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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中的主客体框架批判

2016-03-06孙大志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哲学客体主体

孙大志

(阜新高等专科学校,辽宁 阜新 123000)



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中的主客体框架批判

孙大志

(阜新高等专科学校,辽宁阜新123000)

[摘要]主客体框架批判对哲学问题的思考方式是在启蒙运动之后确立起来的,属于近代哲学的研究范围。把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局限在近代哲学领域会降低社会历史条件对人的制约说服力,无法从微观领域深入对社会历史进行研究,也不能从参与者的角度对哲学问题展开分析。从主客体的角度对马克思主义哲学进行分析,可以突破传统的分析模式,有利于马克思主义哲学形成内在的统一性以及剖析人类对于真、善、美终极目标的追求,有利于为学科体系提供良好的发展前景。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哲学;主客体框架批判;主体;客体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有新的突破,对于主体与客体关系研究的新认识就是其中之一。人们把对于主体与客体关系研究的新认识融入到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认识论、实践观、价值观以及辩证法中,把对于基本哲学问题的研究与思考建立在主体与客体关系的基本理念上。这种思考面临如何认识、认识什么、认识的目的为何等一系列问题,并且需要对主体概念进行重新思考。

一、 主客体的定义及问题分析

主体与客体是事物认识结构中存在的两极,二者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如果缺少一方就会导致认识活动不够全面,也就不会形成认识结构中的任何一门学科知识体系。从哲学意义上来说,主体是一个相对广泛的概念,它既可以包括具体的人群,也可以概述为具有主体性质的事物,如“法庭是这次案件开审的主体”“这个结构是建筑的主体”“人民群众是社会的主体”等。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通常把人或者通过个人组成的群体称为主体,如人是价值的主体、认知的主体、实践的主体、历史的主体等。这里仅将从事各种实践活动的人视为主体。但是哲学研究者对于主体概念所做出的规定还是欠缺一些考虑。在一些权威性的教科书中,实践主体被定义为具备必要能力的人,其能力包括精神能力以及自然能力两个方面。这样的概念显然不是依据亚里士多德的模式进行规定的,但是它也大体上明确主体概念的含义。对于主体的概念,目前有诸多流行的说法,这些说法在主体范围的确定方面存在异议。例如,如果按教科书上的定义,具有一定能力结构的人才称为主体,那么,因意外伤害而丧失行动能力的人群以及可以通过后天的学习获得行动能力的婴幼儿,是不参与社会实践的。在这种情况下,人首先扮演的是客体,而不是主体。例如,社会上的人只有在他人养育的情况下,才能成为主体,人本身是他人养育的对象,其他社会成员必须致力于将其培养成“合格”的社会成员,如果不合格则会被视为“精神病”或“疯子”,就是所谓的“次品”,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将对这类人群进行继续“改造”,他就是被改造的“客体”。在某种程度上解释,人如果是被生产出来的“合格”的产品,就会成为社会的主体。然而,如果是“不合格”的产品,就继续是被改造的客体[1](P1-7)。例如,在希特勒的战争武器中,人并不是参与战争或为战争提供服务的主体,而是在“监狱”中被继续改造的客体。主体与客体的转化和定义在此一目了然。

客体无疑具有较强的客观性。马克思曾经指出,人没有创造出物质本身,人是通过自身的能力在物质预先存在的条件下对物质进行改造的。人不可能创造或消灭客观物质,只能对物质予以改造。在具体的实践活动中被改造的物质,虽然能够体现出人的主观能动的主体性,但是改变不了物质本身的性质,物质的客观性并未消除。与此同时,客体也具有较强的依存性,这种特性是客观物体被纳入主体的对象性活动中才被称为客体,并不是依存于主体产生或消灭的客体,物质的客体不能独立于主体存在[2](P55-60)。例如,厂房、机器设备的运行不能脱离主体的运行,只有在主体操作的过程中,机器设备才被赋予客体含义。因此,客体与主体之间相互依存。马克思主义哲学对主体与客体之间关系的评价是基于主体对客体的本质、属性以及规律认识基础上的,主体将自身的内在需求尺度运用到客体当中,并对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进行价值评价,在主体对客体进行改造的过程中,使客体能够适用于主体的需求与发展的改造过程本身就具有一种评判活动。对于主体与客体的评判,在当前并不完善,存在评判上的模糊以及缺漏。主体与客体的两极框架存在诸多缺陷,它抛开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社会联系以及物质交往关系,使得实践中的主体、关系、结构单一化,它把实践活动片面地视为没有主体与客体介入的相互作用过程,且主体观念比较单一,具体的实践结构和关系也较为狭隘。主体与客体虽然是一对对立范畴,但是二者之间关系紧密又互为补充,因此,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明确其在哲学上的定义,可以促进事物的发展以及实践活动的顺利实行。

二、主客体框架研究的新视角

1.从主体与客体关系的角度出发

对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主体与客体框架进行批判分析,目的在于促进对相关问题的思考及研究。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认识中,在讨论认识活动以及实践活动时,应从主体与客体之间相互关系的角度考虑具体的认识过程。其中,人们会在一定程度上发现社会结构度认识活动的影响及作用,并且会把这种影响及作用囊括到人的主体性之中去[3]。依据这样的理解,在社会认识活动中获取的一种能力可以解释为主体性的反映,同时,这种能力也体现出社会的结构性,因为这种认识活动是在社会结构中展开的。社会结构在赋予人的一定能力的同时,也存在局限性,即限制人的认识发展能力,马克思主义哲学并不否认这一点。然而,相关问题依然存在,人在社会认识活动中取得的能力既然不一定具有能动性以及自主性,就不能根据这一能力界定主体性,也不应笼统地认为人在获得能力时就是主体。人作为社会认识活动的主体不局限于仅仅从中获得某种能力,也要对这种能力的获得施以创造性影响,并对这种能力加以有效利用。例如,人类通过后天的学习或在后天条件的影响下,获得一定的辨别事物的能力。随着时间的迁移,人类的这些能力在认识活动中不断积累,从而获得更多的认识,进一步丰富自身的知识储备。从这种情况下,如果把人类视为认识的主体就显得有些牵强,因为人类是自然环境中最高级的动物,可以辨别事物、思考和应变,可以通过对社会实践的观察形成初步的价值观念。因此,既不能将基于这种先天优势以及认识能力的认识行为概括为主体性,也不能简单地把人归结为思考的主体;相反,如果人类通过这种认识将部分意识反映到具体事物上,并对事物加以改造或创造出具有新性能的事物,那么可以称人类发挥主体性与能动性,也可以把人类视为事物的或认识的主体。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础上,对于主体概念,必须划清主体的范围,并且对主体的定义进行明确。目前,哲学理论中的认识论仅仅局限于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理论框架中,并没有突破这个框架,并没有在社会结构中对认识活动进行仔细考察。人的认识活动对于整个社会活动的构成来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为认识活动在自然科学领域的独立性,我们并不能否认主体与客体框架在认识论以及社会结构中的解释能力,但是对于人们对社会结构的认识,这一框架就显得不完全适用。为了清楚地分析社会结构的认识理论,有必要对认识论进行重新的研究与分析,并结合社会历史发展进行理解,同时这也是推进马克思主义哲学进步与研究的重要途径[4]。

对于社会实践活动,在传统意义上来说,通常是由实践主体与客体两极化的因素相互作用而组成的狭隘框架。迄今为止,哲学界对实践的要素、结构以及本质的各种争论都没有脱离这种框架结构。对于实践而言,它的现实性同样是社会交往关系、社会关系的总和,其二者是在同一过程中的不同规定,因而可以相互包容。实践认识活动的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单一性可以从二者之间的关系出发加以完善,可以建立交往实践的概念,推崇实践的交往本性,把实践的主体性和社会交往统一起来,形成一个物质交往活动。具体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虑:第一,在交往实践的活动中,把握主体与客体框架的主体本质,形成交往实践主体;第二,依据交往实践关系的双重整合以及双向构建,理解其中的主体形态以及主体本性;第三,在全部的交往系统中形成以交往实践为核心,把握其主体资质的演化及生成。

2.主体的确定

马克思主义哲学中最具价值的创造是历史唯物主义,这种理论是基于批判抽象发展起来的。马克思主义能否超越近代哲学的主体与客体框架,关键在于是否将主体和人放置在具体的历史环境中去理解。如果将主体与人放在把具体的历史环境中,社会历史中的行动的人可以被定义为具体的实践活动的人,而不是抽象的人或主体。每个人的行动都是出于特定意图或目标之下进行的,并不是抽象的主体,而是出于社会历史活动中的个人。如果用结构的概念对此加以解释的话,我们可以说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是由具有差异的个体组成的,而每个具有差异的个体在社会中都会具有自己明确的位置,也可以认为,社会是由差异的个体组成的。个人能够成为社会历史活动中的主体是由社会历史的演进决定的。由于人在社会历史活动中的地位、作用有所不同,依据社会以及社会历史的条件,把人放在社会活动中的某个位置上,成为某个社会活动的主体,以此,促进提高主体定义的明确性,减轻在自然能力以及精神能力上的局限性。主体的主观能动性也是历史、具体的,但是这种特性只能局限于一定的程度,并不能绝对性地进行概述。例如,奴隶社会的主体是谁,这一问题的回答绝对不能是奴隶。而我们也不能认为自己是自己行动的主体,而应该明确历史条件的制约作用,正视自己行动的能动性与主体性。对于“一个人是否是主体”这一问题,教科书的解释采用的是置身于活动之外的观察者角度,而没有采用主体与客体之间关系的角度。如果在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中,以参与者的身份对他人进行观察,并通过判断其行动的自主性与能动性来说明他不是主体。以此,针对此问题的界定还需从不同角度出发。

在认识论研究中,如果将其局限在主体与客体的框架中依然具有一定合理性的话,那么从抽象角度考虑主体与客体的价值问题就会出现一系列问题。原因在于,受社会历史价值观的影响,人的价值以及需求会发生变化,人的需求并非抽象的生物意义的需求。例如,什么东西可以吃,什么东西不可以吃,这样的问题是一种文化现象的反映。因此,对于价值如何评定也是一种文化现象。但是在对价值问题进行研究时,就会存在局限于抽象的主体与客体框架的现象。如果对主体与客体的抽象框架进行抛弃,仅从历史过程来对人的认识活动、实践活动、价值评价过程进行考虑,就应该对人的微观历史活动过程进行深入的思考,而不能仅停留在抽象的主体或人的层面上。因此,这就要求应从单个人的社会活动出发,利用人的微观权利关系研究宏观的社会群体的关系,并对宏观的历史过程进行分析,可以通过话语行动对社会思潮的变化进行微观分析。这样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也符合马克思哲学中所提倡的以实际的个人行动为出发点,对整个历史的主要思路进行研究[5]。

3.哲学问题的转化

从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角度探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具体是将有关哲学问题全部转成实证问题。然而,实证科学研究是研究对象所追求的一种研究态度,能够使科学家在理想化的条件下对研究对象进行观察。主体与客体关系的研究视角是一个科学家以观察者的角度来对哲学问题进行研究,研究者以观察者的角度来研究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相互作用也是主体与客体相互关系的一种外在表现。在研究社会历史价值观、认识论、实践论、辩证法等诸多哲学问题时,都可以采用这样的视角进行相关研究。对于这一视角的研究意义我们不能予以否定,在一定程度上,人能够对他人的活动以及社会现象进行观察,在观察的过程中,人也同时参与到社会活动中去,因此,人对社会历史活动的观察与参与是密不可分的两个过程。对于社会历史研究,人们必须在社会历史变化过程中对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他人的活动进行观察。近几十年来,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相关研究者通过将自己置身于社会历史过程之外对社会历史过程进行观察,并试图采用自然科学家的观察方式来把哲学问题转化为实证问题。实证科学研究是哲学研究中的关键问题,并呈现日益增长的趋势。因此,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内容逐渐被赋予多样化的特点。对于相关具有理论价值性的观点,我们可以借鉴并付诸有效实践。

三、结语

对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主体与客体框架进行批判性探索,是对哲学领域的研究做出的最好解释。主体与客体之间的联系对把握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及作用。不断推进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研究有利于掌握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发展方向,明确主体与客体的含义及联系,有利于指导人类更加正确地认识世界,从而发挥其主观能动性来改造世界。

[参考文献]

[1]王晓升. “主体”概念献疑——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中的主客体框架批判[J].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4).

[2]仰海峰. 近三十年来国内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历史逻辑[J].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5).

[3]王猛. 从利益史观到资本主义批判[D].长春: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4.

[4]苏令银. 主体间性视域的思想政治教育主客体关系研究[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3.

[5]廖凯.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文本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责任编辑冒洁生]

[收稿日期]2015-12-25

[作者简介]孙大志,阜新高等专科学校副教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哲学。

[中图分类号]A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5-0292(2016)02-0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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