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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与诠释的辩证运动与哲学诠释学社会科学观发展

2016-03-07王小燕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关键词:社会科学重构意义

王小燕 常 红



理解与诠释的辩证运动与哲学诠释学社会科学观发展

王小燕 常红

(广东医学院 生命文化研究院,广东 东莞 523808)

理解(verstehen)与诠释(Auslegung)是诠释学的重要概念,其性质、功能及之间的关系的运动变化不仅是诠释学发展的内在线索,引领着诠释学的发展而且也牵动着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从对立到“统一”的重大问题之讨论。论文从理解与诠释的辩证的动态关系中考察人文社会科学的方法论、独立性、科学性及相对性,探寻哲学诠释学社会科学观的发展脉络。

理解;诠释;社会科学

在哲学诠释学社会科学观中,社会科学的独立性、科学性是其研究的核心论题。哲学诠释学将社会科学置于浪漫主义、生命哲学、生存论、先验语用学与后现代主义等不同语境中考察理解与诠释概念内涵演变对社会科学观研究的影响;在“理解”与“诠释”的辩证运动中探寻哲学诠释学社会科学观的逻辑发展规律。这些讨论集中体现了哲学诠释学社会科学观的研究的重要意义。

一 理解与诠释——精神科学的一种方法

在诠释学的历史上,诠释学家施莱尔马赫首次对理解与诠释进行了语义学意义上的区分,并将二者看作是研究精神科学的一种普遍解释工具和无偏见的方法论。施莱尔马赫认为,理解不是找寻一种共同感或可供分享的内容,相反,理解在于规定理解者如何通过重构作者的意见的起源而达到作者的意见。[1]75理解即是对作者意图或意见的重构。客观的重构是一种语言的重构;主观的重构是对作者心理状态的重构,即努力从思想上与心理上去体验作者的原意或原思想。与理解的客观语言重构和主观心理重构的区分相对应,是语法诠释与心理诠释。语法诠释是根据语法规则来获得重构的诠释方法。而心理诠释主要指向个体的个别性,关注个体主观的精神状态,体现了诠释的主观方面。理解的语言诠释与心理诠释两者分别体现了理解的客观方面与主观方面,外在的语法诠释与内在的心理诠释相互结合同样重要,惟有把两种诠释结合起来,我们才能获得深刻而具体的理解。

在施莱尔马赫的诠释学中,理解与诠释既有区分又紧密联系在一起。一方面,诠释不是一种在理解之后的偶尔附加的行为,诠释是理解的表现形式,也是理解的内在要素。另一方面,施莱尔马赫将理解定义为对作者意图或见解的重构,这使得理解的真理性内容与应用功能都消失不见,理解的主客观双重重构与诠释的语言与心理的双重诠释的内在结合把第三要素:“应用技巧”从诠释学中排除出去,这使得诠释学从本来所具有的规范作用变成了一种单纯的方法论,这时的理解与诠释只能是一种客观的静观的认识。仍然陷入了笛卡尔的主客体对立之中。无论施莱尔马赫如何要求人们在理解之前怎样的“基于客观方面的重构,我们获得了作者所使用的那种语言知识;基于主观方面的重构,我们获得了作者内心的和外在的生活知识”[2]。在施莱尔马赫那里,理解与诠释只能是一种静观认识和一种诠释的具体而系统方法。

二 理解与诠释的对立——精神科学的独立性

精神科学究竟怎样才能是科学呢?狄尔泰通过理解与诠释的分离试图获得精神科学的独立性。在他看来,说明(即诠释)的任何模式都来自于不同的知识领域,即具有归纳逻辑的自然科学领域。由此,所谓精神科学独立性的保留,只能是在生命被直接外化在符号基础上,通过对难以还原的异在精神生活的理解来认知。但是,如果理解通过这一逻辑鸿沟而与诠释分离,那么,精神科学究竟怎样才能是科学?理解怎样以保证精神科学的科学性与独立性?狄尔泰从精神与自然的本质区别,精神科学与自然科学研究对象的不同特征入手,先将精神科学从自然科学中独立出来,继而研究在彻底分裂的两个独立的科学领域中,由各自不同的研究对象及特征而导致的研究方法之间的区别与联系,最终在生命的某种客观化过程基础上,探寻出一种与自然科学实证主义方法论相类似且足以与之方法论相抗衡的方法以保证精神科学的科学性。这一方法即为理解,一种可一再返回到生命表现的方法。[3]31

狄尔泰认为,人类精神不同于自然现象。自然现象是外在于人的、陌生的东西,是那种只是在片段部分里并通过我们感性知觉过滤器被给予的客观存在。而人类精神却是内在的、熟悉的东西,是那种在其完全关系中存在的主观意识。自然物质只是指向自身,他们没有任何要表达的意义,精神客观化物却总是指向自身之外,它们具有要表达的意义。

自然现象的外在性与独立性,决定了自然科学需要诠释。当研究者在对其分析观察以求获得一种普遍的、确定的且的重复检验的真理时,研究者必须避免自身的主观性对客观被观察物的干扰与污染,以保证诠释的真理性。而对自然科学的研究过程实质上就是对客观真理靠近的诠释过程,是一种在普遍而共同的标准参照下,通过反复的检验以获得普遍性真理的诠释过程。对自然的诠释不同于理解之处在于,自然科学中的合理诠释是对外在于主体的客观存在的诠释,本质上是一种被反映与被发现。人类精神不同于自然现象,精神科学需要理解。正如狄尔泰所强调“理解和诠释是各门精神科学所普遍使用的方法”[4]93。精神科学研究人的精神存在与意义,这一研究具主观性与个体性之特征,并以理解者自身的“体验”为中介,通过理解者的重新体验,返回或前进到创造者的“生命性”中以此来达到对他人的理解。[4]103对人类精神的理解过程不同于对自然的诠释,理解不是反映或被发现而是一种创造与建构,理解不追求对普遍真理的切近而是强调非客观而多义的流动真理。[5]429而这种流动性在精神科学研究中不仅体现出人类精神的独特性与丰富性而且存在于个别意义与整体意义之关联的结构中。当特殊的、流散的个别意义通过理解的结构得到整合而获得更进一步的把握时,整体主义便可作为理解的基本原则在确保人类精神的丰富性与独特性的基础上保证了理解方法的普遍性与精神科学的独立性。

狄尔泰希望构造出一套适用于精神科学的原则,来理解我们的精神世界,这种理解被要求达到像自然科学那样的精确性、明晰性、单一性,以保证人文社会科学的科学性。但是问题在于,一旦人们开始理解,所面对的恰恰是曾经客观地存在的作者之主观性,它是不可重复与再现的主观的、个别性的东西,如何确定所重建的东西的“客观性”,狄尔泰理解与诠释的截然对立将理解置于相对主义的危险之中。[6]

三 本体论意义上理解与诠释的融合:“统一科学”的新思路

伽达默尔诠释学本体论认为,理解不是人的认知方法,而是此在的存在方式。

人的生命意义存在于理解之中,理解是在语言中实现其本体论意义即对人的生命意义的诠释。在语言的沟通中,我们相互地理解和诠释,在语言的层次上,理解、诠释和应用是“统而为一”、“融为一体”的,并在这种统合中找到“统一科学”的新思路。而这一目标试图通过两个步骤来实现,其一,在理解的问题逻辑中揭示出精神科学或社会科学的内在逻辑。其二,在文本理解的问题重构中形成的语言对话共同体为一切科学研究奠定新的基础。

首先,对于精神科学或社会科学的内在逻辑是一种“问答逻辑”的理解,我们可以从理解一个流传物来开始我们的分析。对于理解一个流传物,首先是要明白流传物所说的话即流传物给我们提出了什么问题,我们必须从这一问题出发以找出答案,当我们追寻到流传物所提问题之背后,我们实质上已超越了我们对流传物的追问,我的问题视域超越了理解流传物的意义,因此我们对于流传物之问题的回答包含了其他可能的回答。这对于文本诠释有借鉴的启示,我们对文本意义的寻求会超出文本本身所言说之物,即对于科学文本来说,真正理解的基础是“文本对其回答的问题”[5]476。而从文本中找出文本欲意回答的问题并保证回答的恰当性,要求我们对问题进行重构。只有当我们重构文本中所蕴含的相关背景以及文本行动与作者欲以回答的问题,我们才能真正的理解文本。在对文本问答的重构中,两个问题是关键:其一,某重大事件进程的意义问题;其二,此进程是否按计划进行的问题。只有这两个问题同时发生,文本才能获得诠释。[5]476-477因此,我们重构的问题只涉及文本自身的意义,而不考虑作者的体验,由此,文本理解的意义是开放的,可以不断的通过事件的发展而获得新的意义而非还原作者的原意,这体现了诠释学经验中的历史因素。在重构文本问题逻辑的讨论中,伽达默尔指出,一开始是文本或流传物向我们提出问题,当我们对此作出反应之时,我们的意见是处于开放的状态。但是,现在在文本回答问题的逻辑中,问题与回答的关系被颠倒了,为了回答文本向我们提出的这个问题,我们着手去提出问题,在重构提问的过程中以回答文本或流传物所提出的问题。这种重构是在提问过程中进行并在重构问题的过程中超越文本所呈现给我们的视域,达到一种视域的融合。[5]476-477因此,对文本的理解不是对问题的简单重构,要求我们理解某物是其回答的问题,要求我们思考问题背后的问题并将理解置于开放性之中,那么才能真正的理解该物,才能获得关于问题的逻辑,并找到精神科学的逻辑。

其次,在文本理解的问题重构中形成的语言对话共同体为一切科学研究奠定新的基础。伽达默尔认为我们的理解就是对文本提出问题。理解一个意见,就是对这个意见提出我们自己的问题。这种在诠释学经验中所揭示的问与答之间的关系类似于谈话中的“我”与“你”之间的对话关系。将文本的理解看作是人与人之间或“我”与“你”之间的相互对话与理解是奠基于语言的发生中,将一切可理解的东西都看作是语言性的,这不仅是理解的基础也是对话的基础,当文本、理解、你与我都处于语言之中,理解与谈话不可任意的支配语言,相反是语言预设了某种共同语言以规制理解与谈话,并在这种共同语言中达到相互理解的和谐一致进而形成一个新的共同体。这便是理解的应用价值,在对话中形成共同体,通过对话追求和谐与一致。可以说,理解与诠释在此普遍结构中获得了统一,自然科学与精神科学也在此语言基础上找到其统一的新的基础。

四 文本中理解与诠释的统一:诠释学社会科学观相对性的克服

利科在语言、意义与方法三个层面展开对理解与诠释的分析,试图将理解意义与诠释方法放在文本语境中以消除理解与诠释的对立,解决诠释学本体论向认识论与方法论的回复问题,获得文本理解与诠释的客观性以克服社会科学的相对主义倾向。事实上,在诠释作品或文本中,利科表达了这样的思想,即理解与诠释相互作用,诠释或在诠释说明中我们展开了对意义与命题的分析,诠释将整体分解为各个部分,并在分析各个部分与细节的意义中揭示出命题的意义。诠释成为理解作品或文本的一种方法论的东西。而理解或在理解中我们从综合整体上把握文本作品各个部分的意义,将部分结合为一个整体,在综合运用中重建各个部分的总体关联。理解与诠释性质相同,作用相异,但理解不同于诠释即其在本质上属本体论范围。利科试图在文本诠释中既保留理解的本体论意义而又试图弥补自伽达默尔哲学诠释学以来方法论的缺失,将理解与诠释的辩证关系置于文本语境中以保障文本理解的客观性,以阻止人文社会科学滑入相对主义。

利科认为,文本如同人文社会科学,都是人类主观性的产物,都凝结了人的主观性,然而当人的主观性以文本或人文社会科学的形式固定下来时,文本或人文社会科学的客观性问题显得尤为突出。传统诠释学将文本背后的“作者原意”视为文本客观性之源泉,试图从语义诠释与心理诠释两层面挖掘作者原意以保证文本的客观性,而人文社会科学的客观性则是以抹杀其研究对象的主观性为代价,在实证主义的科学方法中半遮半掩的艰难获得。问题在于:理解是否符合作者的“原意”,我们找不到任何“客观化”的东西作为参照物;实证主义对人文社会科学的统摄危机四伏,如何在尊重人文社会科学主观性的同时又能保证其科学性。利科认为,将诠释与理解引入对文本诠释学之文本特征与意义导向行为的内在一致性的研究,既可消除诠释与理解之间的对立,也可以保证文本与人文社会科学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辩证。[7]173

利科文本的四个特点:意义的确定化;意义与作者精神意向的分离;非明显指称的显现;接受者的普遍范围。这四个特征加在一起,构成了文本的客观性。[7]173意义与作者精神意向的分离,可以让文本摆脱作者意图的控制,使文本具有客观对象特点。这样文本意义的显现只能依赖于文本的机构,而通过对文本结构的解读,多义性词汇显现出明晰的意向,由此我们从文本中获得了文本本身向我们展现的意义。而我们的理解根植于具有客观意义存在的文本中,理解与诠释经由文本进入到了语言学的领域,对文本的诠释成为对文本语言的理解与诠释,诠释的模式不再是类似自然科学中的研究工具,诠释与理解一同出自语言本身,在文本语言中,理解与诠释的对立消除了,精神科学和自然科学的对立不再有效。“文本”这一概念适用于所有被理解的对象。被理解者以蕴含信息的丰富性,与理解者形成一种关系,而这种关系在文本中可通过象征与比喻,以语言的方式形成符号间的关系体系,并通过语言理解被诠释。至此,理解与诠释不但在文本中得到了统一,文本的客观性也为人文社会科学的科学性与独立性提供了保障。

五 语言交往中理解与诠释的互补: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方法之间的辩证中介

阿佩尔将历史上的“理解——诠释争论”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作为“精神科学”普遍方法的诠释学与实证主义的伪科学论还原论之间的对抗;第二个阶段是建立在科学语言的句法——语义学分析基础上的科学即“逻辑纲领”与诠释学因海德格尔“本体论”转向而向“真理发生”的科学领域的退却;第三个阶段则是其认定的包括了科学哲学、科学方法论、科学逻辑等在内的“科学学”与诠释学从“对立”走向“互补”,并最终与意识形态批判一起包含在其以“交往共同体”为中心观念的先验语言用学的基本框架。

阿佩尔认为,以语言交往为基础在自然科学和人文主义方法之间可以形成一种辩证的中介。自然科学对客观对象的诠释,以交往共同体中的理解为先决条件,交往中的理解是对诠释的补充。这是一种“互补”的方法,客观化的认识和主体间理解性认识之间的关系是既相互补充又相互排斥。

阿佩尔将仅仅作为科学技术对象的人解放出来,使之成为交往共同体中的一员,主体间理解能够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避免对人的客观化。这种批判——解放的社会科学不仅关注对意义——意向的理解,而且关注人类生活历史客观化过程中的准自然主义的因果说明。因为人作为自然存在者并不能真正地根据自己的意识或决定来塑造自己的历史,而只能在因果确定了的历史过程中形成历史,人的历史生活、社会生活甚至私人生活都以一种准自然主义的方式被客观化和说明。因此,理解和说明是既相互补充又相互限制。

自然科学中的知识不只是因果说明的成就,它也是主体间理解的产物,而人文主义不只需要理解的方法,而且要使用准自然主义的因果说明方法。因此,知识的客观有效性必然是客观主义的说明和主体间理解之间辨证作用的结果,而语言交往的先天性使得这种辨证的中介成为可能,“语言交往的先天性即不确定的诠释共同体的先天性不仅是理解和说明的互补理论的基础,而且是交往性理解和因果性说明之间进行辨证中介的基础”。[8]因此,语言交往的先天性既强调了人文主义的诠释学方法在自然科学中的作用,倡导自然科学和人文主义方法之间的互补性,而且认为诠释学方法也不是纯粹主观主义的,它不仅从主体间一致的角度理解和诠释文本的意义,而且强调因果性的说明,因此这是在交往性理解和因果性说明之间的一种辩证的中介化。

由此可见,通过对有关自然科学和诠释学的方法论关系的理解和诠释之争的研究,阿佩尔提出了先验认识论的范式,为科学认识提供基础,仅仅诉诸于表证实在或证实假设的主客体关系是不够的。阿佩尔认为,主客体关系和合作主体关系之间的基本互补关系是一切认知的基础。他认为,我们不仅应该在对科学进行客观化的认识论方面考虑科学的合作主体间的交往性理解的前提,而且在诠释学层面,我们应该认识到,在试图理解他人时我们没有真正地将对象客观化,而是和他人就世界中的某物进行交流。[9]

参考文献:

[1]洪汉鼎.诠释学——它的历史和当代发展[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

[2]潘德荣.方法论的危机与哲学诠释学[J].新华文摘,2004,(21):19.

[3][德]威廉·狄尔泰(陈锋译).历史理性批判手稿[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2.

[4][德]威廉·狄尔泰.论对他人及其生命的理解[A].洪汉鼎.理解与解释——诠释学经典文选[C].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

[5][德]汉斯-格奥尔格·伽达默尔(洪汉鼎译).真理与方法I[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

[6]潘德荣.理解诠释与实践[J].中国社会科学,1994,(1):119-134.

[7][法]利科(孔明安,张剑,李西详译).诠释学与人文科学——语言、行为、诠释文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8]Karl-Otto Apel.Analytic Philosophy of Language and The Geisteswissenschaften Translated[M].Harald Holstelilie,D.Reidel Publishing Company/Dordrecht-Holland,1967.

[9]Karl Otto Apel.The Apriori of Communication and the Fou-ndation of the Humanities[J].Man andWorld,1972,(1):24-38.

(责任编校:张京华)

B089

A

1673-2219(2016)01-0074-04

2015-10-02

王小燕(1961-),女,广东湛江人,广东医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自然辩证法研究与社会科学哲学。常红(1983-),女,山西太原人,哲学博士,广东医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科学哲学与科学思想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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