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发展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2016-03-13东北财经大学李强
东北财经大学 李强
小额贷款发展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东北财经大学 李强
本文通过对目前世界上各国普遍采用的五种小额贷款模式的比较研究,分析出各自的优点和不足,并在吸取别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将其成功之处借鉴到我国小额贷款的发展中来,以促进我国小额贷款的可持续发展。
小额贷款 小额贷款模式 可持续发展
小额贷款作为农村金融的重要分支和帮困扶贫的重要模式,在我国经济的发展历程中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帮助金融弱势群体和促进小额信贷机构可持续发展是我国小额贷款发展的两个目标。在我国,政府主导的小额贷款模式是主流,其主要是效仿孟加拉国乡村银行的小额贷款扶贫模式,而传统信贷中的商业资金在小额贷款中所占比例较少。
1 小额贷款模式简介
小额贷款从发明以来其影响范围不断扩大,到现在已然成为一种主流趋势,在发展历程中比较成功的运作模式有:NG0模式、正规金融机构模式、金融机构和NG0合作模式、私人商业银行模式、国家小额贷款基金模式。
1.1NG0模式
NG0模式即非政府组织结构模式,主要是指由个人、公司或机构出资建立并运作而不是政府机构,以私人资本为运作资本,营利或非营利为主要目的的一种运行模式。其中,孟加拉国GB(格莱珉银行)模式是NG0模式中的典型代表。
GB模式有两个创新之处:(1)50周还款制度。乡村银行规定还款方式为整贷零还的方法,即一年为52周,借款者在拿到贷款后的第三个星期还款,每周偿还相应的款项,到第50周时全部偿还完贷款数额。(2)小组制度。同村的五人自愿组成一个小组,通过小组的名义获取无抵押贷款,这样通过组员之间的相互监督可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1.2正规金融机构模式
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是印度尼西亚小额信贷部模式。这种模式的贷款对象并不一定是农村中最贫困的人群,而是在贫困线上的群体。贷款额度由实际需要决定,存在有效的资金安全措施和激励机制。
1.3金融机构和NG0合作模式
印度国有农业和农村发展银行(NABARD)和非正规农户互助组(SHGs)的合作模式是正规金融机构和NG0合作模式的典型。NABARD向其合作伙伴SHGs一次性发放一笔年利率为6%的贷款,然后SHGs将这笔资金每月以2.5%的利率发放给农户,通常的月利率低于民间的贷款利率,这样SHGs作为资金的运转者能够将资金借贷出去,农户也能以较低的利率贷到款项,降低了交易成本,保证了还款率。
1.4私人商业银行模式
玻利维亚阳光银行(BancoSol)模式是私人商业银行模式的典型。阳光银行成立于1992年,不同于传统银行,小额贷款是其的主要经营业务,并且可以通过十分简单的手续发放无担保贷款。阳光银行所占资本在全行业中较小,但其所服务的对象占到全部借贷者的1/3。阳光银行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同于其他小额贷款公司,它可以进行存贷业务,开发金融产品。
1.5国家小额贷款基金模式
孟加拉农村发展委员会(BRDB)和农村就业支持基金会(PKSF)是国家小额贷款基金模式的典型。孟加拉农村发展委员会(BRDB)是由孟加拉国政府成立的小额信贷机构,其任务主要是开展各种小额贷款项目,通过借助其自身的优势为农村小额贷款机构提供技术和资金方面的支持。农村就业支持基金会(PKSF)成立于1990年,其主要任务是向符合条件的机构、组织和团体提供无需担保的小额贷款批发业务。同时,还通过技术指导帮助合作机构改善经营环境,降低运营管理成本,促进其持久良性发展。
2 我国小额贷款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1我国小额贷款的发展现状
2005年10月,我国率先在山西、四川、陕西、贵州展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2008年5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出台《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进入规范化。2015年1月30日,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小额贷款的发展又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从数量上看,小额贷款公司在将近几年的时间内增长了接近四倍,从2010年的2614家增长到2015年的8791家,从业人员由2010年27884人增长到2015年的109948人。小额贷款公司虽然在发展速度上惊人,但在地区上却呈现出不平衡的现象。江苏省在数量上占了极大优势,共有633家。相比之下,西藏就少的可怜,只有12家。
从全国范围来讲,虽然小额贷款公司达到了惊人的8922家,但是其规模还较小,全国小额贷款余额为9453.70亿元,而同时期全国贷款总额为85.91万亿元,小额贷款所占比例只有1.1%,这也体现了小额贷款金额小、数量多、范围广的发展特点。
2.2我国小额贷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2.2.1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2008年5月出台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了小额贷款公司属于企业法人性质而非正规金融机构。它决定了小额贷款公司是没有金融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只能按照公司章程操作金融产品。这样规定带来的一个后果是小额贷款公司无法像其他金融机构一样获得政府补贴。此外,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期限通常比其他任何金融机构的短,并且现金流的周转速度也比其他的相对较快,因此小额贷款公司需要比其他金融机构付出更多的营业税,从而增加了其运营成本。
2.2.2资金来源受到限制
根据《指导意见》条款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有三种融资渠道,即股东出资、资本捐赠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资。因此,其融资渠道的不通畅也成为阻碍其发展的制度短板。在强劲的农户和中小企业贷款需求面前,小额贷款公司往往处于没钱可贷的局面。而在当前的政策情况下,这些小额贷款公司在解决融资问题上只发挥了微不足道的作用。
2.2.3利率受到管制
许多发展中国家都限制了小额信贷机构的利率。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实行市场为主导的利率自由化,但其浮动上限受到限制即不能超过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利率上限的管制会引起一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的非持续生存和无法维持生计。由于缺乏资金,一些中小企业和农户不得不求助于私人贷款,从而增加了他们的偿付成本。
2.2.4运营成本高,贷款风险大
首先,小额公司只有贷款却没有存款,这种特点会导致财务杠杆效应受到限制和股权投资受到相对较高的成本的限制。此外,小额贷款公司被定义为了“非金融机构”,这样使得它们只能以工业和商业企业的身份去借钱,而不能像正常金融机构一样在银行间进行市场融资。而且《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不得低于银行贷款利率的0.9,这导致了其融资成本的上升。
其次,受到“小而散”贷款原则的影响,小额贷款公司必须付出比在同等规模的其他商业银行更高的管理费,因为每一笔贷款的数量都相对较小。从事商业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必须知道他们客户的信用信息,然而中国人民银行目前还未将信用系统开放给小额信贷公司,因此客户信息的获取又将导致成本的上升。
3 推动我国小额贷款可持续发展的意见
3.1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
在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地位的明确问题上存在三种争议意见,有人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属于公司企业法人性质,有人认为是准金融机构性质,也有人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应属于金融机构性质。笔者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机构,这样才能解决小额贷款公司在政策和法律面前的尴尬地位。并且应该加快其向乡镇银行转变的步伐。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乡镇银行,能够明确其法律地位,纳入统一的监管体系中,开展存贷业务,解决资金来源问题,并且乡镇银行有一套完整的存贷款体系,在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方面的制度更完善。
3.2拓宽融资渠道
资本金来源的不足严重阻碍了小额贷款的发展,为了解决资金来源渠道不足的问题,有以下几种方法。(1)通过小额信贷批发基金,小额信贷批发基金一开始从各方收集资金,然后通过零售的方式把资金发放给各个小额贷款公司和机构。(2)与金融机构合作,金融机构提供担保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资金来源。这样还能解决信息不对称、信用风险高、经营成本高等问题。(3)吸收储蓄存款、民间资本。(4)与其他机构合作,如资产管理公司、P2P网络信贷公司,探索P2P信贷模式。(5)简化小额贷款审批手续,提高利润率,促使银行向小额贷款业务注入更多资金。
3.3制定合理的贷款利率水平
利率是市场上资本使用的价格,这里合理的利率水平是指这种利率既能满足小额贷款需求者对资金的需要,又能保证小额贷款公司获取一定合理利润的利率水平。
利率应该由资金的供求关系来决定,而不是直接的政策干预。因此应取消小额贷款利率的浮动管制,让其依据项目的不同、借款人的收入情况、资金的供求关系等因素来决定,对不同的群体根据其具体的情况制定不同的贷款利率,实行差异化利率而不是一刀切的利率。
3.4加强风险管控手段,降低经营成本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小额贷款的主要实施者,其风险和成本的控制直接影响到了小额贷款的可持续发展。为了有效地管控风险,小额贷款公司需做到以下几点:(1)建立一个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以加强制度和资本的约束,还要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从而保证他们在一个合法、稳定和良好的环境中运行;(2)积极寻求企业创新,适宜地去转化资产,开展企业贷款和融资性担保业务,以最终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3)和银行以及保险公司展开合作,以扩大客户资源和技术,拓宽业务渠道,分散风险。
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人民银行的信用体系中以及建立完善的评级体系可以有效地降低其经营成本。人民银行信用体系的开放能使小额贷款公司以较低的成本获取到客户的信息,并能加快贷款的审批速度。评级系统的建立能有效地改善小额贷款公司目前良莠不齐的发展现状,并能为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例如,对好的小贷公司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从而降低其经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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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6-0298(2016)10(a)-09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