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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资格为“无名氏”维权

2016-03-12宏剑

检察风云 2016年3期
关键词:赔偿款无名氏民政部门

宏剑

交通事故中,如果亡者是“无名氏”,谁能替“无名氏”维权?近年来,因车祸死亡的无名氏维权问题日益凸显,因缺少法律明确规定,民政部门、司法机关等都充当过原告,民事索赔主体的身份障碍拷问着法律的缺位。法学专家呼吁,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填补空白。

民政局为“无名氏”维权被驳回

刘高峰是一名重型半挂牵引车司机。2014年8月11日,他驾驶车辆沿河南省台前县郑吴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过程中,撞倒了一名步行老人,老人当场死亡。案发现场,警方在老人身上没有发现任何能证明身份的资料。随后,警方展开多方调查,始终没有找到任何信息。

事故发生后,当地警方认定,肇事司机刘高峰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死亡老人身份不明确,也一直没有亲友认领,该案的民事赔偿责任一直难以追究。

那么,死亡老人的人身权利该由谁来维护?死者家属的合法权益又如何体现呢?最终,该起车祸应由谁来给死者维权问题陷入僵局。河南省台前县民政局认为,“无名氏”作为国家公民,其生前死后的权益理应受到法律保护。民政局作为法定的社会救助机构,是政府负责处理社会救助事务的部门,有职责代被害人及其家属主张权利,因而决定依法提起诉讼维权。

此案由民政局代为维权,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也一时成为法律盲点。但当地民政局认为,这是一起公益诉讼,案件圆满解决会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因此,台前县民政局向台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司机刘高峰,以及肇事车辆所在的保险公司、挂靠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68182.3元。庭审时,民政局又将赔偿数额变更为368182.3元。

庭审中,肇事司机及肇事车辆所在的公司认为,任何法律都没有明确赋予民政局有代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赔偿的权利。原告民政局与“无名氏”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在本案中没有承担救助被害人的义务,也没有垫付任何费用,即使垫付也仅有权就垫付费用追偿。另外,虽然“无名老人”的赔偿权利人尚未出现,但不能排除赔偿权利人以后不现身找保险公司索赔。在“无名老人”交通事故案件中,民政局不宜代为履行诉权,应该等待真正的赔偿权利人出现履行诉权。

2015年12月,台前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台前县民政局并非事故被害人近亲属,且未给被害人支付任何费用,其诉讼主体不适格,最终驳回了民政局的诉讼请求。

为无名氏“讨说法”的不同版本

调查发现,近年来,全国不少地方出现交通肇事撞死无名氏的事件。此类事件大多是:交通事故中,死亡者大多为不知姓名的流浪者,警方无法确认其身份,同时无法联系到其近亲属,尸体也无人认领。无名氏被撞死以后,为使肇事者“撞了不白撞”,司法机关在追究肇事者刑事责任以外,无名氏也应得到相应的民事赔偿。

可是,究竟该由谁来替无名氏主张权利呢?

于是,全国各地都出现了行政机关代位索赔的尝试,诸如民政局、路政部门甚至公安、检察院等都充当过原告,但在实践中,出现了一种于法无据的尴尬局面,因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民事诉讼的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上的原告“身份”显然与法律规定不符。

一直以来,我国对交通事故中无名氏死亡的赔偿问题均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其中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都没有提到,对于无名氏的赔偿标准、主体如何确定均存在争议。2006年5月1日,广东省实施的《广东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曾明确无名氏的赔偿标准按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死亡赔偿金交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代为保存。但是,如果肇事方不赔的情况下,谁来代替无名氏主张权利呢?这个没有答案。

调查表明,近年来替无名氏维权的案例中,各地在司法实践中尝试建议由民政部门作为“亲人”提出民事诉讼,民政局替无名氏起诉,或民政局以下属单位救助站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者或保险公司等相关责任方承担赔偿的责任。数据显示,民政局获得的支持最多。

目前,全国各地已出现多起民政局替无名氏维权的案件,但判决结果不尽相同,也就是说不同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时,对于“原告民政局”有支持也有不支持。不同处理方式,引起了法律界及社会的高度关注。由于法律定位上的空白,民政部门的主体地位常遭到被告的质疑,维权面临于法无据的尴尬局面。

2010年8月,河南新郑市发生一起无名流浪女被撞死后,当地检察院向当地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民政局作为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就民事赔偿向法院起诉。庭审中,法院认为,民政部门作为国家救助、社会公益事业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受损害的不明身份人员提起民事诉讼,依法支持检察院的意见,并建议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如协议不成再作判决。随后,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并达成协议:肇事司机自愿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6万元,如果找到被害人家属、被害人近亲属,就其他部分可另行起诉。

2013年5月,河南新蔡县的宋小山在街头驾驶越野车,将一名身份不明的男子撞死。警方认定宋小山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同时在当地媒体刊登公告,寻找被害人的亲属,但一直未果。警方找不到无名氏家属,肇事方先拿出30万元赔偿押金放在民政局。新蔡县民政局以对无名流浪人员有救助职责为由,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4月,新蔡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民政局虽对所管理辖区流浪乞讨人员有救助职责,但当这些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时,法律并未授权民政部门可以代为索赔,民政局也未对被害人垫付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民政局不符合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依法驳回民政局诉讼请求。

主体资格之争及赔偿款的处理

那么,究竟由谁来为无名氏主张权利?谁有主体资格?民政局可否替无名氏作为原告起诉呢?郑州大学法学博士刘静认为,目前在我国法学界主要存在有三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在没有找到无名氏亲属的前提下,民政局不能作为原告代替无名氏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据此,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死亡的,赔偿权利人是依法由死亡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还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是说,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等,而民政局或下属的救助站不是无名氏的近亲属,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不具有民事赔偿请求权,无权替无名氏起诉索赔。当然,如果民政部门垫付丧葬费,可以向肇事者追偿,其他费用民政部门不能代为主张。事实上,2010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曾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权行为导致流浪乞讨人员死亡,无赔偿权利人或者赔偿权利人不明的,民政部门能否提起民事诉讼的复函》,明确了民政部门不能作为无名氏死者的维权主体。

另一种观点认为,民政局有权代替无名氏起诉。虽然《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作为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但侵权人不愿意赔偿的情况下,民政部门从维护无名氏这样的弱势群体的生命健康权利出发,从民法规定的公平原则出发,从国家和社会管理出发,民政局可以成为案件中的诉讼主体。还有,按照法律上无因管理的相关规定,由于民政机关或火葬场为受害者处理后事,这部分支出是由于肇事者的肇事侵权行为引起的,相关责任应该由肇事者承担。所以,民政机关可以依法向肇事者或保险公司求偿。

第三种观点认为,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检察等部门可代为起诉。2010年1月1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实行,各省市陆续出台了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性质的救助基金管理条例、办法,赋予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代为保存无名氏死亡赔偿款的权利。于是,这些类似规定促使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成为了代替无名氏请求赔偿的主体。还有专家认为检察机关也可代为起诉,检察机关对经公告确实无法查到被害人真实身份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国家公诉,并最终将所得的民事赔偿款纳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专户管理,若无名氏民事利害关系人出现即依法将赔偿款转交无名氏的法定继承人。超过法定时效仍无人认领,视为无主财产充入基金服务社会。

除了主体资格之争,还有一个更棘手的问题:赔偿标准和赔偿款的管理。郑州大学法学博士刘静称,在警方不能明确无名氏是农村身份或城镇居民身份情况下,又该依据什么标准进行赔偿呢?还有赔偿款的管理问题,目前一般观点认为,赔偿款应交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代为保存。刘静认为,对于赔偿款,各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履行公告程序,以期能够寻找到死者亲属或者权利的继承人。如该笔赔偿款长期无人认领成为无主财产时,应上交国家,归属于专门的救济基金,纳入救助基金统一使用和管理。比如《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中未知名死者或者明确无损害赔偿权利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死者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基金管理中心代管两年后,依法上交市财政。

(文中涉案人员均系化名)

编辑:黄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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