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价值尺度思想研究
2016-03-14任帅军
任帅军
(复旦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 200433)
·马克思主义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人权价值尺度思想研究
任帅军
(复旦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 200433)
人权价值蕴含着丰富的尺度思想。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理解:作为评价尺度的人权价值,既是人类历史发展的评价尺度,又是个体和社会进行自我评价的价值尺度。人权价值作为评价尺度是衡量人的价值及其全面实现的基本尺度;作为价值批判尺度的人权价值,通过自身的基本属性——普遍性与特殊性、集体性与个体性、自然性与社会性的统一——既反映作为“类主体”的人的普遍价值追求,又反映作为个体的人的多样性价值需要,从而使其成为一种既是总体性的价值批判尺度,又是具有独立形态的价值批判尺度;作为意识形态的人权价值,是被赋予了普遍性的思想体系。人权价值既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本质的集中体现,又是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发展的重要价值载体。
人权价值;评价尺度;价值批判尺度;意识形态
人权价值(the value of human rights)是最能体现人的价值的基本尺度。作为主体的人能通过“人本身”(马克思语)的主体性尺度实现人权价值,是人权价值具有尺度思想的哲学根据。人权价值就是作为主体的人在生存和发展过程中所需要的基本价值的理论抽象,能反映出人权对人生存和发展需要满足的具体价值和价值取向。在现实生活中,人权价值因反映着人的基本的多样性的主体性价值需要,而成为评价人的生存和发展是否合理的价值尺度。从作为评价尺度、价值批判尺度和意识形态的人权价值三方面进行理解,人权价值就是建构人类生活的基本价值判断标准,人权价值的尺度思想就彰显于其中。
一、作为评价尺度的人权价值
在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实践中,人权价值最能表达人类自身的价值。按照马克思的说法,人权价值就是“人本身”价值的直接体现。人类存在的价值本身和目的本身就是为了实现人权价值。人权价值对人类存在的意义决定了,其必然会作为评价尺度规范着人类的生产生活。马克思曾指出,权利就其本性而言只在于使用同一尺度。就作为尺度的人权价值来说,它既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同一评价尺度,又是作为主体的个人和社会进行自我评价的价值尺度。对于这一理解和认识有必要进行详细论述。
1.人权价值是人类历史发展的评价尺度。
在人类历史发展进程中,人权价值以人的主体尺度作为价值判断的评价标准,从而成为人类历史发展的价值评价尺度。人的主体尺度是掌握尺度的人以“人本身”为尺度本身,并将其作为基本的价值判断标准。这一思想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智者学派普罗泰戈拉提出的“人是万物的尺度”。马克思在借鉴康德“人是目的”理念的基础上,认为人能从自然界中独立出来的根本原因是,人能意识到人本身的存在价值,并以此作为主客体关系的评价尺度。他说:“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1](p10)为了实现“人本身”,作为主体的人总是希望外在于自身的客体(包括作为客体的人)能促进自身的发展。
人是在生存和发展的过程中实现“人本身”的价值。“人本身”价值的实现主要是通过人的主体尺度的运用得以体现。没有主体尺度的运用,人既意识不到“人本身”的价值,更谈不上发挥主体的能动性来实现这一价值。这里的“人本身”的价值就是人权价值。这是因为权利就是尺度,“权利,就它的本性来讲,只在于使用同一尺度”。[2](p364)这一尺度就是人的主体尺度,作为主体的人主要是通过主张“人本身”的权利来实现“人本身”的价值。马克思更进一步指出:“权利的最一般形式即人权”。[3](p228)通过表达人之为人的基本权利,人权就成为主张权利的最一般形式,从而在运用主体尺度实现“人本身”价值的过程中,使得人权价值成为最基本的价值判断标准。主要体现在:(1)人权价值是作为主体的个体确证自我价值的评价尺度。(2)人权价值是作为主体的社会进行自我评价的价值尺度。(3)人权价值是人类历史发展的评价尺度。人权价值不仅是衡量资本主义生活方式是否合理的价值尺度,更是判断一切人类生活方式是否合理的评价尺度。
首先人权价值对个体而言,是“我的一种本质力量的确证”。[4](p191)人权价值对于“我”的意义就在于,一方面使作为“类存在”的个体享有人权价值,把人同动物区别开来,人的主体尺度就在自然界得以彰显;另一方面又使个体能意识到人权价值,在实践中始终把自我当成具有主体意识的“我”,有意识地建立起“为我关系”世界,即“凡是有某种关系存在的地方,这种关系都是为我而存在的”。[1](p161)于是个体就在主张和实现人权价值的过程中直观自身,从而把自然界看成是“为我关系”世界,确立我在这一世界中的主体地位。“我”的主体尺度就在这一过程中,随着人权价值的形成,逐步地凸显出来。
其次人权价值对作为主体的社会而言,是进行社会自我评价的尺度。社会是人类的一种结合方式和存在形式。个体在实践中是通过“我”的意识追求人权价值的。每个个体都是在“我”的意识的支配下参与分工合作,进而实现更多的人权价值。在分工不断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出现了不依赖“我”的意识而存在的社会意识,于是众多“我”的意识就通过群体或集体的社会意识体现了出来。相应地,作为个体的“我”就被作为群体的社会所取代,成为参与构建社会的其中一员。从整个人类社会的形成来看,人类社会的建构就是在实现人权价值的过程中完成的。可见个体参与建构社会,以及社会形成的前提是,社会能使个体更好地实现人权价值。社会是否有利于个体成员的生存和发展,这个价值标准就是人权价值,这是进行社会自我评价的基本尺度。
人类历史是由作为主体的个体和社会共同创造的。人类实现人权价值的过程,既是人类创造历史的过程,又是形成人类生活于其中的社会的过程。人权价值在人类创造历史的社会实践中,既是个体确证自我价值的评价尺度,又是社会进行自我评价的价值尺度,于是就成为人类历史发展中最为重要的评价尺度。人权价值作为人类历史发展的评价尺度,既是个体和社会进行自我评价的基本尺度,又作为价值批判尺度参与人类社会的构建,还作为意识形态的价值表达具有深刻的意识形态批判性。以下分别从作为个体和社会自我评价尺度的人权价值、作为价值批判尺度的人权价值和作为意识形态的人权价值三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2.作为个体自我评价尺度的人权价值。
个体自我意识自觉的评价标准是人权价值。个体进行自我评价的前提是具有自我意识。马克思认为:“人是有意识的类存在物”,[1](p56)正是“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把人同动物的生命活动直接区别开来”。[1](p56)这里的有意识就是指个体的自我意识。这种自我意识使人摆脱了动物的无意识,是人性的集中体现。从伦理学的角度分析,人权价值根源于人性。人性是人权价值存在的目的和意义,是人权价值产生的内因。人性是人的本性的集中概括。其中理性又是人性中实现人权价值的主要精神力量。在现实生活中,个体往往是通过理性的逻各斯力量意识到自身存在的价值,进而为实现这一人权价值不懈努力着。在这里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只有个体先意识到了自己享有人权价值,才可能存在着个体追求和实现人权价值的情况。这就使得个体自我意识能否自觉的问题彰显了出来。个体自我意识的自觉是指,在具有作为主体的人的自我意识之后,能有意识地实现自我所享有的人权价值。人权价值就是判断个体自我意识是否自觉的基本价值尺度。个体对自己所享有的人权价值能以自觉的意识体现出来,是个体正确进行自我评价的前提。
人权价值是个体进行自我评价的价值尺度。个体从意识到自己应当享有人权价值到实际享有这些人权价值要经历一个评价过程。首先,个体在选择评价标准方面,是以人权价值作为价值尺度的。这是因为人权价值是个体自我意识自觉的评价标准。个体一定要意识到自己应当享有人权价值,不能被个体意识到的人权价值就不能作为个体进行评价活动的出发点。这些人权价值因能满足个体生存和发展的需要,而在个体进行评价活动时,促使个体自觉地用自身利益来衡量人权价值对满足自身需要所具有的意义。人权价值就是个体正当利益在生活中的价值表征。其次,个体以人权价值为评价尺度在生活实践中实现人权价值。这一过程同时是个体在生活中反映人权价值的过程。从理论上说,人权价值是认识活动中反映个体需要和利益的主要表达形式,那么在实践环节中个体就要使人权价值所反映的正当需要和利益得以实现,从而满足个体对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人权价值的生活实现反过来又在个体层面强化了其作为价值标尺的作用。于是人权价值作为评价成果的存在形式,进一步确立了其作为个体评价尺度的意义。
个体的自我实现以人权价值的实现为评价尺度。个体自我意识的自觉和个体对自我进行的评价都是为了个体的自我实现。个体自我实现是展开在人权价值的实现过程之中。人权价值的实现最终指向个体层面的个体自我实现。在生活实践中,个体的自我实现与个体所享有的人权价值的实现是缠绕在一起的。只有实现个体层面的人权价值,才能说明以人权价值为评价尺度的社会符合人的生存和发展的要求,从而使马克思所说的“现实本身应当力求趋向思想”[1](p11)得以实现。具体而言,人权价值反映到个体层面就是个体人生价值的实现。个体人生价值是个体在其生存和发展过程中要实现的价值总称,包括个体人生的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实现。个体对于这两个方面的价值实现又相互缠绕在一起。在实践活动中,个体为了实现自我价值,在满足自己生存和发展需要的同时就在创造着物质和精神财富。也就是说,个体所创造的人类财富也在同时满足着社会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于是,个体人生价值的实现就把人生的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统一了起来。从作为价值主体的“类存在”角度来看,人权价值在众多个体层面的实现就为一切人都能享有人权价值创造了条件,所以马克思才说:“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p422)
3.作为社会自我评价尺度的人权价值。
人权价值是社会自我意识自觉的评价标准。黑格尔认为社会主体主要通过“有机”和“无机”两种形式表达社会意识。他把以国家形式表达的意志称为“有机”形式,而把没有经过正式程序和组织表达的意志称为“无机”形式。首先,“有机”形式是一种表达人权价值的理性形式,被他认为是“作为意志而实现自己的理性的力量”,[5](p201)因而能体现社会自我意识的自觉性。这种自觉性正是以人权价值为评价尺度的,体现在:一方面,“有机”形式在内容上直接体现着人权价值的价值追求,通过理性的国家形式①国家是否具有理性,是一个存有争议的问题。就本论题来说,相对于社会民众自发的“无机”形式而言,有组织的国家根据具有普遍性的规则和程序来运作的“有机”形式就具有理性。黑格尔正是在此意义上认为:“国家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的东西,因为它是实体性意志的实现,它在被提升到普遍性的特殊自我意识中具有这种现实性。”[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353.实现大多数社会主体对人权价值的需要和满足;另一方面“有机”形式在形式上与显现人权价值的表达形式相一致,从而能更好地实现人权价值。这里的形式主要是指制度化的法律形式,这是世界范围内保障人权价值的普遍形式,符合人权价值的普遍性要求。其次,“无机”形式能真实地反映出大多数社会主体的价值需求,并通过人权价值的形式呈现出来。黑格尔认为“无机”形式“不仅包含着现实界的真正需要和正确趋向;而且包含着永恒的实体性的正义原则,以及整个国家制度、立法和国家普遍情况的真实内容和结果。”[5](p332)这表明,“无机”形式在内容上与人权价值的价值追求相一致,在形式上是通过众多个体的真正价值需要得以体现的。人权价值就存在于这两种社会意识形式的自觉当中。
人权价值是社会进行自我评价的价值尺度。社会自我意识的自觉是为了实现正确的社会自我评价。这个评价就是以人权价值为基本的价值尺度。从社会自我评价的实现条件来看,只有当社会确认生活于其中的个体享有人权价值,并从制度上保障他们享有这一价值的权利时,我们才能说这个社会是以人权价值作为评价尺度的。并且人权价值为社会自我评价(“有机”形式)与个体自我评价(“无机”形式)之间的互动提供了基本的价值判断标准。社会如果能推动人们接受人权价值的价值取向并能自觉地维护和实现人权价值,就能体现出社会自我评价对个体自我评价的正确引领。这种引领是以人权价值作为评价尺度,体现着马克思所说的“他们(国家和社会——笔者注)调节着自己时代的思想的生产和分配”,[1](p179)使人权价值的实现成为现实力量推动的结果。在当下中国,要想在社会层面达成思想观念上的一致共识,就需要通过人权价值反映大多数社会民众的现实利益。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实践正是在实现民族独立的基础上,不断朝着实现人民利益的人权价值要求推进的。
需要指出的是,以人权价值为评价尺度,从否定性方面展开的社会自我评价就是社会自我批判。社会自我批判的深刻性在于,它是社会自我评价的一种自觉性反思,对社会制度和社会关系中不符合人权价值要求的地方采取批判性审视的态度。从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解放的思想出发,可知社会主义社会进行自我批判,必然要对人的异化现象进行深入分析。马克思的异化劳动理论揭露了资本主义社会的人权实质,“人权本身就是特权,而私有制就是垄断”。[3](p229)他以人权价值为评价尺度对资本主义社会展开自我批判,进而提出通过社会改革和革命实现人的真正解放,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这是马克思站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来考察人权价值的实现问题。社会主义社会要在借鉴和吸收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经验的基础上进行人权价值建设,这是人权价值时代精神的要求。人权价值同样也是社会主义社会进行自我批判的评价尺度。这是由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和共产党的根本宗旨所决定的。当下中国的行政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等举措都属于“自上而下”的社会自我批判,旨在通过破除体制性障碍,为人们的幸福生活提供制度性保障。与此同时,众多社会个体通过聚焦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矛盾和冲突,为社会的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自下而上”地推动社会自我批判。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就是在这种“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互动过程中不断向前推进的。
二、作为价值批判尺度的人权价值
作为评价尺度的人权价值是衡量人的价值及其全面实现的基本尺度。在现实生活中,人权价值只有反映人的多样性价值需要,才能对人的多样性存在发挥评价尺度的作用。人权价值的基本属性——普遍性与特殊性、集体性与个体性、自然性与社会性的统一——就在说明,这种评价尺度是以价值批判尺度的形式存在于人类社会长期的历史实践之中,既反映作为“类主体”的人的普遍价值追求,又反映作为个体的人的多样性价值需要,从而使人权价值成为一种既是总体性的价值批判尺度,又是一种具有独立形态的价值批判尺度。以下从这三个方面具体展开论述。
1.普遍性尺度与特殊性尺度的统一。
人权价值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分别从人对自我价值的普遍性需要与这一价值需要总是具体的两个方面,对现实不能满足人的合理需要的地方展开价值维度的批判。
人权价值具有普遍性,并不等于人权价值就是西方所讲的“普世价值”。普世价值是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霸权话语体现,把资本主义的核心价值混淆为能普遍适用于全人类的价值,并通过形形色色的殖民方式强迫其他国家接受。普世价值确实在国内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人们思想上的危机、精神上的迷茫和理论上的混乱。历史虚无主义、民粹主义、个人主义、消费主义等等,都是普世价值在中国的变形,应引起我们的警惕。人权价值并非普世价值,更不是资本主义所特有的价值形态,而是全人类在生存和发展的实践中确证“类主体”存在意义的共同价值。2015年9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七十届联合国大会上提出了“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人权价值就是这些人类共同价值的理论抽象,是具有普遍性的人类共同价值,是整个人类世界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共同形成的价值共识。
从哲学视角来看,人权价值的普遍性源于人对自我价值的确认,包括人对自我与自然、人对自我与社会两方面关系的确认。人在自然中确认自我价值是人权价值的首要表现形式。任何一种具体的自我价值都是作为人权价值的阶段性成果而存在的。以人权价值为批判尺度展开人在自然界中生存和发展的历史,就是人作为主体不断张扬自我价值的历史。在这一历史进程中,人创建了独有的社会形态,使得自我价值以社会化的人权价值形式表现出来。于是,人权价值作为一种具有普遍性的价值尺度,成为衡量社会能否满足自我价值的批判性尺度。这一批判性尺度要求,任何人都能在自然和社会中有尊严地生活着,不分差别地享有人权价值。这是作为主体的人具有普遍性的价值表现形式。主体性是构成人权价值普遍性的核心要素,全部人权价值的实现都是为了彰显作为主体的人的存在价值。这就要求全社会普遍树立尊重和实现人权价值的观念,使得人权价值不仅作为一种值得追求的理想尺度和价值目标而存在,而且基于人权价值也可以对社会作出正当合理的价值批判。
人权价值的特殊性是指在不同文化传统和社会制度背景下形成的具有丰富内容的人权价值理念和人权价值制度中的差异部分。不同国家和地区由于社会制度、发展水平、历史背景、内外环境和文化传统的差异,导致了人权价值的观念、政策和制度的特殊。可见人权价值的特殊性是由一定社会的历史条件决定的,尤其是会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在实践领域,人权价值总是通过具体的和历史的形式融入到现实生活世界当中。比如说,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人权价值是建立在较为成熟和完善的民主与法律制度之中,而我国尚处于民主与法治的建立和完善阶段,人权价值尚处于建构期。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将西方的人权价值强行移植到中国,就会发生价值排异现象。中西方针对意识形态和人权问题的长期斗争,就反映了人权价值在不同国情中的特殊性。尤其是当这种特殊性在阶级社会里还通过阶级性的形式体现出来,就使得人权价值具有不可避免的历史局限性。因此在为实现人权价值而斗争的社会领域,理想的人权价值总是作为价值批判尺度的形式存在着,总是要落实于具体历史条件下的特殊性尺度,才能真正保障人权价值的实现。人权价值的特殊性就强调对现实人权的保障。人权价值的特殊性越强,其价值批判的针对性就越聚焦,对人权的保障力度就越大。
人权价值的普遍性尺度与特殊性尺度统一于人权价值的实现过程当中。就形式而言,人权价值的普遍性侧重于追求人权主体的价值平等。所有人都应平等地享有人权价值。这并不否认具体法律和政策对特殊人权价值的区别对待。在形式上的价值平等落实为实质上的价值实现时,必须考虑人权价值实现的社会历史局限性。我国是通过不断调整公共政策和制定法律法规,实现对人权价值的平等保护与特殊保护的动态平衡。例如通过把特殊群体的价值保护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并对其进行倾斜性保护,就能达到对这一类群体人权价值实质平等的保护。因此从价值定位—生活实践的角度分析,在整个人类的共同价值追求中,人权价值的普遍性尺度具有批判一切不合理现实的价值维度。在价值定位上,普遍性尺度具有绝对价值的意义。而在生活实践中,人权价值的特殊性则充分彰显了出来。因为人权价值的实现就是具体人权价值的实现。每一项具体的人权价值都是特殊性尺度在具体历史条件中的运用。普遍性尺度在这里就是通过特殊性尺度的形式进行表达。人权价值的实现就统一于这两种尺度双重实现的同一过程中。
2.集体性尺度与个体性尺度的统一。
人权价值的集体性与个体性分别从集体价值取向与个体价值取向两个方面,对以不同价值形式表达的人权价值及其实现展开价值维度的批判。
人权价值的集体性是指某一类主体所主张的人权价值表现形式。这里的主体不是个人而是某一类集体,包括国家、民族、群体和团体等。《世界人权宣言》首次肯定了人权价值的集体性,通过各国的发展权、和平权、环境权和民族自决权的确立,打破了只有个人才是人权主体的传统价值观念。通常而言,这种集体性是通过国际集体人权和国内集体人权的形式展开的。前者受国际人权公约的保护,后者则通过国内法律得到整体上的特定权利保障。人权价值的集体性使人权价值作为一种整体价值形式而存在,成为人类价值实现的一种重要方式。这种集体性尺度表明,个人享有的许多权利只有通过集体才能获得,并且在集体享有以后成员才能享有。在这里,集体性尺度存在的合理边界是为了保障该集体中个体人权价值的实现。个体的人权价值及其实现始终是目的,集体性尺度只是实现这一目的的必要途径。在当今社会,国家日益成为重要的人权价值主体,承担着实现个体人权价值的重任。习近平总书记在许多重要场合曾多次表示,实现中国梦的过程就是不断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过程,表明中国政府有决心实现国内人权价值,不断增进人民的福祉。
人权价值的个体性指向享有人权价值的个体存在。马克思认为:“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1](p146)个体是以人权价值的实现为其存在的评价尺度。人权价值是个体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即个体按照自然的主体身份共享其作为类存在的人的价值。然而社会资源是有限的,个体人权价值的实现总会受到现实条件的制约。在现实生活中,人权价值经常不是按照“类”的标准,即是人类的一员就能享有应有的价值来进行分配。人权价值往往是按照权力的尺度来划分,这就为特权侵蚀人权打开了方便之门。某些个人为了获取权力份额所对应的特殊价值,就有可能选择滥用权力的不正当途径。于是就造成了个体人权价值实现的异化现象。这就背离了个人对人权价值的追求只是为了满足其生存和发展的正当需要这一初衷。因此运用个体性尺度进行价值评价时,就需要使个体人权价值的实现保持在合理的限度之内,并与权力尺度相分离,保证当权者的权利仅仅是普通公民的权利。由此可见,以个体性尺度作为批判尺度的人权价值在一国范围内的实现情况,是判断该国人权状况好坏的价值评价标准。
人权价值集体性尺度与个体性尺度的运用都是为了实现集体中的个体人权价值。人权价值的集体性反对个人主义对集体价值的损害,主张借助集体手段更好地实现个体人权价值。也就是说,集体性尺度的价值取向仍然是为了实现个体人权价值。每个个体都能实际享有人权价值,才是人权价值的真正实现,否则集体性尺度就会成为一个空洞的抽象而失去了价值批判尺度的意义。另一方面,人权价值的个体性必须借助集体性尺度的运用。这与资本主义抽象地强调个体性尺度高于一切有着本质的区别。通过集体力量来保障个体人权价值的实现,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巨大优势。以民族自决权为例,当一个国家的主权遭受践踏,民族处于生死存亡的关头,这个国家的个体就不存在人权可言。此时集体性尺度与个体性尺度是统一的。而当一个国家处于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状态,集体性尺度就是为了实现个体性尺度而存在的。个体人权价值的实现正是集体性尺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更宽泛的意义来说,集体性尺度也是一种个体性尺度。不管是国内集体人权还是国际集体人权都是对某一类群体人权价值的保护,相对于更大的群体而言也是一种个体性尺度。人权价值的实现就统一于这两种尺度双重实现的同一过程中。
3.自然性尺度与社会性尺度的统一。
人既是自然人又是社会人的双重属性,决定了人权价值具有自然性与社会性的双重价值属性,为正确处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关系提供了价值批判尺度。
人权价值的自然性在于揭示人的自然属性,不断确证自然界对人的存在意义。自然为人类准备了最起码的物质基础,是人得以生存和发展的第一个价值根据。人与自然的关系就是马克思所说的“人对人来说作为自然界的存在以及自然界对人来说作为人的存在”[4](p224)的价值关系。可见自然人的生存需要就是人权价值的自然表达,自然性尺度就是人权价值的一个基本尺度。然而运用这一尺度展开的价值批判在中西方有很大的不同。在中国,人们运用这一尺度主要是为了“方便”地满足自我价值实现的需要,“天人合一”观念就重视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然而这种自然性尺度仅仅是把人与自然的和谐作为一种至善的目标来追求,“‘天人合一’在形式上或字面上或可作保护环境的理解,但实质或实践上并不能阻止中国古代环境状况恶化的趋势”。[6](p34)在西方,人们运用这一尺度主要是为了表达人对自然的“不满”,并在实践中解决人与自然被异化的问题。历史唯物主义认为,只有在人类历史实践的展开过程中,才能发现解决人类对自然异化的方案。人类历史的发展就是不断克服人类对自身及自然异化的过程,同时也在这一过程中不断寻找超越自我异化的解决方案。所以,人类只有把这一尺度作为价值批判尺度不断地运用于生活实践中,才能正确地处理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
人权价值的社会性在于揭示人的社会属性,不断确证人在自然界中的本质力量。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总是生活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人的本质就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为了实现“人本身”的价值,人们结成一定的社会关系。人权价值实际上就是社会关系范畴中“人本身”的价值。社会性尺度要求处于一定社会关系之中的人要对自己负责。康德就认为:“人,每一个在道德上有价值的人,都要有所承担,没有任何承担,不负任何责任的东西,不是人而是物件。”[7](p6)既然所有人都是社会人,那么人在社会中就不仅为自己存在也必然为他人而存在,因此就有社会责任,这是把人与社会相连结的纽带。通过制度化途径来保障人权价值的实现是社会性尺度的现实要求。而法律就是社会的一种制度化运作方式,而且奥尔特曼认为“社会应当依据法治来运作的原则已经为法律和政治思想家所信奉并长达两千年之久。它是古代先贤和现代思想家们所赞同的少数几个原则之一。”[8](p21)从世界范围来看,运用法律手段来实现人权价值已经成为公认的价值评价标准。这也是人类社会步入法治时代的必然产物。
在人权价值的实现过程中,自然性尺度与社会性尺度处于一种不断转化的状态。这就决定了人权价值是人的自然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统一。自然性尺度揭示了人的自然价值需要,社会性尺度揭示了人的社会价值需要。而法律所确认的人权价值就是把人的自然价值转化为社会价值的基本途径。这是因为,人的自然权利并不直接就是人权的实然形态。在现代社会,通过法律途径将人的自然权利(自然法所主张的人权)明确规定下来,是人权形态中最为明确、具体和重要的形式,也是实现人权的主要途径。这既不是资本主义国家的专利,也不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发明,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选择。法律就是在保障人能满足生存和发展的基本需要过程中,实现着人的自然价值和社会价值。这是自然性尺度和社会性尺度在法律实践中的运用。人权价值的实现就统一于这两种尺度双重实现的同一过程中。
三、作为意识形态的人权价值
人权价值的普遍性尺度与特殊性尺度、集体性尺度与个体性尺度、自然性尺度与社会性尺度,都是人权价值多样性尺度的表达,反映着人对多样性生存价值的需要和满足。从总体性范畴来理解人权价值,人权价值就是统一于多样性尺度的总体性价值批判尺度。主要表现在,人权价值是从整个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全局视野出发,对不合理的现实生活展开价值维度的评价和批判。这种总体性的价值关照和批判审视,使得人权价值对人的多样性价值需要有了一个整体的把握。因此要处理好总体性尺度与多样性尺度的关系,就要在肯定总体性尺度的同时给予多样性尺度以应有的重视和保护。人权价值的尺度只有多样化,才能说明作为主体的社会和个人是按照自我的尺度生存和发展的。这就反对仅仅把某一社会阶级、阶层或个人的价值标准作为评价尺度凌驾于全体社会和民众之上。与之相反,可以用作为价值批判尺度的人权价值来衡量一个社会是否能有效地实现人的多样性价值需要。这样做就把人权价值上升到了意识形态的高度,从批判和重建一个社会的总体世界观方面来理解实现人权价值的自觉努力。
1.体现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本质的人权价值。
在当今社会,意识形态成为塑造民众价值观念的重要途径。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最早明确使用这一概念,认为意识形态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整个上层建筑,既包括“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即政治上层建筑),又包括“政治法律思想、道德、宗教、文学艺术、哲学等意识”(即观念上层建筑)[9](p128)。意识形态就是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在树立整个上层建筑的过程中自觉建构的社会主导意识,因而一定社会的意识形态在本质上就反映着该社会占主导地位的价值取向。资本主义社会意识形态的虚假性就在于,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的意识形态只能反映资产阶级的价值观,因而是虚假的意识形态。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是建立在公有制的基础上,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而是最能体现人权价值的意识形态。人权价值因反映着人权对人生存和发展需要满足的基本价值和价值取向,而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价值追求相一致,体现着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价值本质。
人权价值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本质的集中体现。可以通过以下两方面进行思考:(1)人权价值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中占主导地位的价值形态。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在社会意识领域的集中反映,是作为社会主人的广大人民群众在建构社会意识的过程中集体生产的结果。只有反映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人民群众的价值需要,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才能真正成为占统治地位的价值力量。人权价值就是社会主义社会中人民群众价值需要的集中表达。于是在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中,人权价值就成为占主导地位的价值形态。通过占统治地位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在价值观念上的表现,这种主导性就在调节社会主义价值观念的生产和分配过程中得以实现。因此人权价值是评价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是否自觉的价值批判尺度。(2)人权价值通过体现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价值规范作用,就成为克服社会主义社会内部矛盾和冲突的价值力量。作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价值表现形式,人权价值的规范作用就在于,与实现“人本身”价值的实践活动联系在一起的广大人民群众,运用人权价值的评价尺度克服不合理现实阻碍自我实现的种种努力。具体而言,人权价值通过规范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中的观念上层建筑和政治上层建筑,使作为社会主人的广大人民群众的价值观念成为全社会的价值观念。于是人权价值就要进一步规范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相对应的社会心理,并在这一过程中形成整个社会文化观念的精神氛围。这样在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中,人权价值就由占主导地位的价值形态转化为占主流地位的价值形态,并在广大人民群众实现这一价值的实践中使其评价尺度的意义凸显出来。
在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中,作为评价尺度和价值批判尺度的人权价值,是通过自身的意识形态批判性来体现社会主义自我意识的自觉性。人权价值的意识形态批判性体现了对社会不合理现实的批判本性。意识形态是一定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关系的反映。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就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反映,必然要在生产生活实践中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人权价值的需要。可见人权价值既是作为价值目的的形式存在着,又是作为评价尺度和价值批判尺度的形式而存在着,对不能满足人类生产和发展需要的社会存在,以及建立在这一社会存在基础之上的意识形态展开价值形态的批判。人权价值的意识形态批判性就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批判性的集中体现。彰显社会主义自我意识的自觉性就是通过展开人权价值的意识形态批判性得以体现的。主要表现在,运用作为尺度的人权价值对不合理的社会现实所展开的意识形态批判过程,就是重建这个现实社会的总体世界观和价值观的过程。一切社会存在及其所决定的社会意识,都必须在人权价值的法庭面前为自己的合理性作辩护,否则就要被人权价值的意识形态批判性所重构,这就为社会主义自我意识的自觉性开辟了道路。这种自觉性就是正确把握社会主义社会发展方向的观念前提。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就是建立在社会主义自我意识自觉的基础之上。而这种自觉性正是人权价值意识形态批判性的价值要求。
2.被赋予普遍性的思想体系的人权价值。
人权价值作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是被赋予了普遍性的思想体系。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之所以能成为占统治地位的社会意识形式,是因为体现其本质的人权价值是具有普遍性的思想体系。陈新汉认为意识形态的“普遍性”是思想体系的“普遍性的形式”和“普遍性的意义”[10](p37-44)的统一。作为具有“普遍性的形式”的思想体系,人权价值借助意识形态的普遍表现形式(即政治上层建筑和观念上层建筑),使广大人民群众借以意识到运用这一尺度克服社会矛盾和冲突的努力。而后者是指,体现意识形态本质的人权价值被认为是具有普遍意义的思想体系。这是由人权价值体现着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所决定的。“普遍性的形式”表达“普遍性的意义”,人权价值由此就成为广大人民群众认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价值根据。既然人权价值是被赋予了“普遍性的形式”和“普遍性的意义”的思想体系,那么借助这一思想体系的精神力量重构生活世界,就能展现出人权价值作为批判尺度的价值张力。也就是说,广大人民群众一旦正确理解了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是为实现人权价值而存在的目的,就能在生产生活实践中自觉地运用人权价值的评价尺度,认识并改变生活于其中的世界。
人权价值作为具有普遍性和批判性的思想体系,还以评价尺度和价值批判尺度的规范形式体现出克服社会冲突的思想努力。人权价值作为思想体系的规范作用是由其作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价值规范作用所决定的。统治阶级在构建政治上层建筑和观念上层建筑的社会实践活动中,需要统一的思想体系作为尺度来维护整体的社会利益。他们往往是以能否实现人权价值为评价尺度和价值批判尺度的。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是以人权等口号作为批判封建专制制度的尺度,从而开辟了资本主义的新纪元。资产阶级宣传的人权价值虽然具有虚假性,却充当了维护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价值工具。在我国的旧民主主义革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时期,不管是“三民主义”、“新民主主义”还是“社会主义”,都是为了实现民族的独立和人民的解放。这正是人权价值的时代性表达。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直到现在,中国的政治、经济、社会、法治和文化等体制改革的核心都是在探索如何能更好地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11](p116-123)因此就更需要作为思想体系的人权价值来衡量社会主义改革的成效。这说明,人权价值不仅是作为一种思想体系为社会制度的合理性进行价值辩护,更是一种在实践中解决社会问题的思想性尺度。
作为具有意识形态批判性的思想体系,人权价值还是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发展的重要价值载体。具体而言,意识形态为人类文化的发展提供了思想体系。作为观念上层建筑的意识形态是以精神文化载体的形式促进人类文化的发展,而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的意识形态则以制度文化载体和物质文化载体的形式促进人类文化的发展。作为体现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本质的人权价值,正是在以普遍性和批判性的思想体系指导社会主义实践的历史进程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的发展。换言之,人权价值就是社会主义文化生根发芽的价值土壤,为社会主义文化的发展提供了普遍性的思想体系。于是从发展社会主义文化的角度来看,人权价值就是繁荣社会主义文化的价值源泉和精神力量。国家实现人权价值的过程就是弘扬社会主义文化的过程。因此,在全社会树立和增强人权价值观念,运用人权价值的意识形态批判性作为鉴别古今中外文化的评价尺度和价值批判尺度,对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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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任帅军,肖巍.论人权价值实现的双重意蕴[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4).
责任编辑 张晓予
D082
A
1003-8477(2016)10-0005-09
任帅军(1984—),男,复旦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法学博士。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人权价值的生活实现问题研究”(2016M591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