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塑令”遭遇“七年之痒”
2016-03-12
日前,一则《“限塑令”施行7年名存实亡》的新闻引发热议。文章内一句“超市每年仅出售塑料袋就能赚上千万元”更招致舆论沸腾。
而国家发改委环资司随后辟谣称“限塑令”实施7年来“成效明显”:超市、商场的塑料购物袋使用量普遍减少了三分之二以上,累计减少塑料购物袋140万吨左右,相当于节约840万吨石油、节约标煤1200多万吨、减排二氧化碳近3000万吨。
经历了“七年之痒”的“限塑令”如何规避减塑效果消退的危险,让人信服地发挥作用?
化解尴尬,出路在执法有力
唐伟(基层机关事务管理局干部)
“七年之痒”的停滞之下,还有几个人记得曾经热闹一时的“限塑令”?七年之后,设计中的杠杆作用未起效,公众的消费习惯未改变,白色垃圾依然漫天飞舞。
对此,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认为,“限塑令”主要受制于三方面,一是超薄塑料袋的生产源头没控制住,地下黑工厂隐秘性强,查处难;二是市民的环保意识差,只图方便,没环保观念,纠正难;三是农贸市场及小商店、餐饮店等普遍免费赠送超薄塑料袋,法不责众,治理难。
总之有生产环节的打假不力,有销售环节的治理不力,也有消费环节的引导不力,因而七年过去了,一句“中国式违法”夹杂着“中国式无奈”,使得“限塑令”无效至今,而且这一状态依然会延续。
“限塑令”刚实施时,查得还是挺严的,这几年检查得少了,要是有人举报会去查,不过处罚也就是责令改正。从“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到“责令改正”,从“查得挺严”到“有报才查”,这样的态度转变,恐怕才是限塑令迟迟无法全面落地的原因。
法治建设是一项体系性工程,解决了“有无法律”的问题之后,“谁来执法”和“执行得怎么样”才是最关键之处。1998年11月起,印度马哈拉施特拉邦禁止使用厚度不到20微米的塑料袋,并控制生产这种塑料袋的原料,同时,在该邦乱扔、乱用、乱发塑料袋者,最高可被判5年监禁,并处以10万卢比的罚款。
假若我们能秉持类似的态度,那么“限塑令”也不会成为既不中看也无用的摆设。要对执法进行绩效评估,并由此开展执法的检查,让法治的质量不断得到提高,当为化解“限塑令”处境尴尬的根本出路,也是法治建设亟待解决的问题。
要在垃圾分类、回收、处理上下功夫
杨惠娣(中国塑料加工协会塑料技术协作委员会秘书长)
“限塑令”未能完全达到预期效果,是因为大量使用塑料购物袋与现代社会快节奏的生活方式相关联,限塑是挑战现有的生活方式,难度可想而知。
限塑令的重点之一是对购物袋厚度的规定(即从 2008 年6 月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
其实“白色污染”与塑料包装袋的厚度并没有直接关系,而是由塑料包装袋被随意丢弃后难降解、回收处理不到位造成的。
另外,降解塑料包装使用的原料聚乳酸(PLA)是由玉米等淀粉发酵得到的产品合成的,一般1吨PLA需要3吨玉米原料,资源消耗量较大,价格也居高不下,所以推广遇阻。降解塑料的降解时间也不能精确控制,废弃后并不能立即降解不见,而且降解塑料包装使用一次就让其降解,并不符合节约能源资源的原则。
我国塑料包装袋的年用量大约在150万~180万吨,如加上其他一次性塑料包装制品,年用量保守估计会超过千万吨,要建设起生产降解塑料的装置所需投入的资金量将会十分巨大。
目前用于生产塑料包装袋的塑料是一种可多次回收再生产的材料,塑料包装生产企业也采用能耗低的清洁生产过程,如能回收处理到位,则可大大减少能源资源消耗。采用传统塑料进行回收再生是比采用降解塑料更节约资源的路线。
东京街头不设垃圾箱,居民都将垃圾带回家分类处理。这不仅可节约大量市政费用,也减少了“白色污染”的问题。那限塑令之外,我们是不是也可学学日本的城市管理方法呢?
“限塑令”需要“精进方案”
岳晓伟(北京图书编辑)
我国“限塑令”目前采用的“有偿使用制度”是将原来的塑料袋隐性收费显性化,通过向消费者发送价格提醒信号以改变公众的塑料袋消费行为,减少对环境有污染的塑料袋的使用量。
但无论有偿还是无偿,塑料袋都是刚需。而且有偿塑料袋的价格缺乏“弹性”,几毛钱的支出,并不能给消费者带来“痛感”,更有甚者因为有偿和付费,消费者在使用时更加理直气壮。
关于“限塑令”是名存实亡还是成效显著的争论,我们期待更多严谨深入的调查研究,期待更具说服力的数据和案例。
这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限塑政策执行情况和效果调查,具体内容应包括:不同零售场所实施“限塑令”的力度、差异、变化以及面临的问题,相关政府部门执行和推广“限塑令”的方法、经验以及面临的问题,塑料购物袋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回收利用链条的现状,消费者对“限塑令”的看法和应对措施等。
以此为基础,给“七年之痒”的“限塑令”量身打造一个“精进方案”:要严格执法,从源头上切断违规塑料袋的生产和流通渠道。执法不能忽冷忽热,要“时时勤拂拭,勿使惹尘埃”。
要推进社会自律和环保观念的养成。限塑不仅是几毛钱的事,更关乎子孙后代的生存环境和生存资源。要想让限塑令稳步推进深入人心,需要的是一种“养成意识”。
政府承担监管和执法责任之外,塑料袋生产企业要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务求产品更环保;商场、超市等可采取回收塑料袋、给予自备购物袋的顾客打折、有奖积分等多种优惠措施;而消费者应自觉摒弃不良习惯,从自己做起,让“限塑令”令行禁止。
要变更限塑责任主体,更要避免“一刀切”
毛达(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博士,研究方向为环境史)
比较和借鉴国外限塑经验,有利于我国“限塑令”更有效执行。
首先要改变收费性质,变更责任主体。
与爱尔兰等国高额的环境税(超过爱尔兰人对每个塑料袋平均最大支付意愿的6 倍)相比,我国的消费者一般只需支付塑料袋的成本价格,而无需对使用塑料袋造成的环境影响付费。
因此,有关部门可考虑改变塑料袋的收费性质,将“有偿使用”变更为向终端消费者征收较高的“环境税”;同时变收费责任主体为政府相关部门,既可保证收费政策的执行率,更在收费过程中告诉公众塑料袋具有生产和环境两方面的成本。这比零售商各自采取收费、说明和宣导的措施更有效。
其次要正视政策执行条件差异,分重点分步骤落实。
政府可以规模经营的连锁超市或卖场为重点,不断巩固和强化此类场所的限塑成果,对于外租店铺集中的商场和集贸市场,要充分考虑其执行“限塑令”的实际条件,采取更为灵活的,特别是一些鼓励性的措施,促进民间和零售业者主动寻求强制规定以外的减塑方法,进而成为下一阶段政策调整的参考依据。
再次,要跟踪政策效果,适时调整行动计划。
值得借鉴的是,爱尔兰从 2002 年3 月4 日起对每个塑料购物袋征收15 欧分的环境税,政策实行初期,限塑效果非常明显,人均塑料袋使用量骤降了90%,但是随着公众逐渐习惯于塑料袋的费用,2006 年人均使用量在2002 年政策实行初期的基础上上涨近50%。于是,爱尔兰政府又于2007 年将税率上调到22 欧分,结果将人均塑料袋使用量重新拉回到一个较低的水平上;税收所得全都投入环境基金,用于废弃物回收和处理工作,此举得到了公众的广泛认可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