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急救车“路权优先”保障实施现状及对策分析
2016-03-13代清彬廖明元甘肃省紧急医疗救援中心甘肃兰州730030
代清彬,谢 伟,廖明元(甘肃省紧急医疗救援中心,甘肃兰州730030)
医疗急救车“路权优先”保障实施现状及对策分析
代清彬,谢伟,廖明元
(甘肃省紧急医疗救援中心,甘肃兰州730030)
摘要:近年来不同地区陆续报道多起急救车途中“遇堵”致患者死亡事件,我国虽出台有急救车“路权优先”的法律规定,但往往难以落到实处。深入分析急救车“遇堵”的原因,探寻保障急救车“路权优先”的方法具有重要的现实和社会意义。对比发达国家的相应做法,我国应加强管理,落实一系列法律法规,加大宣传和教育力度,将急救车“路权优先”落到实处。
关键词:急救车;“路权优先”;患者权益
众所周知,保障医疗急救车(以下简称急救车)的“路权优先”就是保障使用急救车患者的生命健康权[1]。近年来,机动车辆保有量逐年增加,交通堵塞已成常态,即使在高速公路,急救车“遇堵”也不是新鲜事件,而急救车“路权优先”缺失,急救途中“遇堵”,就会发生严重违背医疗急救“及时、妥善”的核心原则,直接威胁到所急救患者的安危[2]。近年来,国内媒体报道了多起急救车“遇堵”致使患者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的事件,如2014年10月20日,山东省乐陵县3岁女童“雯雯事件”。急救车“路权优先”具有道德和法理的双重正当性,探讨落实急救车“路权优先”有效实施、打通各类“路障”、保障医疗急救工作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我国急救车“路权优先”与发达国家存在的差异
1.1我国急救车“路权优先”现状
在很多大、中城市因急救车“路权优先”得不到有效保障,急救途中“遇堵”时有发生[3],急救工作人员经常因“遇堵”遭到患者及其家属的指责甚至谩骂。在未来十多年甚至更长的时间是我国许多大、中城市修建城市地铁的重要时间段,地铁线路大多与城市的主干道走向一致,在修建地铁的几年时间里,主干道被地铁建设施工部分占用,交通状况堪忧。如甘肃省兰州市为解决城市交通拥堵,近几年在修建地铁1号线,地铁1号线经过的所有主干道被轨道建设部分占用,交通状况十分糟糕。如果急救车“路权优先”再不落到实处,轻则造成患方不理解与急救人员发生矛盾、纠纷,重则会造成类似山东省乐陵县的“雯雯事件”。
急救“遇堵”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我国城市道路目前大多没有设置应急车道(国外称生命通道),社会车辆大多没有给急救车让行的意识或有让行意识但让行的技能缺失;二是高速公路均设有应急通道,但当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出口处车流量大等原因堵车时,其他非应急车辆占用应急车道,致使急救车“遇堵”;三是其他干扰,据甘肃省兰州市某急救中心统计,在2010年6月至2014年6月,该单位急救车在执行医疗急救任务中有一百余次因超速、不按导向线、闯红灯等原因收到快递罚单,后经单位出具说明及相关资料、向交警部门解释沟通,部分罚单被撤销,部分罚单以“接受处罚”收场。
1.2发达国家急救车“路权优先”实施现状
发达国家多在20世纪60年代就进入“私家汽车”时代,大多数国家为确保急救等特种车辆的“道路优先权”,制定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及保障措施,经过多年修订完善,特种车辆“道路优先权”的保障措施已经成熟,急救车等特种车辆“遇堵”已是罕有事件。以下是几个发达国家关于给急救车让行的相关规定:(1)德国:早在1982年就颁布法律,规定车辆驾驶员听到急救车等特种车辆的鸣笛声必须让道,同时明确了让行方法。如在双车道,则里道车尽量往里靠,外道车尽量往外靠,在中间让出一条生命通道;如果是三车道或多车道,则紧急通道位于最里车道与紧靠其右侧的车道之间,最里车道的车辆往里靠,其右侧所有车道的车辆依次向右靠,让出生命通道。德国急救车均安装有行车记录仪,能拍下前面车辆的号牌,如前面车主恶意阻挡,可以将不让行车辆的车牌号及时告知交警处理。影响严重的,将由检察机关调查,属恶意阻挡急救车的驾驶员将面临坐牢的惩罚。(2)美国:交通法规定,急救车、消防车等特种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道路上行驶的其他所有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待特种车辆驶离一段距离后方可继续行驶。对拒不让行者,可以吊销驾驶执照。(3)韩国:法律规定,凡是未给特种车辆让道的车辆,一经特种车辆黑匣子确认,对违法者处以巨额罚款。(4)新加坡:急救车都装有摄像头,如果拍到哪些车辆不给急救车让路,将受到重罚。
2 我国急救车“路权优先”缺失原因分析
2.1我国现行交通法规的相关急救车“路权优先”条款不够务实
急救车“遇堵”是近年我国“私家车”时代出现的新问题,虽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中有急救车等特种车辆“路权优先”的规定表述,但不够务实。如: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但对不让行的处罚措施则没有具体规定。在此法规表述下,急救车“路权优先”实际上成了一种提倡性建议或鼓励性质的规定,需要人们自觉自发遵守,像德国、美国等对道路规则意识比中国强的国家,尚且需要法律强制规定给急救车等特种车辆让道的义务和让道方式,且有相应的严厉惩罚措施来保障,而在中国当前国情下,把这一规定寄希望于“提倡、鼓励”来落实,显然不是务实的做法。
2.2对违法占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的处罚可操作性不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1)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2)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3)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4)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5)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
处罚:非紧急情况时走应急车道,罚款200元并扣除6分。
现实情况是,对违规占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车辆举证、举报渠道不畅,不能做到“违占”必罚,没有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这是急救车辆高速路“遇堵”的主要原因。
2.3规定得不到有效贯彻
我国自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或条例以来,内容均明确有:“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执行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信号灯的限制。”但这些明文规定在个别地方交通警察管理部门却得不到有效贯彻。如兰州某急救中心统计2010年至2014年共有一百余次因超速、不按导向线、闯红灯等原因收到快递罚单,其中最为典型的一次为2010年10月28日17时50分,一辆急救车被派往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州医院转运一位重症患者至兰州途中,在国道213线夏河县境内被电子警察拍照,其路段限速80公里,处罚通知书中拍照显示当时该车行驶速度为81 km/h。该处罚应属于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有关急救车“路权优先”精神的典型案例。
3 保障急救车“路权优先”的建议
3.1明确急救车“路权优先”的法律规定,增加相应处罚条款
在有关急救车“路权优先”的相关条款中增加相应处罚条款,明确急救车的“路权优先”,对违规者尤其恶意违规者进行严惩。如:我国1988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对急救车让行明确规定:“救护车执行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必须让行,不准穿插或超越。”又如:深圳经济特区拟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急救医疗条例》规定:对违规占用急救绿色通道(高速公路称为“应急车道”)的处以超过500元的罚款;对拒不给急救车等特种车辆让道的车辆,一经确认,处以高额罚款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等。
3.2加大急救车“路权优先”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大力宣传给急救车让道的意义,取得社会的理解、支持,使人们认识到“帮助正处于危难中的他人,实际上就是帮助自己,任何人都不能保证自己将来不会遇到险情,不会有需要帮助的一天”;加强现场交管执法人员、处罚执行人员急救车“路权优先”法律法规的学习,使之熟知急救车“路权优先”的政策。
3.3加强驾驶员尤其是新人驾驶员的急救车“路权优先”意识,强化对急救车避让知识的教育
当前,驾校培训日趋“速成化”,大量驾驶车辆技术不熟练的新手在遇到突发情况时不知道如何应对,更不清楚如何在拥挤的道路上为救护车等特种车辆让道。因此,我们可以借鉴日本、德国的经验,将避让急救车等特种车辆的观念和让道方法列为驾校培训的内容,作为驾照考试的必考内容,从而使驾驶员在面对急救车时有意愿也有能力避让。
3.4规范对急救车不让行车辆的取证工作
凡是急救车等特种车辆均必须安装行车记录仪,将行车记录仪记录内容上交公安交警部门,作为不让道车辆的重要违法依据。
3.5加大对不给特种车辆让道驾驶员的责任追究力度,做到违者必受罚
通过借鉴发达国家较为成熟的保障急救车等特种车辆“路权优先”的做法,修改现行急救车等特种车辆“路权优先”保障条款,明确给急救车让道不仅是道德提倡,更是法律强制。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急救车让道知识的培养学习;规范取证方法和畅通举报渠道,明确对违规和不让道车辆的处罚等措施。将我国的急救车等特种车辆的“路权优先”落到实处,这不仅是尊重法律,更是对患者健康权的最大保障。
参考文献:
[1]兵临.应立法保障急救车的路权[N].京华时报,2015-03-12.
[2]王世文,郑宁.急诊医学[M].兰州:甘肃科学技术出版社,2006.
[3]新华社.“救护车避让”困境如何破解?[N].新民晚报,2015-07-21.
中图分类号:R1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246(2016)02-015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