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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养老面临的新常态及可持续性分析

2016-03-07李长远

关键词:家庭养老居家养老可持续性

李长远

(甘肃政法学院公共管理学院,兰州 730070)

家庭养老面临的新常态及可持续性分析

李长远

(甘肃政法学院公共管理学院,兰州730070)

摘要:家庭养老“可持续”与“不可持续”的研究并不冲突,二者探讨的都是家庭养老的定位及未来的走向问题。家庭养老面临的新常态是影响其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因素,而家庭养老在养老保障体系中的角色定位又是其可持续发展的现实依据。家庭养老在主体性地位上存在明显的过渡性,而在养老功能上又具有可持续性。家庭养老未来发展的新趋势表现在:作为社会养老的补充形式而存在,并以居家养老为发展方向。

关键词:家庭养老;社会养老;居家养老;可持续性

一、文献梳理及问题提出:家庭养老可持续性问题的争论

在人口老龄化日益严重的大背景下,养老问题已经成为全社会共同关心的焦点问题,作为传统养老模式的家庭养老一直是学界研究的重要视域之一。我国社会转型的加快引发了生产方式、家庭结构、伦理文化和代际关系的剧烈变迁,进而使家庭养老面临严峻挑战,学者们围绕家庭养老是否可持续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并形成了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家庭养老具有可持续性。其论述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学者们从文化伦理角度论述了传统家庭养老方式的可持续性。戴卫东(2010)、杨维琴(2011)分别从“孝”道伦理文化角度和家庭养老方式变迁与调适角度,探讨了家庭养老方式未来的发展前景,认为家庭养老实质上是一种文化使然,不仅在过去,在现在乃至将来相当长的时期内仍具有强大的生命力。[1-2]韦克难等(2011)在对我国家庭养老观念状况及影响因素抽样调查的基础上,提出家庭养老观念依然较强,受城市化、家庭小型化、人口流动等因素影响,简单得出家庭养老观念弱化的结论,缺乏事实依据。[3]另一方面,学者们从家庭养老功能优势角度论述了其不可替代性作用。韦加庆(2015)、刘春梅等(2013)认为家庭养老在生活照顾和情感慰藉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在较长时间内,家庭养老不可能被社会养老完全取而代之。[4-5]郭庆旺等(2007)比较了社会养老和家庭养老在经济增长和人力资本积累方面的作用,提出家庭养老有助于更好地促进经济增长和人力资本积累,指出我国在致力于发展完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同时,要重视家庭养老保障机制的作用与培育。[6]

另一种观点认为家庭养老具有不可持续性。学者们直接从相反的角度来审视家庭养老的可持续性问题,认为家庭养老已走向终点,难以维系。学者们选取了不同的背景为切入点。余飞跃(2011)以孝道文化的变迁为背景,认为随着孝道的影响力逐渐减弱,孝的教化并不能成为当前振兴家庭养老的出路,家庭养老将逐渐被社会养老和个人养老替代。[7]任德新等(2014)认为在社会文化变迁大背景下,单一化家庭养老价值理念和供给服务主体已无法满足多样化养老需求,探索并构建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成为养老保障的必然选择。[8]穆怀中(2015)以日趋严重的老龄化和家庭结构的变化为背景,讨论家庭养老的不可持续性问题,认为家庭养老难以持续,向社会养老转变成为必然选择。[9]张川川(2014)基于最新的我国养老与健康追踪调查的微观数据和断点回归实证分析,提出社会养老对家庭养老具有较高的替代性。[10]张文娟等(2004)、陈芳等(2014)研究了劳动力迁移对家庭养老的影响,在对老年人生活福利状况抽样调查后认为,人口流动加剧了人口的老化和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11-12]

目前学界对于家庭养老“可持续”与“非可持续”的研究和辩论并不冲突,二者探讨的都是家庭养老的定位及未来的走向问题。本文将在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正反两方面展开论述,明晰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的关系与定位问题,并谋求家庭养老的未来发展之路。

二、家庭养老面临的新常态:可持续发展面临挑战

新常态是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最为突出的特征,在经济社会新常态下,家庭养老也面临新常态。在新常态下,我国家庭养老将面临老龄化加速发展、家庭结构不断小型化和社会养老保险对家庭养老的挤出等挑战。新时期,家庭养老所面临的挑战是影响其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因素。

(一)老龄化趋势日益严峻,不断加大家庭养老的负担

在经济进入新常态的同时,我国人口也进入了新常态,表现在人口老龄化加速,劳动年龄人口减少和人口增长率处于低水平甚至负增长。[13]我国人口老龄化发展的新常态呈现3个特点:

第一,老年人口规模大、增长快。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4年末,我国60岁以上老人已达2.12亿人,占总人口比重为15.5%,65周岁及以上人口数占比首次突破10%。[14]根据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预测,从2015年到2035年是我国人口老龄化急速发展阶段,老年人口年均增长1000万人左右,将由2.12亿人增加到4.18亿人,60岁老年人口比例将由15.5%提升至28.7%。[15]

第二,高龄、失能老人增长快。2015年,我国80岁以上的高龄人口已接近2400万人,占整个老龄人口的11%,并以每年100万人的速度递增。根据全国老龄办发布的《全国城乡失能老年人状况研究》报告,2015年,全国城乡共有失能老年人4000万人,比2010年增长了700万人,年均增长率为4.2%,占老年人口的19.5%。[16]

第三,老年抚养比加速上升。人口抚养比通常被作为观测人口红利和社会负担的首选指标,又分为老年抚养比(65岁及以上人口与15~64岁人口的比率)和少儿抚养比(0~14岁人口与15~64岁人口的比率)。从20世纪60年代到2012年,我国人口总抚养比经历了持续下降的过程,从2012年开始上升,2014年已上升至38.06%,其中,少儿抚养比为24.2%,老年抚养比为13.9%。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快,我国老年抚养比加速上升,少儿扶养比加速下降,总抚养比随着老年抚养比的上升逐步上升,在2035年左右将达到50%。[17]

在加速老龄化叠加超低生育率的人口新常态下,将不断加大家庭养老的负担。根据马肯诺斯(Markenroth)的隐含协议理论,所有受益人的消费必须来自当期的生产,当前消费的唯一来源只能是当前生产,没有其他来源。不管养老保险的形式怎样,所有的养老金待遇都必须由在职劳动的一代来支付。[18]104在当前我国人口背景下,各项养老方式无疑都遭受到了空前的挑战,家庭养老当然也不例外。家庭养老显然遭到了养老资源供给不足的危机。

(二)家庭结构核心化、空心化,进一步弱化家庭养老功能

中国传统家庭养老共生的生育及居住观念就是“多子多福”和对大家庭的向往。传统的大家庭即“三世同堂”或“四世同堂”是家庭养老方式存在的基础,但我国计划生育政策推动了人口增长程式迅速转变。初婚年龄的推迟,人口迁移和流动,加之现代人生活观念的转变,使得大量的核心家庭开始出现。在“4—2—1”型(一对夫妇供养四个老人,抚育一个孩子)和“2—1”型(一对年轻夫妇和一个孩子构成的家庭)的家庭结构下,家庭养老显然无法得到满足。

核心家庭、流动家庭和留守家庭逐渐增多。2015年国家卫计委在全国组织开展的“中国家庭发展追踪调查”结果显示,我国逾8800万户家庭有65岁以上老人。我国家庭类型以核心家庭(以夫妻、子女为核心的家庭)为主导,占比64.3%,户均人数由20世纪50年代的5.3人降至2012年的3.02人。流动家庭已成为我国家庭模式的重要形态,户主居住地与户籍地不在同一乡(镇、街道)的流动家庭占比17.2%。老年人家庭空巢化、独居化加速,空巢老人占所有老年人的一半,仅与配偶居住的老人占41.9%,独居老人占所有老人的近10%。随着生活观念的变化,越来越多的青年人倾向选择核心家庭最简化的“单身贵族”或“2—1”家庭结构形式,即一对夫妇和一个孩子组成的家庭,2000年至2010年,这类家庭户占全部家庭户的比例由1/4升为近40%。[19]年轻人关注自身的生活享受更大的自由度及家庭生活重心的下移,独生子女逐渐成为家庭的重心,这使得家庭养老失去了赖以存在的经济支柱和服务提供。

(三)社会养老保险对家庭养老的挤出效应,降低了家庭养老的保障度

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是两种最主要的养老方式,二者具有明显的替代关系。周莹等(2006)提出,随着社会养老思潮的流入和具体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家庭养老在一定程度上被边缘化,政府与学者为了推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普及与发展,存在边缘家庭养老的动机。[20]从纵向的养老保障发展历史来看,在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出现之前,家庭养老是人类最主要的养老方式,随着正式社会保障制度19世纪末的出现及其在20世纪的全面发展,社会养老保障逐渐取代家庭养老成为主要的养老方式选择。社会养老是在家庭养老功能弱化之后出现的,是对家庭养老的必要补充,可后来社会养老保障发展实践表明,这一制度的出现一定程度上催化了家庭养老制度的瓦解,并“后来居上”,成了当下主流的养老方式选择。从横向的国际养老保障制度比较来看,发达国家由于经济实力雄厚,养老保障制度完善,社会养老成了老年保障的主体,而在欠发达及未建成高效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国家,家庭养老无疑仍在整个老年保障体系中扮演着主要角色。

我国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建立,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我国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得到快速发展,制度覆盖面不断扩大,替代率水平稳步提升,于是出现了社会养老进、家庭养老退的现象。城市人口逐渐接受社会养老方式,在城市,社会养老有取代家庭养老成为养老制度主体的迹象。而在农村,社会养老对家庭养老的挤出是客观的,家庭养老在社会养老强劲发展势头下,有进一步弱化的趋势。

三、家庭养老在养老保障体系中的角色定位:可持续存在的现实依据

家庭养老作为一种传统的老年保障制度,在历史长河中自诞生之日起就逐渐演变成承担老年人生活保障责任的主要养老方式。虽然近年来受到了一些挑战,然其重要性不容忽视,重视家庭养老功能的发挥仍是国际共识。

(一)功能定位:主要的养老服务提供方

现有的养老方式主要有自我养老、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而老年保障制度需要满足以下三个功能:经济支持、生活照料、精神慰藉。自我养老的功能最为脆弱,仅适用于那些相对低龄的、有劳动能力或较多储蓄的、生活能自理的老年人群。但能自我养老人数占老年人口总数比例很低,2015年,部分失能和完全失能老年人口将达4000万人,其中完全失能老年人口将达1200万人,到2025年全国失能老年人口将达1亿人,同时将有7900万临终无子女的老人。[21]所以自我养老只在老年人生命周期的某一阶段具有效力,伴随老年人年龄的增长最终必然失效。虽然社会养老保险在今天备受推崇,但不得不承认该种养老保障方式具有明显的局限:第一,受人口年龄结构变化、市场投资管理风险、通货膨胀等因素制约,社会养老存在严重的替代率风险,以至于无法确保提供给参保人员老龄后充足的经济支持;第二,养老保障最终是服务保障,而社会养老服务发展滞后,这一瓶颈无法克服,社会养老就难以真正发挥效用;第三,精神慰藉在很大程度上是指中国老年人心中向往的“天伦之乐”,即从家庭内部获得的精神满足。可见,在提供老年人生活资源方面,家庭养老最为高效,而且部分功能明显难以通过其他途径替代。

(二)历史定位:最主要的养老方式

家庭养老作为一种非正式的养老方式由来已久,可以说家庭养老是伴随家庭的出现而出现的。在社会发展和历史变迁中,这样的养老方式不仅沿袭发展,而且被提升至伦理高度成了一种道德内化。子女承担家庭养老责任成了做人的基本准则,得到统治者和家庭成员的双重认可。这种养老方式在东方儒家文化圈内最为典型,被称为“儒教福利国家模式”。[22]以东亚国家为代表,该模式最鲜明的特点就是社会福利建设中充分发挥家庭的社会功能。我国是一个受传统文化影响深远的国家,“家文化”和“孝文化”对我国养老保障制度有重要影响。

我国家庭养老从古延续至今有其深刻的历史原因。第一,传统家长权威决定了子女对长辈的尊重与依赖。家庭中的长者拥有土地管辖分配权和丰富的农作经验,这使得子女在经济上对家长具有依附关系。第二,“养儿防老”成为个人应对未来老年风险的主要选择和个体对自己未来老年保障资源的储备。根据萨缪尔森的“世代交叠”理论,家庭内部老者与青壮子女之间存在着一种交易行为,一方面子女养老是对父母早先抚育的“反馈”,另一方面是年轻人拥有的劳动力和人力资本与老年人的物质和经验资本相结合形成经济产出的需要。[18]107第三,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孝文化在历朝历代都深受统治者和劳动人民的推崇。家庭养老被提升至道德层面并深入人心,中国封建礼制极力推崇敬老尊贤之风,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孝文化”。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封建道德更是将子女对家庭中老者的养老责任绝对化,被统治者以制度形式推广,汉代社会第一次完备地将孝道纳入法律体系,对孝的行为进行奖励,对不孝的行为进行惩罚。

(三)现实定位:重要性仍被普遍重视

1.家庭养老仍然是我国老年保障制度的主体

较其他养老方式,人们还是更倾向于选择家庭养老。宋宝安(2006)通过对14个省5000名老人的抽样调查发现,95%的老年人都选择了共同居住的或独自居住的居家养老方式。[23]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变迁,家庭养老遭到前所未有的挑战与危机,家庭养老的地位与功能弱化已成不争的事实,但家庭养老依然在老年保障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发展日益迅速,制度覆盖面和替代率稳步提升。很明显,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对家庭养老存在必然的替代和排挤效应,但由于我国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起步晚、起点低,制度发展中存在诸多缺陷,以及社会养老与家庭养老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社会养老至今未能替代家庭养老而成为养老保障的主体。其缺陷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社会养老的人群差异和低替代率。不同人群适用不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村居民,城镇非就业人口在社会养老保险中获得的保障水平低。据武汉大学社会保障中心邓大松等(2010)的测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替代率,当农民缴费标准为100元时,养老金替代率为14.11%~17.38%,当缴费标准提高到500元时,养老金替代率为14.90%~30.84%,而这是以个人账户收益率为5%时的替代率。[24]农民缴费能力有限,大多选择低档次的缴费标准,养老金替代率很低,在养老保障中发挥的作用有限,所以家庭养老仍然承担着主要养老责任。第二,家庭养老的部分功能是现行社会养老制度无法替代的。养老主要由经济支持、生活照料、精神慰藉三部分构成。我国现行社会养老制度只提供了部分经济支持功能,社会养老服务尚处于起步阶段,对老人的照料服务及精神慰藉还有赖于家庭养老功能的发挥。

2.家庭养老是国际上普遍认可的养老方式

近年来,重视家庭养老已成为全世界解决养老难题的共识。在儒家文化圈内,如韩国、日本、新加坡都形成了一系列较成熟的家庭保障系统。西方国家近年来也通过专项立法、舆论引导、服务提供等加大对家庭养老的支持力度。韩国制定了细致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家庭养老:每赡养一个老人即可扣除3000万韩元的遗产税;对于需要赡养60岁(女55岁)以上直系亲属的纳税人,每年可扣除48万韩元的所得税。日本以明确的税收政策鼓励家庭养老。新加坡于1994年制定了“奉养父母法律”,已成为世界上首个将赡养父母立法的国家,自1993年以来,政府推出的12个“公积金填补计划”中,有4个是专门的“敬老保健计划”。[25]

我国也非常重视家庭养老的发展。在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中,家庭养老是保证老年生活的基础。2005年世界银行发布的《世界银行养老金改革报告》,将原来1994年提出的三支柱养老保障模式提升为五支柱养老保障模式,其中增加家庭养老为第四支柱。自2013年7月1日起,我国正式实施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其中,对于家庭养老的重新定位、赡养人的赡养义务和家庭养老支持政策等内容,彰显了我国对家庭养老的重视,为家庭养老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充分的法理基础。

四、新常态下家庭养老的未来走向及发展思路

(一)家庭养老的可持续期问题:过渡性与长期性并存

家庭养老既有存在的充分理由,又在各种挑战面前显得摇摇欲坠。学者们在之前的研究中,往往强调家庭养老的重要性或着重分析其面临的挑战,从而得出家庭养老可持续或不可持续的结论。这样的结论未免过于草率。如果断定家庭养老不可持续,那么必须有相应的范围界定,不然很容易被驳倒。家庭这一社会基本单位必然长期存在,那么作为家庭基本功能之一的养老功能也将长期存在,从这个角度讲它是可持续的。如果说家庭养老是可持续的,但这样又不得不面对家庭养老危机论者的诘问。既然家庭养老可持续,那么有没有时间的限定?家庭养老的可持续与不可持续问题的核心是同一个问题,即从家庭养老在承担养老责任的主体地位方面讲它是不可持续的,而其在发挥老年人生活保障方面的功能却是可持续的。

家庭养老的可持续期主要取决于家庭养老的主体地位的可持续性和其功能的可持续性。就家庭养老的主体性地位而言,它是不可持续的,存在明显的过渡性。即养老保障的主体性地位正逐渐由家庭养老向社会养老过渡。西方发达国家中家庭养老的主体性地位已然丧失,已经完成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承担主要养老责任这一历史性过渡。而在我国,家庭养老仍然承担着主要的养老责任,但正处于向社会养老的转变过程之中,而且过渡进程城市快于农村。由于受人口老龄化、人口与家庭结构变迁、城市化、人口流动等因素影响,家庭养老已不再具有担任养老责任主体的能力,只是一种过渡性的养老主体方式。而家庭养老的功能存在显然具有长期性,只要家庭这一社会单位存在,就会存在或大或小的养老功能。依托家庭而开展的社会养老保险也将促进家庭养老功能的延续,家庭养老将伴随人类的发展而长期存在。

(二)家庭养老的可持续方式选择

1.家庭养老作为社会养老的补充而存在

国际现行的老年保障制度大多遵从这一制度选择,家庭养老作为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中的一个层次而存在,家庭养老作为一种边缘性的养老方式而存在。2005年世界银行提出并倡导的“五支柱”养老保障体系中,家庭养老作为其中最后一个支柱被积极推广。这并不表示家庭养老的重要性微乎其微,从“三支柱”到“五支柱”理念的转变,从忽视家庭养老到把其列为养老保障的支柱之一,恰恰说明了家庭养老的重要性和未来发展前景。

2.变“家庭养老”为“居家养老”,并把它作为未来养老服务支持的主体

家庭养老是适用于农业社会的养老方式,在工业化和现代化日新月异的今天难以有力地承担养老责任,需要其他养老方式代替或改变其传统存在方式,使其继续发挥养老功能。当前的研究更多关注如何用社会养老代替家庭养老,尝试用机构养老代替家庭养老并不是最理想的养老方式选择。机构养老存在明显的缺陷,造成了老年人群的社会隔离等问题,目前西方国家已出现去机构养老的趋势。人们再次将养老的责任回归于家庭,通过支持性政策促进家庭在养老服务中发挥更多的作用。以家庭为主、社区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养老方式被称为“居家养老”。居家养老与传统的家庭养老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丁建定(2013)认为,家庭养老是指以家庭成员为唯一责任主体的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是指家庭、政府与社会责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是社区养老、机构养老和家庭养老等多种方式的有机结合。[26]

居家养老是一种将传统的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的产物,符合福利多元主义理论对福利建设中责任分担的倡导。这种养老方式保留了家庭这一重要养老机构,并将家庭作为养老的主体,有利于大众的心理、文化认同和继续发挥家庭在养老服务中的独特优势。而且,社会力量的介入与参与,有力地克服了家庭养老在现实中遇到的困难。我国部分地区养老服务实践也采用了居家养老保障这一思路,如上海市提出建成“9073”养老服务格局的目标和北京市提出建成“9064”养老服务格局的目标。[27]根据上海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所谓“9073”养老服务格局就是:满足3%的户籍老年人口入住养老院,7%的户籍老年人实现社区居家养老的目标,其他90%的户籍老年人实行家庭自我照顾。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的《北京市市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办法》,所谓“9064”养老服务模式是指:90%老年人居家养老,6%的老年人在社区养老,4%的老年人集中在养老机构养老。可见上海、北京两地的养老服务格局仍然强调家庭在养老中的重要性,居家养老占养老服务结构比例的90%。

目前,人们对居家养老的认识还不足,大多数人还停留在家庭养老的认识上,并将二者错误地等同,理论研究与具体支持体系建设还不到位,国家、社区、家庭等主体对居家养老的责任分担还不够清晰。如何探索家庭养老实现的新形式,如何将家庭养老的优势与社会养老保障的广泛资源有机结合起来,成为未来完善养老服务支持体系的一个研究方向。居家养老就是一个很好的发展方向,值得进一步研究和推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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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6-02-21

基金项目:甘肃省高等学校科研项目(2015B-077);甘肃政法学院青年科研资助项目(GZFXQNLW008)

作者简介:李长远(1982-),男,讲师;E-mail:lichangyuan2002@163.com

文章编号:1671-7031(2016)03-0046-06

中图分类号:C913.6

文献标志码: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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