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学视角下我国群体性事件的治理路径
2016-03-07田旭
田 旭
社会学视角下我国群体性事件的治理路径
田旭
(西北大学 哲学与社会学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7)
伴随着逐渐加快的社会转型速度,与群体利益息息相关的群体性事件层出不穷,其牵涉面广、参与人数众多、诱发因素复杂多变,对社会规范和社会秩序带来冲击。基于社会学视角的研究发现,群体性事件的社会学属性是社会冲突,不仅具有负功能更具正功能,可通过提高社会认同、关注社会公正、畅通沟通机制,尽量减少矛盾冲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社会冲突;矛盾;群体性事件;功能
当前,伴随着逐渐加快的社会转型速度,社会关系、利益格局、阶层关系、财富分配等都发生了重大变革,在改革中利益受损者以及相对受损者,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诉求,不仅会采取合法途径来维护权益,而且也会采取一些越轨行为来引起社会关注和表达自身诉求,尤其是与此相关的群体性事件,由于其牵涉面广、参与人数众多以及诱发因素复杂多变,并且处置化解难度大,已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王金豹(2008)从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历史经验[1],张世勇、杨华等(2014)从农民和政府的不同逻辑[2],赵波(2015)从成因和防治路径方面对社会冲突及群体性事件作了讨论[3],张旭坤等(2013)从经济学的视角分析了冲突的产生机制与化解办法[4],孙梦云、谢元君(2008)提出了应对群体性事件的疏通引导、利益公平、及时有效、长效机制等原则[5]。文章在对前人研究进行分析梳理的基础上,试图从社会学视角对这一问题作进一步探索。
一 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特征
社会转型过程中发生的群体性事件,通常以实现具体利益诉求为目标、参与人员众多、具有较大规模,以集体上访、封门堵路、非法游行、罢工罢运、冲击党政机关等形式出现,打破原有社会规范和秩序,对正常的社会运行带来影响。尽管每一起群体性事件的形成背景产生原因、目标诉求以及表现形式等都各有不同,但一般来讲也都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特征:
(一)在发生的时间上,具有不确定性
任何一次事件的形成和发生,基本上要经历量的积累到质的转变过程,群体性事件也是如此,它有一个初步形成、逐渐发展和不断累积的过程,尽管在初始阶段会有一些征兆和表现,但具体会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以哪种方式发生或者到底是否能够发生,这些都不容易做到准确预测,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二)在事件的规模上,人数一般较多
社会转型过程中的群体性事件以利益受损、诉求无法实现者居多。在事件形成的初始阶段,可能只有少数人参与,而且大多与自身利益紧密相关,参与者的规模和人数并不一定太多,但随着事件的逐步发展,很快就会有其他利益相关者甚者行人等与事件毫无关系的人,由于受到参与者情绪的影响和感染,自觉不自觉地加入到群体中去或者仅仅是围观,人员便会越聚越多、规模越来越大。
(三)在具体的形式上,具有对抗性
由矛盾无法有效化解而导致的群体性事件,参与者参加群体之后,受匿名、感染、模仿、顺从以及法不责众等从众心理影响,丢失个人理性、不顾社会责任,采取封门堵路、打砸抢烧等具有攻击和暴力性质的过激行为,宣泄心中的不满情绪,做出个体在单独情况下难以做出的越轨行为。
(四)在参与的态度上,具有能动性
利益受损或相对受损的群体性事件参与者,相互之间有所联系或者分布区域相对集中,一般有着较大的利益关联,一旦有人组织和号召,便会有人积极响应和主动加入,在自身参加的同时还会组织和吸引更多的人参与进来,因而在短时间内很容易聚集较多人员。
二 群体性事件的社会学属性:社会冲突
结构功能主义认为,任何社会都具有一定功能的结构,这些互相支持的功能结构保障了社会的正常运转,但是对社会冲突却是刻意回避和不重视,也正因如此,使其在进入1960年代后,无法从理论上对日益激化的社会矛盾做出合适的解释,而受到来自其他学派的批判,尤其是社会冲突论者的批判。社会冲突论者认为,冲突是社会的基本表现形式,不仅无法避免而且是必不可少的,它不一定会导致原有社会系统的崩溃,一定程度和范围内的冲突,会促使社会重新达到均衡从而实现稳定。从社会学意义上说,群体性事件是人类需求无限性与社会资源稀缺性之间矛盾的必然结果。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原有利益格局被打破,资源得已重新分配,当社会出现分配不公时,就会激起人们由于争夺财富、权力等稀缺资源而产生的冲突。但是,社会冲突理论认为,社会结构内部的不同部分之间相互联系,在相互联系和互动过程中,不同部分对社会整体的适应性会有所偏差,从而产生紧张、矛盾、冲突等现象,这些矛盾与冲突是无法避免和正常的,它们不仅具有消极作用,而且在一定条件下也会提高群体的韧性和适应性,从而促进群体整合。由此可见,作为社会冲突具体表现的群体性事件,也同样是不可避免和具有双重性的。正确认识和有效化解群体性事件,使群体性事件能够在现有体制机制内得以妥善解决,就必须全面、客观分析其社会功能。认识到同一群体的内部以及不同群体的相互之间,既有和谐与稳定,也有矛盾和冲突。因此,群体性事件既有不利于社会稳定和运行的负功能,也有促进社会整合和进步的正功能。
群体性事件的负功能主要包括:一是打破了原有社会秩序和规范,影响了民众的正常生活,是对现有法律制度和社会规范的直接挑战;二是对民众的社会心理造成冲击,群体性事件参与者做出的“打、砸、抢、烧”等行为,会减少民众安全感;三是诱发新的问题。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极易引起利益相关者以及其他人员的效仿和模仿,从而诱发一些其他矛盾的发生,使得群体性事件的规模不断扩大。
科塞指出:“我们所关心的是社会冲突的正功能,而不是它的反功能。也就是说,关心的是社会冲突增强特定社会关系或群体的适应和调适能力的结果,而不是降低这种能力的结果。”[6]127群体性事件的正功能包括:一是释放不稳定因素。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通过冲突的形式,直接表达出自己的利益诉求和不满情绪,对于消除社会冲突的根源和重构社会稳定机制具有重要意义;二是重构社会规范。社会冲突的发生必然引起冲突双方的紧张,冲突一方尤其是政府为了尽快化解矛盾,通常会采取妥协退让的办法,对原有的社会规范、议事规则和制度等进行适度调整,促使不适应现有社会条件的规范和制度得以调整,激发形成新的社会规范和制度;三是释放社会压力。对于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而言,通过参加行动可以宣泄不良情绪、释放自身压力,使负面的情绪得以释放并得到心理上的安慰,从而有助于社会的长期稳定;反之,如果人们长期压抑的不满情绪由于被压制而不断积聚且无法释放,那么一旦爆发,不仅剧烈程度更高,而且给社会规范和秩序造成更大的影响;四是具有警示社会的作用。群体性事件对于社会而言,具有着“晴雨表”的作用,能够体现民众诉求以及社会体制机制存在的问题,客观反映出社会运行和治理情况。
三 社会学视角的原因分析
关于群体性事件发生原因的研究,既有从社会环境、社会制度以及群体文化心理等方面的分析,也有从个人诉求、个人心理及个人行为等方面的分析。文章将以社会学的视角,从群体性事件参与主体和处置主体两个维度,分析群体性事件的生成原因。
(一)群体性事件参与主体
1.诉求表达渠道不畅。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利益相对受损群体会对现有的分配方式和格局不满,对转型获益群体抱有仇恨或者敌视的心理,当这种不满和敌视情绪被放大,并且通过体制内合法的途径无法有效表达和化解时,会将个人遭遇的不幸逐渐转化为对社会的不满,他们既缺乏归属感又要求改变现状,从而在行为上产生群体性事件。
2.法制意识淡薄。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实施,民众法治思维逐步形成、法制意识有所增强,但总体而言,还没有形成健全的法制环境。一些人遇到问题,不是去想如何以法律手段来保障自身的权益,而是片面地采用非法的手段或者行为,来争取或者实现自身的利益。
3.缺乏基本信任。群体性事件的主体通常认为合法途径难以实现自身诉求,再加上对官员腐败、决策失误、承诺落空等方面的不信任,会将这种不信任逐渐演化为敌对情绪,不信任和敌对情绪一旦不断加剧并发展成具体的行动,尤其是再影响和吸引其他人参与之后就很容易诱发群体性事件。
4.借机发泄心理。在快速转型的社会中,利益格局重新分配、社会阶层重新划分,必然会使许多人的社会地位发生纵向变动,那些没有获取利益或者利益受损的人就会产生不满情绪,并且在心理上产生一种相对被剥夺感,任何一件偶然事件都有可能导致群体性事件,并且借此机会发泄情绪、释放不满。
(二)群体性事件处置主体
1.政府公信力弱化。一些政府部门只注重本部门自身利益,对民众意见不认真听取、对民众诉求推诿扯皮,不正面回应和面对民众质疑,把民众正当的意见表达和利益诉求,视为影响和谐的不稳定因素或者对自身权威的挑战,将民众和自身置于对立。但当矛盾长期积聚无法化解而产生过激行为时,一些政府部门又不敢积极应对、解决问题,只能妥协退让改变政策或者“花钱买平安”,在解决问题的同时,对于越轨行为不能有效遏制,民众也就认可了采取过激行为实现诉求的行为模式,使得政府公信力不断弱化。
2.职能部门的越位和错位。现代社会已不存在“全能政府”,不同政府部门之间都根据各自的权限划分行使职能。也正因如此,每一个部门都应有所为有所不为,一旦部门的行政权力配置不科学,发生越位或者错位现象,比如政府擅用职权干预市场主体,不但不利于经济发展,而且将自身置于具体事务之中,使得市场主体将企业运行的矛盾或者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都转嫁到政府部门。
3.应对机制不健全。一是预警机制不健全。相关职能部门没有构建完善的自下而上的信息反映机制,在对社会运行情况的信息收集方面不够及时主动,对一些具有预警性、前瞻性的信息抱有侥幸心理,对民众诉求不够重视或者视而不见,因而不能及时有效的对群体性事件做出预判。二是处置机制不健全。一方面,部门之间各自为战、信息难以共享、资源缺乏整合、工作合力难以形成,容易错过事件初始阶段的最佳处置时间节点;另一方面,不采取有效措施听取群众诉求,做好沟通化解工作,轻易使用警力强制应对,容易导致局面进一步恶化和对立升级。三是善后工作不到位。对于群众关心的问题不能及时采取有力举措加以解决,对于群众的疑惑不能给予正面回应,对群众没有进行必要的安抚,没有将在同群众沟通中承诺的事项落到实处,对于群众诉求重在听取、轻视化解,使群众感到被欺骗、被应付。
四 社会学视角的对策思考
(一)提高社会认同
较高的社会认同,能够让个体对社会产生感情依赖,这种情感价值能够促进提高社会的凝聚力。通过减少利益相对受损者的挫折感,形成更多社会共识,最大限度地提高人们对社会转型的认可度和社会成员的整合力。就我国目前的发展实际来看,在全社会大力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价值理念,以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深入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全力缩小贫富差距,有效化解转型过程中的矛盾和冲突,不断提高社会凝聚力和向心力。
(二)关注社会公正
社会成员对于社会价值判断的首要标准就是其是否“公正”,而这一标准也直接关系着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以及是否自觉自愿遵守社会规范和既有的社会制度。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原有的社会格局已经改变,新的社会规范正在重建,规范和约束社会成员之间行为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通过建立公平公正的社会机制,创造合理有效的竞争环境,以起点和过程公正为重点,努力解决机会、分配、就业、司法、教育等方面的不公问题,从源头上释放风险、缓解矛盾。
(三)畅通沟通机制
安全阀机制是一种社会安全机制,通过可控、合法、制度化的机制,排泄敌对和进攻性的情绪,释放对立冲突,减少社会对抗,保持社会系统的韧性稳定。一是创新群众工作体制机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搭建群众诉求反映平台,及时掌握群众的诉求和社会矛盾,确保政府与民众联系的渠道畅通。二是建立健全有效的社会应对机制,如预警、风险评估、矛盾综合调处、应急处理等机制,通过及时有效的发现、化解、处理矛盾,既及时有效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又避免矛盾激化。三是培育和完善社会组织,一方面通过社会组织及时掌握社情民意,了解民意动态,疏导不良情绪;另一方面协调、化解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冲突,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形成、扩大和升级,从而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和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王金豹.中国共产党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历史经验与面临问题[J].岭南学刊,2008,(1):34-37.
[2]张世勇,杨华.农民“闹大”与政府“兜底”:当前农村社会冲突管理的逻辑构建[J].中国农村观察,2014,(1):81-88.
[3]赵波.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分析与防治路径研究[J].理论月刊,2015,(2):168-172.
[4]张旭坤,朱诚.收入分配、产权保护与社会冲突:现代经济学视角下的冲突管理与和谐社会构建[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1):197-207.
[5]孙梦云,谢元君.处理我国经济型群体性事件的基本原则[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08,(11):95-97.
[6][美]L·科塞.社会冲突的功能[M].孙立平,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
(责任编校:周欣)
C913
A
1673-2219(2016)01-0134-03
2015-10-22
田旭(1987-),男,陕西西安人,西北大学哲学与社会学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社会冲突与治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