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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彝族死亡赔偿金的构成及其文化人类学解读

2016-03-03苏晓梅

西昌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3期
关键词:沙马乙方赔偿金

苏晓梅

(西昌学院图书馆,四川西昌615013)

凉山彝族死亡赔偿金的构成及其文化人类学解读

苏晓梅

(西昌学院图书馆,四川西昌615013)

在凉山彝族纠纷中,只要有人死亡,就会有人承担相应的即死亡赔偿金,属于彝族纠纷中即死亡纠纷这一类。通过实地调查、收集、整理、归纳与分析,发现凉山彝族对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有自己一套严格的“老规矩”。该规矩是彝民族长期沿用、默认和遵守的,同时也被纠纷调解人应用在实际的纠纷调解中帮助对纠纷进行定性与定责。从彝族社会常见的死亡纠纷出发,分析和了解本地视角下彝民族对本民族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方式及其文化内涵。

凉山彝族;死亡赔偿金构成;文化人类学

一、彝族常见死亡纠纷的本地分类

彝族尔比尔吉①有即:命案黑的(一等)是乌鸦,命案花的(一等)是喜鹊,命案白的(一等)是蝴蝶。意思是在彝族命案中分别用三种颜色来表示命案的轻重程度。最恶劣的一等是“黑色”被形容为乌鸦,这一类是直接被残害致死的,比喻像乌鸦一样黑;中间那等是“花的”被形容为喜鹊,这一类是被打、被骂,但是没有死,而后自杀死亡的,比喻“黑”中带“白”,是“花”的;最轻的一等是“白色”被形容为蝴蝶,这一类是被骂,但没有被打,之后自杀死亡,比喻该类案件是命案中相对较轻的。此外,如果细分会有“五等:黑、黑花、花、花白、白和九等:黑、花、白三种每种分三等”[1]。

根据调查②,目前,彝族民间常见的死亡纠纷可分为两大类:第一类,直接被杀死或被故意伤害致死;第二类,因为矛盾“死给”③对方。其中,彝族民间“死给”是因社会关系矛盾引发的具有特殊意义的死亡现象,并以婚姻关系引发的死给现象最为常见。

二、彝族常见死亡纠纷的责任认定、死亡赔偿金构成及功能

凉山彝族死亡纠纷的责任认定及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是一项非常繁杂的“系统工程”。一般而言,在常见的死亡纠纷中,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死所需要承担的责任要重于矛盾原因自杀。赔钱的具体费用会因死亡纠纷类型不同而不同,即使为同一类的死亡纠纷也因具体情况而不一样。就像彝族谚语道即彝族纠纷十二件④,没有哪两件是一样的。

在责任认定上,第一类“被杀死”和“被伤害致死”这种情况,纠纷调解人会按赔偿“整条人命”来定性。通过调解得来的死亡赔偿金是一种具有“综合性”意义的赔偿金。每笔赔偿金都有其独特的象征意义及功能,一般包括:精神损失补偿功能、挽回脸面的功能,还有一种隐藏在社会表面现象——“分钱”达到对个人社会关系网联结的功能。从功能主义角度看,文化的意义就在其功能。就像费孝通先生所说:“把文化看作满足人类生活需要的人工体系,是马老师(马林诺夫斯基)所开创的功能学派的基本观点。这个观点是明白易懂的。文化既是为人们生活服务的体系。人是体,文化是用,体用分明。这是个朴朴实实的观点,所以我称之为朴实的文化论。也可以说是人本主义的文化论,因为人文世界里的一切东西无不是人造出来为人所用的,连‘上帝’都是为了对人有用处而被人造出来的。”[2]

比如,作者实地了解到该类死亡纠纷的赔偿款可分为男子和女子的死亡赔偿金。已婚与非婚男子的死亡赔偿金几乎相同。一般而言,一部分给死者家人;一部分作为分给同一姓氏的家族成员,彝族民间俗称“家支”。需要指出的是该类死亡纠纷的死亡赔偿金有一种比较特殊的构成叫即给死者舅舅的钱。彝族尔比尔吉有即如果争取不到死亡赔偿金分给舅舅,那么以后其他外侄子出事(这里的“出事”是指外侄子成为凶手或“被死给者”),舅舅也不会“凑钱”和帮忙。如果死者是已婚女子,一般情况下,死亡赔偿金一部分给死者家人,特别指明在彝族社会已婚女子的家人是指夫家,如彝族古语有,即生是你的人,死是你的鬼。此外,还有给同一姓氏家族中男性的钱和给死者姐妹们的钱,其中本意为“(因)生气(所得)的钱”,但在这里它有更深层次的意义:亲属对死者死亡的“”(气愤)是借助索要死亡赔偿金达到心理安慰的。未婚女子的死亡赔偿金全部由父母及家人支配,分配明细与已婚女子相似。

“死给”现象在彝族民间经常发生,是具有典型性与特殊性的死亡方式。该类死亡纠纷是发生矛盾之后因自身承受能力或为达到某种目的而自杀,自杀方式包括持械自杀、服毒和上吊等。这是一种很有指向性的“自杀”,因为是发生矛盾之争后的“自杀”,当地人称之为即:死给谁,简称“死给”。此类纠纷往往因没有直接的“动手致人死亡的人”,所以显得比较有争议。但彝民族有自己的一套判断方式,该方式是通过死亡原因、死亡方式及死亡地点来确认“死给”的指向对象。其中起关键因素的是“死亡地点”。所以根据死亡地点该类死亡纠纷的责任认定方式通常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发生矛盾双方其中一方直接死在对方家里或房前屋后等,只要死亡地点是对方所属区域,那就可以认定对方为“被死给者”。该纠纷通过死亡地点具有明确的死给指向性,那么“被死给者”就要赔付相对较高的死亡赔偿金;该死亡赔偿金的构成与第一类死亡纠纷中的赔偿方式相似。如果自杀地点不在对方所属的区域,但是因彝族民间很看重“连带关系”,因此,也会承担相应的责任及死亡赔偿金。一般,最低赔偿为即:一百斤酒和一头牛。

以上“死给”纠纷中的“死给者”与“被死给者”是非夫妻关系。以下这种情况,“死给者”与“被死给者”是夫妻关系。妻子死给丈夫是女方因被丈夫骂或打骂而后自杀死亡,这一类是彝族民间中唯一一类存在“死亡”现象,但不能将其与以上所述的命案相提并论的。在彝族传统观念中,认为老婆是“老公家的人”,所以妻子因老公原因死给老公时所承担的责任比其它几类轻,相应的死亡赔偿金也较少。赔偿金构成与已婚女子的相似。需要说明的是该类案件中不一定妻子死给丈夫就必须得承担赔付责任。在事件发生后中间调解人员还要斟酌夫妻双方在发生口角时丈夫使用的语言是否过激,是否可能导致妻子心理无法承受而自杀的。若是丈夫没有过激话语或行为,那么丈夫只需杀头牛来接待妻子一方姓氏的族人,以及基本安葬费用即可。

总之,每一件死亡纠纷中的死亡赔偿金由具有不同功能的死亡赔偿金构成,这里的“功能”具有两层含义,第一层是“指向性功能”,即谁分得了死亡赔偿金,那么谁就获得了相应的补偿功能。第二层是“实用性功能”,即每笔死亡赔偿金几乎都有以上所述的精神补偿功能、挽回脸面功能和社会关系联结功能。

三、死亡纠纷个案中的死亡赔偿金索得——金钱背后的“羞耻观”

个案一:比如发生在2014年的一个命案,甲方的妻子是乙方的亲妹妹,乙方的妻子是甲方的亲妹妹,乙方在西昌市某街将甲方杀害,后在彝族民间调解人员的调解下,乙方赔付甲方二十万,才得以解决。其中就包括上述中提到的三类钱:分给同一姓氏家族人员的钱、分给死者舅舅的钱(该纠纷中是壹万元)、留给死者妻子和孩子的钱。

个案二:2015年,喜德县某乡某村的村民勒尔依铁(甲方)和吉木约呷(乙方),其中勒格伍果是吉木约呷的老婆。甲乙双方土地相邻,甲方土地位于乙方土地上方。一天,因土地跨塌甲方土地垮塌到乙方土地之上,而甲方认为垮塌的泥土还是属于自己的泥土而在垮塌的土上种核桃树。乙方担心核桃树长大后会影响到自己的土地和房子而不同意,要求甲方移植核桃树,而甲方不听乙方的劝解执意栽种核桃树。甲方的此番行为激怒了乙方,乙方用刀砍掉了甲方栽种的核桃树后随即来到甲方家与甲方理论。争吵没多久两人打了起来。甲方因脚受伤到医院进行检查,之后在当地管辖的派出所几次调解无果后,请来当地一位德高望重的村民进行民间调解。但在调解当天乙方没有如约到达约定地点参加纠纷调解,是因乙方妻子因此事上吊自杀在自己的屋檐下。此事因吉木约呷的老婆勒格伍果的上吊死亡使纠纷事态进一步升级。乙方认为他的妻子是害怕他被警察抓走,自己的小孩会无人抚养而上吊“死给”甲方的。但甲方却认为乙方妻子的死因不能归因为自己,乙方妻子之死纯属夫妻之间矛盾纠纷,若乙方妻子是死给甲方,为何不死在甲方的屋檐下,而是死在自己屋檐下所以甲方认为自己对乙方妻子的死不负有任何责任。在中间调解人的调解下,甲方赔付乙方“ꎧꉐꇌꏢ”即“一百斤酒及一头牛”,折合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按照分配原则需赔付女方姓氏家族精神损失费,所以将甲方所赔付给乙方的一万五千元中分一万元给乙方妻子的姓氏家族,而剩下的五千元当做是乙方妻子的安葬费留给乙方及其孩子。该纠纷中如果乙方的妻子死在甲方的地域范围内会视为是死给甲方。但乙方妻子是死在自己家里的,因此该纠纷界定为:乙方妻子不是直接死给甲方的,但甲方有不可推卸的“连带责任”,所以还是给予了赔付。

个案三:西昌市某派出所临时工沙马尔体与其在中专学校就读时认识的吉古伍果相恋,感情一直很好。沙马尔体答应毕业后娶吉古伍果为妻,但遭到沙马尔体父母亲和叔叔婶婶们的强烈反对。认为吉古伍果的“骨头不硬”⑤配不上沙马尔体。2012年的一天,吉古伍果带上她的两位朋友,买了两件啤酒,同时藏了一瓶敌敌畏(一种有机磷杀虫剂,毒性大)在自己身上来到沙马尔体的叔叔婶婶家,当时沙马尔体的父亲也在场。主人家杀鸡招待了吉古伍果及其朋友。吃完饭后吉古伍果哀求道:“不要这样,让我们俩在一起,你们就不要在中间阻拦了。”但仍然遭到拒绝。在吉古伍果和朋友离开时,她来到院子一旁的厕所里喝下了敌敌畏,死在沙马尔体的叔叔婶婶家。该纠纷在当地中间调解人的调解下,沙马家赔付吉古家共计人民币十五万元,事情才得以调解。

从以上的案例中我们可以总结出,凉山彝族死亡纠纷的解决一般以死亡赔偿金的索得得以最终拍板,否则死亡一方的家属会不断给死亡责任人施压使其不得不赔付相应的赔偿金。赔与不赔,赔多少一般以纠纷调解人的调解而定。在金额上一般在几万至一百多万不等。这主要取决于“死者”、“死给者”家族的势力与凶手、“被死给者”的家族势力(这里的家族势力主要包括家族的经济势力、家族的族姓地位、家族的人丁等)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若“死者”、“死给者”家族势力大、强,且凶手、“被死给者”有经济能力赔付的话,有可能达到一百多万;反之,也有可能只有一、二十万,甚至只有几万。

凉山彝族常见死亡纠纷中的死亡赔偿金索得现象的内动力在于彝民族金钱背后的“羞耻感”——本地人的价值取向。其中每笔死亡赔偿金都有其独立的象征意义及功能。凉山彝族社会中的死亡纠纷为文化人类学研究提供了现实的民族志案例,特别是“死给”现象的研究为文化人类学研究提供了很大的弹性空间。纠纷的解决通过赔偿方式达到社会关系的重新梳理,通过直接的赔偿金索得重获名誉,使尊严得到挽回与修复。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在彝族社会中是个人与和个人相关的亲属之间的纽带,将他们紧密联结在一起。彝族社会死亡纠纷中“死者”与“死给者”家属一方有“分钱”现象,同时凶手与“被死给者”一方存在“凑钱”的现象。他们就是在“分钱”与“凑钱”中联结亲属成员,形成局域性的团结现象。通过亲属人人参与的“动态状态”恢复到人人所追求的“静态平衡”——彝族社会中常态的个人与社会秩序。

注释:

①尔比尔吉:彝音翻译,相当于汉语中的“格言”与“谚语”,简称为“尔比”。

②文章中材料的调查与收集时间为2016年4月,地点在凉山州喜德县瓦尔村。由于调查所收集的资料具有口传性,笔者的描述难免具有地方性。但为研究和分析具有现实的意义和价值,所收集的纠纷案件均为真实案件,因涉及隐私,案件中的人名均为化名。

③对“死给”的解释在文章第二部分的第四段。

④这里的“十二件”表示“数量很多”。

⑤指血缘来龙去脉不清楚或不纯洁。

[1]李剑.本地人视角下的习惯法规范与纠纷——以凉山彝族为例[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1(9):35.

[2]费孝通.从马林诺夫斯基老师学习文化论的体会[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5(6):61.

[3]塔尔科特·帕森斯.现代社会的结构与过程[M].梁向阳,译.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

(责任编辑:王明雯)

Content of the Death Compensation of Yi Nationalities in Liangshan and the Interpretation in View of Cultural Anthropology

SU Xiao-mei
(Library of Xichang College,Xichang,Sichuan 615013,China)

In any death dispute,there is always some one to compensate for the death of people.With the information by field survey and data collected,the author believes that Yi people has their own set of strict rules on the distribution of death compensation,which is approved and is still in use today.The rules identify the liability cognizance of accidents.This paper purposes to study the content and the connotation of the death compensation of Yi people.

Liangshan Yi nationalities;content of death compensation;cultural anthropology

C958.121.7

A

1673-1883(2016)03-0009-04

10.16104/j.issn.1673-1883.2016.03.003

2016-06-05

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科一般项目(16SB0149)。

苏晓梅(1981─),女(彝族),四川美姑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彝族传统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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