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藏富于民的财政政策之探讨
——源自我国收入分配状况观察
2016-03-06胡绍雨
胡绍雨
(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武汉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2.中山大学 岭南学院,广东 广州 510275)
建构藏富于民的财政政策之探讨
——源自我国收入分配状况观察
胡绍雨1,2
(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武汉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2.中山大学 岭南学院,广东 广州 510275)
摘要: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步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国家综合实力和国际地位都大大提高,但是我国居民收入水平仍然偏低,可以说是“国富民穷”。为了早日实现“中国梦”,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让国家变得更加繁荣昌盛,我国急需提高人民的收入水平,而要让人民富裕起来,则急需实行藏富于民的财政政策。当前我国收入分配的现状为居民收入在国民总收入中的比重持续下降,居民收入以劳动收入为主,比例单一,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等,这对我国经济发展十分不利。政府应采取必要的财政措施改变这种现状,藏富于民是一个被国内外历史证明的最佳政策。
关键词:藏富于民;收入分配;财政政策
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要确保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实现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1]。此外,报告还提出了居民收入增长要与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要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由此可见,政府要让人民大众充分享受改革开放的发展成果,其实质是藏富于民的治国理念在当代社会的体现。
一、 藏富于民问题的提出与溯源
藏富于民是自古就有的一种经济理论。在中国封建社会国家与人民之间的物质财富分配关系中,大多数思想家和政治家都主张藏富于民。在国外,藏富于民经济政策被众多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作为维护其资本主义制度的有力工具,人民拥有丰足的物质财富被认为是治国安邦的前提条件。
藏富于民是指将财富集中在人民手中,为人民造福的经济思想,是古代富民学说的延伸。中国的富民思想渊源极早,《尚书》中有“裕民”“惠民”的思想;《周易·益》有“损上益下,民说无疆”的思想;儒家把“富民”观念发展成一种富国安民的经济理论,孔子提出“足食”“富而后教”的观念,孟子谈及“增加生产、减少赋税”的富民政策;唐初魏徵力主“薄赋敛,轻租税”;杨炎倡导“两税法”;李翱在《平赋书》中论述了“轻敛利收,地有余利,人日益富”的观点[2]。
在西方,旧福利经济学诞生了藏富于民的思想。自从古典经济学确立,为了增加国家财富,经济学家们注重研究各种经济活动和经济学理论,直到20世纪初,英国经济增长缓慢,国内阶级矛盾突出,国际地位大幅下降,经济地位先后被美国、德国赶超。国家庞大财富与人民的贫困形成鲜明对比,经济学家们意识到英国的社会问题严重,重点研究了生产资源的配置和效率问题以及怎样通过社会财富的分配增加社会福利的问题,形成了系统的福利经济理论,用以拥护和完善资本主义制度。福利经济学是经济学的重要分支之一,其理论是从福利观点或最大化原则出发对经济体系的运行予以社会评价的经济学。这个理论表明在国民收入数量一定的情况下,国民收入分配平均与否与社会福利的大小关系十分紧密。
二、 我国现行收入分配状况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国民收入快速增长,但在收入分配过程中,不同类型经济活动主体的收入增长幅度不同,占总收入的份额呈现出不同的变动趋势。我国收入分配具有以下特点:
(一)企业和政府收入份额上升,居民收入份额下降
在1992—2010年的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中,企业部门和政府部门所占国民总收入的比重呈上升的趋势,居民收入的比重则呈下降的趋势。从初次分配看,2010年企业部门初次分配总收入占国民总收入的比重为25.3%,比1992年提高了7.9个百分点;政府部门的比重为17.5%,比1992年提高了0.9个百分点;居民住户的比重为57.2%,比1992年下降了8.8个百分点。从再分配看,2010年企业部门可支配总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总收入的比重为21%,比1992年提高了9.3个百分点;政府部门的比重为21.3%,比1992年提高了1.3个百分点;居民住户的比重为57.7%,比1992年下降了10.6个百分点。可见,在此期间,居民住户可支配总收入所占比重下降幅度大于初次分配总收入所占比重下降的幅度[3]。根据中国劳动工资研究所发布的《中国薪酬报告2012版》,2011年中国居民收入增长15.7%,扣除价格等其他因素,实际增长9.2%,对比2011年的国内生产总值GDP的增速,居民收入增长要低1.1个百分点;对比其他收入,2011年中国政府财政收入和企业收入分别增长了25.6%和22%,其增速均高于中国居民收入,显而易见,居民收入长期偏低问题十分严重。
(二)居民收入以工薪收入为主,比例单一化
在居民收入中,绝大部分收入来自工薪收入,来自财产性收入和经常转移收入的比重较低。1992—2010年,工薪收入占居民可支配总收入的比重大部分年份接近80%的比例。财产性收入占可支配总收入的比重不足5%,在财产收入中,来自金融机构的利息收入是主要收入来源,红利等其他收入微乎其微;经常转移收入占可支配总收入的比重平均为2.2%,在此期间,尽管居民获得的社会补助、未纳入统筹的医疗费收入、保险赔款收入等经常转移收入增长较快,年平均增长18.7%,但用于支付税收和保险费用等经常转移支出增长更快,年平均增长37%,使得经常转移收入净额的比重较低[4]。根据发改委发布的《中国居民收入年度报告2012版》,2011年城镇居民年度总收入中,工薪收入占比69%,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合计占比25%;2011年农村居民年度纯收入中,工薪收入占比36%,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合计占比7%。从动态看,城镇居民工薪收入占比呈下降趋势,而农村居民工薪收入占比则发生了增长。
(三)居民收入差距扩大化
在居民收入分配中,低收入群体和高收入群体差距呈扩大趋势,中等收入群体的比重不断下降。从城乡收入差距来看,根据统计数据,1995—2010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由2.71倍扩大到3.33倍。从2011 年起,城乡收入比开始逐年小幅回落,2012年回落至3.11。如果考虑城镇居民所享受的住房补贴、公费医疗等各种福利措施,这一差距将达到惊人的5至6倍[5]。从地区收入差距来看,在经济、科技等发展方面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明显不同,东西部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沿海地区的居民收入和外资流入较多地区的居民收入较高。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总收入最高与最低地区的差距由2002年的2.2倍扩大到2010年的2.43倍;2010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最高地区是最低地区的4.2倍[6]。从行业收入差距来看,1995—2010年,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劳动报酬最高和最低大类行业的差距由2.2倍扩大到4.4倍[7]。城镇就业平均劳动报酬最高的行业主要集中在金融、电信、电力、烟草等相对垄断行业,而平均劳动报酬最低的行业一直都是农林牧渔业。其中,2010年收入最高的证券业是最低的畜牧业的15.2倍,2012年两个行业的收入差距则达到了16倍。
三、现阶段中国国情下建构藏富于民财政政策面临的困境
(一)税制结构不合理,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功能偏低
我国1994年实施的分税制改革强化了税收组织收入的功能,而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不强。在现行税制结构下,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偏重于组织收入功能的间接税所占比重偏高,而体现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所得税和财产税等直接税所占比重偏低[8]。2010年,全国间接税、直接税收入分别占全部税收的58.8%和27.7%,作为目前调节居民收入主要税种的个人所得税收入仅占全部税收的6.3%。不合理费用扣除制度和个人所得税分类课税模式难以调节收入分配,实现分配公平。这导致了收入分配差距拉大,分配不公平的问题更加突出。杂而乱的多层次税收优惠政策不仅没有起到收入调节作用,反而扩大了区域之间的收入差距,加大了地区之间经济的不平衡发展。
(二)居民税负过重,政府与民争利
近10年来,中国税收以每年平均20%的速度迅猛增长,其增速远高于国内生产总值和居民收入。2012年政府的税收收入为10.13万亿元,同比增长24.1%,而我国同期国内生产总值和居民收入的增长速度分别为为11.2%和16.1%,税收的增长速度超过国内生产总值的2倍,也大大超过居民收入增速。
(三)劳动者报酬在初次分配中占比偏低,收入分配差距明显偏大
从收入法核算的GDP看,在初次分配中劳动者的报酬自2010年以来下降了11个百分点,劳动者报酬占比偏低、下降过快等问题突出,严重打击了居民消费的积极性[9]。城乡间、行业间、居民间收入差距扩大,收入分配不公平是广大人民群众反应最强烈的问题
(四)社会民生保障制度不健全,对收入分配调节力度不大
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保障水平较低,特别是农村社会保障发展缓慢。社会保险覆盖面低,参加社会保险的人数仅占从业劳动者总数的30%左右,对调节劳资分配关系的作用发挥不够[10]。最低生活保障线和贫困线偏低,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很小。一般而言,社会民生保障支出在政府支出中的比重是随着一国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而呈现逐步上升趋势。经过近年来持续补偿性的投入,我国社会民生保障支出有了很大的提升,但就总体而言,仍然不足。我国在医疗及社会保障方面支出不足的问题十分突出,与主要经济体相比其水平只比印度高一点。虽然中国政府教育支出的总额达到较高的水平,但依然存在资源分布不均衡的问题。由于社会民生保障支出总体不足,使得本该由政府承担的教育、医疗、社保等支出不得不由居民用自身并不丰厚的收入来支付,不仅挤占了居民用于其他消费的预算,限制了其他消费增长,而且使得居民在对自己的收入支配时不得不选择储蓄而不是消费,影响了经济发展和转型。
四、 我国藏富于民的财政政策建构路径
我国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使得我国财政收入具有雄厚的基础和深厚的潜力,同时也要求财政支出必须具有公共性和普惠性。现阶段,我国依然面临着较为严重的“城乡二元化”问题以及收入分配、公共教育不平衡等矛盾,这也就决定了我国的财政政策应该而且必须具有中国特色。
(一)降低个人和企业税负,让利于民
当前我国过重的税收负担严重打击了企业和居民的生产消费热情,这也提醒了我国税收制度急需改革。目前我国所有企业中,中小企业约有4 500多万家,占企业总数的99.8%,他们为我国贡献了63%的GDP、52%的税收和81%的城镇就业机会,但税收负担仍是中小企业发展路上的一大消极因素[11]。2011年,国企和央企上交的税金是1.4万亿元,中小企业上交税金1.3万亿元,中小企业几乎承担着与国企同样的税收。因此,政府应该加强对国企的税务征管力度,扩大对国企利润的征收,以冲减中小企业的部分税负,让利于民。
此外,我国的税种结构必须得到合理调整。我国目前以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间接税为主,而直接税所占比重较小。这样的税种结构容易导致企业将流转税转嫁给消费者或原材科供应商,进而导致重复征税的现象出现。这方面我们可以参照西方的经验,适度增加直接税的比重,降低间接税的比重,这样可以有效降低征税成本,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
(二)建立起公正合理的分配制度
初次分配和再分配构成了我国主要的分配制度。初次分配是按劳动力、土地等生产要素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所作的贡献安排的。吴忠民认为,中国现在之所以难以出现富民的局面,就在于为数众多的劳动者的收入被压得过低,其贡献和回报不成比例[12]。初次分配之后,部分人因为个体拥有要素的差异,其收入依然会出现巨大差异,政府要采取必要行动保障部分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物质生活,进而努力缩小收入差距。
再分配包括转移支付、社会保障支出等,这方面,西方国家是值得我们学习的,在二次分配前,芬兰、法国的基尼系数是0.47和0.51,经过二次分配后他们的基尼系数都降到了低于0.4。根据我国现阶段国情,可以考虑通过所得税、遗产税和社会保障税等方式转移支付,给予最底层社会成员最基本的生活保障,逐渐缩小贫富差距。
(三)迅速推动“营改增”,大力深化税制改革
我国传统的流转税征收体制是营业税和增值税分开进行的,这种税收模式是我国在经济发展之初制定的,符合我国当时的税务征收能力和发展状况。但是这种分开执行的征税体制存在的弊端就是对大多数企业存在重复征税的情况。实行“营改增”,能有效减少重复征税,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企业的快速发展[13]。
实施“营改增”,减少了企业所需缴纳的税金,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发展运营资金,对企业的经营发展有积极的促进作用。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国家征收的流转税由2项改为1项,不仅简化了国家税收征收程序,还减少了大部分企业所需缴纳的税费。国家征收减少,企业留存的自然就增加,企业就能得到更好地发展,而企业的发展壮大会给国家带来更多的税收收入。这种减税让利的政策,有利于推进企业的良性循环和经济发展。
(四)加快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合理调节收入差距
要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发展方针,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应适当调整社会保险的参与条件和领取资格,不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同时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研究推进社会保险费改税,加快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建立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水平调查比较制度,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据专家测算,如果社会救助制度能直接惠及10%的人口,则贫富差距倍数会缩小1倍以上。应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扩大社会救助范围,逐步提高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医疗救助等待遇水平,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14]。
加大财政性民生保障投入力度。健全公共财政服务体系,进一步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的方向和结构,财政资源应更多用于改善民生和发展社会事业,向基本民生保障均等化和增进居民社会福利方向倾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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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兰锋)
收稿日期:2015-10-23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2010重大招标项目(10&ZD038);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2013M542231);湖北省教育厅2012人文社科项目(2012G419)
作者简介:胡绍雨(1980—),男,湖北武汉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学院副教授,中山大学岭南学院经济学博士后,研究方向为公共经济、社会保障与财税理论。
中图分类号:F812.0,F12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44(2016)02—0057—04
Discussion on the Construction of Fiscal Policy of the Possession of Wealth among the People— From the Observation of China’s Income Distribution
HU Shaoyu1,2
(1.Wuhan College, 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 Wuhan 430079;2. Lingnan College, Sun Yat-sen University, Guangzhou 510275, China)
Abstract: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China has entered a new stage of development. The comprehensive national strength and international status have greatly improved, but the income level of residents in our country is still low. It can be said to be “wealthy country and poor people”. In order to realize “the Chinese dream”, construct the socialist harmonious society, and make the country more thriving and prosperous, China is in urgent need to improve the income level of the people; and in order to let the people get rich, the urgent need is to implement the fiscal policy of the possession of wealth among the people.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China’s income distribution shows the following characteristics that the proportion of resident's income in the gross national income continues to decline, the main proportion of the resident’s income is labor income and proportional simplification, and the income gap between residents is significantly widening and so on, which is very unfavorable to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our country. So the government should take the necessary fiscal measures to change the status quo, while the possession of wealth among the people is a historical evidence of domestic and foreign policy.
Key words:possession of wealth among the people; income distribution; fiscal poli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