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讼与无讼:清代清水江下游两种不同权利纠纷解决机制下的区域社会
2016-03-09王宗勋
王宗勋
(贵州省锦屏县地方史志办公室,贵州 锦屏 556799)
好讼与无讼:清代清水江下游两种不同权利纠纷解决机制下的区域社会
王宗勋
(贵州省锦屏县地方史志办公室,贵州 锦屏 556799)
清代中后期,在锦屏等清水江中下游并存着两种不同的权利纠纷解决机制,即国家法律和地方习惯法。这两种机制是国家力量有了相当的进入、木材贸易等商品经济有了相当程度的发展,同时又受制于自然地理条件,区域之间发展不平衡的结果。对这两种不同的权利纠纷解决机制下区域社会的描述,对研究清水江流域地区清代中期以降社会关系调整的问题将起到管中窥豹之作用。
好讼与无讼;清水江流域;权利纠纷;解决机制
最近十多年来,随着清水江文书(也即“锦屏文书”,下同)的大量发现,清水江文书中所记录和反映清水江流域地区社会关系调整的问题也逐渐为人类学和法学界的学者所关注。笔者在1995年至2010年的十多年中,曾专门从事清水江文书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在工作中发现,在清代中期至民国时期,锦屏的清水江两岸并存有两种鲜明不同的权利纠纷解决机制:一种是依靠法律手段,一种是依靠民间传统习惯。这两种机制虽然不同,但都能较有效地调整人们的各种利益关系,从而使社会秩序得到稳定。
一、法律手段作用下的“好讼之乡”
自2001年起,随着中山大学与锦屏县合作进行的民间契约等文献资料的收集工作的深入,锦屏地区民间契约等文书大量地被“发现”(也因在锦屏地区率先大量发现,以致被贵州省官方命名为“锦屏文书”*2005年8月5日,中共贵州省委宣传部、贵州省文化厅、贵州省新闻出版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档案局6家以黔文提复〔2005〕37号联合行文《对贵州省政协九届三次会议党派、团体提案〈关于抢救“锦屏文书”的建议〉的答复》,正式用“锦屏文书”命名在锦屏等地发现的民间契约等文书。),令学界和政府震惊并高度关注。2006年后,在地方政府的推动下,民间文书的收集工作陆续扩展到锦屏以外的黎平、天柱、剑河、三穗、岑巩等清水江中下游地区。2015年初,黔东南州有锦屏、黎平、天柱、剑河、三穗、台江、岑巩等县共计收集到民间文书18万余件,其中锦屏一县即近5.6万件*据黔东南州档案局统计,2015年底,全州各县收集到的锦屏文书共计18万余件,其中,锦屏县55862件,黎平县58600件,天柱县28400件,三穗县26000件,剑河县15600件,台江县2000余件,岑巩县2000余件。此外,在黔东南州从江、榕江、凯里、黄平、丹寨等地也发现民间文书,并部分征集入藏档案馆。。这些文书内容涉及锦屏等清水江下游地区社会的各个方面,既是调整当时各种社会关系过程结果的真实记录,同时也是调整当时社会各种关系的“法律”。以笔者相对熟悉的锦屏地区而言,在收集到的民间文书中,涉及山林田土买卖转让、利益分配、生产管理、矛盾纠纷调处等调整人们利益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文书占文书总数的90%以上。以致法学专家谢晖教授说:“这些文书是地方习惯法,是国家法律在这里的具体体现”*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谢晖教授在2010年10月15日在“锦屏文书暨清水江木商文化学术研讨会”上的发言。。
除了纸质文书外,还有遍布村寨间的碑刻。这一地区,几乎每个村寨都保存有刊于清代及民国时期有关于司法诉讼方面的石碑,如茅坪镇的“禁白银冲铅告示碑”,三江镇王寨和卦治村的“争江”判决碑、“禁排夫索价”碑,平略镇南堆村的《永远遵守》碑、平鳌村的“输粮附籍碑”,河口乡瑶光村的后龙山诉讼判词碑、固本乡培亮村的《永定江规》碑,等等。
过去,在这些地区,人们对契约文书都极为重视,都用有防虫功能的樟木箱子装载契约。为了契约的安全,装契约的箱子都置放在最安全的房间里;为防霉虫,每年农历六月“尝新节”都要将契约翻出来置于太阳下暴晒一两个小时,俗称“晒契”[1]159。这是因为契约文书是他们拥有山林田土等生产资料的证明凭据,关乎他们的生活甚至生存。以被众多专家学者所关注和熟悉的锦屏县河口乡文斗苗寨为例,在清康熙中期至清末的两百多年里,文斗的上、下两寨分别属于黎平府开泰县和镇远府天柱县管辖,两寨距离各自县治地都有六七十公里,由于相距遥远,官府对这里的影响十分有限,于是这里处于高度的“自治”之中,而契约文书便是这里实行“自治”的重要工具。文斗的契约文书可显示,在清雍正至清末,文斗俨然是“一个依法办事的‘礼法社会’,一个以契约为主要依据的‘自治社会’”[2]。契约文书涉及到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人们互相之间买卖山林田土、租佃山场、借贷钱粮、交换物品、析分家产,甚至婚姻、交友,无不签订契约文书;村寨的社会秩序、家庭及人们的行为规范也无不通过契约形式来管理和约束[1]101,以致人们对契约文书产生了很大的依赖。
对诸石碑,大多将之供祭起来,赋之以灵性,使人敬畏,从而得到很好的保护。
从在锦屏地区收集到数以万计的民间文书中可以看出,在清代中期至民国时期的两百多年里,契约文书成为很多村寨人们解决纠纷、维护自己权利最主要的工具和手段。无论是邻里,还是亲戚朋友甚至兄弟叔侄之间,只要觉得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人们都会祭起这个“法宝”进行自我维权,也即以契约文书为主要依据,向县、府等地方官府投禀兴讼,于是形成了一种被其他地方认为“爱打官司”的“好讼”风气,如道光时期亮司文人龙绍讷笔下即有“挖寨尖峭而好讼,地步趫越而善缘。”*锦屏县敦寨镇亮司《龙氏迪光录》卷一《风俗》。。从这些村寨收集到的民间文书中,涉及司法诉讼方面的占很高的比例,一般在10%左右,高的达到20%。如加池村四合院姜氏家族计有文书1218份,其中涉及法律诉讼方面的约占10%;姜绍明家族文书900份,涉及诉讼方面的约占15%。
在这些沿江村寨中,几乎每个都流传有有关先人打官司的故事传说,其中最著名的是清代中期茅坪、王寨、卦治“三江”与天柱坌处、清浪、三门塘三寨为争夺清水江木材贸易垄断权(“当江”)的“争江案”。“争江案”断断续续持续一百多年,曾一度惊动贵州、湖南、江西、安徽、江苏、福建、陕西、浙江、湖北9个省的首要官员,最后由嘉庆皇帝亲自裁决*参见贵州省编辑组:《侗族社会历史调查》,贵阳:贵州民族出版社1988年版,第34-58页;亦可见锦屏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锦屏县志(1991—2009)》,北京:方志出版社2011年版,第1523-1545页。。其次有河口一带的“三魁告姚”案,清道光中期,河口乡格翁范正魁、塘东姜朝魁、韶霭李荣魁等联合与河口巨富姚玉坤(外号“姚百万”)进行讼斗,打了7年官司,从黎平府打到古州道台、到贵州省巡抚部,最后打到云贵总督府,终将姚家告倒。民国中期,中仰村的陆姓人与文斗村的姜姓人为争坟山权属打了6年官司,打到重庆最高法院,最后中仰陆姓人将文斗姜姓人告败[3]。
在“三江”和文斗、瑶光、韶霭等村寨,甚至还出现了较有文化、能言善辩、以代他人书写诉状和到官府应诉为主要职业、被民间称为“讼师”或“讼棍”的人员,如清乾嘉年间,文斗有个诉讼“专业户”李枝月,绰号“螃蠏公”(苗语“故该哥”)。此公巧舌如簧,能说会道,擅长禀状书写。他不务农,不事工,不经商,专吃“热饭”。他常主动要求看他人的山林土地买卖契约,看了之后,便从中挑出对主人不利的地方,并大肆夸大其害处,唆使主人兴讼,他于是自荐当讼师,代主人写讼禀并到官府应诉,从而收取费用。有的诉讼官府判决下来,他又以“判决不公”为由,唆使当事人继续上控。更甚者,他“吃了原告吃被告”,两边都给出主意,收取好处。清代中后期,清水江下游一带出现一批较著名的诉师,如嘉庆年间卦治的文起蛟*文起蛟,原名杨腾波,今黎平府中林验洞长官司(今锦屏县钟乡)人,乾隆后期贡生。能说会道,善写诉讼文书。嘉庆六年(1801),茅坪、王寨、卦治三寨与坌处、清浪、三门塘争夺清水江木材贸易垄断权的斗争进入白热化,茅坪、王寨、卦治三寨各请讼师代理诉讼,卦治遂请杨腾波。杨腾波到卦治后,化名文起蛟,代理卦治的一切诉讼事务,最后打败坌处三寨,取得决定性胜利。讼事结束后复名杨腾波,卦治人为酬谢他,特许他迁居卦治并享受只有卦治文、龙两姓才能享受的开设木行接待买卖木商的资格。,道光年间韶霭的李荣魁*李荣魁(1773—?),韶霭村人,嘉庆年间考取贡生,能言善辩。道光七年(1827)出头联合清水江“山客”(山区少数民族木贩)向黎平府状告湖南不法水客(木商)大量使用掺铅白银到林区坑害林农。道光中期,作为主力参加格翁、塘东、韶霭民众讼斗河口巨富姚百万,主要负责到官府应诉答辩,被称为“黎平第一讼棍”,详见锦屏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锦屏县志(1991—2009)》,方志出版社,2011年,第1323-1324页。和光绪年间瑶光村的姜兴渭*姜兴渭(1846—1908),瑶光村人,光绪五年(1879)考取贵州举人。光绪十三年(1887)组织发起向贵州省巡抚部、布政司等衙门状告“三江”木材行户盘剥山客和林农,要求革除“当江”制度。光绪二十四年(1898)在北京参加康有为等组织的“公车上书”,详见锦屏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锦屏县志(1991—2009)》,方志出版社,2011年,第1334-1335页。,他们不但在乡团里包办诉事,而且还出头参加甚至主持一些惊动地方官府乃至朝廷的大案诉讼。从在文斗、加池、平鳌等村收集到的民间文书可看出,在清代嘉庆至民国时期,这些村寨涉诉事件频发,争执标的大到人命案和成片的山林田土,小则仅几株杉木,甚至几尺路道。因出现的诉讼案件较多,所以这一带被地方官府称为“好讼之乡”*参见贵州省锦屏县档案馆民国档案民政科全宗。。这些村寨的涉诉事件与契约文书一样,与清水江木材贸易发展成正比,也即是说,木材贸易发展繁荣时,纠纷诉讼事件也多。相反,木材贸易萧条时,纠纷诉讼事件也就少。这些村寨的“好讼”风习直至如今依然顽强地存在着,1980—1990年代,这些村寨的山林土地权属纠纷比其他乡镇都多,加池村与四邻的文斗、岩湾、中仰、塘东、南怒等村寨先后都发生过纠纷。2003年国家重点水电工程三板溪水电站形式建设后,涉及电站水库淹没土地补偿的矛盾纠纷表现得十分突出,仅加池一个村就有十数起,乡、县两级政府应接不暇。究其原因,除了土地权属上确实存在混乱不清的客观因素,而村寨间少数承传“好讼”习气者想通过这一途径捞取利益也不容忽视。
二、传统习惯法作用下的“无讼之乡”
与上述清水江沿岸村寨的“好讼”相反,在清水江北岸的九寨地区*具体指今锦屏县三江镇小江,平秋镇魁胆、平秋、石引、高坝、皮所,彦洞乡黄门、彦洞、瑶白9个村寨。,在清代及至民国时期却呈现出一种“无讼”或“淡讼”的社会现象,以致有人称之为“无讼之乡”。
九寨地区的“无讼”现象的具体表现,就是在清代中期至民国很长的时期里,都沿用侗族传统的习惯法进行自我管理。这里有一套传统的“地方”管理机制,凡地方上出现的各种大小事务和权利纠纷,都由村寨里由“货老”*侗语“大官”之意,即村寨或团款头人,相当于今村长、乡长之类基层官员。、老人(有威信的长者)、族长等人员组成“地方”,根据传统的习惯法自行解决,很少牵涉到官府。至今,九寨很多的老年人仍习惯将村民委员会或乡镇政府称为“地方”,称其负责人为“货老”。在这里人们的传统观念中,官府是人家“腊贾”(侗语对汉人的称谓)开设的,“腊贾”历来欺负侗家人,到官府去打官司是没有好结果的,输固然是输,即使赢也是输。有事就找“地方”解决,无需费钱费粮到衙门去,只有那些“包乡”*包乡,侗语,指不务正业,靠在乡间游串坑蒙拐骗为生的人。才去官府投诉。
从在这一地区民间收集到的文书来看,涉及到司法诉讼方面的很少,不到总数的5%。再从被认为能反映一个地方社会历史概貌的碑刻来看,九寨地区共保存有刊于清代的碑铭34通,其中仅有2通(彦洞乡仁丰村《永定章程》和石引村《永禁章程》)涉及到司法诉讼(与外村发生山林土地权属纠纷)。以平秋镇魁胆村为例,在笔者与张应强教授主编的《清水江文书》中,共计收录该村文书2710份(约占该村所有文书70%),其中涉及纠纷、诉讼类的仅40份,占总数1.5%。*参见张应强、王宗勋:《清水江文书》第二辑第5、6、7、8、9、10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另外,近年凯里学院傅安辉教授等,在平秋镇石引村清光绪时团款首领刘开厚后人家中发现了清末以地方团练事务和社会管理的文书377份,其中涉及到纠纷诉讼方面的也才有35份,约占总数的9.2%。
在清代中期及以前,九寨地区是一个大款,大款下面分有9个小款(即9个大村寨,“九寨”一名因此而得)。大款对外具有共同抵御外侮的军事联盟性质,一款有敌,其他8个款都有义务前来援助。每隔一段时间,9个村寨都要以吃牯脏等形式进行会盟。小款以一个母寨为中心,包括若干个与母寨有血缘关系的子寨。每个小款也都根据自己的情况就村寨的管理制订有款规款条,这些款规款条,就如村寨里的“法律”,规范着人们的主要行为。清光绪二十六年(1900),因受广西太平天国起义余波等原因影响,黎平府属各地社会持续动荡,魁胆等九寨地区社会动乱不堪,明抢暗偷事件不时发生,人民居不安,业难乐。于是,款内各寨头人聚集魁胆“议款”,结合当时官府的律令,将先辈遗传下来不成文的款规款约进行整理,形成了八条“禁约”,并刊成石碑,立于各寨:
尝思国有法家有规,吾魁胆十六甲各寨,近来地方紊乱,多滋雀角,民怨载道。为靖地方,各寨首人公议,新定八条禁约,仰共同遵守,毋致违犯。
一禁延误公家粮款。违者,送官治罪。
一禁勾外烂里。违者,行见家一块柴古规,逐其家人出寨。
一禁偷牛盗马滥伐他人林木。违者,罚银十两入众聚款。
一禁犯火。焚毁他人房屋、林木者,赔偿损失;故意纵火者,丢入火场。
一禁私留面生歹人祸害地方。违者,送官处治。
一禁不孝。违者,罚交族处治。
一禁乱古礼。男婚女嫁须凭媒妁,违者交族处治。坏伦者,行坠崖古规。
一禁寨内外行歌坐月、女子夜行。违者,交族按坏俗处治。
大清光绪二十六庚子年孟春月榖旦 立*原立有碑在魁胆村内,“文化大革命”中被毁,碑文抄自魁胆村民委员会。
“禁碑”刊立起来后,在魁胆团款内起到很好的“法律”作用。当民众和村寨集体的重大利益受到威胁和破坏时,“地方”就会出面祭起诸“禁规”进行处理。民国15年(1926),在魁胆寨发生了一件震惊周边的重大事件。该寨王A族*魁胆寨居民以王姓为主,王姓分为4支,各有来历和谱谍。详见张银锋、张应强:《姓氏符号、家谱与宗族的构建逻辑——对黔东南一个侗族村寨的田野考察》,《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6期。重要成员王彦科在锦屏地方强人龙青云*龙青云(1887—1939),锦屏亮司人,苗族。民国初年入黔军,先后跟随吴传声、王华裔、袁祖铭。民国十二年(1923)任滇黔联军团长,随后长期盘踞锦屏,拥兵自重,无度苛派;民国二十八年(1939)暴亡于寓所。手下谋得一份催收粮款的差事。这年秋,他带几名兵丁来魁胆团款催征粮款,不但苛重,而且手段狠辣。而这年,锦屏等地发生大饥荒,流民堵道,饿殍充野。魁胆团款怨声四起,王彦科的族人向他求情,也被责骂。“地方”头人、魁胆团款总理王世杰(兼王C族长)出面与王彦科交涉,请求他看在饥荒和本团寨人的情分上,适当减缓。王彦科非但不许,还恃着有后台,将王世杰捆打,因而激起民愤。寨民将王彦科擒捆,释放王世杰。王世杰也不向官府报告,而是按传统款规款条行事,以地方总理的名义传令立集魁胆款内各寨的头人会议,决定对王彦科按古规处罚。因王彦科是为外面人利益来团款里苛派,其行为已构成款规款约中严禁的“勾外烂里”罪,应该处以极刑——见家一块柴烤死。因彦科确实违犯款条,故王A族中无一人愿意出头替他说话并担保。随后,王世杰传令“齐款”,款内200多户(包括其房族所有成员)每家出一人携带一块干柴齐聚魁胆西边的琉璃坡脚召开“审判大会”,将王彦科捆绑在一根木桩上,然后将各家交来的干柴堆在木桩边。在宣布款规款条和王彦科的罪恶之后,纵火将王彦科活活烤死。事后,王世杰觉得事关人命,自己跑到县里去投案,县府官员认为这是村寨在按传统习惯行事,对王世杰不予追究*根据笔者在魁胆村的调查走访所获资料整理,亦参考贵州省编辑组:《侗族社会历史调查》,贵州民族出版社,2009年,第183-185页;张银锋、张应强:《姓氏符号、家谱与宗族的构建逻辑——对黔东南一个侗族村寨的田野考察》,《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6期。。此事对魁胆团款有震慑性的影响,自后较长一段时间内,无人敢违犯款规款条。
在魁胆寨里,对人们行为起规范作用的除了上述明文款规款条外,还有许许多多散藏在村寨风俗和人们日常习惯里的“禁忌”。如,忌砍、烧风景树木,不进他人禁山砍柴割草,不打病兽和拾死兽死鱼,忌动他人打草标的特件和进门口打有草标的人家,上山伐运木材忌说“死”“伤”等不吉利的话;客人夫妻(包括女儿女婿)不能在主家同宿,父兄忌入儿媳、弟媳卧室,产妇未满月忌到别人家串门;忌毁坏和在坟墓、土地公、庵庙前大小便,忌在村寨后龙山葬坟,忌抬死人从他人村寨中间通过,[4]147等等。这诸多禁忌,要求人们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必须注意遵守。如果有人不遵守,轻则遭到长辈责骂,重则受到村寨人的诅咒和孤立,他会因之而承受“报应”——孤独和无助。
魁胆寨的这些禁规,经过 “地方”头人们以各种形式反复宣讲重申和对违规者惩处的事实教育,加上长辈对后辈的言传身教,逐渐成为一种自觉习惯根植和固化于人们的思想和行为里,并世代相传,不大因外部因素而轻易改弃。正因为这样的原因,魁胆寨自1958年以来至今58年里,从未发生过刑事案件,社会秩序井然,族群关系和谐,这令各级司法部门感到惊讶。近年来,县、州、省的公安司法机关不断到魁村调查其秘密,试图推而广之。*源自笔者2016年5月从锦屏县政法委员会了解,并对魁胆村党支部书记王必玖的调查资料。
过去在九寨地区,村寨里一旦发生矛盾纠纷,解决的办法往往是,由当事一方或双方向村寨中自己认为公道的“地方”成员报告,请求解决。如果该成员解决不下,便报告给“地方”头人,由该头人便召集“地方”成员并当事双方一起会议,协商讨论解决。如果“地方”会议仍解决不下,当事双方便邀约到庙里,或村边土地公前,或争执标的处(如山场、田地等)进行砍鸡发毒誓。各村寨中,至今都仍流传有“砍鸡”裁断纠纷的故事。
由于传统习惯使然,九寨地区历来较注重“内治”,在“内治”中又强调“忍让”和“不讼”。原因在于该地人们多不善于外交,很少同官府打交道,大多数人对到官府进行诉讼的基本知识不了解不掌握,以致在不得不应付的涉官府和涉外域的争讼中,大多都以败落而终。最典型的是平秋等寨与天柱柳寨对小江(也称“八卦河”)东岸莲花山的权属纠纷,尽管争执地就在平秋款属地边上,距离柳寨有十多里、且中间隔有河流,但在长期的纠纷诉讼过程中,柳寨人谙熟诉讼知识和规则的运用,而平秋款人却只知沿用传统习惯法则来对付,结果该山场多数被官府判归柳寨(至今民间仍流传“天柱争得莲花山,锦屏只得莲花把”等口谚)。同样,平秋团款与清水江边平略镇平略、南堆等村在圭绞溪山场权属纠纷,黄门团款与河口乡文斗村在清水江北岸边上的山场权属纠纷,也都无不失败。
民国30年(1941)冬,锦屏县城通往天柱县的要道麻栗坡,为两县交界处,经常有盗匪潜伏抢劫行人,引起两县公安部门的关注。31年(1942)1月22日(农历腊月二十五)逢锦屏县城王寨赶场,锦屏、天柱两县公安部门联合在麻栗坡一带布控,准备缉拿抢劫到锦屏赶年场人的盗匪。盗匪得讯,早销声匿迹。这天,魁胆村民王根吉从广西富禄挑盐到县城交给商铺*1938年日本军占领武汉等长江中下游地区后,沟通贵州与湖南、湖北等地区的清水江航道断航,锦屏等地的食盐、百货等商品改从广东、广西等地运进,广西三江福禄镇成为都柳江水运改陆运的埠口,锦屏县城笔顺商铺都雇请民夫到富禄挑运货物,锦屏县内贫苦民众多以之为业。后去麻栗坡走姑妈辞年,不知此处有劫匪、更不知道警察正在此布控缉盗匪。王根吉进姑妈家不久,便被警察当作劫匪抓了起来。王根吉老实巴交,既不会说汉语,更不会写汉字。被抓后,吓得竟说不出话。消息传到家里,妻子托族人将家里仅有的两丘田卖*参见张应强、王宗勋:《清水江文书》第二辑第6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445-446页。后,集中“地方”头人来商量救人办法。时逼近年关,大家一是忙着过年,二是确实想不出有效的救人办法。最后,王根吉于大年过后的元霄节惨遭冤杀。*参见锦屏县档案馆民国司法档案和笔者多次在魁胆村对王庚吉女儿等老人的调查。
从以上诸事例可看出,九寨地区传统的“无讼”或“淡讼”习惯,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这里人们在涉外、特别是涉及官府方面正当权益的维护。
三、两种不同机制产生的原因分析
清代中后期在锦屏等清水江下游地区出现两种鲜明不同的权利纠纷解决机制,有着自然、经济、文化、风俗等多方面的原因。
(一)好讼:清水江流域社会发展使然
日本学者夫马进曾开创性地将明末以后的中国社会形容为“诉讼社会”[5]。概观诸学者的论述,一个地区“诉讼社会”的形成,应具备有以下3个基本条件:一是国家在那里已经有较大的影响力;二是经济、特别是市场经济有足够的发展;三是有较高的文化水平。
清水江贯穿盛产质优速生丰产杉木的黔东南地区,将贵州与江淮等长江中下游地区联系起来。明代永乐年间开始,朝廷便在沿江两岸采运皇木。在皇木采运的带动下,明代中后期清水江中下游木材贸易兴起,安徽等江淮地区木商纷纷进入锦屏等下游地区逐鹿木利。清雍正年间开辟清水江中上游的“新疆”和整治清水江河道以后,木材贸易迅速向中上游地区发展。锦屏的茅坪、王寨、卦治三寨因占据地利而成为清水江流域木材贸易的专业市场——“三江”。在“三江”木材贸易市场的带动下,锦屏等清水江中下游地区的封建林业商品经济空前繁荣,林区里买卖木商“络绎于道”,木材砍伐之声“铿訇空谷”*参见〔清〕爱必达修撰:《黔南识略》卷二十一,道光二十七年罗氏刻本。。木材贸易的发展繁荣,使这里的人民纷纷加入贸易大潮中,并逐渐积累有财富。与此同时,这地区的人工造林经验已日臻成熟,人工造林已成为了广大林农度日谋生的重要手段。在木材贸易的吸引下,湖南、江西、福建、江苏等省的贫苦农民大量移徙到这里谋生。这时候,山林权属转移、佃山造林已十分频繁,产生了为数繁多的山林买卖、佃山造林的契约文书。[1]164而且,契约文书逐渐成为人们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工具。
清康熙中期平定“三藩之乱”后,加强了对清水江中下游地区的影响。康熙三十五年(1696),黎平知府宋学敏率兵到锦屏清水江一带巡查,宣布朝廷政令*参见〔清〕俞渭修、陈瑜纂:《黎平府志》卷五,光绪十八年黎平府志局刻本。,引起很大的震动。随后,平鳌、文斗等沿江苗寨纷纷到黎平府请求“输粮附籍”,成为朝廷的“编户齐民”。雍正年间,贵州省官府为武力开辟清水江中上游“新疆”的需要,在锦屏的茅坪、王寨、卦治三寨设立市场——“江市”,管理清水江的木材贸易。
随着国家力量的进入和木材贸易的发展、财富的增加,清水江两岸苗侗族村寨逐渐兴起办学之风。乾隆中期,文斗姜文襄考中秀才,开了清水江一带之“新荒”。此后,考取国家功名成为清水江一带的新风尚,各村寨陆续有人获取功名,特别是道光时期,瑶光姜吉兆、姜吉瑞兄弟先后考上文举,河口姚百万家族有四人考取武举,将博取国家功名之风推上高潮。至道光时期,平鳌、文斗、瑶光等清水江村寨因文化发达、文化人较多而被称为“善地”[6]。
木材贸易的发展,林业经济的繁荣,使得清水江两岸成为庞大的权利场。有权利的地方就有利益纠纷。之所以,清水江两岸也就成为了权利纠纷频发之地。在国家进入和木材贸易兴起之前,锦屏地区处于区域部落自治状态之中,如九寨、青山界四十八苗寨、偶里二十一爪半等,传统习惯法是各部落进行自治的工具和手段。国家力量进来后,逐渐对按习惯法自治传统进行抑制,如康熙三十五年(1696)平鳌寨向黎平府“输粮附籍”后,黎平府官员就告诫平鳌的头人们:“今尔等愿归府辖,凡一切斗殴、婚姻、田地事件,俱令亲赴府控告,不得擅行仇杀。倘有故违者,责有所得。”[4]
木材贸易的不断发展,使得清水江中下游地区用传统习惯法维系的社会秩序日益受到破坏。苗侗族人民在与外地汉族木商频繁发生的木材买卖活动中,不可避免地出现权利纷争。与汉族木商发生权利纠纷,显然无法再用苗侗族地区传统的习惯法解决,只有到官府的衙门去找官裁断。前来锦屏等清水江流域从事木材贸易的商人,主要来自在明代即有“健讼”风气的湖南、江西、安徽(主要是徽州)、福建等地[8],该地区“健讼”之风逐渐被商人们带了过来。这些地区的木商来到锦屏“三江”一带采购木材,与当地苗侗族民众发生纠纷,他们往往直接找地方官府裁决,而不愿意按地方习惯法处理。*详见清乾隆时期佚名著:《采运皇木案牍》(手抄本),原件藏于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清康熙至嘉庆年间,锦屏的“三江”在与天柱属坌处、清浪、三门塘三寨长达一百多年争夺木材贸易垄断权以诉讼为主的斗争中,一直处于不败之地,与得到湖南、江西、安徽等地的木商的诉讼帮助不无关系,如嘉庆六至十年(1801—1805)斗争最激烈时,王寨和茅坪的木材行户就分别价请江西刀笔杨丹居、湖南刀笔周士发帮助写诉状和到官府应诉。[5]在下游汉族木商的长期影响下,流域地区传统的习惯法则逐渐被边缘化。相反,找官府裁断纠纷逐渐成为了人们乐于接受的时尚,“好讼”之风于是逐渐形成。
总体上来说,清代中后期清水江地区的“好讼”风气,是木材贸易发展的附带产物,是湘赣江淮等地商人和移民携带过来的“先进文化”所致。
(二)“无讼”:经济文化落后所致
九寨地处清水江和小江之间的一条自然地理上相对独立的山梁上,海拔500~900米不等。其南面有清水江,北面是小江,地势高耸,前、左、右三面皆河谷,境内丘峦连绵起伏。元代中后期,中林验洞长官司的始祖杨华深入到九寨的腹地彦洞,欲开疆拓土建立土司政权。然因过于孤深,兼之未能处理好与周边侗族部落的关系,不久,杨氏遂弃彦洞而迁至今钟灵一带开开发辟地盘建长官司*参见贵州省锦屏县彦洞乡彦洞村《杨氏族谱》。。至清雍正之前,九寨地区除彦洞寨遥属中林验洞长官司外依然游离在“化外”,“不籍有司”*同②。,实行原始自治。雍正时期,在官府的高压下,九寨地区的头人亦组织集体向黎平府申请“输粮附籍”,并被划归黎平府经历司管辖,此状态一直延续到清末。
由于自然环境条件因素,九寨地区长期处于自我封闭、与外隔绝状态之中,这里人们形成了一种自抑内敛、不善外交的群体性格。自然条件的恶劣,尤其交通极不便利,使国家在这里的影响甚是微小。相应地,下游汉族木商因怯于环境条件而很少到这里来,故而木材贸易在这里影响很弱。之所以,汉文化传播进这里也就很晚很慢,从而使这里的传统习惯法能够长期盛行。乾隆、嘉庆时期,清水江边上的茅坪、王寨、卦治以及文斗、瑶光等村寨人忙于在木材贸易大潮里争抢财富和利益时,九寨各侗寨的人们仍陶醉在“年歌击壤,世乐雍熙……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凿井而饮”[8]的原始自然经济状态之中。这里丰富的木材资源不能转变为财富,人们一直处于贫穷之中。
生活环境的艰苦,经济的贫穷,文化的落后,大多数人不谙汉语,使人们产生一种强烈的自卑心理,在与外界、特别是与汉人的交往中,往往自信心不足,到官府衙门去打官司则更是提心吊胆、满脸惧色。因此,九寨侗家人在与汉人以及官府的交往中饱受欺凌,上述魁胆村民王根吉因家庭贫穷、又不谙汉语无力为自己辩白而惨遭冤杀即是典型事例。至今,在九寨各村寨都流传有其先人们因不会汉语而遭受“三江”等地汉人讥笑甚至欺凌的故事。可以说,在1980年代以前几乎每个九寨人或多或少都有这样的不愉快经历,笔者自己也有切身的体会。
清咸丰年间,太平天国席卷长江中下游地区,清水江中下游也爆发台江张秀眉和天柱姜应芳领导的苗侗族农民起义。在黎平府的组织下,九寨的一批青年也参加到湘军和本地地方团练队伍之中,第一次真正接触外界,成为九寨地区的“先进分子”。光绪时期,为平息咸同战乱余波带来的社会秩序混乱,黎平府当局按照原知府胡林翼*胡林翼,湖南益阳人,清道光十六年(1836)进士,咸丰初年任黎平府知府。后继任贵东道道台、四川按察使、湖北按察使、湖北布政使、湖北巡抚等职,系湘军重要首领。的老套路在府属各地办起团练,重新拾起大多因战乱而荒废多时的款规款约等地方传统习惯法,实行地方自治,各地纷纷制定乡规乡约,并将之刊勒成碑立于村寨间。战乱平息之后,那些率先接触外面世界、知道文化重要性的“先进分子”成为九寨的第一代“士绅阶层”。在他们的倡导和组织下,九寨地区的教育逐渐兴起,开始出现本土文化人。这些生长在“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凿井而饮”的古朴环境和“无讼”社会里的文化人,在初略接触到儒家的“无讼”思想后,便大加赞颂。值得一提的是,清朝后期至民国前期,在天柱、湖南等周边地区的影响下,九寨地区掀起一股修纂族谱风潮(主要是到天柱、湖南等地认接宗源),以康雍时期颁布的《圣谕广训》*《圣谕广训》,清康熙九年(1670)颁布,即:敦孝弟以重人伦,笃宗族以昭雍穆,和乡党以息争讼,重农桑以足衣食,尚节俭以惜财用,隆学校以端士习,黜异端以崇正学,讲法律以儆愚顽,明礼让以厚风俗,务本业以定民志,训子弟以禁非为,息诬告以全善良,诫匿逃以免株连,完钱粮以省催科,联保甲以弭盗贼,解雠忿以重身命。为核心内容的儒家“无讼”思想,便随着族谱的编成被带进了九寨地区。
九寨侗族地区长期以来存在的“无讼”或“淡讼”现象,并非是真正是受到中原地区那种儒家“无讼”思想的影响,也不是这里人们的主观追求,而是一种缘于艰苦环境和经济文化落后的无奈所致。
四、小结
其实,上述的“好讼”与“无讼”都只能是相对而言。从锦屏地区的情况可以看出,一个地方“好讼”或“无讼”与否、诉讼案件的多寡,与该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们掌握文化的程度、特别是有无“好讼”之人都有着直接的关系。实际上,“好讼”之地也存在有“无讼”的思想基础,如过去被官府称为“好讼之乡”的锦屏县文斗、加池等村寨,传统习惯法也仍顽强地存在,并一直起着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在这里所发现的民间文书中大量存在由村寨间头人主持调解纠纷而形成的“清白字”“戒约”“悔过书”等文书,尤其是被学者们誉为“环保第一碑”的文斗“六禁碑”*文斗“六禁碑”,乾隆三十八年(1773)立,其内容:一禁:不俱远近杉木,吾等所靠,不许大人小孩砍削,如违罚艮十两。一禁:各甲之阶分落,日后颓坏者自己修补,不遵者罚艮五两,与众修补,留传后世子孙遵照。一禁:四至油山,不许乱伐乱捡,如违罚艮五两。一禁:今后龙之阶,不许放六畜践踏,如违罚艮三两修补。一禁:不许赶瘟猪牛进寨,恐有不法之徒宰杀、不遵禁者,送官治罪。一禁:逐年放鸭,不许众妇女挖阶前后左右锄膳,如违罚艮三两。,这些都是最好的说明。同样,在“无讼”的九寨侗族地区也并非就没有诉讼(清光绪时九寨团首石引头人刘开厚即是一个“好讼”者),只是受制于自然环境条件和经济文化落后等客观条件,发生的数量相对少些罢了。
笔者很赞成陈宝良教授的观点,“明清处于一种‘横逆’的社会变迁之中,无讼只是一种理想的境界,好讼才是社会的现实。”[4]908-909事实上,“从清代中期开始,黔东南地区就逐渐进入了一个‘好讼’时代。”[9]如上所述,清代中后期,清水江中下游茅坪、王寨、卦治和文斗等村寨形成“好讼”风气,是国家力量进入和木材贸易发展的结果,是一种社会发展进步的表现,是当时社会发展的趋势和潮流。九寨等地区诉讼较少,长时间地保持用古朴的传统习惯法来解决矛盾纠纷、调整社会关系,是受经济文化落后迟滞所致。
总之,清代中后期,锦屏等清水江中下游地区出现“好讼”和“无讼”两种不同的权利纠纷解决机制,是此地区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结果。这两种机制虽然不同,但在一定程度上都能有效地调整人们的各种利益关系,从而使社会秩序得到稳定。
[1] 王宗勋.清水江历史文化探微[M].昆明:云南美术出版社,2013.
[2] 陈金全,杜万华.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前言[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3] 王宗勋.文斗——看得见历史的村寨[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9:36-37.
[4] 贵州省锦屏县志编纂委员会.锦屏县志[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5.
[5] 尤陈俊.“厌讼”幻象之下的“健讼”实相?——重思明清中国的诉讼与社会[J].中外法学,2012(4):815-834.
[6] 〔清〕姜海闻.三营记[M]//锦屏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锦屏县志(1991—2009).北京:方志出版社,2011:1545-1556.
[7] 锦屏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锦屏县志(1991—2009)[M].北京:方志出版社,2011:1509.
[8] 文宏祥.锦屏林业史话[J].锦屏文史,2007(4).
[9] 陈宝良.从无讼与好讼:明清时期的法律观念及其司法实践[J].安徽史学,2011(4).
(责任编辑 杨军昌)
2016-08-17
王宗勋(1964—),男,侗族,贵州锦屏人,贵州省锦屏县地方史志办公室主任,贵州原生态民族文化研究中心研究员。研究方向:清水江文书与历史人类学。
K2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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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5099(2016)06-0088-08
10.15958/j.cnki.gdxbshb.2016.06.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