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辩证思考
2016-03-07武汉理工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尹铭
武汉理工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 尹铭
武汉城市职业学院 张小亚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辩证思考
武汉理工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 尹铭
武汉城市职业学院 张小亚
贯彻落实党中央“依法治国”战略部署,坚持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依法治国”遵循普世法治理念与探索中国特色法治道路之间的关系;坚持“四个全面”,正确处理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之间的关系;完善治理体系,正确处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间的关系。
依法治国;四个全面;以德治国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阐明了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并对这一工作的具体落实进行了科学部署。本文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依法治国”战略部署所涉及的若干重要关系进行辩证思考。
1 坚持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
1.1 依法治国的普遍性
近代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们以理性主义为指导,推崇法律的权威性,主张在新生的资产阶级国家实行法治原则,集合了人权至上、人生而平等、自由、罪刑法定、权力制约以及程序正当等内在理念。这些主张后来成为法治国家中具有普遍性的法治文明的必然要求以及共同规律。这个普遍性可以从2个层次得到解释:
其一,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所蕴含的诸如司法独立、人权保障等一系列价值元素从根本上推动着人类思维的法治化。作为依法治国的政权尤其是较为成熟的国家,必然涵盖下面5个共同的元素:一是施行法律之治。国家最基本的政治、经济、社会关系均通过立法成为法律规范的范畴,突出地表现在政治民主、市场经济、社会管理等各维度的规范化程式;二是用秩序性去强化法治行为。国家治理突出程序的保障价值,即理性的程式推进效力、减少决策的风险和错误;三是追求人权保障。将人作为法治的目的和根本准则而非法治的对象和手段;四是民选政府和君主政府等各种职权的管理者具有权利的有限性,即国家管理者的职权具有边界,而且受到公民权利的有效监督和制约;五是追求“良法善治”作为“法治国家”的最高境界。
其二,法治是规矩和诚信的有机结合。法治内涵规则可以解读为按照既有程式做事情,由此形成了做事的诚信之内心之要。社会的任何个体具备规则意识和诚信行为,才能获得外在个体的理性行为反馈。同样,法治国家乃至政府要想为广泛的社会群体所承认,只有具备规则以及诚信的保障。由此可见:一方面,法治必然是法律之治。法律通过一定方式实现了对规律的现实表达。可以说,依法就是遵循规律,良法必然是遵循客观规律的反映。再有,法治关系到个体的利益是否能够得到尊重。唯有内化于心的法之信才是法律治理永固的根本。历史实践表明:法治的生命力以及力量蕴含在广大社会个体的内心深处的法律信仰。伯尔曼曾经说过:“法律要成为权威,不然只能被束之高阁”,因此,法治国家必然强调普法之重要性,在生活的各方面注入法治精神,通过法治文化的熏陶,加强公民对法律结构的认识,这是将法治普及到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途径。
1.2 当代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特殊意义
首先,法治是具体的。任何一个法治之邦都有其具体的文化之根以及特殊的国情。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依法治国方式,并结合我国当前社会实际情况,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总体方略。该决策作为国家的顶层制度设计不同于简单抽象的法治模式或深奥晦涩的理念宣示。同时,该战略决策的实施中需要对中华传统法律文化进行现代化扬弃,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把传统文化中符合自由、公平、人权、秩序、效率等时代精神的优秀思想有机融入国家的法治体系中。
其次,法治是中国的。当代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在追寻国家治理的民主化和法治化潮流,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治并行于人类的法治之林。但是,中国的法律之治又具有区别于别国法律之治的显著个性。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与美国、英国等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之治存在运行制度环境的本质之别。具体来说,我国劳动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一府两院”制;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而资本主义的法治则立足于多党政治、议会选举以及“三权分立”制度等民主政治作为其存在的制度依据。
推进中国的依法治国,坚持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法治的普适性内涵和中国的特色性因子有机融合。既要承认和接纳法律现代化中普遍遵循的法治理念,不能以中国国情的特殊性为由抵制普遍性,而应努力借鉴西方先进的法治思想并融入中国传统文化;又要紧密结合中国国情,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探索中国特色的法治道路、发展模式。
2 坚持“四个全面”,正确处理部分与整体的关系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提出“四个全面”战略思想,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这是新时期推进民族复兴的重大战略,全面依法治国既是“四个全面”战略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协调推进“四个全面”重大战略的法治保障。
总之,在小学阶段的语文教学中,小组合作这一模式是非常常见的,将具有着非常重大的价值、效用。在此模式下,不仅有助于学生合作意识、集体精神的增强,对其有效学习的实现,也有着非常大的效用。但是,在实际应用时,教师也应有意识地减少盲目性,结合具体的教学需求、学生学情加以应用,实现合理运用,为教学活动的有序展开保驾护航。
2.1 全面依法治国在“四个全面”中的战略定位
党中央“四个全面”的战略思想,各项内容紧密联系、彼此贯通、相互促进。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四个全面”的一个重要方面,具有特殊地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五位一体”的总体战略目标,“法治小康”无疑既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总体战略目标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建成全面小康社会的必不可少的重要法治保障;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深化改革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作用。全面依法治国是引领、促进和保障全面深化改革的基本方式和路径依赖,要坚持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统一,全面深化改革要在法律框架内开展,充分发挥立法的引导、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从严治党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坚持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前提,依法治国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全面依法治国对执政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唯一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必须坚持依宪执政、依法执政,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概言之,全面依法治国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必要保障,必须充分发挥全面依法治国的作用,整体协同推进“四个全面”。
2.2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是一项全面、整体的事业,其战略目标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从经济视角来看,要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建构经济与法律良性互动的机制,使整个经济逐步按照法律预定的方式快速、健康、持续有序地发展;从政治视角来看,国家政治目标的实现需要严格践行依法治国,着力构建法治体系,建设法治国家、政府、社会;从文化视角来看,法治乃全社会的价值观,要真正深入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关键在于增强全民的法治观念,要在全社会大力培育和强化法治意识,形成守法、遵法、用法习惯。由此可以看出,小康社会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法律内在需求,从根本上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予以法治最强力的制度支撑;从社会视角看,实现公平正义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核心目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所要达成的总体战略目标皆有赖于社会公平正义价值的统领,这就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
2.3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全面深化改革的稳定器
全面深化体制改革与促进依法治国二者相辅相成,相互推动。前者在制度上保障社会的不断进步,后者在法律上完善社会的发展制度。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使全面深化改革有法可依,促进改革法治化、程序化。务必让法治思维贯穿改革各阶段,用法治方法解决改革中的突出问题,从而引领各项改革攻坚。“法治”作为法律的逻辑化理性思考方式必然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确保经济、政治等制度高效运转的可靠保障。
中国共产党肩负着领导全国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崇高历史使命,全面从严治党是完成这一既光荣又艰巨的历史使命的必然要求。宪法和法律是实现“中国梦”的重要法治保障,这就要求我们党要尊重宪法和法律,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尤其是党员干部更要严格遵循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允许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并且执行各自职权时必须遵循法律的授权和界限。
3 完善治理体系,正确处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一个重要原则。硬性的法律蕴含软性道德的精神,软性的道德之魂孕育着法的精气所在,二者都有其独特地位和功能,但又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应该相互结合,统一发挥作用。
3.1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在本质上是统一的
从存在形态上看,法与德乃互异的国家治理措施,但从本质上来说,两者在国家治理层面具有统一性。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两者都是治国理政的重要手段。首先在于实施主体,都是我国公民;其次,两者实施的目标也具有趋同性,均系为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最后,两者具有效果的融合性。法治、德治共生于同一个社会中,决定着善治一定是法治和德治的集合。道德作为法律的合法性依据而存在,在终极层面上来说,法律必须满足人性与德性方可以实现“良法”、“善治”。当法律吸收了道德的某些方面之后,可以实现社会生活的法制化,不仅填补了社会道德,更提高了公民对法律的认可程度,这是实现道德约束法律的基础。同样,德治也需要获取法治的合理因子,弘扬法治的宽容,防止出现道德沦丧灾难。
3.2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理论基础
法治作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性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法律规范发挥着行为指引、效果预测以及外在评价等特有功能,这些功能的具体实现需要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措施。这些虽然表明了法律的特殊优越性,但并不能完全弥补法律与生俱来的缺陷。一是由于法律的强制性,必然带来一个较为稳定的执行结果。当规范成为法律条款表现内容时即已成为一种事实,任何条款都应明确指引相对确定的行为,这其中展现出来的不变性,才真正实现了规范的执行。但是,在现实生活的千变万化中,法律规范的稳定性导致其自身的不足与漏洞成为必然。此外,以条文形式得以出现的法律规范作为独特的系统,只有针对个体的外化行为,才能实现一种可度量的程式操作。这必然导致法律规范对蕴藏个体行为背后的动机等主观因素的无奈,而且更多地扮演着“事后诸葛亮”的救济之策,必然无法实现国家生态系统全面优化;二是法律规范根基的强制性手段保障的内在因素促进并同时制约着其价值实现。法律的强制力促使社会重新归于有序,相对于个体自觉的行为,往往需要一定的资源,诸如人、财、物的成本。尤其是在法治社会发展的初期阶段,面临群体众多成员法律文化缺失、法治意识淡薄的问题,如何落实尊法将会是长期而艰巨的重任。
道德是人类在长期的社会生活实践中产生的一种社会契约模式,其特殊性在于:道德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中,道德效用的实现需要外部舆论的监督,以来自外部的褒贬、反对等形式警醒个体的内在世界,提升或者孕育个体的善恶决断以及道德感,从而实现个体的内在立法,最终实现道德内化为个体自愿的行为。这种效用发挥机理,需要法治的外在保障,因为法律最终要落实到个体去履行。如果社会中,对于道德尚且不能维持,那就根本谈不上法治社会的理想。德治采取道德教化的方式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觉悟。3.3“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现实依据
我国的历史传统、现实的国情以及所面临的世情,使法治与德治的结合具有现实的合理性。法治之基本精神需要情、理的结合,并通过中国特色的实践予以融合。这是为了将法治观念深化到社会各个阶层,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公民权益。法治与德治必然共同存在于市场经济孕育和发展过程中。市场经济实乃“契约经济”,契约又内涵一定的公序良俗等道德范畴。道德教化有助于培育民众对法律规范的敬重,是法治之前提。从现代市场经济视角来看,都是建立在法治基础上,这种内在联系是社会化生产的必然结果。克服市场经济的内在趋利性缺陷,必然需要法律之外的道德伦理体系提升个体的自觉、自我约束,进而激发法律的最大效能。总结来说,就是要实现依法治国,必须将社会生活中的经济层面和社会层面,进行统一的法治、德治化推进。
3.4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并举的方略
首先,建设和完善科学、合理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道德体系。法治和德治都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手段,法治建设属于政治范畴,道德建设属于文化观念范畴,两者皆属于上层建筑,法治为德治提供制度规范和秩序保障,德治为法治奠定思想基础。一方面,要根据“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目标要求,贯彻落实党中央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另一方面,要高度重视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积极探索“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时期道德建设的特点和规律,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道德体系,不断提高以德治国的水平,为我国走向“法治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思想道德保障。要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布局的战略目标,构建中国特色的“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制度和模式,以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其次,努力营造“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并举的良好社会环境。一方面,要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宪法和法律应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法律主治、依法而治”必须在全社会得到普遍遵守和有效实施,切实做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另一方面,要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营造良好的人文环境,建设法治文化,弘扬宪法精神,树立法治观念,确立法治思维。同时,要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充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传承中华传统美德,培育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在全社会倡导立规矩、讲规矩和守规矩的“公民意识”,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共同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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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