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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会官审录制的特点及现代启示

2016-03-03魏丽

西昌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3期
关键词:会审囚犯司法

魏丽

(商洛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陕西商洛726000)

明朝会官审录制的特点及现代启示

魏丽

(商洛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陕西商洛726000)

会官审录制度是明朝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这一制度在明朝时期已经相当完善和成熟。会官审录制对加强明朝中央集权统治,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明朝会官审录的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在司法实践中体现出来的诸多特点和蕴涵的精神意蕴对当今社会的法制建设仍有重大启示。

明朝;会官审录制;特点;启示

在中国古代司法管理和司法实践中,会官审录制度源远流长,经过历史的沉积,这种制度在明代形成了完整、成熟的体系,在社会管理中曾起到了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会官审录制度追求司法公正,是儒家慎刑思想的体现,在专制社会中成为统治者治民、治吏的重要手段。时至今日,学界对会官审录制度的研究成果不断,希冀从古代法律制度中继承、发扬先人智慧,为当今社会提供借鉴。

一、明朝会官审录制的由来

学术界对会官审录制的渊源争议颇大。部分学者认为,会官审录始于西周的“三刺制度”[1],也有学者认为会官审录制度滥觞于汉代的杂治,成制于唐代的“三司推事”[2],还有学者认为渊源于汉代的“录囚制度”。比较普遍的看法认为,会官审录制度远源于西周,近源于唐代三司推事,至明朝蔚为大观[3]。会官审录是中国古代多个官署协同审判案件的制度,明代洪武三十年(1397年)出现会官审录之例,之后不断丰富完善,形成了朝审、九卿会审、热审、寒审、大审等形式。

二、明代会官审录的形式

明代会官审录制度在唐代三司推事的基础上发展完善而来,会审样式多样,这一制度对安定民心,维护明王朝的统治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明代会官审录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九卿会审

九卿会审,又称为“圆审”。“会九卿鞠之,谓之圆审”,所以也称“九卿圆审”。圆审,是明代由六部尚书及通政史司的通政使,督察院的左都御史,大理寺卿九人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经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

(二)多官会审

多官会审是指由皇帝直接任命中央各行政机构官吏审理大案重囚的制度。洪武三十年(1397年),令五军都督府、六部、督察院、六科给事中、通政司、詹事府,以及驸马督尉等共同审理大狱、死罪及冤案。仁宗时又特命内阁学士参与会审。

(三)朝审

朝审,始于天顺三年(1459年),明英宗命令每年霜降之后,在承天门由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在吏部尚书(或户部尚书)主持下审理重囚、重大案件的会审形式。此后,朝审成为了定制。朝审的形式规范、隆重,间或有皇帝亲自参与。朝审是明代审录清狱的重要形式。

(四)大审

大审,始于成化十七年(1481年),明宪宗命司礼监宦官一员,会同三法司在大理寺共审囚徒,并规定此后每五年定期审理未决案件。京师在押的累诉冤枉或死罪可疑、可矜的待决犯由司礼监宦官及三法司长官会审,京城之外则由刑部及大理寺派出官员至省会,会同巡按御史、省布政使、省按察使、省都指挥使会审[4]。大审有严格的程序,其地点一般在大理寺,“凡大审,赍敕张黄盖于大理寺,为三尺坛,中坐,三法司左右坐,御史、郎中以下捧牍立。”[5]

(五)热审、寒审

热审,是明代时因夏季炎热,狱中囚犯多闷热难耐,或病或死者较多,因而施行的审理囚犯,疏通滞狱的审判制度。热审,始于明成祖永乐二年(1404年),在农历小满后十余日令中央府、部、科同三法司会同审理在押囚犯。热审“止决遣轻罪”,宪宗成化年间开始涉及重罪。热审时,对囚犯的审录,一般对于重罪、死罪情疑可矜者免死,戴枷者暂时去枷释放,并奏请皇帝裁决;对轻罪,即徒刑、流刑以下的囚犯,分别作减等处理,笞罪无证者,即行释放[6]。

除热审外,寒审是明代因冬季天气寒冷而会官审录囚犯,施行减罪消狱的会审形式。明代的寒审无常例,没有形成定制,只是在明代宣德年间个别时期施行过几次。除了热审、寒审以外,还有春审,在春季由司法机构审录囚犯。按季节依据天气条件,适时清狱恤囚的措施,在明代刑狱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明代会官审录制的特点

明代会官审录形式多样,在司法实践中已形成完备、成熟的体系,并在具体运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明代会官审录制度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会官审录的主体多样化

明代以前会审主体在中央主要是皇帝和三法司机构,在地方则为州、县长官。但是到了明代,会官审录的主体已经变为皇帝授权之下的中央、地方司法机构,皇帝已经不直接审录囚犯,已不是会审主体。同时,明代会审主体不断增加,除了中央和地方司法机构参与外,还增加了通政司、司礼监、锦衣卫、科道官、勋旧、权臣等,会审的主体扩大化、多样化。这种集体会审能达到“兼听则明”的目的,能集思广益,突破机构、部门之间的利益干扰,在一定程度上能起到相互监督的作用,防止决狱不公。

(二)会官审录的对象更宽泛

明代之前的会审,审录对象主要针对重大案件、疑难案件的囚犯进行审录,而到了明代,会官审录的对象由涉及重案、大案、疑难案件扩展至轻罪、未审决的关押人员。会官审录的对象比明朝以前更宽泛。

(三)会官审录已规范化

明朝以前,会官审录主要是不定期的,皇帝会审与监察、司法机构巡按州、县审录活动均为不定期,而明清会官审录均为定期会审,已严格规范化。比如朝审定制于每年霜降之后举行,大审每五年定期举行,热审、寒审在每年夏季、冬季定期举行。同时,各种形式的会官审录活动流程也规范化了。比如,大审程序严格,规定了会审的地点、参与人员、会审大堂的布置格局及监督人员的座次等等。又如三司会审中对重囚、死罪的反复复核的规定,“死刑三复奏”、“死刑五复奏”等,这些都加强了会审参与官吏间的相互监督,减少了冤狱的发生。所以,会官审录活动的过程已规范化。

(四)会官审录变成降敕的变通方式

唐代“三司推事”多为理冤,各级司法机构根据敕令集体会审录囚,根据皇帝敕令对囚犯敕宥免刑。张帆将明代会官审录分为两个体系,一是属于审判体系的三司会审、圆审和多官会审;二是属于审录体系的朝审、热审、大审。审判体系所属之会审为中央各机关及权臣公侯等参审的初发的重大案件,这其中包括初审与复审;审录体系所属之朝审的对象一般是真犯死罪重囚,而热审、大审则是针对所有关押的犯人,每隔一定的时间进行复审,旨在让监狱中的罪囚能够“辨别冤枉”,获得平反或减等发遣[7]。在审录体系中,皇帝通过录囚表现皇恩的时候,降敕也伴随而行。从明代中后期的朝审实际情况看,朝审中的死囚大多可缓死或减刑,热审、寒审的结果也往往对于流刑、徒刑以下分别减等处理,一般笞罪没有有力证据的,当即释放。会官审录在明代统治者标榜的“仁政”、“明德”思想的指导下变成了普施降敕的方式了。

四、明代会官审录制对现代法治的启示

明代会官审录制作为中国传统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曾在传统司法中发挥重要作用,该制度蕴含的精神对现代法治文明的建设仍有可供借鉴之处。

(一)注重人文关怀

明代会官审录的程序设计规范,流程严格,并且慎用死刑。在会审活动中“慎刑”、“恤刑”的儒家传统观念,在当今的司法活动仍值得借鉴,这一点与当今的“以人为本”的旨趣相契合。我国刑法中加强对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显现了刑法中人权保障的色彩,这与明代司法中“仁德慎刑”相照应,可以说是传统理念在当今法治建设中塑造公民内心精神信仰与法治观念的基础。只有将伦理化为人性,将道德外化为法律,我国的法制建设才会更上一个台阶。

(二)完善司法监督机制

明代会官审录,在保证司法机关的参与下,使行政官员和其他人员也介入到案件的审录活动中来,出现对监督者的监督,以期达到公平、公正的目的。虽然这一做法在当今法治建设中不可直接效仿使用,但传统会审制度中内涵的价值追求会给我们很多启示。我国法治建设中,不仅要做到司法独立,同时还可以让社会、媒体或第三方机构、团体监督司法活动,做到司法权运行活动的透明,这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性。

(三)建立纠错机制,完善司法救济

明代的会官审录活动是对司法实践情况的检测与修正行为,通过这一活动消减冤滞,对缓和社会矛盾具有积极意义。传统司法活动中主动纠错形式对当今司法实践仍有启示作用。伴随我国现阶段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大发展,司法机关手里的案件数量逐年增加,办案压力也逐渐加大,如何利用有限的资源最大程度地解决纠纷、维护公民的利益与权益,这成为法治建设中必须思考和面对的问题。当前我国仍存在大量冤假错案,司法状况不容乐观,建立司法纠错机制,完善司法救济势在必行。

五、结语

明代的会官审录制度,虽限于时代局限还有诸多不足之处,但是这一制度客观上体现出统治者“宽刑恤囚”、“仁德慎刑”的思想理念,在我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明代会官审录的形式与特点,对当今的法制建设仍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1]赖湘兰.中国古代会审制度探究[J].法制与社会,2014(14):1.

[2]王立民.中国法制史[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3]郭林虎.谈谈中国古代的录囚制度[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4(1):17.

[4]刘家楠.中国传统司法文化的现代启示——以录囚、直诉与会审制度为核心[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4(1):26.

[5]张廷玉,等.明史·刑法志三:卷95[M].北京:中华书局,1974:2341.

[6]尹宇飞.浅议中国古代会审制度[J].理论研究,2011(1):109.

[7]张帆.明代会审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8:10.

(责任编辑:董应龙)

On the Features of"Hui Guan Shen Lu"System in Ming Dynasty and Its Influence in Modern Time

WEI Li
(School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Shangluo University,Shangluo,Shaanxi 726000,China)

"Hui Guan Shen Lu"system(a form of joint hearing)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judicial activities in Ming Dynasty,which had already been quite consummate and mature in that period.It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in strengthening the centralized rule of Ming Dynasty and maintaining social stability.Taking various forms,the system was rich in content.And its features and spiritual implications reflected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s still have great enlightenment to modern legal construction.

Ming Dynasty;"Hui Guan Shen Lu"System;features;enlightenment

K248

A

1673-1883(2016)03-0056-03

10.16104/j.issn.1673-1883.2016.03.015

2016-06-24

魏丽(1979─),女,陕西岐山人,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中国古代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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