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瑞(典)、美、德、日的养老保险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2016-03-09魏龙

法制与经济·上旬刊 2016年1期
关键词:养老保险制度人口老龄化社会保险

魏龙

[摘要]目前,世界各国都在关注人口老龄化问题。随着各个国家的人口老龄化程度日益加深,大量出现的老年人口对各国自身都在不同的程度上提出了一定的挑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各国都在结合自身实际的基础上,制定了不同模式的养老保险制度。我国拥有庞大的人口基数,在国家人口政策的干预下,我国的人口结构迅速转变,也加入了人口老龄化国家的行列。我国由于经济基础薄弱,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时间比较晚,存在着许多问题。文章通过分析对比瑞(典)、美、德、日的养老保险制度,并且结合我国实际,探讨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方式。

[关键词]养老保险制度;人口老龄化;社会保险

我国是个人口大国,养老保险制度不仅是解决老年人老有所养的基本民生问题,而且是涉及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大发展问题。我国人口基数大,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几个国家之一,人口老龄化具有数量大、规模广、速度快的特点。国际上通常把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超过7%的国家或地区列入老龄化国家。30多年的时间,我国的这一比重从1982年的4.91%到现在上升到接近l0%。而且根据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的预测,再过15年,也就是2030年,我国65岁以上老人占全国总人口的比重将达到18.2%。

如此巨大的人口老龄化压力,考验着我国政府规划养老的能力。养老不是仅仅满足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还需要考虑老年人的心理需求和医学、专业护理服务等等。未来养老的发展不能局限于政府或者家庭方面的承担,还需要使养老走向社会化,鼓励社会机构、企业等等参与到养老服务队伍中来。经过60多年的努力和发展,我国养老保险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着许多问题。面对日益增大的人口老龄化压力,迫切需要改革养老保险制度,以下四个发达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为此提供了很好的经验。

一、瑞(典)、美、德、日的养老保险制度

(一)瑞典养老保险制度

瑞典作为“北欧五国”之一,素有“福利国家橱窗”之称,它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其社会福利制度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

在20世纪80年代初到90年代中后期,由于缴费额与养老金津贴标准之间不直接对等,并且国民提前退休现象增多,造成瑞典的劳动力供给下降,这些都导致了国家养老金不足。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瑞典政府采取了两个措施:建立退休引导机制和自动平衡机制。一是退休引导机制。它是把退休年龄和养老金计发标准挂钩联系起来,通过奖励来激励居民延迟退休。具体规定是:公民年龄在61到70岁是可选择的退休年龄时间段,其中法定退休年龄是65岁,每提前一个月退休要扣减0.5%的养老金,同时每延迟一个月则可以增加0.7%的养老金。二是自动平衡机制。即名义账户每年记账利率的确定,取决于近3年的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和上年度通货膨胀率。这样做是为了使个人账户累积总额能够反映周期内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并且处于自动平衡状态

瑞典的新养老保险制度在2001年正式实施。新制度包含三种类型面向三种人群:一是国民年金,该部分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税收,主要是面向无收入或低收入的弱势人群。凡是在瑞典居住期满40年者,且年满65周岁,均可以每年领取7万克朗的税前养老金;而居住不满40年的公民,还可以按每年1/40的比例递减。二是收入关联养老金,一般是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的,他们按照工资总额和缴费工资各缴纳9.25%。在瑞典新养老保险制度中,这部分两部分组成:名义账户和实账积累。名义账户是由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的,将缴费资金的16%计入参保人账户,由公共投资基金对其进行管理运营,这个账户用作个人在退休时领取养老金,其在财务模式上是实行现收现付制,此外,实账积累部分,则由养老基金管理局将缴费的2.5%划出,然后投资到私人基金公司以及共同基金公司来进行运营,努力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三是职业年金,即面向在职居民的养老基金,其中费率取决于参保人员的就职行业和年龄,平均约为工资总额的3%到5%之间,一般是由工会与企业管理者共同商定建立的。目前,瑞典国民中的90%以上在职人员都参加了职业年金,这部分资金的投资运营主要是由各私营基金公司负责的。

当前,瑞典不仅恢复了经济竞争力,而且它依然是世界上养老保险最“慷慨”的国家。瑞典的经验表明,养老保险制度兼顾公平与效率,通过解除国民的后顾之忧,来促进社会稳定,进而能够让国民放心大胆地创新、创造,增强社会活力。

(二)美国养老保险制度

20世纪30年代,美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开始建立。作为世界上较早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之一,经过不断发展,美国的养老保险的“三大支柱”逐步形成了,包括社会养老保险、公共部门或雇主出资的养老保险、个人储蓄养老保险。

第一支柱是社会养老保险。该保险是美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是由政府强制执行,以现收现付的模式支付养老金。它覆盖包括了全美约96%的劳动人口,属于国家的基础养老保险制度。美国社会养老保险的相关管理部门包括社会保障咨询委员会、社会保障局、国内税收局、劳工部、财政部等。社会养老保险的资金主要来源,是雇主与雇员共同缴纳的工薪税,统一由美国国内税收局征收,社保基金负责统一管理及发放。而自雇人员则需缴纳双倍的工薪税,这是因为其兼有雇员和雇主的双重身份。为了方便人员的流动,每一参保人员都有一个终生社会保障号,由美国税务部门编制。给付社会保险的条件是:退休年龄为62岁以上、有10年以上的缴纳社会保障税经历,并且积累社保积分要达到40分以上。

第二支柱是公共部门或雇主出资的养老保险。该保险包含两种类型,一是公共部门养老保险。包括联邦政府公务员的退休金制度,该退休金制度又分文职和军职雇员,同时各州和地方政府与联邦政府的养老金制度也有所不同,但总体相似。二是企业部门养老保险。美国企业的养老保险包括了收益确定型和缴费确定型。一方面,收益确定型的养老保险是非强制性的,而且没有统一标准,它是建立了一个共同账户,来取代每个参保人设立的单独账户,并且实行基金积累制。雇员的收益确定性养老保险账户,具体是由雇主出资的,并由雇主负责资金运作,而且该账户养老基金是不随雇员流动的。另一方面,是缴费确定型养老保险,其中每一位参保者都有自己的独立个人账户,由于延迟纳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雇主向雇员提供退休金给付,并且该基金还可随雇员的流动而转移。近年来,在美国的所有缴费确定型的养老保险基金中,发展最快的是401K计划。所谓的401K计划是一种专门账户,该账户是企业为员工设立的,企业和员工每月向养老金账户,按一定的比例存入资金,同时企业还向员工提供证券组合投资计划,通常有3、4种不同的类型可供员工选择。当员工退休时,可以选择多种方式领取,包括一次性、分期领取或转为存款等方式。

第三支柱是个人储蓄养老保险。该养老保险计划是以个人自愿为基础的,并且以税收优惠政策激励,鼓励人们进行储蓄来提高个人养老金收入。个人出资、个人管理是该计划的显著特征。它包含三个方面:一是传统个人退休账户。该账户的资金来源主要通过税收,征税模式称为ETT(即企业个人缴费环节免税,但是对企业年金投资取得的收益和个人领取企业年金征税),并且设置了存款限额。个人退休账户可以由个人单独设立,或者企业代为设立,并且需要第三方金融机构进行管理。参保者在满70.5岁后的第二年4月1日前,可以从账户中提取一定款额,其中包括投资收益在内,是需要纳税的。二是反向个人退休账户。实行TEE征税模式(即仅对征税企业个人缴费环节征税,而对企业年金投资取得收益和个人领取企业年金免税),而且满70.5岁后仍可向个人退休账户投入资金。三是小企业个人退休账户。该账户是雇员每年存款7000美元到个人退休账户,同时要求雇主按照雇员工资额的3%,或者利润的2%,提供作为配套缴费额。作为参保人员还可享受延迟纳税的优惠。

在美国,社会养老保险是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65岁以上老年人收入来源于三方面社会养老保险、政府或雇主出资养老保险、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它们的份额分别为40%、9%、l0%。余下的收入则主要来自资产收入(14%)和薪金(25%)。由此可见,联邦政府负责的社会养老保险,在保障个人基本养老金收入中起着重大作用。美国通过全社会对养老保险负责,以风险共担来降低老年贫困率,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各阶层养老金收入的差距。

(三)德国养老保险制度

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向老年人提供帮助的国家(1889年),是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发源地。现行“三层次模式”养老保险制度是于2005年起实行的。

第一层次是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为参保人提供基本的养老保障,具有不可继承、不可变卖、不可抵押、不可转账的特征。它包括三个方面:法定养老保险、特定职业养老保险、农民养老保险。其中几乎包括所有被雇佣劳动者和特定的独立经营者的人员都参加法定养老保险,除这些职业之外的其他人也可自愿参保。法定养老金的资金主要来自参保者和其所在企业与政府的财政补贴,两者的所占的比重分别约为75%和25%。第二层次为补充养老保险,即里斯特养老金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其中,里斯特养老金的对象是公务员及公职人员、法定养老保险参与者及其配偶等。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对象则是雇员,资金来源可单独来自雇主或雇员,也可以由双方共同承担,如果企业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则可享税收上的优惠。第三层次为个人自愿养老保险,它包括个人存入指定账户的本金及利息。

三层次模式进一步明确了各种养老保险计划的地位,是德国从税收政策角度,对现有养老保险制度进行的重新分类和定义。其中,以法定养老保险作为基础性的保障,以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自愿养老保险作为补充性保障。如果仅依靠法定养老保险,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也可以得到充足的保障。在德国,缴纳养老金包括三部分:法定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自愿养老保险。这三个方面所占份额分别约为70%、20%和10%。近期,德国政府希望能通过“三层次模式”,提高个人自愿养老保险的支付的份额,近期目标是15%,中远期希望能够达到25%-30%。“三层次模式”的养老保险制度调动了企业和个人参与养老保险的积极性,这项举措减轻了德国人口老龄化的压力。

(四)日本养老保险制度

自20世纪50年代起日本就逐步建立起了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养老保险制度。其后为了适应经济和人口的变化,日本不断的改革养老保险制度。

日本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包括了三个层次:国民养老保险、共济养老保险和厚生养老保险、其他可选择的企业养老保险。第一层次是国民养老保险。它的资金来源于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和国家财政补贴,国家规定20岁至60的日本公民都必须参加,缴费的最低年限为25年,缴费满40年才能领取全额养老金。一般公民在65岁领取国民养老保险,但也可以在60至70岁之间提前或者延迟领取,不过和瑞典一样,如果提前领取则国民养老保险金额,将受到每月减少0.5%金额的限制,而每延迟一个月领取,则增加0.7%的金额。第二层次是共济养老保险和厚生养老保险。这两者均与收入关联,资金由企业和个人对半分担。其中,共济养老保险主要是面向私营学校的教员和公务员,厚生养老保险则是面向私营企业的职员。国家规定,雇员5人以上且从事适用工种的企业和雇员1人以上的法人事务所都必须强制参加厚生养老保险。第三个层次则是其他可选择的企业养老保险,例如国民养老保险基金等。目前,第一和第二层次的养老保险统称为公共养老保险,由政府负责管理。

日本的养老保险资金是由日本年金局(JPS)管理的。该机构负责与公共养老保险相关的业务,采取董事长负责制,为公立法人机构。年金局采取垂直管理的方式,根据市一町一村三级来进行管理,为居民提供了全面的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与此同时,日本通过“物价变动”机制,有效地预防了养老保险资金实质价值的减少。即养老保险额度将随着物价上涨而提高。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现收现付制,纳入国家预算范畴。

日本在应对“超级老龄社会”中,养老保险制度功不可没。2011年日本的老年人口(65岁以上)接近3000万,占全国人口比重高达23.3%。当年日本的情况是有3451万人领取了522000亿日元养老金,平均老年人家庭每户领取了养老金金额307.2万日元,有大约60%的老年人家庭仅依靠养老金收入就能生活。

二、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启示

(一)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发挥政府统筹功能

我国现有养老保险制度由于长期存在干部与职工、城镇与乡村的双二元结构,造成了养老保险碎片化。养老保险制度的碎片化状况具体表现是:地区差异体、城乡制度差异、制内和体制外的制度差异。所谓的养老保险制度“碎片化”,就是指缺乏整体性和统一性。虽然在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不同人群的利益,还有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财政状况,但是过度的“碎片化”会造成各种制度之间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公平,这不利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以及制度的可持续发展。由于政策存在差异性和不平衡性,使得各地各部门的各行业在各时期的社会政策之间存在着不连贯、不一致的情况。所有这些都不利于发挥养老保险的统筹功能。现在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在不同人群、地区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在未来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发展的方向是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为此我们应借鉴国外的经验,实行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并且由专门机构负责统一管理。

(二)进一步完善“三支柱”养老保险制度,加强资金的流动性和收益性

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以国家为基础、企业和个人共同参与的。分为三个不同层次的养老保险,一是基本养老保险计划,二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三是个人储蓄型保险计划。在此基础上初步构建了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制度的框架。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主要有以下三个问题:第一是制度的不完善,有部分的城镇人群还未纳入保障范围;第二是缴费率比较高,同时还受到大多数非国有企业抵制,不利于扩大覆盖面;第三是还没有完全解决国有企业的问题,而有限的覆盖面则会加剧缴费负担,造成限制劳动力合理流动,进而可能造成覆盖面继续下降的恶性循环。我国作为人口大国,正在经历快速老龄化,我国养老保险必须多条腿走路。国家层面的养老保险资金带有强制性,来源于参保者的缴费和政府的财政补贴,而且其覆盖了绝大部分居民,是属于基础性的养老保险。同时企业层面的养老保险也带有强制性。而个人养老保险属于自愿参加的保险,是其为了改善个人自己年老后的生活而自愿参保的,并且参加者还获得税收等方面的优惠,鼓励个人养老保险的推广。例如2015年4月幸福人寿推出首款保险版的”以房养老”产品。银行方面,2013年上海银行也率先推出相关系列产品。”以房养老”是一种创新模式,是以国家法律为基础,金融企业和个人共同参与的解决我国养老问题的一次尝试。

(三)采用弹性退休制度,缓解人口老龄化带来压力

退休年龄的制定受到很多相关因素的影响,其中主要包括:初始的劳动年龄、人均预期寿命、工作环境与工作性质、劳动力供求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养老保险基金储备等。主要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一是政策因素,二是经济因素,三是劳动力因素,四是个人因素。政策因素主要是国家的社会保障政策和企业的年金政策。经济因素包括资产规模、收入水平。劳动力因素则是市场的劳动力需求、工资率等。个人因素则是多方面的,既有客观的健康水平、职位等,也有主观的空闲偏好、生活方式等。相对于15年前,我国的人均寿命有了大幅度的增长,人均大约8.5岁。按目前的退休年龄算,公民从退休到去世延续的时间过长,这对政府支付将造成过大的压力,同时也会给企业增添巨大的成本压力。我国应根据实际情况,根据各种职业的特点,针对不同的情况,设计弹性的退休年龄。同时还应该根据社会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法律制度。为了应对人口快速老龄化带来的养老压力,延迟退休势在必行,而弹性退休制度是个比较可行的、比较温和的办法。具体可以参考瑞典和日本的做法,设定一个合理的法定退休年龄,延迟退休者领取的养老金增加来鼓励延迟退休,而提前退休者则相应减少养老金的发放。弹性退休制度是养老保险制度的热点话题之一,从国际上看,已经有很多西方国家开始逐步实施了弹性退休制度。弹性退休制度的选择,是因为这种退休方案设计考虑到了不同身份劳动者的个人意愿,其中体现了人性化思想。对弹性退休制度的讨论和研究,可以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供种新思路,对于老龄化带来的风险的应对具有现实意义。

(四)建立、完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目前,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体系还不完善,在《宪法》和《劳动法》中仅仅有一些粗略的框架,在强制性、执行力度和实施的有效性上还有所缺乏。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还有我国多年来的人口政策,人口老龄化问题已经成为我国急需解决的难题。在这种背景下,一部针对养老保险的专门法律就显得非常重要了,养老保障体系的合理运行需要法律的支持。如果无法可依,现代养老保险体系制度的建立、运营、监督和完善将受到严重阻碍。因此,建立一部专门的养老保险法律是目前亟待解决一个重要课题。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作为社会保障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保险中最为重要的险种之一。我国应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立足于我国实际国情,尽快建立起完善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猜你喜欢

养老保险制度人口老龄化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
世界人口老龄化之住房问题
人口老龄化背景下的财政支出与经济增长
内蒙古地区人口老龄化问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