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社区治理的内在逻辑
2016-03-10叶穗冰
叶穗冰
(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广东广州,510220)
高校学生社区治理的内在逻辑
叶穗冰
(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广东广州,510220)
【摘要】高校学生社区治理是在以高校学生公寓为中心形成的特定区域内,由高校和学生共同管理公共事务,不断协调高校教育目标和学生学习目标的过程。从“学生管理”到“高校学生社区治理”,高等教育发展遵循着一条社会观念发展、教育理念发展、教育实践发展的逻辑主线。高校学生社区治理既是学生管理手段的变化,也是教育理念乃至社会价值观念的深层次变革,是我国社会改革进入到深水区的一个折射。
【关键词】高校;学生;社区;治理
在中国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中从来没有“学生社区治理”这一概念,与之相近的是“学生管理”。1990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首次出现了“学生管理”的概念:“本规定所称的学生管理,是指对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在校阶段的管理,是对高校学生学习、生活、行为的规定。”但在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略去了这一概念。1998年颁布的《高等教育法》中50次出现了“管理”,没有出现“治理”。当前中国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模式主要是两级管理:在学校层面,有学生处、校团委、后勤管理处等部门;在院系层面,有党委副书记、院系团委、辅导员等机构人员,形成与政府机关类似的条块分割管理格局。
“高校学生社区”是高校学生以公寓为中心形成的学习、生活、交往、娱乐的特定区域。从物质属性上看,高校学生社区是高校学生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包括个人空间和公共空间;从社会属性上看,高校学生社区是高校学生形成社会关系的主要场域,包含实体空间和虚拟空间。而现代意义上的“治理”一词最早出现在1989年世界银行报告中。我国学者俞可平认为:“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公共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治理具有四大特征:治理不是一整套规则,也不是活动,而是一个过程;治理过程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既涉及公共部门,也包括私人部门;治理不是一种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续的互动。”[1]外国学者沃特等认为,社区治理“是在现存的跨组织关系网络中,针对特定问题协调目标与偏好各异的行动者的策略的活动”[2]。基于此,高校学生社区治理可概括为:在以高校学生公寓为中心形成的特定区域内,由高校和学生共同管理公共事务,不断协调高校教育目标和学生学习目标的过程。
从“学生管理”到“高校学生社区治理”,高等教育发展遵循着一条社会观念发展、教育理念发展、教育实践发展的逻辑主线。
一、社会观念发展
随着社会发展,“民主”成为人们的核心价值观念,由高校和学生共同管理公共事务的过程就是高校民主化的过程。
在词源上,“民主”由希腊语demo(人民)和kratia(统治)结合而成,意思是:由人民进行统治。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民主逐渐超越政治领域的限制,从实现的观念、路径、功能等方面把触角探伸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欧洲事务委员会1983年通过的第800号决议《关于民主原则》指出:要创造一切条件使公民自愿参加社会的、经济的、政治的生活,并通过它对公民施以民主的教育和影响。这反映在学校,则要求必须保证学生了解民主、参与管理。
民主成为核心价值观念,首先在于一个朴素的真理:没有人比“我”更了解“我”的需求,因此,要维护“我”的利益,就需要“我”的参与,而无数个“我”的参与就是民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从早期的为民做主,过渡到现在的由民做主,党的执政理念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一执政理念的变化渗透到了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发扬民主需要培养大批具有民主素质的公民。高校学生作为社会精英,首当其冲要养成民主素质。而民主素质的养成除了理论学习外,更重要的是社会实践,即针对社会事件表达个人意愿和参与民主决策。由此形成了高校民主管理的正当性要求。《高等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实践中,我国高校学生管理的民主化程度不高。一项调查表明:超过2/3的大学生对目前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现状持否定态度。72.4%的学生认为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事务范围一般和很小,80.2%的学生认为参与学校管理的学生人数不多和极少,还有85.7%的学生认为目前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程度一般和几乎没有[3]。这种情况与我国高校一直奉行自上而下的学生管理模式有关。当前,高校学生社区治理是实现民主管理的现实要求。
民主成为核心价值观念,其次是社会多元化的要求。改革开放35年,我国呈现出社会结构多元化、生活方式多样化的格局,进而影响到人们价值观念多元化、文化心态多样化。高校学生有着各自不同的成长背景和性格特征,自然也有多元化的目标和追求,这与高校管理者单一的管理目标形成了冲突。现代信息技术迅速发展,人们可以便捷地获取大量信息,从根本上削减了管理者的权威,降低了被管理者参与管理的门槛。此时,高校的角色不应该是传统意义上的掌舵者,而应该是现代意义上的服务者,管理的目标在于忠实地执行经过民主化程序制定出来的政策。哈贝马斯说:合法性不是来源于先定的个人意愿,而是个人意愿的形成过程,亦即话语过程本身……合法的决定并不代表所有人的意愿,而是所有人讨论的结果[4]。相同地,高校学生管理的合法性不是来源于管理者的既定目标,而是管理者与学生在社区治理的过程中共同讨论的结果。
民主成为核心价值观念,还归因于高校管理的复杂性。库伊曼指出:不论是公共部门还是私人部门,没有一个个体行动者能够拥有解决综合、动态、多样性问题所需要的全部知识与信息,也没有一个个体行动者有足够的知识和能力去应用所有有效的工具[5]。现代高校学生管理主要涉及三方——学生、教师和行政人员,分别对应三种权力——学生权力、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在学生管理实践中,每一种权力的行使都会触及另外两种权力的边界,三种权力互相纠结、交互作用。面对如此纷繁复杂的情况,高校学生管理的核心是对冲突中的利益相关者负责,设法均衡各方的利益诉求,找出各方利益的帕累托最优解。而民主是化解各方冲突、平衡各方利益关系的不二选择。
当然民主只是一种价值观念,民主的行使手段是治理——就是各利益相关方共同参与管理。但各利益相关方不可能以个体的形式参与管理,这样的民主不仅会因为成本巨大而变得不可实现,也会因为各人诉求的千差万别而无法达成统一意见。各利益相关方首先要形成一定的组织——行政组织或自组织。行政组织是自上而下的组织,自组织是自下而上的组织——实质就是自治组织。早在1919年,我国著名教育家陶行知就给学生自治下过一个定义:学生自治是学生团结起来,大家学习自己管理自己的手续[6]。蒋梦麟也曾经慨叹:“从前严厉办学的时代,是‘治而不自’,现在又成为杜威先生所说的‘自而不治’,这都是不好,我们要‘治’同‘自’双方并重才好。”[7]建国后,我国一味模仿前苏联的学生管理模式,学生依附于院系,院系依附于教务处等行政部门,行政部门依附于学校党委,所谓的学生自治组织——学生会,实际上成为贯彻学校意图的工具,没有真正的学生自治。人类社会正走向重视自治的历史时期。学者戴维认为:民主的核心就是自治原则,自治原则要求全体公民都有权参与公共事务[8]。奥尔特加认为:已有的制度中,通常把大学看作教授接待学生的房子,事实上却恰恰相反,应让学生来管理大学这幢房子,使全体学生成为机构的躯干和骨架,而教员或教授们则作为辅助或补充[9]。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坚持系统治理,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这一决定提倡居民社区自治。学生公寓实际上就是由青年大学生组成的特殊的居民社区,学生社区自治应当成为学校管理的发展方向。从某种意义上说,高校学生社区治理充实了民主理论与实践,强调了民主中的治理因素,是一种民主中的治理;同时也开拓了治理理论与实践,强调了治理中的民主因素,是一种治理中的民主。
二、教育理念发展
高等教育的发展,一直伴随着对高等教育目的的追问——办高等教育究竟为了什么?这一追问实际蕴含了两个层次:教育的应然追求和教育的实然追求。
所谓教育的应然追求,指教育因人的生成性、开放性以及未完成性而表现出鲜明的终极关怀,在理想——可能层面上的流变的寻求历程[10]。
长期以来,我们对教育应然追求的理解是“人才”。《高等教育法》第五条规定: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和“人”不一样,“人才”带有鲜明的自上而下审视的特点。在这一视角下,高等教育形成了“主体—客体”关系:教师和行政人员是主体,学生是客体,主体占有、支配和改造客体,教师和行政人员像熟练的工匠一样把学生这块原木雕琢成材;学生作为客体只能被动地接受主体的改造,向着主体希望的方向发展。这一追求落实到学生管理上,就是管理目标的功利化和管理实践的工具化。教师和行政人员不是把学生自身的发展作为管理的目标,而是把社会的需要作为管理的目标,忽视学生个体的独特性和差异性,向学生灌输预设的理想信念,力图把学生培养成完人。当学生个体被塑造成社会的需要品时,教育就在事实上造就了“政治的工具”、“经济的工具”,而不是“真正的人”,这意味着学校“忘记了它的对象”[11]。教师和行政人员在管理实践中关注的是“怎样才是好管理的”,而不是“怎样管理才是好的”,强调制定一刀切的管理制度,对学生的学习和操行进行量化的评分与考核,奖优罚劣,纠正违规行为,管理主要体现效率而不是体现价值。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指出:我们应该从根本上重新评价师生关系这个传统教育大厦的基石,特别是当师生关系变成一种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关系的时候……这种陈腐的人类关系,已经遭到了抵抗[12]。
顺应社会观念发展,高等教育的理念也在悄悄发生着变化,学生管理由工具化向价值化转变,权力本位开始让位于权利本位,教育关系也变成“主体—客体—主体”的关系。这种主体间的交互关系被称为主体间性。具体到学生管理上,其结构模式就是“教师和行政人员—管理中介—学生”,即教师和行政人员通过组织机构、管理制度与学生发生相互作用。主体间性在哲学实质上就是以人为本观念。教育的应然追求指向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美国哈佛大学前校长洛韦尔认为:大学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它们满足了人们的永恒需要[13]。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二十一世纪的高等教育:展望和行动世界宣言》中呼吁:当今这个日新月异的世界上,高等教育显然需要有以学生为中心的新的视角和新的模式……国家和高等院校的决策者应把学生及其需要作为关心的重点,并应将他们视为高等教育改革的主要参与者和负责任的受益者[14]。华南师范大学郭思乐教授在国内率先提出了生本管理概念,认为生本管理就是关注生命管理,注重改变状态,把“为教师好管而设计的管理”改变为“为学生发展而设计的管理”[15]。这实际上已不是“管理”,而是一种“治理”。
所谓教育的实然追求,指教育受现实诸客观因素制约而表现出明显的现世功利性,在“可能—现实”层面上的动态的运作过程[16]。教育的实然追求指向在社会现实条件下,如何设计教学的过程才能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马克思认为:“教育必须要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因为“它不仅是提高生活生产的一种方法,而且是造就全面发展的人的唯一方法”[17]。以往我们对生产劳动的理解,就是让学生参与清扫校园,或是走出校园参加社会实践。但我们往往忽略了生产劳动最重要的一个环节——社会生活。无论是清扫校园还是社会实践,都是为了学会劳动而进行的劳动模拟;真正的生产劳动,是为了满足个人需要在社会生活中的创造性劳动。当代大学生是在一个相对安逸的环境下成长起来的:从小是独生子女,在家里饭来张口、衣来伸手,缺乏劳动能力;在学校里顺从教师的指令学习和劳动,争当“乖孩子”;踏入大学校门时尽管已成年,仍然是被管理者,习惯于服从学校的劳动安排。当这些大学生走出校门,需要为自己的生活进行创造性劳动的时候,他们往往无所适从,因为他们从小到大并没有学会自主劳动。高校学生社区就是一个具体而微的社会。如果高校学生能够在这个社区里学会为了满足个人需要而劳动,也就是自力更生、自己管理自己,他就真正学会了劳动,并为将来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打下了基础。
英国思想家阿尔弗雷德认为:教育的全部目的就是使人具有活跃的思维,过程之过去、现在和未来这三个维度中,最重要的是“现在”这个维度。生活和实践是教育的唯一源泉,教育要提供对生活的一种理解,最根本的是应提供一种“对现在的理解”[18]。我国学者钱伟长也指出,“学生的任务不光是读书”,要让学生“学会自己管理自己,学会组织能力,学会对集体的责任感”[19]。高校不仅要为学生提供专业课程的学习机会,而且要为学生创造全面发展的环境,使学生初步完成从生物机体意义上的“自然人”向承担社会责任、适应社会生活的“社会人”的转变。大学生参与社区治理,本质上就是大学生社会化的过程。
三、教育实践发展
20世纪90年代以前,我国的高校与学生之间一直是监护关系:高校是监护人,代表党和国家,代理父母,从学生的招收、学业、生活到分配都一手包办;学生是被监护人,在封闭的“象牙塔”内机械地服从高校的管理,没有自主权。
高等教育的大众化改革撕裂了这一关系纽带。扩招,既意味着大学生数量成倍地增加,也意味着大学生必须缴费上学。与大学生数量的迅速扩张形成对照的是教师数量的缓慢增长。教育部规定,学生辅导员和专职班主任与大学生的数量比应为1:120至1:150,但在不少学校,这一比例变成了1:300甚至1:500,学生管理人员数量严重不足。如果按照以往衣食住行全都管的监护式管理模式,数量有限的教师根本没办法管理好数量庞大的学生。而缴费上大学更使得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微妙的变化。一方面,高校仍然是党和国家的代表。《高等教育法》第二十条规定: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第二十二条规定:公民通过接受高等教育或者自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学历学位授予带有明显的单方意志性和强制性,属于教育行政权力,高校代表国家行使这一权力。另一方面,从民法的角度看,高校以招生的形式向学生发出要约邀请,学生以报考的形式向高校发出要约,高校以录取的形式做出承诺,双方完成了一个教育服务合同的签订过程。然后是教育服务合同的正式履行:学生一方依约缴纳规定的学费,高校一方依约给学生提供学习和生活服务。在这个教育服务合同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如果把教育服务看作是大学经营的“产品”,那么双方的关系就是基于合同之上的生产者和消费者间的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而不是监护关系。实践中,一些缴费上学的学生已经开始以消费者的身份主动要求学校提供更符合他们需要的教育产品。这给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作为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高校在提供教育服务的过程中有必要与学生平等协商,和学生携手搞好社区公共事务管理。
伴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改革的,是高等教育的社会化发展。这既体现为学分制——推翻了学校和社会之间的围墙,又体现为高校后勤社会化——引进社会力量办学。学分制虽然方便学生勤工俭学,但也给传统的学生管理模式带来了冲击。学生可以自由选择课程和上课时间,意味着传统的行政班级被打破,学生的活动空间扩大,流动性增强,学生管理由千人一面变成了千头万绪。同时,高校后勤社会化虽然提高了学生生活质量,但也给传统的学生管理模式出了一道难题——学生由学校管理,公寓由物业公司管理,管人与管物分离,学生是否按时作息甚至是否入住公寓,教师和行政人员难以掌握。公寓是学生大学阶段最重要的生活场所,对公寓管理放任自流意味着教育的失败。一些高校为了应对这一变化,在原来的“高校-院系”二级管理结构下又增加了一级——公寓,让辅导员进驻公寓进行学生管理。但是在学分制模式下学生几乎是“一人一课表”,这种空间的离散性和时间的流动性同时存在,使得辅导员难以实施有效管理。从表面上看,在高等教育社会化发展的过程中,学生管理失灵了;实际上,这并不意味着不需要学生管理,只是意味着过去那种单向的、简单的、层级式的管理失灵了,代之而起的应当是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的学生社区治理。
高校学生社区治理可以有不同的模式,比如香港中文大学实行的以宿舍活动为主导的书院制管理,以上海高校为代表的学生自组织引领物业的社区制管理,以广东高校为代表的公寓文化建设唱主角的延伸制管理等等。无论何种形式,作为学生一方的自治始终是关键节点。2010年7月出台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加强学生代表大会建设,发挥群众团体的作用。这是我国首次将学生代表大会写入规范性文件之中。建立社区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并成立学生自治会执行学生代表大会的决议,在此基础上以学生公寓为载体,形成师生共同参与、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新模式——这是高校学生社区治理的根本。
从“学生管理”到“高校学生社区治理”,既是高等教育的现实选择,也是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必然逻辑;既意味着学生管理手段的变化,更意味着教育理念乃至价值观念的深层次变革,是我国社会改革进入到深水区的一个折射。
【参考文献】
[1] 俞可平.治理与善治[M].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4-5.
[2] Walter J. M. Kickert. Erick -Hans Klijin. Managing Complex Networks: Strategies for the Public Sector [M]. London: Sage Publications, 1997:10.
[3] 吴静,斯荣喜.大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实证研究[J].教育发展研究, 2005, (10):109.
[4] 【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南京:学林出版社,1999:23.
[5] Jkooiman. Governance and Governability: Vsing Complexity, Dynamics and Diversity In Modern Governance [M].London: Sage Publications, 1993: 4.
[6] 陶行知.学生自治问题之研究[A].杨东平.大学精神[M].上海:文汇出版社,2003:185.
[7] 曲士培.蒋梦麟教育论著选[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5:203.
[8] 戴维•赫尔德.民主的模式[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406.
[9] 【西】奥尔特加•加塞特.大学的使命[M]. 徐小洲,陈军 译. 杭州: 浙江教育出版社, 2001:71.
[10][16] 曲铁华,牛海彬.基于人性角度的教育实然发展与应然追求的价值冲突与平衡[J].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 (4):64.
[11] 陈桂生. 教育原理[M]. 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0: 243.
[12]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学会生存[M]. 北京: 教育科学出版社, 1996: 107.
[13] 万新恒. 信息化校园:大学的革命[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 11.
[14] 赵中建.全球教育发展的研究热点:90年代来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报告[M]. 北京: 教育科学出版社, 2000: 420-422.
[15] 温斌,胡靖超,张增水.基于“学生为本”理念的高职学生管理[J].中国成人教育,2013,(18):83.
[1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95: 673.
[18] 陶若铭.论成才素质教育中的学生管理工作[J]. 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 2012, (9):52.
[19] 曾文彪.钱伟长与上海大学[M]. 上海: 上海大学出版社, 2010: 174.
(责任编辑: 微风)
The Inner Logics of the Cooperative Governance in University Student Communities
YE Sui-bing
(Guangdong Justice Police Vocational College, Guangzhou,Guangdong,China,510220)
Abstract:Cooperative governance in university student communities means universities and students cooperatively govern public business, constantlyadjusting between university education goals and student study goals in the university student apartments. From student governance to cooperative governance, university education develops along the logic track of social ideology development, education theory development and education practice development. Cooperative governance in university student communitiesreflects the adjustment of student administration approaches. It also means anin-depth reform from education ideology to social values, exemplifying a step forward towards a higher-plane of the Chinese social reforms.
Key words:universities; students; community; cooperative governance
【作者简介】叶穗冰(1971-),女,广东广州人,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
【收稿日期】2015-10-29
【基金项目】中国伦理学会德育专业委员会“十二五”科研规划重点课题“整体构建高职院校校本德育体系研究与实验”(HXDY-0676)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932x(2016)01-007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