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仲舒法律思想研究
2016-03-09祁可欣
祁可欣
[摘要]董仲舒的法律思想在整个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占有极其重要地位。他的思想体系是以儒家思想为心,兼收道、法、墨、阴阳五行等学派思想精华而构成的。董仲舒法律思想的建立与发展,标志着中国古代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因此,系统研究董仲舒法律思想产生的历史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对其做出较为全面的评价对准确理解我国正统法律思想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董仲舒;法律思想;历史背景;主要内容
董仲舒的法律思想可以说是西汉时期最有影响力和最具代表性的法律思想。顺应特定时代发展的要求,他提出了“大一统”的政治主张。为了政治上的大一统的实现,董仲舒又构建了法律思想上的大一统。大部分学者都认为他的思想是以儒学为主,兼容了道、法、墨、等学派的思想。董仲舒的法律法律思想适应了当时社会时代发展的需要,为汉武帝提供了治理国家的良策,同时也为中国古代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做出了重要贡献。
一、董仲舒的生平简介
董仲舒(公元前179年一公元前104年),生于广川(今河北省景县广川镇)。西汉中期最重要的儒学大师,是继孔子、孟子、苟子之后和宋代朱熹之前儒家学派最有影响的代表人物。董仲舒法律思想整体上远承孔孟,近取苟子,兼收阴阳五行及某些神权思想因素,创建了新儒家的理论体系。他的法律思想的形成及应用标志着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初步确立。
二、董仲舒法律思想产生的历史背景
(一)经济背景
汉武帝时期,物资丰富,百姓祥和,社会经济发展也十分平稳和迅速。经济的发展加上物资充足,为汉武帝一统大局经济繁荣都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也出现了不少弊端,比如地方诸侯的势力极度膨胀,大有与中央对峙之势。这样一来就需要统治者在法律以及思想政策上来控制这一不稳定的局面。国家在经济上繁荣和强大以及由此产生诸侯与中央对峙之势,才使董仲舒“德主刑辅”“大一统”等思想得以发展并被汉武帝进步采纳运用。
(二)政治背景
在政治上,西汉统治者已经稳固他们的统治地位,但新的阶级矛盾却又开始呈现出来。在政治体制改革方面,汉武帝需要在一个官僚体制中解决君权的无限膨胀和权力的肆无忌惮。所有的司题加起来只有一个,就是亟须一种可以自圆其说、可以深入灵魂、可以既辩证又统的“大一统”的意识形态,这恰好是董仲舒所推崇和倡导的思想形态。董仲舒成功解决了包括汉武帝在内的统治者面临的重大难题,为当时中国封建社会的稳定结构打下了最为显要和潜移默化的基础。
(三)思想理论背景
在董仲舒之前,法律思想在中国古代已经有了较为长足的发展。先秦时期儒家、法家及其他各家思想的发展为董仲舒法律思想的形成作了充分的理论准备。夏、商、西周是奴隶制度形成和发展的时期,受制于当时落后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神权和宗法观念成了当时的统治者主要用以统治百姓的思想武器,神权和宗法当然也就成为这一时期法律思想的主要特点。
三、董仲舒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一)“大一统”思想
为了适应汉武帝巩固和加强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需要,把一切权力集中到汉武帝手里,董仲舒提出了《春秋》“大一统”的思想。董仲舒法律思想体系中认为天生万物都是有目的的。天意是要大一统的,汉代皇帝是受命于天的安排来进行统治百姓的。各封国的诸侯国君受命于皇帝,大臣又受命于国君。家庭关系中,依据天意的安排,儿子受命于父亲,妻子受命于丈夫,董仲舒精心构筑的这些理论把这一层层的统治关系都秩序化、合理化,正是为汉皇朝统治者巩固其中央集权专制制度服务的。董仲舒法律思想是影响中国法律思想文化最大的,就是定儒学为一尊的提议。董仲舒所主张的是国家要有确定不变的法律。确定不变的法律制度的前提是法律思想的统一性,它对巩固国家的统治、稳定社会、安定民心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二)“三纲五常”理论
董仲舒从儒家“五伦”思想中提出君臣、父子、夫妇三种,认为君为臣纲,夫为妻纲,建立了所谓“三纲”的说法。所谓“三纲”,就是“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所谓“五常”,就是“仁、义、礼、智、信五常之道”。董仲舒把“三纲五常”视为封建社会的道德准则,确立为封建法制的指导原则。“三纲”中,最主要的是“君为臣纲”就是要臣子对君主无条件地绝对服从,这一思想适应了当时封建大一统的政治需要。董仲舒还提出了“五常之道”,将“五常”视为处理君臣、上下关系的准绳,维护封建统治、防止人民造反的“提防”。董仲舒的法律思想是孔孟学说经苟子改造之后的第二次重新组合,它的法律思想的形成及运用标志着中国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和确立,而其奠定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理论。
(三)“德主刑辅”理论
“德主刑辅”是董仲舒法律思想的核心,也是中国正统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其主要内容是主张在治国中以教化为主要手段,以法律制裁为辅助手段。道德教化与法律刑罚都是维护伦理宗法等级的手段。董仲舒像汉初统治者一样,对秦亡的教训进行了深刻反思,从而继承了先秦儒家关于德刑关系的思想,提出了德主刑辅、大德小刑的统治主张,并结合阴阳五行等学说,给予其理论以神学色彩的包装。为了说明其理论的合理性。董仲舒从天道与人性上分析,有力证实了为政者必须大德小刑,先德后刑,德多刑少,这就是德主刑辅的内容。结合天道人性发展而成的德主刑辅的思想具有重要意义。它结束了德和刑的对立,把两者都纳入天道、阴阳五行之中,使二者在时间和空间上统一、协调。其次,他肯定了儒家德治的首要地位。同时又肯定了法家刑罚的作用,纠正了儒、法两家互相轻视的传统。
(四)“天人感应”的神权思想
董仲舒继承了殷周人格化的“天”,吸收了思孟学派的“天人合一”的观点,还利用和发展了邹衍的阴阳五行学说,创造了“天人感应”的神学目的论,系统地论证了“君权神授”的问题,满足了汉武帝的政治需要。“天人感应论”一方面树立了君权神授的渊源,一方面则假天之威,提出了对皇帝言行的要求。董仲舒在《春秋繁露》里诊释天意,对皇帝甚至提出了从礼仪到举止的一整套规范这些规范一方面彰显出受命于天的合法性和皇权的神圣性。但在另一方面,权力的程序性则构成了对于皇帝一举一动的制衡。不能不说是历史上对专制集权的种限制,也可看出是历史的一种进步。
(五)“春秋决狱”思想
《春秋》决狱又称经义决狱,在儒家思想取得正统地位以后,董仲舒提倡以《春秋》大义作为司法裁判的指导思想,凡是法律中没有规定,司法官就以儒家经义作为裁判的依据。法律条文与儒家经义相违背的,则儒家经义具有高于现行法律的效力。《春秋》决狱对中国封建法制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推动了法律的儒家化,使得儒家的思想与法家已经创制完成的法律规则结合起来,并有所发展,从而奠定了中华法系儒法结合的基本样式。
四、董仲舒法律思想的价值分析及其启示
(一)董仲舒法律思想的价值分析
1.董仲舒法律思想的积极影响
就整个中国封建社会而言,董仲舒的政治法律思想奠定了秦汉以后两千多年中国封建社会政治、文化,思想的基本走向。董仲舒“大一统”的思想适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奠定了中国多民族中央集权国家形成和发展的理论基础,标志着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初步形成。如何治理国家是历朝历代统治者孜孜以求的问题,单纯哪一家的思想都不能适应秦朝以后的统治需要。董仲舒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大胆吸收了前人的思想理论观点,创造性地对诸家学说进一步融合改造,建立了一个新的政治法律思想体系,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比较成熟的政治法律思想体系。更加难得的是,这种大一统观念的确立在中华民族心理层面上真正实现了被认同,建构了中国古代正统法律思想文化在民族心理上的统一。虽然,董仲舒所总结创新的中国正统法律思想在以后多多少少被增删损益,但无论怎样改动,大体思想都没能超出董仲舒确立的这个基本框架。
其次,董仲舒“天人合一”的思想理论为后世思想家提供了绝妙的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为后世思想家所秉承,成为我国古代思想家哲学家思考宇宙和人生的特有方式。再次,董仲舒丰富了儒学乃至整个中国正统法律思想的兼容性。这一理论构想和创建,不仅发展了儒家思想并使之成为统治中国封建社会两千多年的正统思想,而且奠定了中国思想界兼收并蓄的特点。
在汉代中期,儒家思想不仅取得了正统地位,而且法律思想体也达到了空前完善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