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域下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
2016-03-07徐和平安徽广播电视大学法律系安徽合肥230022
朱 振 徐和平(安徽广播电视大学法律系,安徽合肥230022)
法律视域下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
朱 振 徐和平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法律系,安徽合肥230022)
摘 要:我国农村市场因其消费需求多样、潜力巨大,一直被认为是电子商务发展的“新蓝海”。随着“互联网+”时代的来临以及政府扶持力度的不断加大,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十分迅猛。然而,由于相关保障机制和法律制度不健全,严重制约了农村电子商务的发展。因此,基于法律视域,针对农村电子商务的现状行了概述,然后对制约农村地区电子商务发展的因素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了完善农村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建立安全可靠的支付制度、增强农民的风险防范和维权意识等相关建议。
关键词:农村电子商务;网络安全;电子支付;法律体系
电子商务自从出现以来,在世界范围内发展非常瞩目,经过将近三十年的发展,作为一种新的经济模式,已经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动力之一。20世纪70年代末电子商务的研究开始起步,当时主要用于贸易过程中的电子数据交换(EDI),到了90年代初期大规模的互联网贸易则开始出现。20世纪90年代初,电子商务概念开始引入到我国。从1991年的成立的“中国促进EDI应用协调小组”开始起步,到2000年颁布《中国电子商务发展战略纲要》,将电子商务由概念变成实际操作,可以说,电子商务的发展日新月异。同时,大量电商企业如雨后春笋般纷纷涌现,如阿里巴巴、京东商城、苏宁易购、善融商务等。电子商务的发展模式也由最初B2C发展到C2C、B2B,尤其是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进一步推动了电子商务的发展进程。
“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是党的十八大做出的战略部署,把农业信息化建设提到了国家战略的高度。农业信息化对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已经得到了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等部门的重视,农村信息化建设步伐加快,促进了农村电子商务的发展。随着中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会有更多的消费潜力得到释放。农村上网的普及率有了一定的数量基础,但与城市居民相比,农村地区居民的文化水平相对较低,但是农村地区居民使用互联网有年轻化的趋势。由于城市化进程不断深入,政府对电子商务的政策推动,农村网购渗透率相比与过去有了较大提升,农村网民在网购过程中对于网络诚信给予了高度关注,尤其是智能手机的普及对于互联网在农村居民中的渗透起了较大的促进作用。然而,因为网络安全环环境、支付机制及法律法规方面的欠缺,制约了农村电子商务的发展。
一 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现状
(一)立法存在不足
我国对于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一直处于探索阶段,从行政法规到地方性法规都在不断进行尝试。1996年2月,国务院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5月,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布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同年12月,公安部颁布《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1999年8月,信息产业部颁布了《电信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4年,我国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电子商务法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颁布实施;2007年,发改委制定并通过了《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2010年,颁布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而关于农村电子商务方面的专门性法律还未出台,仅有2015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仅提出“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诚然,《合同法》对于数据电文的效力进行了扩展性的规定,明确了与书面合同具有功能等同的原则,但是与国外的相关立法相比,所谓的“功能等同原则”的效力和认可度却有较大的差距,证据力明显不足。此后颁布的《电子签名法》的虽确立了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的基础,但其解决的领域仅仅是电子商务中的一部分领域,不能扩及全部,对于个人隐私、电子交易、资金流转等方面均为涉及到。可见,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缺乏针对性、有效性和适时性,已无法满足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
(二)市场缺乏规范化管理
1.电子交易的支付问题。电子支付是电子商务的关键环节,电子支付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影响着电子交易。而影响电子支付的因素有许多,主要包括电子安全认证、在线支付平台以及物流配送体系。由于目前关于电子支付的法律制度不健全、执法存有空隙,致使电子支付的法律保障水平较低。诚然,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一些有关网络支付的规范性文件,但只是针对专门的一个或几个问题,调整范围也十分有限。而对于广大农村居民而言,由于缺乏有效的网上支付安全技能培训,加之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网点较少,因此,电子支付存在风险。虽然有政策鼓励,但由于相关保障制度不健全,维权成本高,致使农民在使用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以及微信转账、电子钱包等支付手段时积极性不高,甚至是惧怕或是排斥。与此同时,城市的网上银行、电子银行、电话银行在农村难以施展拳脚,农村居民还是依靠邮政储蓄、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实现资金的结算,资金无法实现实时到帐,转账也不方便。虽然农村手机用户比例比较高,但是要在农村推行城市可以实现的移动商务、移动支付还有很多实际困难。2015年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农村网民占总体网民比例达28.4%,人数达1.945亿,可见,农村地区的电子商务发展存在巨大潜力,而由于电子支付手段、安全保障尤其是维权保障的不足,则制约了农村电子商务的发展。
2.电子交易的诚信问题。诚实信用原则是电子商务立法的核心原则,也是电子交易稳定性的重要保障。就农村电子商务而言,交易信息的对称性和透明化十分必要。由于农村地区居民对于网购商品缺乏足够了解,往往顾虑购买过程中还没有拿到产品就要把货款打给第三方会有安全问题。另外如何保证订单中产品品质是买方非常担心的问题。因此,许多农村居民尽管得到了网站上的产品信息,仍会犹豫不决,不敢购买产品。可见,诚信问题影响了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进程。电子交易的诚信主要体现在产品信息的公开性、透明性以及交易双方买卖意愿的真实性。因为农村地区居民在网购产品时只能通过图片、产品介绍以及其他用户评价来感知产品的质量、规格等方面的内容,而对于商家的商业背景、诚信情况缺乏全面的了解,所以就产品信息而言,双方存在不对称性和不公平性。因此,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的诚信体系,构建信息透明化、公开化的交易平台,适时有效的进行监控便将十分重要。除此之外,因为我国在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法规比较缺失,互联网经济诈骗行为时有发生,网购农民的权益难以实现有效保障。
(三)网络安全存在隐患
网络安全直接关系到农民用户的财产和隐私,一旦其出现隐患,必然对农民造成侵害。电子商务是基于网络平台进行商品和服务的交易,交易双方的资金往来主要是通过网上支付和流转。然而,病毒软件、钓鱼网站以及网络欺诈的出现往往会导致互联网用户的资金账户信息以及个人秘密信息被泄露,且难以有效的进行维权。其根本原因为我国关于电子商务方面的相关立法存有缺陷,执法也存在空隙。可见,网络安全隐患制约着农村电子商务的发展。
网络安全问题不仅是农村地区电子商务发展之路面临的难题,在城镇地区电子商务的发展,甚至在各种以互联网为平台的行业的发展过程中都是难以彻底解决的问题。农村地区居民通常对于电脑操作、软件设置、网络使用等等并不熟悉,对于他们来说要在网络购物的同时注意信息的保密、完成身份识别等等复杂操作则更是困难的,因此他们的防范网络威胁的能力相对城镇地区居民要更弱一些。农村地区居民中大多数从事务农,平时娱乐和信息接收来源也以电视广播为主,接触电脑的机会、时间并不多。在使用电脑或互联网时,他们也通常只能掌握简单的操作如浏览网页、观看视频、即时通讯等等。虽然安装杀毒软件、防火墙等等电脑网络安全措施的观念现在已经非常深入人心,但在涉及网上银行、电子商务平台的安全问题时,要采用的安全管理技术要更加复杂。这包括网上银行支付时使用的数字签名证书的安装、U盾密钥的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各级密码的设置、身份验证,钓鱼网站的识别等等。安装各种安全控件以及进行身份验证的操作步骤通常繁杂,涉及到的各种计算机术语也相对较多,这就给农村地区的网购用户造成了很大不便。同时账户信息被盗用的后果往往并不能及时反映出来,农村地区互联网用户不能清楚的认识到网络病毒攻击的后果,甚至在感染病毒之后仍未察觉,这就给他们在使用网上购物的过程带来了极大的威胁。还有在账号被盗或丢失之后采取的各种补救措施,包括向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服务方提交冻结申请、提交找回申请、修改密码等等。这类操作有助于用户在发生泄密或被盗事件之后减小损失。但同样对于农村地区用户来说仍是相对困难的操作。因此,不仅这些安全措施的操作复杂成为了农村地区居民选择不在网上购物的原因,居民的网络威胁防范能力弱导致的泄密风险过大,资金信息被盗事件发生概率较高也是阻止农村地区发展电子商务的主要问题。
由于家庭年收入不高,网络资金损失给农村地区居民带来的影响比对城镇居民的影响要更大,从而导致农村地区居民的网络安全成本更高。因为电子商务中的资金流转是在网络上进行,通常需要用户在网络上填写用于网络销售的银行卡的信息。由于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网点并不密集,居民前往网点进行资金转移的机会不多,在网络中暴露信息的银行卡通常会往来并储存大笔资金,因此在交易中收到的货款以及需要支付的资金都面临着网络安全隐患带来的风险。一旦发生泄密事件,带来的损失将是不可估量的。
二 制约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因素分析
(一)立法因素:相关法律制度缺失
法律不健全对发展电子商务带来新挑战。农村电子商务缺乏制度上的有力保障,势必会增加电子交易的风险,最终损害农村网购者的利益。其表现为:首先,我国未出台《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领域缺少制度上的约束,造成了执法的困窘。虽然,《电子商务法草案》已经开始起草并将征求意见,但距离颁布和实施仍需很长一段时间;其次,在产品质量义务方面,涉及到销售者的规定不明确,不易追责。依据现行的有关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来看,对于电子商务中有关产品质量义务方面的规定不明确,尤其是对于产品信息的说明和经营者基本情况介绍方面均无明确规定;最后,在产品质量管理义务方面的,存在法律缺失的情况。虽出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但对于电子商务中产品质量管理义务方面的规定却未涉及,留有空白。
2014年3月15日,国家出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了消费者享有“后悔权”,即“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的商品,自收到货品七天内,都可以无理由退货”。但是由于个别网络卖家拒不执行,甚至明确在网店内写明“本店不接受退换货”,加上农村地区居民物流不方便,维权成本高,以及维权意识不够,网络交易中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情频繁发生。
(二)执法因素:执法监督力度相对弱化
1.网络安全监管不足
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网络安全监管凸显不足,通过网络进行诈骗的犯罪行为时有发生。由于农村消费者由于缺乏安全保护意识,致使在网上交易时容易泄露个人账户信息和隐私,且维权取证较为困难,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缺乏保障。不仅如此,执法机构对于电商平台的法律监管更是乏力。我国虽颁布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对农业电子交易平台的资格和经营行为进行了规范,但由于监管部门较多、多头管理容易造成扯皮现象,监管出现空隙。且网络交易违法成本较低,处罚力度不足,易使犯罪分子铤而走险。因此,由于网络安全监管不足,导致农民对电子商务交易缺乏信赖感,影响了农村电子商务的发展。
2.电子支付缺乏安全保障
我国关于电子支付方面没有专门性的法律规定,只散见于部分规范性文件和部门性的规章,法律层级较低,较为滞后,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管体系。因此,电子支付的安全缺少制度上的保障,直接影响执法效率和执法效果,且金融管理机构监管乏力,多依靠于商业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自律。且电子支付法律监管多是事后监督,致使资金交易全风险系数较大,信息的安全缺乏保障。伴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现有的电子支付方式正不断受到冲击,法律监管受到了新挑战。
3.电子交易诚信监管弱化
农村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息息相关,完善的电子交易诚信机制对于农民消费者权益的保障十分重要。对于电子交易双方而言,诚信交易是基本原则。然而,网上诈骗、商业欺诈、黑客、违约却时有发生,利用电子交易平台推销价高质劣的商品的情形也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了网络交易秩序和诚信机制。而目前相关执法部门在处理违反电子交易诚信的案件时,表现的较为被动,而且处罚的措施不足,执法效率不高,挫伤了农民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且农村消费者较城市消费者而言,其维权的成本较高,维权的途径也很有限。因此,电子交易诚信机制的完善和执法力度的强化对于农村电子商务的发展十分必要。
(三)教育因素:法制宣传教育效果不佳随
着农村经济快速发展,电子商务进军农村市场的势头非常迅猛,进行电子交易的农民人数占全国网购人数的比重越来越高。但是由于文化教育水平以及网络技能水平的相对较低,农民从事电子交易的存在风险,农民安全保护意识薄弱。虽然相关法制机构和执法机构不断对农村地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但一般都流于形式。并且没有针对于电子商务方面进行专门性的法律宣传,也没有专门性的网络安全防范的技能培训。随着智能手机普及,加快了农民使用智能手机进行电子交易的步伐,利用手机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电子支付已成为常态。然而,由于木马程序、钓鱼网站、个人信息盗取软件的出现,对于农村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造成了威胁。可见,定期、有针对性的加强法制宣传和技能教育对于保障农民权益而言非常必要,也是降低电子交易风险的迫切要求。
三 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规制路径
(一)不断强化法律教育,增强农民的风险防范和维权意识,降低网购风险。
随着互联网发展进程的不断加快,网购商品已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传统的购买方式慢慢被网购所取代,农民购买产品越来越便利、快捷。但是,网购时代下却又存在了一个隐患,那就是用户的账户信息和个人隐私会被窃取,由此引发了法律风险。因此,必须对网购农民进一步强化法律教育,增强其风险防范意识和维权意识,避免其个人利益受到侵害。一是要加强法律风险教育。政府在大力推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同时,还应及时加强对网购农民的进行相关培训,尤其是对网购的各个环节风险点把控的培训;二是要提高网购农民的维权意识。政府在加强风险教育的同时,还应不断提高农民的维权意识,使其能了解、使用相关法律维权手段,如消费者“后悔权”等;三是建议设立农村电子商务法律援助中心,及时有效的接受农民的法律咨询。由于农村居民整体上文化水平较低,虽经过培训,也未必能够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所以仍需加强法律服务。各乡、镇政府可以依托其所属司法所设立电子商务法律援助中心,帮助农民进行维权,逐步增强其风险防范和维权意识,进一步提升其网购能力,进而加速推进农村电子商务的发展进程。
(二)建立安全可靠的支付体制,对电子支付保险制度进行探索
互联网商品交易与传统交易在支付方式上有所不同,其主要依靠网络支付即在线支付手段,即可以使用网银、支付宝、微信进行转账。这种支付方式在实现快捷的同时又会引发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其中便有支付安全保障问题。现行的法律法规未对电子支付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规定,因此电子支付存在法律风险。为保障电子支付的安全,明确交易双方的法律责任,必须建立安全可靠的支付体制。一是要明确双方的法律责任,确立归责原则。电子支付中可能因为电脑系统的问题导致支付未成功,但网购农民却认为已经支付成功,从而引发法律纠纷,因此确定归责原则十分必要。电子支付还会引发农民用户个人隐私的泄露问题,店家或是销售者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需要进一步明确;二是要进一步加强对网络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坚决打击一切违法活动,净化网络支付环境。电子支付安全对于农村电子商务的发展十分重要,尤其是对相对弱势的农民群体而言,更需要加强保护。因此,加大对电子支付中存在的伪造、变造、欺诈等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全面保障电子支付的安全,为网购农民营造安全的支付环境;三是要对电子货币进行法律界定。目前,对于电子货币是否可以作为货币进行支付在学术界仍有争议。如比特币的出现,曾经一度引发热议,其汇率和收藏价格也曾一路飙升,并可以在网购商品时作为支付工具。因此,法律必须对电子货币进行界定,明确其法律性质。
除此之外,可以尝试建立电子支付的保险制度,为农村电子商务交易双方提供一种风险保障。一是可以要求所有的网络商家购买电子支付保险。当商家电脑系统出现问题给农民消费带来损失时,由保险公司统一进行赔付,确保网购农民的权益;二是可以让农村电子商务使用者选择是否购买电子支付保险。若是农民选择购买保险,当出现非人为因素而导致电子支付出现问题时,其给商家带来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反之,农民若不选择购买支付保险,因上述原因而导致的电子交易纠纷责任则由自己承担。
(三)完善农村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强化执法监督力度
农村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完善最重要的环节便是要加强立法,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一是要尽快出台《电子商务法》及其相关的实施细则。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结合农民网购的实际,细化相关的法律规定,为严格执法提供有力依据;二是要完善相关的监管制度。农村电子商务的监管与城市电子商务的监管有所差异,农村地区因其地理位置和人员组成的复杂性,农民维权意识淡薄且维权成本较高。虽然我国出台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但由于缺乏对执法程序方面的规定,往往在实际的抽查和处罚过程中遭遇执法瓶颈,出现了多头管理、互相推诿、执法效率低局面。所以,完善执法程序方面十分必要;三是建立电子商务产品质量全国联查制度。电子商务不同于传统商务,商家销售的产品一般直接送到客户手中,并不在商场出现,因此,对于产品质量的抽查工作就带来了不便。而且各地的质间部门依据地域进行执法,无法有效的监控产品质量。通过建立全国联查制度,即不论商家、用户在何地,任何一地的质监机构均可以对出售或购买的商品进行质量抽查和监控,进而确保执法的效率和准确性;四是明确农村电子商务纠纷的诉讼管辖。由于电子商务交易的特殊性,农村电子商务的消费者在选择诉讼这一维权手段时出现困惑即一般民诉原则上是“原告就被告”,但对于电子商务的法律纠纷而言,商家的店铺仅为网络虚拟,并非其营业地,因此,建议由原告所在地法院进行管辖能更好的保护农村消费者的权益,便于农村电子商务消费者维权;五是针对农村电子商务成立专门管理机构。由于农村电子商务的发展正处于起步阶段,农民无论是网上购买还是在网上出售农产品均未进入成熟阶段。为保障交易双方的利益,建议在由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和信息监管机构共同成立专门的管理部门,并挂靠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内,专门处理农民的电子商务纠纷,全面保障农民的权益,为农村电子商务的发展打造公平、公正、公开的执法环境;六是要完善电商平台的责任制度。随着互联网交易平台的不断涌现,网购产品的质量纠纷案件也逐渐增加。然而,当网购农民因产品质量问题追责时,一些电商平台却往往不愿意承担担保或连带责任,刻意推脱。因此,完善电商平台的责任制度,明确其责任范围,将会进一步保护农村消费者的权益,规范农村电子商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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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校:何俊华)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219(2016)04-0130-04
收稿日期:2016-02-26
基金项目:2016年度安徽省高校优秀青年人才支持计划重点项目“农民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研究——以安徽省为例”(项目编号gxyqZD2016452)。
作者简介:朱振(1981-),男,安徽宿州人,安徽广播电视大学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徐和平(1964-),男,山东烟台人,安徽广播电视大学教授,研究方向为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