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我国网络语言暴力的现状分析

2016-03-03张知倞

关键词:人肉搜索名誉权隐私权

张知倞

(西安交通大学 国际教育学院,西安 710049)



【传播学研究】

我国网络语言暴力的现状分析

张知倞

(西安交通大学 国际教育学院,西安710049)

摘要:网络技术的革新和普及带给人们便利的同时,也催生了网络语言暴力这样负面影响巨大的产物。网络语言暴力传播力强、危害大,它不是语言,是以语言为工具去实现的人的行为,引发的问题是可以借由法律手段治理。当前我国高度注重对网络语言暴力的控制,并在民法和刑法上都给出了相关依据,用来限制这种不良行为的发展。

关键词:网络语言暴力;人肉搜索;隐私权;名誉权

网络语言暴力是在网络中以文字为媒介,将暴力与语言连结起来的,使单个或者若干接收者产生暴力思维图像的不良行为。虽然它并不发生在现实世界中,但它的危害却更甚于现实世界中的语言暴力。

一、网络语言暴力的危害

当网络作为语言暴力的载体时,语言暴力传播能力更甚于现实生活中的语言暴力,而相应的其危害度也被极大地增强了。首先,网络技术的应用大大缩小了空间以及时间对语言暴力的限制。语言暴力的传播方式也由传统的人际间传播(人与人之间口舌相传)扩散成了群体传播(在一个特定群体范围内进行传播),甚至大众传播(向整个社会进行传播)。据第3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统计,手机作为上网设备的使用率(83.4%)历史性地超过了电脑的使用率(80.9%)。随着4G技术的普及和无线网络的发展和推广,以手机为客户端而接入互联网的用户数量还会持续增加。网民通过手机可以随时随地地浏览在网络上发布的信息,更大程度上地打破了时间和空间对信息传播的限制,也使网络语言暴力的传播能力更强。其次,根据勒温的“守门人”理论,即“信息总是在沿着包含有门区的某些渠道传递, 在那里, 或者根据公正无私的规定, 或者根据‘守门人’的意见,就商品或信息是否可被允许进入渠道或继续在渠道里流动作出决定”。[1]在网络这个特殊的平台中,不像纸质媒体和电视中传播的信息由编辑、出版社和电视台进行直接把关审查,对所传播的信息进行严格的限制和选择。网络中“守门人”根本无法对每秒钟数以万计产生的信息一一进行审查,更不可能甄别出其中的网络语言暴力并加以限制,无论是规则或“守门人”的意见都被弱化了。进一步地说,网络语言暴力的发现具有滞后性,“守门人”对网络语言暴力的发现往往是由于网络语言暴力已在一定范围内传播,而这时“守门人”——网络信息发布平台服务的管理者再行使职权对其进行的处理就相对滞后。这种滞后使网络语言暴力有了更为强大的传播能力。同时,网络语言暴力的传播范围不仅限于网络这个虚拟世界,它的传播还可以延伸到真实的现实社会中。人们会就在网络世界中所看到的信息在真实世界中再次进行交流,这样就使那部分即使不上网的人也成为网络语言暴力的接收者和潜在传播者,形成了网络语言暴力的双轨传播。

由于网络语言暴力强大的传播能力,网络语言暴力所造成的危害也是双重的。首先,网络语言暴力会唤醒实体暴力,网络中的流言蜚语,往往化作利刃飞出屏幕射向现实中活生生的人。“人肉搜索”的目标人物在信息被泄露之后除了遭到广大网友的口诛笔伐,其正常的社会生活往往也会被影响。有的目标人物由于巨大的网络舆论压力丢失了工作(“网络暴力第一案”,“虐猫女”事件);更有的目标人物因不堪网友与周遭人的指责,采取极端手法来逃离“人肉搜索”在现实社会中的延伸(“花季少女自杀事件”)。除了这些以“人肉搜索”为代表的以一个目标人物对群体网民的例子以外,网络世界中的语言暴力还以两个单独网民的“约架”为形式向现实世界延伸。由于非理性因素的影响,两个网民因为在网络世界中言语不和、意见相左便“约架”,要在现实生活中以武力来分出个胜负。更让人不安的是,由于约架这种方式最早的行为人是名人(360董事长周鸿祎和小米科技董事长雷军;川籍女记者周燕和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吴丹红,网名吴法天),因此在网上掀起了轩然大波,大量模仿者纷纷出现,网络语言暴力在转变成对个体的实体暴力伤害的同时,也对整个社会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第3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26.6%的网民都为20岁以下的青少年网民。20岁以前的年龄阶段是人类寻求自我认可、树立守法守规取向并逐渐形成自己道德判断的的重要阶段。[2]处在这个阶段的青少年学习、模仿能力强,但对信息的识辨能力相对比较弱,他们会通过观察去学习新的技能或行为模式。例如,父母使用文明语言,其子女习得文明语言。[3]15反之,经常处在充斥着暴力语言环境中的孩子也会大量使用不文明的暴力语言。试想一下,一个青少年在他形成价值取向的重要阶段,接触到的网络社会都是辱骂、恐吓等极端性词汇和描述性的暴力用语,无论从哪个方面讲,对他的心理健康和价值观、道德观的正确形成都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

最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网络语言暴力还是群体性事件的一个重要潜在诱因,更成为群体性事件不断扩大的一种工具。根据中国社科院《中国新媒体发展报告(2013)》,出现在媒体中的谣言,超过1/3(34.7%)是以微博也就是网络为主要传播渠道的。网络只是众多媒体当中的一个新兴平台,然而作为网络语言暴力代表之一的谣言却借着网络强大的传播能力肆意扩散,造成了巨大的社会危害,更有甚者引发了极其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的事件。

二、我国网络语言暴力的行为人特点

(一)任意性

从主体上讲,网络语言暴力的行为人首先是网络的使用者,因为网络对其参与者基本不加限制,任何一个自然人都可以成为网民,所以网络暴力语言的行为人也是任意的。人们如果想广泛传播一个观点或者消息,不再需要通过报纸,书刊或者电视这些传统媒介,而只需要一台联网的计算机就可以完成。任何一个人都可以透过网络这个平台来进行信息的传播,而不需要考虑诸如行政许可或者成本控制等因素,网络发言的成本极低,过去有身份的人才能手握的发言权和影响力,如今则可能被任意一位网民所掌握。

(二)隐蔽性和非理性

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的隐蔽性推动了其非理性,非理性又催化了其隐蔽性。其中网络语言暴力的行为人的隐蔽性特点由“以为完全隐蔽性”和“实际不完全隐蔽性”加合而成。

“以为完全隐蔽性”是指人们在网上进行消息的发布、回复或者转发等行为大多是使用网上的昵称或者直接匿名。这就让行为人误以为网络为他们的真实身份提供了一个保护罩,普通人很难透过这层保护罩去发现藏在其下的网络语言暴力的行为人在现实社会中真实的信息。在这层保护罩下,网络语言暴力的行为人往往会觉得自己在某种程度上挣脱了道德和法律的“束缚”,做出一些在现实生活中他们不太可能做出的非理性发言。同时在“群体潜意识”的引导下,更多的行为人又会不假思索地去附和不当的言论,[3]20从而使越来越多的网民加入到这种非理性的行为中,造成了或者加深了对他人的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以为自己完全隐蔽在网络世界的茫茫人海中,法不责众这种观点被无意识地加深了,更进一步地助推了行为人的非理性。而实际上由于我国正在推行网络实名制,根据《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个人办理网站接入服务或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确认提供服务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所以这种隐蔽性是不完全的“以为完全隐蔽”。这种想法的广泛存在是因为公民法律知识的匮乏,很多人并不知道我国“前台匿名,后台实名”这一事实,以为自己在网络世界中可以“无法无天”而不被发现。

“实际不完全隐蔽性“是指虽然我国正在推行网络实名制,让完全隐蔽性成为不可能,但是由于网络语言暴力如果未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所规定的五千次以上的浏览量或五百次以上的转发量等条款,涉案类型多属于民事自诉案件,当事人要先经过举证,证明自己的隐私权或者名誉权等受到损害,由法院裁定,然后经由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才能获知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的真实身份,这是一个极其复杂、漫长并且花费成本的过程,普通公民一般不会诉诸法律来追究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的责任,从而在某种程度上构成了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的隐蔽性。同时,由于大多数的网络语言暴力事件参与人数众多,不可能对每一个参与者(转发者,留言者)都追究法律责任,一般只能对信息的发布者或信息发布平台进行法律责任的追究。所以,即使实际上在网络上对当事人造成了实际的伤害或者加深了伤害,转发者和留言者的责任一般也不会被追究,这同样也造成了一定程度的隐蔽性。“实际不完全隐蔽性”也催化了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的非理性。

三、我国网络语言暴力的法律治理现状

“治理”(governance)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管理”(government),是在1989年由世界银行首次提出并且持续发展的一个理念,旨在“还政于民”。它与法律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治理“是一种如果由共同的目标支持,那么管理的主体未必是政府,也无需依靠国家的强制力来实现”的权力逐步下放的过程。[4]既然不依靠国家的强制力,那么对公民自觉守法的要求就被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而公民自觉守法是以一套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为前提的。用法律来治理网络语言暴力,要做到两点:一是有法可依,二是公民对法律治理的积极参与。

我国有关网络语言暴力行为的现行法律在民事和刑事上都有涉及。在网络中,语言暴力最多体现为 “人肉搜索”、谣言、诽谤等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侵犯的是当事人的隐私权或名誉权。名誉权作为人身权很早就被规定在了《民法通则》中,《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我国对隐私权的法律地位的确立相对较晚,2010年起生效的《侵权责任法》才在第二条中明确规定隐私权作为一种民事权益加以保护。这是我国法律上第一次对“隐私权的单独保护,是民事立法上的一个让人欣慰的进步”。[4]

而2013年9月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把网络暴力的问题涉入了刑法的调控范围,规定在网络中捏造事实或篡改信息损害他人名誉的严重行为以诽谤罪论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该解释也指出, “编造虚假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论罪,最高可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网络语言暴力不单单再只由民法来进行调节,刑法也进入了的调节范畴。2015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九)》则进一步加强了对网络流言的惩罚力度,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虚假消息的编造者和传播人,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除此之外,公安部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国务院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条文也是公民可拿起的捍卫自己在法律中权利的武器。[6]

公民对治理网络语言暴力的积极参与是以公民自身法律意识的提升为前提的,当意识到自己在网络世界中的权利义务与在现实生活中的是基本一致的,注意自己在网络中的言行,就不会参与网络语言暴力,进而也会抵制网络语言暴力。这就要求政府在网络中也积极普法,增强公民法制观念。我国政府正在坚定而积极地进行尝试。首先最高人民法院着力推动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注册微博,随着最高人民法院率先入住新浪微博,截至目前,我国已有超过55.4%的法院“上了网”。这些法院的官方微博通过直播关注度高的案件的审理,发布重要司法解释和重要新闻信息等内容加强了公民对司法的知情权,提升了公民的法律意识。同时由于微博有评论功能,给公民提供了一个方便地与司法机构进行互动的平台,让公民真正参与到司法监督当中。法院上微博这个举动为网络世界带来一股清新的正义之风。根据抑制效应,即观察者看到他人因不良行为被谴责或惩罚,观察者会暂时抑制该种不良行为。法院上微博不断地用合理合据的语言向大众传递案件的审理过程和结果,在无形之中也在影响着广大的微博用户,引导他们在网上和现实生活中言行的合法守法。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各类文书应上网向公众公开。裁判文书上网方便了广大民众监督、查询,同时在浏览这些裁判文书的同时,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也会相应地增加。

我国网民众多,组成复杂,网络语言暴力的潜在危害也远甚于其他国家。不断地完善相关的法律,增强公民在网络世界中的守法意识,才是改善网络语言暴力的根本途径。

[参考文献]

[1]肖杨.胜过哈佛的美国文理学院[J].出国与就业,2008,(6):28-29.

[2]Hofstadter R,Hardy C D.The Development and Scope of Higher Educ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M].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52:3-56,33-36.

[3]Cohen A M. The Shaping of American Higher Education [M]. San Francisco: Jossey-Bass Publisher,1998:15,20.

[4]雷洪德.美国文理学院:变革中的精英高校[J].高等教育研究,2013,(10):89-95.

[5]Classification Descriptions[EB/OL].http://classifications.carnegiefoundation.org/details/ugrad_program.php.key,2010_02_03.

[6]王春春.美国精英文理学院研究——对麦克莱斯特学院的文化人类学研究[D].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Ⅱ-Ⅲ.

[责任编辑兰一斐]

An Analysisof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Network Language Violence in China

ZHANG Zhi-jing

(SchoolofInternationalEducation,Xi’anJiaotongUniversity,Xi’an710049,China)

Abstract:Network technique development brings about both living convenienceand network language violence The forceful and harmful internet slang violence helps achieve man’s purpose by means of language. Chine3se government attaches great importance to control of the problem of network language violence and relevant legal provisions can be found in the present civil law and criminal law.

Key words:network language violence; cyber manhunt; right of privacy; reputation right

文章编号:1008-777X(2016)01-0090-04

文献标志码:A

中图分类号:G213

作者简介:张知倞(1989—),女,陕西西安人,西安交通大学国际教育学院助教,西安交通大学国际法专业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对外汉语和国际法研究。

收稿日期:2015-12-10

猜你喜欢

人肉搜索名誉权隐私权
纳税人隐私权的确立、限制与保护
妈妈,请把隐私权还给我
网络名誉权的法律保护
谷歌尊重雕像“隐私权”的启示
“人肉搜索”侵害隐私权的法律解析
在微信朋友圈发文骂人,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权?
“人肉搜索”中个人信息隐私权保护探讨
人肉搜索与网络反腐“联姻”的原因分析
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若干问题分析
论“人肉搜索”下公民隐私权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