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兰克·西伯利的美学思想
2016-03-09章辉三峡大学文学与传媒学院湖北宜昌443002
章辉(三峡大学文学与传媒学院,湖北宜昌443002)
【中外文艺理论研究】
[栏目主持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丁国旗研究员
弗兰克·西伯利的美学思想
章辉
(三峡大学文学与传媒学院,湖北宜昌443002)
【中外文艺理论研究】
[栏目主持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丁国旗研究员
[主持人语]这是一组有关分析美学的文章,探讨了三位分析美学理论家的思想,他们分别是弗兰克·西伯利、门罗·比尔兹利和乔治·迪基。章辉的文章《弗兰克·西伯利的美学思想》对西伯利的分析美学思想作了比较全面的介绍与研究,刘悦笛的文章《从艺术的“审美定义”到“非审美”的反驳——论分析美学的“比尔兹利-迪基之争”》主要梳理了分析美学史上比尔兹利与迪基之间发生的一场关于“审美”与“非审美”问题的著名争辩,而吴飞、梁艳萍的文章《迪基艺术评价理论中的经验观》则以“审美经验”为关键词集中探讨了迪基经验观在其理论中的地位、内涵及其特征。西伯利、比尔兹利、迪基作为分析美学有影响的理论家,其理论思想之间有明显的承传与联系,所探讨的问题也有其一致性,比如“美学”与“非审美”的问题、对美感经验的理解问题,等等。而对这些问题的探讨,不仅构成了三位分析美学家的思想张力,而且也使研究他们的这组文章之间构成了文本上的“互文性”,从而可以让我们在对照阅读中对分析美学的基本思想和发展线索,以及他们由此而发表的有关艺术的主张,有了一个较为清晰的认识和判断。三篇论文基本都是在争论中展开的,理论观点交锋明显,语言分析逻辑严谨,让我们看到了分析美学研究思维的缜密性与科学性,这与中国美学有史以来的感悟性思考无疑形成了鲜明的对照,从而展示了中西美学不同的发展理路。正因如此,阅读本组文章总能感到一种别样的吸引力,那些在语言分析和逻辑论证上处处闪烁着的美丽的灵光,既来自于研究对象也来自于对这些对象的研究。对这些灵光的体验与体验的乐趣,还是请读者到文章中去领受吧。
[摘要]弗兰克·西伯利是当代最重要的分析美学家之一,他把分析哲学的方法应用于美学问题,从审美语言的运用见出审美特质的独特性,从审美语言的分类发现审美判断的特征,从艺术的情感表现论证美学术语的价值,有力地推动了美学基本理论的发展。纵观西伯利的美学思想,首先是扩大了美学描述和评价的范畴,其次是推动了美学基本问题的解决。虽然其最终结论并非不可商讨,但西伯利用分析哲学的精神推动了美学问题的深入,这在缺乏分析哲学思维传统的中国学界,是一份值得重视的思想遗产。
[关键词]分析哲学;审美特质;审美判断;美学术语
弗兰克·西伯利(Frank Sibley)(1923—1996)是当代英国最重要的美学家之一,对英语学界的美学产生了广泛的影响。西伯利生前为英国兰卡斯特大学(Lancaster University)哲学教授,曾在牛津大学学习,受到牛津哲学即语言哲学的深刻影响。二战后牛津大学哲学兴盛,当代英语学界最重要的哲学家诸如乔治·保罗(George Paul)、奥斯汀(J.L.Austin)、吉尔伯特·赖尔(G.Ryle)等人以及后来的维特根斯坦都在这里任教并产生过重要影响。语言哲学致力于哲学命题的语言分析,西伯利把语言哲学的方法应用于美学,为美学研究开辟了一片新的天地。
西伯利学术的核心是分析审美活动中的语言的不同用法。兰卡斯特大学哲学教授艾米丽·布拉迪(Emily Brady)说,“他(指西伯利——引者注)可能是以严格的一贯的分析方法应用于美学问题的第一个哲学家”。布拉迪把西伯利的美学思想概括为三个方面:(1)区分美学和非美学概念,并应用于美学描述和美学特质的理解;(2)审美评价的特征及其应用于审美合法性论证和审美教育;(3)美学边界的扩展和探索[1]6。本文拟从这三个方面呈现西伯利的美学思想,以期深化当代中国西方美学和美学理论的研究。
一、审美特质与美学术语
西伯利在《美学与物的显现》这篇论文中首先解释了审美中外表的含义,然后指出,注意审美外表需要审美感受力(aesthetic sensitivity)。最后,西伯利区分了审美性的外表特质和非审美性的外表特质。
审美关系到事物的显现(looks)或其外表(appearances),包括其声音、气味、感觉等。只有在审美欣赏的时候,我们才会注意事物的外表。比如在阅读报纸的时候,人们很少注意字母是如何显现的。这里的“显现”有如下几种情况:(1)在The Times里,那个t是显得短还是长?(2)那个o的外形是丰腴的、快乐的,还是瘦弱的、饥饿的?很显然,(1)和(2)的区别是:前者是认知性的,后者是审美性的。(3)普通的观看者不会注意一片乌云就像一条鲸鱼。(4)一便士从某个角度看是圆形的,从另外角度看是椭圆形的;一件白衣服在阳光下看是白色的,另外的场合则是蓝灰色的。(5)“一个人的外表与他的画像的外表是一样的”。一个看上去像另一个,对颜色和特征的描绘可能两个都适合。(6)区分托马斯提到的“显得是”(appearing so-and-so)和“实际是”(being so-and-so),即便士仅仅看上去是椭圆的,但实际是圆形的,或者衣服仅仅看上去是蓝色的,但实际上是白色的。
先看(3)。注意一片云像鲸鱼,是注意到一个想象性的相似,但是注意相似还不是审美性的,而是认知性的。只有注意到对象的特质如稳固的、宏大的,才是审美性的观察。外表就是事物的特质、颜色、轮廓是什么,是事物的可见的实际的特征,而非事物在非常规的光线下或特别的角度所呈现的。对于艺术品,我们必须关注真实的外形,我们看绘画和雕塑是在好的光线中判断它们的真实品质,因此,审美知觉中的外形只是意义(1)上的。但我们日常的审美经验证实这个结论是错误的,我们看到的美丽的外表常常依赖于太阳和阴影,田野的美不在其一致性的绿色,而在其多样化的颜色。“艺术倾向于物体本身,而自然倾向于事物的外表”这一论断说明,所有的审美视觉(vision)需要关注外表,它也暗示,我们不关心真实到底如何。但如果我们把审美视觉替换为审美兴趣(interest),这一论断就不准确了,因为在文学中,我们主要地不是关注外表,而是关注人物的性格、气质、内心等。
那么,外表特质与审美的关系是怎样的呢?西伯利认为,许多特质并不需要审美地关注,如光滑、白色、方形、透明等,但审美感受力能够把这些特质审美化。比如,以事实性描述的方式说“它非常光滑”,这就没有显示审美的兴趣;说“它如此(so)光滑”,这就是一种审美的欣赏。西伯利说,在物体的特质中,只有一些能够审美地欣赏,即那些外形和特质如光滑、高光(high gloss)、简洁、半透明等,不需要更多的解释和合法性论证。其次,有些特质不能单独存在。比如“它的棱角如此精美”,这就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这种解释常常需要联系另外的能够在审美上独立存在的特质,诸如它的棱角使得它是如此冷峻、暴力和怪诞等。我们能够欣赏“光滑”自身,但不能简单地欣赏“棱角”。
颜色审美该如何归类呢?描述颜色的词汇有两种用法:“它如此之蓝”(it is so blue)、“它有如此美丽的蓝色”(it is such a beautiful blue)。这些表达具有不同含义。前者是在具体的语境中说天空、湖泊或大海是如此精美地蓝,而不会说她的衣服是如此精美地蓝。“如此之蓝”这一表达所指的客体的颜色本身是蓝色的,它说明了客体颜色的最佳状态。第二个表达,即“如此美丽的蓝色”,不必然地联系到事物典型的或预期的颜色。我们不说“她的衣服是如此美丽的蓝”(her dress is so beautifully blue),而说“它有美丽的蓝色”(it is such a beautiful blue),前者强调的是蓝色,后者强调的是美丽。对于前者,我们常常说“它有如此精美的蓝色”,或者“如此富饶的红色”。在这里,我们欣赏颜色是因为颜色的审美特质,即其温暖、纯粹、发光(glow)、光辉(brilliance)等特质,而非蓝色性(blueness)本身。但是在称赞光滑、柔和、纯粹、多样的时候就不是这样,这些词汇不需要其他的回答,我们欣赏的是其自身[2]30。
确实有些特质不需要解释就能够审美地欣赏,而另一些则不能。比如,如果有人说他欣赏椭圆或红(redness),我们就会问,这些特质对他有何意义。但有人说他欣赏光滑、光辉、简洁、轻柔,我们就不会有疑问。为什么这样呢?西伯利推测,那些能够因其自身而被审美地欣赏的特质和外表可能与人类生活和经验相关,诸如温暖、光辉、简明、纯粹、规则、整洁等;而其他许多特质,诸如等边的、椭圆的、正方形的,则不是如此。西伯利的这种区分是模糊的,需要进一步研究。在我看来,前者是情感性的词汇,表达着使用者一定的情感倾向,本身构造着对象的审美特质;后者是认知性的词汇,更多地指向客体。
审美判断不是如伦理行为的评价那样依据一般性的标准,而是具体到客体的特殊的特质及其相互关系。那么,在美学概念中,哪些是评价性(evaluative)的?哪些是描述性(descriptive)的?其区别何在?在《特质、艺术和评价》这篇文章中,西伯利分析了审美判断与审美特质及伦理判断的关系。
首先,有一些术语,把它们应用到某个物体之上,就表明这个物体具有某种价值,但没有显示其特质(property)是什么,比如英语中的词汇“好的”(nice)、“讨厌的”(nasty)、“可恶的”(obnoxious)等等。其次,某个术语命名了某种特质,但这一特质恰好是那些事物的优点(merit)。如“锋利的”之于剃刀、“球状的”之于乒乓球等等。这些形容词不应被称为评价性的,而应是描述性的,可称为“描述性的价值术语”(descriptive merit-terms)或“特质性术语”(property terms)。西伯利认为,这是许多价值性术语在所有领域包括美学中应用的情况。第三类术语既有描述性的也有评价性的元素:当它们应用于某物,不仅某个特质被归于它,而且表明言说者的某种态度,这类术语可称为评价添加型(evaluation-added)的术语。比如“好吃的”或“淡而无味的”,一个是肯定性评价,另一个则有贬低的意味,但前者也意味着,它描述的对象“具有浓郁的风味”,后者意味着“几乎没有味道”。其他的例子有“易碎的”、“变味的”、“芬芳的”等等。
那么,美学术语的情况如何呢?西伯利认为,那些最为常见的术语,如“美丽的”、“丑陋的”、“可爱的”可归于第一类,是评价性的,不表明具体品质,仅只暗示了品质的范围。其次,许多术语应归于描述性的价值术语,甚至能够被不喜欢这些特质的人所应用。美学中的这些术语包括“平衡的”、“统一的”、“激发性的”(evocative)、“生动的”、“可笑的”、“有活力的”、“令人感动的”(moving)等等,它们表明了艺术和美学中的某种价值。在美学术语中,还有一些术语体现着某些评价性的元素,如“优雅的”、“优美的”、“帅气的”、“小巧的”、“俗艳的”(garish)、“难看的”等等。但这些术语并非完全是评价性的,它们表明了某种特质的出场。这些术语,在西伯利看来,是评价添加型的术语。
美学术语的分类可契合于一般术语的情况,但美学评价的独特性何在呢?比如说一个妇女是“雅致”的,是因为她具有某些特质;如果没有这么些特质,她就不再被称为“雅致”了。表面上类似的是,如果一个男人是“勇敢”的,是因为他具有某些品质或某些有关他的事实;如果他没有这些,他就不能被称为“勇敢”的。这两种情况,仔细考察,是不一样的,西伯利分别称为“价值构成的特质”(merit-constituting properties)和“价值负责的特质”(merit-responsible properties)。
在美学中,当我们应用一个价值术语p给一物x,是因为x具有某些特征(features)①西伯利用的是features这个词,而不是properties或qualities,前者指的是独特的、不可分享的,后者则是一般性的,可应用于不同物体的特质。,这些特征是独特的、不可分享的、确定性(determinate)的②西伯利用这个词,指的是唯一的、特殊的、不可替代的那一个,与普遍的、一般性的determinable相对立。。一物是优美的,是因为它弯曲的那种方式,而非仅仅是弯曲的,一个微小的不同的弯曲可能就不是优美的。西伯利的意思是,在一般的意义上,我们要说某物是优美的,那么弯曲应该是其必备的可辨识的特质,直的形态不可能成为优美的。但是,要判断某物是否是优美的,客体必须具有独特的、唯一的形态比如弯曲,是这个唯一的、独特的特质才能说明其是否优美。这就是有些美学家所说的,每一艺术品应以其自身为标准,而不能以一般的规则去评判,审美判断无规则可言。这就是说,每一次审美判断都是基于某个独特的、一次性的特征而作出的判断,因此,基于语言的一般性、抽象性,审美判断和语言概念之间总是不能契合。比如“小桥”、“流水”、“人家”,这些都是优美的意象,我们在进行审美欣赏的时候,每一个都是独特的、不可重复的、唯一的,而在说它们都是优美的时候,则是遮蔽抹杀了其独特性,是以普遍的语言压制了审美的一次性、独特性。我们在以优美命名小桥和流水的时候,关于小桥和流水的具体的审美特质的描述是缺席的。这里显示了中国传统美学思维的长处。中国美学意识到言有尽而意无穷这一道理,所以中国美学不提供概念性思维,不抽象审美客体,而是以诗意性的言说去描述对象,让人去体验、去想象、去趋近对象,这就保留了审美对象的非语言所能够描述的独特性。西伯利在这里否定了西方传统的美学思维模式,与中国传统美学思维具有某种耦合。
西伯利认为,确定性的性能与价值谓语(merit-predicate)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非概念性的(non-conceptual),因此不同于其他领域的评价。即是说,某个轮廓是优美的,可能找到确定性的特质,比如某个独特的弯曲,但是,另一个同样弯曲的轮廓可能不美,因为该客体的其他部分压制了其弯曲的优美,因此,这个独特的弯曲不能成为优美的标准。审美客体的独特性有悖于一般性规则,这是审美评价与道德评价不同的地方。西伯利说:“在美学中,是因为x的特定的特质q,x才是p;在道德判断中,是因为关于x的一定事实q的描述是相称的(appropriate),其结果才是x是p。一个应用p仅仅是因为这一事实即x是q,另一个基于那个事实,即x可描述为q,而且依赖q与p的描述性关系。”[2]99在审美领域,是因为特定的性能q,才导致x是p,但在道德领域,是因为一定的描述性的事实q,其结果就是x是p。在后者,贡献性的性能契合了描述(fits the description),构造了(constitute)一种实例,比如说勇敢。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必须读诗、听音乐、看绘画,而非仅通过描述,然后决定一个美学价值术语是否合适,因为只有具体地去体验客体的独特性,才能获得审美享受,进行审美判断。审美判断与道德判断的差异,在于前者是康德说的单称判断,它基于特质的在场,主体与审美客体的契合,产生了审美愉悦我们才判断对象为美的,而道德判断则是以语言的普遍性言说,对每个人是有效的,只要这种描述与某个道德概念是契合的、相称的就可以做道德判断。因此,进行道德判断通过间接性的描述即是可能,而审美判断不可能依靠间接性的获知,而是必须直接性地亲自去实践,审美判断不依赖概念。
西伯利指出,在审美判断中,特征描述和价值术语之间缺乏概念性的关联,这一点也不同于逻辑判断。比如,一个事实是,“容易被看到”是铁路工人的衣服所需要的优点,另一个事实是,“浅颜色的”衣服更容易被看到,因此,铁路工人的衣服都采用浅颜色。这两个关于衣服的事实能够独立确认,其与结论的关系是逻辑性的。但美学领域的情况是,如果一个人不在某种位置去看或识别一条线有这样的弯曲,或一首诗包含这样的词汇的编排连接,他就不能说线条是雅致的,诗歌是令人感动的。这两个事实必须是相互感知的(co-perceptual)、相互发现的(co-discoverable)。如果一个人不能看出或识别确定性的特征,他就不可能应用某个美学术语。审美判断不同于认知判断的地方是,前者需要在场的感知,判断的前提和结论是相互作用的,而认知判断则是逻辑性的推论。
总结西伯利的审美评价的独特性和非概念化特征,即是审美客体中的特质是唯一的、一次性的、独创性的、不可复制的,这就导致审美判断不可能以一般性的术语契合之①这并不意味着西伯利主张废除语言性的审美描述,下文西伯利在谈音乐描述的时候有详论。。反之,伦理和其他领域的判断,则是以对象特质的可复制的、一般化的描述来应用某种术语。因此,西伯利说,即使我们能够获得契合于应用着的美学术语的特质的确定性的(determinate)描述——我们常常不可能获得——它们实际上是无用的,因为适用仅仅只关系到相同的事物。
二、审美判断与术语词性
1956年,英国哲学家彼得·托马斯·吉奇(Peter Thomas Geach)在《分析》(Analysis)杂志上发表文章区分了定语性形容词和表语性形容词。自此,许多哲学家开始讨论这一问题,并应用于美学和伦理学研究。
吉奇是这样区分的:A是形容词,B是名词,如果述谓“是一个AB”能够逻辑地分开为一对述谓“是一个B”和“是A”,A就是一个表语性形容词,比如,“是一辆红色的车”。如果述谓不能这么分开,A就是一个定语性形容词,比如,“是一个大跳蚤”,因为在谈到某物的大小时,人们需要知道的是,这个物体相比其他物体的尺寸。不能说某物仅仅是大的,只能说一个大的某某,大的、小的后面必定链接着名词。
有一种流行的美学观点,如罗杰·斯科鲁顿(Roger Scruton)说的,我们对于一物的美感常常依赖于那个物体的观念。比如,我们关于人的形象的美感依赖于人的观念,我们视为一匹美的马应具有如下特质如良好的腰腿、弯曲的脊背等,这些如果在一个人的形象中就被视为丑陋的。因此,斯科鲁顿说,不需要知道一物是什么就能判断该物为美,这种观点是错误的[2]179。这就是说,在审美判断中,必须有关于对象的知识,审美判断在逻辑上是定语的(logically attributive)。安东尼·萨维尔(Anthony Savile)也持这种观点,他举例说,挂在墙角的一幅画,作为房间的装饰物可能是美丽的,但并非一幅美丽的绘画,并非指向绘画本身的美丽。萨维尔认为,美丽的(beautiful)是定语性的而非表语性的形容词,我们需要分析的,不是表语“是美丽的”,而是“一个美丽的f”,差异在于,前者不需要知道对象是什么东西,后者需要知道对象为何物[3]166~167。另一种不那么流行的相反的观点是,审美判断中我们不需要知道一物到底是什么,即是说,判断某物为美在逻辑上是表语的(logically predicative)。西伯利质疑了这两个极端,认为美学上的形容词具有双重功能,有时用作定语,但更多地用作表语。
审美判断常常是表语性的。比如问,那里的那个东西非常美,它是什么?我可能回答,它是一个鹅卵石,或一个珊瑚。我不用问:“你不知道它是什么东西,怎么能说它是美的呢?”而在我告知你它是什么以后,你也不需要重新思考或收回你的判断。在进行这些审美判断的时候,不需要知道对象是什么东西,不需要关于对象的知识。这就是说,在这样的审美判断中,审美对象没有一个典型作为审美判断的依据,比如鹅卵石、贝壳、珊瑚、水晶、甚至抽象派绘画或雕塑。某些鹅卵石、贝壳毫无疑问在造型、线条或颜色上要比其他的更美,但它们可能以任何造型或颜色出现。但是,一匹马要具有马的美,就不是任何一种线条、造型或颜色能行的,这就是说,马的美有典型,在判断马的美的时候,必须有关于马的美的概念和知识,必须知道对象是马。因此在对马进行审美判断的时候,不同于鹅卵石,这种判断是定语性的。再比如,“一张美丽的脸”就不可分开为“是美丽的”和“一张脸”,而应该是定语性的表述——“一张美丽的脸”。
当然,这也不能否定像鹅卵石、珊瑚这样的名词也可以有定语性的审美判断。但是,说X是一个美丽的鹅卵石,这是仅仅在比较的时候才用到,比如两个鹅卵石在一起比较。即是说,审美对象如果有一个标准或一个典型,那么审美判断就需要关于对象的知识,它就是定语性的述谓。在这种判断中,牵涉到的标准不仅是比较的程度上(即是说,这张美丽的脸要比一般的、平均的脸要美),而且还涉及这类物体中的理想类型,比如理想的马、理想的中国人的脸等,这就是康德说的美的范型、黑格尔说的美的典型,鹅卵石就缺乏这种典型。即是说,有标准的脸的美和标准的马的美,但是没有标准的鹅卵石的美。西伯利总结说,“某物被判断为美的,形容词作表语,就不需要关于某物的知识,因为这个物体在美丽方面没有限制性的标准,不存在何种特质才是美的标准的问题;如果物体设置了美的标准,其审美判断就是定语性的,就需要关于对象的知识”[2]183。如果对象没有美的典型,审美判断就不需要关于对象的知识,它就是表语性的。一条线的美在其独特的流线型的弯曲,鹅卵石的美在其线条、造型和颜色,这些造型应该如何,没有一定之规,除了它们应该是美丽的之外,如流畅的弯曲、和谐的颜色等。但是脸、马的美就有规定,比如红色的眼睛发着光、是美丽的,绿色的脸颊是精美的,但这不是人的美的眼睛和脸颊。
西伯利认为,“美的”既是表语性形容词也是定语性形容词,而“丑的”则只能是定语性形容词,在其用法中,它不仅仅是比较性的,也不能被称为“理想联系”(ideal-related)(不能说有丑陋的脸、丑陋的妇女的典型),我们需要其他的概念解释它,西伯利称为“畸形联系”(deformity-related),即是,丑陋的这一否定性的审美判定必定联系到事物的畸形,而这个畸形又关系到人们头脑中的此物的正常形象。
畸形是丑陋的必要条件,当然不是说,所有畸形都是丑陋的,只是,所有丑陋的事物都是畸形的,而且,当描绘为丑陋的时候,畸形常常是极端的。但是,这种宽泛意义上的畸形,主要不是联系于形式,比如病态的造型或畸形,它必定容纳了诸如扭曲和非正常(distortions and abnormalities),包括一系列相关的观念,如扭曲的(distorted)、有缺陷的(defective)、败坏的(defiled)、污染的(soiled)、残缺的(mutilated)、无色彩的(discoloured)、有污点的(blotchy)、枯萎的(withered)等,以及其他的在造型、颜色、尺寸、健康方面的缺陷和非常态,最好的术语可能是“非自然的”(denatured)。“X是丑陋的”这个句子是不完整的,除非是省略,它缺乏谓语性的名词N,完整的表述是“X是一个丑陋的N”。
有一个流行的观点说,自然界里没有什么是丑陋的,即是说,没有什么在其自身、从其自身来说是丑陋的。比如蟾蜍,我们不把它与人的脸相比较,而是把它就看作蟾蜍,我们就不会把它看做丑陋的。这种观点与西伯利的观点并不冲突,这再次表明,“美丽的”这个词汇可以是表语的,但“丑陋的”这个词汇只能是定语性的。
但约翰·本森(John Benson)对此提出了异议。本森说,某个动物依据它所属的那一种类的标准可能就是丑陋的,比如某个蟾蜍可能是一个丑陋的蟾蜍,即是说,就蟾蜍本身来看就是丑陋的。有人可能坚持说,蟾蜍是丑陋的,但这个说法不能是“蟾蜍是丑陋的动物”这一定语式语句的省略性用法,因为“动物”不是设置的标准。对于某个种类的动物来说,存在着诸多具有缺陷的个体,但不能说,某个种类的动物都是有缺陷的。因此,这种判断应该允许少量的反例存在着。西伯利勉强承认有这种可能性,于是,他解释说,在这种情况下,这一种类就以某种借来的标准,常常是人的标准作为判断的依据,蟾蜍被视为丑陋的是因为它的眼睛、嘴巴、皮肤与人的美是对立的。西伯利不愿意承认丑陋的表语性用法是不恰当的[1]217。
三、音乐表现与美学语言
西伯利注意到,在描述音乐作品和音乐表演时,人们借用了很多种类的形容词,如从亮光,有“闪烁的”、“明亮的”;从重量,有“轻的”、“笨重的”(ponderous);从运动,有“蜿蜒的”(sinuous)、“升高的”(soaring);从声音,有“雷鸣的”、“呢喃的”;从趣味和嗅觉,有“痛苦的”、“甜蜜的”;从氛围,有“凶险的”(sinister)、“危险性的”;从触觉,有“轻柔的”、“柔软的”(supple);从生理,有“微笑的”、“欢笑的”等等。这些描述把音乐置于非音乐的概念中,常常有助于我们表达音乐经验。但是,有人反对说,词汇不能抓住非文字性的东西,音乐应该以“纯粹音乐的方式”去倾听、理解、欣赏,文字性的或其他外在于音乐(extra-musical)的概念会干扰纯粹的音乐经验。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考虑到音乐的复杂性,不存在充分的描述,这基于两个方面:(1)精确性。在演奏着的音乐中,细节如音质、音高等非常重要,描述不可能是精确的,只能趋近事物的类似性而非独特性。(2)完整性。任何一段音乐是复杂的,处于时间流之中,不可能完整地描述即刻性的东西如节奏、和谐、旋律、整个运动等。最后,可能是最重要的反对理由:真正的描述应该借助纯粹音乐性的(purely musical)文字,而不是借来的术语。这里的纯粹音乐性的文字,指的是专业性的音乐术语,比如技术性术语“五音的”(pentatonic)、“奏鸣曲形式”(sonata-form)等,以及非技术性术语“高声的”(loud)、“沉默的”(silent)等。
这里涉及到艺术哲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即表现性的艺术如音乐、舞蹈、建筑、绘画等,表达的是情感,而情感是非语言性的,是不可以语言来表达的,这就与艺术评论产生了错位,艺术评论的意义何在就是一个问题,因为艺术评论是以语言的方式去言说不可言传的东西。文学稍有不同,因为文学本身就是语言性的,艺术表达的媒介与艺术评论的媒介是同一的,不存在契合度的问题。那么,音乐经验是否可能以语言描述呢?能够以什么样的语言去描述呢?西伯利认为,描述不是为了给音乐提供一个替代品,音乐不描述(depict)、不描绘(portray)、不讲述(describe)、不叙述(narrate),这一事实不能阻止我们对其描述。事实上,绘画或自然物体也是这样,如果音乐不能描述,那么绘画和自然美也不能描述。对于第二种观点,西伯利认为,绘画也面临同样的难题,绘画的颜色、笔法、线条、主题等难以精确描述。绝对的精确和完整是不可得的,描述常常是选择性的,匮乏性的描述(skimpy descriptions)仍然是描述,并具有价值。
专业性术语分析作品的构成,解释其技巧,它们改变了我们的观点,呈现我们可能错过的音乐品质。但尽管如此,西伯利认为,它们不能解释音乐的特性和品质,也几乎不能说明为什么音乐能够让我们投入地欣赏,这就是为什么非音乐家和音乐家都乐于运用比喻性词汇的原因。我们常常看到,只要训练得当,某个缺乏音乐欣赏力的人,也能够以专业性的音乐词汇描述一段音乐。与此相反,不能运用技术性音乐术语的听众,可能被音乐所感动,他们使我们相信他们是真正抓住了音乐。如果音乐性听觉(musicoauditory)词汇对于描述音乐中吸引我们的东西是无效的,那么,我们就需要应用外在于音乐的语言,即艺术评论和日常生活中使用的一般的比喻性语言。比喻性描述的意义,一是阐明和推进音乐欣赏,二是修正我们对音乐的理解,三是以合适的方式清晰地表达某段乐曲中的品质[2]146。
西伯利认为,感知某物具有这种而非那种特质需要一定的能力,一个人不能把音乐感知为丝绸般的或攻击性的,如果他没有这么些观念的话。领会某段音乐具有某种特质牵涉到诸多能力:再次认知它,在脑海里回顾它是如何演奏的;哼唱部分;当哼唱错了的时候,知道有无必要纠正;意识到哼唱时失去了何种和谐;在演奏的时候,知道某个双簧管或新的主题会很快到来。这就是说,音乐经验不能停留在非语言的感知阶段,从感知上升到明确的意识层面需要语言能力。如果某人不善言辞,他就不能调遣合适的词汇。但是,如果对于音乐理解来说,领会的能力比文字描述更为重要,为什么要强调音乐描述的重要性呢?西伯利认为,像其他人那样获得和操练语言能力不能保证某个人领会了音乐的特质。某人可能正确地哼唱一段音乐,准确地记住双簧管在何处进入,说出某个表演的独特之处,甚至能够想象性地模仿录音带里的演奏,但这些可能只是显示此人只不过是一个耳聪目明的模仿者而已。类似地,一个技术高超的模仿者能够描摹某张画的线条和颜色,一个演员模仿作者的语调朗读一首诗歌,但这些都没有领会作品本身,就如某个人抄袭了工程师的绘图,但不理解其功能一样。某些面部表情和肢体语言可能有效,让我们相信他们从其中有所得,但我们更信服他们对音乐的解释,真挚的描述最能表达对音乐的理解。
西伯利承认,比喻性的描述只是贴切(apt)而非真实(true)。也就是说,所有描述都只是类似,只是描摹。比如,“攻击性的”(aggressive)、“坚硬的”(hard)和“充满活力的”(energetic)这些词汇比较合适斯特文斯基(Stravinsky),“易怒的”(spiky)、“冷峻的”(spare)和“活跃的”(athletic)等词汇也很适合。这样,词语选择的多重性可能引致评论的主观性的指责,但是,如果以“哀叹的”(sighing)、“啜泣的”(sobbing)、“流畅的”(liquid)去描述斯特文斯基就不对。也就是说,比喻性的音乐描述虽然只是类似,但这种类似有大体的范围,必须符合音乐本身的风格特征。选择某个描述而非另一个,类似于核定某个戏剧的舞台和表演。哈姆雷特的声音必定具有某种特质,他的脸具有某种特征,他的步伐也很特别。吉尔古德(Gielgud)或奥利弗(Olivier)(哈姆雷特的扮演者)都不是正确的(right),因为没有正确的,有的只是类似。
所谓的音乐纯粹主义(musical purism)指的是这样一种观点,纯粹的音乐是声音的结构和形式,它没有语义的或表现性的或叙述性的内容。当以比喻性的语言描述音乐的时候,不是在描述内容,而是利用语言描述音乐的结构和形式。彼得·凯威(Peter Kivy)指出,在这个意义上,西伯利就是一个音乐纯粹主义者[1]210。西伯利不否认存在着纯粹的音乐经验,或纯粹的音乐品质,音乐的温暖和寒冷是可听到的,它不是在洗澡水和微笑中可以看到的那种温暖和寒冷。他并不认为,理解性的倾听会在头脑中具有词汇或图画,音乐经验常常是无词的(wordless),就如看绘画那样。同时,西伯利也意识到,描述,无论是对音乐、建筑或山脉,都限制了人的审美经验。可见,西伯利意识到语言表达与音乐经验的辩证关系。
总结西伯利的看法,一是存在着纯粹的音乐经验,这种经验并无词汇相伴。二是比喻性语言能够表达音乐作品的特质,这种语言能够“人化它(humanize),把它们变成我们自己的”[2]166,而技术性的音乐术语只能让我们疏离音乐。为什么西伯利会否认音乐家的技术性术语呢?凯威追溯了西伯利的思路。在《美学概念》这篇文章中,西伯利区分了美学概念和非美学概念;在《创造我们自己的音乐》这篇文章中,他区分了比喻性的术语和技术性的术语。之所以认为音乐理论家的描述是了无生气的,是因为西伯利为《美学概念》这篇文章的教条所局限,他把两种音乐术语对应于两种概念,结论就是,技术性的音乐描述是非审美的,它们的应用必定就是无趣味、无感知力的。凯威认为,这是对音乐理论术语的严重误解。音乐术语的习得来自音乐聆听的时刻,基本的音乐语法的第一课被称为“耳朵训练与和谐(ear-training and harmony)”,人们学习小三度音不是在纸上,而是它听起来如何,是通过耳朵学习的,聋哑人是绝无可能在音乐理论课堂学习的。当两个音乐理论家发生分歧的时候,他们不仅说他们的观点,还会走到键盘前演示,播放音乐,用耳朵检验自己的观点。西伯利说技术性的描述是枯燥的,但它们只是看起来枯燥,听起来不是这样,即是说,当你不是以专业耳朵去理解的时候才显得枯燥。因此,凯威得出结论说,“在音乐理论术语的指导下听音乐,仍然是对音乐经验的积极言说,而且是对音乐的全面的完整的欣赏”[1]209。
纵观西伯利的美学思想,首先是扩大了美学描述和评价的范畴,西伯利揭开了美学语言的丰富性,扩大了美学术语的应用范围,超越了传统的视听感官。其次是表现在对美学语言的含义和用法的分析上,西伯利在分析这些复杂的美学语言的同时,推进了学界对美学问题的理解,他从审美语言的运用见出审美特质的独特性,从审美语言的分类发现审美判断的特征,从艺术的情感表现讨论审美语言的价值等,无不是从分析哲学的基本方法入手,推动了美学基本问题的解决。虽然其最终结论并非不可商讨,但西伯利用分析哲学的精神推动了美学问题的深入,这在缺乏分析哲学思维传统的中国学界,是一份值得重视的思想遗产。
[参考文献]
[1]Emily Brady,Jerrold Levinson.Aesthetic Concepts:essays after Sibley[M].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Inc,2001.
[2]Frank Sibley.Approach to Aesthetic[M].Oxford:Clarendon Press,2001.
[3]Anthony Savile.The Test of Time[M].Oxford:Clarendon Press,1982.
[责任编辑:熊显长]
[收稿日期]2015-01-08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11CZX074
[作者简介]章辉(1974-),男,湖北武汉人,三峡大学文学与传媒学院特聘教授,文学博士,主要从事美学和文艺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I0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4799(2016)02-001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