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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恐怖主义犯罪新闻报道的双向作用及其合理规制

2016-03-07王超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恐怖主义新闻报道犯罪

王超

(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4100)

论恐怖主义犯罪新闻报道的双向作用及其合理规制

王超

(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4100)

恐怖主义犯罪具有区别于其他犯罪的特性,媒体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新闻报道可能对社会产生双向影响。当前媒体在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报道存在诸多问题,可能引发一些负面作用。应在充分认识恐怖主义犯罪特性的基础上,着重从报道形式和报道内容两方面规范媒体报道行为,促使媒体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新闻报道发挥“抑恶扬善”的积极作用,规避其消极影响的出现。

恐怖主义犯罪;犯罪新闻报道;双向作用;合理规制

近年来,在国际恐怖主义活动日益猖獗的情况下,我国面临着日益严重的恐怖活动犯罪威胁,且在境内外恐怖活动组织、人员的勾结之下,我国正陷入“本土”恐怖威胁与“外来”恐怖威胁双向夹击的局面。[1]由于恐怖主义犯罪本身具有一定的特性加之当前媒体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报道行为不规范,使得媒体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新闻报道在传播信息的同时也引发了一些问题。因此,我们对当前媒体对于恐怖主义犯罪的新闻报道行为有必要进行反思,从而全面审视恐怖主义犯罪新闻报道的作用,适当规范当前恐怖主义犯罪的新闻报道。

一、起点:恐怖主义犯罪及其典型特点

(一)恐怖主义犯罪的定义厘清

我国刑法没有单列“恐怖主义犯罪”,而是采用了“恐怖活动犯罪”的称谓,并将相关罪名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一章中,故并未在刑法中明确定义此类犯罪。但国内许多学者对此类犯罪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提出了相应的定义:如陈兴良教授提出恐怖主义犯罪是指直接反对一个国家而其目的和性质是在个别人士、个人团体或公众中制造恐怖的犯罪行为[2];王逸舟教授主张恐怖主义是暴力实施者基于政治目的对非武装人员(包括军队非战斗人员)有组织地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其目的是以特殊的手段把一定的对象置于恐怖之中,逼迫其做原本不会做的事情。[3]综合来看,虽然国内外对于恐怖主义犯罪的定义众说纷纭,学界未能对此定义形成通说。但可以看到,目前存在的诸多版本定义的核心要素及定义内核实际并无太大分歧,尤其是在对恐怖主义犯罪的典型特征归纳上具有一致性。

(二)恐怖主义犯罪的典型特点

通过考察分析前述关于恐怖主义犯罪的定义并结合相关案例,我们不难发现,恐怖主义犯罪在其行为方式、行为对象、犯罪目的及行为的危害特性等方面具有鲜明特性。

笔者将其归纳为以下几点:第一,犯罪行为的暴力(或准暴力)性,即恐怖主义犯罪通常会以十分血腥暴力的手段实施,对社会的冲击力巨大;第二,犯罪对象的广泛性,恐怖主义犯罪的行为既可能是针对特定对象,也可能针对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实施,且大部分犯罪都以不特定的普通大众为袭击目标;第三,准备的周密性和事发的突然性、公开性,恐怖活动在发动前往往都经过周密的计划且严格保密,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大都提前进行了安排,但是恐怖主义犯罪的实施几乎全部是公开进行的,且一般是突然爆发;第四,恐怖主义犯罪的危害具有“双层次性”,即恐怖主义犯罪的危害并不局限于恐怖袭击行为本身对社会造成的损害,同时恐怖主义犯罪大都追求通过恐怖行为引发恐怖效应,希望恐怖气氛在社会上蔓延从而引起社会恐慌,这一双层次的危害模式为恐怖主义犯罪所特有,应予以高度重视。另外,恐怖主义犯罪在有组织性、追求目的的政治性等方面也具有鲜明特点。[4]

鉴于恐怖主义犯罪是一种十分特殊的暴力犯罪,其具有相当鲜明的犯罪特点,这就要求媒体在对此类犯罪的报道过程中需遵从必要的特别规范。

二、有关恐怖主义犯罪的新闻报道及其现有特征

(一)恐怖主义犯罪新闻报道的内涵界定

本文所称之“恐怖主义犯罪新闻报道”是指:公共新闻媒介以声音、文字、图像等方式对已经发生的恐怖主义犯罪行为及与此犯罪相关的其他事项进行的信息传播。需强调的是,本文探讨的“恐怖主义犯罪新闻报道”的主体仅限于国内的公共新闻媒介,即不包括当前较为普遍的个人社交平台等自媒体。

(二)当前恐怖主义犯罪新闻报道的特征

美国新闻学家胥罗克曾说过:“由于‘危险’比成功更容易搅动人心,因此坏消息的‘实施性’通常比好消息来得高,危机事件因而也比好事容易吸引阅听人的注意力。”[5]恐怖主义犯罪作为暴力犯罪的一种,一旦发生,往往会引发社会公众的极大关注。公共媒体也会对此类案件怀有巨大的报道热情,投入大量的资源对相关犯罪的情况进行报道。分析近些年来国内公共媒体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报道,可以发现当前对于恐怖主义犯罪的新闻报道在形式、内容等方面往往具有一定的共有特性。

以“昆明火车站暴恐案”为例,我们可以归纳发现当前对于恐怖主义犯罪的新闻报道有以下几个典型特征。第一,报道频度高,报道篇幅大,报道时间跨度长,对重大案件多采用专题报道方式。在“昆明火车站暴恐案”后,中央电视台、腾讯网、凤凰网等知名媒体平台都采用了专题报道的方式对案件进行了持续性、高频度的报道。[6]以腾讯网的专题报道为例,其对“昆明火车站暴恐案”的专题报道,从2014年3月1日开始至2014年3月30日基本结束,其间刊登新闻报道达120余篇[7],这样的报道力度不可谓不强。第二,报道手段多样,大都结合文字、图片、视频等多种形式。在针对“昆明火车站暴恐案”的报道中,中央电视台、凤凰网、腾讯网等媒体在其报道中除采用传统文字报道的形式外,无一例外地采用了图集、视频、现场直播等更为直观的报道形式。以中央电视台为例,在案件发生当天,中央电视台就曾以专题节目的方式对“昆明火车站暴恐案”进行了长时间的电视直播。第三,报道内容直接、深入,细节处理粗糙。在针对“昆明火车站暴恐案”的新闻报道中,央视和腾讯都曾采取了播放现场监控视频、采访亲历者等的方式,直接地展现了案件现场惨状,其中有些镜头堪称血腥。第四,相关报道以消息、通讯体裁为主,缺乏必要的价值引导,个别新闻报道存在价值导向错位。

综上所述,当前媒体为迎合社会大众的信息获取及猎奇需求,对于恐怖主义犯罪的报道力度存在过度泛滥的倾向,这虽然满足了大众的相关知情权需求,但其中亦有一些弊端不可忽视。

三、当前恐怖主义犯罪新闻报道的双向作用

恐怖主义犯罪发生后,及时、适度、科学的媒体报道是完全正当、必要的,可以发挥诸多积极作用;但若报道行为不当,则可能产生一些不良的影响。对待恐怖主义犯罪新闻报道,我们首先应肯定其存在的正当性,看到其具有的积极价值,同时也要正视当前报道中存在的不规范的问题,看到其负面影响。

(一)当前恐怖主义犯罪新闻报道的积极作用

1.及时披露权威信息,稳定社会秩序

恐怖主义犯罪往往都以非常暴力的方式在公开场所发生,此类犯罪发生时大都会波及大量现场普通民众,会有大量的目击人群存在。在网络和自媒体相当发达的今天,此类犯罪事件的消息会经由现场群众迅速在网络和社会上传播。而现场的普通民众在信息传播过程中往往会掺杂一些个人感知的因素,其中很有可能存在不实的、夸大的内容,这种非权威消息的传播会引起社会上的信息混乱,可能助推恐怖效果扩散。通过具有权威性的公共媒体,及时发布准确、真实的案件情况可以有效地对冲各种不真实信息的影响力,一定程度上消弭公众的猜测和恐慌,起到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

2.揭露犯罪的罪恶,增强社会反恐凝聚力

恐怖犯罪的危害后果除了恐怖袭击事件本身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外,通过袭击事件散发的恐怖效应也会对社会造成重大伤害,恐怖主义犯罪发生后往往会导致部分民众人心惶惶。在恐怖主义犯罪发生后,通过公共媒体对犯罪行为的适度报道,揭露犯罪罪恶并公布政府的相应处置措施,可促进社会形成一种“同仇敌忾”的反恐氛围,而这种氛围的形成既可以有效消解社会恐慌情绪,降低恐怖主义犯罪的危害力,也可以凝聚社会力量,强化全社会的反恐凝聚力,增强全社会应对恐怖主义犯罪的勇气和能力。

3.以案普法,发挥对恐怖主义犯罪的预防作用

作为强制性社会规范,法律必将对违法犯罪活动予以严厉制裁。人具有社会性,法律的否定性评价会使犯罪嫌疑人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与此同时,新闻报道将刑罚公开传播,扩大了刑罚的震慑范围。[8]恐怖犯罪案件发生后,新闻报道在传播恐怖主义犯罪案件事实的同时会向社会普及刑法对此类犯罪的相关规定,其中就包括对实施恐怖主义犯罪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的传播。通过展示实施此类犯罪所要承担的严重刑罚后果,可以向新闻受众普及相关法律的规定,震慑潜在的犯罪分子,促使新闻受众“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自觉规范自身行为,发挥刑法对此类犯罪的预防作用。

(二)当前恐怖主义犯罪新闻报道的消极作用

1.细节展示过多,可能会对潜在犯罪者起到示范效应

行为模仿理论认为,犯罪行为是可以被学习的,现实中许多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在一定程度上是学习模仿的结果,而且“这种模仿是不可抗拒的”[9]。当前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新闻报道存在着过于细致地揭露和传播恐怖犯罪分子接触极端思想的途径及实施袭击行为的方法等问题,这可能会对潜在犯罪者起到模仿示范效应[10],引发新的社会问题。具体来说,目前在恐怖主义犯罪发生后,国内许多媒体在新闻报道中,多有直接播放现场监控视频、细致描述展示犯罪手段过程等报道内容,这可能使此类犯罪的潜在“易感人群”从新闻报道中发现和习得犯罪手法,激发其犯罪欲望,进而可能引发新的类似的恐怖主义犯罪案件。

2.过度报道、渲染社会危机,可能消蚀公众反恐信心

随着直播等传媒技术的发展,当前媒体对于恐怖主义犯罪的新闻报道更加具有实时性和直观性,尤其是现场视频直播,通过直播镜头会有许多恐怖主义犯罪造成的惨状展现在普通大众的眼前,而此类血腥的镜头无疑对普通大众会有极强的视觉和心理冲击力。这些对犯罪威力的直观的密集报道会强化恐怖犯罪对普通民众的心理冲击,扩散恐怖效应,造成民众对社会形势的感受过于悲观,消蚀社会公众的反恐信心。另外,恐怖主义罪案在报刊媒体上的大量反映,与其他类信息的比例失调,会使受众产生不安全感甚至是恐惧感。[11]在重大恐怖案件发生后,媒体往往会一拥而上,对恐怖主义犯罪时间进行极为密集的报道,无形中会在社会上造成一种“风声鹤唳”的紧张气氛,引发社会过度恐慌。

3.发布不实信息引起信息混乱,可能扰乱社会秩序

在当今市场经济环境下,公共媒体也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市场主体,其新闻报道行为也必然具有逐利特性。恐怖主义袭击案件发生后,各家媒体都会力求抢先发布独家消息,而在一些报道中会掺杂有不负责任的不实消息,这可能会使得相关媒体无形中扮演了“恐怖主义犯罪帮凶”的角色。部分媒体为追求抢先报道案件信息(大都早于官方的新闻发布会),可能会直接引用微博等自媒体上发布的消息,而此类信息来源往往是不可靠的,且不同媒体之间对报道内容缺乏必要的协调沟通,可能造成对同一事项出现相矛盾的报道。这种信息的冲突必然会引起社会上的信息混乱,进而会引起公众对于官方发布信息的不信任,动摇政府的公信力(而这正是恐怖主义犯罪所追求的典型目的之一)。

四、对恐怖主义犯罪新闻报道的合理规制

在当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媒体为追逐经济利益,吸引公众的关注度,在报道恐怖主义犯罪过程中存在诸多“越矩”之处,可能引发许多不良的后果。“无规矩不成方圆”,为促进媒体对恐怖主义犯罪报道的科学规范,我们应在认识恐怖主义犯罪特性的基础上,正视当前媒体报道存在的问题及可能引发的不良影响,着重从报道形式和报道内容两方面,对媒体关于恐怖主义犯罪的报道进行针对性规范和改进。

(一)报道形式的完善

1.报道规模应该适度,杜绝渲染炒作

恐怖主义犯罪在我国虽有渐趋多发的趋势,但仍属发案较少的犯罪,公众对此类案件的猎奇心理较重,加之恐怖主义犯罪案件本身就属于极富冲击力的犯罪,社会上对此类案件的新闻关注兴趣很大。面对社会的这种迫切的信息获取需求,媒体应有所克制,坚持适度的报道规模。当前媒体习惯一拥而上、长期专题报道的形式需要进行反思,应适当降低报道热度,对案件适当“冷处理”。防止因过度报道而“火上浇油”,导致无形中渲染和加剧社会的紧张气氛,从而充当了恐怖效应蔓延的“帮凶”,对社会秩序施加新的压力。

2.采用丰富的报道体裁,加大评论分析力度

新闻报道可以分为消息、通讯、深度报道、评论、特写等体裁。当前对于恐怖主义犯罪案件的新闻报道均以消息和通讯为主,消息适用范围广,信息承载量大,是一种灵活迅捷的新闻体裁;通讯也是一种较为常见的体裁,一般来说通讯报道的事实比消息更详细、完整,富于情节,可以满足读者的阅读需要。此两种报道形式侧重对案件事实的描述和传播,而其中的分析引导的内容相对匮乏。这种重传播而轻教育的新闻报道模式虽然满足了普通大众的信息知情权,但难以发挥新闻报道所应有的教育作用,故应在今后的媒体报道中逐步加大评论等新闻题材,加强新闻报道中的引导教育内容。

(二)报道内容的规范

1.报道内容应以反映案件事实为限,一般不应对犯罪的细节进行展示

西方犯罪学家的研究表明,媒体报道和模仿犯罪之间虽然没有直接联系,但媒体对罪案的报道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使某些已有犯罪倾向的人,更加确认犯罪的正当性与可行性。[12]当前媒体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新闻报道存在着细节展示过多的问题,这一方面可能再次伤害案件受害者并引起公众恐惧,另一方面细节报道可能刺激潜在作案者心理诱发犯罪欲望、传播犯罪方法。所以,在新闻报道中的案情描述,原则上应以反映案件主要事实为限,应有所节制,不可过度细致深入地展示案件具体细节(尤其是犯罪方法细节)。对于在当前新闻报道中多有采用的播放现场监控视频、细节采访犯罪分子及受害人等报道手段应进行适当限制,要科学过滤其中的不当内容,促进报道行为的科学化。

2.报道内容应立场鲜明,坚持批判立场、注重传播正能量

当前一些媒体在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报道中寻求新视角,在报道的立场上显得相当模糊不清,比如通过对恐怖犯罪分子的个人背景进行报道,营造出一种其犯罪行为“有情可原”的气氛。不可否认,每个人犯罪都有其诱发因素,但恐怖主义犯罪作为一种严重的暴力性犯罪,对社会危害极大。不论背后有何种原因,也不能掩盖恐怖主义犯罪分子的罪恶。所以,在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报道中必须坚持对犯罪的否定、抨击立场,正确引导舆论导向。此外,在报道内容中也不应限于对犯罪事件的描述,要重视对政府的反恐应对措施、恐怖分子付出的惨痛代价等事实的展示,在报道中传播正能量,增强全社会反恐信心。

3.报道内容要真实有据,要确保案件关键信息的真实性

媒体报道具有公众性,其影响面巨大,在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报道中不可为追求报道的及时性而放弃应有的对信息真实性的必要审查。个别媒体的不实报道会造成信息混乱,对社会稳定造成负面影响。媒体对恐怖主义犯罪案件进行报道时,要尽到合理审慎义务,审查报道内容的真实性。首先,要从严控信息来源入手,媒体在对案件事实(尤其是关键事实,如死伤人数等)进行报道时,要引用权威信息源发布的事实。其次,新闻媒体要加强与其他单位的沟通,一方面要强化媒体相互之间的信息互通沟通,避免出现对同一事实的不同报道;另一方面要强化新闻媒体与官方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对于案件关键事实的报道一般应坚持以官方权威发布为准,不可为“独家”而抢前发布不负责任的信息。

五、结语

恐怖主义犯罪新闻报道兼有“魔鬼”与“天使”的两面,可能对社会产生正反两种影响。我们应在充分认识恐怖主义犯罪特性的基础上,科学分析媒体报道对恐怖主义犯罪产生的正反两方面影响,正视当前媒体报道中存在的报道形式与报道内容的不规范,着重从报道形式与报道内容两方面规范媒体报道行为,促使恐怖主义犯罪新闻报道发挥其“惩恶扬善”的积极作用,抑制其消极作用的显现。

[1]梅传强,张永强.我国恐怖活动犯罪的现状、特征及防控对策[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6):17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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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1”昆明火车站暴恐案:监控录像等证据还原案件真相[EB/OL].央视网http://news.cntv.cn/2014/10/ 31/VIDE1414751936766741.shtm l,2015-12-13.

[7]Penny Huang.昆明发生暴力恐怖袭击案[EB/OL].腾讯网http://news.qq.com/zt2014/kunmingBlade/,2015-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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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徐琼,付翔.犯罪新闻报道的常见误区与传播伦理[J].当代传播,2013,(1):5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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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12

A

1671-2862(2016)04-0019-04

2016-09-12

本文系“特殊群体权利保护与犯罪预防研究创新团队”2015年度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建设项目“未成年人涉恐犯罪原因与对策研究”的研究成果。

王超,男,山东泰安人,西南政法大学特殊群体权利保护与犯罪预防研究中心研究人员,研究方向:刑法学、犯罪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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