化。理论养分充足,实践的根脉才扎实。因此,不能简单地将就业困局归因于实践能力弱,必须把理论与实践都重视起来,培养真正满足社会需求的理论修养与实践能力兼具的高素质法学人才。
二、问题的成因
面对法学教育出现的种种问题,进行深层次的探析,就会发现这些问题主要是目前法学教育的培养模式所导致的。
(一)法治思维培养薄弱
有学者提出所有法律人应当终生学习,同时发展法律思维能力[2]。法学思维是理想的法学专业人才在遇到相关法律事务时的思考模式,它要求利用法律规则和方式以法律的逻辑来剖析问题,最终解决问题。通过法律逻辑推理和利用法律方法解决问题无疑是法律的精妙之处,对事物进行合理的分析与准确的判断是法律思维的体现,也是法律人必须具备的专业素养。与其他思维不同的是,法律思维依赖法律职业而存在[3],其养成需要依靠持续的专业化训练,而高校在这方面没有形成统一的培养机制,大多数高校在学生法律思维培养上均呈现出“缺位”状态。
传统的理论教育依托于教材,往往注重“是什么”的理论陈述,忽视教材的滞后性,不能及时扩充新内容。不仅如此,教学中缺乏“何以是什么”的逻辑推理与辩证思考,导致学生只是机械地接受理论,而不能很好地将理论融贯于具体的实践当中。法学教育可以开展实践活动的渠道本就不多,且多囿于课堂案例分析,而实践过程中同样忽视了对法律思维的培养,造成实践教学的实效性不高。法学实践课在案例分析时,一方面,教师在布置任务时经常对学生的角色定位模糊,没有指明应当从法官还是律师的角度出发分析问题,学生往往两者兼并,通常还会加入两者之外的个人是非观,学生角色错位必会导致思维混乱。法官、律师与公民个人对待问题的出发点不同,站位更是不同:法官需要公平地作出裁判,律师则要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而个人在看待问题时往往是主观的,带有强烈的个人情感色彩。不提前分清角色,学生会同时从3方出发,这无法培养出学生清晰、明确的思维;另一方面,教师指导学生实践时也没有注意引导学生从法律原则出发并以此为核心思考问题,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而这正是形成法律思维的过程。这些情形都说明学生的法学思维没有通过理论与实践培养起来,这在法学教学改革中必须受到重视。
(二)理论基础弱化加剧实践能力不足
教育部在推出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中提出,高校法律教育改革的核心是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高素质”既强调基础理论功底扎实,也直指实践能力高。“双高”要求高校重新审视法学教学,传统法学教育注重的是理论理解能力的培养,忽视了实践能力的提高,而当前对法学教育改革关注的焦点都集中在实践上,对此应当形成理性的认识,不能顾此失彼。
进入社会的法律人必须具备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因为社会生活永远是复杂多变的,总会碰到很多无先例可循的问题。如果拥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就能对具体问题进行本质上的分析,抽丝剥茧,从而迅速有效地解决问题。高校法学教育历来重视理论教学,但法学教育的问题不在于过分强化理论教育,而在于缺乏有效的理论培养方式。学生实践能力不足正是由于理论基础弱化造成的。没有理论指导的实践是盲目的实践,一味地强调实践能力的提高而忽视理论基础的夯实,实际上是从一端走向了另一端,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在政治经济全球化和依法治国不断深化的大背景下,法学专业的学生要处理的事务更加复杂化和国际化。逆水行舟,不进则退,前进的动力正是深厚的文化理论底蕴。很多学生认为法学课理论与现实衔接松散,所学知识很难直接解决问题,他们希望得到的是更直接更实用的东西。这种“理论无用”的思想致使学生漠视人文学科学习,忽视了厚积薄发的道理,以期末考试和司法考试为导向的功利化专业学习成为学生的学习常态和认知主流。而教师在理论授课中讲解的知识专业性强,超出学生的知识构架,导致学生不能将理论真正消化,也就谈不上学以致用。
(三)教学方式线性单一,反馈机制普遍滞后
传统的“填鸭式”教学是社会人文学科教育的短板,法学专业教学尤其如此。教师授课模式是单向的传授,师生之间缺乏思想碰撞与理论争鸣,课堂几乎是教师一人的舞台。法学教育一直在变革,以求获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其核心是要处理好“授”与“受”的关系。讲授这一教学方式本身没有问题,问题出在教师身上,“授”是老师积极主动的个人活动,“受”则要求学生有所获益。任何教学方式都应在教师主导性发挥的基础上调动学生的主体能动性,这样才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否则只能是教师的独角戏。
反馈机制滞后是法学教学中的另一弊端。除教育资源相对发达的北京与上海等城市将素质教育融入日常教学以外,绝大多数学生进入高校之前接受的都是应试教育。学生已经习惯了上课只听不说的机械式学习,多数人不会深层次思考问题。大学教师的授课方式更多地是结合课本旁征博引,对社会现状进行学理分析,不会像中小学教师那样为学生作具体规划,而是强调学生自学为主。习惯了被动学习的学生一时无法适应这种转变,往往会出现听课时如堕云海,找不到中心,学习无从下手的情况,加之多年形成的教条学习模式,学生也不善于与教师进行思想交流或提问质疑。教师结束授课任务后也少有机会与学生交谈,自然无法及时从学生那里了解到学习效果,只能待考试后从卷面分析情况,可为时已晚。滞后的教学效果反馈机制阻碍了教师及时调整教学内容,从而使教学失去针对性,而学生对专业知识一知半解,更谈不上学以致用。
三、高校法学教育改革策略
法学教育要想发挥实效,高校制定并实施切实可行的措施是关键。
(一)完善法学体系,强化法治思维意识
合理的学科体系有助于学生掌握学科知识,也有助于学科的整体发展。完善法学教育体系应当明确法学人才培养的目标,综合各方要求考虑,培养在通识背景下具有执业能力的专业人才。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中提出加大实践课课时,改变了过去实践课穿插在理论课中的状况,除此之外,继续加强对理论知识的培养,作到理论与实践并重才能培养出社会真正需要的法律人才。对此,教师要改变过去直接告诉学生“是什么”的教学模式,引导学生多思考“为什么”。法学学科涉及内容庞杂,在课程设置时,应当考虑在法学的专业选修课中增加一些交叉学科。当今社会需求的是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交叉学科能够带给学生不同的思维模式,开拓学生的视野。
法学学科的定位本就侧重于职业性[4],职业法律人必须具备良好的法律思维能力,高校对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应贯穿于理论与实践整个过程中。对一些有争议的内容,要引导学生结合实际进行独立思考,鼓励学生形成多元视角,并进行观点创新。分析案例时要形成清晰的角色定位,教会学生分析事实、运用证据和适用法律的思路,法律思维的养成应当融入日常教学的点滴中。
(二)实施翻转课堂,丰富法学教学形式
翻转课堂主要是利用网络平台进行教学互动。在国外由于开展的时间较早,发展也较成熟,国内高校法学教育近几年才开始逐渐引入这一方式。新问题层出不穷,新法律渐次发展,面对纷繁的社会事务和不断完善的法律体系,法律人不可能事事洞明,对所有的法律了然于心,翻转课堂的引入恰恰可以提高学生独自解决新问题的能力。翻转课堂极大地丰富了传统的课堂教学,使它有利于摆脱原有的教学困境。这一教学模式下,教师的角色更侧重于引导者,使学生的自主学习与独立思考成为常态,师生在虚拟空间频繁互动可使教师在第一时间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状态,从而使实体课堂的教学有的放矢。
翻转课堂需要以学生为中心,这对教师和学生都提出了新的要求。首先,对教师而言,要从对课堂的主导变为课堂的引导,这需要教师进行课程设计和资源整合,熟练掌握信息技术,对教学内容有极强的把控能力。为更好地开展这一教学方式,可借鉴吉林大学的团队教学模式[5],将教学内容分割,由不同教师承担教学任务,这便于教师集中精力进行翻转课堂教学的探索。确定教学任务后,需提前给学生布置预习任务,将适合讲解的部分制作成精炼的小视屏或简短教案上传至网络平台,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在线上自主学习,实体课堂的讲解不再面面俱到。对于实践性较强的部分可设置案例分析等试题,提前将学生分成不同的小组,由小组讨论完成,关键在于要求学生书写出案例分析的过程,包括适用的法律规则和法学理论等,将其作为评分的主要依据,这样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这种模式在试用之初可从教材中选取合适的部分,成熟后逐渐加大。其次,对学生而言,他们已经习惯了课上记笔记和课下背的学习模式,翻转课堂要求其转变学习观念,养成学习的自觉性。这种变化一时间学生可能会无所适从,但从长远来看,有利于培养学生的专业素质。要想实现翻转课堂的预期效果,需要师生合力转变传统的教学形式。
(三)构建长效合作机制,以反馈促改革
社会是检验法学学生专业技能成败的场所。高校法学学生在校期间并没有太多接触社会的机会。高校不是象牙塔,学生终归要面对现实,为此学校可以合理利用当地的相关机构,与之建立合作机制,提前让学生接触生活实际,这比在课堂上分析案例对学生的触动更大更直接。适合学生专业实践的机构有法院、妇联、残联、社区与律师事务所等,与这些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后,可将这种模式常态化,定期由教师带队进行活动。在妇联和残联这种机构中,一些社会弱势群体会来进行法律咨询,学生可以直接面对当事人,触摸到第一手案情。在与当事人交流的过程中学生会主动思考,这对学生的影响要远远大于课上被老师“强制”思考。在为当事人答疑解惑的过程中,学生自然会学以致用,同时也会发现自己的不足,这远比说教更具影响力。法院则有别于妇联和残联这些部门,学生在法院会接触到法官及双方当事人,各方立场尽显眼前,这有利于学生从不同角度去分析问题。在与法院的合作中,学生可直接前往法院参加旁听,或经法院同意通过设备在教室直面庭审过程,无论哪种方式都能增加学生的实践经验。需要注意的是,进行诸如此类的活动时,指导教师可预先告知学生需要重点观察思考的地方,事后更要及时分析解决学生遇到的各种问题。构建长效合作机制,既可以有效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也可以使教师及时发现问题从而优化教学。
法学教育改革的成效直接影响到法律教育的未来。培育卓越的法律人才,必须正确审视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及成因,避免流于形式的教育模式创新,要不断反思、实践并将教育改革策略置于法学教育目标中验证。唯有如此,才能形成较为完善的法学教育模式,推动法学教育的发展,最终培养出符合时代要求的法律人。
[1]季卫东.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理念和路径[J].中国高等教育,2013,(12):31.
[2]吴香香.德国法学教育借镜[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4,(2):111-112.
[3]孙笑侠.法律人思维的二元论兼与苏力商榷[J].中外法学,2013,(6):1106.
[4]孙笑侠.法的本相兼论法科教育转型[J].中外法学,2008,(3):425.
[5]钱大军.吉林大学法学本科教学改革(2008-2010)述评[J].中国大学教育,2011,(12):72.
(责任编辑白晨)
The Reform of Law Education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in China
QU Li-na1,JI Su-lan1,XU Guang-ling2
1.School of Law and Politics,Hebei North University,Zhangjiakou,Hebei 075000,China 2.Scientific Research Department,Hebei North University,Zhangjiakou,Hebei 075000,China)
Law education in universities is critical to the legal personnel training.There are problems in the current pattern of law education in universities,namely the students’low awareness of legal thinking,the single teaching method,the inadequate training in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ability,and the stagnation of feedback mechanism.It is concluded that there is a structural imbalance between the quality of the legal personnel and the social demand.In view of this situation,the following measures should be taken to train the legal personnel to make law education in universities effective as to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times:perfecting the legal system,training the students’legal thinking,enriching teaching methods,and establishing a long-term feedback mechanism.
college university;law education;legal thinking;legal practice;reform strategy
2016-05-25
河北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计划青年基金课题(SQ161001)
渠丽娜(1979-),女,河北张家口人,河北北方学院法政学院讲师,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学。
G 642.0
A
2095-462X(2016)04-011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