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主体参与视角下农产品流通模式的利益分配研究
2016-03-04副教授河北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石家庄050031
■ 韩 娜 副教授(河北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石家庄 050031)
多元主体参与视角下农产品流通模式的利益分配研究
■ 韩 娜 副教授(河北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石家庄 050031)
内容摘要:本文从政府、流通企业、农户、农业组织合作社和农业有限公司等多元主体在农产品流通过程中利益所得入手,研究 “农户+市场”、“农户+经纪人+市场”、“农户+组织合作社+市场”和“农户+组织合作社+有限公司+市场”四大利益分配机制。研究发现,不同的流通模式所产生的利益分配机制不同,且仅在健全的农产品利益分配机制下,使利益分配的公平性得以体现。
关键词:多元主体 农产品 流通模式利益分配
多元主体在农产品流通过程中的利益所得
(一)政府在农产品流通过程中的利益所得
政府的利益代表了国家的利益,不能将政府的利益与税收增加挂钩,政府在农产品流通过程中的利益所得是在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具体表现在农业产业发展、国民经济增长及社会的发展等方面。
政府在农产品流通过程中的利益所得为农业产业发展,表现为农业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优化农业产业结构以及协调农业产业升级。一方面,农产品流通有助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另一方面,农产品流通有助于提高社会效益。同时,农业也是手工业、商业等其他部门赖以生存并进的基础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农业是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基础,农业产业的发展是基础的产业发展,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要素贡献、市场贡献、产品贡献和外汇贡献。“四大贡献”有效地促进国民经济增长,推动农产品流通现代化发展。农业产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增长推动了社会的发展,即社会发展是政府在农产品流通过程中利益的延伸。
(二)流通企业在农产品流通过程中的利益所得
流通企业是农产品流通过程中的流通主体,不仅是农产品流通的开拓者和组织者,还是农产品流通服务中的信息中心、服务中心和运营中心。流通企业在农产品流通过程中的利益所得最主要的是经济利益,其次是发展利益。流通企业尤其是龙头流通企业,在农产品流通过程中的利益所得是发展利益。利益包括农产品购销过程中的差价和农产品加工、运输、仓储、包装等服务费用。
流通企业不仅要攫取经济利益,还要为企业长远发展考虑流通企业对未来企业良好预期,这种预期是一种隐形的利益。通过与农户、农业组织合作社以及有限公司的长期合作,流通企业对农产品市场环境及运营机制有了一定的了解,也不断用实际行动来获取外部经济利益,通过服务企业的整体利益来获取内外部人员的认可,这种企业预期也是流通企业在农产品流通过程中利益所得。
(三)农户在农产品流通过程中的利益所得
农户是农产品的生产主体,同时也是农产品的初始销售者,是农业经济活动的中心。农户在农产品流通中的利益所得是满足农户物质需求,表现在农户的经济收益和农户权益两个方面。农产品的销售收入是农户的主要收入之一,农产品的价格、质量以及市场需求状况都影响农户的经济收入。如果农产品的产量跟不上、质量不达标或者价格较低等都会导致农户的收益得不到保障。农户权益是指农户具有土地经营权、知情权、选举权和法律救助等权利,确保农产品顺利生产、销售等。除了农产品销售收入外,农户在农产品流通过程中的利益所得表现在:一是政府减免农业税和一些“惠农”政策,间接地增加了农户收入;二是通过强化农业生产和提高农村基础设施水平来提高农业科技创新能力,进而增加农户收入;三是通过农业组织合作社来提高农产品生产的组织化程度和流通效益,最终促使农户收入增加。
(四)农业组织合作社在农产品流通过程中的利益所得
农业组织合作社是在农户自愿、平等、民主等原则下成立的。农业组织合作社包括专业合作社、专业行业协会、社区农业经济合作组织以及经济联合体等。农业组织合作社在农产品流通过程中的利益是以农户利益为中心。家庭承包制限制了农户的生产规模,导致生产者出现孤立的现象,农业劳动生产资料无法共享,现代化工具得不到应用,更不可能在有限的土地上实行技术创新。为了提高农户收益,对接农户与最终消费者,农业组织合作社解决了卖难买难和远距离购销南等问题,带动了农产品市场发展,提高农户的市场交涉能力和竞争能力。农业组织合作社建立不是为了经济效益,而是为了给组内成员提供生产、加工、销售、物流、配送等帮助,帮助农户提高农产品收益。农业组织合作社的利益不是体现在合作社经营盈利上,而是体现在为其成员服务和组织不断强化上。农业组织合作社是为“小农户,大市场”服务的,为组成成员服务的,通过提高组成成员的利益来壮大组织规模,以合作为原则,来提高组成成员长远的经济收益。由此可知,农业组织合作社的利益最终体现在促进农户利益增加。
(五)农业有限公司在农产品流通过程中的利益所得
农业有限公司是指从事农业生产的地方特色公司,这些公司在农产品流通过程中的利益所得是经济效益。农业有限公司的优势在于拥有农技人员、先进的生产设备、规模化生产等。为了扩大收益,有些农业有限公司将部分农产品生产外包给农户,为农户提供技术指导和生产要素支持,也提高了农户的收入。作为农产品生产的龙头企业,农业有限公司拥有提高农产品生产技术、保证农产品质量的能力。在农产品流通市场中,农业有限公司对农产品定价也有一定的话语权,提高了农产品的收益。由此可见,农业有限公司在农产品流通过程中的利益所得主要是经济收益。
多元主体在流通过程中的利益分配机制
(一)“农户+市场”的利益分配机制
“农户+市场”的利益分配机制是指农户获取生产利益和部分流通利益,批发市场或农贸市场获取部分流通利益的分配机制。该模式是一种初级的利益分配机制。作为农产品流通的主要渠道,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在农产品流通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这些市场为农产品生产商、农产品批发商、农户以及广大消费者服务。专业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农产品买卖中心,也是农产品价格调控中心和信息调度中心,甚至成为周边农产品加工的供应基地。
在“农户+市场”利益分配模式中,农户与农批市场企业或个人建立了较为松散的信誉型交易关系。对农户而言,利益分配机制属于“买断式”机制,即农批企业或个人对生产农产品进行一次全部收购交易,双方自由买卖,不需要签订契约,交易价格由市场而定。该利益分配机制不仅发生在农产品交易活动中,还可能发生在企业与农户之间。由于农户与买方关系不稳定,而且农户仅能被动接受农产品价格,导致农户处于劣势地位。
(二)“农户+经纪人+市场”的利益分配机制
“农户+经纪人+市场”中的经纪人是指农技能人、专业大户或购销大户。农产品生产的市场化、商品化和专业化为专业种植户、专业养殖户和专业营销人员带来了利益。以农产品市场需求为导向的专业化生产,有着稳定的流通渠道,有利于农产品生产规模的扩大。该模式下,农业生产规模、资金和信息等方面都要优于普通农户,美中不足之处在于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农产品的技术不足、资金短缺和信息短缺、交易缺乏安全感等问题。经纪人作为农户与市场的中介人,一方面,可以指导农户生产,按照契约价格将农产品销售给批发商;另一方面,可以为批发市场提供农户信息及农产品信息。
该模式中,经纪人可以向农户收取技术指导费用,也可以获取农产品销售提成,这两个部分构成了经纪人的利益。通过该模式,农户获得了相对稳定的合作伙伴,农产品价格及销售量有了保障,农户也获得了稳定的收益。批发商也获得了安全合格的农产品,通过农产品再次销售来赚取差价。为了促进农业发展,政府也会聘请一些大学教授、专家、农技人才以及专业人才来为农户提供指导,扶持地方农业发展,该指导不会收取任何费用。
(三)“农户+组织合作社+市场”的利益分配机制
“农户+组织合作社+市场”的利益分配的模式包括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资料分配两种模式。作为合作制组织,组织合作社是一种非盈利性的团体组织,农户参与合作组织是自愿、平等和自由的,利益分配要按照合同规定来分配,进而获得合法收入。
单纯的按劳分配或按生产资料进行分配都欠妥,为了科学合理分配利益。可采用将按劳分配或按生产资料分配两种分配机制相结合,如返利分红分配和隐性分配等方法,返利分红是指按交易量和股份来分配利益;隐性分配是指采用契约制度来建立购销关系,通过销售环节使其成员获利。不同的利益分配方式各具特色,但也存在一定的不公平性,专业组织合作社倾向于将利益分配给产销大户、企业或其他关键成员,这样导致农户的利益降低。因此,政府应参与利益分配,加强专业合作社的监管,切实保障广大农户的利益。
(四)“农户+组织合作社+有限公司+市场”的利益分配机制
“农户+组织合作社+有限公司+市场”的利益分配机制是一种新型的分配机制,该模式的利益分配机制呈现多样化,主要表现在有限公司收购农产品、政府对农产品生产基地扶持以及农产品加工流通环境的利益等方面。由于利益分配措施的不同,导致农户的利益分配机制也存在差异。不同的利益分配机制对农户的影响也是不同的,主要包括买断式分配、保护式分配、扶持式分配、返还式分配以及合作式分配方式等。
当有限公司对农户提供的农产品实行一次性收购时,此时该种利益分配模式是买断式分配,与“农户+市场”的分配方式相同,农户是市场价格的被动接受者。
保护式分配方式是指有限公司于农户按照市场平均价格制定保护价格,即当市场价格低于保护价格时,农产品按照保护价格销售;当市场价格高于保护价格时,农产品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该利益分配方式能有效保护农户的利益,帮助农户规避市场风险,解决了农户“买难”的问题。
扶持式分配是指农户与农业组织合作社结合,共同与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包括农产品价格、质量、时期以及数量等方面的内容。农户为有限公司通过相应的农产品,由农业组织合作社作为担保平台,有限公司收购农产品。有限公司还对农户进行技术和资金扶持,将农户、农业组织合作社以及有限公司紧密联系起来,相互约束,相互促进,形成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为了调动农民积极性,年终结算时,有限公司将按农产品供应数量进行返利,这些利益来自于农产品的加工流通环节,由此产生了返还式分配模式。这种分配模式不仅提高了农户的收入,还有利于调动农户积极性和提高农产品质量。
合作社分配模式是指农户将土地、资金、生产资料以及生产技术等要素入股到专业合作社,再有专业合作社与有限公司合作,以股份合作的方式参与农产品生产,最终利益分配按照股份进行分配,该分配机制有严格的经济约束力,切实保护了农户的利益,形成了“资金共筹、资源共享、风险共但、利益共享”的合作共同体。
综上所述,在我国农产品流通过程中,政府、流通企业、农户、农业组织合作社和农业有限公司等主体各得其利,政府的利益所得在于国家农业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流通企业的利益所得在于经济利益和发展前景;农户的利益所得在于经济利益和权益;农业组织合作社利益所得在于服务农户;农业公司的利益所得在于经济利益和市场预期。不同的流通主体的利益所得也是不同的,不同的流通模式所产生的利益分配机制也不同。无论哪种利益分配模式,均表现出一定的不公平性,都会影响利益分配。只有在健全的农产品利益分配机制下,才能维持农产品流通过程中利益分配的公平性,切实保障多元主体的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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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326.3
文献标识码:A
基金项目:▲河北省科技厅软科学项目,课题名称:基于企业为主体的河北省企业技术创新机制研究 ,编号:134576201D;河北省科技厅软科学项目,课题名称:河北省技术创新平台与产业转型升级协同机制研究,编号:134576223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