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我国基层协商民主发展的限制性因素
2016-03-06白如辰
白如辰
(广西民族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广西 南宁 530006)
影响我国基层协商民主发展的限制性因素
白如辰
(广西民族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广西南宁530006)
[摘要]党的十八大首次提出要推动基层民主协商发展,对关系到群众利益的事情开展广泛的协商,实现百姓利益的最大公约数,但是目前我国基层协商民主还受到协商主体意识有限、协商理性程度有限、监督问责制度有限、群众参与热情有限、协商深入范围有限等条件的限制,未能真正发挥基层协商民主的价值,未能真正体现决策的公意。
[关键词]基层协商民主;主体意识;理性;政治参与
进入新世纪,协商民主理论被引入我国,协商民主也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我国基层协商民主发展并非是对西方国家协商民主理论的生搬硬套,而是基于我国现阶段基本国情、基于马克思主义引领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新开拓[1]。但是目前,我国基层协商民主发展还受一些条件的限制,需要完善有关体制机制,以真正发挥基层协商民主的价值。
一、协商主体意识有限
民主意识是社会成员参与政治生活的最基本的精神方面的动因。参与是民主的基础,而参与的广度与深度,除了与民主本身所提供的参与空间有关之外,还与参与主体的民主意识和民主能力有关。公众的主体参与程度是协商民主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因素,关系到协商民主能否真正实现利益表达,关系到协商民主最后能否实现较好的利益平衡。
人民群众协商主体意识是实现我国基层协商民主发展的软文化基础。我国缺乏民主传统,现阶段群众协商主体意识不足,参与能力较弱,与民主意识弱有重要关联。我国经历很长一段时间封建主义统治,封建主义权利框架不但使人民群众完全失去自我意识,而且衍生出有着顺从奴性人格、恪守本分的君民思想,导致人民群众参与意识有限及主体地位遭受束缚。此类情形在一些经济落后的地区仍旧十分多见。在未来一段时间中,我国基层协商民主发展势必会受到人民群众民主意识有限、参与能力缺乏等问题的影响。我国现阶段群众协商主体意识不足,参与能力较弱,与主体素质低也有重要关联。相关研究指出,随着受教育水平的提升,人们对社会政治生活的关注度会提升,对政治会更为敏感,从而具备一定的辨别、分析政治问题的能力。可见,基层协商民主发展有效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受人民群众政治素质高低的影响。我国中小学文化水平国民的总人数远多于文化水平较高的国民总人数,我国国民文化水平还存在很大的上升空间。国民文化水平滞后势必会对群众政治素质提升造成不良影响,不利于基层协商民主有序健康发展[2]。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在基层社会管理中,充分开发群众自我管理的潜力是最有效的方式,这种方式为实现基层社会的充分治理提供十分有利的条件。从另一个角度看,基层协商民主同样是一种治理模式。根据治理方面的相关理论,所谓的统治与治理是截然不同的,治理本质上是多个不同主体之间的博弈。
二、协商理性程度有限
在经济快速发展以及经济全面一体化的背景下,文化不断多元化,人们的利益追求也变得越来越多元化,这契合协商民主的内在特点,为协商民主提供构建和谐社会的契机。目前,我国十分重视和谐社会的构建。然而从古至今,不论哪个历史时期,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总是在所难免的。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同样要面对社会矛盾。没有冲突、矛盾的完美社会是不存在的,唯有存在相对而言较为稳定的和谐社会。党和国家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执行者,通过合法流程对各种利益群体进行规范、约束,使之达成为自身所认可的利益分配共识。在我国基层协商中,参与者基于相互之间的交流、沟通,对所探讨问题获取共识。此外,人民群众还可以通过协商实现相互理解、相互尊重、降低分歧、达成共识、消除冲突,协商可以让群众的民主行为更加规范,可以全面提升群众的民主素养,促进我国社会有序健康发展。
协商主体较高的理性认知和较强的协调沟通能力,是协商治理得以顺利实施的客观前提。在我国基层协商中,不同的主体对于协商制度及相关政策的了解程度与熟悉程度存在十分显著的差异,这对协商治理造成很大的影响。教育程度差异与天赋差异的存在,导致很大一部分群众在自我政治权利与自身政治诉求、他人的政治主张和对于政治体制与系统的理性认知与了解并不一致。与此同时,还存在部分群体民主合作精神缺乏的问题。这些问题都不利于群众理性地、积极地参加协商民主。在某些区域和地区,虽然基层政府掌控大量的物质资源、权力资源甚至机遇,可以在基层协商民主中充分发挥其主体性作用,但是出于其自身利益的考虑,一些基层政府对基层管理事务进行不符合基本原则甚至违规的行政干预,或施加这样那样的影响。这种非理性的政府管理行为会对基层协商民主的发展造成非常不利的影响,甚至是破坏性的影响。
三、监督问责制度有限
在我国基层协商民主的发展过程中,缺乏一个完善的监督问责制度,这是一大弊端与短板。在基层协商民主中,群众与人民代表大会对于协商民主的整个进程均缺乏监督,存在空白。一些地区存在这样的现象:协商民主缺乏民主性、科学性、平等性、公开性,在某个进程中甚至出现操纵与漠视民意的现象。这样的协商民主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已经成为一种流于形式的民主。同时,基层民主在施行过程中缺乏监督机制,这使得协商民主的规范性受到质疑,其可行性与有效性难以得到群众的认同。仅仅依靠协商组织者的良知是不够的,协商组织者的良知不足以保证协商的规范性。系统问责机制的缺乏,导致不但十分容易出现违背协商民主规范制度的行为,而且这样的行为不易受到应有的惩罚与制裁,而容忍这样的行为极易导致权力与责任的失衡。
贯彻落实已经签订的协议,属于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的重中之重。我国《劳动合同法》是关于劳动关系方面的重要法律,然而这一法律就集体合体指出“能够”签订集体合体,此类可选择项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法律的强制性[3]。即便诸多法律法规存在相应的规定,它们依旧存在一系列不足的地方,主要表现是:其一,未对协商的详细做法、作用予以明确规定,无法对企业产生有效约束力,制约、强制水平有限;其二,未对政府责任予以明确规定,针对企业不依据工资集体协商的约束性条款广泛缺失;其三,未对协商保护予以明确规定,使得协商难以有序展开。由于法律法规存在一系列不足的地方,集体协商的操作往往无章可循,制度完备性不足,缺乏监督问责制度,导致企业、工会总是钻法律的空子,部分企业一到需要兑现协商之时便通过不同的缘由进行推诿,应付企业员工,觉得只要按照法律规定签订合同便不会违犯法律规定。此类现象在很大程度上缩减协商的成效,对我国工资集体协商的发展构成负面影响。
四、群众参与热情有限
群众路线是中国共产党长期历史经验的总结,是科学的方法,是毛泽东思想的精髓之一,是我党不同于其他政党的明显标志。20世纪80年代,中共中央将群众路线界定为: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中国共产党的实践表明,党的不断发展壮大离不开人民群众的参与,离不开人民群众的支持,同样人民群众也需要党的指引。在政治社会生活中,群众路线涉及以人为本的民主理念,涉及基层协商,强调民众的话语,及其调动起人民群众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主观能动性的重要作用。相较于西方传统自由主义担心基层民众参与政治生活,群众路线有显著的优越性。协商民主以协商为关键,以人民群众参与为基本动力,以人民群众为参与主体,全面激发群众的创造性、自主性及积极性。人民群众全面参与国家生活,促进国家的全面发展,有利于推动基层协商民主发展,有利于践行群众路线,使群众路线在持续转变的背景下不断获得新的表达。
协商是基层协商民主模式的重要基础。协商属于一类讨论形式,是一个相互交换观点的对话性行为,实施此类行为是为了解决一部分唯有通过人际相互合作、协作方可以处理的问题。换言之,协商属于一类共同的合作性过程。在协商民主中协商发挥基础作用,有利于从不同角度、层面实现公平、公正。协商参与人员对自身的理由进行自由、公开的表达,经理性、客观的斟酌,无论是转变自我认识,还是说服他人转变看法,最终获得大家一致认可的结论。协商是全面、整体达成共识前公共的理性反思,可实现共识的合理、公正。我国人民群众受到长时间封建思想影响,他们思想主动性不足,缺乏参与热情,鲜有对政策科学、合理的主动询问或者质疑。近年来,虽然我国基层人民群众民主意识有了一定程度的提升,但从基层协商民主的实践可以发现,群众对协商民主的重要性仍旧缺乏认识,这在一定意义上制约基层协商民主的发展。
协商过程一定要有利益相关方对于决策过程的参与,若没有利益相关方的参与,则就不能完成协商。协商主体的参与是协商民主的基础。由于我国基层社会发展的特殊性,我国协商主体的发展并不完善。从体制和制度的设置与安排上看,我国协商民主仍然是不同党派之间的协商与政协界别之间的协商。在社会基层,对于协商主体并没有明确、充分的界定,在不同情况下会存在不同的标准,具有明显的不确定性。由于两千年封建思想的影响,很大一部分社会群体民主意识不强,他们寄希望于遇到一个好的领导,既缺乏参与政治决策过程的热情,又缺乏参与协商的能力和意识。在根深蒂固的传统体制影响下,基层社会中组织支配个人的现象仍然存在,听从指挥、听从吩咐的现象屡见不鲜。部分社会成员对于政治的参与仍是被动式的,更谈不上在基层协商民主中发挥一定的作用。针对目前我国基层协商民主仍然存在许多的缺陷和不足的实际情况,需要创造条件,培养基层协商主体,从根本上保证参与协商民主人员的基数。在公民群众中大力倡导协商民主,推动由被动式参与政治转向主动式参与政治,推动群众在参与协商民主的过程中不断增强政治与决策的共识。
五、协商深入程度有限
全面而广泛的人民群众关注、信息获取和对人民群众切身体验的有效认识是政治决策的重要前提。任何一项决策的有效推行都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在我国基层协商民主发展的过程中,产生诸多协商形式,如民情调查日、工资集体协商以及民主恳谈会等。在协商的过程中,各式各样利益相关人通过协商、讨论,促进人民群众诉求的有效表达和认知。参与者自由平等的讨论、交流,以及科学、严峻的分析、审视,无论是转变自我认识,还是说服他人改变看法,最终结果都是大家一致认可的科学结论。实现我国基层协商民主对促进决策的民主、科学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我国基层社会管理与协商的过程中,不同的利益群体与集团之间存在利益的博弈,对每一个协商的问题,各个利益相关方都会出于自身利益考量,而导致在协商与决策过程中价值偏好的出现。这些价值偏好正是各个不同利益集团之间产生冲突与博弈的根本原因。若在协商过程中,无法改变任何一方的价值偏好,不同利益相关方在某些问题上就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具有合法性的公共决策就无法达成。为此,需要在基层协商过程中,通过不同的方式进行协商与决策,让利益相关方合法地对其自身的价值偏好进行表达与展现,以避免利益纠纷的出现,同时防止协商过程流于形式。不能在协商中很好地实现民主,是对协商民主初衷的违背。
协商民主实质上是实现民主的一种手段、程序,在民主发展进程中引入协商这一手段,运用这一工具,是为了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民主。制度是一套准则、体系,在协商中诸多事物均未被固化,协商未构筑为制度化体系,部分协商流于形式,规范性不足[4]。第一,协商程序的深入。协商民主讲究的是不同方面的协商过程,基层协商同样如此,应当强调相互协商。然而在政治生活实践中,协商程序性往往难以得到应有的重视。第二,协商环节的设置。协商环节不全面,也缺乏稳定性,协商作为促进民主发展的手段的功能就要大打折扣。协商必须制度化,要具备全面、稳定的环节。现阶段我国基层协商民主存在严重的随意性,这与基层没有一定的法律支撑有很大关系。当然,即便存在相关法律,遵守与否同样存在问题。
[参考文献]
[1]John S. Dreyzek.Deliberative Democracy in Different Places[R].The Search for Deliberative Democracy in China.2006.
[2]刘世华. 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面临的问题及对策论析 [J]. 理论学刊, 2014(4):134-136.
[3]叶娟丽. 协商民主在中国:从理论走向实践 [J].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3(2):45-47.
[4]陈洪生. 传统乡村治理的历史视阈:政府主导与乡村社会力量的对垒 [J]. 江西师范大学学报, 2006(6): 20-25.
[责任编辑冒洁生]
[收稿日期]2015-12-20
[作者简介]白如辰,广西民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近现代史基本问题研究。
[中图分类号]D63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5-0292(2016)02-002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