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研究
2016-03-02赵英朝
赵英朝
(河南大学 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0)
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研究
赵英朝
(河南大学 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河南 开封 475000)
摘要: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有力地推动了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切实维护了教育公平。我国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实施面临如下问题:政策的配套机制不完备,政策设计有待完善,高校未能做好配合工作,部分学生认识上存在误区。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可以从5个方面着手:完善法律法规和社会信用体系,适当提高国家助学贷款的额度,严把家庭贫困学生认定关,高校切实负起管理责任,学生加强自律。
关键词:国家助学贷款;正外部效应;政策性;风险性;信用体系
一、我国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沿革
(一)启动与试点阶段
1999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随后,我国在中央部属高校较为集中的北京、天津、上海等8个城市开展了助学贷款试点工作。1999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助学贷款管理的若干意见》。该意见指出,我国的助学贷款分为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和国家助学贷款两种。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指对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或其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发放的商业性贷款,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只能用于支付学生的学杂费、生活费以及其他与学习有关的费用,财政对此类助学贷款不贴息。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运作的专门用于帮助高校家庭贫困学生的银行贷款[1]。
(二)全面推开阶段
2000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助学贷款管理的补充意见》。该补充意见指出,“由各级财政贴息的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对象,由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扩大至研究生”。贷款学生本科毕业后继续攻读研究生或第二学士学位的,在读期间贷款期限相应延长,贷款本息在研究生或第二学士学位毕业后4年内还清。国家助学贷款中由中央财政贴息的那部分,适用范围由以前的8个城市扩大至全国,经办银行在先前确定的中国工商银行之外又增加了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2]。此次政策调整幅度较大,对完善我国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意义重大。由于后续政策相继出台,贷款规模不断扩大,政策执行力度不断加大,我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逐渐步入正轨。在政策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国家助学贷款简报》显示,2002年上半年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率为69.9%,违约率为20%[3]。国家助学贷款的违约风险受到决策者的关注。
2004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旨在解决制约助学贷款工作开展的关键性问题。意见对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作出调整:第一,改革财政贴息方式。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贷款利息全部自付的办法。第二,延长还贷年限。改变以往自学生毕业之日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4年内还清的做法,实行视借款学生就业情况,在毕业后1~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的做法。第三,改革经办银行确定办法。改变以往由政府指定商业银行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做法,实行由政府根据隶属关系委托全国和各省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的做法。第四,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规定按照隶属关系,由财政和普通高校按贷款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给予经办银行适当补偿。第五,建立学生还款约束机制[4]。此番调整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对于保障助学贷款工作有序开展意义重大。
(三)改进阶段
2007年8月,《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正式发布。该通知的内容主要包括5个方面:第一,指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这一规定有利于更加准确、快捷地识别家庭贫困学生,也有利于控制贷款风险。第二,指出符合条件且有贷款需求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申请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这有利于消除因为贷款名额有限而导致的贷款无法完全覆盖贫困生的不公平现象。第三,指出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的在校贫困生也可以申请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这一规定使政策的覆盖范围更大。第四,指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第五,指出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根据贷款发放额度来确定,由国家财政或地方财政承担。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本省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和地方分担[5]。
(四)完善阶段
2015年7月,《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正式对外公布。该意见对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作出了调整:第一,规定由国家财政全额补贴借款学生在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第二,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期限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统一调整为学制加13年,规定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第三,将还本宽限期由原来的2年延长至3年整。第四,对于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以及经济收入特别低的毕业借款学生,启动救助机制代偿应还本息。第五,完善国家助学贷款考核制度。第六,进一步落实学费和贷款代偿政策。规定地方高校毕业生代偿资金原则上由省级财政承担,中央财政根据西部各省份的财力状况、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规模以及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落实情况,对西部省份予以奖补[6]。
综上所述,从1999年至今我国对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进行了多次调整,目前已经初步建立起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体系。我国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使大量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得以完成学业,该政策有力地保障了教育公平。
二、我国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特征
(一)正外部效应
我国的国家助学贷款属于准公共产品。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森认为,公共品具有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每一个人对公共品的消费,都会减少他人对该产品的消费。我国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规定,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可见,该政策具有显著的公益性。借助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顺利完成学业,高校的教学活动得以正常开展,社会也可以得到高素质的劳动力。我国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正外部效应非常明显。
(二)政策性
在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的过程中,政府没有给银行规定贷款规模和目标,而是出台社会政策和经济政策来引导资金的流向。单靠市场机制来配置资源无法保障助学贷款的公益性,政府的合理引导能够消除潜在的风险。近年来实行的高等教育收费制度改革的确对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但改革也不可避免地引发了一些问题。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很多贫困家庭难以负担孩子上大学的费用。政府实施助学贷款政策,可以帮助这些家境贫寒的学生实现求学梦。
(三)风险性
既然国家助学贷款是贷款的一种,那么它毫无疑问具有风险性。国家助学贷款的风险性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第一,虽然现在推出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家庭贫困学生和家长为共同借款人,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贷款风险,但是,由于接受资助的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不好,贷款风险始终无法完全消除。另外,虽然延长贷款期限的确能够缓解学生的还贷压力,但是影响还贷的不确定因素也会随着贷款期限的延长而增加。第二,由于学生毕业之初收入并不稳定,银行的催收成本无法准确预估。第三,我国诚信社会的建设尚在进行中,社会信用体系还不健全,惩戒机制也不完善,学生毕业后蓄意逃避还贷责任的事情时有发生。
三、我国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中面临的问题
(一)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配套机制不完备
1.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实施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来保障。我国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自1999年出台以来成效显著,有力地保障了教育公平。但在具体工作中,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也引发了很多问题,如一些家庭经济状况较好的学生浑水摸鱼,设法骗取国家助学贷款,挤占了宝贵的资源。
2.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
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可以有效地约束社会成员的行为[7]。目前,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还不健全,一些受资助学生恶意拖欠国家助学贷款却未受到惩戒,在社会上造成较大负面影响。
(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设计有待完善
我国实行高等教育收费制度改革以后,虽然教育收费的整体水平没有发生较大变化,但是高昂的学费还是令许多贫困家庭难以承受。近年来不断攀升的物价进一步加重了大学生的经济负担。对一些家庭贫困学生来讲,国家助学贷款仅够支付学费和书杂费。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未能随着高校扩招作出相应调整,导致许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难以获得有效帮扶。
(三)高校未能做好配合工作
高校承担着确定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协助国家开发银行与家庭贫困学生进行沟通,以及针对受助学生开展诚信教育等工作。一些高校在调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工作做得不到位,没有认真核查相关资料,导致宝贵的资源被骗贷者挤占。一些高校没有对受资助的学生开展政策宣讲与诚信教育,未能使其认识到恶意拖欠国家助学贷款的严重后果。一些高校没有认真调查受资助学生毕业后的去向、收入状况等,没有及时更新受资助学生的联系方式。
(四)部分学生认识上存在误区
有些学生有占小便宜的想法,他们家庭条件优越,却还要挤占宝贵的社会资源。有些家庭贫困学生没有认真学习国家的政策,认为接受资助是一件丢人的事情,宁可外出打工或四处举债也不愿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有些学生对于就业态度消极,虽有偿还贷款的意愿,却没有偿还能力。有些学生诚信意识不强,参加工作多年仍不愿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四、完善我国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策略
(一)完善法律法规和社会信用体系
完备的法律体系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重要保障[8]。目前,应当尽快制定颁布针对国家助学贷款的法律法规,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要完善对恶意拖欠贷款行为的惩戒机制,使学生明白失信就要付出代价。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建立学生个人信用档案,并实现信息联网,令失信者在就业、贷款、消费等方面受到制约。
(二)适当提高国家助学贷款的额度
目前,我国国家助学贷款的额度还比较低,对于很多学生来说,这部分款项仅够他们支付学费和书杂费,无法满足他们进一步发展的需求。在我国全面推进高等教育改革的大背景下,适当提高国家助学贷款额度势在必行。由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很不平衡,国家助学贷款额度的提高应当从各地实际出发,并要结合各高校的具体情况,不能搞“一刀切”。
(三)严把家庭贫困学生认定关
做好家庭贫困学生的认定工作是保障我国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有效实施的关键。各地教育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家庭贫困学生认定办法,以方便银行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地方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对学生的贫困认定证明进行审核时也要切实负起责任。
(四)高校要负起管理责任
高校应当站在推进教育发展的高度,切实保障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有效实施。首先,要认真审核家庭贫困学生的申报材料,确保把宝贵的资源用于帮助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学生。其次,要向受资助的学生讲解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减少违约行为。最后,要积极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和国家各级资助管理中心进行沟通,及时更新受助学生的个人信息。
(五)学生要加强自律
新时代的大学生应当自觉加强道德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要对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有正确的认识,既应当认识到接受国家资助是自己的权利,也应当认识到如实申报个人情况、按时偿还贷款是自己的义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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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童彤.让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在新时期继续发挥均衡之用[N].中国经济时报,2015-07-20(A02).
[7]孔丹.浅析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J].改革与开放,2013(8):50-51.
[8]梁爱华,梁长锁,边毅纯.从政策演变透视政府在国家助学贷款中的作用[J].现代教育科学,2008(9):28-29.
【责任编辑王素】
收稿日期:2016-02-18
作者简介:赵英朝(1992—),男,河南南阳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管理。
中图分类号:G467.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7726(2016)07-0063-03