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舍楼严重踩踏伤亡案
2016-03-02
案例概要
某小学在午休起床铃拉响后,一、二年级500余名学生起床返回教室上课,由于靠墙的一块海绵垫平倒于一楼过道,造成通道不畅,先期下楼的学生在通过海绵垫时有人跌倒,后续下楼的大量学生,继续向前拥挤造成叠加挤压,事故导致6人窒息死亡、35多人不同程度受伤。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校园安全责任事故。随后,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对7名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理。该校校长李某、分管后勤与安全副校长杨某、体育教师李某某因涉嫌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
案情评析
经法院审理查明:该小学违反《中小学校设计规范》关于学生宿舍的规定,将普通居民住宅楼改变用途,组织大量学生进行集中午休,形成楼道通行的事故隐患,违规立放于一楼楼道内的海绵垫倾倒后严重影响学生通过,导致学生通过时发生跌倒并叠加挤压,致使6名小学生死亡、35名小学生不同程度受伤的重大安全事故。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作为该小学校长,对学校教育设施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负有领导、督促责任,疏于领导、监督,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消除安全隐患,酿成学生踩踏事故,具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被告人杨某作为分管后勤和安全工作的副校长,在组织开展学校安全工作时,对校园午休楼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组织辨识和排查,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作为体育教师,在组织田径训练后,将海绵垫置于午休楼一楼楼道处,对海绵垫失于监管,造成事故隐患,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检方指控三被告的罪名成立。
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是进行教育的最基本条件。《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指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校舍教育教学设施必须符合一定的安全标准,这样才能保障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广大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如果校舍、教育教学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一旦发生教育教学设施重大安全事故,不仅会造成不特定师生员工的重伤、死亡和国家财产的重大损失,而且还会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对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负有采取安全措施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必须正确履行职责,维护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
法院认为:本案中,三被告人均在教育局人员的陪同下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故辩护人提出的各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纳。法院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分别以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本案中所提到的“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侵犯的客体就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
有学者指出:对拥挤踩踏事故分析中,可把事故原因归为是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环境因素和管理因素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结果。其中包括:学生自身对踩踏事故危害认识不到位;学生受到的安全教育不足;恐慌心理的出现和扩散是事故发展的助推器;信息交流不畅是事故的放大器;学校硬件设施设计、使用、维护方面不合理;学校应急预案缺失是重要的管理原因。
在此呼吁广大中小学校、幼儿园应该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完善设施设备;同时,做好应急预案和事故善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