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正
2016-03-07肖林
肖林
公正是古今中外人类社会孜孜不倦的价值追求。亚里士多德说:“公正是德性之首,比星辰更让人崇敬。”罗尔斯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公正既是对现实中的社会行为和社会制度是否合理和正当的道德判断,也是对人类理想社会的崇高价值追求。公正与平等、自由、法治一同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社会层面上的核心价值观。公正必须以平等和自由为前提,而又要以法治为保障,四者之间彼此密切关联、相互支撑。
公正是公平与正义的相辅相成
公正是一个抽象而宽泛的概念。公正一般被理解为公平和正义的统称和简称。从字面上看,“公”与“私”相对,“正”与偏、倚、歪、斜等相对。《说文解字》中记载:“正,是也”,“公,平分也”。这里,显然是将公正(正)当成一种应当的价值取向,而将公平(公)视为一种“不偏不倚”的行为。《辞源》对于公正的解释是:“不偏私,正直”,而对于公平的解释则很简洁:“不偏袒”。“义”往往与“利”相对,是指公正合宜的道理或举动。“义”在中国古代是一种含义极广的道德伦理范畴;“礼义廉耻”被称为国之“四维”,“仁义礼智信”则被儒家称为“五常”。
在汉语中,公平、公正、正义这三个词密切相关,既有所差别,又有相通之处,有时被视为同义词而不加区别地使用。在英语中,“fairness”、“impartiality”都有公平或公正的含义;而“justice”对应于公正或正义,其词源“just”作为形容词有公正的、合理的、合法的、恰当的、应得的等含义,作为副词有不多也不少、正好的含义。西方一手握天平、一手持利剑的正义女神形象,意味着在现实中保持公平和守护正义是相辅相成的。
公平通常指对待人或对待事要一视同仁,强调衡量标准的“同一个尺度”,如人们常说的“一碗水要端平”。它可以分为机会/过程/结果公平、权利公平和规则公平,包括所有社会成员在政治和社会地位上的平等以及社会资源上的公平分配。公正或正义通常是指给每个人其所“应得”之物,包括权利与义务、奖励与惩罚。“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
比较而言,公平带有明显的“工具性”,侧重权利、地位、机会上平等,强调“不偏不倚”和衡量尺度的同一,现实成分多一些。至于尺度本身是不是合理、正当的,公平就不予以考虑了。公正带有明显的价值取向,侧重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以及这种价值取向的正当性,强调给每个人得其所应得,应然成分多一些。而是否“应当”或者“应然”,则来自于一个社会的文化传统中形成的道德体系。可见,公正必然包含着公平,但公平未必能保障公正。公平必须以公正和正义为依归,否则可能会沦为徒具形式外衣的“游戏规则”;公正也必须通过公平才能得以实现。虽然公正与正义往往等同使用,但公正侧重于社会资源分配领域;而正义更侧重于社会制度的合理安排,包括社会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律制度等;其道德和价值色彩也更浓,体现了人们对理想社会制度的向往,具有强大的道德感召力。
可见,当公正作为公平和正义的复合词时,它同时涉及工具与价值、现实与理想、过程与结果、交换与分配、自由与平等的不同层面,具有地位平等、机会均等、交换公平、分配合理以及制度正当等多重内涵。
古今中外对公正观的不懈求索
公正又是一个历史和相对的范畴。公正的具体内容不是永恒的,而是有一定的历史依据,特别是有其经济社会基础的。在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发展水平上,人们对公正的认识都会不同。公正观还受到社会阶层、文化传统、物质利益和情感道德等因素的影响。
中国古代思想中有着丰富的公正观念。早在战国时期的《礼记·礼运》就提出了“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的大同理想。孔子所说“有教无类”和“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也体现了他的公平观并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历代仁人志士尤其强调“为政之道”在于公正,提出了诸如“政在去私,私不去则公道亡”、“心苟至公,人将大同”、“理国要道,在于公平正直”、“治国莫先于公”、“以天下论者,必循天下之公,天下非一姓之私也”等思想。“公道自在人心”体现出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公正观念。我国古代普罗大众对于执政掌权者有着朴素而强烈的公正诉求,但往往诉诸抽象缥缈的“天”或者寄希望于具体的“父母官”而非合理的社会制度,前者如关汉卿笔下窦娥口中“错勘贤愚”、“不分好歹”的“天”与“地”,后者如老百姓心目中“公正”的人格化身——刚正不阿、铁面无私的“包青天”。
西方思想史上的公正观念可以追溯到古希腊。以柏拉图为代表的等级论公正观,认为正义就是社会的每个人做他自己分内的事,各司其职、各守其序并各得其所。近代以来,公正成为政治哲学、法学、社会学等学科的核心问题。关于公正的讨论主要在自然权利、社会契约和社会福利等概念的基础上展开。例如霍布斯认为“正义性质在于遵守有效的信约”;休谟指出公共福利是正义的唯一源泉;洛克的权利论公正观认为公正的政府就是要保护人们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边沁的功利主义公正观认为政府和社会应当追求功利最大化,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现代西方政治哲学中,罗尔斯和诺齐克公正理论有着广泛的影响。罗尔斯的“分配正义论”强调平等的优先性,诺奇克的“持有正义论”则强调自由的优先性。罗尔斯认为,“正义即公平”(justice as fairness)。他指出,“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在他看来,所有的社会价值——自由和机会、收入与财富以及自尊的基础等——都应该被平等地加以分配,除非对任何价值的不平等分配对每个人都是有利的。他由此引申出关于正义的两个原则,即基本权利平等、基本自由优先的原则和表现出明显平等主义倾向的差别原则(只有在对社会中处境最差者最有利的情况下,经济分配上的不平等才能被允许),且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由此,国家既不能侵犯公民的基本自由权,也必须通过干预来补偿最不受惠者以体现正义。诺奇克的正义理论则奠基于个人基本权利的至上性,提出了占取的正义原则、转让的正义原则以及对不正义占有或转让的修正原则。他认为,只要能够保证每个人的财产持有都符合最初占有和转让的正义原则,那么整个社会便是公正的。由此,只有最小干预的“守夜人”型国家才是正义的。而对保障公民基本自由和权利的强调优先于经济和社会利益分配,罗尔斯和诺齐克是一致的。其争论的主要焦点是在经济领域中的自由与平等的矛盾:是牺牲某些人自由权利以换取相对的社会经济平等,还是宁可容忍某种不平等也要捍卫每个人的自由权利。
西方近现代学者对公平正义的理论发展有值得充分借鉴的合理之处,特别是主张通过在社会基本结构或社会制度中体现正义,或按照正义的原则来设计社会制度,这在现代社会发展中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为国家发挥再分配功能以及现代福利国家的政策提供了理论依据。而上述公正理论中强调保障公民基本自由和权利的优先性对于民主法治尚不健全、政府权力过于强大的国家而言则尤为重要,这提醒我们不仅要关注利益分配上的公正,更要高度重视对基本权利自由保障上的公正。
整体而言,西方自近代以来的公正观,体现了资产阶级“自由、平等”的观念,具有反对封建社会不公正的历史进步性,但其抽象的人性或权利理论也存在明显的历史和阶级局限。马克思主义反对抽象地谈论人性和正义,认为正义作为一种价值观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对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内容。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观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阶级的公平规则要求废除被宣布为不公平的封建制度”,“所以,关于永恒公平的观念不仅是因时因地而变,甚至因人而异”。
马克思主义起源于对资本主义社会不公正的批判。公平正义贯穿于马克思恩格斯对资本主义现实社会的科学批判和对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理想憧憬。在《资本论》中,马克思用剩余价值学说揭露了自由竞争资本主义形式公平掩盖下的实质不公平。在马克思所描绘的理想社会中,消灭了阶级和阶级对立、没有剥削,社会成员各尽所能,按需分配,每一个人都获得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实现全人类的解放。因此,“真正的自由和真正的平等只有在共产主义制度下才可能实现;而这样的制度是正义所要求的。”社会主义革命正是在马克思主义对社会发展客观规律揭示和对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相结合的基础上产生的。从一定意义上讲,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代名词,没有对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就没有社会主义。
公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的内在要求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我国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为公平正义的实现奠定了制度基础并提供了可能。在改革实践中,中国共产党不断地深化对公正的认识,与时俱进地发展马克思主义公正观。
邓小平同志将社会主义的本质高度概括为“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在计划经济时期,分配公平被简单地等同于平均主义的“大锅饭”,不仅严重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而且造成了新的社会不公。发展市场经济、改革所有制和收入分配制度、实行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富带动后富,这体现了新时期具有中国特色的公正观。
由于法治不完善和社会建设的严重滞后,当前中国社会在某些领域中有违公正的现象还很突出。贫富差距悬殊过大、社会保障在城乡之间和体制内外的分割严重、教育和医疗等资源配置很不均衡、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不足且公平性差、权力缺乏有效制约以及执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等问题影响到社会和谐稳定与国家长治久安。群众对这些不公正问题反映强烈,“公平焦虑”已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心态,呼唤公平正义成为社会成员的广泛共识。如果说改革的前三十年主要解决了做大“蛋糕”和实现“先富”问题,那么今后的改革则是要在继续做大“蛋糕”的基础上,着力解决分好“蛋糕”和实现“共富”问题。
随着新问题新矛盾的出现,党和政府积极回应人民的诉求和期待,对保障社会公正的制度建设愈发重视,落实公平正义的领域也不断扩大。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必须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包括完善民主权利保障制度、法律制度、司法体制机制、公共财政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十七大报告指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
党的十八大以来,公平正义被提到了更加突出的位置。十八大提出,“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以及“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全面深化改革,“必须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不仅是改革的目标,也是改革获得成功的前提。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全面深化改革必须着眼创造更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不断克服各种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如果不能给老百姓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如果不能创造更加公平的社会环境,甚至导致更多不公平,改革就失去意义,也不可能持续”。
全面深化改革必须更完整更深刻地把握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内涵,以公平正义为取向和原则进行制度安排和政策设计。
首先,经济发展是公平正义的物质基础。国家应当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促进商品和要素的自由流动与平等交换,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从而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在不断发展的基础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其次,民生保障是公平正义的主要体现。要紧紧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深化社会体制改革。我们要改革收入分配制度,缩小收入差距、促进共同富裕,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顾效率和公平,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再者,法治建设是公平正义的根本保障。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正义只有通过良法才能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进程,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严守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强化对权力的有效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
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言,公平正义既是应严守的基本底线,也是要追求的理想境界。就基本底线而言,它要求切实保障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自由,保障并改善弱势群体的基本民生,真正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司法公正;就理想境界而言,它要求充分保证人民平等参与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项权利,实现发展成果为全体社会成员所共享,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心有所安。当每一个公民都能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时,方有“中国梦”之实现。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
责任编辑:杜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