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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理学教学内容优化的策略
——基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视角

2016-03-03闫弘宇尹奎杰

现代教育科学 2016年5期
关键词:法理学学科知识法学

闫弘宇,尹奎杰

(东北师范大学,吉林 长春130117)



论法理学教学内容优化的策略
——基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视角

闫弘宇,尹奎杰

(东北师范大学,吉林 长春130117)

[摘要]法理学教学内容的优化要以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为目标,通过构建全景式“学科知识地图”,以“1+1+N”模式实现教学内容的承载,围绕理论、实践、学生三个基点,区分教学的重点内容和学生自主学习的内容,加强教学内容的联系与整合。

[关键词]卓越法律人才法理学教学内容优化

[DOI]10.13980/j.cnki.xdjykx.2016.05.012

法理学是法学专业的基础课程,也是法学专业的灵魂课程。随着法律的发展,每个时代的法理学都有自己的时代主题和使命,基于此,法理学的教学内容也要与时俱进,尤其在我国全面实行依法治国的新时期,法理学的教学内容更要适应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要求,不断优化整合,与时代发展同步。

一、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对法理学教学内容优化的基本要求

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需要培养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卓越法律人才。法学本科教育是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重阶段,2012年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对法学本科毕业生能力的“六项要求”(掌握法学各学科的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掌握法学的基本分析方法和技术、了解法学的理论前沿和法制建设的趋势、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具有运用法学知识去认识问题和处理问题的能力、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和实际工作的能力),都与法理学的教学息息相关。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来看,法理学教学内容的优化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完成。

(一)培养学生对法学专业的兴趣

作为法学专业的入门课程,法理学要引导学生从对法学的感性喜好转移到理性热爱的认识上。报考法学专业的学生,大都源自对法学的喜好,但这是在对法学缺少准确认识下的感性判断。入学后,是否能保持对法学的如此热情,作为学生接触的第一门专业课程法理学将起到重要的作用。对理论的深入学习是从兴趣开始的,作为复合型、应用型的专门人才,卓越法律人才应当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系统的知识结构,这些都要从法理学入手培养学生对法律的兴趣,进而提升到对法律的理性认识,进而形成法律信仰。

(二)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伦理

良好的职业伦理是卓越法律人才的重要标准,也是法理学教学始终强化的教学内容。法理学的教学内容几乎涉及法学的全部领域,既有对历史的认知也有对现实的反思。如何使学生在错综复杂的理论与现实之间坚定理想信念,形成良好的职业伦理,直接决定了所培养的法律人才为谁服务的问题,这是我们教育成败的关键。卓越法律人才必须信仰法律、崇尚法治,而这样的素质是经过对法理学的学习,在部门法学习中不断深化的结果。为此,要使后续部门法课程能够起到塑造复合型、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的效果,法理学在强化职业伦理方面的作用不容忽视。

(三)使学生掌握法学的学习方法

术业有专攻,卓越法律人才的首要素质是知识的专业性,这源于专业的学习方法和思维习惯。法理学最重要的教学内容之一就是法学方法的传授,法学方法不仅包括法学研究方法,还包括通常被称为法律方法的法律实践技巧和技能。虽然法律方法更多的是在部门法的法律实务中体现的,但法律方法是以法学方法为基础,是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相结合从而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但部门法有其局限性,即在解决具体问题过程中忽视了法律的统一性和理论的一致性,这一局限只有在科学运用法学方法的前提下,通过对理论知识的系统、深入理解才能克服。

(四)使学生具有开阔的视野、发散的思维、系统的知识

卓越法律人才虽然是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但法律事务发生在社会之中,也就必然涉及各种各样的社会因素。同时,同一法律事务也未必集中在法学的某一部门法上,同一事件往往会涉及多个法律部门,涉及多种法律关系。面对如此复杂的法律事务,卓越法律人才必须有开阔的视野、发散的思维和系统的知识,不仅要了解法学的理论前沿和法制建设的趋势,还要熟悉我国法律和相关政策。从学科的意义上讲,法学虽然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学术自治体,但从法学的任务上看,法学要解决实际问题,就必须对社会事务有普遍的理解和认识。“开阔的视野,发散的思维,系统的知识”,这既是法理学形成、发展、繁荣的原因所在,也是法理学教学中人才培养的目标所在。

(五)拥有扎实的理论功底

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是卓越法律人才专业性的根本体现。法理学是法学的基本理论、一般理论和方法论,无论是部门法学的学习还是法律实践技能的掌握,都是在理论学习基础上的延伸、拓展和变化。培养学生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是法理学教学的根本任务,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也将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法理学既是这一过程的基础,也将伴随学生的整个成长过程,使学生将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深入化、系统化、实践化。法理学教学内容的优化,是充分挖掘和发挥法理学理论价值与实践价值的过程。

二、教学内容优化的整体架构

法理学教学内容的优化并非是教学内容的简单删减,而是涉及到教学活动的各个环节。同时,由于法理学在法学学科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法理学教学内容的优化又涉及到相关部门法学课程教学,因此要进行整体设计,确立教学内容优化的整体架构。

(一)构建全景式“学科知识地图”

法理学内容丰富,从研究对象和内容来看,至少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阐释。(1)从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特殊地位来看,“它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1]。作为“一般理论”,“ 法理学应当以各个部门法和部门法学为基础,应是对各个部门法的总体研究,对各个部门法学研究成果的高度概括”。“法理学属于法学知识体系的最高层次,担负着探讨法的普遍原理或最高原理,为各个部门法学和法史学提供理论根据和思想指导的任务”。作为“基础理论”,“法理学的论题是法学和法律实践中带有根本性的问题”。“方法是科学的生命”,作为“方法论”, 法理学以方法为研究对象,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法学的发展和繁荣。(2)从教材体例上来看,法理学通常确立“法的本体论、法的发展论、法的运行论、法的范畴论和法与社会的关系”等内容。(3)从法理学的全部内容来看,法理学也可以从理论、实务、历史三个维度进行认识。

从其他角度和方法加以认识,对法理学仍然有不同的评价,但无论如何界定法理学,其理论知识的丰富性都是最基本的特征。法理学各组成部分之间既彼此独立,又相互关联,构成了庞大、复杂的知识网络。因此,在教学内容上为学生构建全景式“学科知识地图”非常必要。全景式“学科知识地图”的构建应当简单、清晰。从实际情况看,“学科知识地图”应当以法学一般理论、法学基础理论和方法论三个最基本的结构方式构建主干,同时结合所采用的教材以方法论、本体论、发展论、运行论、范畴论及法与社会的关系等内容构建枝干,再以知识节点和知识图谱丰富枝干。知识节点是每一部分所涉及的基本知识点,其构成应当体现层次性和逻辑性;知识图谱是对知识节点的具体展示,涉及到相关知识节点、相关部门法知识点、相关理论问题、相关历史问题以及实务问题。由于内容丰富,结构复杂,“学科知识地图”可以具体分为“学科知识简图”和“学科知识详图”,而“学科知识简图”只构建到知识节点即可。

全景式“学科知识地图”旨在为学生呈现法理学的全部理论知识,帮助学生建立对法理学以及法学的整体性认知,保障学习的系统性和全面性。其效果至少体现在以下方面:(1)可以让学生清晰地在“学科知识地图”上找到相关的知识点,并了解整体的教学进度,使学生能够依据教学进度,配合教师做好预习和资料准备工作。(2)学生可以在“学科知识地图”上明确地找到教学的重点和应由学生自主学习的内容,并有效地建立知识之间的关。(3)学生可以在“学科知识地图”上准确地找到每一个知识点的图谱,从中了解每一知识点的相关理论、相关历史与实务问题的信息。知识图谱只是相关信息提示,并不涉及具体的知识内容,学生可以依据图谱所示信息查阅相关文献资料,这样有助于培养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和自主学习的能力。(4)学生可以在“学科知识地图”上找到知识节点所关联的部门法与法律实务的知识和理论。这种做法,一方面使学生在“从具体到抽象”的认知规律中形成对法学的整体性认识,另一方面也可以充分体现法理学对部门法与法律实务的“指导”或“服务”功能,从而使法理学在卓越人才培养方面的功能和作用拓展到法学全部教学活动之中。(5)“学科知识地图”还可以帮助学生依据自身的兴趣,寻找相关的知识节点,并绘制自己的知识路线图,从而确立个体的学习方向,完成个性学习。

(二)以“1+1+N”模式实现教学内容的承载

“学科知识地图”的构建要贯穿于法理学教学的始终,它既是教师教学活动的起点,也是教学活动的最终效果。“学科知识地图”的作用并不仅仅局限于法理学自身的教学活动,而是要使学生在四年的法学教育中获益。“学科知识地图”的构建要充分发挥教学团队的作用,以法理学任课教师和教学团队为主导,同时邀请部门法学任课教师共同参与制定。

全景式“学科知识地图”的构建解决了法理学知识的整体性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需求。同时,在具体教学内容的优化上还要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尊重学生的知识结构、遵循学生的认知规律。目前,已经有越来越多的院校在法学本科教学阶段将法理学的教学计划分解为两个相对独立的教学过程。虽然各院校所设定课程名称不尽相同,但内容、结构和教学时段的安排基本一致,将法理学“一分为二”,在两个不同时段分别开设,其尝试和努力是积极的。这样做,法理学所承载的人才培养的功能和作用在时间上得到一定的分解,在效果上得到进一步提升。具体做法是,一部分开设于本科一年级,以法的一般理论为重点,辅以一定的法学方法问题;另一部分待主要部门法课程开设完毕后,开设于本科三年级,以法的基本理论和全面的方法论问题为教学内容。第一部分的教学重点是,通过一般理论和方法的学习,使学生掌握法学学习的一般进路和方法,形成初步的法律思维和专业意识,为陆续开设的部门法学的学习奠定理论和方法基础,同时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养成自主学习的学习习惯。第二部分的教学重点是,借助已经掌握的部门法知识,加深学生对法学理论的理解和认识,使学生更科学、全面地掌握法学理论研究方法和法律实践方法,以思辨性、系统性和实践性较强的教学内容,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帮助学生构建自我知识结构和体系,形成科学的法律信仰。将法理学一分为二的做法我们可以称之为“1+1”的模式。然而,仅仅是“1+1”的模式仍然不能完全满足法理学教学目标的实现,也无法充分发挥法理学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中的作用。为此,我们应当在“1+1”的基础上构建“1+1+N”的教学内容承载模式。

从形式上看,“1+1+N”模式与其唯一的区别只是增加了“N”这一项,但却使结果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这里的“N”指的是部门法学。法理学教学内容的优化,为何要关联到部门法学呢?主要原因在于:法理学与部门法学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没有部门法支撑的法理学是空洞的,缺少法理学支持的部门法是盲目的。在一年级开设法理学第一部分的时候,除了同时开设宪法学外,一般都未开设其他部门法学的课程。根据法理学的任务,结合法理学的实际教学内容和学时,法理学的内容将被分解为教师讲授和学生自学两个部分。在教师讲授部分,为了给学生更细致、精准地分析,教师往往对相关部门法问题有一定的交代,但这样的交代仍然是有限的。对于需要学生自学的部分在关系到部门法问题时,学生的学习难度无疑增大许多,即便解决了问题,也有留下学术隐患的危险。所以,在部门法学的教学活动中,教师对于相关问题所涉及的法理学问题应当有所呼应。当然,这并不是部门法学课程为法理学教学服务的体现,而是提升教学自身高度的要求。但是,这样的效果却使“法理学教学—学生自学—部门法教学”三个本来独立的活动建立了有效的关联。这对于学生来说无论学习法理学还是部门法学都会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在法理学第二部分的教学活动中,情况恰好相反,不再是部门法学对法理学内容的呼应,而是法理学对部门法学问题的回顾,但其学术价值和效果则完全一致。由此,法理学所应体现的功能和价值在部门法学的教学活动中得到分解,使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教学效果都得到提高。

“1+1+N”模式的确立,迎合了当前学术团队建设的需要,使法理学与部门法学任课教师的教学合作得到加强。当然,在不同的院校,能够形成教学团队的教师数量是不确定的,参与到“1+1+N”模式中的部门法学课程也是不确定的。因此,“N”的数值应当根据各院校具体的教学情况和师资情况来确定,不能强求一致。如果任课教师对法理学与部门法学之间的关系有不同的认识,生硬地加入到“1+1+N”模式中,反而会适得其反。从应然状态分析,任何一个部门法学的课程都可以参加到“1+1+N”模式之中,当然,由于课程的性质和内容不同,参与的程度也会有所差别。与法理学关联性最强,最适合参与“1+1+N”模式的是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总则、民法总论、刑事诉讼法学与民事诉讼法学这样一些基础的部门法学课程。

三、教学内容优化的基本思路

(一)法理学教学内容优化的三个基点

法理学对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落实,既是法理学理论凝练、体现自身学术价值的过程,也是法理学从抽象走向具体、从理论走向实践的科学化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理论、实践和学生是三个核心基点,将决定教学内容优化的科学性。

理论,也就是法理学的专业知识,是法理学专业性的根本体现。无论教学内容如何优化,其专业性都不可丢,丢失了专业性,也就失去了课程的灵魂。法理学所涉及的专业知识不仅仅是学好本门课程的基本要求,更是后续开设课程的理论前奏。法理学的内容浩如烟海,几乎无所不包,且始终处于发展变化的状态。课程内容的优化就是要在理论上去粗取精,在手段上凝练问题,在内容上锤炼基础,在效果上使学生掌握“真正的法理学”,形成“以不变应万变”的学术分析能力。

实践,也就是法律实务,是法理学生命力的体现。虽然是理论学科,但法理学的存在并不在于其理论性本身,而在于对实践的关注、反思、指导和服务。“法理学所概括和抽象出的一般法律理论,应该对具体的法律实践和部门法学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只有达到了‘普遍适用性’这一标准,法理学才能真正起到‘指导’部门法学和法律实践的作用”[2]。法理学的发展过程是其实践科学化的过程,所以,优化法理学教学内容一定要兼顾到法理学与法律实务之间的关系。法理学对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承载,就是法理学建构与实践关系的体现。

学生是教育的客体,也是教育的主体。在高等教育中,学生的主体地位应得到充分体现。同时,学生作为受教育者的身份也不容忽视。学生作为法理学教学内容优化的一个基点,意味着以学生为本来实现职业伦理和人文素质的培育。无论学生的理论水平、实践技能有多强,归根结底都要成为有道德、有思想的人,这便是职业伦理和人文素质。“教育科学之父”约翰·弗里德里希·赫尔巴特曾指出:“教育的唯一工作与全部工作可以总结在这一概念之中——道德。”我国教育家陶行知先生也指出:“学生的任务是‘千学万学,学做真人’。”法理学教学内容的优化,在考虑到专业性和实践性的同时,必须兼顾对学生职业伦理的培育。人文素质也是学生教育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法学专业的学生只有具备人文知识、理解人文思想、掌握人文方法、遵循人文精神,才能成为真正的卓越法律人才。

理论、实践与学生这三个基点在法理学教学内容优化中应予以全面、平均考虑,彼此一致,不分轻重。

(二)区分教学重点和学生自学内容

法理学的教学内容既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在课堂教学中全部呈现。教学学时是有限的,要让学生在有限的学时中掌握法理学无限的知识,最重要的是培养学生掌握学习的方法,掌握学习方法仍以基本知识的掌握为前提。因此,教师必须在教学中明确教学讲授的重点内容,同时为学生指定自主学习的内容。这不是一个简单的取舍问题,而应当遵循科学的规律来进行。

确定法理学教学重点内容必须尊重法理学在法学学科中的地位和作用。在法学专业课程中,法理学既是法学专业统帅性课程,也是法学专业课程中与其他学科关联程度最高的课程。在确定法理学教学重点内容方面,学科结构课程理论的观点有很重要的参考价值。“学科结构课程理论认为,知识是课程中不可或缺的要素,强调要把人类文化遗产中最具学术性的知识作为课程内容”。“学科结构由三种结构组成:(1)组织结构,即指说明一门学科不同于其他学科的基本方式,同时也表明了这门学科探究的界限。(2)实质结构,即指探究过程中要回答的各种问题,也就是指基本概念、原理和理论。(3)句法结构,即指各门学科中收集数据、检验命题和对研究结果作出概括的方式”[3]。法理学课程讲授内容的确立,首先,要从“组织结构”上选择内容,使学生明确法学与相关的哲学、政治学、管理学、社会学、文化学、经济学等学科之间的区别,明确不同学科在对待同一研究对象时在研究方法、逻辑进路、思维习惯等方面存在的异同。正所谓知己知彼,才能立于不败之地,自身专业学习才能有序展开。其次,法理学课程讲授内容要考虑到“实质结构”,以法理学中最为基本的概念、原理和理论为讲授重点。张文显教授在《法哲学范畴研究》一书中确立了法哲学(法理学)的基本范畴,这实际上是对法理学实质结构的一种概括,可以作为教学内容优化的主要参考。最后,法理学重点教学内容的确立还要考虑到“句法结构,任何学科都有自己的方法和学术表达习惯,卓越法律人才要有自己的专业特色,这就是“句法结构”对教学内容中研究方法、思维习惯、表达方式等内容的基本要求。

这三种结构既可以独立,也可以并存,即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既可能是单独的部分,也可能在一个教学内容中同时体现两个以上的结构。

在以学科结构确定法理学教学重点内容的过程中,学科一般能力和教材的内容与性质是需要同时考虑的因素。无论是哪一种结构所选择的内容,都应当体现对学生能力培养的基本要求,即法学专业的学生至少在分析、表达、沟通能力方面应当有突出表现。教学内容上,教师要注重培养学生的分析能力。与此同时,教师以自己的言语、肢体语言讲授课程的过程也是教师向学生传授表达能力以及与学生建立良好关系的过程。在某种情况下,教师的表达能力与沟通能力决定了教师在培养学生分析能力时的效果。正因如此,车尔尼雪夫斯基说过这样的名言:“要把学生造就成一种什么人,自己就应当是什么人。”教材是教学活动中不可或缺的,教师对教材的选择要根据教学需要,同时结合自身的学术倾向和学术兴趣,做到教材要为教学服务。

结合学科知识地图和教材,重点讲授以外的内容就是需要学生自主学习的内容。将课程内容优化为重点讲授的内容和学生自主学习的内容,并不是区分知识的重点与否,而是强调哪些知识适合于讲授,哪些知识适合于学生独立学习。相比之下,需要教学中重点讲授的内容一般与其他知识的关联度更高一些,由于学生难以建立对相关知识的整体性认识,所以,这样的内容需要教师在课堂上给予更多的指导。而需学生自主学习的内容一般是自我独立性较强的知识,学生能够较为顺利地、集中地收集、查阅相关资料,从而完成学习任务。当然,学生自主学习的内容,教师在课堂教学中也不能完全放弃。一方面,在布置自学内容的过程中,教师应当有整体性的学习指导;另一方面,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应当对自学内容有适度的回顾,以检查学生自学效果,针对学生学习的不足及时、灵活调整教学内容和进度。

(三)加强教学内容的联系与整合

法理学的诸多教学内容往往有较强的独立性,“1+1+N”教学模式的确立,在时间上又将法理学的内容区分为两个板块,这也容易造成学生对知识整体性认知的忽视。因此,在法理学教学内容优化过程中,加强教学内容的联系与整合非常必要。

大学本科的教学活动已经不再是“是什么”的讲授过程,而是“为什么”的理论引导和理论分析过程,从而使学生掌握独立学习、独立分析、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法理学“是对整个法律现象、法律实践的阐释,这种阐释也可能是对制度本身的抽象思考,也可能是对制度之外、制度背后因素的抽象思考”[4]。它“旨在阐释法律实践的主要特点和基本结构,而不是法律实践的某一具体方面或具体部分”[5]。因此,学生不能只简单地“就事论事”,而是能够运用相关知识进行全面分析,这就需要教师在教学活动中为学生构建知识之间的关联性,实现教学内容的整合。

一般而言,所涉及的联系与整合内容至少包括以下方面:(1)已经习得知识与新获得知识之间的联系与整合,这属于知识的“点对点”的整合。(2)独立教学单元内部知识的联系与整合,这属于知识的“面对点”的整合。(3)法理学整体知识的联系与整合,这属于知识的“面对面”的整合。(4)法理学某一理论或实践问题中各相关学科知识之间的联系与整合,这属于知识的“内部与外部”的整合。(5)理论问题与实践问题的联系与整合,这属于知识的“点对点”的整合。(6)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相关知识的关联与整合,这属于知识的“点对点”的整合。(7)内容性知识与方法性知识的联系与整合,这属于知识的“点对点”的整合。

教学内容的联系与整合是实现法理学教学内容优化的基本思路和方法。为保障教学内容联系与整合的实际效果,在教学内容优化的过程中要考虑到以下因素:知识的概括性和可利用性,知识的巩固性与稳固性,知识的清晰性,已有知识与新知识之间的区分程度。

加强教学内容的联系与整合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实现。其一,可以借助全景式“学科知识地图”,为学生呈现整体性的学科知识。其二,教师在每一具体讲授内容上,结合实际需要适度加强知识的联系与整。其三,可以考虑拓展现有教材内容,在每一章中加入“导读”、“知识链接”、“拓展阅读”、“实践问题”、“案例分析”等内容。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第三版)[M].杭州:法律出版社,2007:10.

[2] [4]刘作翔.法理学的定位——关于法理学学科性质、特点、功能、名称等的思考[J].环球法律评论,2008(4):39,38.

[3] 施良方.课程理论——课程的基础、原理与问题[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96:14-15.

[5][美]德沃金.法律帝国[M].李常青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83.

(责任编辑:赵淑梅)

The Optimization Strategies of Jurisprudence Teaching Content——Based on the Perspective of the Cultivation of Excellent Legal Talents

YAN Hongyu, YIN Kuijie

(NortheastNormalUniversity,Changchun,Jilin130117,China)

Abstract:ptimizing Jurisprudence teaching content should put training excellent legal talents as the goal, make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the important contents in the teaching and students’ autonomous learning and strengthen the connection and integration of teaching content by constructing a panoramic view map of “discipline knowledge”, putting “1 + 1 + n” model as the direct carrier of teaching content and closely focusing on three points of theory, practice and students

Key words:excellent legal talents; jurisprudence; teaching content optimization

[收稿日期]2015-12-02

[基金项目]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本科教学综合改革项目“追求复合型政法人才培养体系的构建与实践”(项目编号:2014DSJX002);2015年“东师教学学术研究支持计划”教师教学发展基金项目(项目编号:15B3XZJ004)。

[作者简介]闫弘宇(1975-),男,吉林长春人,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法理学。尹奎杰(1972-),男,吉林东丰人,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法理学。

[中图分类号]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43(2016)05-006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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