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人员的伦理自主性及其提升路径
2016-03-05任蓉中共衡阳市委党校湖南衡阳421001
□任蓉(中共衡阳市委党校,湖南 衡阳 421001)
论行政人员的伦理自主性及其提升路径
□任蓉
(中共衡阳市委党校,湖南衡阳421001)
摘要:人性发展的客观需要、公共行政的本质属性、消弭行政冲突决定了行政人员需要伦理自主性。行政人员伦理自主性的缺失,必然导致行政伦理失范,损害公共利益;权力自律不足,助长本位主义;治理职能弱化,削弱治理能力。提升行政人员伦理自主性的路径是:构筑先进的行政文化,构建“扁平型”“解制型”行政组织,构建权利救济、道德奖惩机制,提升行政人员的自身素质等。
关键词:行政人员;伦理自主性;提升路径
在行政体制中,行政人员既是组织的雇员,也是公众的雇员,肩负着忠于组织和服务公众的双重使命。作为组织的雇员要服从组织权威、关注组织利益,作为公众的雇员要维护公众诉求、实现公共利益,但是组织利益并不必然与公共利益相一致,二者之间存在着利益冲突。如何解决这种利益冲突,除了强调刚性的制度设计外,还应借助于行政人员的伦理自主性,在价值选择中维护公共利益。因此,探讨行政人员的伦理自主性及其提升路径,确保行政人员履职的正当性,维护公共利益,这对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一、行政人员何以需要伦理自主性
行政人员的伦理自主性“是指当组织的目标和公共利益发生矛盾时,行政人员作为公共行政的主体有责任和义务在行政行为中引入价值因素,对所面临的问题进行伦理思考和道德选择,从而保证对公民的终极性责任。”[1]其中,组织目标与公共利益相冲突构成了行政人员伦理自主性发生的前提,其内在本质表现为行政人员个体的伦理判断和道德选择,主要蕴含权利和能力两个尺度。权利尺度描述行政人员是否拥有自主性,相对于行政组织或行政上级的强迫和控制,行政人员是否具有伦理判断和道德选择的意志自由,以及自决、自为、自控的可能和空间。能力尺度衡量行政人员自主性的强弱程度,它根植于行政人员个体内心深处的道德勇气和责任意识。对公众负责、维护公共利益是行政人员伦理自主性的终极价值追求。
在公共治理过程中,拥有行政裁量权的行政人员何以需要伦理自主性呢?
一是源于人性发展的客观需要。公共行政作为社会发展的基本内容和关键推力,其核心要素是人,其最高目标也是为了谋求人的全面自由发展行政人员作为公共行政的重要主体,虽然扮演着国家公务员的角色,但他们首先是一个普通人,不能用行政身份的色彩掩盖其本质的人性,而人性的发展要求行政人员获得并发挥伦理自主性。
二是公共行政的本质属性决定了伦理自主性的必然性。公共行政的本质属性是公共性,行政权力来源于公意、服务于公益,行政人员运用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必须听取公众意见、维护公共利益,当遭遇组织或上级不道德的决定危害公共利益时,应根据伦理道德进行自主选择,以保证对公众负责。尤其在当今的信息社会中,由于社会分化逐渐加深、利益格局不断调整,需要政府发挥作用的领域越来越广,政府管理的社会事务日益复杂化、专业化,公众对政府的要求也日益多样化、个性化。在纷繁复杂的行政活动中,行政人员不可能做一名无意识的执行者,而应提升自身的伦理自主性,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多元价值观念之间、多种行政行为之间进行权衡和选择,提高价值判断能力,承担伦理道德责任,实现公共行政的公共性本质。
三是消弭行政冲突需要借助行政人员的伦理自主性。行政冲突贯穿于公共行政的所有层面,从宏观层面来讲,行政人员最难以面对的莫过于行政组织与社会公众的冲突。因为行政人员一方面要效忠上级、服从组织,另一方面又要对公众负责,当两者发生矛盾时,当组织或上级的决定危害公共利益时,行政人员该如何抉择呢?当然,法律制度是首选的抉择依据,然而鉴于法律的有限性,它无法预见并规范正在发生的事件和一些偶然事件,不能穷尽公共行政的复杂情况,不能预设行政活动的所有细节。“企图利用法律之圆圈住行政人,殊不知圆圈越大圆周线越长,理性所触知的圈外之不可预测就越多。我相信在制度之外,定有某种超越制度的力量在起作用,这种力量就是我们的良知和道德。”[2]所以,法律制度无法覆盖的空间应该让渡给伦理,伦理自主性是对法治手段的必要补充,是行政人员在行政冲突中进行抉择的重要依据。伦理自主性之所以能成为化解行政冲突的方法,原因在于它有规范行政人员思想和行为的作用。思想上,伦理自主性指导行政人员选择正确的价值理念,追求高尚的道德境界,始终保持为公众服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应对矛盾冲突提供精神上的价值认证和伦理支持。行动上,使行政人员明确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抵制组织或上级的错误命令,选择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纠正与伦理道德相违背的行为,防止行政冲突的激化。
二、行政人员伦理自主性缺失的表现及其消极影响
我国的公共行政实践中,组织目标与公众期望、组织利益与公共利益时常发生冲突,行政人员通常会遵循组织目标和上级命令而背离公众期望,维护组织利益而放弃公共利益,不会或者不擅长进行伦理判断和价值选择,不敢指出组织或上级的决策和行为的失当之处,行政人员伦理自主性在实践中患了较为严重的“缺失之症”。行政人员伦理自主性的缺失产生了许多消极影响,无法实现有效的政府治理。
(一)行政人员伦理自主性缺失的表现
1.自主意识丧失,完全依附组织。
在纪律严明的科层体制中,出于自我利益核算的人性考量,服从组织决定和上级权威被认为是最有利的行为权衡。故此,当行政组织或上级以组织利益代替公共利益时,行政人员的思维方式大多是先听从组织安排,服从上级命令,再考虑组织的制度或规范,作为公众雇员的行政人员的伦理自主性丧失。丧失自主意识的他们不再积极思考、不去分析组织或上级的命令和行为是否合乎伦理道德,即使意识到命令和行为的不正当性也不敢指出来,更不可能站出来与组织或上级质辩,其伦理自主性不见踪影。行政人员丧失自主意识后,一般会完全依附组织。现实中一部分行政人员认为,对组织和上级负责是自己的天职,不会思考自己的立场,完全站在组织的立场上行事,以实现组织目标、维护组织利益为宗旨,盲目地按照组织要求办事、按照上级命令行动,成为完全依附组织的执行工具。
2.代理转换泛化,盲目服从权威。
“代理转换”是指行政人员在态度上,“不再将自己视为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人,而是要将自己视为一种实现他人愿望的工具。”[3]134在行为上表现为服从权威,“一个人感觉应对权威的指示负责,但却不为权威所规定的行为内容负责”[3]145-146,现实中的行政人员,出于自身职业利益的需要,往往以向组织或领导负责代替向公众负责的终极目标,将自己视为行政组织的代理人,盲目服从组织权威。一方面,部分行政人员放弃个人的自主意识和自主行动,对组织权威迷信崇拜、盲目服从或消极顺应,认为组织权威是绝对的、不容反抗的。另一方面,对组织权威的盲目服从扼杀了伦理判断和道德评价,行政人员不会对遵从权威行事的后果承担责任,他们往往认为“是权威人士而不是我们选择了行为方式,所以责任也该由权威人士来承担。”[4]207在实践中逃避道德责任,面对错误命令而无动于衷,甚至心安理得地违法乱纪,由此导致了权力滥用、贪污腐败等诸多行政问题。
3.自主能力匮乏,常陷选择困境。
一是自主判断能力的匮乏,有的行政人员一开始便不会质疑组织或上级,有的专注于政策带来的表面绩效忽略了隐藏的危害,有的只看到眼前利益而没有长远眼光,难以察觉、判断组织或上级的不道德性及其行为的不正当性。二是自主选择能力的匮乏,常常陷入道德选择的困境。对公众负责是行政人员的终极目标,但直接决定行政人员奖惩升迁的却是行政组织,如果组织或上级危害到公共利益,行政人员是对公民负责,还是对上级负责?是为了公共利益检举不道德的组织和上级,还是效忠组织、奉迎上级以保全自己的事业?许多行政人员在两难选择中挣扎,伦理自主性在权利冲突、角色冲突和利益冲突造成的选择困境中受到严峻考验。
4.伦理道德缺失,“应声虫”现象普遍。
行政实践中,有的人丧失“公仆”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精神,崇拜个人主义、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无视人民群众的疾苦和诉求,忽视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有的人丧失道德观念和责任意识,在其位却不谋其政,没有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不思进取,敷衍塞责,相互推诿,玩忽职守,甚至严重渎职。有的人道德素质不高,行政能力有限,抱着“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心态,走走形式,不重实质,得过且过,无心、无力面对行政实践中的各种挑战。这种行政人员伦理道德的缺失,引发了较为普遍的“应声虫”现象,他们不进行伦理判断,不从实际出发,没有立场和主见,为了得到上司的赏识、重用和提拔,揣摩上司的意图行事,无原则地遵从组织的选择,千方百计满足上司的偏好,完全扭曲了自主人格,放弃了应有的伦理自主性。
(二)行政人员伦理自主性缺失的消极影响
行政人员伦理自主性的缺失,对行政人员、政府部门、社会公众甚至整个公共行政都会产生消极影响,主要表现为:行政伦理失范,损害公共利益;权力自律不足,助长本位主义;治理职能弱化,削弱治理能力。
1.行政伦理失范,损害公共利益。
行政伦理失范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顾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无视法律制度和社会公德,从而导致公共利益受损的现象。行政人员伦理自主性缺失导致的行政伦理失范,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渎职失责。行政人员缺失伦理自主性,不敢抵制不道德的组织或上级,要么作为“帮凶”执行错误决策,侵害公共利益;要么作为“旁观者”采取消极行为,不思进取、走走形式。二是权力寻租。行政伦理失范的本质是行政权力的异化,围绕权力进行权力交易和权钱交易,具体表现为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力进行寻租,行政权力沦为索贿受贿、谋取暴利的筹码,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玷污了政府组织和公职人员的形象,损害了国家和政府的威信、公信力,阻碍了行政发展和经济建设。三是“政绩作秀”。有些行政部门和领导干部为了“提升绩效”,不惜劳民伤财建设“形象工程”;为了“对上负责”,盲目追逐不适合当地的“GDP指数”;为了狭隘的部门利益,挖空心思地弄虚作假、虚报浮夸。将行政工作的着眼点定位于“迎合上级”,而不是“为民服务”。
2.权力自律不足,助长本位主义。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毋庸置疑,作为行政权力主体的行政组织和行政人员,都有滥用行政职权的可能。伦理自主性是一种个人权力自律机制,表现为行政人员的自我判断、自我控制和自我修正。伦理自主性要求行政人员坚持对公众负责的价值目标,促使其在伦理冲突中进行伦理思考和道德判断,引导其做出维护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它通过强化行政人员的伦理意识和自主能力,发挥权力自律的功能。反之,伦理自主性的缺失导致行政人员权力自律功能的不足,行政人员失去自我反思、自我控制、自我监督的内在驱动力。
行政组织及其行政人员滥用权力的动机在于谋取私利,包括部门私利和个人私利。伦理自主性的特定前提是组织和公众的利益冲突,它的缺失意味着行政人员选择了狭隘的部门私利,从而助长了本位主义的气焰。本位主义是罔顾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全局利益,片面追求狭隘的地区利益、部门利益和局部利益的价值观念。一方面,行政部门和行政官员为了本部门利益滥用行政权力,若是行政人员不能发挥伦理自主性加以制止,部门利益将会凌驾于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之上,错误的决策会严重损害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地方保护主义、跨地域纠纷和掠夺性开发等问题就是例证。另一方面,行政人员因为缺失伦理自主性,在组织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冲突中,忠于组织利益,为实现组织目标而舍弃公共利益。可见,伦理自主性的缺失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本位主义。
3.治理职能弱化,削弱治理能力。
公共治理职能是现代社会对政府提出的新要求,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目标,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要手段。行政人员伦理自主性的缺失使政府的公共治理职能弱化。这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在公共服务层面,伦理自主性缺失的行政人员不敢对抗不道德的行政组织,盲目服从上级,追逐组织目标,忘却服务公众、服务社会的使命,公共服务职能不到位。二是在社会治理层面,政府管理方式正从“管制”向“治理”转变,治理的特点是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政府组织、市场组织、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都被纳入到治理主体体系之中。政府的角色和职能发生变化,不再是唯一的权威和管理主体,而是在治理中发挥主导作用的服务者、组织者和协调者,其主要职责是总揽全局、主导治理、协调各方,这对行政人员的伦理自主性提出了要求。只有发挥伦理自主性,才能合理有效地化解各治理主体之间的矛盾,才能引导各治理主体投身社会治理,才能确保治理合力趋向公共利益。反之,伦理自主性的缺失会弱化政府治理职能。
伦理自主性要求行政人员在伦理判断的基础上进行道德行为选择,是行政人员行政能力的具体体现,行政人员的行政能力的强弱决定了政府的治理能力水平的高低,所以,伦理自主性的缺失会大大削弱政府的治理能力,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在决策时,行政人员掌握的决策信息往往比领导所掌握的更全面、更真实、更详细,当组织或上级做出的决策有失偏颇甚至出现错误,或者选择了对部门有利而对公众有害的决策方案,行政人员应该及时指出或制止,但现实中由于伦理自主性的缺失,鲜少有行政人员敢指出或纠正错误的决策,政府的决策能力被削弱。第二,在执行时,一些行政人员不看实际、不重调研、惟上是从,盲目地执行组织的决策,只管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不管这种任务是否正确、执行方式是否恰当、执行过程是否高效,忽略了执行带来的后果,忽视对公共利益的考量,这种丧失伦理自主性的执行行为蚕食着行政执行力。第三,在处理突发事件时,许多行政人员习惯在上报后等待上级的指示,不会积极主动地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有的害怕承担责任,不敢当机立断、公开表态、自主行动;这都是伦理自主性缺失的后果,应急能力的削弱将影响社会稳定,危及政府公信力,激化政府与民众的矛盾。
三、提升行政人员伦理自主性的路径
为了充分发挥行政人员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积极作用,在规范与有效运用行政人员的裁量权过程中,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需要构建包括影响行政人员伦理自主性的多种要素的体系系统,借助各种要素共同发挥作用,提升行政人员的伦理自主性。
(一)行政生态:构筑先进的行政文化
人是文化的人,行政文化作为行政生态环境中的重要因素,深刻影响着行政人员在伦理冲突中的道德判断和行为选择,伦理自主性依赖于正确的、先进的行政文化。提升行政人员伦理自主性,必须转变传统的“官本位”文化观念,树立“以人为本”的行政文化理念,塑造“重德”“公益”“民主”的行政组织文化。
转变传统行政文化观念:从“官本位”到“以人为本”。一方面是转变角色,行政人员不是只忠于君主的“官老爷”,而是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的“公仆”,要明确自己的“公仆”角色和“服务”职责。另一方面是转变价值取向,“官本位”以“官”为本,当官就是为了谋求自身利益,一切以君主或上级的意志为转移,维护统治者的利益。而“以人为本,就是要把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满足人们的多方面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5],视公共利益为终极价值。行政人员以“尊重人、关心人、服务人、依靠人和发展人”为基本原则,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以“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根本要求,以“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为实践要求。
塑造“重德”“公益”“民主”的行政组织文化。第一,行政组织应该重视德性。行政人员的录取要综合考虑德性、知识、能力等因素,以保证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拥有道德良心。在培训工作中,抓好行政人员的伦理道德教育,普及伦理自主性的相关知识,培养自主意识,增强伦理判断和自主选择的能力。在管理和考核时,将道德表现作为重要的尺度和标准。第二,树立“公益优先”的文化理念。行政组织遵循公共利益、组织利益和个人利益的价值序列,树立公共利益至上的价值观念,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当组织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自觉维护公共利益。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实践中,给予行政人员足够的发言权和自主空间。第三,营造民主的文化氛围。组织善于集思广益,听取组织内部的不同意见,慎重考虑反对意见,杜绝“拍脑袋”“一言堂”等专权现象。领导及时与下级进行沟通,领导能听真言,有海纳百川的气度,下级仗义执言,有敢做敢担的勇气。
(二)组织设计:构建“扁平型”“解制型”行政组织
人是组织中的人。行政组织结构的不合理,是导致行政人员伦理自主性缺失的最主要因素。提升行政人员的伦理自主性,应当优化行政组织结构,为行政人员伦理自主性的提升提供优良的组织环境。
1.构建“扁平型”行政组织结构。
“扁平型”组织结构虽带有明显的层级特征,但是管理层次很少,管理幅度较宽,改变了科层制的高度集权,是一种强化分权的结构设计。一方面,减少管理层次,下放纵向权力,注重基层授权,赋予原先处于外围的基层行政人员以更多的参与权和决策权,提高基层行政人员的积极性和自主性。同时,裁减中间管理层,缩短上下级之间的距离,加强领导与行政人员的沟通,弱化了上级的强制性和下级的服从性,有利于解决伦理冲突。另一方面,管理幅度拓展,控制跨度变大,上层管理者管辖内的下层管理者数量随之增多,由于上层管理者的时间和精力有限,故而上级对下级的控制力度被削弱,为行政人员伦理自主性的发展提供空间和机会。
2.构建“解制型”行政组织。
现行的科层组织结构内部,制定了严密的规章制度或规范准则以控制行政人员的行为,虽然能保证行政行为的规范性、严密性和可预测性,但是行政人员失去了自主选择的空间,而且制度规范演变成目的价值使其本身走向僵化,禁锢了行政人员的伦理自主性。“解制型”行政组织中的“解制”就是指“解除内部繁文缛节的限制,使政府的活动更具有创造力、效率及效能。”[6]其目的在于解除内部控制,从而提高行政人员的行为能力。构建“解制型”行政组织,应当改革组织内部的结构规模、规章制度和行政程序等内容,改变层次繁多、等级森严、权力集中、制度重叠的组织结构现状。通过减少管制、简政放权造就灵活性强的行政组织,赋予行政人员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和选择自由度,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和伦理自主性。
(三)机制保障:构建权利救济、道德奖惩机制
1.构建权利救济机制。
在缺乏有效的权利救济机制状态下,面对行政组织或上级不道德的决定时,行政人员往往选择服从、妥协或者逃避,不敢为公共利益仗义执言,因为他们害怕受到组织或上级的打压报复,阻碍了他们发挥伦理自主性、采取正义的行政行为。为了提升行政人员伦理自主性,必须健全行政人员的权利救济机制。首先,设置独立的救济机构,使其免受权力、权威的干扰,并将行政人员的权利保障纳入救济范围,使发挥伦理自主性的行政人员免受不法侵害,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其次,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行政人员寻求救济的方法和程序,保证救济渠道的畅通。再次,建立相应的补偿机制,通过补偿、赔偿和追偿等方式救济受到不公正待遇的行政人员,尽量弥补其损失。
2.构建道德奖惩机制。
道德奖惩机制发挥着“扬善抑恶”的作用,通过褒奖负责任的行政人员,张扬符合伦理道德的善行,通过惩罚不负责任的行政人员,限制违背伦理道德的恶行。道德奖励机制是一种激励机制,应遵循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相结合的原则。构建物质激励机制方式的核心是职位升迁,将行政人员自主选择能力纳入行政能力考评体系,将具体行政行为与绩效考评、职位升迁联系起来,晋升或破格提拔德才兼备的行政人员,优化其办公环境和生活条件精神激励的主要方式是评选先进、公开表彰、授予荣誉、树立榜样等。道德惩罚机制主要是对败坏道德的行为进行惩罚,惩戒、教育违背伦理道德的行政人员,从反面督促行政人员履行行政伦理责任一方面,通过工资降级、经济处罚、降职免职和法律制裁等方式,惩处忽视伦理判断和违背道德选择的行政人员。另一方面,通过记过处分、通报批评、公开检讨等方式,营造一种道德谴责的氛围使违背伦理道德的行政人员受到精神惩罚和良心谴责。
(四)内在动力:提升行政人员的自身素质
伦理自主性是行政人员的伦理意识和道德行为的结合体,它的发挥和提升取决于行政人员自身素质,自身素质的提高构成了提升行政人员伦理自主性的内在动力,使伦理自主性内化为道德自觉。在意识层面上,培养超越组织的身份认同,准确定位伦理角色;在能力层面上,整合道德判断能力、道德意志能力和道德行为能力,从而强化自主选择能力;在行为层面上,塑造独立自主的行政人格,促进习惯性行为的伦理升华。
1.超越组织身份认同,定位伦理角色。
这就要求行政人员跳出其所在单位的界限,扩大自己的视阈范围和身份认同,不是仅仅把自己当作某一组织内部的执行人员,而是将自己视为整个政府组织的一名公务员,视为整个社会的一个公民,认同“行政人”和“公民”的身份,站在职业和社会的角度维护公共利益。同时,超越组织的身份认同伴随着角色责任的界定,行政人员作为职业人员和社会公民,必须对公众负责,当组织利益背离公众期望时,“行政人员个体有责任避免直接或间接地参与不道德的行为,有责任试图阻止别人的不道德行为,有责任将无法阻止的事情公之于众……有必要界定对上级的忠诚限度和澄清组织义务的范围”[4]215,保持对组织的理性责任。
2.整合三种道德能力,强化选择能力。
行政人员的道德能力包括道德判断能力、道德意志能力以及道德行为能力。道德判断能力是行政人员对道德情境中的是非善恶做出正确分析和判断,并确定采取道德行为的能力。它是一种认知能力和评判能力,根据自己的伦理意识和道德观念进行认知,以是否符合公共利益为评判标准,从而判断行为的善恶。道德意志能力是行政人员克服阻力和困难,维持道德选择的能力。它是一种正义意念和坚韧品格,是行政人员在公共行政中坚守道德阵地的内在定力。道德行为能力是行政人员做出道德行为的能力,一般体现在具体实践中,如行为体现的道德层次、行为的熟练程度、行为调整的灵活性等等。行政人员应该整合这三种能力,使它们产生合力,强化自主选择能力。
3.塑造民主自主型行政人格,升华伦理行为。
民主自主型行政人格蕴含着行政人员的独立个性、自我意识、自主行为和自律德性,它不完全肯定或否定权威,以一种恰当的方式理解、服从权威。当组织权威侵害公共利益时,此类行政人格的行政人员常常表现为:对组织权威进行分析、判断和批评,坚持高尚的行为动机,始终站在社会公众和公共利益的原点上,用行政良心守住道德底线,灵活运用各种方法和技巧解决伦理冲突。塑造民主自主型行政人格需要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主动学习,通过理论学习和实践学习的形式,内化伦理道德规范,培养独立自主意识,加强自身道德修养;二是反躬自省,定期反思自己的言行,权衡自主选择的后果,纠正行政行为偏差,坚定道德意志和道德信念;三是机制引导,构建和发挥行政良心调控机制、伦理道德修养机制和伦理习惯养成机制的作用,引导自身完成从被动到主动、外在到内在、他律到自律的行为转变;四是付诸实践,在行政实践中身体力行,学会处理复杂的伦理冲突,不断吸取经验教训,激发仗义执言和挑战权威的勇气,提升伦理判断和道德选择的能力,使伦理习惯性行为在实践中得到强化和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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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陆莹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16)01-0042-06
收稿日期:2015-11-16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公共行政的哲学基础》(14FZZ007)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任蓉,女,中共衡阳市委党校教师,主要从事公共行政理论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