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诉求与力量博弈:乡村社会协商民主的运行逻辑——基于浙江省嵊州市村级协商和网络协商的调查分析
2016-03-14马思远
马思远
(中共嵊州市委党校,浙江 嵊州 312400)
利益诉求与力量博弈:乡村社会协商民主的运行逻辑
——基于浙江省嵊州市村级协商和网络协商的调查分析
马思远
(中共嵊州市委党校,浙江 嵊州 312400)
乡村社会协商民主是实现乡村社会有效自治的普遍方式,而乡村社会的复杂性和协商民主本身的复合性导致了乡村社会协商民主实践形式多样,乡村社会协商民主不同的形式背后是利益诉求和力量博弈的运行逻辑。通过对嵊州市“八郑规程”和“民情微群”两个乡村社会协商民主案例的分析,探求基层社会村级协商和网络协商的运行规律。
乡村社会;协商民主;运行逻辑
作为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协商民主的核心是平等主体基于理性的公共协商,它的功能价值在于弥补选举民主的不足、制约行政权力的扩张。从治理角度来说,协商民主在疏导利益诉求、弥合社会分歧、凝聚各界共识、激发创新活力等方面有着独特的优势,它的包容性和整合力对解决我国当前群体分化、利益多元、矛盾叠加的社会问题具有积极意义,已成为我国政党、国家、社会和公民之间广泛运行的一种治理方式。自村组法实施以来,村民自治成为我国乡村社会的普遍治理方式,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人民权利要求下,协商民主成为基层政府和人民应对市场化、城市化、现代化冲击,挽救传统治理方式失灵,重塑乡村社会治理秩序,实现社会有效自治的必然选择。正是如此,协商民主成为基层实践创新的一个高发领域,民主恳谈、公民评议、公民监督等做法纷纷兴起。作为东部发达省份,浙江的协商民主实践是走在全国前列的。有学者将浙江的协商民主实践归纳为:乡规民约式的协商机制、体制中的正式商谈、通过发挥共青团等第三部门实现对公共事务的协商式参与、对乡村监督体系的协商式改造四种形式[1]。但不管怎么划分,一个现实的问题是:民主如何在公民参与中成为可能?在这各式各样的形式背后,协商治理的民主实效如何?它们的运行是否存在着一个共性逻辑?
一、乡村社会协商民主的概念和内在逻辑
(一)概念阐述
1.乡村社会
乡村社会,在我国是一个具有特殊含义的词,这个特殊包含两方面意思:一是乡村社会位于社会治理的最基层,它应包括广大的基于村民自治所形成的农村社会,也包含乡镇这个位于行政科层体系末梢的基层政权组织。因此,社会性、政治性构成了乡村社会研究的鲜明特色。二是中国的乡村社会是城乡二元结构下的乡村社会,带有明显的国家与社会适度分离、传统性与现代性恍惚不定的现实状况,这是研究当前我国乡村社会的环境基础。
2.协商民主
协商民主,在我国的研究语境也远比西方来得复杂。首先,我国的协商民主是作为一种重要的政治制度而存在,政治性成为其核心特征。因此,当前国内大量研究都将协商民主的研究视角关注在国家这一层面,注重通过协商机制来制衡国家权力,以达到善治状态(齐卫平、陈朋,2008)。其次,我国的协商民主也是内生于基本国情的。它缘于中国共产党的社会联合思想,迫于革命、建设的现实需要,是在政治——社会结构的变迁中不断发展的(王洪树,2014)。所以,从功用主义角度来讲,功用价值是协商民主存在的价值意义和现实取向。协商民主的内生性决定了我国的协商民主理论研究带有较强的经验主义色彩(注重从具体实践中分析、总结),是在理想追求与实践解困中不断明晰与拓展的。就理想追求而言,目前理论界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认为我国的协商民主应以西方的协商民主为参照,协商民主的本质是社会共同体成员通过平等、理性、公开地对话、讨论、交流和妥协的方式参与政治社会生活的民主形式,所注重的是发挥“社会”层面的积极力量,以社会与国家对抗、权力制衡的逻辑来达成社会共同体意志,实现公共事物的民主治理(黄智尾、孙存良,2010)。其追求的是“强社会——弱国家”的治理模式。另一种对此抱批判的态度,认为西方的协商民主与中国的协商民主并非完全耦合,两者的语意背景、理论性质、实现前提等都存在差异,不能简单地加以等同和运用。目前,我国还没有出现一种符合我国自身特点的独立的协商民主理论框架,因此在国家——社会的辩证关系中构建“强国家——强社会”模式应该是我国协商民主的理想目标(齐卫平、陈朋,2008)。对此观点,笔者较为赞同。尽管在“应然”模式上存在着意见分歧,但在现实基础上构建合理有效的协商运行机制却是理论界的共识。
(二)协商民主在乡村社会中功能、动力及其运行
1.协商民主在乡村社会中的功能定位:各类村治力量参与、互动、整合的合作机制
在上述研究背景下,明晰乡村社会协商民主的功能定位是研究乡村社会协商民主的关键。首先,社会自治是乡村社会的本质属性,但同时又是政治基础,这必然要求乡村社会的协商民主“是以社会内部自主性的社会自治协商为基础,是国家与社会之间双向运动与相互合作,是共同创造和共享社会秩序的系列民主活动”[2]。其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协商,但这种社会协商不能脱离政治属性而存在,也就是说,是要以“人民当家作主的参与体系、群众路线的工作程序和政治协商的制度安排为基础,体现着权利主体在政治生活的沟通、协商与合作”[3]的过程。其次,作为社会自治的一种实现方式,乡村社会的协商民主以乡村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为具体目标指向。而当前乡村社会的治理现状却是:治理主体多元分化、治理力量薄弱分散、民意诉求强烈却无回应、村治秩序割裂而无协同,这个现状客观上需要通过协商的方式来有效吸纳和整合乡村社会的各种治理力量,促进有效合作,积极提升公共政策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而促进乡村社会秩序稳定。在乡政村治的背景下,村两委会在一定程度上已成为基层政府的延伸和代理,国家意志在村一级基本靠村政来实现。因此,无论是从乡镇治理层面来看,还是村级自治层面来看,乡村社会协商民主的定位应是如何通过协商方式,在国家与社会的上下互动中设计建立有序参与、力量整合、促进基层善治的合作机制。其关注的重点应该是:(1)如何实现有序参与?对于这个问题,首要考虑的是村民参与的动力在哪里。其次才是如何实现有序地参与,有序参与的过程包含了对乡村治理资源的整合过程。(2)如何促进参与主体的共识达成,并使之成为村民约束自身的行为规范?分析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在村民自治的社会有机体下协商运行的机制是什么?从程序的连贯性上讲,这两个问题是相连的。因为在某种程度上,参与主体决定了协商的过程,而协商的过程会左右共识的达成,进而影响参与的结果。反之,也可能存在为追求某种既定结果而选择性地确定参与主体、参与程序进行协商的情况。
2.协商民主在乡村社会中的动力来源:利益的诉求
社会自治前提下,村民个体参与协商的动力在哪里?陈国强通过对社区参与形成的调查研究认为利益驱动是解释社区参与形成行为发生的一个重要逻辑,决定个体发生参与行为的是公共事务和个体之间的利益关联程度,利益关联越强大,参与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就越大[4]。理论上,协商参与作为一项多数人的集体行动而存在,参与的覆盖程度与民主程度、共识的约束力成正比,与协商效率成反比(参与的主体越多,协商的程序时间就越长,达成共识可能性就越弱)。同“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一样,在效率的要求下,有序参与成为解决协商机制公平与效率矛盾的有效方式,故而,少数参与协商成为乡村社会协商治理的一个正常现象。但理论上的少数人参与和实践中的少数参与是一样的吗?理论上,协商运作的核心是不同利益主体平等、自由、理性地对话、协商,这个过程包括参与人为维护自身利益提出各种相关理由,说服他人,或者转换自身的偏好,在广泛考虑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利用公开审议的过程达成理性共识。因此,这个少数参与是对参与人的参与能力要求:能够清楚有力地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理性、责任,能够在广泛考虑公共利益的基础上适当地转换自身偏好。实践中的少数参与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他们以“代表”的身份代替了多数相关方的利益诉求,进而实现了协商过程中的有序参与和迅速合议,典型的如村民代表议事会。利益诉求的强烈程度和代表利益的关联程度决定了协商民主的有效性。另一种情况是精英专治。基于协商民主的政治性特征,协商参与在乡村社会是一种稀缺的政治资源,并非人人能企及。乡政村治的治理格局,使得乡村公共治理带有浓厚的行政科层制色彩,在农村民主选举种种乱像的背后是农村公共事务利益信息的不对称,少数人占用多数人资源,一些活跃于乡村社会的政治精英、经济精英、文化精英等这些通过社会资本的运作阻隔了多数人利益获得的途径,在协商路径稀缺的情况下,多数人不得不放弃自身的利益诉求。
3.协商民主在乡村社会中的运行过程:村治力量的博弈
乡村社会协商民主运行的着力点在哪里?作为一种运行机制,乡村社会、协商民主必然有着自身的运行机理,即乡村社会运行过程中有哪些参与力量?这些力量之间是如何发生作用的?是什么促使这些力量意见统一的?王洪树基于发生学和社会空间分布的视角将社会协商分为国家主导下与社会力量展开的社会协商、社会主导下与国家力量展开的社会协商、社会内部发起的自主性社会自治协商。从我国实践情况来看,大多是第一种,即“官”主协商。因为当前的乡村社会自发性的秩序力量是非常弱的——伴随国家一系列农村改革政策和制度的出台和实施,国家意志向乡村社会全面渗透,村庄自发的政治生态空间被逐步压缩,这个过程对原有的基于村庄治理结构的自发性社会秩序力量起到了一定程度的“解构”作用。与此同时,乡村社会受历史文化、政府转型、市场化、城市化、民主化的多重冲击,造成了目前村治主体多元分化、村治力量薄弱分散等现状,原有的基于熟人社会所形成的民间契约信任机制逐步瓦解,村级治理内部难以形成自发性的协商驱动力量,需要靠外部力量——政府——来重构乡村治理秩序。而政府主导协商的基础就是乡村社会场域,即农村经济政治文化要素相互作用而形成的各种农村社会关系。乡村社会各种治理力量如何通过乡村社会这个场域发挥作用是分析乡村社会协商机制运行的具体对象。
二、利益诉求与力量博弈在乡村社会协商民主中的运行
(一)两个案例
1.“八郑规程”(代表制下的间接民主协商)
“八郑规程”是2006年嵊州市按照新农村建设中管理民主的要求,根据当时群众对村干部滥用权力的情况反响激烈的实际需要设计出的八项村级管理制度和程序。在制度设计上,八郑规程遵循了民主通过制度实现——制度依靠流程实施——流程依托监督运行——监督依靠广大群众参与来发动的内在逻辑。应该说,“八郑规程”让村级协商变得公开、透明,还原出了村民代表制度下一个最真实的、最古老、最普遍的民主协商形式。本文选取一个修路的协商事件加以分析:2010年,按通村道路硬化的要求,八郑村准备修造一段公路,基于村集体经济贫弱,只能先修造一段,等募集资金后再修造另一段。于是,按照“八郑规程”原则,由村民委员会提前通知村民代表(由于大量劳动力外出包田,为保障村级治理运转,八郑规程规定,当选村民代表的必须一年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时间在村。)让村民代表征求村民意见,然后再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一个月后,村民代表开会,39个代表有34个到场,对于村主任提出的方案,进行了讨论,特别是就资金、施工方案进行了商讨,会议过程中,最大的异议是从哪里开始修路,但是无论从哪里开始,都有少数代表不同意。三次会议后,最终以投票方式定下方案。但仍有一个村民,在施工过程中加以阻扰。
2.“民情微群”(网络空间中的直接协商民主)
“民情微群”是2011年嵊州市为适应网络信息社会发展,利用网络微群平台搭建出的官民网络协商对话平台。“民情微群”以乡镇为单位,在推动基层干部走下去,促进民情民意汇上来的双向互动上显示出巨大的整合力量,成为百姓直接参与官民对话协商的一种有效方式。如2012年,仙岩镇开党代会期间,通过“民情微群”征求对党代会工作报告的意见建议,以开展“我为仙岩发展献一计”金点子等活动为载体,向党员干部和普通群众征求到经济发展、民生实事、文化建设、生态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的建议220余条。
(二)乡村社会协商过程的分析:利益诉求与力量博弈的过程
上述两个案例是乡村社会协商民主的不同类型,“八郑规程”是协商民主在传统村治工作中的极致应用,而“民情微群”是协商民主在网络信息社会中的积极表现。综观这两个案例,虽然表现形式各异,但探其发生、运行规律都有一个共性的逻辑——受利益诉求、各种乡村治理力量较量的变化而变化。
1.利益诉求——乡村社会协商运行的基础
第一,利益诉求在间接协商中的动力转化。从动力学角度,监督化运作是“八郑规程”的核心。基于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监督的实质要义就在于保障参与,只有保障有效的参与才有民主协商的可能,只有进行充分有效地协商,才有民主自治的可能。传统村治模式下,村干部大多大权独揽,是村里的土皇帝,普通村民没有实现自身利益诉求的有效路径。所以,“八郑规程”一推出村民就积极投身其中,形成广泛参与现象,这得益于“八郑规程”对实现利益诉求的两方面设计:一是在利益实现形式上实行直接参与和间接参与并重。通过信息公开、群众评议等方式,扩大村民群众直接参与的可能;通过代表方式,增强间接参与效应。如村民代表议事、村民监督小组等,这些村民代表实际上充当了村民参与村务的代理人,代表权利行使的结果还需以信息公开的形式,接受村民的监督。二是建立代表联系网络,保障村民利益诉求渠道。八郑村建立了党员联系户、村民代表联系村民、村支委联系外出党员的“三联系”机制,及时走访联系、传达村务信息、反馈意见建议。正是这种委托—代理机制形成了一个村民利益诉求的畅通网络。案例中修路的政府补贴和修路后带来的通路便利成为引发村民议会的一个原因和讨论的起因。所以,从实质上说,参与协商的不是个体,而是个体所代表的利益,利益诉求是推动协商产生的基础。
第二,利益诉求在直接协商中的动力转化。同“八郑规程”运行逻辑一样,“民情微群”是扩大直接参与的一个典型。触动群众自发参与、直接参与的是低廉的参与成本。对群众而言,网络渠道十分便捷,只要动动手指,上上网就能够将自身利益诉求直达基层政府,并且反映十分迅速,大大缩短了传统利益诉求的传播路径和成本。对乡镇干部而言,他们的实际工作情况都能够直接地呈现在群众面前,减少了因信息失真而导致的干群关系对立。对党委政府而言,它能有效地收集民情民意,关注群众、干部动态,促进官民对话,确保政出民生、政解民意,提升政策的合法性、合理性。
但是,也应该看到,在“八郑规程”代表的间接参与中,利益诉求最强烈的人(阻挠工程实施的人)因为没有被选举为村民代表,没有参加议事会议,合议结果不符合其期望,他认为村民代表没有代表好他的意志(不信任),以行为不受约束为由,阻扰工程实施。这是间接参与未能解决的一个问题。在“民情微群”中,个体以直接参与的形式参与对话,利益诉求的强烈成为推动对话形成的源生性力量。
2.力量博弈——乡村社会协商的运行规则
第一,力量博弈在间接协商中的运作。如果说利益诉求是驱动协商参与的基础,那么协商规则的运行应该是以利益博弈为基础,但现实情况并非如此。在八郑村修路案例中,促使分歧合议的并不是利益的博弈。因为村民的利益并非平等地分摊在这三十几位代表身上(出于联系便利的考虑,代表们都是以与自己住所就近原则代表十几户农民),地域代表原则直接导致有些代表的地域农户经济条件较好,有些代表的地域农户经济基础较差,有些代表本身就是本地的精英,具有一定的治理话语权,等等,这些情况都影响着协商的过程和合议的结果。如在第一次协商中,一些代表们虽有异议但基于一些强势代表的态度,并没有正式提出自己的看法,而是持观望态度;也有一些代表认为应该照顾贫困一点的地方,富裕地方可以自己集资解决,但也仅是提了一次,没有继续坚持。在一次又一次的讨论中,村主任的角色十分复杂,每次会议他一边要梳理问题争论的焦点,一边要在会前与两委成员讨论初步方案,一边也在思忖自己的利益获得与损失。实践中,村干部会利用自己的各种途径正式或非正式地影响、把控着议事进程。从案例中,我们看到政府在社会协商过程中以行政强制的方式掌控着社会协商的规则——政府是协商规则和程序的制定者。其次,处于协商过程的个体,并不是单纯的处于自身利益诉求的考量,而是受协商过程中事件之外因素的影响(如提出意见人在村里的地位、影响、私人之间的利益关联等)而发生着对合意态度的变化,促使合意态度产生转变的是基于对乡村各种治理主体力量衡量,典型的如处于熟人社会下关系利益的紧密度、迫于乡村精英的话语权威等等,这种依附心理造成了在一轮轮的议事协商中出现了明显的“圈子”现象——基于熟人关系的“自己人”、基于利益共同体的“内部人”。如此,个别村民利益也会被代表们忽视、排斥其外。在议事过程中,除了多数原则和集体意志自由原则外,罗伯特议事规则中的平衡、对领袖权力制约、自由辩论等原则并没有得到充分地展示。因此,乡村社会的协商民主必然要考虑到村庄本身的内生性的治理资源及其运行规则,也正是在这种规则的运行下,乡村社会的协商过程呈现出来的更多的是一种乡村治理主体力量的博弈过程,而非纯粹的利益博弈过程。
第二,力量博弈在直接协商中的运作。“民情微群”显示出的是围观式力量博弈。网络协商对话虽然有别于传统的间接民主商谈,但是它同样遵循了力量博弈的运行规则,而促进这些力量运行的则是网络围观。由于信息的全面公开,群众反映问题——干部实际了解——反馈答复都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下,而公众在网络围观中议论、分析、评判、提供有价值信息、出谋划策等等。从力量的角度来说,网络围观本身就是一种强大的治理力量。它可以在信息的引导下,出于某种情绪或道义,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迫使意见统一,做出反馈。其次,基于开放性,网络围观本身就会带来外界治理力量的介入,因而,网络协商作为一个公共论坛,发挥平等交流是可实现的,但共识形成的效率往往要打些折扣。“民情微群”的工作机制,实际上是对网络对话的程序、原则的构建:建立“市、镇、村、户”四级联动网络对话平台是扩大参与、有效参与的基础;建立网络对话要求实际上是对把握对话方向、对话程序的设置;网上网下同步互动的配套机制本质上是对网络对话及时反馈的程序设计。由于政府强大的社会资本调动力量和组织力量,官民对话的制动权其实牢牢掌控在政府手中。因而,协商对话的成效基本上视政府态度而定。
国家——社会关系是研究我国乡村社会协商民主的一条主线,受乡政村治的体制性制约,当前乡村社会的协商民主也主要是在国家(政府)意志的主导下开展。“八郑规程”代表了传统的正式的村治协商方式,“民情微群”代表了密切党群关系的传统经验在网络社会(非正式)中开展协商对话的方式方法,无论是正式还是非正式,是社会内部的民主协商(村民议事)还是官民对话,都是在政府的主导下开展——“八郑规程”是政府主导制定的,“民情微群”是政府直接参与的。这既是国家参与社会治理的体现,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当前我国社会力量是比较薄弱的,客观上需要国家介入指导,进而构建自身的治理秩序。
在乡村社会的协商过程中,利益诉求是推动乡村社会协商的原始力量,但在进入协商程序后,推动协商进程的就不仅仅是单纯的利益,而是综合了乡村社会人文历史、村治场域及其背后的复杂关系,在这些关系作用下,进而形成一个个的“内部人”或“自己人”圈子,这些圈子实际上代表着村治中的某种治理力量,这些力量的相互博弈才导致了合议的产生,其本质上是各种村治力量之间的博弈过程。西方理论上倡导的充分、自由、理性的个体式探讨与当前我国乡村社会政治社会生活现状存在着一定差距,这是需要我们加以重视的。在集体行动的逻辑框架下,以“八郑规程”为代表的间接参与中,间接参与易引发个别行动的不一致,进而导致个体行为的异端化,这是“代表制”参与方式一个需要克服的弊端。“民情微群”为代表的围观式参与中,一个强大的能主导舆论导向的议事主持方和严密的议事规则设定是实现有效协商关键。
[1]吴兴智.从选举民主到协商民主:近年来乡村民主建设的新发展[J].社会科学战线,2008,(4).
[2]王洪树.社会协商:中国的内生缘起与理论探索[J].探索,2015,(1).
[3]齐卫平,陈朋.协商民主研究在中国:现实景观与理论拓展[J].学术月刊,2008,(5).
[4]陈国强.利益明晰:一项社区参与形成的解释逻辑[C]∥浙江省党校系统2014年理论研讨会论文集,2014:52-53.
[责任编辑:郭莉娜]
2016-09-04
马思远(1982-),女,浙江嵊州人,讲师。
D4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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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8520(2016)06-005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