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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2016-03-07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关键词:民法保护法律属性虚拟财产

尹 樯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略论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尹 樯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摘 要:加强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是互联网发展、个人权益保护的大势所趋,要明确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结合我国立法司法现状积极探索民法保护举措,以提升虚拟财产保护能力。文章介绍虚拟财产概念、特征与法律属性,分析虚拟财产保护必要性与现状,探讨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策略,希望能为虚拟财产保护提供参考。

关键词: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立法;现状;民法保护

信息技术的应用带来了互联网发展的机遇,虚拟财产的 大量出现对现代个人财产管理提出了更高的挑战,作为只存在于虚拟网络的个人财产,其从个人QQ账户、游戏装备、虚拟货币到淘宝网店等都不同程度的拥有了个体价值。由于虚拟财产本身的特殊性质,被盗被窃等事件频发,因虚拟财产引发的纠纷已经成了民法领域财产保护的一大难题。

一 虚拟财产概念、特征与法律属性

(一)虚拟财产的概念

所谓虚拟财产是主要存在于网络空间以电磁形式存在的、具有交换与使用价值的可被人为控制的财产性利益,是对现实财产的模拟再现。[1]作为一种虚拟化、数字化的财产形式,虚拟财产的内容较为丰富,目前较为典型的就是网络游戏中各类账号、游戏装备等,其作为属于持有人所有的一种无形资产,属于法律保护的范畴。

(二)虚拟财产的特征

虚拟财产之所以可作为财产被保护,是因为其本身已经具备了现实财产的诸多特性,不同之处只在于虚拟财产的保护手段有所差别。虚拟性作为虚拟财产最典型的特性而存在,由于其只能依赖于网络空间而存在,所以构成了它区别于其他财产的根本性特征。虚拟财产由于自身虚拟性,因而具有了可再现性,其以数字化的电子数据形态存在,即使财产丢失,只要具备一定技术手段就可以完美再现,相较现实有形财产,其这一特征较为典型且特殊。虚拟财产本身与各类信息技术、计算机技术关系密切,以网络游戏中的游戏装备而言,其本身的生成与各种各样的技术关系密切,在游戏中的装备不能通过技术任意改变其所具有的能力,且装备本身价值越高技术限制性就越强。虚拟财产因存在于网络的特殊性,具有稀缺性这一特征,尤其是价值较高的虚拟财产,想要获得就必须投入足够的金钱。[2]虚拟财产本身具有产生价值的基础,因而具有价值性,这也是为何虚拟财产本身能得到诸多群体承认自身价值的关键所在。虚拟财产同现实财产一样,本身具有可支配性与可流通性,虽然缺乏实体存在,无法直观的体现出所有人的控制权与支配权,但是同样可作为财产被人随意处置,因此可作为商品参与流通。虚拟财产还具备期限性,比如网络游戏中的装备,只有在游戏运营流通时才具备作为财产的价值,一旦游戏本身停运,那么游戏装备作为虚拟财产的价值也就不复存在,这决定了虚拟财产本身的期限性。

(三)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有关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在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认知存在分歧,有否定论与肯定论之说,肯定伦作为备受认可且主流的认知已经广为人所接受,但是在判定虚拟财产的性质方面则有物权说、知识产权说、债权说等分歧。

物权说是基于法律上支配管理的排他性及经济的独立性来确定虚拟财产本身“物”的性质,网络虚拟财产同民法中的物权基本属性相同,因此建议将其作为特殊物对待,适用法律为物权有关法律。[3]知识产权说是将虚拟财产作为知识权利的具象化,以游戏装备来说,在开发商角度其体现著作权,在玩家群体其体现著作权中的使用权,还有观念提出虚拟财产可作为玩家智力成果看待,视为玩家的知识产权进行管理保护。债权说是从服务合同角度关系出发,将游戏中装备的财产权利看作为债权性权利,游戏开发商与玩家作为服务提供者、消费者存在,二者基于服务合同关系产生的虚拟财产属于债权领域。

这三种观点都是对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一种解读与探索,但是物权强调所有人对财务直接支配的财产权,他人不能妨碍或者侵害这种权利,这在游戏中需要服务商配合才能实现支配的权利无疑存在矛盾;网路虚拟财产本身作为网络程序、规则运行的产物,本身并非知识产权的客体,无论运营商还是玩家都只是通过游戏运行实现其价值,缺乏新颖性、独创性等知识产权价值,也不具备实用性,因此也不适用知识产权说;至于基于合同关系的债权说,若将其视为合同,则弱化了对玩家权益的保护,还会产生诸多权益侵害等弊端,因此也不适用。

二 虚拟财产保护的现状与必要性

(一)立法与司法现状

立法方面,由于虚拟财产保护在我国起步较晚,因此相关法律条文并不完善、立法较为落实,民法中有关虚拟财产的保护条例还缺乏确切立法。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中的相关规定比较笼统,虽然并未明确规定可将虚拟财产作为个人合法财产进行保护,但同时也并未予以拒绝,在缺乏明确解释的情况下提供了一定的可运作空间。我国《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法律中也并未明确提出要保护网络虚拟才删,但是也并未否认对虚拟财产的保护,同样提供了司法解释的空间,为现行阶段下进行司法保护提供了可能。不过,相较欧美、台湾、韩国、日本等地区对虚拟财产明确立法进行保护,我国在处理此类案件纠纷方面确实缺乏确切法律依据,以至于在虚拟财产纠纷发生后无法得到准确、及时、有效的处理,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虚拟财产的安全隐患,给虚拟经济的发展埋下了隐患,因此加快相关立法是必然选择。

司法方面,我国有关虚拟财产的保护也存在不少难题。一是现有举证责任分担对财产所有人较为不利,最明显就是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纠纷,由于民事诉讼中有“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一旦主张权利的一方无法提供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就必须承担不利诉讼的后果,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纠纷由于举证困难,因此对于玩家群体而言诉讼要求保护个人权益较难。[4]二是不少网络虚拟财产因性质特殊,在价值界定评估方面较难,以网络游戏中的装备而言,不同时期装备价值会有所波动,且价值评估、衡量缺乏统一标准,也增加了判例的难度。三是司法实践中虚拟财产在证据确认下难以适用现有证据规则,由于虚拟财产本身的实质是网络数据,因此其具有无限复制的可能性,以网络游戏而言,游戏处于运营状态,作为虚拟财产的游戏装备本身难以固定,一旦被消除或者消失就难以再去寻找,这也就导致了只能以各种截图、图片等作为证据,而原件与复制品本身难以区分,所以在司法判例中难以适应现有证据规则,这一问题的解决还有赖于证据规则的突破。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有关虚拟财产纠纷的调解与判案主要依据合同协议、民法理论以及游戏本身规律等选择适用法理,按照法律-惯例-法理的判定模式进行处理,由于缺乏具体可靠的法律条款,使得其缺乏权威性,这也意味着我国当前虚拟财产的保护现状并不乐观,需要积极完善现有民事法律条款以改善虚拟财产保护环境。

(二)虚拟财产保护的必要性

虚拟财产保护是基于公民个人权利的客观要求,所有人在取得虚拟财产的过程中耗费了大量时间、金钱、精力与感情,其价值同现实财产毫无区别,无论是获得方式有哪些变化,都不能改变公民对个人财产的权利诉求,有保护自己财产不受侵害的权利。

虚拟财产保护的加强有助于维护正常网络秩序,促进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网络经济目前我国大力支持、发展的重要经济领域,面对庞大的虚拟财产产业链,提供完善且可靠的法律支持、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有助于维护网民个人合法权益,为虚拟经济的良性发展保驾护航,形成公平有序的网络消费环境,实现虚拟经济的健康发展。

加强虚拟财产符合世界立法发展趋势,也是我国坚持依法治国发展道路的必然选择,当前世界各地都积极研究虚拟财产保护的立法与司法举措,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也积极探索虚拟财产保护规定与调理,以完善法律结构,为支持虚拟经济的发展提供可靠的法律支撑,这对于国内实现立法进步、司法改革有重要意义,也是结合我国经济发展需要与国情的有益选择。

三 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路径

(一)提升所有人财产保护意识

要积极提升现代人对虚拟财产的保护意识,加强自我防范与管理能力,保护好个人财产。从游戏虚拟财产角度而言,玩家必须注意同游戏运营商所签订的服务合同,对游戏中的个人财产要做好保护,避免签订对自身不利的过分条款。[5]游戏运营商要致力于提升对虚拟财产的安全保障能力,注意履行企业管理义务,尽可能减少虚拟财产纠纷的发生。要积极配合国家实名制政策加强管理,减少因管理不当等导致的财产丢失或纠纷,对于非玩家自身原因导致的财产丢失要适当提供司法协助或者免除责任等,提升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能力水平。

(二)从民事法律层面寻求公力救济

要针对虚拟财产本身无形资产的特性,在法典中扩大其他合法财产的范围,明确虚拟财产本身的法律属性与保护地位。虚拟财产价值评估方面,可由国家工信部牵头、行政主管部门、游戏商等参与制定合理的虚拟财产认定与评估体系,通过计算虚拟财产价值来为司法实践、法律判例提供可靠依据。考虑到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关系的复杂性,要对现有网络关系进行调整,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范围、主客体、内容等,从概念到制度进行完善,为司法实践、民法运作提供支持。[6]考虑到民法运作中举证难等情况,要改善虚拟财产举证责任条例,比如游戏公司本身控制网络游戏的重要数据信息,同玩家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在举证责任中就要侧重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因此可参考司法实践中的过错推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从而提升虚拟财产保护能力,方便弱势群体维权。

参考文献:

[1]朱云霞.网络虚拟财产及其民法保护探析[J].钦州学院学报,2013,(7):65-69.

[2]刘蕙明.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J].科技致富向导,2014,(24):91-91.

[3]郑又支.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现状[J].商,2013,(4):161-162.

[4]欧阳喆,张亮.论我国民法对虚拟财产保护的实然与应然[J].职工法律天地,2014,(11下):199-201.

[5]杨阿丽.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J].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3):58-61.

[6]庞洋,陈玉竹.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8):160-161.

(责任编校:周欣)

作者简介:尹樯(1987-),男,云南昭通人,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研究方向为民法。

收稿日期:2015-11-12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219(2016)02-014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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