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筑业农民工就业待遇歧视问题探究
2016-03-04王玲
王 玲
(中央民族大学管理学院 北京市海淀区 100081)
我国建筑业农民工就业待遇歧视问题探究
王 玲
(中央民族大学管理学院 北京市海淀区 100081)
在中国的就业食物链中,农民工处在食物链的最底端。他们为城市现代化建设忙碌着,却得不到本应属于他们的权利和利益,农民工就业歧视现象普遍存在,这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格格不入,严重影响了社会正义公平的实现,威胁了社会的稳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大阻碍。因此,需要分析造成待遇歧视的深层次原因,提出消除农民工就业待遇歧视的对策与建议,为农民工就业待遇歧视问题的解决集思广益,进而消除歧视问题,从而加快和谐社会构建的脚步。
建筑业农民工 制度性歧视 非制度性歧视 消除就业歧视
2.74亿,一个庞大的农民工群体正在城乡之间徘徊,他们在很大程度上支撑了中国制造的奇迹。党中央曾多次明确表示,保障农民工权益,是经济稳健增长的基础之一。根据国家统计局最新发布的《2014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数据显示:外出农民工的生活支出同比增长5.8%,在工地工棚和生产经营场所居住的农民工比例下降,拿到住房补贴的农民工增加,参加五险一金的农民工比例提高。但不得不承认的是我国农民工就业歧视现象仍然存在,数以亿计的农民工仍处在城市的“边缘”位置,没有获得与自身付出相称的回报。而其中,鉴于农民工在建筑业从业人员中的举足轻重地位,故而建筑业农民工的歧视问题不容小觑。[1]
一、农民工与就业待遇歧视的概念界定
1.何谓“农民工”
农民工是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体制的产物,是在特定的历史阶段内出现的具有鲜明特点的群体。所谓农民工,主要是指具有农民户籍身份且在农村拥有承包土地,却长期在城镇工作通过从事非农产业获取工资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特殊劳动者。同时,他们又被人称为“进城务工人员”“新兴产业工人”。其中建筑业农民工是指那些具有农业户籍的从事建行业的工人,包括体力型农民工、技能型农民工及包工头。[2]
2.就业待遇歧视
通常学者们认为就业待遇歧视是就业歧视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可笔者认为这是狭义的理解。“待遇”除了有物质报酬,工资福利的含义,通常还指政治上所给予的权利、地位。所以笔者认为本文所研究的应是广义的就业待遇歧视。广义的就业待遇歧视就是指各项应聘条件相同或相似的两个求职者在就业过程中,因某些与工作能力无关的因素而不能享有平等的就业待遇,如在工资、升迁、培训机会、享有的权利,社会保障等方面得不到平等的对待,其包括就业过程或就业之后的在各种待遇方面歧视。
二、建筑业农民工就业待遇歧视的表现形式
1.同工不同酬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同工同酬劳动者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农民工的高工资不是因为其工资的上涨,而是由于农民工的劳动时间普遍要比城镇职工的劳动时间长,因此,农民工的小时工资水平相对于城镇职工的小时工资水平会更低。有调查研究表明,农民工的实际劳动小时工资只相当于城镇职工的四分之一。尽管农民工与城市职工之间的工资差异中可能有一部分要归因于他们之间的个人能力等个体特征差异,但不得不承认的是,工资歧视是造成农民工与城市职工之间工资差异的不可忽略的重要因素之一。
2.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大
也许是因为建筑行业的特殊性,农民工平均每个月工作日是 28天左右,每天的工作时间平均在 12个小时以上,通常没有节、假日,只有到过年才能回家一次。虽然我国《劳动法》 明确规定:员工每周工作 40 小时,每月加班不超过 36 小时,职工平日、休息日、假日加班要按规定支付 1.5 倍、2 倍、3倍的工资,然而建筑业农民工的工作时间普遍超过了规定时间。加班费根本达不到规定要求,甚至有的根本没有加班费或补贴。而一些工种由于实行计件工资,在相同的劳动时间内加大了劳动强度,农民工为了赚取工资,拼命加大工作量,严重影响了农民工的身心健康,也给工伤事故埋下了发芽的种子。近年来,农民工的工作时间越来越长了,这与现在的社会大环境是相悖的。这些年虽然经济飞跃、社会进步,但农民工的境况不仅没有改善,反而越来越糟糕,不得不承认这是社会的悲哀。
3.工作居住环境恶劣
由于从事的是最重、最累、最苦、最危险的建筑行业,建筑业农民工普遍处在不良工作环境中。高空作业,粉尘漫天,地下阴冷,噪音严重似乎是他们工作的常态。常年在如此恶劣的工作环境中生存,导致很多农民工患上职业病或者受到职业病的威胁,调查显示:几乎百分之八十的农民工们曾受过或大或小的外伤,有的甚至曾经从高处摔下或被建筑材料砸伤。而从农民工住宿条件来看,建筑行业的特殊性决定农民工必须得在建筑工地居住,一方面节约成本,另一方面也方便工作。建筑行业农民工普遍在工地临时搭建的工棚居住,室内空间狭小、潮湿。这也将增大其老年退休后患病的概率,为今后的晚年生活埋下深深的隐患。
三、农民工就业待遇歧视的原因分析
作为城市建设的贡献者,农民工本应得到社会的接纳与包容,而他们在就业待遇方面所遭受的种种不公反映出歧视的形成非一日之寒。探析其形成原因,不能单一的只看其表面现象,而要从多角度去思考与分析。
1.城乡二元户籍制度阻隔
因为与生俱来的“农民身份”,农民工兄弟们受到种种歧视待遇,进入城市后根本无法融入到城市中去。而这都是因为户口本上的“农民”二字,因此,户籍制度是“农民工受歧视”问题产生的根源。通过分析就业待遇的各个方面来看,其歧视形成的制度基础就是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十八大以来,我国就业领域内因城乡分割而造成的歧视其实已有一定程度弱化,可是户口本上的居民属性一次又一次的从制度角度提醒着企业雇主城乡有别,也让农名工感到与城市人民身份有别。而从生活角度来看,户口问题直接催化了农民工面临的就业生活环境,使农民工无法堂堂正正寻找适合自己的工作,而是成为地位地下的“黑工”。试问,在如此恶劣条件下建立的劳动关系,何谈合法?何谈保障?继续下去的结果只能是让劳资双方的正当权益都受到伤害,尤其是对于处在弱势的农民工们。综上所述,在历史上占重要地位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也许曾有过一定积极作用,但因其时间长、程度深而成为了农民工就业歧视的直接根源。
2.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
近几年,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政策,基本形成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当城市市民、城市职工、农民都被覆盖到养老医疗保险范围内时,却有一群体被忽略,他们就是农民工。根据近年来社会保障所浮现的问题来看,我国农民工社保问题表现为覆盖率不高、保障水平低下。在养老保险方面,根据现行的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只有农民工累计缴纳满15 年以上,退休后才能按照规定领取养老金。但农民工由于从事工作的特殊性,工作地点不固定、流动性大,导致社会统筹账户金额无法跟随农民工流动,仅依靠个人账户的储蓄额,农民工的养老金少的可怜。所以,大部分农名工参保意愿不高、退保现象严重。在医疗保险方面,在缴费过高,农民工工资普遍低的情况下,使其负担沉重,大大影响了他们的参保意愿。在工伤保险方面,虽然农民工属工伤事故多发的群体,但在相关行业领域内覆盖率却不高,如建筑行业,几乎所有遭受到工伤事故的农民工都选择私下解决,而不通过工伤保险。至于失业保险,农民工更是无法触及。[3]
3.合法权益缺乏法制保障
法律是消除就业待遇歧视的重要手段之一。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出了诸多规定,但面对处在弱势群体的农名工们,却未能给予特殊保护。根据目前情况来看,首先,在保障农民工平等就业和消除农民工就业歧视方面的相关法律体系仍不完善。例如《劳动法》第十二条明确对民族、种族、性别和宗教信仰四种就业歧视的情况进行了禁止性规定,却没有把其他情况的歧视列出来。因为条文覆盖范围的不全面细致,给用人单位歧视农民工提供了机会。其次,对于反对就业待遇歧视问题,一些关于劳动合同的重大问题仅是部门规章,层次低。第三,即使是已有的法律法规,在劳动力市场上也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督不力的现象。没有了法律的监督,使得农民工在面对就业待遇歧视时即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也没有途径去维护。
四、消除农民工就业待遇歧视的政策建议
所谓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消除农民工就业待遇歧视也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但是农民工的付出需要得到应有的回报,他们需要社会的认同、理解和尊重。我们必须协同社会各方共同努力,并切实贯彻到工作实践中去,要让广大农民工和城里人一样,在城市里实现属于自己的个人职业理想。
1.政府方面
(1)逐步改革户籍制度,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农民工就业待遇歧视的最根本原因就是户籍制度,要彻底恢复农民工应享有的就业待遇,就必须废除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同时健全与之相对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协助农民工在城镇顺利落户并享有和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权益,要放宽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落户条件的政策,还要推进与户籍制度改革相关的配套改革。要健全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农民工失业救济和养老保险制度,对于一些危险行业,必须工伤保险全覆盖,农民工的职业安全问题是重中之重。将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抓紧落实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并逐步享受与城里人等同的各项社会保障。
(2)加强对农民工的职业培训,提升其人力资本水平
农民工作为社会弱势群体,政府有承担着加强农民工职业培训、开发人力资源的重要责任。而最为有长久意义的就是对其进行职业培训,努力提升其人力资本水平。只有农民工积极参加培训,才能提升个人价值。在进入职场后,可以从事自己擅长的工作,并取得不错的收入。首先,为了让农民工愿意参加培训,政府必须完善其参与培训的激励机制。其中,最关键的就是要考虑到农民工最为关心的培训费用问题,政府应该制定农民工培训的财政扶持政策。其次,政府要建立多元的农民工培训机制。不同的行业采取与之相适应的培训方式,而培训地点也不要固定在室内,可以把课堂开在建筑工地、车间等,这样方便了农民工听课,自然而然就会提升其接受培训积极性。
(3)构建完善的反就业待遇歧视法律制度
在中国这个法治社会中,法律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最有力保障。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对于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确立就业平等、禁止就业歧视的法律原则有着重要作用。在法律制定之前,我们应及时地完善劳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切实把保护农民工就业待遇不受歧视写入相关法律,并对法律条文进行细化,具体到不同行业农民工的权益保护。与此同时,在解决就业歧视问题时,政府必须明确其定位,切实加大对劳动力市场秩序的有效监管,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使农民工就业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援助。[4]
五、个人方面
1.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注重个人形象
背进离乡、进城打工的农民工们从安逸的农村来到城市,所面对不再是家中的一亩三分地和和蔼的邻里乡亲,而是一个充满残酷竞争的环境。在这样的环境下要想生存下去,必须树立不畏竞争和努力学习的意识,并且要捉住每一个培训的机会。只有不断提升自己综合素质、各项工作技能,做到工作生活两不误。除此之外,农民工们来到城市,必须知道这里和农村不一样,有很多必须遵守的规则。为了让自己融入到城市文明之中,必须改掉一些恶习,注意言谈举止,用自身的行动去改变城市居民对农民的偏见,树立良好的个人形象。
2.树立维权意识,保障自身权益
农民工之所以就业受歧视与他们自身的素质不高,法律观念淡薄是分不开的。所以农民工在工作之余要努力学习相关的政策法规,尤其是《劳动合同法》,提高自身维权意识,学会利用法律的武器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找到一份工作后,要主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要通过正当的手段,依靠政府、工会、新闻媒介等各方面的力量,倾诉自身的需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结语
农民工值得关注,是因为他们用辛勤和汗水,为一座座现代化城市的崛起、为城里人的幸福生活奠定了基石;也为广袤的农村大地,为自己的家乡父老送去了财富和新观念。基于此,我们应当正确认识和对待农民工就业待遇歧视问题,要举全国之力,为消除歧视思想,大力建设社会主义文明国家,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1]崔传义.中国农民流动观察[J].太原:山西经济出版社,2004
[2]卢海元.走进城市——农民工的社会保障[J].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4
[3]张慧.农民工就业歧视问题分析[J].上海经济研究.2005,(10).
[4]赵耀.对当前我国农民工就业歧视行为的分析[J].经济与管理研究.2006,
王玲 女 1991.8—,汉族 山西省晋中市人 中央民族大学管理学院2015级社会保障专业硕士研究生在读 研究方向:社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