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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红楼梦》中所反映的法律问题

2016-03-09万珍珍

法制与经济·上旬刊 2016年1期
关键词:婚姻制度司法制度红楼梦

万珍珍

[摘要]《红楼梦》作为一部中国封建社会的百科全书,之所以享誉中外,历久不衰,而成为众多学者广为推崇的文学巨著,除了其丰厚的文化底蕴外,还在于其如实反映了中国封建社会的诸多法律问题。从司法制度,到婚姻制度再到所有权制度,在展示贾、史、王、薛四大家族由盛而衰画面的同时,也让读者看到了一系列建立在宗法秩序和家长制权威基础上的封建社会法律的实质,即通过对下层百姓尤其是妇女的压迫来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的统治。

[关键词]《红楼梦》;司法制度;婚姻制度;所有权制度

不同的人对《红楼梦》有不同的解读,正如“一千个读者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一样,本文在欣赏《红楼梦》文学价值的同时,着重从法律视角加以解读,从中窥见我国封建末期法制的发展状况。

一、关于司法制度

随着封建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到清代,封建法制文化发展到相对比较完备的地步。以《大清律例》为代表,该法典对促进当时的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但任何一部法律都不可能是完美无瑕的,在该法律的实施过程中难免存在着一些问题,《红楼梦》中对个人命运的侧面描写即深刻了我国封建社会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腐败

尽管按清律规定“凡斗殴杀人者,不问手足、他物、金刃,并绞。”但《红楼梦》中有太多的杀人害命者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而逍遥法外。书中第四回“薄命女偏逢薄命郎,葫芦僧判断葫芦案”说的是贾雨村判处人命案一事。本案案情了然,证据也确凿,案子并无难断之处。贾雨村却因惮于薛家的权势,徇私枉法,胡乱判案,从而使杀人犯薛蟠逍遥法外。“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杀人者死”等是贯穿封建社会的法律指导思想,然而在此时却沦为统治阶级宣传的口号,掩盖着权贵集团对庶民阶层的残酷剥削和压迫。概言之,这一切无不揭示了封建社会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司法腐败现象的存在,暴露了封建社会的法律和司法制度维护地主阶级统治权力的实质。

(二)司法和行政不分

在封建社会,一切以皇帝为权力的行使代表,因一切权力皆可归结为皇帝,投射于皇帝背后的政权自然也没有权力分立一说。在司法权外部,地方官尤其是州县官员以行政兼理司法,司法权附属于行政权,在司法权内部,地方行政官员不仅要主持庭审和作出判决,还要主持勘查、讯司和缉捕罪犯。担任地方行政长官的人大都是科举出身,这些人在为官之前大都专攻于四书五经,对儒家伦理道德了然于心,但对司法制度和相关法律规范却基本不做研究,在判案时也几乎全凭社会经验。其次,当地的最高行政长官,把握着当地最高的司法权,但在当地却没有对这司法权行使的监督主体。司法权外部不独立,内部不分权,某一审级竟无同级权力相互监督制约,只能寄希望于官员的道德自治,于是《红楼梦》中应天府尹贾雨村徇情枉法,乱判葫芦案,太平知县受贿枉法,颠倒黑白等这类司法腐败现象也就屡禁不止。

二、关于婚姻制度

《红楼梦》是我国封建社会的百科全书,运用细腻的笔调,作者以宝黛的爱情故事为主线,描述了贾、史、王、薛四大家族的兴衰史,触及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反映了封建社会婚姻制度中的婚姻目的、婚姻成立、婚姻消灭等诸多问题,显示了封建社会婚姻制度中男尊女卑的不平等现象。

(一)婚姻目的

在康德看来,婚姻的目的是“一男一女愿意按照他们的性别特点”,“依据法律”“终身相互占有对方的性官能”并“相互利用对方的性官能”“相互地去享受欢乐”。黑格尔则站在更高的角度阐释婚姻的目的,其认为婚姻是“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从中可以看出,无论是康德还是黑格尔,他们都是站在个人主义的角度去认识婚姻的本质,充分体现了对个人自由和个人命运的重视。然而在古代社会,由于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孝、悌、亲尊、男尊女卑的观念深入人心,出于对封建家庭宗法秩序的维护,缔结婚姻的目的往往是“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结婚是一种政治行为,是一种借新的联姻来扩大自己势力的机会;起决定作用的是家世的利益,而非个人的意愿。”这一点在《红楼梦》也体现的比较明显。贾、史、王、薛四大家族中的男男女女的婚姻基本上都遵循“亲上加亲”的原则,如荣国府的最高统治者贾母即是史家的女子;贾母的次子,宝玉的父亲贾政迎娶的即是王夫人,王夫人的内侄女王熙凤嫁的即是宝玉的堂兄贾琏;无独有偶,《红楼梦》中的男主人公宝玉也迎娶“薛霸王”的妹妹薛宝钗为妻。如此联络有亲的例子在书中不胜枚举,充分印证了封建社会“合二姓之好”的婚姻目的。

(二)婚姻成立

出于对封建家庭宗法秩序和家长制的维护,古代婚姻的缔结充分显示了家长的权威,赋予家长主婚权,即婚姻得以成立的前提是要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否则就会被认为是伤风败俗的事情,会遭到家族的强烈反对。这一点在《红楼梦》里宝黛二人的爱情故事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在封建社会抹杀个人恋爱自由的规则和宗法婚姻的目的下,他们的命运远非他们自己所能控制,最终在凤姐的撺掇下,贾母让宝玉与宝钗喜结连理,黛玉则在哀怨忧伤中香消玉殒。正是这个亲外祖母,在亲手扼杀黛玉的爱情与理想婚姻的同时,无形中也宣告了黛玉生命的终结。

(三)婚姻消灭

婚姻的消灭分为自然消灭和人为消灭。婚姻自然消灭即丈夫或妻子一方死亡引起的夫妻关系的消灭。《红楼梦》中的李纨即使如此,在生下儿子贾兰后不久,其夫贾珠即亡,作为一个未亡人,她心如“槁木死灰”,一心抚养儿子成才,得到了封建礼教的赞誉。婚姻人为消灭即离婚。在古代,只有男子才享有解除婚姻的权利,即写休书。以《红楼梦》中“少说有一万个心眼”的王熙凤为例,其能说会道、精明强干,却也因犯了“七出”中的“无子”、“妒”,最终在家道衰落中难逃被休弃的命运,落得个“一从二令三人木,苦向金陵事更哀”的结局。

三、关于所有权制度

(一)土地成为所有权最主要的客体

就所有权的客体而言,由于封建社会远没有今日的物产这么丰富,土地作为一种重要的生产资料,自然成为所有权最主要的客体。封建社会是一个人剥削人的社会,谁占有了土地,拥有了土地的所有权,谁就拥有了剥削压迫他人的利器。贾、史、王、薛之所以成为金陵赫赫有名的大家族,除了世袭制度带来的福荫之外,很大一部分是得益于封建土地所有制。他们霸占着大量庄田,仅《红楼梦》第五十三回一处就提到了宁府有八九个庄子,而荣府的庄地比宁府还要多着几倍。他们拥有土地所有权,却不曾耕种,而是把土地出租给农民,然后以各种地租形式剥夺农民的劳动果实。清廷在某种程度上大力支持这种制度,为此颁布法律规定“严禁农奴逃亡和冒入民籍”。这深刻反映了在封建土地所有制条件下,统治阶级残酷剥削、压榨广大劳动人民的实质。

(二)特定的人身成为所有权的客体

由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刺激,走向没落的封建特权阶级的腐朽性和寄生性也愈演愈烈。为了追求生活上的享乐和奢侈,他们便大量占有奴婢,役使奴婢,还大肆纳妾,他们掌握着奴婢和妾的命运,甚至可以随心所欲地出卖奴婢和妾。贾府中众多的奴脾除“投充”者外,多是以“契买”方式从破产的农民或城市贫民中夺取来的,晴雯、袭人是这样,贾府梨香院十二名女伶如龄官、芳官等是贾蔷下姑苏当做玩物买回来的。他们依仗自己财势随意买人为奴。这些被“契买”进来的奴婢,在封建制法律关系中如同其他财物样属于物权客体,法律明文规定“奴蟀贱人,律比畜产”“奴蟀视同资财,即合由主人处分”。作为特定人身的奴婢是主子财产所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四、结语

《红楼梦》的作者曹雪芹和高鹗生活的时代属于清朝的“康乾盛世”,其社会经济的发展达到顶峰,一派政治昌明,百姓安居乐业的祥和景象。但其毕竟仍处于个封建时代,无论怎样,儒学伦理在当时仍是占社会主导地位的核心价值理念,宗法制度在当时仍是封建统治者治理家国天下的基础。一切违反这理念和基础的言行都将遭到代表统治阶级利益的集团的严重打击,大到国家的司法制度,小到家庭内部的婚姻制度,个人的所有权制度都深刻地揭示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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